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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粵高法刑一終字第13號組織賣淫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1-04-22   閱讀:

審理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4)粵高法刑一終字第13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2014-03-05

審理經過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1張某、2馮某犯組織賣淫罪一案,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01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1張某、2馮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審查全案卷宗材料,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一)2011年3月至2012年7月期間,被告人1張某、2馮某租用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qū)出租屋作為賣淫場所,由同案人彭定軍(已被判刑)、“小胖”(另案處理)負責拉客及收取嫖資,組織王某、張某、王某某等多名婦女,以每次100元的價格進行賣淫活動,從中謀取非法利益。2012年7月27日,被告人2馮某被公安人員抓獲。2012年9月28日,被告人1張某被公安人員抓獲,當天被取保候審。

(二)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期間,被告人1張某伙同他人租用了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qū)出租房作為賣淫場所,組織胡某、楊某某、陳某某等多名婦女,以每次130元的價格進行賣淫活動,從中謀取非法利益。2013年1月31日,被告人1張某被公安人員抓獲。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有公安機關制作的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抓獲經過、同案人判決書、證人證言及被告人1張某、2馮某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原判認為,被告人1張某、2馮某組織多名婦女多次從事賣淫活動,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賣淫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人1張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二、被告人2馮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二審請求情況

上訴人1張某及其辯護人提出如下上訴、辯護意見:1.本案中的賣淫女均是自愿從事賣淫活動,且賣淫活動完全自主,不受他人指揮和安排,因此1張某的行為僅涉嫌介紹、容留賣淫罪,原判認定本案構成組織賣淫罪,定性及適用法律錯誤;2.原判認定本案屬“情節(jié)嚴重”于法無據;3.1張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應在量刑時予以從寬處理。

上訴人2馮某及其辯護人提出如下上訴、辯護意見:1.2馮某參與1張某組織賣淫活動只是起到輔助作用,不能認定其行為情節(jié)嚴重;2.比2馮某犯罪情節(jié)更加嚴重的其它案件的量刑均遠輕于2馮某,原判沒有做到“類似情況、處罰相近”;3.2馮某夫妻均被羈押,家中只有年邁雙親及兩個未成年孩子,經濟困難,應在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一、2011年3月至2012年7月期間,上訴人1張某、2馮某共同組織多名婦女從事賣淫活動,由1張某向同案人熊漢兵(已被判刑)租用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qū)的四間出租屋作為賣淫場所,先后雇傭同案人彭定軍(已被判刑)、“小胖”(在逃)幫助自己拉客及收取嫖資;由2馮某負責打探公安機關的清查活動、疏通關系,為組織賣淫活動尋求非法保護。二上訴人組織王某、張某、王某某等多名婦女,以每次100元的價格進行賣淫活動,從中謀取非法利益。2012年7月27日,2馮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同年9月28日,1張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次日被取保候審。

上述事實,有經原審庭審舉證、質證,本院查證屬實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qū)分局出具的《破案經過》和《抓獲經過》證明:2012年7月27日凌晨,公安機關在廣州市番禺區(qū)抓獲涉嫌組織婦女賣淫的上訴人2馮某;同年9月28日,在廣州市番禺區(qū)抓獲上訴人1張某,并于次日對其取保候審。2013年1月31日凌晨,1張某因再次組織婦女賣淫在大石街大山村假日酒店附近路邊被抓獲。

2.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法院(2012)穗番法刑初字第1717號刑事判決書證明:同案人彭定軍因犯介紹賣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熊漢兵因犯容留賣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3.證人王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我在2012年8月14日被派出所抓獲,我是被抓前幾天和一個女孩子(忘了名字)去大石大涌路一出租屋一個叫“嫂子”的人那上班(賣淫接客)的。在那上班很自由,想去上班就上班,沒有扣押金或者暴力威脅。我接一個客人是收100元人民幣,我自己得70元,給“嫂子”30元。如果上班途中與客人發(fā)生糾紛,“嫂子”說過有事她可以解決,但是什么事情也沒發(fā)生過,不知道她說的解決是怎么解決。有個叫“699”的男人,大概三十多歲,和“嫂子”說一樣的話,他有時候開摩托車帶客人過來,不過我去了才幾天,見到他帶人過來的次數(shù)比較少。

經辨認照片,證人王某辨認出上訴人1張某就是組織、介紹女孩子賣淫的女子。

4.證人張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我的一個叫王某某的朋友提到她在大石參與賣淫行為。我覺得可以,就自己跟著她過去一起接客,是我自愿過去的。有一個叫“嫂子”的女人管理我們,我們接一個客人收100元,交給“嫂子”30元。還有一個男的,管理我們,不過只來了十多天。他平時開摩托車接客人,他好像是和“嫂子”一個地方的,我們叫他“699”?!吧┳印睕]有限制我們人身自由,我們都是自愿的,我們隨時可以走的,沒有暴力威脅我們,也沒有扣留押金之類的做法。我聽在那上班的姐妹說過,之前有個姐妹被客人打了,好象是“嫂子”喊她老公還有其他幾個男的過來要那個打人的客人賠錢的。

經辨認照片,證人張某辨認出上訴人1張某就是在廣州市番禺區(qū)組織賣淫的老板娘,她負責管理七八名女孩子賣淫;辨認出證人林某某就是2012年6月7日凌晨進行嫖娼的男子。

5.證人王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2011年年底左右,我聽朋友說在大石街富山路有一商鋪內有人(外號叫“嫂子”的四川籍女子)組織女孩子賣淫,于是我就一個人去到上述地址參與賣淫的行為。到了2012年2月份我就離開回家了。到了2012年6月5日,我打電話給“嫂子”說要回去上班(接客賣淫)。但是在2012年6月7日,大石派出所就把那間出租屋查封了并且拘留了三名女孩子,而我因未成年,所以免于處罰。我是自愿去上班的。我在2011年年底到2012年2月份離開前都是一個叫“嫂子”的女人管理和組織我們上班,我們接一個客人收100元左右,但是固定要交給嫂子30元?!吧┳印焙孟袷撬拇ㄖ貞c那邊的人,真名不詳,年齡我也算不出,她好像有小孩,有無結婚不知道。2011年還有一個男的參與管理,外號“小陳”,好像也是四川那邊的人,后“小陳”就不干了。2012年又來了一個男的,不過只來了十多天,他平時開摩托車接客人,他好像和“嫂子”一個地方的,三十多歲,真名不詳,我們叫他“699”。平時“嫂子”沒有限制我們人身自由,我們都是自愿的,我們隨時可以走,沒有暴力威脅,也沒有扣留證件和押金之類的做法。我認識一個外號叫“四眼”的男子,他是“嫂子”的丈夫,他偶爾會開一輛藍色的小車到商鋪那里轉一下,也沒有說什么?!八难邸睕]有參與組織和管理我們接客,也沒有拉客過來找我們。我聽在那上班的姐妹說過,之前有個姐妹被客人打了,好像是“嫂子”喊他老公還有其他幾個男的過來要那個打人的客人賠錢。

經辨認照片,證人王某某辨認出上訴人1張某就是在廣州市番禺區(qū)組織其賣淫的老板娘,她的外號是“嫂子”,她負責多名女子賣淫;上訴人2馮某就是“嫂子”的老公,外號叫“四眼”。

6.證人羅某甲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我在番禺日租房里從事賣淫工作。2012年6月7日晚上21時許,我和七八名女子正在等客人上門。后來一名中年男子來到,他跟一名介紹我們賣淫的男子談好價格后選了我,于是我就帶該名男子到日租房。準備發(fā)生性關系時,警察到現(xiàn)場把我們帶回派出所。一次性交易是120元,我得70元,30元是介紹賣淫的男子所得,還有20元是開房的費用。介紹我們賣淫的男子我只管他叫“699”。

經辨認照片,證人羅某甲對其賣淫的地點進行了指認,并辨認出證人羅某乙就是進行嫖娼的男子。

7.證人趙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我從2012年5月底開始在番禺日租房從事賣淫活動。2012年6月6日晚上23時許,我在上址等客人過來與我進行賣淫嫖娼,陸續(xù)有幾個客人來該房間挑了幾個女孩子到三樓性交易,但沒挑到我。后來警察來到,將我們帶回調查。有時候是那名給我們介紹賣淫的男子(即“699”)帶客人上來挑女孩子,有時候是客人自己上來挑。我賣淫一次100元,我收70元,介紹我賣淫的那名男子收30元。我平均每晚賣淫七八次。

經辨認照片,證人趙某某對其賣淫的地點進行了指認。

8.證人吳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2012年6月7日凌晨,我從暫住地到番禺日租房二樓上班。當我走到二樓的大廳時,負責收臺費的女子剛好帶一名男客人上到二樓大廳,收臺費的女子問那名男客人選哪位賣淫女,那名男客人就選中我。之后我就與男客人一起上日租房進行性交易,后有很多警察趕到現(xiàn)場并將我們帶回派出所進一步調查。我從2012年3月開始在那里賣淫的,沒有人強迫我賣淫。是一名女子介紹我賣淫的,我不知道她的名字,平時稱她“姐”。平時是該女子負責我們的,男客人在日租房內開房,那名女子先收取嫖資100元、房費30元,她收取臺費30元后再給我70元。我與嫖客性交易一次100元,我賣淫過100多次。還有一名男子介紹我們賣淫,他在附近搭客。有時那名男子帶男客人上來日租房的二樓選女孩子,然后收取男客人的嫖資,后把嫖資給負責我們的那名女子。

經辨認照片,證人吳某某對其賣淫的地點進行了指認,并辨認出證人潘某某就是進行嫖娼的男子。

9.證人羅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我從2012年3月份開始在大石街賣淫,做愛一次是100元人民幣。嫖資是老板收的,都是先付錢后做愛的,老板要從中收取嫖費。2012年6月6日晚上22時許,我到上址那里上班,大概到凌晨1時許有公安人員來將我們抓獲。包括我在內有六名女子在賣淫,另外有二個已經被客人挑到房間了。我們都不知道老板叫什么名字,他是一名二十來歲的男子,身高約1米75,身材偏瘦,講普通話,和我一起被帶回派出所調查。

經辨認照片,證人羅某對其賣淫的地點進行了指認。

10.證人包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2012年6月6日晚上23時許,我到大石街那里去賣淫,當時在那里已經有幾名女子在等客了。但我當晚一直沒有等到客人來,大概到凌晨1時被公安人員抓獲。交易的地方可以到日租房或者旅店。性交易一次就要從中抽取嫖資給老板,是先付錢后做愛的。價格是人民幣100元,其中老板抽30元人民幣,我得70元。我前一天晚上曾跟5個客人發(fā)生性關系。我不知道老板的名字,他已經被帶回派出所。

經辨認照片,證人包某某對其賣淫的地點進行了指認。

11.證人鄧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2012年6月7日凌晨0時許我到番禺賣淫。過了一會,就有兩名男子前來挑選了我們兩個女孩子上該日租房準備性交易。大概到凌晨1時許就有公安人員前來將我們抓獲。性交易價格是人民幣100元,嫖資是老板收的,是先付錢后做愛的。我今晚第一次去上班,老板高高瘦瘦的,我不知道名字,也被帶回派出所了。

經辨認照片,證人鄧某某對其賣淫的地點進行了指認,并辨認出證人鐘某就是當晚嫖娼的人。

12.證人陳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2012年7月23日凌晨2時許,我與另外一名女子在大石街大山村假日酒店旁從事拉客招嫖,招嫖對象都是路過此地的男子。過了沒多久,有一名中年男子路過我們面前,并看了看我們,這樣我們就主動上前跟他聊起天來。后來我們問對方要不要做愛,并告訴對方做愛一次是100元人民幣,做愛地點可以到我們租住的出租屋內,對方想了一會兒之后準備離開??吹經]有成功,我們便主動拉扯對方的衣服并不讓他離開。在拉扯之間有很多便衣民警趕到將我們帶回派出所進一步調查。

經辨認照片,證人陳某某辨認出上訴人1張某就是2012年7月23日凌晨2時和其一起在廣州市番禺區(qū)大石街大山村假日酒店附近進行拉客招嫖的女子。

13.證人鐘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2012年6月7日凌晨0時許,我和工友林某某到大石街日租房看有沒有女孩子。我們過去那里見到大概有六個女孩子在賣淫,我們各自挑了一個。當時一個男子對我們說嫖一次的價錢是100元,說讓我們先付錢后上房做愛。大概在凌晨1時許,公安人員前來將我們抓獲。

經辨認照片,證人鐘某對其嫖娼的地點進行了指認。

14.證人羅某乙的證言及辨認筆錄:2012年6月6日凌晨零時許,我走過大石街日租房時,有一名男子問我要不要找女孩子,我就說要,并跟該男子說好價錢。然后他帶我到二樓挑女孩子。挑好之后,我就把120元給了該名問我要不要女孩子的男子,其中20元是房費。我與挑中的女孩子在三樓正準備發(fā)生性關系時,派出所的人來到現(xiàn)場,把我和那名女孩子帶回派出所調查。

經辨認照片,證人羅某乙對其嫖娼的地點進行了指認。

15.證人潘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2012年6月7日0時許,我做摩托車到大石街附近。到了那里后那名搭客仔就走了,就有一名女子帶我上去大石街日租房二樓,在大廳里那名女子就和我說另一名女子是賣淫女。然后我給了130元嫖費給那名女子,其中30元是房費,該女子就走掉了。那名賣淫女就帶我上日租房301房,后被警察抓獲。

經辨認照片,證人潘某某對其嫖娼的地點進行了指認。

16.證人林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2012年6月7日0時許,我老板帶著我和鐘某來到大石街一日租房,日租店老板將302房鑰匙給我和鐘某后我們就一起上到房間內。過了一會就有兩名女子來到我們房間,約1時許,公安人員將我們帶回派出所。老板說性交易一次是100元。

經辨認照片,證人林某某對其嫖娼的地點進行了指認。

17.證人羅某丙的證言:2012年7月23日凌晨2時許,我剛下班返回出租屋路經大石街大山村大涌路假日酒店一路邊時,發(fā)現(xiàn)兩名中年女子站在路邊,并主動跟我打招呼。當時我覺得好奇,便上前問對方有什么事情。接著她們便跟我聊起來,進而主動問我要不要做愛,一次的價錢是100元人民幣,地點可以在她們暫住的出租屋內,說可以保證我的安全。我不同意,這樣她們就拉扯我的衣服,不讓我離開。這時有便衣民警趕到現(xiàn)場,并將我們帶回派出所進一步調查。

經辨認照片,證人羅某丙辨認出上訴人1張某、證人陳某某就是2012年7月23日凌晨2時許在廣州市番禺區(qū)大石街大山村大涌路假日酒店附近對其進行拉客招嫖的女子。

18.證人侯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我知道“眼鏡”2馮某是在富山路假日酒店附近組織婦女賣淫的,我們之間沒有生意往來。我沒有與“眼鏡”合伙組織賣淫。

經辨認照片,證人侯某某辨認出上訴人2馮某就是“眼鏡”。

19.證人代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在2011年五六月份,我認識了“眼鏡”?!把坨R”后來在大石大涌路附近也設了一個點組織賣淫嫖娼活動,也就是“麗丹蘭”發(fā)廊旁邊。“眼鏡”會經常安排一些“大肚婆”在假日酒店旁邊幫忙招嫖收錢?!把劬Α闭婷也恢?,知道他叫“小馮”。“眼鏡”的檔口在大涌路挨著“新光”快線(高速路)的附近。在大涌路做賣淫嫖娼生意的有很多家,大家都有自己占據的位置。為了不讓大家因搶生意而發(fā)生打架,我們幾家人有時候會碰碰頭,協(xié)議好不要過界。如果有不認識的賣淫婦女或是別家的賣淫女到各自的地盤招嫖,就要把她們趕走,以免吵架。

經辨認照片,證人代某某辨認出上訴人2馮某就是“眼鏡”。

20.證人蔡某某的證言:2馮某是在番禺大石假日酒店開發(fā)廊的,他是我個人辦案的“特情耳目”。平時我需要情報破案時找他幫忙,但我沒有幫他設立檔案。我們之間沒有金錢往來。2馮某在大石帶小姐賣淫,我從沒有收過他的錢。

21.證人蔣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番禺區(qū)我的自建宅基地房屋大約在2010年2月租給熊漢兵作為日租旅店。

經辨認照片,證人蔣某某對同案人熊漢兵進行了確認。

22.同案人彭定軍的供述及辨認筆錄:2012年6月7日凌晨1點鐘左右,我在番禺大石大山村假日酒店對面那兒開摩托車等客,有兩個男子找到我,問我哪兒有小姐,于是我就把那兩個男子帶到出租房。這個出租房是“麗姐”帶女孩的地方,我把這兩個男子帶到出租房之后就出來了。過了沒多久,又有兩個男子來找到我,說要找女孩,于是我又把這兩個男子帶到放女孩子的出租房。誰知后來的兩個男子是警察,我一去到樓梯口,就被他們抓住。出租屋是用來賣淫的女孩住的地方,要是有人找到我,我就把嫖客帶到出租房那兒找小姐,我就可以得10-20元的提成。那些小姐是一個叫“麗姐”的女子帶的?!胞惤恪笔撬拇ㄈ?,年約三十多歲,聽說她老公叫“眼鏡”,他們夫婦是專門帶女孩賣淫的。我自2011年下半年起在番禺大石大山村假日酒店對面擺摩托車搭客,而“麗姐”的檔口也是在假日酒店對面,經常見到,所以“麗姐”就向我派了卡片,叫我以后有客人要找小姐,就拉到她那。我見過“麗姐”手下大約有五六個小姐,那些賣淫小姐的男朋友找到“麗姐”,叫“麗姐”將那些女孩子集中在一起讓客人挑,挑好了再讓客人帶去嫖娼。一般都是由“麗姐”向嫖客收錢后,再讓嫖客把小姐帶去嫖宿。嫖資一般是100元,“麗姐”占三成,賣淫小姐占七成。那些小姐都是自愿到“麗姐”那上班的。我很少見到“麗姐”的老公在,一般都是“麗姐”直接管理。我是在2012年3月份起開始幫“麗姐”、“眼鏡”那兒介紹客人的,一共幫他們介紹過二十次左右。

經辨認照片,同案人彭定軍辨認出上訴人1張某就是“麗姐”、上訴人2馮某就是“麗姐”的老公“眼鏡”。

23.同案人熊漢兵的供述:2012年6月7日凌晨,大石派出所民警在我經營的日租房內抓獲了四對賣淫嫖娼的男女,還有好幾個賣淫女子共十多人。抓獲賣淫女和嫖客的房是一個叫“麗姐”的女人租的?!胞惤恪笔谴蠹s在2012年6月1日左右來租房的,一下子租了四個房間,每個房間是250元至270元一個月不等。開始她是說要給朋友住的,后來我就發(fā)現(xiàn)那幾個房間都是用來給賣淫小姐、嫖客做嫖宿用的賣淫窩點。

24.上訴人1張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2008年夏天的時候,2馮某出面租了一間發(fā)廊,從事組織女子進行賣淫活動。剛開始做的時候,我聽2馮某說有交錢給侯某某,但具體交多少我不清楚。交錢給侯某某是因為他實力比較強,和派出所輔警蔡某某的關系較好。2011年上半年以前,我們都是交錢給侯某某,再由侯某某交給蔡某某。2011年下半年以后,是由2馮某親自去交給蔡某某。2008年奧運會前,因為怕人查,那間發(fā)廊就關掉了。另外租了房子,讓賣淫女子坐在房間,讓招嫖的人在大街上拉客。客人來了以后可以自行選擇在我們提供的場所進行嫖娼,還是把女子帶到外面。2010年以前,我并沒有參與實際經營,2010年以后我實際參與經營,我負責在街上拉客招嫖。另外我們還印了名片,名片上寫了我的花名“麗姐”和我的手機號碼。我們把名片發(fā)給客人,所以如果有客人打電話來都是我接的,并給客人安排賣淫女。因為那些賣淫女不是固定的,干一段時間就會走,然后又換一些,所以時多時少。多的時候大概有八九個,少的時候只有兩三個。我平時會讓這些賣淫女坐在房間或者假日酒店旁邊的燒烤檔,有生意時叫那些賣淫女出去。有時我也會讓那些賣淫女以站街的方式招嫖。那些賣淫女與嫖客發(fā)生性交易一次收100元人民幣,我們則從中抽水30元人民幣。2012年5月份左右,我叫了彭定軍幫我?guī)б幌屡⒆樱敃r彭定軍幫了我不到一個月就被抓了。彭定軍出事后,我又叫了一個叫“小胖”的大肚婆來幫忙,每天給她100元工資,而我自己也會經常出來看著。2012年6月份以前,我們租了兩間出租屋提供給那些賣淫女和嫖客做為性交易的場所。但是6月份以后,因為租不到房子,我們就沒有固定的場所了,都是客人把賣淫女帶出去開房。2馮某沒有具體參與組織賣淫工作的,有時他會來檔口看一下,但很少,我?guī)У哪切┡⒆雍芏喽疾徽J識他的。2馮某主要是負責跟蔡某某和侯某某他們打交道。我們交錢給蔡某某,蔡某某會向我們通風報信。一般來說,只要有人清查,蔡某某就會通知我們,我們收到信息后就會叫手下的賣淫女停止賣淫活動。除了分給蔡某某的,我們生意好的時候能賺一萬多,少的時候只有5000元人民幣一個月。

經辨認照片,上訴人1張某指認出其用作賣淫女招嫖及賣淫的地方;辨認出侯某某、蔡某某;辨認出同案人彭定軍就是幫其拉客介紹賣淫的人、熊漢兵就是將旅店租給其用作賣淫場所的人;并對上訴人2馮某、賣淫女包某某、王某某、鄧某某、趙某某、羅某、吳某某進行了確認。

25.上訴人2馮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我是從2011年三四月開始在番禺大石大山村帶女子在假日酒店旁邊啤酒城附近的小巷做組織賣淫的事情。最開始是侯某某介紹兩個女子到我這里賣淫,后來,這兩個女子又介紹了幾個女子來我這里做。最多的時候,有四五個女子由我?guī)еu淫。我平時都是讓這些賣淫女晚上坐在假日酒店旁邊的小巷內的燒烤檔,有生意時叫那些女子出去。有時也叫她們以站街的方式招嫖,就有嫖客來找我,我就給她們拉客。女孩與嫖客發(fā)生性關系交易一次收100元,每次我從中抽水20-30元。如果客人帶賣淫女到附近的出租屋,房費一般都由客人負責。但如果有些客人不肯出房費,我會幫忙交10元房費,不夠的再由客人出。那些賣淫女由她們的男朋友帶過來找到我,我會跟那賣淫女說幾點規(guī)矩:一個是她們賣淫收入100元,30元歸我抽水,70元歸她們;二是她們上班由我來統(tǒng)一安排,有一個叫“小胖”的大肚婆給她們安排嫖客,上班就是接客賣淫的意思;三是一般接客時間是一個小時,如果加鐘(是加40分鐘),我們抽水是50元;四是我會告訴她們做這個賣淫是有風險的,要注意安全,大不了抓了也是不超過15天拘留,但如果真的出事,我們也會找關系想辦法。我開始曾經租下幾間房子,花了幾千元。但是后來生意難做,我不租房子,就基本不投入成本,只是收錢而已(抽水)。在大石一帶的管理模式都是這樣,我們?yōu)槟切┵u淫女介紹嫖客,安排她們上班,所以要抽水賺錢。除了前面幾點規(guī)矩之外,我們還告訴她們如果在我這邊上班,就不要過去代某某或別的人那邊工作,免得大家鬧得不愉快,所以我們這邊的女孩子還是守規(guī)矩的。但是她們要離開不做了,我也沒辦法。我一般不直接參與管理,我是請別人來幫忙管理。早期我是叫一個叫“彭定軍”的男子來管理,彭定軍后來因為賣淫嫖娼問題被公安機關抓了,判了刑。之后我又請了一個外號叫“小胖”的四川人來管理。我老婆1張某在剛開始做這一行時有參與管理,后來她被派出所抓了一次,被處以治安拘留,之后我就叫她不要參與進來,而是請了彭定軍過來幫忙管理,給他每月1800元工資。我?guī)诱墟钨u淫,每月抽水所得大約1.5萬元左右,但每月要交5000元給大石派出所的輔警蔡某某,交1500元給侯某某。另外侯某某說他要去和當?shù)氐年P系應酬,又會找我拿錢。除了以上這些開支,我每月能拿到大約5000元,從做這個開始應該共獲利五六萬元左右,這些錢都被我在日常開支中花掉了。蔡某某打過兩次電話向我通風報信,說有清查行動。我得到信息后就會叫賣淫女停止活動。

上訴人2馮某在上訴狀中及本院提審時供稱,其沒有參與1張某的組織賣淫活動,被抓后其考慮到與1張某是夫妻關系,且家中有兩個孩子需要照顧,怕1張某被抓獲沒人照顧小孩,才承擔了1張某的事情。事實上其只是幫1張某從蔡某某那打探派出所的清查消息,沒有具體的組織賣淫行為。

經辨認照片,上訴人2馮某對其組織賣淫的地點進行了指認,對上訴人1張某、同案人彭定軍進行了確認。

二、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期間,即上訴人1張某仍處在取保候審期間,其又租用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qū)的一間出租房作為賣淫場所,伙同同案人“阿平”(另案處理)組織胡某、楊某某、陳某某等多名婦女,以每次130元的價格進行賣淫活動,從中謀取非法利益。其中,1張某負責拉客及收取嫖資,“阿平”負責打探消息,防止被公安機關清查,所得非法收益二人平分。2013年1月31日,1張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有經原審庭審舉證、質證,本院查證屬實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制作的穗番公(刑)勘(2013)0131號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及照片證明:上訴人1張某招嫖的地點位于廣州市番禺區(qū)大石街大山村假日酒店附近。

2.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制作的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拘留執(zhí)行回執(zhí)證明:公安機關對賣淫女胡某、盛某某、陳某某、費某、楊某某、嫖客龍某某、羅某丁、賴某某、周某,均處以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處罰;因胡某不滿十八周歲,故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

3.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大石派出所出具的《抓獲經過》、《破案經過》證明:2013年1月31日,公安機關在廣州市番禺區(qū)大石街抓獲涉嫌賣淫嫖娼的羅某丁、胡某、賴某某、費某、龍某某、楊某某、陳某某、盛某某、周某;在大石街大山村假日酒店附近路邊抓獲涉嫌介紹賣淫的上訴人1張某。

4.證人胡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2013年1月30日晚上11時30分許,我從出租屋去到大石街大山村大涌路假日酒店附近從事賣淫工作。我去到時已經有五六名女子在那里了,她們都是和我一樣從事賣淫的,其中一個“阿姨”負責提供房間給我們幾個女孩子。大約到了31日凌晨0時30分許,有一名男子來到挑選了我,我收了那男子130元就交給“阿姨”,并從“阿姨”那里拿了房間鑰匙與該名男子去到出租屋。在房間內我與該名男子發(fā)生了性關系。當我與該名男子準備離開房間走到門口時就有警察將我們抓獲,后將我們帶回派出所進一步調查。我從事賣淫工作大約有5天時間,接了多少客不記得了,被抓當天我接了三個客人。嫖資都是客人跟“阿姨”談好的,做愛一次是130元人民幣。因為“阿姨”提供房間給我們,也由她與客人談嫖資,我們將收到的嫖資交給“阿姨”,在我們交易完后她再返回90元人民幣給我們。

經辨認照片,證人胡某指認出上訴人1張某就是介紹其到出租屋賣淫的“阿姨”;證人陳某某、盛某某是賣淫婦女;證人羅某丁就是與其進行性交易的男嫖客;并對其賣淫的地點進行了指認。

5.證人楊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2013年1月30日23時許,我到大石街大山村假日酒店旁邊上班。我在那里等嫖客,大約凌晨0時許,有一名男客人過來與張貴芬(經辨認系上訴人1張某)談好嫖資并且收了錢。之后,1張某就安排我與那名男客人去出租房進行性交易。然后我?guī)е敲锌腿巳コ鲎夥績韧瓿闪诵越灰?。我們穿好衣服出來,之后我在假日酒店附近繼續(xù)等客時被公安人員查獲并帶回派出所。嫖資是那名男子與1張某談的,具體多少我不清楚。但性交易一次我拿90元,其他的是交給1張某的。一般一次性交易是130元,我拿90元,臺費40元。

經辨認照片,證人楊某某辨認出上訴人1張某就是介紹其到出租屋賣淫的女子;證人龍某某就是與其進行性交易的嫖客;并對其賣淫的地點進行了指認。

6.證人陳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我于2013年1月30日晚上23時許到大石街出租房那里上班,從事賣淫活動。我剛過去時有二到三個女孩子已經在那里等客人過來挑選了,期間有三到四個男客人前來光顧,但當晚我沒有接客。后來警察來到現(xiàn)場將我們帶回派出所。做愛一次的價格是130元人民幣,老板娘分40元,我們女孩子就得90元。是老板娘跟嫖客談嫖資。

經辨認照片,證人陳某某指認出證人盛某某是賣淫女。

7.證人盛某某的證言:2013年1月30日晚上11時30分許,我從植村出租屋去到大石街大山村大涌路玩。后來我在假日酒店旁邊碰見“張桂芳”,我就和她閑聊。到了2013年1月31日1時許,就有警察將我們抓獲,后將我們帶回派出所調查。一起被帶回派出所的人中我只認識“張桂芳”,其他人我都不認識。我知道“張桂芳”是帶賣淫女的。我不清楚張桂芳一共帶了多少個賣淫女。

8.證人費某的證言:2013年1月30日21時許,我通過一相熟的摩托車搭客仔得知“小利”(我們以前一起在網吧玩認識的,其他情況不清楚)在大涌路假日酒店旁邊上班,因為我欠她幾百元,所以我就去還錢給她。我到達大涌假日酒店旁邊沒找到“小利”,于是我就坐摩托車回去出租屋。大概到了2013年1月31日0時許,那名摩托車搭客仔又打電話給我,告訴我“小利”在大涌路假日酒店旁邊上班。于是我再一次到達大涌路假日酒店旁邊找“小利”,我剛下摩托車就有許多便衣民警趕到并將我?guī)Щ嘏沙鏊?。我?012年6月7日因拉客招嫖被拘留5天,因為當時我懷孕了,所以沒有被送去拘留。

9.證人龍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2013年1月30日23時40分左右,我走到大石街大涌路假日酒店門口時,有兩名女子叫住我,問我要不要去爽一下,她們說130元做(就是性交)一次,于是我選了那個28歲左右的女子。那名女子帶我到了一出租屋一房間里面發(fā)生了關系。后來我離開那里回到大石街富山一街37號對出位置,這時很多便衣民警趕到并將我?guī)Щ嘏沙鏊?/p>

經辨認照片,證人龍某某辨認出上訴人1張某就是介紹賣淫女給其嫖娼的女子;證人楊某某就是和其發(fā)生性關系的賣淫婦女;并對其嫖娼的地點進行了指認。

10.證人羅某丁的證言及辨認筆錄:2013年1月30日23時許,我一個人來到大石街大山村假日酒店。然后我問一名中年婦女做一次愛多少錢,那名中年婦女說130元。之后我就交錢給那名中年婦女,然后那名中年婦女安排三名女子給我選。當時我選中一名女子,那名女子帶我去一間出租屋內發(fā)生了性關系。我們穿好衣服出來時,被公安人員抓獲。

經辨認照片,證人羅某丁辨認出上訴人1張某就是介紹賣淫女給其嫖娼的女子;證人胡某就是賣淫女;并對其嫖娼的地點進行了指認。

11.證人賴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我于2013年1月30日晚上23時許到大石街富山二街那里散步,當時在一路邊有名女子對我打招呼,跟我說要不要做愛,一次價錢是100元人民幣,于是我就答應了。后她帶我上了一間出租房內做性交易。我在回家途中途經大山天橋底時被警察抓獲。嫖資是帶她們女孩子的一名女子收的,她已被帶回派出所。

經辨認照片,證人賴某某辨認出證人費某就是與其進行性交易的賣淫女,并對其嫖娼的地點進行了指認。

12.證人周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2013年1月30日晚上23時許,我路過大山村富山二街一路邊的時候見到有幾個女孩子,她們的老板娘走過來問我要不要做愛,價錢是130元人民幣,于是我就答應了。后老板娘安排了一個女孩子帶我上了一間出租房內做性交易,我在回家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

經辨認照片,證人周某對其嫖娼的地點進行了指認。

13.上訴人1張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2012年9月28日我被荔灣區(qū)分局取保后,過了一段時間,原來和我感情較好的幾個女孩又來找我,要跟我一起再干賣淫的事。開始時我不敢干,后來“阿平”知道后就說和他一起做,外面的事情由他搞定,我就答應了他。我用我的身份證租了房間作為賣淫場所。每天晚上八九點鐘開始,和幾個女孩在路邊招攬客人。如果嫖客需要女孩子,我就負責和嫖客談好價錢,然后女孩子就帶嫖客到旁邊另外一出租屋的一樓的房間或者出外開房進行性交易。有時是我先從嫖客手中收嫖資,有時是其他賣淫女自己收錢的。賣淫一次130元,女孩收100元,我和“阿平”平分30元,各得15元。我?guī)Я怂膫€女孩子,不知道她們的名字,我平時分別稱呼她們叫“小胖”、“小蜜蜂”、“小王”,還有一個記不起來了,她們都是自己找上來跟我的。我是在2011年11月起開始和“阿平”合伙做,介紹賣淫的具體次數(shù)我已經記不清楚了,生意好的時候一天晚上會介紹4至5次,生意不好就只能介紹1至2次。每個月我大約得到3000元左右,到我被抓時干了有三個月左右,這樣算起我大約獲利一萬元左右。

經辨認照片,上訴人1張某對其被抓獲的地點廣州市番禺區(qū)大石街大山村假日酒店附近、其組織賣淫的地點進行了指認;并指認出證人胡某、費某就是賣淫女。

關于上訴人1張某及其辯護人提出1張某的行為應認定為容留、介紹賣淫罪的意見,經查,組織賣淫罪是指以雇傭、招募、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區(qū)分組織賣淫罪和容留、介紹賣淫罪的關鍵是看行為人是否對賣淫者具有組織、管理、控制行為。如果行為人只是實施了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沒有對賣淫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和控制,就不能以組織賣淫罪處罰;如果行為人不僅實施了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同時還以組織者、管理者的身份對賣淫者進行控制和管理,其行為就應當以組織賣淫罪進行處罰。所謂控制,是指掌握一些賣淫人員,安排、布置或調度他們從事賣淫活動。至于采取的手段是暴力的、脅迫的,還是非暴力的、非脅迫的,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組織者對賣淫人員的人身自由是否進行限制不是本罪的本質特征。本案中,1張某伙同同案人采取容留的手段,組織多名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租用廣州市番禺區(qū)的出租屋作為賣淫場所,1張某親自及雇請同案人為賣淫女招攬嫖客,向嫖客推薦、介紹賣淫女進行賣淫活動,規(guī)定賣淫價格及分成比例,并收取嫖資及為賣淫活動尋求非法保護。綜上,1張某及同案人已對賣淫女的賣淫活動實行了一定的管理和控制,其行為應構成組織賣淫罪。1張某及其辯護人的上述意見據理不足,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1張某、2馮某及其二人的辯護人提出認定本案屬“情節(jié)嚴重”于法無據的意見,經查,1張某、2馮某雖組織多名婦女多次從事賣淫活動,但二人僅以容留的手段組織他人賣淫,沒有對被組織賣淫者進行人身控制、造成嚴重的傷亡后果或惡劣的社會影響,亦沒有其它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存在,其犯罪情節(jié)一般。認定組織賣淫情節(jié)嚴重不能僅看組織賣淫的次數(shù)及人數(shù)。原判認定二上訴人組織賣淫的行為屬情節(jié)嚴重缺乏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糾正。兩上訴人的該上訴意見有理,予以采納。

關于上訴人2馮某及其辯護人提出2馮某家中經濟困難,請求從輕處罰的意見,經查,經濟困難不能成為犯罪或予以從輕處罰的理由,該上訴意見于法無據,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1張某、2馮某以容留等手段,組織多名婦女從事賣淫行為,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賣淫罪。上訴人1張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唯認定二上訴人的行為屬組織賣淫情節(jié)嚴重并據此量刑不當,應予糾正。二上訴人的該上訴意見有理,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維持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01號刑事判決第一項中對上訴人1張某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項中對上訴人2馮某的定罪部分的判決。

二、撤銷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01號刑事判決第一項中對上訴人1張某的量刑部分及第二項中對上訴人2馮某的量刑部分的判決。

三、上訴人1張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31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止。罰金自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一個月內一次性繳納);

四、上訴人2馮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罰金自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一個月內一次性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吳海濤

代理審判員龔格致

代理審判員周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麗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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