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上海市閘北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5)閘刑初字第961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5-10-20
審理經(jīng)過
上海市閘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閘檢訴刑訴(2015)8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閘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辯護人孫吉爾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5年4月期間,被告人張某為便于推銷理財產(chǎn)品,兩次在互聯(lián)網(wǎng)QQ聊天群內(nèi)以共計人民幣2,700元的價格分別向網(wǎng)名為“51名錄客服”、“帝國軍團”的上家共計購買近三萬條公民個人信息。
2015年6月5日,被告人張某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庭審中不持異議,且有證人薛某某的證言筆錄,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制作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工作情況》、《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調(diào)取的經(jīng)被告人張某確認的電腦截圖、QQ郵箱截圖、聊天記錄截圖。匯款截圖,被告人張某的供述筆錄和戶籍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購買的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張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鑒于被告人張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一定悔罪表現(xiàn),可采納辯護人提出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張某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陶琛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