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貴陽市南明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黔0102刑初6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17-07-24
審理經(jīng)過
貴陽市南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公訴刑訴(2016)16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組織賣淫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涉及個人隱私,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貴陽市南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懿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雷某某及其辯護人唐羽生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貴陽市南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09年3月,時某(已判刑)在貴陽市南廠路承包經(jīng)營“花香水藝”洗浴中心,王某1(已判刑)為其管理內(nèi)務,朱某、王某2(二人均判刑)分別被聘為該洗浴中心的主管和領班。在經(jīng)營期間,被告人雷某某伙同時某以招募、容留等手段組織多名賣淫人員賣淫。2009年8月16日,公安人員在該洗浴中心的607、608包房內(nèi)查獲兩對賣淫嫖娼人員,并查獲多名賣淫人員。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證人時某、王某1、王某2、朱某、周某、吳某、蔣某的證言、銀行卡回單、(2010)南刑初字第18號刑事判決書等證據(jù)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雷某某的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建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對其定罪處罰。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雷某某辯稱是時某打電話叫其到“花香水藝”洗浴中心幫忙,其與時某達成協(xié)議從中獲取提成,其認為自己的行為構成介紹賣淫罪,不構成組織賣淫罪。
其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本案的組織者是時某,被告人雷某某接受時某委托,幫助時某介紹朱某、王某2到“花香水藝”工作,招募他人從事賣淫活動行為,其所起的是協(xié)助時某組織賣淫的幫助作用,其行為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2、被告人雷某某系從犯、初犯、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建議人民法院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09年3月,時某(已判刑)承包經(jīng)營位于貴陽市南明區(qū)南廠路“花香水藝”洗浴中心后,為獲取非法利益,打電話邀約被告人雷某某到該洗浴中心來幫忙。之后,時某伙同被告人雷某某在洗浴中心開設了“理療部”,規(guī)定了不同的賣淫價格和提成方式,以招募、容留等手段組織多名婦女在該“理療部”內(nèi)賣淫。王某1(已判刑)則在該洗浴中心負責對賣淫人員進行結(jié)賬。另外,被告人雷某某任命朱某、王某2(二人均已判刑)分別為該“理療部”的主管和領班,協(xié)助其管理“理療部”的賣淫女,主要負責為客人介紹安排賣淫小姐,并與王某1對接“理療部”的提成和結(jié)算工作。同年8月17日,公安機關在該洗浴中心的607、608包房內(nèi)查獲兩對賣淫嫖娼人員,并查獲多名賣淫女。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核實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一、抓獲經(jīng)過,證實公安機關于2016年11月19日凌晨3時在貴州省麻江縣客車站停車場將被告人雷某某抓獲的事實。
二、被告人雷某某的戶籍證明,證實其作案時已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三、貴陽市南明區(qū)人民法院(2010)南刑初字第18號刑事判決書,證實:1、“花香水藝”洗浴中心系貴州武某實業(yè)集團租賃給楊某1經(jīng)營,時某又向楊某1承包經(jīng)營的事實。2、時某承包經(jīng)營“花香水藝”洗浴中心后,伙同雷某某開設了“理療部”,組織多名婦女在此賣淫的事實。3、劉某、袁嬌嬌、楊某2、田某、李某、張某、陳某、周某、蔣某、吳某等賣淫女在“花香水藝”洗浴中心內(nèi)從事賣淫活動并按“花香水藝”洗浴中心規(guī)定的收費價格和提成方式領取收入的事實。4、時某等人明知賣淫嫖娼系違法行為而在“花香水藝”洗浴中心內(nèi)組織賣淫活動的事實。5、2009年8月17日在“花香水藝”洗浴中心內(nèi)查獲兩對賣淫嫖娼人員及多名賣淫女,并抓獲時某、朱某、王某2、王某1的事實。6、時某因犯組織賣淫罪,朱某、王某2、王某1因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均已被判刑的事實。
四、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存款業(yè)務回單,證實朱某將經(jīng)營洗浴中心“理療部”期間應得的嫖資提成按比例轉(zhuǎn)款給被告人雷某某的事實;與朱某所說其每周以現(xiàn)金或轉(zhuǎn)賬的方式將嫖資提成比例中的50%結(jié)算給雷某某的事實相互印證。
五、證人時某的證言,證實:1、其承包經(jīng)營“花香水藝”洗浴中心后,打電話給雷某某請雷來幫忙,并伙同雷某某開設了“理療部”,由雷某某具體負責承包管理該“理療部”。2、其與雷某某在辦公室將“理療部”的相關細節(jié)談好后,雷某某就帶來兩名領班朱某和王某2以及幾名賣淫小姐進入洗浴中心開始管理“理療部”,并組織多名婦女在此賣淫。3、雷某某規(guī)定由朱某與洗浴中心的出納王某1進行結(jié)賬。
六、證人王某1的證言,證實:1、其到“花香水藝”洗浴中心工作后,主要為時某提供財務管理等幫助,洗浴中心每月的收支情況其都要掌握,“保健部”及“理療部”每天的收入也要匯交到其手里。2、該洗浴中心“理療部”的領班是朱某和王某2,她們主要負責為客人介紹安排賣淫女,并由朱某和王某2與其對接“理療部”的提成和結(jié)算工作。
七、證人朱某、王某2的證言,證實:1、被告人雷某某和時某招聘其到“花香水藝”洗浴中心的“理療部”分別擔任主管和領班,協(xié)助管理賣淫女。2、其二人向總經(jīng)理雷某某負責,雷某某是其二人的直接領導。3、時某、雷某某、王某1對洗浴中心存在賣淫行為是知情的,時某管雷某某,雷某某管其二人,王某1每月從財務領取“小姐”的提成交給其二人,其二人再發(fā)給“小姐”。4、嫖資提成比例是被告人雷某某與時某商量后規(guī)定的,其二人每天按比例結(jié)賬后就將提成比例的50%平分,另外50%每周拿給雷某某一次,雷某某在洗浴中心時,就提交現(xiàn)金給雷,雷不在時,就通過銀行每周匯到雷農(nóng)業(yè)銀行的卡上。
八、證人周某、吳某、蔣某的證言,證實:1、朱某、王某2邀約其到貴陽桑拿中心做小姐,為客人提供性服務。之后雷某某買了車票,其就與雷某某、朱某、王某2一起從湖南來到了貴陽“花香水藝”洗浴中心。2、雷某某是專門管理朱某和王某2的,朱某和王某2負責管理小姐在洗浴中心從事賣淫活動。
九、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證實:1、“花香水藝”洗浴中心的老板是時某,其是時某的朋友,時某讓其幫忙為洗浴中心找管理人員,之后其介紹了一名姓朱的婦女為時某搞管理(即管理賣淫女)。其對時某只是幫忙,沒有收取時某的介紹費、分紅、股份等任何好處。2、“花香水藝”洗浴中心存在賣淫行為,該中心的主管是兩個女的,一個姓朱、一個姓王,該中心被查獲時有多名賣淫女。
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真實有效,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被告人雷某某辯解稱其構成介紹賣淫罪,不構成組織賣淫罪以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雷某某某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不構成組織賣淫罪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本案中,被告人雷某某伙同時某建立賣淫組織,招聘朱某、王某2到“花香水藝”洗浴中心“理療部”分別擔任主管和領班,協(xié)助其管理多名賣淫女在該洗浴中心內(nèi)從事賣淫活動。其建立賣淫組織,有固定的賣淫場所,并通過朱某和王某2對賣淫女進行管理,組織安排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符合組織賣淫罪的特征,應構成組織賣淫罪。介紹賣淫罪,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為賣淫人員尋找賣淫對象,及嫖客;客觀表現(xiàn)是為賣淫人與嫖客之間進行引見、撮合,促成賣淫嫖娼的實現(xiàn)。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行為人是基于“協(xié)助故意”,而組織賣淫罪的行為人是基于“組織故意”;協(xié)助賣淫罪的行為是充當保鏢、打手、管賬等協(xié)助組織者的行為,而非直接實施組織賣淫的行為,而組織賣淫罪是直接實施組織賣淫的行為。綜上,被告人雷某某的行為不符合介紹賣淫罪和協(xié)助賣淫罪的特征,故上述辯解、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雷某某伙同時某以招募、容留等手段,組織多人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依法應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公訴機關提出對被告人雷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的建議,因量刑過重,本院不予采納。時某邀約被告人雷某某建立賣淫組織并提供固定的場所組織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系主犯;被告人雷某某接受時某邀約建立賣淫組織,招聘朱某、王某2在時某承包租賃的“花香水藝”洗浴中心內(nèi)組織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本院應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雷某某及其辯護人的辯解和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且無證據(jù)證實,本院均不予采納。被告人雷某某的辯護人提出雷某某系從犯,建議人民法院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雷某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2020年11月1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周葉
審判員翟濤
審判員田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嘉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