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5)深龍法刑初字第2913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2015-12-29
審理經(jīng)過
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深龍檢刑訴[2015]31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組織賣淫罪;指控被告人匡某、楊某、鄧某、程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羨出庭支持公訴,上列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5月9日凌晨2時許,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民警在龍崗區(qū)布吉街道某某休閑會所檢查時,在該會所四樓406房、407房、408房、409房抓獲了四對賣淫嫖娼男女,并抓獲被告人程某某、匡某、楊某、鄧某、程某等工作人員。經(jīng)查,該會所自2015年3月份以來先后招募并容留賣淫女陳某炎、唐某利、王某平、鄧某芬等人在該會所四樓從事賣淫活動,發(fā)生一次性關系收費398元,由賣淫女與會所五五分成。五名被告人中,程某某系該會所的股東之一,負責會所日常管理;匡某、楊某系該會所的部長、領班,負責接待、介紹賣淫女給客人;鄧某、程某系該會所的收銀員,負責收取嫖資、通知賣淫女上鐘。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jù),認為被告人程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匡某、楊某、鄧某、程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罰》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訴請本院依法判處。公訴機關并以深龍檢量建[2015]3036號量刑建議書建議對被告人程某某判處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建議對被告人匡某、楊某、鄧某、程某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程某某在庭審過程中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有異議,辯稱其并非清水灣休閑會所股東,其沒有組織賣淫,其根本不知道會所里面有賣淫行為,查獲的賣淫女是她們私下與客人發(fā)生性關系的。被告人程某某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程某某對涉案會所內存在的賣淫行為不知情,故被告人程某某不構成犯罪;2、即使構成犯罪,也是構成容留賣淫罪,因為涉案會所沒有招募賣淫女,也沒有對這些賣淫女進行培訓,也沒有收取、管理分配嫖資,故本案定性為組織賣淫罪不妥;3、被告人程某某系初犯。
被告人匡某在庭審過程中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異議,辯稱其并不知道會所里有398元的賣淫服務,當庭表示不認罪。其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匡某于2015年3月份才應聘進入涉案會所工作,其日常工作主要是負責接待客人、端茶倒水,其主觀上沒有協(xié)助組織賣淫的故意,客觀也沒有實施協(xié)助組織賣淫的行為;2、被告人匡某對涉案會所內存在的賣淫現(xiàn)象不知情,會所內技師的賣淫行為均是技師與嫖客的私下交易,綜上,被告人匡某不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
被告人楊某在庭審過程中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異議,辯稱其并不知道會所里有398元的賣淫服務,當庭表示不認罪。被告人楊某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無證據(jù)證明被告人楊某知曉涉案會所內存在有賣淫嫖娼服務;2、無證據(jù)證實被告人楊某實施了介紹客人去涉案會所四樓進行嫖娼的行為,被告人楊某也未對涉案會所的賣淫嫖娼行為提供任何便利,綜上,被告人楊某不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
被告人鄧某在庭審過程中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異議,辯稱其在收銀過程中并未收過398元的項目,其也不知道涉案會所內有賣淫嫖娼行為,當庭表示不認罪。其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鄧某對涉案會所存在有398元這一服務項目不知情,涉案會所內的賣淫行為是技師的自發(fā)行為;2、被告人鄧某的行為不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如果要定罪的話,其行為也只構成容留賣淫罪。
被告人程某在庭審過程中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異議,辯稱其在收銀過程中并未收過398元的項目,其也不知道涉案會所內有賣淫嫖娼行為,當庭表示不認罪。其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程某對涉案會所存在的398元這一服務項目不知情,涉案會所內的賣淫行為是技師的自發(fā)行為;2、被告人程某是2015年3月底才到涉案會所上班的,崗位是收銀,其收取的都是會所內正常消費項目的款項,故被告人程某不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自2015年3月份開始,深圳市龍崗區(qū)布吉街道某某休閑會所內存在賣淫嫖娼的活動。被告人程某某系該會所的股東之一,負責會所的日常管理;被告人匡某、楊某系會所的部長、領班,負責接待客人及介紹賣淫女給客人;被告人鄧某、程某則系該會所收銀員,負責收取嫖資及通知賣淫女上鐘??腿藖淼角逅疄硶M,如果要求提供性交易服務,做為部長、領班的被告人匡某、楊某就會帶愿意提供性服務的技師(即賣淫女)給客人挑選,然后再由賣淫女帶著客人從會所2樓或者3樓的小門下到1樓側門,再坐電梯上到會所4樓專門用來從事性交易的房間進行賣淫嫖娼活動,性交易價格為發(fā)生一次性關系收費人民幣398元,由賣淫女和會所五五分成。嫖客的嫖資既可以直接支付給賣淫女,也可以到會所前臺收銀處買單。
2015年5月9日凌晨3時許,民警在對某某會所進行檢查時,在該會所四樓406房、407房、408房、409房查獲了四對賣淫嫖娼男女,抓獲了賣淫女陳某炎、唐某利、王某平、鄧某芬四人,并當場將被告人程某某、匡某、楊某、鄧某、程某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一、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人口信息、違法犯罪經(jīng)歷比對報告、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等。
二、證人證言
1、陶某證言:系會所服務員,其證實,休閑中心有洗腳、按摩、推拿等項目,沒有給客人提供性服務,對當天被查獲有賣淫一事,其表示不清楚。
辨認出被告人匡某、楊某是前臺接客的,被告人鄧某、程某是收銀員,被告人程某某是服務員。
2、駱某華證言:系會所服務員,其證實,其剛上班一個星期,在會所內搞衛(wèi)生、倒水、送水果,會所有洗腳、按摩、推拿等項目,有見過5、6個女技師,不清楚休閑中心是否有提供性服務;客人是在前臺買單的,2樓為前臺(收銀臺),技師在前臺拿鑰匙,其不知道為什么門沒上鎖還要去拿鑰匙。
辨認出匡某、楊某是其同事,鄧某、程某是收銀員,程某某經(jīng)常在場所出現(xiàn),不知道具體工作,應該是工作人員。
3、秦某江證言:系會所服務員,其證實,其上班才3天,自己應聘去的,負責倒水、搞衛(wèi)生,會所有洗腳、按摩,不清楚休閑中心是否有提供性服務。
辨認出匡某、鄧某是休閑中心工作人員,程某是收銀員,程某某是服務員。
4、陳某炎證言:系當晚查獲的賣淫女之一,其證實,案發(fā)當晚部長小威安排客人在不同房間等,帶我們這些小妹進去給客人挑,406房的客人挑中我,我向他推薦398元套餐,可以發(fā)生一次性交易,他沒同意,又問他要不要按摩加打飛機的178元套餐,他沒出聲答應,讓我先按摩著吧,我就先邊聊天邊跟他按摩,大約十分鐘警察就來了;會所四樓是做不正規(guī)的,有398元的發(fā)生一次性關系,178元的按摩加打飛機,三樓是做正規(guī)按摩,是118元一類的,398元的是我們收198元;收銀的三個小妹都知道我們從事賣淫,她們收房費,房是一樣的房,費用不同,收銀的人是知道我們做的是一條龍、打飛機或者按摩服務的;小威和另兩個部長負責嫖客來了,安排到房間,然后帶我們這些小妹給客人挑選;我是3月中旬過來上班的,5月4日我接過398元服務的,也是在四樓,跟我一樣的小姐有10幾個。
辨認出被告人鄧某是收銀員,被告人程某和程某某是工作人員,被告人匡某是部長,被告人楊某是工作人員。
5、王某平證言:系當晚查獲的賣淫女之一,其證實,案發(fā)當晚小威部長叫我下樓上鐘,我們幾名女技師一起到一個房間見到4名男客人,他們挑好技師后,這4名男子都說要做398元的服務,我和客人進了408房,各自洗好澡,剛準備給客人帶安全套時,民警就來檢查了;買單是客人自己拿單去買,會所內的部長都知道有發(fā)生性行為的服務,賣淫所得是會所和賣淫女各拿一半。
辨認出被告人鄧某、程某是收銀員,被告人匡某、楊某是部長。
6、唐某利證言:系當晚查獲的賣淫女之一,其證實,案發(fā)當天小威部長帶我們十幾個女孩子去接客,一個年級大的客人選了我,然后就去了407房,我們談好是398元發(fā)生一次性關系,我們沖好涼,脫光衣服躺在床上,我就用手給他揉陰莖,揉了十來分鐘,都沒硬起來,警察就來了;性交易一次收費398元,我分200元,其余的是會所的;我剛開始應聘做足浴保健,后來看到足浴城很多小姐都在賣淫,我家里生活壓力大,就參與賣淫了。
辨認出被告人匡某是服務員,其他人無法辨認。
7、鄧某芬證言:系當晚查獲的賣淫女之一,其證實,案發(fā)當晚前臺通知我去555房上鐘,我的客人問我跟他一起來的朋友做什么服務,我說他朋友上4樓做398元的服務,他說他也要,我們四個技師帶四個客人上了四樓,我?guī)Э腿诉M了409房,幫客人沖涼,然后在床上聊天,準備做愛的時候民警就來了;做愛398元,我提成200元,一個星期一結,給現(xiàn)金;四樓有5間房,我公司專門用來做愛服務的房間,客人要求做愛,就先讓客人交錢,現(xiàn)金直接給技師,沒現(xiàn)金
客人就去收銀臺刷卡,然后技師帶客人到四樓房間,然后給客人沖涼、做愛(帶安全套發(fā)生性關系)直到客人射精就結束服務;客人離開后,技師留下來打掃四樓房間,之后給200元收銀臺,自己留200元;熟客問有沒有做愛服務,我們才會說有,半個月前,跟其他技師聊天時知道如果客人想做愛可以帶去四樓房間做,部長、收銀員都知道技師從事賣淫活動,部長負責帶客人上來服務,收銀員通知我們上鐘,休閑會所如果沒有從業(yè)經(jīng)驗的要培圳,但沒有組織我們進行做愛的培訓。
辨認出被告人匡某是部長,楊某是服務員,鄧某是收銀員,程某、程某某是工作人員。
8、鄭某鎮(zhèn)證言:系當晚查獲的嫖客,其證實,案發(fā)當晚其跟朋友老周一共四人到會所玩,部長兼保安小威跟老周熟悉,安排我們一人一間房,小威帶了五六個女子讓我挑,我選了一個,她想讓我做那個可以打炮的,我不想要,跟著朋友來又不好走,就問她有沒有正規(guī)按摩,她就跟我按摩然后聊天,警察進來檢查就把我們抓了,按摩女說有“吃快餐”也就是發(fā)生性交易的服務398元。
9、張某富證言:系當晚查獲的嫖客,其證實,案發(fā)當晚會所門口一名男子帶我們四人進了一個房間,安排了六七名技師讓我們挑選,各自挑了技師后又上樓進了一個房間,我沖涼,技師報鐘,我沖好涼就給我波推,技師說他們這里可以做愛,一次398元,兩次598元,我沒同意,之后民警就來了,民警來抓我們時我和女技師都是赤身裸體的,沒有發(fā)生性行為。
10、符某云證言:系當晚查獲的嫖客,其證實,案發(fā)當晚和一名賣淫女躺在床上,談好價格398元發(fā)生一次性關系,準備發(fā)生性關系時,因為硬不起來,就沒做;我和三個朋友到達清水灣時,門口叫小威的部長領了幾個小姐給我們選,我們四人每人選了一個小姐。
11、鄒某明證言:系當晚查獲的嫖客,其證實,案發(fā)當晚和其他三個朋友到清水灣,部長阿威之前介紹說這里有吃快餐打炮400元一次,我們到了之后,阿威安排我們一人一間房,帶小妹給我們挑,我脫光衣服,小妹給我戴避孕套,我準備和她發(fā)生性關系時被抓獲。
三、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1、被告人匡某供述:我是2015年3月11日入職清水灣會所的,擔任部長,會所內有技師給客人提供398元的一條龍服務,就是性服務;楊某是領班,他負責管理服務員,給安排工作,有時接待客人,程某某是股東之一,場所日常管理是由她負責,我和楊某負責把技師成批帶到房間供客人挑選,客人做什么項目都是與技師談的,有時候客人要求技師提供性服務,談不攏部長就會過去協(xié)調,技師也會打電話給前臺協(xié)調換,技師都是程某某負責管理,大概有7、8個可以提供性服務的技師;提供性服務的技師會帶客人到四樓,我們是上不去的,上去四樓技師和前臺電話溝通,客人在三樓按摩,想要性服務,技師會打電話到前臺告訴收銀員,前臺打866的號碼到技師房,如果打816就是客人只要按摩,客人挑選好后,技師就帶客人到四樓提供性服務,部長有按公司營業(yè)額提成;當晚聽前臺說我朋友老周打電話到前臺換了一個可以提供性服務的技師。
2、被告人程某某供述:我在清水灣會所占10%的股份,并兼職服務員,人手不夠就幫忙搞衛(wèi)生;會所已開業(yè)兩年,在開業(yè)1個月后投入8萬元,這兩年從會所分到6、7萬元,四樓有波推的項目238元;周總負責招聘和管理技師,部長安排帶客人進房間(包括四樓),并安排技師服務,客人要做什么項目會和技師溝通好,技師會打電話到前臺即收銀處告訴收銀員客戶做什么項目。
3、被告人程某供述:我是2015年3月份入職清水灣會所的,是程某某介紹我進會所工作,我在會所內收銀員,休閑中心沒有給客人提供性服務的項目。
4、被告人楊某供述:我在清水灣會所上班有半年,是做服務員,替代咨客,和匡某一樣的身份,我們休閑中心沒有賣淫嫖娼活動。
5、被告人鄧某供述:我是2015年4月1日入職清水灣會所的,擔任收銀員;會所四樓398元90分鐘的項目是技師給客人提供性服務,公司收房費128元,剩下的都是技師提成;技師有20個,會所有賣淫嫖娼的行為,技師打電話到收銀臺開始起鐘,服務完后就拿錢到收銀臺買單。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某無視國家法律,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匡某、楊某、鄧某、程某無視國家法律,協(xié)助他人組織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某當庭否認其為清水灣休閑會所的股東。經(jīng)查,被告人程某某曾在偵查階段供述其是股東之一,被告人匡某對此亦有證實,故其當庭翻供無理,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程某某、匡某、楊某、鄧某、程某當庭均稱對清水灣休閑會所內存在在賣淫行為一事不知情,各辯護人亦辯稱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明上述被告人清楚涉案會所內存在賣淫嫖娼行為。經(jīng)查,被告人匡某、鄧某在偵查階段曾供認涉案的清水灣會所存在有賣淫嫖娼行為;案發(fā)當晚現(xiàn)場查獲的賣淫女及嫖客均證實該會所內有398元的性交易服務,上述證人證言關于會所內性交易的流程、地點、價格、付款方式等內容與被告人匡某、鄧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能相互印證;在該會所實施性交易的整個過程中,從一開始的由部長介紹挑選賣淫女,賣淫女帶嫖客至會所四樓特定房間進行性交易,嫖客至前臺支付嫖資到最后嫖資的分配,涉案會所內的部長、收銀及管理人員都會介入其中某個環(huán)節(jié),并分工合作,使賣淫女得以在會所內實施賣淫行為,故上述被告人關于其不知情會所內有賣淫行為的辯解顯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程某某、鄧某的辯護人還稱本案不構成組織賣淫罪,宜定性為容留、介紹賣淫罪。經(jīng)查,被告人程某某等人招募、容留賣淫女在其會所內進行賣淫,并對賣淫女實施管理,其行為符合組織賣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匡某、楊某、鄧某、程某在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并不完全一致,本院在量刑時予以區(qū)分。對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出具的量刑建議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9日起至2020年7月8日止。罰金應于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匡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9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罰金應于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楊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罰金應于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鄧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罰金應于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
五、被告人程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罰金應于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雄才
人民陪審員林耿星
人民陪審員游猛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羅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