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萬載縣人民法院
案 號:(2018)贛0922刑初217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2019-03-07
審理經(jīng)過
江西省萬載縣人民檢察院以萬檢公訴刑訴[2018]2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兵犯組織賣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西省萬載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郭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兵及其辯護人李春輝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7月初至8月15日期間,被告人張某兵租下萬載縣城景福主題賓館三樓的六個房間(分別是3017、3018、3019、3020、3021、3022房間),招募賣淫女張某、湯某、張某娟、溫某、楊某進行賣淫活動,雙方約好五五分成。同時,張某兵安排廖波、袁某、石某、易祖平等人散發(fā)招嫖小卡片、接待嫖客、收取嫖資,張某、湯某等人經(jīng)嫖客挑選后在張某兵所租的房間內(nèi)為嫖客提供性服務。2017年8月15日晚,萬載縣公安局巡特警民警抓獲正在發(fā)放招嫖卡片的袁某、石某,被告人張某兵得知后前往巡特警大隊門口了解情況時被民警抓獲。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宣讀了相關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張某兵組織多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要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某兵自愿認罪,但認為是主動投案自首的,對其他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李春輝提出的辯護意見: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但認為經(jīng)營時間較短,被告人很少參與管理,并且其系主動投案,請求判處緩刑。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7月初被告人張某兵租下萬載縣城景福主題賓館三樓的六個房間(分別是3017、3018、3019、3020、3021、3022房間),8月12日至15日期間,招募賣淫女張某、湯某、張某娟、溫某、楊某進行賣淫活動,雙方約好五五分成。同時,張某兵安排廖波、袁某、石某、易祖平等人散發(fā)招嫖小卡片、接待嫖客、收取嫖資,張某、湯某等人經(jīng)嫖客挑選后在張某兵所租的房間內(nèi)為嫖客提供性服務。2017年8月15日晚,萬載縣公安局巡特警民警抓獲正在發(fā)放招嫖卡片的袁某、石某,被告人張某兵得知后前往巡特警大隊投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兵在庭審過程中并無異議,且有其供述和辯解,證人廖波、袁某、石某、張某、湯某、張某娟、溫某、楊某等人的證言,指認現(xiàn)場照片、扣押物品清單、收繳物品照片、到案經(jīng)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兵在萬載縣城景福主題賓館三樓組織多名賣淫女賣淫,其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張某兵庭審中明確表示前往巡特警大隊是去說明情況,而巡特警大隊亦證實其系主動到巡特警大隊投案的,且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故應當認定被告人張某兵系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張某兵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名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張某兵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宋萌輝
人民陪審員賴晨明
人民陪審員劉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諶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