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尉氏縣人民法院
案 號:(2019)豫0223刑初220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9-03-27
審理經過
尉氏縣人民檢察院以尉檢訴刑訴(2018)6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尉氏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史鳳闖出庭支持公訴,劉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2018年6月13日,被告人劉某的朋友梁某某(在逃)通過微信聯(lián)系劉某,讓其幫忙查詢一些車輛信息,劉某利用職務之便在單位中午或者下午下班后辦公室無人的情況下,私自使用交警大隊副隊長王某某的數(shù)字證書,在其中隊辦公室的電腦上查詢梁亞強提供車牌的一些車輛的抵押情況和車輛所有人的基本信息,后再通過微信將查到的信息告訴梁亞強。從2018年6月13日到2018年7月7日,劉某共使用王某某的數(shù)字證書查詢車輛信息660條,從梁亞強那里獲得報酬1560元,均用于日常開銷。案發(fā)后其親屬主動退贓1560元。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戶籍證明,交警大隊協(xié)警身份證明,前科證明,到案證明,收到條,證人王某某、陳某的證言,交警大隊統(tǒng)計說明及使用情況表,梁亞強在逃登記表,微信轉賬記錄,調查評估意見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非法出售公民財產信息,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劉某在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劉某系初犯,并積極退繳違法所得,酌情可以從輕處罰。宣告緩刑對其居住的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可適用緩刑。違法所得應予以追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劉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繳納。)
二、違法所得人民幣156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戚振嶺
審判員韓天宇
人民陪審員劉書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