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海城市人民法院
案 號:(2014)海刑一初字第00096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4-03-21
審理經(jīng)過
海城市人民檢察院以海檢刑訴(2014)1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申某某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海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申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申某某于2013年1月至9月期間,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QQ平臺從QQ名為“夜色”(另案處理)處,以每條人民幣0.4元的價格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8000余條,并將這些個人信息以每條人民幣0.5元的價格出售給崔景輝(另案處理),從中漁利八百余元,并致使公民個人信息大量外泄。
上述事實,被告人申某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崔某某的證言,案件來源、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海城市公安局情況說明及被告人申某某供述等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途徑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并予以出售,致使大量公民個人信息外泄,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gòu)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應(yīng)予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申某某認罪態(tài)度好,且主動接受財產(chǎn)刑處罰,有悔罪表現(xiàn),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第六十七條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一款,第七十三條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申某某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四百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依法追繳被告人申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八百元,上繳國庫。(違法所得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冬明
人民陪審員李寧
人民陪審員丁一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曲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