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重慶市銅梁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7)渝0151刑初510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7-11-24
審理經(jīng)過
重慶市銅梁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渝銅檢公訴刑訴[2017]5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一案,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同時建議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審理程序。本院依法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2月22日,被告人楊某1在重慶市江北區(qū)觀音橋XXXX重慶第二分公司上班期間,通過自己的郵箱賬號從其公司主管羅某(另案處理)的郵箱賬號非法獲取陳某(重慶市銅梁區(qū)人,住重慶市銅梁區(qū))、銀某(重慶市銅梁區(qū)人,住重慶市銅梁區(qū))等68條個人征信信息,供推廣貸款業(yè)務使用,事后請羅某吃飯花費150元。2016年7月21日,楊某1將此68條個人征信信息,通過自己的郵箱賬號分別發(fā)送給同事范某的郵箱賬號、同行周某(另案處理)的郵箱賬號,供范某和周某推廣貸款業(yè)務使用。
2016年6月29日、2016年7月21日,楊某1在重慶市江北區(qū)觀音橋XXXX重慶第二分公司上班期間,將從他人處分別獲取的98條個人征信信息、張某(重慶市銅梁區(qū)人,住重慶市銅梁區(qū))等49條個人征信信息,通過自己的郵箱賬號分兩次發(fā)送給同事范某的郵箱賬號,供范某推廣貸款業(yè)務使用。
綜上所述,被告人楊某1共非法獲取68條個人征信信息,向他人提供個人征信信息215條。另查明,楊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1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又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1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被告人楊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楊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處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代理審判員耿凌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