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組織賣淫罪
2010年初,被告人房某1將經(jīng)肖某等人聯(lián)系的女孩王某英(16歲)帶到深圳龍華,交給楊西濤進行賣淫活動。幾天后,被告人房某1又給肖某聯(lián)系,由肖某、李某某、劉某某、蔡春燕等人以去深圳找工作為名,將女孩小燕子、閆麗園(18歲)、李欣汝(17歲)租車帶至深圳龍華交給房某1。閆麗園、李欣汝當即尋機報了警,被當?shù)毓矙C關解救。小燕子被房某1送給楊西濤進行賣淫活動。后因王某英家人報警,楊西濤被迫放其回家。被告人房某1于2010年9月29日到曹集派出所投案。
為證明起訴書指控的案件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宣讀了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辯解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并建議判處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房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案件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0年初,被告人房某1同肖某聯(lián)系后,將16歲的女青年王某英帶到深圳龍華鎮(zhèn),交給楊西濤進行賣淫。王某英被迫在深圳從事賣淫一個多月。由于王某英家人報警,才讓其從深圳返家。2010年農(nóng)歷正月十五前后,肖某、李某某、劉某某、蔡某某將閆麗園、李欣汝、小燕子三名女青年帶到深圳,交給房某1、楊西濤二人。由于閆麗園、李欣汝在網(wǎng)上當即報警,被當?shù)毓矙C關解救。
另查明,被告人房某1于2010年9月29日到曹集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明:
1、被告人房某1的供述,2009年12月份,肖某給我聯(lián)系后,把她女朋友王某英帶到深圳,讓我?guī)椭夜ぷ?。我就在一個足療中心給她找工作。實際上是楊西濤讓我給肖某聯(lián)系找女孩到深圳去賣淫。我把王某英交給楊西濤,他給我1500元錢,我寄給了肖某。后來由于王某英的家人報警,我們就讓她從深圳返家了。今年春節(jié)我回家過年,楊西濤讓我找?guī)讉€女孩到深圳去賣淫,于是我同肖某進行了聯(lián)系。正月十五前后,肖某、李某某、劉某某、蔡某某四個人領著三個女孩,一起到龍華找我,讓我?guī)椭夜ぷ?,我打電話叫楊西濤一塊吃的飯。楊西濤把這三個女孩領走,他交給我3000元錢,我交給了肖某、李某某、劉某某他們。
2、被害人王某英的陳述,2009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和蔡某某在一起去包手機膜,蔡某某同肖某電話聯(lián)系后,肖某就找到了我們一同去了雪山賓館的一個房間,肖某讓我去深圳當小姐賣淫。我不同意,他朝我臉上打了三巴掌。過了三四天,我跟房某1去了深圳龍華景樂北區(qū)。房某1和楊西濤讓我去賣淫。我心里不愿意,又怕他二人打我,就被迫從事賣淫了。2010年正月十幾的一天,肖某、劉某某、李某某、蔡某某帶小燕子、園園、欣汝三個女孩來到深圳。第二天,小燕子就被房某1和楊西濤安排去賣淫。欣汝不愿意賣淫,肖某就用皮帶打她。園園因為腿上有傷,欣汝因為身上來了月經(jīng),她倆沒有賣淫。園園和欣汝在網(wǎng)吧上網(wǎng)時報警了,警察就把她倆送回家了。我在深圳賣淫期間,房某1和楊西濤每時每刻都看著我們,怕我們跑了。每天都要安排我賣淫,每天最少有六個男人,最多一天有20多個男人和我發(fā)生性關系。賣淫得到的錢全部交給房某1和楊西濤,我被迫在深圳從事賣淫一個多月的時間。后來我媽媽報警了,他們才讓我回家。
3、證人肖某的證言,2010年初,我經(jīng)蔡某某介紹認識職教中心的女學生王某英。經(jīng)蔡某某勸說,王某英同意到深圳去當小姐。我同房某1聯(lián)系后,房某1把她帶到深圳去賣淫。房某1通過劉某某的銀行卡打給我1500元錢,讓我和小龍買衣服了。2010年農(nóng)歷正月初十,我和李某某、劉某某、蔡某某我們四人帶著李欣汝、閆麗園、小燕子去深圳龍華鎮(zhèn),把她們?nèi)私唤o房某1和楊西濤。當時李欣汝和麗園不愿意在那里當小姐賣淫,我和李某某把她兩個打一頓,蔡某某又哄她倆,她們就答應啦。房某1看她們?nèi)齻€都同意賣淫,就給了李某某、劉某某和我每人1000元錢。
4、證人劉某某的證言,2010年初,肖某領了一個職教中心的女學生王某英。她是肖某的女朋友,她自愿到深圳去賣淫。經(jīng)肖某俺兩個介紹,把王某英交給了房某1。2010年農(nóng)歷正月十五前后,我和肖某、李某某騙了四個女孩去深圳賣淫。我們包了一輛白色面包車送到深圳龍華村交給了楊西濤,租車錢是楊西濤付的,又給了我們3000元錢。
5、證人李某某的證言,2010年春節(jié)后,我和劉某某、肖某認識了李欣汝、閆麗園和在孔祖大酒店做小姐的小燕子。肖某給她們說了到深圳去做坐臺小姐。正月初三,我和肖某、劉某某、蔡某某四人帶著她們?nèi)俗磕?聯(lián)系的汽車到深圳龍華鎮(zhèn),房某1去接的。房某1讓她們?nèi)ソ涌?,李欣汝不愿意,肖某用皮帶打她。臨走時,房某1給了我們四人每人1000元錢作為介紹費。
6、證人蔡某某的證言,2010年正月初十下午,我和劉某某、李某某、肖某乘坐一輛面包車帶著李欣汝、閆麗園和小燕子去深圳,第二天晚上到龍華鎮(zhèn)。她們不同意當小姐賣淫,肖某就打李欣汝,我就去勸她們,她們就同意了。我們?nèi)ブ熬驼f過,如果女孩不愿意做小姐賣淫,就有肖某和李某某等打她,有我負責去哄。小燕子是我聯(lián)系到深圳去的,我對她說,去深圳當小姐(賣淫),比在這邊掙錢她就去了。
7、證人楊某某的證言,2010年正月十五前后,我閏女園園突然從深圳打來電話,說她和欣汝被騙到深圳,她倆個在網(wǎng)上報警被解救出來。我給她寄去路費就回家來了。
上述證據(jù),經(jīng)法庭舉證質(zhì)證,證據(jù)來源合法,且相互印證,能夠證明本案的案件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房某1幫助楊西濤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構(gòu)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關于起訴書指控由肖某、李某某、劉某某、蔡春燕以去深圳找工作為名,將女青年閆麗園、李欣汝、小燕子租車帶至深圳龍華交給房某1和楊西濤二人從事賣淫。分析認為,被告人房某1對上述事實予以供認,并有證人肖某、李某某、劉某某、蔡某某的證言,他們的目的是為了讓三名女青年在深圳賣淫。但由于閆麗園、李欣汝當即尋機報警,被當?shù)毓矙C關解救。應當認定被告人房某1的行為屬于犯罪未遂。被告人房某1在案發(fā)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在庭審過程中如實供述基本案件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房某1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穆全宏
審 判 員 韓建華
審 判 員 曹敬典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陳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