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東陽市人民法院
案 號:(2018)浙0783刑初865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08-20
審理經(jīng)過
東陽市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公訴刑訴[2018]8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東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蔡向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1及其辯護人蔣瑤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2月至2017年9月期間,被告人劉某1通過其微信號“l(fā)iuxing313005178”從上家黃某(另案處理)處購買公民戶籍信息、車檔信息等公民個人信息后,用于非法注冊“滴滴”賬戶后出售牟利,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10000余元。經(jīng)查,被告人劉某1侵犯公民個人信息880余條。
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1向公安機關(guān)退繳贓款人民幣10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黃某、鐘某的證言、公安機關(guān)制作的提取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電子數(shù)據(jù)、聊天記錄、照片、暫扣款票據(jù)、公安民警出具的情況說明、抓獲經(jīng)過及被告人劉某1的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1違反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yīng)予支持。被告人劉某1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在庭審中自愿認罪,且已退出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蔣瑤據(jù)上所提辯護意見,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劉某1的犯罪情節(jié),不宜宣告緩刑,故辯護人蔣瑤提出對被告人劉某1宣告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為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安全和自由不受侵犯,懲罰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劉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服刑至2019年3月13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繳納)。
二、暫扣公安機關(guān)由被告人劉某1退繳的贓款人民幣一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上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馬欣陽
人民陪審員舒士寧
人民陪審員王炳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員
代書記員吳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