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金華市婺城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5)金婺刑初字第286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標罪
裁判日期:2015-04-22
審理經(jīng)過
金華市婺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婺檢公訴刑訴(2015)2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魏某、張某甲、陳某甲犯串通投標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金華市婺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及其辯護人左文輝、被告人魏某及其辯護人藍小林、被告人張某甲及其辯護人盧燎峰、被告人陳某甲及其辯護人胡紅星、郭妙玲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金華市婺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甲為謀取其所在的北京天地人環(huán)??萍加邢薰驹凇捌纸h小黃壇衛(wèi)生填埋場垃圾滲濾液處理設備采購及安裝工程”項目以及金華市垃圾衛(wèi)生填埋場生態(tài)修復與改造工程滲濾液處理設計采購施工項目上的中標,找到被告人魏某及其合作人即被告人周某,并以北京天地人環(huán)??萍加邢薰疽约罢憬瓙劭茦翻h(huán)保有限公司的名義先后簽訂了合作協(xié)議書,約定天地人公司與愛科樂公司利用各自資源優(yōu)勢,共同爭取中標工程項目,天地人公司拿下項目簽訂合同后,將支付給愛科樂公司相應的服務費用。為提高中標概率,周某向魏某提出與另一投標單位浙江博世華環(huán)??萍加邢薰竞献?,互通報價,魏某贊同,后魏某與張某甲商量后聯(lián)系陳某甲,并最終達成了“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以謀取中標,如果一方中標,則由中標方支付給另一方前期商務費用,并承諾互相不投訴對方”的約定。后張某甲、魏某、陳某甲商議確定最終投標報價,該兩個項目均由天地人公司中標。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某、魏某、張某甲、陳某甲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系共同犯罪,同時認定周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nèi)犯新罪。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周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
辯護人左文輝的辯護意見為:一、對公訴機關的定性沒有異議。二、被告人周某具有以下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1、主動如實供述了尚未被公安機關掌握的浦江項目的串通投標行為。綜合整個案情來看,浦江項目的罪行、情節(jié)重于金華項目。按照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較重的同種罪行的,應當從輕處罰;2、金華項目中的串通報價行為屬犯罪未遂。因為金華項目中互通報價的行為對最終中標沒有起到作用;3、向他人提議串通報價,所起作用相對較??;4、當庭認罪、悔罪。綜上,請求法庭對被告人周某從輕處罰。
被告人魏某辯解稱,北京天地人公司支付給浙江愛科樂公司的239.46萬元中有45.46萬元系天地人公司支付給愛科樂公司的除臭設備款,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
辯護人藍小林的辯護意見為:一、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二、被告人魏某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jié):1、魏某不是以自己公司或本人的名義去投標,也不是投標人“天地人”公司的代理人,是類似于輔助“天地人”完成投標的人,不是串通投標罪典型的適格主體,只是投標的輔助人員,在投標業(yè)務中只起到輔助作用,所起作用較小,系從犯;2、魏某的行為不是串通投標罪的典型行為,只是輔助行為。魏某不是投標報價的最后決定者,只是為投標人收集、提供信息,提高中標概率;魏某在招投標過程中沒有賄賂或以其他手段影響業(yè)主方或評審專家,也沒有串聯(lián)參與評標的專家。3、實際危害后果較為輕微。浦江項目中,“天地人”中標價格低于招標人綜合報價,沒有損害招標人利益,且浦江項目到今天已接近完工,業(yè)主方對工程質(zhì)量非常滿意,對中標人的評估非常高。金華項目中,招標人對招投標結(jié)果是滿意的,多次要求“天地人”履行中標合同,盡快投入工程施工。4、魏某的行為與中標結(jié)果的因果關系不大。具體來講:(1)浦江項目中,魏某等人的行為對開標結(jié)果影響不大。(2)金華項目中,“博世華”在資質(zhì)審查階段就被廢標,使之前的商議報價行為沒有任何意義,“天地人”的中標不是雙方串通的結(jié)果。(3)“天地人”技術(shù)實力雄厚,具有較大競爭優(yōu)勢,中標是情理之中的事情。5、魏某收到浦江項目中標后由“天地人”支付的239.46萬元費用,支付給周某、陳某甲、張某甲共185萬元,其中還包括“天地人”應支付給“愛科樂”的45.46萬元除臭設備和工程款,與串通投標行為沒有關聯(lián),在計算違法所得額時應予以扣除。6、金華項目中,魏某的串通投標行為屬于未遂。在金華項目的招投標中,“博世華”因資質(zhì)審查不達標被廢標,之前的商議報價行為沒有任何意義,最后“天地人”中標不是雙方串通的結(jié)果。7、認罪態(tài)度好,能如實交代且前后一致。8、主動退賠,愿意繳納罰金,減少社會危害性。9、系初犯、偶犯,沒有前科,犯罪前表現(xiàn)一貫良好,再犯可能性小,教育挽救的可能性高。10、環(huán)保項目的招投標行業(yè)因競爭激烈催生了許多行業(yè)潛規(guī)則,使得從事該行業(yè)的公司或個人自覺不自覺地卷入行業(yè)潛規(guī)則之中,這是一個社會毒瘤,要摘除這個毒瘤需要社會各方面的努力,而不能過分地責罰某一方,應罰當其罪。綜上,希望法庭對被告人魏某輕判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張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
辯護人盧燎峰的辯護意見為:一、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二、被告人張某甲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jié):(一)在共同犯罪中處于被支配地位,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理由:1、張某甲不是本案的提議者、決策者、實施者。整個商量標底的過程均由魏某與陳某甲主導、決定,張某甲不是本案犯罪行為的主要實行者,其只是被動參與,在實行行為中發(fā)揮作用很小;2、張某甲沒有獲得利益,或者說獲得的利益非常少,在共同犯罪中地位甚輕。(二)犯罪情節(jié)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1、犯罪情節(jié)較輕。張某甲所在公司的報價完全基于自身公司實際情況及項目成本費用考慮,無刻意壓低或抬高標價,只是盡可能使報價接近標底,提高中標幾率,并沒有使招標人無法達到最佳競標結(jié)果,或者其他投標人無法在公平競爭的條件下參與競爭投標而受到損害,或者造成招標投標工作嚴重混亂,使招標人蒙受重大損失,因此,其行為無法構(gòu)成刑法所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2、社會危害性較小。在金華垃圾填埋場的投標項目中,張某甲沒有以任何方式與業(yè)主方取得任何實質(zhì)性的聯(lián)系,不存在損害國家、集體、公民合法權(quán)益的行為。二個項目的最終標價的金額數(shù)目不大,并沒有損害較大數(shù)額的經(jīng)濟利益,社會危害性較小。(三)主觀惡性較小。主動交代所有犯罪事實,態(tài)度較好且無前科劣跡,并對本案中其他涉嫌犯罪的行為進行揭發(fā)檢舉。綜上所述,懇請法庭對被告人張某甲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陳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
辯護人胡紅星的辯護意見為:一、判斷被告人陳某甲參與串通投標是否構(gòu)成犯罪的關鍵,在于其行為是否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且情節(jié)嚴重。本案沒有證據(jù)證明陳某甲參與串通投標報價行為損害招標人和其他投標人利益,更談不上情節(jié)嚴重,按照“罪疑從無”原則,對陳某甲不宜輕易定罪。首先,在二個項目中陳某甲的公司投標報價較低,最終都是由投標報價高的單位中標,故其參與串通投標報價并沒有損害招標人和其他投標人的利益。其次,二個項目的最終評標結(jié)果都是由技術(shù)標得分高和商務標最接近評標基準價得分高的單位中標,故陳某甲雖串通投標但以低價投標的行為沒有損害招標人和其他投標人的利益。二、被告人陳某甲即便構(gòu)成犯罪,也明顯情節(jié)輕微,且有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jié):1、主客觀危害性均明顯輕微。首先,主觀上是想自己投標中標,并非主動串通投標,意圖損害招標人和其他投標人利益。其次,客觀上沒有給招標人和其他投標人利益造成損害。2、被告人陳某甲有以下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jié):其一、坦白情節(jié)。主動如實交代全部涉案事實。其二、積極退贓。主動向公安機關退交了其從天地人公司分得的80萬元。其三、既往表現(xiàn)良好。此外,在當前工程領域等招投標中,串通投標現(xiàn)象普遍存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打擊的是積極串通投標、以獲得非法中標、獲得不正當利益的嚴重串通投標行為,而對于相對被動參與串通投標的行為人則大多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這也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綜上,懇請法庭對被告人陳某甲判決免予刑事處罰。
辯護人郭妙玲的辯護意見為:一、被告人陳某甲在金華項目中不構(gòu)成犯罪。理由:1、情節(jié)嚴重,法無規(guī)定。金華項目中,陳某甲所在公司的投標已是廢標,沒有影響到最后的開標,沒有造成任何人的損失。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陳某甲在金華項目中的行為不構(gòu)成情節(jié)嚴重。2、陳某甲的串標行為顯著輕微。金華項目中陳某甲只有兩通電話、一個內(nèi)容(即天地人公司同意事后給予其50萬元人民幣),而直至案發(fā)陳某甲也沒有收到這50萬元。3、博世華在資格審查階段就已出局成為廢標,根本無法進入商務標階段實行串標行為,也就是說在金華項目中博世華根本不具備串通投標的主體資格,構(gòu)不成串通投標罪。4、陳某甲的行為未影響最終評標結(jié)果。5、其他投標參與方仍然是在公平公正的環(huán)境下進行競爭參與投標。二、浦江項目中,陳某甲在犯意的提起、客觀行為實施上都處于從屬地位,系從犯。串標行為由周某、魏某與張某甲商量后提出,陳某甲沒有參與。在客觀行為上,陳某甲只是被動的配合周某等人。三、請求對陳某甲免予刑事處罰。浦江項目社會反響良好,沒有社會危害性;陳某甲是全國環(huán)保界的翹首人物,其企業(yè)位處全國五強,沒有再犯可能性,社會危害性較??;認罪態(tài)度較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認罪悔罪。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1、被告人張某甲為謀取其所在的北京天地人環(huán)??萍加邢薰驹凇捌纸h小黃壇衛(wèi)生填埋場垃圾滲濾液處理設備采購及安裝工程”項目(以下簡稱“浦江項目”)上的中標,找到被告人魏某(系浙江愛科樂環(huán)保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及其合作人被告人周某,并以北京天地人環(huán)??萍加邢薰疽约罢憬瓙劭茦翻h(huán)保有限公司的名義在2013年3月份簽訂了《工程項目合作協(xié)議書》,協(xié)議約定北京天地人環(huán)??萍加邢薰九c浙江愛科樂環(huán)保有限公司就“浦江項目”,利用各自資源優(yōu)勢,共同爭取中標該工程項目,北京天地人環(huán)??萍加邢薰灸孟马椖亢炗喓贤?,將支付給浙江愛科樂環(huán)保有限公司相應的服務費用。2013年8月份,浦江縣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就“浦江項目”進行邀請招標,邀請的單位共有6家,分別為北京天地人環(huán)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蘇維爾利環(huán)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博世華環(huán)??萍加邢薰尽⑸虾M瑵ㄔO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潔綠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嘉園環(huán)保股份有限公司。為提高中標概率,被告人周某向魏某提出與另一投標單位浙江博世華環(huán)??萍加邢薰竞献?,互通報價,魏某極力贊同,后魏某與張某甲商量后聯(lián)系陳某甲(系浙江博世華環(huán)??萍加邢薰径麻L兼總經(jīng)理)并最終達成了“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以謀取中標,如果一方中標,則由中標方支付給另一方前期商務費用80萬元,并承諾互相不投訴對方”的約定。2013年8月21日,被告人張某甲、魏某、陳某甲在杭州商議投標報價,確定北京天地人環(huán)??萍加邢薰咀罱K投標報價為2300萬元,浙江博世華環(huán)??萍加邢薰咀罱K投標報價為2295萬多元。2013年8月22日開評標當天,投遞標書的單位僅有4家,分別為北京天地人環(huán)??萍加邢薰尽⒔K維爾利環(huán)??萍脊煞萦邢薰?、浙江博世華環(huán)??萍加邢薰?、上海同濟建設科技有限公司。評標委員會按照資格審查、技術(shù)資信標、商務標的先后順序?qū)藭M行評審,上海同濟建設科技有限公司因技術(shù)資信標排名第四,無緣進入商務標的評比,后經(jīng)過商務標的評審,最終確定“浦江項目”由北京天地人環(huán)保科技有限公司中標,中標價格為2300萬元。2013年8月30日,浦江縣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發(fā)布中標通知書。2013年11月1日,北京天地人環(huán)??萍加邢薰九c浦江縣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簽訂承包合同。按照協(xié)議約定,北京天地人環(huán)??萍加邢薰緫Ц督o浙江愛科樂環(huán)保有限公司服務費用600萬元,現(xiàn)前期已支付服務費用約200萬元,魏某收到錢款后,支付給陳某甲80萬元,支付給周某約100萬元,支付給張某甲差旅費補助5萬元。
2、2013年12月左右,金華市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處發(fā)布了金華市垃圾衛(wèi)生填埋場生態(tài)修復與改造工程滲濾液處理設計采購施工項目(以下簡稱“金華項目”,采購項目編號:金發(fā)改投資(2012)116號)工程招標公告。2014年1月15日開評標當天,該次招標因2家參與投標公司的資質(zhì)問題被廢標,造成投標單位不足3家不符合招投標法的規(guī)定而直接流標。
2014年1月24日,金華市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處重新發(fā)布了“金華項目”工程招標公告。截至2014年3月3日,參加投標報名并交納保證金的單位共有6家,分別為:北京天地人環(huán)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蘇維爾利環(huán)??萍脊煞萦邢薰尽⒄憬┦廊A環(huán)??萍加邢薰尽⑺{德環(huán)??萍技瘓F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同濟建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天源環(huán)保集團有限公司。被告人張某甲為謀取其所在的北京天地人環(huán)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華項目”上的中標,找到被告人魏某及其合作人被告人周某,并由許某(系北京天地人環(huán)??萍加邢薰痉ㄈ舜恚┡c魏某于2014年2月底簽訂了《項目居間框架協(xié)議》,后以北京天地人環(huán)??萍加邢薰疽约罢憬瓙劭茦翻h(huán)保有限公司的名義又簽訂了《工程項目合作協(xié)議書》,協(xié)議約定北京天地人環(huán)??萍加邢薰九c浙江愛科樂環(huán)保有限公司就“金華項目”,利用各自資源優(yōu)勢,共同商量決定投標報價,共同爭取中標該工程項目,北京天地人環(huán)??萍加邢薰灸孟马椖亢炗喓贤?,將支付給浙江愛科樂環(huán)保有限公司相應的服務費用。為提高中標概率,被告人周某向魏某提出與另一投標單位浙江博世華環(huán)??萍加邢薰竞献鳎ネ▓髢r,魏某極力贊同,并于2014年3月3日在杭州與被告人張某甲商量與浙江博世華環(huán)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事宜,張某甲表示認可,當天,魏某即聯(lián)系被告人陳某甲表明合作意愿,并最終達成了“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以謀取中標,如果一方中標,則由中標方支付給另一方前期商務費用約50萬元”的約定。2014年3月4日,被告人魏某、張某甲、陳某甲經(jīng)商議,確定了北京天地人環(huán)??萍加邢薰镜淖罱K投標報價為2673.2萬元,浙江博世華環(huán)??萍加邢薰镜淖罱K投標報價為2666萬多元。2014年3月5日,“金華項目”第二次開評標,6家交納保證金的單位均遞交了標書,在資格審查階段,浙江博世華環(huán)??萍加邢薰颈粡U標,后經(jīng)過評標委員會對資信標、技術(shù)標、商務標的綜合評定,最終確定“金華項目”由北京天地人環(huán)??萍加邢薰疽钥偡?4.92分中標,中標價格為2673.2萬元。在北京天地人環(huán)??萍加邢薰局袠撕?,因中標通知書未按期下發(fā),被告人周某向張某甲提出預付40萬服務費疏通關系,能使中標通知書早日下發(fā),張某甲同意后支付給周某40萬元,被告人周某找到壽某,經(jīng)壽某聯(lián)系后,2014年4月21日,金華市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處發(fā)布了中標通知書。被告人周某為感謝壽某,支付給壽某25萬元好處費,剩余15萬元被周某用于日常開銷。
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魏某在杭州市潮王路45號東方豪園俊豪閣地下停車場被公安機關傳喚歸案;被告人周某在浦江縣東山路大眾理發(fā)店內(nèi)被公安機關傳喚歸案;被告人張某甲在金華市和美金磐大飯店7013號客房被公安機關傳喚歸案。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陳某甲在杭州蕭山機場被公安機關傳喚歸案。歸案后,陳某甲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80萬元,魏某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60萬元,張某甲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5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因犯詐騙罪、貸款詐騙罪于2002年1月11日被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已繳納人民幣三萬元),刑期自2000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12月11日止。后被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減刑七年,于2011年9月13日被裁定準予假釋,假釋考驗期限自2011年9月13日至2013年12月11日,剩余未執(zhí)行刑期2年2個月28天。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被告人周某、魏某、張某甲、陳某甲的供述和辯解,證人徐某甲、孔某、陳某乙、楊某、呂某、張某乙、陳某丙、壽某、許某、蔣某、俞某、戴某、郄立江、黃某、徐某乙等人的證言,搜查筆錄、扣押清單,浦江縣公共資源中心調(diào)取相關材料,浦江縣公證處調(diào)取相關材料,金華市公共資源中心調(diào)取相關材料,招投標文件,合作協(xié)議書,各地銀行調(diào)取相關材料以及轉(zhuǎn)匯款單據(jù),大額支付入賬通知書,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以及發(fā)還清單,刑事判決書、假釋證明書,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上述證據(jù)符合證據(jù)的客觀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有效要件,且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針對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本案事實及證據(jù)提出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1)本案被告人屬于串通投標罪中的投標人,符合串通投標罪的主體要件。被告人的供述、合作協(xié)議書、證人證言等證據(jù)證實:周某與愛科樂公司(法人代表魏某)合作,共同幫助北京天地人公司爭取中標浦江及金華項目,后周某提議與另一投標單位浙江博世華公司(董事長陳某甲)互通投標報價,之后魏某、張某甲、陳某甲私下串通,商議決定各自的投標報價。故本案被告人系決定、影響投標報價的參與人,屬于刑法規(guī)定的投標人,符合串通投標罪的主體要件。(2)本案被告人串通投標的行為已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并且情節(jié)嚴重,符合串通投標罪的客體及客觀要件。招投標文件、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等證據(jù)證實四名被告人違反招投標法的規(guī)定,事先串通投標報價,避免相互競爭,并約定中標方支付給未中標方前期商務費用,承諾互相不投訴對方,后按照事先串通的投標報價投遞標書,參與投標評審,最終均由北京天地人公司中標,被告人的行為違背了公平公正的競爭原則,嚴重擾亂了市場競爭和管理秩序,由于被告人的串通投標報價行為而使招標人無法達到最佳的競標結(jié)果及其他投標人無法在公平競爭的條件下參與競爭投標而受到損害,且浦江項目和金華項目的金額均在人民幣兩千萬以上,屬犯罪“情節(jié)嚴重”。(3)本案被告人具有串通投標的主觀故意,符合串通投標罪的主觀要件。被告人供述證實四名被告人為了提高中標概率,私下串通投標報價,應當知道會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利益,并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后果的發(fā)生。根據(jù)大額支付入賬通知書、被告人魏某、張某甲的供述,證實北京天地人公司支付給浙江愛科樂公司的239.46萬元中有45.46萬元系天地人公司支付給愛科樂公司的除臭設備款,不是投標的服務費用,該款項不應計入串通投標的違法所得。故不采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不是串通投標罪適格主體、未損害招標人及其他投標人利益、第2起事實即金華項目系犯罪未遂等辯護意見,但采納被告人魏某及其辯護人藍小林提出的串通投標的違法所得中應扣除設備款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魏某、張某甲、陳某甲在參與“金華項目”和“浦江項目”招投標過程中,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以及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支持。辯護人對本案定性提出的辯護意見,與本院已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各被告人相互配合,共同積極實施串通投標報價行為,不宜區(qū)分主從犯,故不采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從犯的辯護意見。被告人周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nèi)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zhí)行的刑罰與后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數(shù)罪并罰。各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分別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魏某、張某甲、陳某甲主動退臟,有悔罪表現(xiàn),分別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本案事實及情節(jié),被告人陳某甲的犯罪行為屬情節(jié)輕微。故采納辯護人提出的要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對魏某適用緩刑、對陳某甲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七十一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撤銷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1)浙金刑執(zhí)字第4366號刑事裁定書對被告人周某宣告的假釋。
二、被告人周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與原判沒有執(zhí)行的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二十八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已繳納人民幣三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三十萬元(已繳納人民幣三萬元)。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
三、被告人魏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張某甲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五、被告人陳某甲犯串通投標罪,免予刑事處罰。
六、追繳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娜
人民陪審員陳麗雅
人民陪審員沈小如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代書記員祝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