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師宗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云0323刑初172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17-10-18
一審請求情況
師宗縣人民檢察院以師檢公訴刑訴〔2017〕1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組織賣淫罪、被告人孔某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師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景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湯若辰,被告人孔某某及其辯護人劉富林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師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至2017年1月期間,被告人楊某前后在師宗縣葵山鎮(zhèn)溫泉村分別租用孔某某、楊某某家的房屋,前后組織多名越南籍女性進行賣淫活動。2016年10月份以前,被告人楊某在被告人孔某某家租用房屋并組織多名越南籍女性從事賣淫活動,期間被告人孔某某明知被告人楊某實施組織賣淫犯罪行為仍繼續(xù)提供場所,且實施協(xié)助被告人楊某進行管理收費、并駕車前往彌勒接非法入境的越南籍女性后運送至犯罪地進行賣淫活動等行為。2016年10月份后,因被告人孔某某家中建房,被告人楊某帶領其組織的越南籍女性重新租用楊某某家閑置房屋進行犯罪活動。期間,被告人楊某組織賣淫的越南籍女性有已經(jīng)離開的,截止公安機關查獲時,尚有7名越南籍女性在被告人楊某的組織下進行賣淫活動。
公訴機關針對其指控,列舉了戶籍證明、前科證明、抓獲經(jīng)過、證人證言、抓獲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現(xiàn)場辨認筆錄及照片、人物辨認筆錄等證據(jù)予以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以牟利為目的,前后組織多名越南籍女性進行賣淫活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被告人楊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孔某某明知他人實施的是組織賣淫的犯罪行為,仍為他人提供場所,協(xié)助實施收費、運送賣淫人員等管理行為,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楊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被告人楊某的辯護人發(fā)表如下辯護意見:對公安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犯組織賣淫罪不持異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自2016年開始組織賣淫不客觀、不準確,被告人楊某的第一次供述稱記不清具體從什么時間在葵山溫泉組織賣淫,第三次又供述大概是從2016年的5、6月開始在葵山溫泉實施組織賣淫行為的;從現(xiàn)有證據(jù)來看,只能認定被告人楊某2016年5、6月在葵山鎮(zhèn)溫泉村組織賣淫,期間中斷兩月,8月、9月公安機關嚴打,這兩個月楊某并未組織賣淫。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組織7名越南籍女性賣淫無法認定,公訴人的指控及起訴書并未明確哪7名越南籍女性在案發(fā)時還在楊某的組織下進行賣淫。對被告人的辨認筆錄中,僅有3名越南籍女性能辨認出楊某,其余都無法辨認出楊某。從現(xiàn)有證據(jù)僅能認定3名,分別為馮氏某某、黎氏某、葉氏某某,其余女性并未在楊某組織下實施賣淫。被告人楊某到案后坦白認罪。被告人楊某到案后已將犯罪所得35647.5元繳納至公安機關。
被告人孔某某辯解稱:楊某來我家租房子是事實,當時說的是賣燒烤。大概七、八月份我就叫他們走了。澡堂是以前就開的了,我沒有幫任何人收過費。我開車去接過兩次人,但不知道那些人是做什么的。
被告人孔某某的辯護人發(fā)表如下辯護意見:一、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二、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持有異議:1.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孔某某明知被告人楊某實施組織賣淫犯罪行為仍繼續(xù)提供場所”,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孔某某雖然自2017年1月至7月將房屋租給被告人楊某使用,但楊某是在2017年4月才開始實施組織賣淫活動,在孔某某發(fā)現(xiàn)楊某所組織賣淫女子系越南籍后就積極制止,在楊某我行我素的情況下,孔某某直接拒絕了楊某繼續(xù)租房的請求。2.公訴機關指控孔某某協(xié)助楊某進行管理收費的證據(jù)不足,其一,孔某某收取的是澡堂經(jīng)營費,沒有謀取其他利益;其二,7名越南籍女子對于孔某某是否分成的陳述前后矛盾,在沒有其他證據(jù)加以佐證的情況下,不能認定孔某某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情形。3.公訴機關指控孔某某開車到彌勒接越南籍女性,孔某某在去接人前并不知欲接人的真實身份,事后楊某將路費付給孔某某,可見楊某與孔某某之間不存在合作關系。三、被告人孔某某具有以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jié):1.被告人孔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2.被告人孔某某當庭認罪及初犯、偶犯情形;3.被告人孔某某愿意積極繳納罰金。綜上,請求對其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1月,被告人楊某先后租用孔某某、張某某(已判決)家房屋容留、介紹管氏某、黎氏某等女性從事賣淫活動,并從中牟利。被告人楊某在被告人孔某某家租房期間,被告人孔某某容留、介紹管氏某、黎氏某等女性在其自家經(jīng)營的澡堂內從事賣淫活動,并從中牟利。2017年1月17日,管氏蓉、黎氏某在從事賣淫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
上述事實,有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的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1.書證
(1)戶籍證明
證實:被告人楊某、孔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二人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2)前科證明
證實:經(jīng)師宗縣公安局葵山派出所核實,孔某某于2001年5月12日因非法買賣爆炸物被刑事拘留。
(3)抓獲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
證實:2017年1月17日14時許,師宗縣公安局在偵查中發(fā)現(xiàn)楊某在師宗縣城區(qū)出現(xiàn),隨后出動警力抓獲被告人楊某,并當場從其駕駛的云G2U515號越野車上查獲3名婦女,經(jīng)當場詢問,3名婦女疑似越南人,聽不懂漢語,隨后將被告人楊某和3名婦女帶回公安局調查。
2017年3月9日,師宗縣公安局民警電話聯(lián)系孔某某,通知其到師宗縣公安局接受調查,隨后孔某某來到師宗縣公安局后民警依法出示相關傳喚手續(xù),過程中被告人孔某某積極配合??啄衬车牡桨笐暈橹鲃拥桨?。
(4)師宗縣公安局局長信箱
證實:2016年12月20日,師宗縣公安局局長信箱接到舉報信,反映楊某等人在師宗縣葵山組織一伙越南人賣淫,嚴重影響當?shù)厣鐣刃颉?/p>
2.證人證言
(1)孔某甲證言
證實:楊某在孔某某家租房子用于組織越南人賣淫,之后沒有租給他,他就搬走了,之后來了兩個曾經(jīng)在過她家的小姐來,說租一個月房子賣淫,出去賣淫過程中被人用刀劃傷。
(2)張某某證言
證實:楊某是2016年5、6月份在其家旁邊租了一間房子,是張某某家母親的老房子,領著幾個越南“小姐”在溫泉從事賣淫活動。同時還陳述了自己容留了四個小姐進行賣淫活動,被調查當天,在他家的小姐也被一起帶走了。
(3)黎某某、張某甲、昝莫某、孔某乙、張某乙、殷某某、殷某甲、孔某丙、皇某某、左某某、張某丙、孔某丁、馬某、徐某某、張某丁、楊某某證言(該16名證人均是在師宗縣葵山鎮(zhèn)溫泉村從事溫泉澡堂服務的,其證言基本一致)
證實:楊某處有小姐,平時有客人來洗澡要找小姐,他們就跟楊某聯(lián)系。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楊某供述及辯解
證實:被告人楊某先后租用孔某某、張某某家房屋容留、介紹他人從事賣淫活動,并從中牟利。期間,孔某某容留、介紹他人從事賣淫活動,并從中牟利。
(2)孔某某供述及辯解
證實:2016年1、2月份期間,楊某找他租房,剛開始說賣燒烤,后來也沒有見賣,之后就知道他帶人來賣淫,中途停過一段時間,但房子繼續(xù)租,后來因為孔某某家建房子就搬走到張燕波家租房子做。期間,楊某不在,有客人來嫖娼,孔某某就幫楊某收著錢,回來后給他??啄衬持皇谦@取房租,另外如果是在他家澡堂進行的性交易,他就按照其他家澡堂一樣提取50元的提成,其他方面他沒有和楊某分取利潤。另外,孔某某幫楊某前去彌勒接過兩個小姑娘。事后楊某離開他家后,曾經(jīng)在他家的兩個小姑娘又主動來在他家進行了一段時間賣淫。
4.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1)現(xiàn)場勘查筆錄
證實:被告人楊某租用張某某家房屋的現(xiàn)場情況。
(2)現(xiàn)場辨認
證實:被當場查獲賣淫活動的現(xiàn)場情況。
(3)被當場查獲的嫖娼、賣淫人員材料
證實:管氏某、黎氏某在從事賣淫活動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的事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為賣淫的人與嫖客牽線搭橋的行為。容留、介紹賣淫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本案中,被告人楊某先后租用孔某某、張某某家房屋容留、介紹管氏蓉、黎氏某等人從事賣淫活動并從中牟利,期間,被告人孔某某容留、介紹管氏蓉、黎氏某等人在其經(jīng)營的澡堂內從事賣淫活動并從中牟利,二被告人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牽線搭橋,其行為均已構成容留、介紹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組織、被告人孔某某協(xié)助組織7名越南籍女性從事賣淫活動,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被告人楊某的刑事責任,以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追究被告人孔某某的刑事責任。本院認為,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是指在組織賣淫罪的共同犯罪中起幫助作用的行為;本案中,公訴機關雖針對其指控列舉了馮氏某某等7名越南籍女性的證言、7名越南籍女性的現(xiàn)場辨認、人物辨認等證據(jù)欲予證實,但為該7名越南籍女性在作陳述、辨認時提供的翻譯人員的翻譯能力(資質)存疑,且無其他證據(jù)證實被告人楊某實施了以招募、雇傭、強迫等手段控制他人賣淫的行為,故對公訴機關的該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孔某某的辯解意見本院予以部分采納。被告人楊某的辯護人、被告人孔某某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部分采納。被告人楊某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到案后坦白認罪,對其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孔某某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屬自首,對其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孔某某犯罪后有悔罪表現(xiàn),對其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可宣告緩刑。綜上所述,本院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懲治犯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楊某犯容留、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即繳清。
二、被告人孔某某犯容留、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即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殷桂園
審判員畢海明
人民陪審員孫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蕓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