審理法院: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9)晉08刑終317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非法經(jīng)營罪
審理經(jīng)過
垣曲縣人民法院審理垣曲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張某1、張某2、底某3犯詐騙罪、非法經(jīng)營罪一案,于二0一九年四月十五日作出(2018)晉0827刑初46號刑事判決。原公訴機關垣曲縣人民檢察院、原審被告人張某1、張某2、底某3均不服,分別提出抗訴、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運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躍、齊霄霖出庭履行職務,被害人李某1、熊某、楊某1、賈某,原審被告人張某1及其指定辯護人張三虎、原審被告人張某2、原審被告人底某3及其指定辯護人姚江紅等人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
非法經(jīng)營犯罪事實
2015年5月,被告人張某1、張某2、底某3開了一個蒙蒙工作室,主要是幫助他人代還信用卡、提高信用卡額度、信用卡套現(xiàn),三被告人從持卡人處中抽取1.5%至3%不等的費用。至2017年3月,三被告人購買四臺P**機代人還信用卡、養(yǎng)某、刷卡套現(xiàn),涉及人員300余人次,涉及金額4622260元。2017年5月該工作室在垣曲縣市場和質(zhì)量監(jiān)督管理局注冊為垣曲縣東峰山蒙蒙煙酒行。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收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18年5月9日,運城市公安局中條山分局在偵破李某1被詐騙案中發(fā)現(xiàn):張某1伙同張某2、底某3利用自家經(jīng)營的信用卡小額貸款工作室,辦理透支卡還貸業(yè)務,涉案金額600余萬元。同日,決定立案偵查。
2、被告人張某1的供述,主要內(nèi)容:大約2015年5月,我開了一個蒙蒙工作室,購買了4部POS收銀機,主要業(yè)務是幫別人還信用卡、養(yǎng)某、信用卡套現(xiàn),我籌集資金幫他還,抽取1.5%至3%不等的費用。具體就是別人把信用卡給我,我?guī)退研庞每ɡ锏腻X補上,然后再刷出來,刷出來的錢我就自己留下了。養(yǎng)某就是幫持卡人刷卡、存錢、再刷,提高消費額度。信用卡套現(xiàn)就是持卡人從我這刷POS機,我給她們現(xiàn)金,然后我收取好處費。到我這里辦理業(yè)務的人員不止七八百人。我父母也會看店。2016年10月份開始我手上沒有錢還上信用卡了,然后我就向親朋好友開始借錢,借口幫還信用卡然后給他們予以日息5分的利息,借了錢以后確實一部分錢還了信用卡了,一部分供我和我對象一起揮霍了,還有一部分錢還給了借錢給我的人的高利。
3、被告人張某2的供述:2017年5月30日我注冊了蒙蒙工作室,但是在2015年5月就開始經(jīng)營了。我和我妻子底某3、女兒張某1一起經(jīng)營的。店面是我妻子底某3租的,復印機是我買的,POS機是張某1買的,主要經(jīng)營代還信用卡業(yè)務,具體就是客戶將到期還不上的信用卡拿過來,我們幫還卡掙手續(xù)費,還1萬元收費150-200元不等的好處費,剛開始每個月代還70-80張卡,后開卡達到200張左右,每個月循環(huán)資金380萬左右,平時是我女兒張某1登記的。在資金不足時,我和底某3都向別人借過錢,也借用過別人的信用卡。
4、被告人底某3的供述,主要內(nèi)容:蒙蒙工作室是我家人一起開的,從2015年5月就開始經(jīng)營的,2017年5月30日才注冊的,法人代表是我老公張某2,工作室主要經(jīng)營復印、代還信用卡。客戶將到期還不上的信用卡拿過來,我們幫還卡掙手續(xù)費,還1萬元收費100元。經(jīng)營期間,我借過朋友的錢及信用卡用于資金周轉(zhuǎn)。
5、證人張某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2016年11月,我通過底某3認識張某1,張某1用我身份證辦理一張交通銀行信用卡,底某3借過我一張建行信用卡,她們說是用來幫別人代還信用卡資金周轉(zhuǎn),我從張某1手得好處費2000元,兩張卡從底某3手已要回。
6、證人范某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我和底某3是同事,通過她認識了張某1。2017年2月,在張某1工作室,張某1說她的工作室是幫別人還信用卡的,資金周轉(zhuǎn)不開,讓我辦理兩張信用卡,分別是浦發(fā)銀行和交通銀行的,透支額度分別是2萬和1萬,張某1承諾給我高額利息,未兌現(xiàn),信用卡老是逾期,我就讓底某3還錢并從她手要回來了卡。
7、證人關某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我與張某1是朋友關系,2017年2月,我把4張卡在張某1那放著,分別是:兩個建行的,額度為2萬;一個平安銀行,額度為1萬;一個光大銀行,額度為1.4萬。放在張某1處讓她幫忙還卡,放了兩個月,要了回來。
8、證人王某1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我通過底某3認識了張某1。2017年3月,我的一張建行信用卡額度為2萬,因透支1萬當時沒錢還,就讓張某1幫忙還款,并給了張某11**元手續(xù)費,后我將1萬給了張某2,但張某1沒有給我卡。我去要卡時,見張某1家中有好多人,我見李某1手里有我的卡就向她要,李某1說是證據(jù)不給,我就向張某2要了20580元將卡內(nèi)錢補滿,并將卡注銷了。
9、證人郭某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2015年8、9月份,我將工商和建行的卡放在張某1那里讓其幫忙代還信用卡,當時建行卡內(nèi)有2萬元額度,工行的沒錢。2016年3、4月份我又將郵政儲蓄的信用卡給張某1讓其代還信用卡,此卡內(nèi)也沒有錢,開始張某1一直幫還錢,每還一次我給她100元好處費。還了一段時間后,張某1給我說想用一下建行卡內(nèi)的2萬元錢,我同意了。2017年6月份郵政儲蓄銀行告知我信用卡逾期了沒還錢,我就聯(lián)系張某1,張某1以各種理由推脫不幫還錢,并將建行卡內(nèi)的2萬元刷走,2017年7月份,我從底某3手中將卡要回來,底某3給我打了2萬元的借條。
10、證人靳某1和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2017年6月份中旬,郭琳找我借信用卡說是想用5萬元,過了一段時間我找郭琳要卡,郭琳說卡現(xiàn)在放在張某1手里代還,張某1給我說卡到她手里時里面有5萬元的額度,還有5萬元是郭琳代還呢,我向張某1要卡,張某1說她先用著,并幫其代還,后來銀行打電話催還款我才知道張某1將其卡內(nèi)的5萬元錢刷走并沒有幫代還,由于沒有拿到卡,我自己補辦了一張卡將卡內(nèi)的額度補滿了。
11、證人姚某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底某3以家中有事需要用錢為由借走我一張15000元額度的建行信用卡,后來我要卡時底某3說是張某1幫別人還信用卡,將卡借給底某3后她自己刷自己還,2017年7月底某3透支完后停止還錢,銀行催姚某還錢,姚某自己將15000元錢還上,2017年9月初找底某3要回信用卡,底某3給姚某打了一張15000元的借條。
12、證人王某2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2017年5月初,我給張某1打電話說有一張建行信用卡想讓她幫忙代還,當時卡里還有1萬元錢的額度,張某1拿到卡后幫其還了一個月2萬元的額度,之后就再沒還過,我去找張某1要錢,張某1承認說透支的錢是自己用了,后來我去張某1家找張某1的母親底某3要回了信用卡,開始自己每個月還錢,共還款1萬元。
13、證人何某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2016年的一天,我得知底某3的女兒張某1開設了一個蒙蒙工作室是代還信用卡的,遂將一張建行信用卡通過底某3放在張某1手里讓幫忙代還,當時卡內(nèi)透支了1萬余元,我當時給了100元手續(xù)費,后來我將1萬余元錢還給了底某3。十幾天后何某找底某3要卡,底某3說卡丟了,何某就去銀行掛失了。
14、證人劉某1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2015年6月份,我將一張透支額度為6萬元的招商銀行信用卡放在張某1那里幫忙還款,因為沒有要回信用卡,現(xiàn)在我手中的信用卡為后期補辦,2017年6月24日張某1曾給卡上打了42000元,但是幾分鐘后張某1又刷走了。
15、證人王某3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2015年7、8月份,張某1找我借信用卡,王某3將兩張透支額度升級為11.5萬元的建設銀行信用卡放在張某1開設的工作室,期間我讓她幫忙代還信用卡,給了張某16**元現(xiàn)金的好處,張某1將卡內(nèi)的11.5萬元全部透支,我自己將11.5萬元及逾期的2萬元全部還上,2017年12月初,張某2將12.5萬元錢還給我,還欠1萬元沒有還。
16、證人杜某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我的朋友文垣紅將我透支額度為5000元的建行信用卡放在張某1的蒙蒙工作室,張某1幫忙代還完信用卡后又將錢刷走了。2016年7-8月份,我找文垣紅要回信用卡,卡上沒有錢。
17、證人劉某2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2015年我遇到張某2,張某2說他姑娘張某1開了一個蒙蒙工作室是代還信用卡的,我將其額度為7000元的交通銀行信用卡放在張某1處讓其幫忙代還了兩次共計1.4萬元,我給了張某12**元好處費,后來有三個月的時間張某1沒有及時還錢,造成逾期,2015年下半年我就把卡要回來了。
18、證人鮑某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2015年8-9月份,我將其妻子米枝枝的工商銀行信用卡放到張某1那里代還信用卡,張某1幫其還款一次2萬元,我給了張某14**元好處費,第二天張某1又將卡內(nèi)的錢刷走,然后將卡還給了我。
19、證人孟某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我通過張某2認識了張某1,2016年張某2找我借錢,我就將一張建設銀行的信用卡借給了張某2,當天借,第二天還,前后借過4次,最后一次把卡給我是在2017年初,當時卡上有4000元被刷走。
20、證人王某4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我通過底某3認識的張某1,2015年我通過底某3將一張額度為5000元的建設銀行信用卡放在了張某1處幫忙代還,每還一次給張某150元手續(xù)費。2016年上半年我從底某3手里將卡要回,卡上沒有錢。
21、證人劉某3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2016年我將自己的建設銀行卡給了其弟弟劉愛文使用,劉愛文將信用卡放在張某1的工作室讓幫忙代還信用卡,我收到短信提示被刷走3萬元,補卡后卡上沒有錢。
22、證人陳某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我通過底某3認識的張某1,期間我找張某1幫忙代還過兩三次郵政銀行信用卡,每還一次給張某11**元手續(xù)費,2015年下半年我將卡要回,卡上沒有錢。
23、從蒙蒙工作室扣押的POS機綁定的卡號為62×××62,戶名為張某1的郵政儲蓄銀行卡的轉(zhuǎn)賬明細,證實蒙蒙工作室的交易流水狀況。
24、扣押張某1的六本筆記本,主要證實張某1自己記載的幫他人刷卡的交易記錄,代他人還款總額為4622260元。
25、從張某1處扣押的4個POS機,證實張某1通過刷POS機非法經(jīng)營的事實。
26、垣曲縣市場和質(zhì)量監(jiān)督管理局工作人員王某8提供的個體工商會開業(yè)登記申請書、審核表復印件,證實:張某2于2017年5月23日登記注冊了蒙蒙煙酒行經(jīng)營手續(xù)。
詐騙罪的犯罪事實
1、被告人張某1在經(jīng)營代還信用卡業(yè)務期間,資金出現(xiàn)短缺,2016年10月10日被告人張某1借用李某1的工行信用卡(卡號為42×××96)透支使用,從中透支現(xiàn)金20萬元未還。2017年4月8日,工商銀行通知李某1還款,李某1遂向銀行自行還款20萬元。2016年5月至2017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張某1以資金周轉(zhuǎn)為由,從李某1處借款62萬余元,案發(fā)時剩余21萬元未還。
2017年2月份,被告人張某1、張某2、底某3在經(jīng)營代還信用卡的業(yè)務期間,因資金周轉(zhuǎn)困難,承諾以給李某1好處費讓其往指定的客戶銀行卡里還錢。為取得李某1信任,張某2、底某3將一份廢棄的購房合同和一個車輛登記本放在李某1處。張某1將事先配好的汽車鑰匙交給李某1,謊稱以車作抵押,騙取李某1的信任。之后,張某1陸續(xù)拿銀行卡給李某1,讓其往自己提供的信用卡里打錢,然后張某1將李某1轉(zhuǎn)入信用卡里的錢通過POS機刷到自己的銀行卡里,之后謊稱錢在卡里將空卡交給李某1保管。從2017年2月至6月,李某1為張某1提供的銀行卡還款1353001元,現(xiàn)金2萬元,張某1還給李某1現(xiàn)金5萬元,至案發(fā)余1323001元未歸還。
2、2015年至2017年5月份,被告人張某1以承諾付高息為誘多次從楊某1處借款19萬元用于代還信用卡業(yè)務及個人消費,期間張某1付過其利息5萬元,至案發(fā)仍有14萬元未歸還。此外,張某1還從楊某1建行信用卡透支15000元未還,案發(fā)后由楊某1自己歸還。
2016年4月份,被告人張某1得知通過捷信消費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信金融公司)和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佰仟金融公司)可以辦理分期購買手機的業(yè)務,便主動聯(lián)系人員,借用他人的身份信息辦理分期購買手機業(yè)務,實際由張某1支付首付款及分期還款并取得手機,張某1隨后將取得的手機均低價出售,獲取現(xiàn)金用于個人支出,張某1承諾每辦一部手機每個月給他人好處費200至300元不等。同年7月,張某1征得楊某1同意,以其名義在佰仟金融公司辦理分期購買手機業(yè)務,之后未經(jīng)楊某1同意,以其之前所獲取的楊某1個人信息從捷信金融公司、佰仟金融公司、卡卡貸公司分別貸款,張某1將貸款均用于個人支出。經(jīng)查實,張某1從捷信金融公司貸款35000元,已還捷信金融公司總金額10490.7元。
3、2016年7月至12月份,被告人張某1對熊某稱其辦理刷卡業(yè)務需要周轉(zhuǎn)資金,承諾給其好處費,借用熊某浦發(fā)銀行(號碼為4484511241438488)、建設銀行(號碼為6259650350966310)、郵政儲蓄銀行(號碼為6259190035803075)的信用卡透支現(xiàn)金共76000元,案發(fā)后由熊某歸還。
2016年7月,被告人張某1征得熊某同意,以其名義在佰仟金融公司、捷信金融公司辦理分期購買手機業(yè)務,由張某1支付首付款及分期還款并取得手機,張某1承諾每月支付熊某好處費。至案發(fā),以熊某名義在捷信金融公司辦理的手機分期款為4200元,已付總金額4469元。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張某1經(jīng)熊某同意,從捷信金融公司、有用金融公司、惠普金融公司辦理了現(xiàn)金貸款業(yè)務,約定由張某1使用貸款并負責分期還款。經(jīng)查實,張某1從捷信金融公司貸款20000元,歸還總金額1283.2元,剩余18716.8元。張某1共付給熊某好處費5600元。
4、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份,被告人張某1謊稱其有他人抵押的寶馬車,并以高額利息為誘,多次向賈某借款共計42萬元,共支付賈某利息17000元。
5、2016年7月,被告人張某1謊稱其朋友在做手機分期業(yè)務,想提高業(yè)績,便聯(lián)系邵某、孫某、米某、鄭某等人,讓他們提供身份證和銀行卡,由張某1支付首付款及分期還款并取得手機,張某1承諾付給他們好處費。之后張某1以邵某名義在佰仟、捷信金融公司辦理了手機分期付款業(yè)務,取得二部手機,至案發(fā)在捷信金融公司辦理手機分期付款額為4780元,已付總金額3069.24元;以孫某名義在佰仟金融公司辦理了手機分期付款業(yè)務,取得一部手機;以米某名義在捷信金融公司辦理了手機分期付款業(yè)務數(shù)額為4040元,取得一部手機,未按時還款,至案發(fā)已歸還總金額890.9元;以鄭某名義在佰仟金融公司辦理了手機分期付款業(yè)務,取得一部手機。
綜上,被告人張某1、張某2、底某3共同騙取李某1錢款1323001元。被告人張某1單獨騙取李某1錢款41萬元;被告人張某1騙取楊某115.5萬元,以楊某1名義現(xiàn)金貸款余24509.3元未歸還;被告人張某1透支熊某信用卡76000元,以熊某名義現(xiàn)金貸款余18716.8元未歸還,張某1付給熊某5600元好處費,欠款總額為89116.8元;張某1借賈某42萬元,付利息1.7萬元,余40.3萬元未歸還;張某1以邵某名義辦理手機分期業(yè)務,余1710.76元未歸還;張某1以米某名義辦理手機分期業(yè)務,余3149.1元未歸還。被告人張某1共騙取受害人數(shù)額為1086485.96元。
同時查明,被告人張某1于2017年7月3日被公安民警從其居住地依法傳至運城市公安局中條山分局,次日被刑事拘留;被告人張某2、底某3經(jīng)公安民警依法傳喚,于2017年8月1日主動到運城市公安局中條山分局,次日被刑事拘留。
另查明,被告人張某2因犯盜竊罪,2014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qū)彛?015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2016年1月13日被釋放,共羈押64天;被告人底某3因犯盜竊罪,2014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qū)?,被羈押23天。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收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李某1、熊某、楊某1、賈某等人因張某1詐騙到運城市公安局中條山分局報案,中條山分局決定立案的事實。
2、被害人李某1的陳述,主要內(nèi)容:因為我開的阿信工作室和張某1開的蒙蒙工作室是鄰居,張某1經(jīng)常到我店里。2016年5月5日,張某1說要創(chuàng)業(yè)找我借本錢,我借給她2萬,沒有利息,幾天后便歸還了。大約三四天后,張某1又陸陸續(xù)續(xù)找我借了現(xiàn)金、額度20萬的透支卡、微信支付寶轉(zhuǎn)賬。直到2017年春節(jié),我借給張某1現(xiàn)金和微信、支付寶、銀行轉(zhuǎn)賬共計62萬,還了41萬,到2017年正月還剩21萬沒有還給我,期間張某1沒有付給我利息,我是開美容美發(fā)的,張某1是我的顧客,消費很高,為了留住她讓她在我店里長期消費,我就把錢借給她了。張某1說要用透支卡我就把我一張額度20萬的透支卡放在張某1那兒,密碼也是我告訴她的,當時用我的透支卡也沒有給我任何好處,2017年4月8日,工商銀行通知我我才知道張某1拿我的銀行卡透支20萬沒有歸還,當時還有滯納金3300元沒有歸還。2017年4月11日,我一次性的還了銀行203500元,那個200元是我自己多存的。
2017年2月份具體時間我記不清了,張某2和底某3找到我,說她們家的蒙蒙工作室替人還卡非常掙錢,就是最近因為資金周轉(zhuǎn)不開要從我手中借錢往透支卡里還錢,當時底某3還說要是不相信就把他家在垣曲縣祥龍花園房子和他家的車押給我,當時底某3還說“你不要害怕,張某1把欠錢的銀行卡交給你,按張某1提供的每張銀行卡所欠的錢往每張卡里充錢,充完錢把卡就留在你手里,卡里的錢又跑不了?!碑敃r底某3還答應給我一些好處。因為我們是鄰居我就相信他們了,第二天我去店里,我見張某2和張某1在他家店里,當時張某2就把他家的購房合同和車輛登記本給了我,底某3和張某2讓張某1和我聯(lián)系。購房合同和車輛登記本押到我手沒多久,從2017年3月張某1開始陸續(xù)拿著銀行卡到我店里,張某1說:“我爸我媽不是已經(jīng)和你說好了嗎,購房合同和車輛登記本不是都押你手上了,你就往卡里補錢吧?!蔽矣X得他家的購房合同和車輛登記本都在我手里,而且我每次往張某1提供給我的卡里沖完錢后,張某1就把這張銀行卡放到我手里,還告訴我說我充的錢都在我手中的銀行卡里沒事。從2017年3月開始我就往張某1給我的卡里陸續(xù)打錢,每次打完錢張某1就把銀行卡給我,張某1一共給我提供了41張銀行卡,我就往卡上打錢,我是通過手機銀行打的錢。共往41張銀行卡打了1353001元錢,給了現(xiàn)金2萬元,過了五天后因為我要急用錢,我要從張某1押的我手里的卡里提現(xiàn),我不知道每張銀行卡的密碼,我找張某1要,張某1以各種理由推拖不讓我提現(xiàn),還說到6月再提現(xiàn),給我分好處。我當時不太相信張某1,就給張某1的母親底某3打電話,當時底某3還騙我說我往卡里充的錢都在,讓我不要擔心。2017年6月25日,我才發(fā)現(xiàn)張某1給我的41張卡里都沒有錢。期間,張某1還給我5萬元現(xiàn)金。
3、被害人楊某1的陳述,主要內(nèi)容:2015年還是2016年,具體時間我記不清了,我在北區(qū)開了賣饅頭的店鋪,當時張某1找我說她給別人做補卡的業(yè)務向我借錢,剛開始借了我5萬元,她說會給我好處費但具體多少也沒說,后來她每個月給我600元利息,后來又給的多了,再以后張某1又向我借過幾次錢,有一萬的、兩萬的、幾千的都有,在這期間她一直向我借錢也一直給我付利息,比如一萬元用上一個禮拜她有可能給我300元或者500元的利息,這個具體數(shù)額不定。我前前后后借給她的錢在2017年4月3日她給我打了一個7萬元的借條,但這7萬元張某1付過我利息,付了我一萬多的利息。2017年5月19日,張某1給我打過一個借條,總數(shù)為142600元,這其中包含利息,利息是一兩萬,具體數(shù)額是多少我記不清了??偟木褪俏医杞o張某1本金19萬元,張某1付給我的利息按5萬元計算,現(xiàn)在張某1還有我14萬元。張某1還拿我的信用卡透支了15000元,一直未歸還,現(xiàn)在由我歸還。信用卡是她找我借的,張某1說補卡需要用我的信用卡透支,并承諾給我好處費,給過我好處費,但具體數(shù)額我記不清了。
張某1還拿我的信用卡透支了15000元,一直未歸還,現(xiàn)在由我歸還。信用卡是她找我借的,張某1說補卡需要用我的信用卡透支,并承諾給我好處費,給過我好處費,但具體數(shù)額我記不清了。
2015年6月,張某1給我打電話讓我?guī)退鲆粋€手機分期,每個月給我200元好處費,給了2次。之后我經(jīng)她聯(lián)系到四海手機店找王某7辦理了手機分期,每期還459.24元,共分12期,手機拿回來后被張某1拿走了,2017年6月此手機分期已被張某1還清。2016年8月,張某1讓我再辦理一個佰仟手機分期,我就去九州手機店找李睿智辦理,之后就是張某1一直在還這個分期的錢,到目前為止還有4個月共計2204元錢未還,手機我也沒見到。張某1在2016年10月的時候利用我在辦理手機分期時提供的銀行卡、身份證等信息在捷信公司貸款3.5萬元、佰仟公司貸款8000元、卡卡貸公司貸款10000元供自己使用,后來分期公司讓我還錢我才知道這件事。
4、被害人熊某的陳述,主要證實:因為之前張某1拿走我一張郵政儲蓄信用卡,透支之后惡意拖欠一直未還款,2016年12月10日,我就找張某1要信用卡和手機分期的錢,張某1說拿我手機查一下我的征信,她把我手機拿走后操作了2分鐘,給我說沒事了,不影響我征信,過兩天還我錢,我就回家了,晚上9點多的時候,我手機收一條手機支付寶的對賬單,顯示我用螞蟻花唄消費了12495元,我當時就給張某1打電話,她一直不接我電話,第二天我去張某1店里找她,一開始她不承認,后來我把手機信息給她看了,她承認從螞蟻花唄里劃走了12495元用于購買了5部華為榮耀8手機,并且把手機當時收到的對賬信息給刪除了。她承諾幫我還款,還了4期共6316元,還剩7895元(含利息)一直沒有還。
2016年7月,張某1把我一張額度23000元的郵政儲蓄信用卡借走,當時承諾用一個星期就還給我,她把卡拿走后,刷了兩個月按時還了之后,第三個月把23000元刷出來后就再也沒有還;2016年9月,我用支付寶申請了一張浦發(fā)銀行額度23000元的信用卡,這張卡是當時張某1和我一起去運城辦理開通的,卡下來后張某1當時就把卡給拿走了;2017年2月,張某1又把我一張建設銀行30000元額度的信用卡借走了,并承諾用一個星期之后3張卡一起還給我,但截至目前為止一直沒有還我,也不給我還錢。張某1共從我3張卡上惡意透支了76000元。案發(fā)后,除了郵政儲蓄信用卡還有一千多沒還上,其余的錢我都還完了。
2016年7月,楊某1告訴我張某1在幫別人辦理手機分期,不影響個人征信,分期款由張某1來還,每個月每臺手機支付150元的好處費,我在張某1和楊某1的陪同下來到垣曲縣舜王大街一個手機店里用佰仟金融分期了一部蘋果6plus手機,在新城大街一家手機店里用普惠金融分期了一部三星手機,在垣曲縣四海手機店用捷信金融分期了一部蘋果6手機,截止目前為止,還有4888元的手機分期款沒有還。
2016年12月,張某1到我家讓我在有用金融幫她辦理3000元的現(xiàn)金貸,并承諾分24期每期230元,由她歸還,張某1還了5期共計1150元之后,還剩4370元就再也沒有歸還;2017年3月,張某1給我打電話讓我用捷信金融幫她辦理20000元的現(xiàn)金貸,并承諾分24期每期1579元,由她歸還,張某1還了2期共計3158元之后,還剩34738元就再也沒有歸還;2017年4月,張某1給我打電話讓我用普惠金融幫她辦理8000元的現(xiàn)金貸,并承諾分24期每期577元,由她歸還,張某1還了1期共行577元之后,還剩13271元就再也沒有歸還。截至目前為止張某1共使我背負了52379現(xiàn)金貸的債務。
張某1共計給我了5600元的好處費,除此之外再也沒有給過我任何好處。
5、被害人賈某的陳述,主要證實:我通過張某2夫婦認識了張某1。2016年11月張某1向我借錢并說她手里有別人抵押給她的寶馬車,我就借給她10萬元,約好用款期限一個月,利息每星期1000元,一個月利息4000元。到了12月份,我給張某1要錢,張某1只給了我4000元利息,本金沒有還我。到了12月30號,張某1又向我借10萬元,還是說她手里有別人抵押的車,但是沒有給我任何手續(xù),并和11月份借的10萬元一起給我打了一個20萬元的借條,約定月息五分,每個月付一萬元,后來張某1給了我一萬元的利息,這兩次張某1總共付給我14000元的利息。2017年4月16日,張某1又向我借了5萬元,約定一個月給7000元利息,用款期限兩個月,然后我就給張某1打了一個57000元的借條,實際上借給她5萬元,7000元是約定的利息,當時也沒有給我提供任何抵押,她后來給過我3000元的利息,在這之后,張某1還向我借過兩次錢,一次4萬,一次5萬。2017年5月份,我又借給張某13萬元,月息5分。2017年5月5日,我連同4月份、5月份的借款及利息給張某1打的條子,合計211600元,但實際上我付的本金是17萬元,其余的是累積的利息。2017年元月,張某1又向我借錢,我就用我姑娘賈金娜的信用卡分兩次共借給她5萬元,約定用款時間一周,利息3000元??傊?,我共借給張某142萬元的本金,從中獲取利息17000元。
6、米某的報案材料及詢問筆錄,主要證實:張某1讓其做手機分期,作了兩個手機,一個是蘋果6S以米某的名義在捷信公司做的,一個是三星S6以其丈夫鄭某的名義在佰仟公司做的。蘋果手機付了兩個月的,三星沒付,公司一直向她要,大概有6000多元,自己得好處費600元。
7、邵某的報案材料,主要證實:2016年7月張某1讓其幫忙做幾個手機分期,讓其提供身份證和銀行卡在捷信、佰仟辦理兩個蘋果6PLUS,在有用辦理一個三星手機。至案發(fā)欠捷信金融公司3354元,欠佰仟金融公司5468元,欠有用金融公司3758元,共欠款12580元。
8、孫某的報案材料,主要證實:2016年7月張某1讓其提供身份證和銀行卡通過佰仟辦理三星S7手機分期首付1200元,現(xiàn)欠款5467元。
9、被告人張某1的供述,主要內(nèi)容:我于2015年4月開了一個代還信用卡的工作室(蒙蒙工作室),主要業(yè)務是別人還不上信用卡了我籌集資金幫他還,抽取1.5%的利息,2016年10月份開始我手上沒有錢了還不上信用卡了,然后我就開始向親朋好友開始借錢,借口幫還信用卡然后給予日息5分的利息,借了錢以后一部分錢確實還了信用卡了,一部分供我和我對象(王某6)一起揮霍,還有一部分錢還了高利息。
別人把信用卡給我,我?guī)退研庞每ɡ锏腻X補上,然后再刷出來,刷出來的錢我就自己留下了,后來我還不上信用卡以后就向親朋好友借錢,用他們的銀行卡里的錢補信用卡里的錢,趁他們不備將銀行卡里的錢盜刷到我的銀行卡里,據(jù)為己有,我將空銀行卡放到他們手里。
我在李某1手中抵押了10把車鑰匙(騙她抵押的是十臺小轎車),還在她那里抵押32張各個銀行的信用卡。每次找李某1往投資卡里補錢時,李某1每次都不相信,我每次都開借來的好車給李某1看,每次我都找人配好車鑰匙,然后我騙她說是我本人的車,我將車抵押給她取得她信任后我再用另一把事先準備好的鑰匙將抵押給她的車開走。我讓李某1充上錢后,趁她不注意又將里面的錢刷走了,卡里就沒有可以透支的錢。李某1共給我轉(zhuǎn)賬1353001元,現(xiàn)金2萬元,我給她還了5萬元。之前,我還用李某1的工行信用卡透支了20萬元,一直沒還,借了李某162萬元,還了41萬元,還有21萬元沒還。當時我爸讓我把卡處理掉,我說李某1能借給我100多萬補卡,我爸就去找李某1了,具體不知說什么了,后來李某1給我補卡100多萬。我從李某1卡上刷走的20萬元大部分給李某1、賈某、楊某1付利息以及本金了,每個人具體多少我現(xiàn)在記不清,但有記錄可以調(diào)查,剩余了一少部分我消費揮霍了。
2016年11月我向新建北區(qū)賈某借了40余萬,2016年下半年向有色公司的熊某借了4.5萬元。
我還先后借了楊某1的錢,用于個人消費和還卡,有19萬,付了些利息,還有14萬沒還。還透支過楊某1的銀行卡15000元也沒還。還借了賈某40多萬。
2016年4、5月份,我通過一個微信群了解到捷信消費金融公司和佰仟金融公司可以幫助個人分期付款購買手機,我就把這消息發(fā)到朋友圈,當時有不少人找我購買,垣曲縣分期付款手機店是我主動找王某7聯(lián)系的。王某7是在垣曲縣辦理分期付款手機的,我們是朋友關系。我分期付款一共辦了二十部左右,都是我付的首付款約2萬余元,大部分已經(jīng)還完款,現(xiàn)在還剩四五個手機我在還月供。王某7從中沒有獲利,分期付款手機是王某7操作。我讓他們提供個人信息,我給他們好處費,手機我低價賣了,錢用于還款和個人消費了。我讓楊某1辦理了分期購買手機業(yè)務,沒有經(jīng)過她同意,又用她的資料從捷信貸了現(xiàn)金35000元,從佰仟貸了8000元,卡卡貸公司貸款10000元,錢我都自己用了。
2016年,我用熊某的浦發(fā)銀行卡、建設銀行卡、郵政儲蓄銀行信用卡里透支了76000元錢,我給她好處費了。我還經(jīng)過她同意,用她名字辦理了分期購買手機業(yè)務,錢沒有還完。后來經(jīng)過熊某同意,我又以她名義辦理了現(xiàn)金貸款,共31000元,我自己用了,沒有還完。我給她付好處費了。
10、被告人張某2在公安機關的供述,主要內(nèi)容:張某1經(jīng)營蒙蒙工作室的資金情況,我之前不知道,李某1去我家找我們要錢時,我才知道張某1向她借了140余萬元沒還。我家原來有兩套房子,一套是有色公司大樓區(qū)32-1-1號(有房產(chǎn)證),另一套是垣曲祥龍花園5-3-201房,祥龍花園的房子當時因為未付余款已經(jīng)被開發(fā)商收回,還有一輛哈弗H6汽車。2015年4月份我將有色公司大樓區(qū)32-1-1號的這套房子抵押給賈某了,抵押了20萬元,因為張某1要從李某1手中借錢還信用卡,李某1不相信張某1,我就和底某3、張某1拿了之前的祥龍花園這套房子購房合同復印件和車輛登記證書給李某1看,以博取她的信任。后來張某1以要辦理房產(chǎn)證為由,從李某1手里把購房合同復印件和車輛登記證書騙了出來。后來聽說我女兒張某1從李某1手里借了146萬,但此事跟我無關。
被告人張某2當庭供述,2017年我把祥龍花園的購房合同、哈弗車的登記證放在李某1那里是讓她幫我借錢開物流公司,但她沒借我,張某1借錢的事我不清楚,車輛登記證、購房合同是張某1要回來的。
11、被告人底某3在公安機關的供述,主要內(nèi)容:蒙蒙工作室是我家人一起開的,從2015年5月份開始經(jīng)營的。期間我?guī)蛷埬?借過信用卡,用來蒙蒙工作室周轉(zhuǎn)用。張某1經(jīng)營蒙蒙工作室的資金情況,我之前不知道,2017年6月中旬,張某1出事的前幾天,李某1找我要錢時我才知道的。
2017年3月份我和我丈夫還有張某1將祥龍花園房子購房合同復印件還有哈弗H6機動車登記證書抵押給有色公司的李某1了,抵押的錢數(shù)沒說,就是讓李某1拿錢替張某1還她手中銀行卡里欠的錢。我們想讓李某1幫我們給客戶補卡,就將房子抵押給李某1讓其幫我們給客戶補卡,但2017年4月底因為張某1后來在垣曲縣因為購買分期付款手機,又利用其它人的身份證在網(wǎng)上辦理不少分期貸款的事被垣曲縣公安局帶走,我們?yōu)榱税咽虑榻鉀Q,張某2又編個理由從李某1手中將祥龍花園這套房子手續(xù)要回來了。
被告人底某3當庭供述,2017年4月份一天,張某1說張某2要開洗車行,他拿購房合同找李某1借錢了,后來我讓張某1把合同拿回來了。
12、證人王某5(王某6)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2017年3月至今,一個叫李某1的人給我的中信銀行信用卡打了37000元錢,給我的民生銀行信用卡打款6萬元,我的這些卡都在張某1手里。我和張某1在一起平時的花銷我倆都花錢了。我不知道張某1以幫別人分期購買手機,騙取別人錢財?shù)氖?。我?guī)蛷埬?取過3-5次錢,每次都是幾千元錢,只有一次取過1萬多元取出來后立馬又存到她工行的卡上了。她給我的工行卡上轉(zhuǎn)過兩三次,每次都是轉(zhuǎn)幾千塊錢,每次她轉(zhuǎn)完就通過手機轉(zhuǎn)走了。2017年3月我和張某1一起分期購買了一輛白色寶馬523。此車登記在我的名下。購買此車具體花了11萬多。我出了4萬多,張某1出資6萬余元。我出的4萬余元錢是我在運城開了一個小飯店掙得錢。張某1的6萬余元錢來源我不知道。這輛車我2017年6月抵押給運城一個車販子了,抵押了6萬元錢。張某1名下還有一輛豐田酷路澤汽車,但這輛車是我用我自己的車置換的,跟張某1沒有關系。我用我原先的一輛酷路澤置換的現(xiàn)在這輛酷路澤汽車,沒有花錢。我原先的一輛酷路澤汽車是2013年我做生意掙錢購買的,當時我還不認識張某1呢。因為我是太原的戶口置換時如果用我的名字上戶還需要去太原辦理比較麻煩,再加之我和張某1是男女朋友關系我就將這輛車登記在張某1的名下了。2017年5月我將該車賣給太原一個車販子了,賣了30萬元。這30萬元錢我做生意使用了。我出售酷路澤汽車時張某1開始她不知道,后來我給她說過??崧窛善嚊]過戶,還在張某1名下。
13、證人楊某2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2013年下半年,張某2以底某3的名義在我公司分期購買了一套單元樓(祥龍花園5-201號),當時他只付了個首付大概3-5萬元,具體數(shù)額由于時間太長我記不清了,付完首付大概兩個月后,我公司要收取第二筆房款,張某2付不起錢,我們就給他辦理了退房并收回了購房合同原件等一切手續(xù)。
14、證人徐某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2017年6月15號左右,我和李某1多次去張某1家要錢,當時他們一家三個人都在。底某3對李某1說“我的車本和房產(chǎn)都押在你手里,借你的錢都存在你手里的信用卡上,我們押給你的車在物資設備部我哥看管的院子里,你有啥不放心的?”我們要求去看車,底某3只好說根本就沒車。我意識到李某1受騙了就趕緊讓她把手里的信用卡查查看有錢沒有,結果根本就沒錢。
15、證人底補值的證言,主要證實:張某1等人詐騙的情況不知情,他妹妹底某3沒有在他那里存過車。
16、證人柴某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我和李某1是夫妻關系。關于我們和張某1、張某2、底某3簽署的還款協(xié)議,是在2017年6月25日,張某2一家三口找我們說還錢的事,當時因為他們有車鑰匙,信用卡,房產(chǎn)證等在我手上,我認為可以變現(xiàn),就同他們簽署了一個擔保書,簽署協(xié)議后,我到張某1說的停車的地方,有色公司物資設備部院里看車,發(fā)現(xiàn)就沒有車。我又和李某1刷張某1放在我這里的銀行卡,發(fā)現(xiàn)卡里就沒有錢,后來發(fā)現(xiàn)押給我的房產(chǎn)證也是假的。我們就報案了。
17、證人王某7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我在2017年5月之前曾是捷信消費金融公司業(yè)務員。我記得張某1曾帶幾個人到我這辦理過手機分期業(yè)務,手機分期業(yè)務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銀行卡、個人基本資料,然后向公司申請,繳一個首付款,余款每月還。張某1在我這辦理過23部手機分期業(yè)務,通過我手辦理的業(yè)務,都是顧客本人簽名的,我都審核過。
18、銀行交易記錄、微信及支付寶轉(zhuǎn)賬清單、張某1給李某1所寫借條,證實了李某1替張某1還信用卡、通過微信、支付寶給張某1轉(zhuǎn)賬的事實。
19、張某1所寫的借條,證實張某1給熊某、楊某1、賈某等人借錢的事實。
20、李某1提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商品房買賣合同圖片證實張某2為取得李某1信任,將機動車登記證書、商品房買賣合同抵押給她的事實。
21、扣押于某家中的27張信用卡及李某1提供的31張信用卡照片,證實張某1為取得李某1信任,讓其幫忙還卡,將信用卡交給李某1保管的事實。
22、張某2、底某3對張某1欠款的還款擔保協(xié)議,證實2016年6月28日,張某1及張某2、底某3與李某1簽訂了擔保書,內(nèi)容為還款計劃。
23、楊某1、鄭某、熊某、邵某的佰仟金融分期購服務申請表,證實其四人在佰仟金融分期購買手機的事實。
24、捷信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出具的合同還款金額明細及熊某、楊某1、邵某、米某的個人貸款申請表,證實四人貸款的事實及合同還款明細,其中:熊某申請手機分期購金額為4200元,已付總金額4469元,現(xiàn)金貸20000元,已付總金額1283.2元;楊某1現(xiàn)金貸35000元,已付總金額10490.7元;米某申請手機分期購金額為4040元,已付總金額890.9元;邵某申請手機分期購金額為4780元,已付總金額890.9元。
25、信用卡、汽車鑰匙,證實從張某1處扣押了的信用卡;李某1提供了張某1交給其代還保管信用卡以及放在李某1處的汽車鑰匙。
26、拘留證、逮捕證、取保候?qū)彌Q定書,證實三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公訴機關就量刑部分提交的證據(jù)有:
1、山西省垣曲縣人民法院(87)垣法刑判字第19號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張某2因犯強奸罪,于1987年5月21日被垣曲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2、山西省垣曲縣人民法院(2015)垣刑初字第124號刑事判決書,證實: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張某2因犯盜竊罪被垣曲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被告人底某3曾因犯盜竊犯罪被被垣曲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被告人張某2因犯盜竊罪,2014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qū)彛?015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2016年1月13日被釋放,共羈押64天;被告人底某3因犯盜竊罪,2014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qū)彛涣b押23天。
2、張某2、底某3、張某1的戶籍證明三被告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負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3、到案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張某1于2017年7月3日被公安民警從其居住地依法傳至運城市公安局中條山分局,次日被刑事拘留;被告人張某2、底某3經(jīng)公安民警依法傳喚,于2017年8月1日主動到運城市公安局中條山分局,次日被刑事拘留。
一審法院認為
根據(jù)以上事實和證據(jù),原審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1、張某2、底某3違反國家規(guī)定,使用POS機以虛構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xiàn)金、代還信用卡,數(shù)額達到460余萬元,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非法經(jīng)營罪。三被告人在其非法經(jīng)營期間,主要依賴向他人高息借款維持資金周轉(zhuǎn),在已資不抵債,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三被告人對被害人李某1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借為名,騙取其錢款1323001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張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經(jīng)營狀況,騙取李某1、楊某1、熊某、賈某等人錢款,以楊某1、熊某、邵某、米某名義在捷信金融公司辦理手機分期業(yè)務及現(xiàn)金貸款業(yè)務,逾期不還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關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1以楊某1名義從佰仟金融公司8000元、卡卡貸公司貸款10000元的事實,張某1以孫某、鄭某名義在佰仟金融公司、有用金融公司辦理手機分期業(yè)務的事實,因無相關證據(jù)認定業(yè)務合同內(nèi)容及還款數(shù)額,故本院不予認定。關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1的詐騙數(shù)額,以本院核實的數(shù)額認定。被告人張某1犯非法經(jīng)營罪、詐騙罪,依法應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張某2、底某3在因犯盜竊罪被宣告緩刑期間,犯有非法經(jīng)營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與非法經(jīng)營罪、詐騙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張某2、底某3在共同詐騙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2有前科劣跡,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詐騙的錢款應返還給各被害人及受害人。作出判決如下:一、被告人張某1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二、撤銷山西省垣曲縣人民法院(2015)垣刑初字第124號刑事判決書主文對被告人張某2、底某3宣告的緩刑。三、被告人張某2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與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五千元(已繳納五千元)。四、被告人底某3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與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五千元(已繳納五千元)。五、對于公安機關扣押的4臺用POS機依法予以沒收。六、責令被告人張某1、張某2、底某3共同退賠被害人李某1人民幣1323001元;責令被告人張某1退賠被害人李某1人民幣410000元,退賠被害人楊某1人民幣155000元,退賠被害人熊某人民幣70400元,退賠被害人賈某人民幣403000元,退賠捷信消費金融有限公司人民幣共48085.96元(其中楊某1名下現(xiàn)金貸款余額24509.3元,熊某名下余額現(xiàn)金貸款18716.8元,邵某名下手機分期貸款余額1710.76元,米某名下手機分期貸款余額3149.1元)。
二審請求情況
垣曲縣人民檢察院及原審被告人張某1、張某2、底某3均不服,垣曲縣人民檢察院以原判認定事實錯誤為由,向本院提出抗訴,原審被告人張某1以一審認定自己和父母共同詐騙犯罪事實不清,原判量刑過重,原審被告人張某2以原判認定其構成詐騙罪證據(jù)不足,原審被告人底某3以原判事實不清、量刑過重為由,分別向本院提出上訴。其各自的指定辯護人亦提出同樣的辯護意見。
出庭的檢察員支持垣曲縣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意見,并提出原判對原審被告人張某1合并執(zhí)行的罰金數(shù)額計算錯誤,應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