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7)贛0102刑初355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7-08-02
審理經(jīng)過
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公訴刑訴〔2017〕3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并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萬云潔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1及辯護人周憶軍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黃某1通過QQ群交換等途徑,非法獲取包含業(yè)主姓名、電話號碼、樓盤名稱等內(nèi)容的樓盤信息,后通過U盤拷貝或發(fā)送郵件的方式,將上述樓盤信息出售或贈予給他人,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6年8月,被告人黃某1將三千余條樓盤信息出售給南昌九創(chuàng)裝飾有限公司的股東程某爭。
2.被告人黃某1以0.1-0.2元/條不等的價格,分別于2015年4月18日至同年9月9日期間將力高國際城等樓盤信息(12030條)、于2015年12月10日至2016年9月4日期間將保利半山國際花園等樓盤信息(32589條)出售給叢一樓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紅某灘豐和新城店總監(jiān)朱某。
3.2015年4月9日,被告人黃某1以2000元人民幣的價格將朝陽江上院等樓盤信息提供給叢一樓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員工周某;2016年3月21日至同年8月31日,被告人黃某1又將君匯半島等信息2823條出售給周某。
4.2015年3月至同年6月,被告人黃某1以2000元人民幣的價格將艾水清園等樓盤信息3324條出售給叢一樓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九龍湖店員工張淼;2016年3月至同年7月,黃某1又將紫禁城等樓盤信息1676條出售給張淼。
5.被告人黃某1分別于2015年3月至同年4月期間將國貿(mào)陽光等信息(1755條)、于2016年3月14日至同年4月9日期間將十里江山等樓盤信息(2507條)出售給叢一樓裝飾有限公司朝陽店店長趙木香,后收取了1500元人民幣作為費用。
6.2016年3月11日至同年9月2日,被告人黃某1以0.1-0.2元/條不等的價格將梧桐莊園等樓盤信息共計15231條出售給江西易佰家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肖偉。
7.2016年4月至同年8月,被告人黃某1以0.1-0.2元/條不等的價格將翰林世家等樓盤信息36445條出售給江西紅典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市場部經(jīng)理劉某。
8.2016年4月9日至同年5月18日,被告人黃某1以4000元的價格將明園九龍灣等樓盤信息1403條出售給名創(chuàng)裝飾有限公司銷售主管鄭某。
9.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黃某1以1300元的價格將朝陽峰匯等樓盤信息1541條出售給新盟建筑裝飾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劉天桂。
10.2016年7月11日,被告人黃某1以8000元的價格將地鐵萬科時代廣場等樓盤信息共計6495條出售給一統(tǒng)國際家居南昌分公司市場部經(jīng)理吳東杰。
11.被告人黃某1分別于2015年5月至同年9月期間將君領(lǐng)朝陽等樓盤信息(4387條)、于2015年11月7日至2016年7月16日期間將君匯半島等樓盤信息(27181條)出售給江西經(jīng)典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營銷部經(jīng)理郭潤榮,后收取了8000元人民幣作為費用。
12.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黃某1以600元的價格將丹桂苑等樓盤信息1210條出售給江西冠昌實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1。
13.被告人黃某1分別于2014年11月9日將南昌監(jiān)獄等樓盤信息(2964條)、于2016年7月21日將地鐵萬科時代廣場等樓盤信息(1769條)出售給江西海峰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總經(jīng)理楊貴慶,其收取了3000元人民幣作為費用。
14.被告人黃某1以0.1-0.2元/條不等的價格,分別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期間將方大上上城等樓盤信息(21191條)、于2015年11月6日至2016年7月期間將艾水清園等信息(2585條)出售給南昌高鴻裝飾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紀某。
15.2016年7月至同年8月,被告人黃某1以3000元人民幣的價格將綠地悅城等樓盤信息4533條出售給南昌新傳奇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市場部總監(jiān)龐艷龍。
16.2010年8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黃某1將正榮御尊等樓盤信息1834條提供給南昌筑巢裝飾設計有限公司員工江某;2016年6月27日,黃某1又將紅某十二庭等樓盤信息1836條提供給江某。
17.2016年6月15日至同年8月7日期間,被告人黃某1以200元人民幣的價格將新城吾悅廣場等樓盤信息1885條出售給南昌時創(chuàng)美家裝飾公司營銷經(jīng)理萬曉東。
18.2016年8月,被告人黃某1以3000元人民幣的價格將萬科粹疊園等樓盤信息4147條出售給廣州耀邦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市場部經(jīng)理高某。
19.被告人黃某1以0.3-0.5元/條不等的價格,分別于2015年9月14日將銀億上尚城的樓盤信息(1027條)、于2016年3月11日將紅某十二庭等樓盤信息(3536條)出售給江西奕昌裝飾設計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陳某2。
20.被告人黃某1以0.1-0.2元/條不等的價格,分別于2015年3月至同年5月將紫江花園等樓盤信息(969條)、于2015年11月6日至2016年8月將公元樂活城等樓盤信息(5924條)出售給江西蘋果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市場總監(jiān)徐某。
21.2016年2月21日至同年8月5日,被告人黃某1將國貿(mào)春天等樓盤信息9494條出售給郭某,共收取了2600元人民幣作為費用。
22.2016年6月24日至同年8月3日,被告人黃某1以0.1-0.2元/條的不等的價格將九龍湖花園等樓盤信息2783條出售給中宅裝飾市場部總監(jiān)劉智勇。
23.2015年12月6日至2016年4月9日,被告人黃某1將美樹堡等樓盤信息1624條提供給久居堂裝飾公司營銷總監(jiān)王某1。
24.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黃某1以600元人民幣的價格將萊蒙都會等樓盤信息3105條出售給南昌康之居裝飾公司裝修設計師袁某;2016年4月6日,黃某1又以600元的價格將十里江山等樓盤信息2181條出售給袁某。
2016年9月5日,公安民警將被告人黃某1抓獲歸案。
為支持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如下證據(jù):1、書證:(1)提取電子證據(jù)筆錄(2)扣押清單;2證人彭某、程某爭、李各田、陳某3、張某、朱某、江某、高某、劉某、陳某4、吳東杰等33人證言;3、被告人黃某1的供述與辯解;4、常住人口信息;5、歸案經(jīng)過。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黃某1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黃某1對起訴書指控其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當庭表示自愿認罪。
辯護人周憶軍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黃某1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且達情節(jié)特別嚴重情形不持異議。但提出被告人黃某1在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日)以前因不具有國家機關(guān)、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yī)療單位工作人員身份,其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不應認定為犯罪。被告人黃某1將獲取的公民購房產(chǎn)信息出售、提供給房屋裝飾公司和他人,未被用于犯罪,沒有給被泄露信息的公民個人造成經(jīng)濟損失和其他的嚴重后果。被告人黃某1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態(tài)度誠懇,積極退繳非法所得,確有悔改的深刻思想認識。被告人黃某1以前無違法犯罪記錄,是初犯,主觀惡性不大,易于改造,相關(guān)司法部門經(jīng)調(diào)查評估已出具同意對其進行社區(qū)矯正的報告,懇請對被告人黃某1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1違反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或者與他人交換南昌市內(nèi)多個樓盤的包含業(yè)主的姓名、電話以及業(yè)主所住的樓棟號、單元號、房號的公民個人信息,其行為已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其所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數(shù)量已達到情節(jié)特別嚴重情形。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黃某1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某2在2015年11月1日前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不構(gòu)成犯罪的辯護意見與法律規(guī)定不符,不予采信。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黃某1將樓盤購房業(yè)主信息非法出售、提供給房屋裝飾公司沒有給被泄露信息的公民個人造成經(jīng)濟損失和其他的嚴重后果;被告人黃某1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審自愿認罪;悔罪態(tài)度誠懇,積極退繳非法所得等可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相符,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黃某1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結(jié)合被告人黃某1所在社區(qū)矯正機構(gòu)同意對其進行社區(qū)矯正的意見,本院決定對被告人黃某1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黃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上述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二、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五萬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涂小斌
人民陪審員魏竹子
人民陪審員闞林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袁瑤環(huá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