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8渝0101刑初918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09-18
審理經過
經本院審理,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柴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本院認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劉純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向均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