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案 號:(2017)蘇0582刑初1230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7-10-12
審理經(jīng)過
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以張檢訴刑訴〔2017〕11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余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熊劍,被告人余某及其辯護人朱坤均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余某以人民幣1000元的價格,將包含姓名、聯(lián)系電話等內(nèi)容的公民個人信息共計3.9萬余條,通過QQ郵箱發(fā)送的方式出售給趙某。
被告人余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余某家屬代為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元,現(xiàn)暫存于本院。
以上事實,被告人余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證人余某、趙某的證言、搜查筆錄、扣押及發(fā)還清單、提取筆錄、清點筆錄、相關(guān)照片、遠程勘驗工作記錄、電話記錄、發(fā)破案經(jīng)過、抓獲經(jīng)過、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余某的供述筆錄、本院的暫扣款專用收據(jù)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違反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告人余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被告人余某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可宣告緩刑。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指控成立。關(guān)于被告人余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余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主動退贓、系初犯,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屬實,予以采納。本院為嚴肅法制,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余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即繳納)。
二、扣押的違法所得款人民幣1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劉麗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袁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