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市宛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豫宛城檢刑訴(2011)5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鄧某1、鄧某2、董某3犯組織賣淫罪、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于2011年 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陽市宛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尹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鄧某1、鄧某2、董某3及辯護人李書亞、梅建國、楊清雷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南陽市宛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11月6日,被告人鄧某1在南陽市仲景北路開辦 “怡景沐浴中心”后,組織多名婦女長期從事賣淫活動。被告人董某3于2009年6月在鄧某1和鄧某2的安排下,負責該沐浴中心的管理工作,在明知“怡景沐浴中心”從事組織賣淫活動的情況下,仍從事賣淫活動的組織管理,并領賣淫女到房間供嫖客挑選和嫖客發(fā)生性關系。2009年11月6日晚,該沐浴中心被南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查獲,當場抓獲賣淫嫖娼人員10人,并抓獲在該沐浴中心從事介紹賣淫的李XX、王X(二人均已判刑)。2010年8月,被告人鄧某2在鄧某1的安排下,繼續(xù)經(jīng)營該沐浴中心,并由鄧某2、董某3負責對賣淫女進行管理。2011年1月5日,該沐浴中心再次被南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查獲,當場將董某3抓獲,并抓獲賣淫女15人,收繳大量賣淫工具。
案發(fā)后,被告人鄧某1于2011年7月22日到南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投案。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宣讀以下證據(jù):1、被告人鄧某1、鄧某2、董某3的供述;2、證人李XX等人的證言;3、扣押物品清單、刑事判決書、身份證明等。據(jù)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鄧某1、鄧某2組織多名婦女長期從事賣淫活動,情節(jié)嚴重,已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董某3協(xié)助鄧某1、鄧某2組織婦女賣淫,情節(jié)嚴重,已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被告人鄧某1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上述三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鄧某1辯稱,2008年11月份,南陽“怡景沐浴中心”開業(yè)后 ,具體負責二樓經(jīng)營的管理人員是李XX和王X,他們負責對二樓“小姐”們的具體管理,其并沒有參與直接管理,亦沒有限制過“小姐”們的人身自由。公訴機關以組織賣淫罪對其提起指控,罪名不當,應定為容留賣淫罪。
被告人鄧某2辯稱,2010年8月,其接手怡景沐浴中心后,平時很少到中心,具體由董某3負責。如果構成犯罪,應定為容留賣淫罪,而不是組織賣淫罪。
被告人董某3辯稱,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對指控罪名有異議,應定為容留賣淫罪。
辯護人李書亞的辯護意見是,同案犯李XX、王X以容留、介紹賣淫罪已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告人鄧某1的行為不具備組織賣淫罪的行為特征。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鄧某1犯組織賣淫罪不當,應定為容留賣淫罪。
辯護人梅建國的辯護意見與辯護人李書亞的辯護意見基本一致。
辯護人楊清雷認為,被告人董某3構成容留賣淫罪;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08年11月6日,被告人鄧某1利用同村人鄧堯身份證為其位于南陽市仲景北路的“怡景沐浴中心”辦理了營業(yè)執(zhí)照。2009年7-8月,鄧某1發(fā)現(xiàn)“沐浴中心”有賣淫行為后,遂安排服務員李大鵬、王X二人對“沐浴中心”二樓賣淫人員進行統(tǒng)一管理、負責向嫖娼者推薦、介紹小姐及收費單據(jù)傳遞、結算等工作,以從中牟利。2009年6-7月至2009年11月6日,被告人董某3受鄧某1安排接替他人任“沐浴中心”主管,具體負責對服務工作人員的管理。2009年11月6日晚,該“沐浴中心”被南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查獲,當場抓獲賣淫嫖娼人員10人,并抓獲在該沐浴中心從事介紹賣淫的李XX、王X(二人均已判刑),鄧某1潛逃,遂被公安部門上網(wǎng)通緝。
2009年12月15日,鄧某1將“怡景沐浴中心”轉(zhuǎn)給曹XX,并變更營業(yè)執(zhí)照。曹XX經(jīng)營數(shù)月后,因生意欠佳,遂又將該“沐浴中心”轉(zhuǎn)給鄧某1。2010年8-9月份,鄧某1安排其弟即被告人鄧某2繼續(xù)經(jīng)營該“沐浴中心”并擔任負責人,董某3任大堂經(jīng)理。鄧某2主要負責對“沐浴中心”二樓的賣淫女進行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一收費、統(tǒng)一結算,以從中牟利;董某3仍主要負責對服務員的管理,當有客人需要特殊服務時,推薦其上二樓。在鄧某2不在時,董某3代替其負責對二樓賣淫人員的管理。2011年1月5日晚,公安部門對該“沐浴中心”再次進行查處時,當場抓獲十五名賣淫女,并收繳大量賣淫工具。
2011年7月22日,被告人鄧某1到公安部門投案自首。
另查明,同案犯李大鵬、王X于2010年6月2日被本院以容留、介紹賣淫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一年二個月。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證據(jù)證實:
1、被告人鄧某1的供述證實:其系投案自首。2008年11月6日,利用同村村民鄧堯身份證辦理“怡景沐浴中心”營業(yè)執(zhí)照,開業(yè)后招有正規(guī)按摩小姐。2009年7、8月份,在發(fā)現(xiàn)招聘的按摩女有賣淫行為后,遂安排二樓打掃衛(wèi)生的服務員李XX幫助管理賣淫女,不讓私自收客人錢,由沐浴中心統(tǒng)一收費、統(tǒng)一結算。具體管理人員是李XX和王X。小姐是看招聘廣告來的,2009年6、7月份,其安排董某3擔任中心主管,當其不在店里時,由董某3負責。2009年,“怡景沐浴中心”被公安部門查處后,鄧某1將“沐浴中心”以40萬元轉(zhuǎn)給曹XX,后因曹XX經(jīng)營不好,又把“沐浴中心”轉(zhuǎn)給鄧某1。2010年8、9月份,鄧某2安排鄧某2 帶領董某3繼續(xù)營業(yè)至被查處。
2、被告人鄧某2的供述證實:2009年底,鄧某1因“沐浴中心”有賣淫行為被查出后,將店轉(zhuǎn)給曹XX,曹XX經(jīng)營幾個月后,不干了。因為公安機關在找鄧某1,不敢來怡景沐浴中心,鄧某1安排其去經(jīng)營。鄧某2遂在2010年8、9月份接手經(jīng)營。賣淫女賣淫一次200元,賣淫女收一百元,“沐浴中心”收一百元。
3、被告人董某3的供述證實:其在怡景沐浴中心任大堂經(jīng)理,主要負責管理服務生、保安和接待來消費的客人。半年前有一名男子叫“光頭”,開始帶小姐到怡景沐浴中心二樓,光頭對其講:“若有消費的客人問有沒有特殊服務,就讓客人直接上二樓”。所以,其碰到客人要按摩或異性性服務時,就喊:貴賓幾位上樓。平時一樓吧臺結賬時洗浴按摩都是大帳單結賬,賣淫結賬是小賬單,上面寫有小姐在店內(nèi)的化名,每個賬單是200元,一天能結賬的小賬單有40多個,賣淫每天結賬近萬元。
“光頭”不在時,其給客人介紹小姐有兩次。光頭回到店里后,其和一樓的人不能上二樓,有次“光頭”外出,讓其把濕巾、避孕套從二樓的一個柜子里拿出來分發(fā)給小姐。光頭的名字叫小建。
4、證人趙X的證言證實: 2010年11月份,其到怡景沐浴中心當收銀員,小賬單是從二樓傳下來的,現(xiàn)在的服務員是秦X和李X,他們兩個在小賬單的右下角簽字(秦X簽秦字,李X簽李字),其收到小賬單后在賬單的左邊空白處簽“麗”字。主管是董某3,有時他也去二樓,他知道沐浴中心有賣淫嫖娼現(xiàn)象存在。
5、證人范XX的證言證實: 其在“怡景沐浴中心”當收銀員,只干了5天。發(fā)現(xiàn)有坐臺小姐出入,都是在二樓房間,嫖客結賬都是用的紅色小賬單,每個單子收200元。一般的洗浴足療、搓背結賬用的是大賬單,小賬單是從二樓服務生傳下來的,二樓有兩個男服務生,他們的名字不知道,服務生在賬單的右下角簽字,收銀時在小賬單左邊的空白處簽“金”字,小賬單的右邊空白處是小姐的名字(是服務生簽的字),小賬單的右上角是日期和小姐進房間服務的具體時間。一個班能收到約40多張小賬單。
6、證人王XX的證言證實:其自己到“怡景沐浴中心”應聘后賣淫,姓鄧不在時由姓董的負責。
7、證人劉XX的證言證實:其看到“怡景沐浴中心”招聘啟示去應聘的,剛開始兩天是按摩,后來就是提供特殊服務。當有客人來時,光頭或者老董安排賣淫女一批一批的去,供客人挑選,然后發(fā)給被挑中的賣淫女避孕套和濕巾??腿私Y賬時拿小票到吧臺結賬,店里再給賣淫女結賬,賣淫一次可得95元。
老董是大堂經(jīng)理,在店里負責管理服務員,小建不在店里時就由他負責讓顧客挑選賣淫女,并發(fā)避孕套,負責結賬。
8、證人朱XX的證言:其是看到招聘啟示后應聘的,剛開始兩天是按摩,后來就是賣淫。每次200元,“沐浴中心”可得100元,賣淫女可得95元,具體負責是小健和老董。每天賣淫2、3次,有時一天只有一個客人,總共有四、五十次。
9、證人吳X的證言證實:其是看到招聘啟示去應聘的,給客人提供性服務是在二樓包廂里。光頭小建和董經(jīng)理負責對賣淫女進行管理,光頭不在時老董管理。
10、 證人偠XX的證言證實:2010年12月份,經(jīng)人介紹其到怡景沐浴坐臺按摩的。店里總共有二十個左右小姐等客人挑選,光頭或者董經(jīng)理負責帶所有小姐供客人挑選,并給選中的賣淫女發(fā)放避孕套。
11、證人金XX的證言證實:2010年12月26日,其看到“怡景沐浴中心”招聘廣告來的怡景沐浴中心。“怡景沐浴中心”是光頭管小姐,光頭不在時老董負責管理。若有客人嫖娼時,老董就上二樓小姐住的房間喊小姐,然后都帶到客人的包間內(nèi),讓客人自己挑小姐,挑完小姐之后,老董就下樓去了。賣一次淫,客人出200元錢,客人都是到吧臺結賬,小姐的錢再由光頭給。、
證人段X、李X等人證言與上述證人證言基本一致。
12、同案犯李XX在另案的供述證實:其是2008年底在“怡景沐浴中心”二樓吧臺當領班,顧客說要小姐,就把小姐們領去讓客人挑,挑中后其給開個單子或者是另一男服務員開單子,把單子傳到吧臺服務員處,小姐結賬時憑單子領錢,從大老板大娃處領錢?!扳般逶≈行摹庇邢丛?、性服務,就是賣淫、嫖娼,一次性服務收費200元,包夜300元。包夜和店內(nèi)性服務客人把錢交到吧臺,事后小姐到老板大娃處結賬領錢,抽成后剩下的歸店里。員工有一二十人,小姐8、9人,有的是自己來應聘的,還有幾個是有人介紹來的,不知道是誰介紹來的。
李XX是大堂經(jīng)理董某3應聘來的,董某3負責服務員管理工作,小姐是由大娃直接管理,其是領班的。李XX和王X負責喊小姐到客人房間,并到二樓吧臺開好單據(jù)。
13、 同案犯王X在另案的供述證實:其在“怡景沐浴中心”當服務生,負責二樓小姐為客人服務,為小姐傳單子。一般都是客人上二樓后,都由李XX招呼??腿说蕉呛?,李XX和吧臺服務員招呼客人,問他們是按摩還是到休息廳休息,客人要按摩,就把客人領到房間,給客人推薦性服務,如果客人要,就喊李XX,把單子往前臺傳,李XX把小姐們領到房間讓客人挑。
14、 證人陳XX的證言證實:“老大”對他們進行管理。
15、 證人楊XX的證言證實: 2009年11月6日22時左右,服務員把其和其他小姐領到206房間,其被挑中后,和一個男的在房間發(fā)生了性關系。
16、 證人梁XX的證言:李XX負責對賣淫小姐的負責管理,收費對半提成。
17、證人孫XX的證言證實:領班大朋說接一次客人自己落100元,包夜自己落200元。其在怡景接客有5、6次,出去包夜有3回。小姐們都是在二樓一個房間休息,上來客人,服務員領著小姐到房間供客人挑選。
18、 證人劉XX、吳XX的證言證實:他們經(jīng)服務員帶領在“怡景沐浴中心”賣淫。
19、 證人張XX、李XX、葉XX、洪XX的證言證實:他們在怡景沐浴中心嫖娼的事實。
20、被告人基本身份信息表。證明:鄧某1、鄧某2、董某3個人基本身份情況。
21、辨認筆錄證明:老董指的就是董某3;小建(光頭)就是鄧某2。
22、結賬賬單證明:2011年1月5日,在“怡景沐浴中心”當場查獲37張賣淫賬單。
23、“怡景沐浴中心”結賬單證明:“怡景沐浴中心”按摩結賬每次200元。
24、物證照片證明:從“怡景沐浴中心”繳獲的避孕套等大量賣淫工具。
25、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賣淫女王X等人均被南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
26、抓獲經(jīng)過證明:2011年1月5日,南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在對南陽市仲景路“怡景沐浴中心”集中清查時發(fā)現(xiàn)有賣淫活動,并抓獲董某3。2011年7月15日,在鎮(zhèn)平縣將被告人鄧某2抓獲。
27、到案經(jīng)過證明:被告人鄧某1于2011年7月22日到公安部門自首。
以上證據(jù)經(jīng)本院認證,可以作為定案依據(jù)。
本院針對公訴機關的指控、被告人的辯解、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中的相關爭議,綜合評析如下:
一、關于本案證據(jù)能否認定被告人鄧某1、鄧某2構成組織賣淫罪。
庭審中,被告人鄧某1、鄧某2及其辯護人均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罪名不當,二被告人僅構成容留賣淫罪,不構成組織賣淫罪。主要理由是:1、未對招募的賣淫人員進行人身控制,賣淫人員來去自由;2、未直接參與對賣淫人員的管理;3、另案被告人李XX、王X以容留、介紹賣淫罪已被判刑。經(jīng)查明,鄧某1在經(jīng)營“怡景沐浴中心”期間,曾直接安排李XX、王X負責對賣淫女進行統(tǒng)一管理,其雖未參與對賣淫女直接管理,但其處于發(fā)起者、組織者的地位;鄧某2在經(jīng)營“怡景沐浴中心”期間,曾親自參與或安排董某3對賣淫女進行管理,具體包括向嫖娼者推薦、介紹,統(tǒng)一收費、定時結賬等。據(jù)此,本院認為,根據(jù)《刑法》第385條規(guī)定,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即組織賣淫的犯罪行為中可以包含多種行為方式。本案中,被告人鄧某1、鄧某2采用招募方式,利用開辦“怡景沐浴中心”的便利條件,采用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一收費、結賬,甚至統(tǒng)一發(fā)放賣淫工具的方式,使多名賣淫女處于二人管理、支配下,從中牟利。鄧某1、鄧某2與賣淫女之間實際上已經(jīng)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組織與被組織的關系,二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同案犯李XX、王X雖在鄧某1、鄧某2歸案前被本院以容留、介紹賣淫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一年二個月,但二人是在鄧某1潛逃,未歸案,部分事實無法查清的情況下依法作出的判決,并不能影響本案的定罪量刑。故鄧某1、鄧某2及辯護人李書亞、梅建國的上述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二、關于被告人鄧某1是否構成自首。
庭審中,公訴人認為,被告人鄧某1當庭翻供,依照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雖已構成自首,但當庭翻供的應不予認定為自首。本院認為,鄧某1雖對公訴機關的部分指控提出異議,但主要是對指控罪名有異議,在庭審結束前對基本的、主要的犯罪事實仍予以認可。因此,鄧某1的辯解僅是對其行為性質(zhì)的辯解,不影響自首情節(jié)的認定。
三、關于本案證據(jù)能否認定被告人董某3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
庭審中,被告人董某3及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董某3系容留賣淫罪的從犯,不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經(jīng)查明,董某3曾參與對賣淫女的管理,為賣淫活動安排相關服務、提供物質(zhì)便利。在鄧某1、鄧某2進行組織賣淫活動中,起輔助作用。在鄧某1、鄧某2已構成組織賣淫罪的前提下,根據(jù)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協(xié)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有具體的罪狀和單獨的法定刑,單獨的罪名,適用單獨的法定刑,不適用有關從犯的規(guī)定,應認定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因此,被告人董某3的辯解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四、關于本案證據(jù)能否認定被告人鄧某1、鄧某2組織賣淫行為情節(jié)嚴重。
庭審中,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鄧某1、鄧某2組織賣淫行為情節(jié)嚴重,應在十年以上判處,而鄧某1、鄧某2及其辯護人均認為,二人的行為不屬于情節(jié)嚴重。本院認為,刑法中關于組織賣淫罪中情節(jié)嚴重雖無明確的規(guī)定,但經(jīng)庭審查明,自2009年7-8月份以來,鄧某1在明知“沐浴中心”有賣淫行為后,仍安排他人對賣淫女進行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一收費,每天賣淫收入近萬元。在其被公安部門打擊潛逃期間,于2010年8月又安排被告人鄧某2、董某3繼續(xù)組織人員在“怡景沐浴中心”賣淫。故鄧某1組織賣淫人數(shù)較多、持續(xù)時間較長、謀取非法利益數(shù)額巨大、社會危害較大、社會影響惡劣,尤其是在“怡景沐浴中心”被查處,鄧某1仍然不思悔改,繼續(xù)組織賣淫人員從事賣淫活動,顯示其主觀惡性較大,犯罪情節(jié)嚴重,依法應予嚴懲。因此,被告人鄧某1組織賣淫行為應視為情節(jié)嚴重。而被告人鄧某2系受鄧某1指使而具體組織、控制他人賣淫,持續(xù)時間較短,不宜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1、鄧某2利用開設“怡景沐浴中心”的便利條件,采用招募方式,組織、容留多名婦女長期從事賣淫活動,已構成組織賣淫罪。其中,鄧某1組織他人賣淫行為持續(xù)時間長、人數(shù)多、社會影響惡劣,情節(jié)嚴重,應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間判處。公訴機關指控鄧某1、鄧某2犯組織賣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鄧某1有自首情節(jié),可減輕處罰。
被告人董某3協(xié)助鄧某1、鄧某2組織婦女賣淫,情節(jié)嚴重,已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鄧某1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100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鄧某1刑期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被告人鄧某2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50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鄧某1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被告人董某3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0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董某3刑期自2011年1月5日起至2015年1月4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杜 玉 明
審 判 員 謝 文 軍
審 判 員 李 鵬 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馬 學 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