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8)渝0107刑初12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03-12
審理經過
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渝九檢刑訴[2017]15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文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張順杰、檢察官助理王永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文某1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7年6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文某1在重慶市九龍坡區(qū)某名城三期×棟×-1其姐姐的家中,先后七次通過QQ郵箱向王某、蘇某等人出售車險信息(包括車主姓名、身份證號碼、電話、住址、車牌號、車輛品牌、車架號等內容)、樓盤業(yè)主信息(包括樓盤名、門牌號、業(yè)主姓名、面積、電話、身份證號碼、合同的郵寄地址、合同總價、付款方式等)等公民人個信息共計126069條,獲利4850元。
2017年8月10日19時許,民警在重慶市九龍坡區(qū)某名城三期×棟×-1捉獲被告人文某1,并查獲作案工具臺式電腦主機、手機。被告人文某1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文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提取筆錄,扣押清單,辨認作案現場筆錄及照片,QQ郵箱截圖,聊天記錄及轉賬記錄截圖,遠程勘驗工作記錄,電子物證檢查工作記錄,車險信息數據表(附光盤),樓盤業(yè)主信息數據表(附光盤),情況說明,戶口材料,強制措施材料,證人王某、蘇某的證言,被告人文某1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文某1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126069條,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文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文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30日,即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12月19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繳清。)
二、違法所得人民幣4850元予以追繳;作案工具臺式電腦主機、手機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青雪梅
人民陪審員胡曉霞
人民陪審員趙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