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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0491刑初59號強迫賣淫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1-09-01   閱讀:

審理法院: 珠海橫琴新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粵0491刑初59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迫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18-02-09

審理經(jīng)過
珠海橫琴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珠橫檢公訴刑訴﹝2017﹞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雷某1、何某2犯強迫賣淫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9月7日、2018年1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珠海橫琴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房瑩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雷某1及指定辯護人劉秋麗、馬榮,被告人何某2及辯護人何群到庭參加訴訟。在審理過程,珠海橫琴新區(qū)人民檢察院建議對本案延期審理,本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10月,HANLY(越南人,女,具體情況不詳)以介紹收銀員或洗碗工的名義誘騙被害人呂某(女,越南人,LATHILINH)偷渡到中國。同年11月份,HANLY伙同被告人何某2以辱罵、威脅、沒收手機等方式強迫被害人呂某先后到中山、珠海橫琴新區(qū)三塘村32號簡易美發(fā)廊內賣淫招嫖。被告人雷某1明知被害人呂某并非自愿賣淫,仍受被告人何某2雇傭,負責貼身看管被害人呂某。2016年12月1日抓獲被告人雷某1。2017年3月30日抓獲被告人何某2。

公訴機關為證實上述指控,當庭宣讀并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依據(jù)上述事實和證據(jù)認為,被告人何某2、雷某1采用暴力、威脅等強制方式迫使呂某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強迫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2是主犯,被告人雷某1是從犯。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雷某1辯稱,其認罪,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異議,其沒有暴力威脅的行為。小玲可以單獨外出,會跟堯堯(指堯某)去買水果、買菜,不用其跟著。小玲會說普通話,可以跟中國人溝通,小玲不是被強迫賣淫的。

被告人雷某1的辯護人提出,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強迫賣淫罪這一罪名有異議,理由是基于本案證據(jù)無法判斷被害人呂某賣淫是否是被強迫的;2.認定被告人犯強迫賣淫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理由是被害人與關鍵證人之間關于被害人是否被強迫賣淫的陳述相互矛盾,不能證實被害人有被強迫賣淫的事實,此外,被害人陳述其曾在中山報過警,但公訴機關卻對這一個足以反映被害人賣淫是否是被強迫的情況并未查清;3.即便被告人雷某1構成犯罪,但基于其系本案共同犯罪的從犯,且主觀惡性不大、坦白、認罪態(tài)度良好,依法可減輕或從輕處罰。

被告人何某2辯稱,其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事實均有異議,其強迫被害人賣淫并非事實。其當時在島上,是雷某1的老婆打電話讓其去幫忙,其是受雇于雷某1的老婆,起訴書指控其指使雷某1不屬實。其是打了小玲,是阿某1指使其打的,她說是錢的糾紛。小玲跟其發(fā)生性關系是自愿的,之前因為害怕不敢說。小玲可以玩手機,玩微信,可以自己去買菜做飯。其共收取了好處費3200元。其知道自己錯了,會痛改前非,好好做人。

被告人何某2的辯護人提出,1.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理由是被告人何某2沒有對呂某實施過強迫賣淫的犯罪行為,被告人何某2在案發(fā)前毆打呂某并不是為了強迫其賣淫,呂某也不是因為受到強迫而從事賣淫活動;2.被告人何某2的犯罪行為應當定性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理由是在組織呂某賣淫的整個犯罪中,被告人何某2無決策權,且呂某也不是被告人何某2招募而來的,被告人何某2只是受雇于“阿某1”從事一些協(xié)助賣淫的活動,在整個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3.被告人何某2具有坦白、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小等可酌情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10月,呂某(LATHILINH,女,越南人)在“阿某1”(HANLY,女,越南人,具體情況不詳)安排下偷渡到中國,先后到中山、珠海橫琴賣淫招嫖。從2016年11月初起,被告人何某2、雷某1經(jīng)與珠海橫琴三塘村32號簡易美發(fā)廊經(jīng)營者馬某1(另案處理)商量,容留呂某、“阿某2”(具體情況不詳)等3名越南女子在簡易美發(fā)廊等處賣淫,并進行接送、看管及收取嫖資等。呂某在發(fā)廊每次賣淫150元,發(fā)廊收取容留費用30元。期間,呂某進行了頻繁的賣淫活動,其賣淫所得(嫖資)1萬多元由被告人雷某1、何某2收取。呂某向王某1(已被行政拘留15天)多次賣淫。2016年12月1日22時,執(zhí)勤民警巡邏至簡易美發(fā)廊時,當場查獲被告人雷某1及賣淫人員呂某、堯某,以及嫖娼人員曾某1等人。案發(fā)后,被告人何某2逃跑,于2017年3月30日在湖南省新田縣龍泉鎮(zhèn)東方商務酒店被抓獲歸案。

再查明,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雷某1因犯盜竊罪,被重慶市巫山縣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緩刑考驗期間從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2月10日止。2013年11月7日,被告人何某2因犯容留賣淫罪,被四會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受案登記表,證實案件來源于工作中發(fā)現(xiàn)。

2.立案決定書,證實珠海市公安局橫琴分局于2016年12月2日決定對雷某1等人強迫他人賣淫案立案偵查。

3.上網(wǎng)追逃人員登記表、跨省抓獲在逃人員移交授權密碼申請表、上網(wǎng)追逃人員撤銷/刪除表、收押回執(zhí),證實何某2作案后為逃避刑事責任潛逃在外,并在潛逃過程中被抓獲。

4.常住人口登記表,證實王某1、雷某1、馬某1、堯某、黃某1、何某2的基本情況。

5.抓獲經(jīng)過(2016年12月1日),證實2016年12月1日22時,執(zhí)勤民警巡邏至橫琴新區(qū)三塘村32號一樓簡易美發(fā)廊時,發(fā)現(xiàn)有涉嫌賣淫嫖娼行為,當場抓獲雷某1及呂某、曾某1、賈某、堯某等共七人。

6.抓獲經(jīng)過(2017年3月30日),證實2017年3月30日,偵查人員在新田縣龍泉鎮(zhèn)東方商務酒店抓獲何某2。

7.檢查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照片,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橫琴新區(qū)三塘村32號一樓簡易美發(fā)廊的情況。

8.(2013)肇四法刑初字第335號刑事判決書及刑滿釋放證明書,證實何某2因犯容留賣淫罪,于2013年11月7日被四會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2013年12月2日刑滿釋放。

9.四會市公安機關有關何某2容留賣淫的前科資料,證實何某2當時容留賣淫的人員沒有涉及“阿某1”和“小玲”。

10.(2016)渝0237刑初43號刑事判決書及執(zhí)行通知書,證實雷某1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重慶市巫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緩刑考驗期間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2月10日止。

11.越南駐廣州總領事館回函,證實2016年12月5日廣東省公安廳去函越南廣州總領事館,要求協(xié)助核實呂某身份情況,2017年1月17日,越南駐廣州總領事館向廣東省公安廳回函,稱沒有此人。

12.非法入境越南人自述表、非法進入中國境內人員自述表、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催告書、遣送出境決定書,證實呂某曾于2016年被遣送出境。

13.查詢情況說明,證實四會市在2015年至2016年遣返的越南人員中,未發(fā)現(xiàn)呂某或人像相似的越南籍人員。

14.珠海市公安局橫琴分局遣送出境決定書,崇左市公安邊防支隊憑祥拘留所協(xié)助遣送出境外國人回執(zhí),證實2017年1月3日決定遣送呂某出境。

15.鑒定意見。

(1)珠公(司)鑒(法活)字〔2016〕00100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呂某(LATHILINH)左手背和左大腿軟組織挫傷,符合鈍器作用所致,其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2)電子物證檢驗報告。檢驗何某2、雷某1使用的手機情況。

16.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證實雷某1、王某1、呂某等人五合一毒品(尿液)檢測均呈陰性。

17.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2016年12月1日晚被抓獲的曾某1、王某1因嫖娼行為被行政處罰,其中,曾某1因以一百五十元的價格與呂某發(fā)生了一次性關系的違法事實,被珠海市公安局橫琴分局給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王某1因多次與呂某發(fā)生賣淫嫖娼違法事實被處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

18.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何某2曾因“招嫖盜竊”的方式盜竊被四會市公安局于2013年2月27日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

19.情況說明,證實因無法核實HANLY(女,越南人,中文名“阿某1”)的真實身份情況,因此無法辦理網(wǎng)上追逃。

20.情況說明,證實證人黃某1已離開珠海不知去向,無法聯(lián)系。

21.2017年12月5日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現(xiàn)無法核查何某2、“阿蓮”及另外兩個越南女子在南屏連平村的租房情況。

22.珠海市公安局橫琴分局《關于提供法庭審判所需證據(jù)材料的情況說明》(2017年11月23日),證實經(jīng)辦案民警到中山市公安機關核查,無法核實呂某是否在中山有報過警等情況。

23.樓宇租賃合約,證實馬某1向黃某2租賃珠海市橫琴新區(qū)三塘村32號101室地下鋪位。

24.手機通話清單。證明雷某1、何某2、呂某、馬某1等使用手機號碼通話清單情況。其中手機號碼為158××××1947(呂某使用)的通話清單,證實2016年10月22日至2016年12月19日之間,該號碼有頻繁的對外通訊記錄。

25.電子數(shù)據(jù)資料(打印件)。辦案民警提取的民警與呂某微信聊天記錄、通過微信傳輸?shù)摹鞍⒛?”照片、呂某出生證資料。(1)“阿某1”的照片,經(jīng)被告人雷某1、何某2和證人堯某辨認屬實;(2)2017年10月24日辦案民警與呂某的異地微信聊天記錄,文字為中文,呂某自稱聊天當時在四會;(3)呂某通過微信發(fā)給辦案民警的出生證資料,經(jīng)翻譯,該出生證顯示呂某的出生時間是2001年2月24日,該資料辯方不予認可。

26.被告人雷某1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被告人雷某1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有多次口供。

2016年12月2日筆錄:12月1日22時許,我和賈某、堯某、越南女子“小玲”在三塘村32號一樓馬某1的簡易美發(fā)廊店里上班。其中一名客人點了“小玲”,他們就去房間賣淫嫖娼了。沒多久,民警檢查將我們抓獲?!靶×帷笔窃侥先?,是我老板胖子和我前妻從廣州接來珠海交給我看管,因為胖子認識馬某1,而且馬某1開兩個發(fā)廊,胖子就叫“小玲”在那里上班,由我來送她上下班,“小玲”在馬某1的發(fā)廊賣淫40次左右。每次賣淫后,“小玲”把所得的150元全交給我,如果是在馬某1的發(fā)廊或者是馬某1、堯某介紹的客人外送賣淫的,我必須把其中30元交給他或堯某,余下120元交給胖子,做一次分一次錢。我沒有強迫她賣淫,是胖子和我前妻強迫小玲去賣淫,我聽說胖子叫“小玲”去外面接客人包夜,但是“小玲”不愿意,然后就被胖子和“阿某1”打了,具體怎么打的我都不知道,“小玲”受傷了左嘴角腫了,手上也有淤傷?!靶×帷背鋈サ臅r候跟著她,睡覺的時候我就跟她一起睡在一張床上的,住的房是胖子租的。

2016年12月16日筆錄:2016年10月底,當時我在三水,胖子打電話叫我來中山或珠海幫他看管妹子,負責接送其賣淫及收取嫖資,包吃包住每月1500元的報酬(現(xiàn)仍未收到錢)。到達中山十四村那天中午,我看見“小玲”站街招嫖,當天我看到“小玲”在哭,因為胖子沒收了她手機且打了她,說她上班只顧玩手機,不好好做事(賣淫)要教訓她一下。不久我們轉移到橫琴,住在橫琴粗沙環(huán)豪華住宿B201房。11月初,胖子帶她去找馬某1,馬某1叫她到他三塘村的發(fā)廊上班。每次賣淫后,“小玲”把所得全交給我,我平均每天給胖子五六百元,迄今至少一萬多元,給馬某1或堯某至少四千元。我們住處樓上的王某1幾乎每天都叫堯某通知我送“小玲”到其住處賣淫。她能講普通話,我們平常的交流沒有問題。馬某1有兩間發(fā)廊,馬某1下面有“小紅”、堯某、“小玲”三人賣淫,有時胖子和“阿某1”還會帶兩個越南女過來發(fā)廊賣淫。至今,“小玲”在其發(fā)廊賣淫共40余次,她的錢都在胖子那里。

2017年1月6日筆錄:我沒有威脅、毆打的行為,我只是受胖子的雇傭負責看守好呂某,并接送她去賣淫。

2017年5月9日筆錄:沒有看到過胖子和我前妻打罵“小玲”?!靶×帷蓖獬霭苟际桥肿影才诺?,都是胖子朋友或藍牌車介紹的。沒有看到過胖子打罵“小玲”,平時感覺“小玲”很害怕胖子,有次“小玲”在發(fā)廊門口玩手機,胖子看到就對她說好好上班,不要玩手機,后來“小玲”就不敢玩了。

2017年10月27日筆錄:在珠海“阿某1”帶著另外兩個越南妹,其中一個叫“阿某2”,她平時也叫我“老爸”,“阿某2”在四會的時候見過,另一個我就不清楚叫什么,之前沒有見過。我沒有介紹過客人給“小玲”,我只負責接送,那些嫖客有些是到發(fā)廊招到的,有些是何某2介紹的。我聽說過“小玲”曾經(jīng)被抓過后遣返回越南,“小玲”自己也跟我說過。她是因為賣淫被抓的,但不知道是在四會還是在三水被抓。

2017年11月30日筆錄:“阿某2”和另外一個越南女主要賣淫的地方不在橫琴,但我看到她們有過來橫琴幾次,在橫琴也接過客。

被告人雷某1辨認出馬某1;辨認出堯某就是協(xié)助馬某1的女子,幫忙收取嫖資;辨認出何某2就是胖子。

27.被告人何某2的供述和辯解:我沒有強迫“小玲”賣淫。2016年10月底,我接到雷某1他老婆“阿某1”的電話,其稱雷某1帶了幾個越南女孩子在上沖做事(指賣淫)生意不好,問我在橫琴的生意怎樣,我說我在橫琴做鏟車,對這些事不是很了解,可以過來試一試。過了兩三天,我就過去到上沖那邊的村子里將雷某1和越南女子“小玲”和“阿某2”三人接到橫琴的粗砂環(huán),我在粗砂環(huán)的一個旅社幫他們開了房間住下。之后我就去找開發(fā)廊的老馬(馬某1)談賣淫女到其發(fā)廊賣淫的相關事宜,我與老馬談妥如果在其發(fā)廊賣淫收費是130元,發(fā)廊就抽30元,如果是200元,發(fā)廊就抽50元。每次“阿某1”都會給我二百元好處,她總共給了我3400元左右。頭一兩天,雷某1他們就在粗砂環(huán)的發(fā)廊里做事,后來老馬在三塘村又開了一間發(fā)廊,我們就轉到三塘村的發(fā)廊,直到12月初事發(fā)被抓。雷某1主要是負責看守“小玲”,并與“小玲”住在一起,負責接送“小玲”上下班。我有時候沒有事做晚上就到橫琴橋頭接另外兩名越南女孩子到三塘發(fā)廊上班,下班就送她們回去到南屏的連某里再回橫琴睡覺。我去發(fā)廊看守也是怕這些女孩子被嫖客欺負而保護他們。我覺得“小玲”是自愿賣淫的,平時她和雷某1關系很好。我沒有罵過“小玲”,也沒有打她,有一次,我看她老玩手機,就跟她說不要老玩手機,說過后她還是玩,我后來就不再說了,我平時很少與她說話,她也不太理我。

28.被害人呂某的陳述、辨認筆錄:2016年10月,我認識一個越南同鄉(xiāng)HANLY(女),我稱呼她叫老板娘,她跟我說可以帶我偷渡到中國找工作,做收銀員或者洗碗工工作,承諾每月4000元。老板娘幫我偷渡到廣西,并在那里接我將我?guī)У街猩揭粋€不知名地方的出租屋,就叫我去賣淫,她就整天罵我,說我不干活(指賣淫),光玩手機。后來胖子也來了,他也要我去賣淫,他給我兩個條件,一是順從他們的意思賣淫,一個是將我賣到湖南的地方去。我賣淫不是自愿的,我是被強迫的。我迫不得已就在中山市賣淫三天。我曾打過中山的110報警,但因他們聽不懂我的話,不了了之。2016年10月28日,他們帶我到橫琴租屋子,胖子和雷某1叫人來我住的地方賣淫嫖娼。11月3日就帶我到粗砂環(huán)馬某1的發(fā)廊賣淫,因人少,當晚就帶我到馬某1在三塘村簡易美發(fā)廊賣淫至今,每天少的有四、五次,多的十幾次。賣淫的150元由雷某1收取,他留下20元,30元分給馬某1,他不在就給堯某,作為發(fā)廊性交易的臺費,余下100元給胖子和老板娘。雷某1是胖子和老板娘派來看管我的,平時除賣淫外不準我外出,確實要出去的他就跟住我,晚上也和我睡一張床,但沒有發(fā)生性關系。我曾跟雷某1說我不愿意賣淫,雷某1就叫我去跟老板娘說,我跟老板娘說我不愿意賣淫,老板娘就叫胖子來罵我。我有過逃跑的念頭,但因為住處門窗都上了鎖,我怕被他們發(fā)現(xiàn),逃不出去,想電話報警身邊又沒有電話。2016年11月30日,胖子跟雷某1說要帶我去包夜賣淫為名,叫來一輛車,把我?guī)У揭粋€不知名的地方,對我進行拳打腳踢,他們打我是因為胖子之前強行和我發(fā)生過三次性關系,老板娘吃醋,和胖子爭吵,結果雙方都把氣發(fā)在我身上,把我痛打了一個小時。2016年12月1日,吃完飯后我們4人回到橫琴三塘村簡易美發(fā)廊,后來來了三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指著我要我去跟他做服務,我?guī)г撃凶舆M房后開始做愛,大概一分鐘左右,警察進來把我們抓住了。胖子和老板娘帶另外兩名越南女子賣淫,也和我在三塘村見過面。手機Iphone6是我自己在越南購買的手機,后來這個手機在從中山到橫琴的那個晚上被人搶走了,搶我手機的人有點像胖子,當時天較黑,沒有看清面相。到橫琴后老板娘給我買了個手機,號碼是158××××1947。此外,有兩個越南女子“阿某3”、“阿桃”自愿跟老板娘賣淫,她們兩個是愿意賣淫的,我是不愿意的,所以她們兩個平常就跟著老板娘,我因為不聽她們的話,所以就叫老爸(雷某1)過來看管我。被害人呂某辨認出何某2是強迫其賣淫的“胖子”。

29.證人堯某的證言,證實:我是2016年11月初到橫琴三塘村馬某1開的簡易美發(fā)廊工作的,馬某1安排我做飯,如果他不在時幫忙收取別的賣淫女的所得?!靶×帷睅缀趺刻煜挛缬衫啄?送過來,“小紅”經(jīng)常過來,另外有個胖子和他老婆常帶兩個女的下午過來賣淫?!靶×帷笔窃侥先?,每次賣淫150元,雷某1收取嫖資,每次分30元給馬某1,馬不在就給我轉交。雷某1和胖子他們是一伙的,胖子也管“小玲”。大概我們被抓的前一、二天晚上,胖子和他老婆將她拉出去打,晚上11時回到發(fā)廊時在房間哭,且腿部有腳印,第二天她告訴我是被他們倆打的,我聽說“小玲”有與胖子發(fā)生性關系,然后“小玲”把這些情況告訴了胖子帶來的另外兩個女的,后來被胖子的老婆知道了,他們夫妻就吵架,胖子不認與“小玲”發(fā)生性關系,然后就找“小玲”麻煩,拉“小玲”到外面打。我感覺她不是自愿賣淫的,因為她上下班都有雷某1或胖子跟著且他們收嫖資。王某1發(fā)微信讓我叫“小玲”去他那里賣淫,我就通知雷某1,由雷某1送過去,大概有介紹好幾次,每次會給30元給馬某1的發(fā)廊,對于店里的賣淫女,我和馬某1基本不管她們,如果有人叫服務就通知一下。聽說“小玲”剛開始是有手機用的,但后來我就沒有看到她用手機了?!靶×帷痹谌辽习嗟臅r候,一般都是雷某1跟著接送,但有時候胖子也來過。“小玲”來店里一個多月的時間生意確實很好,每天至少都接客四五個人有600到800元,按30天來算,嫖資至少有1.8萬到2萬元了。馬某1一般晚上都在,偶爾不在我收取了一些,大概有1500元左右,都是雷某1給現(xiàn)金給我的,其他馬某1收取了。胖子與“阿某1”帶的另外兩個越南女孩來過老馬三塘村的發(fā)廊幾次,我聽說那兩個女孩子是在澳門那邊做事的。

30.證人馬某1的證言,證實:我有在粗砂環(huán)村和三塘村各開一間發(fā)廊,三塘村的店有三個房間,內只有一張床。我負責理發(fā),聘請堯某幫客人洗頭,幫我打理看店。后來又有一個叫“小玲”的女孩子來店里做事,我見過“小玲”在三塘村簡易美理發(fā)店門口招嫖,我不清楚她身份也不知道她招嫖后去哪里賣淫。我不認識“小紅”。我認識雷某1,也見過胖子一兩次,但我不清楚雷某1在我店里做什么。堯某、雷某1沒有交過錢給我。

31.證人黃某1的證言,證實:我綽號“小紅”。2015年9月份我從廣西老家來橫琴,一個多月前橫琴三塘村簡易美發(fā)廊開業(yè),我就到該發(fā)廊自愿從事賣淫至今,一天賣淫一、二次,每次150元,其中50元給老板馬某1作為臺費,馬某1不在我就給堯某,剩余100元是自己的。簡易美發(fā)廊共有三名越南女子,其中一個是“小玲”,就是12月1日晚被警察抓住的那個,賣淫一次150元,由其稱呼“老爸”的雷某1接送上下班,另兩越南女一個是高個子,一個是黑皮膚長頭發(fā),是胖子用汽車接送的。雷某1和胖子收嫖資,他們是一伙的,有時胖子沒來就他老婆帶人來,如果“小玲”不去賣淫,胖子和他老婆就罵她,罵了什么話我記不起來了,罵的目的就是要小玲去賣淫。她們賣淫后雷某1、胖子會和馬某1、堯某分錢?!靶×帷辈皇亲栽傅?,是被強迫的。我聽堯某和雷某1說,胖子要和“小玲”發(fā)生性關系,“小玲”不肯,后來胖子老婆也知道了,于是就將“小玲”打了一頓。“小玲”剛來發(fā)廊幾天因老玩手機不賣淫被胖子沒收了。另如果有人通過電話說要找妹子,胖子和雷某1就送“小玲”她們過去?!靶×帷睕]有跟我講過她被強迫賣淫的事。

32.證人王某1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一個月前,我去三塘村馬某1開的簡易美發(fā)廊剪發(fā),認識“小玲”,后來聊天知道她是賣淫的。我約她到我租住的橫琴新區(qū)粗沙環(huán)豪華住宿302房賣淫七八次,聯(lián)系不上她時就找堯某找她。每次嫖資150元我直接給她或雷某1,她每次均由同一個男的送過來,我們在房間做愛期間,那男子就在樓下等。我覺得“小玲”賣淫是自愿的。證人王某1辨認出雷某1就是護送“小玲”到其家賣淫的男子;辨認出呂某就是賣淫女“小玲”。

33.證人曾某1的證言,證實:2016年12月1日晚上10時許,我和侯某、曾某2一起到橫琴三塘村32號簡易美發(fā)廊,當時有兩女一男三人,其中一女子(查為堯某)問要不要按摩(聽朋友說是指做愛,150元一次),當晚只有她們兩女的,我就點了另一名女子(查為呂某),我們進了其中一間房使用避孕套發(fā)生性關系,剛開始一會警察查房入內把我們抓獲。

34.證人賈某的證言,證實:案發(fā)當晚我喝醉了就在堯某學理發(fā)的三塘村發(fā)廊其中一間房休息。后來堯某拿充電寶入內給我,警察查房將我們抓獲。我平常會看見越南女呂某會在發(fā)廊里出現(xiàn),或者站在發(fā)廊的門口附近。

35.證人曾某2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案發(fā)當晚22時許,我和曾某1、侯某到三塘村32號的簡易美發(fā)廊想按摩,到店后,我問老板(雷某1)有沒有按摩,多少錢,他說有,價格問女孩子。曾某1就叫了一個女孩子進去大廳左轉右邊第一間房,我問雷某1推油多少錢,打算推油按摩,我正想問另一女子時,她進房聽電話,5-6分鐘還沒出來,我和侯某說走了,馬上就有便衣警察將我們抓住。證人曾某2辨認出雷某1就是簡易美的日常管理人員。

36.證人侯某的證言,證實:案發(fā)當晚22時許,我和曾某1、侯某到三塘村32號的簡易美發(fā)廊,其中曾某1想找女孩子,我和曾某2想去按摩。發(fā)廊有兩、三個男的和三個女的,后來走剩一男兩女,其中一個女的問我們要不要按摩,我問她是哪種,女的說是進房做愛,曾某1問多少錢,男的說150元。曾某1就叫了另一女的進房間,一會招呼我們的女的也進了房間,過來幾分鐘,警察查房把我們抓獲。我常見雷某1在發(fā)廊里。

37.證人裴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11月8日中午,一男子到我的豪華住宿開了B201房,我收他100元押金給了他鑰匙,因其沒帶身份證,我就叫他隨后補登。晚上我看見雷某1入住此房,平常是他和一個女孩入住,房租是雷某1交的,開房的男子沒有見過了,他頭發(fā)很短,體型較胖,高約1米6,大約40歲?,F(xiàn)在知道那個女孩是越南人,叫呂某,外號叫“小玲”。

38.證人黃某2的證言,證實:2016年10月8日,我將橫琴三塘村32號1樓鋪面(三房一廳)以每月2500元價格租給馬某1,他說是開理發(fā)店用。11月底我過來看過一次,發(fā)現(xiàn)有兩個女孩子在發(fā)廊門口,我提醒馬某1不要做違法事情,他說沒有。

39.證人楊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6年11月底一天,兩男兩女欲搭載其車,其中一瘦男子沒上車,我按要求開到橫琴深井村外的海邊路,在現(xiàn)場看到其中一個女的有扇年輕女孩子耳光,胖子用腳踹那年輕女孩子,而且把女孩子的衣服都脫光了。我去勸阻,那個胖子叫我不要管閑事,我就給較瘦的男子打電話,告訴他他兄弟在這里打女孩子讓他過來看一下,他不肯過來,讓我勸一下,期間我們有通過幾次電話。最后我看較瘦的男子不愿過來怕出事我就過去將那個女孩子拉回到車上。證人楊某辨認出雷某1是沒上車的瘦男子,何某2是打人的男子,呂某是被打的年輕女子。

針對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結合本案的事實和證據(jù),本院評判如下:

本院認為
一、被告人雷某1、何某2是否構成強迫賣淫罪。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雷某1、何某2犯強迫賣淫罪,證據(jù)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具體分析如下:

1.關于被告人何某2是否有通過辱罵方式強迫呂某賣淫的問題。在案證據(jù)中,指向被告人何某2對呂某有辱罵行為的證據(jù),有呂某的陳述和證人黃某1的證言。但是,證人黃某1的證言中所述的“如果‘小玲’不去賣淫,胖子和他老婆就罵她,罵了什么話我記不起來了”,并不能直接指向被告人何某2辱罵的目的是強迫呂某賣淫。被告人何某2承認其曾因呂某貪玩手機而說過她,而被告人雷某1予以證實。被告人何某2、雷某1均否認有辱罵強迫賣淫的行為。因此,認定被告人何某2通過辱罵方式強迫呂某賣淫的證據(jù)不足。

2.關于被告人何某2是否有通過威脅或毆打方式強迫呂某賣淫問題。在指向被告人何某2有通過威脅方式強迫呂某賣淫的證據(jù)中,直接證據(jù)僅有呂某自己的陳述“他也要我去賣淫,他給我兩個條件,一是順從他們的意思賣淫,一個是將我賣到湖南的地方”,該陳述沒有其他證據(jù)印證,被告人何某2予以否認,依法不能認定。至于呂某是否曾被毆打強迫賣淫,呂某沒有陳述其在中山時被打過,其是后來到了珠海橫琴才發(fā)生2016年11月30日晚發(fā)生被毆打事件。關于呂某被毆打的原因,呂某自己陳述是因為“阿某1”吃醋而在她身上出氣導致;被告人何某2之前一直否認毆打事實,庭審時承認毆打過,但辯解是因為錢的問題受“阿某1”指使而打呂某;在案其他證據(jù)亦不能印證有為強迫呂某賣淫而毆打其的事實,因此認定被告人何某2通過威脅、毆打方式強迫呂某賣淫的證據(jù)不足,相關指控不能成立。

3.關于被告人何某2是否有通過沒收手機方式阻止呂某對外求救、強迫其賣淫的問題。呂某陳述“后來這個手機在從中山到橫琴的那個晚上被人搶走了,搶我手機的人有點像胖子,當時天較黑,沒有看清面相”,其并未明確指認是被告人何某2沒收了其手機,因此,指證何某2在中山有沒收手機之行為的證據(jù)不充分。關于在橫琴時呂某的手機是否有被沒收,根據(jù)呂某的陳述、被告人雷某1的供述及證人黃某1的證言,均不能證實被告人何某2通過沒收手機來阻止呂某對外求救強迫呂某賣淫。相反,呂某自己陳述其到橫琴后是“老板娘”給買的手機,結合其使用手機號通訊記錄情況,并未發(fā)現(xiàn)呂某被沒收手機限制了對外求救的途徑。因此,不能認定被告人何某2通過沒收手機的方式阻止呂某對外求救、強迫其賣淫。

4.關于被告人雷某1是否受被告人何某2指使貼身看護呂某強迫其賣淫的問題。首先,呂某的陳述、被告人雷某1和何某2的供述、證人證言等均證實被告人雷某1有看管呂某并收取嫖資的行為,但二被告人均否認這種行為就是強迫其賣淫,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懷疑。其次,被告人雷某1辯解其是受被告人何某2雇傭的情節(jié)僅有被告人雷某1本人的供述,被告人何某2對此予以否認,也沒有其他證據(jù)印證,依法不能認定。因此,指控被告人雷某1受被告人何某2雇請貼身看管呂某強迫其賣淫的證據(jù)不足。

5.關于呂某賣淫是否自愿的問題。(1)在案證據(jù)中,直接指向呂某不是自愿賣淫的言詞證據(jù)有呂某的陳述、證人堯某、黃某1的證言,而呂某所稱在中山報警的情節(jié)無法查證,沒有證據(jù)顯示呂某曾告知過堯某、黃某1其是被強迫賣淫的,證人堯某、黃某1的證言指稱呂某賣淫不是自愿,具有較大主觀因素,其證明力需要結合全案其他證據(jù)進行分析,看能否與其他證據(jù)印證。根據(jù)前述分析,被告人雷某1看管呂某及收取嫖資,并不能直接指向強迫賣淫;被告人何某2與“阿某1”于2016年11月30日毆打呂某的原因與強迫賣淫無關;被告人何某2責罵呂某,也不足以認定強迫賣淫,因此,證人堯某、黃某1據(jù)其觀察作出呂某賣淫不是自愿的判斷,與在案證據(jù)無法印證,不足以證明呂某是被強迫賣淫。(2)直接指向呂某賣淫是自愿的言詞證據(jù),有被告人何某2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雷某1的后期的供述及當庭辯解、證人王某1的證言。被告人何某2一直不承認強迫呂某賣淫,稱呂某賣淫是自愿的;被告人雷某1的供述前后不一,從第一次庭審開始穩(wěn)定供稱呂某賣淫是自愿的;證人王某1認為呂某賣淫是自愿的。結合正反兩方面的證據(jù)來看,指控呂某賣淫不是自愿的證據(jù)達不到確實、充分的程度,依法不能認定。

綜上,結合全案證據(jù)來看,指控被告人雷某1、何某2犯強迫賣淫罪,證據(jù)達不到確實、充分程度,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懷疑,根據(jù)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故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何某2、雷某1犯強迫賣淫罪,證據(jù)不足,依法不予認定。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二、被告人雷某1、何某2構成何種犯罪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的規(guī)定,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且應當在判決前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本院在第二次開庭時,就本案可能涉及的罪名,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胤秸J為,被告人有強迫賣淫、協(xié)助組織、容留賣淫等行為,根據(jù)從一重罪處罰的原則,應按強迫賣淫罪定罪量刑。被告人何某2的辯護人則認為本案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被告人雷某1在庭審時也認為自己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根據(jù)本院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現(xiàn)就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如下分析:

1.被告人雷某1、何某2不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本案審理期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7年7月21日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從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該解釋實際提高了組織、協(xié)助組織賣淫等罪的入罪標準。根據(jù)《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組織賣淫罪或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入罪標準是管理或控制的賣淫人員在三人以上。本案中,雖然被告人雷某1、何某2對呂某存在協(xié)助管理或控制的行為,在行為上組織性特征比較明顯,但由于“阿某1”、“阿某2”和另外一名越南女子沒有歸案,“阿某1”與“阿某2”等二人之間是否存在組織賣淫罪所指向的組織行為特征,如是否有招募、雇傭等手段,管理或控制該二人賣淫,證據(jù)不足,“阿某1”與“阿某2”等二人的關系存在其他合理懷疑。因此,認定被告人雷某1、何某2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證據(jù)不足,依法不能認定,本院對被告人雷某1的相關辯解及被告人何某2的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2.被告人雷某1、何某2的行為構成容留賣淫罪。經(jīng)查,被告人雷某1、何某2經(jīng)與馬某1商定,容留呂某等3名越南女子在簡易美發(fā)廊等處賣淫,被告人何某2為呂某租住房子,被告人雷某1為呂某的賣淫提供接送服務,被告人何某2為另二名越南女子的賣淫提供接送服務,進行看管等,均屬于容留賣淫或為賣淫提供其他便利條件的情形,屬于刑法意義上的容留行為。以上事實,被告人雷某1、何某2供認不諱,且有呂某的陳述、證人堯某、黃某1、王某1證言等證據(jù)證實,結合當場查獲的事實,證據(jù)之間相互印證,已經(jīng)形成完整、閉合的證據(jù)鏈條,足以認定屬實。此外,被告人雷某1關于非法獲利的供述與證人堯某的證言相互印證,并有被告人何某2的供述、呂某陳述以及證人王某1等證據(jù)佐證,足以認定非法獲利超過1萬元的事實,已達到《解釋》第八條第一款第(五)項有關“非法獲利人民幣在1萬元以上”的入罪標準。綜上,被告人雷某1、何某2容留他人賣淫,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規(guī)定,構成容留賣淫罪。

本院認為,被告人雷某1、何某2容留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容留賣淫罪,應依法懲處。被告人雷某1、何某2均積極實施容留賣淫的犯罪行為,不宜區(qū)分主從,均按主犯定罪量刑。被告人何某2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稍大,在量刑時予以適當區(qū)分。被告人雷某1、何某2容留呂某賣淫次數(shù)頻繁,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被告人雷某1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雷某1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何某2有容留賣淫罪的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何某2一直不承認強迫賣淫罪,但其對容留賣淫的犯罪事實如實供述,當庭認罪,應認定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綜上,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款第(二)、(五)項,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撤銷重慶市巫山縣人民法院(2016)渝0237刑初43號刑事判決對被告人雷某1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已經(jīng)繳納)的緩刑部分。

二、被告人雷某1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連同前罪判處的拘役五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罰金從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何某2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7月29日止。罰金從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曹如波

審判員席銳

人民陪審員溫桂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紀暢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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