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長沙市芙蓉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湘0102刑初54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17-10-25
審理經過
長沙市芙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湘長芙檢刑訴[2017]5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某1、王某2、鄒某3、王某4、汪某5、李某6、張某7、曹某8、賀某9、祝某10、吳某11、張某12、張某13、馬某14犯組織賣淫罪和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長沙市芙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珺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曹某1及其辯護人傅維敏、被告人王某2及其辯護人黎明、王崇求、被告人鄒某3及其辯護人李琛華、被告人曹某8及其辯護人鄧日亮、被告人祝某10及其辯護人高永愛、被告人張某13及其辯護人王利華、被告人汪某5、王某4、張某12、張某7、吳某11、馬某14、李某6、賀某9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長沙市芙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曹某1、王某2、鄒某3、汪某5組織被告人王某4、曹某8、祝某10、張某13、張某12、張某7、吳某11、馬某14、李某6、賀某9在長沙市各酒店以發(fā)色情卡片和利用網絡招嫖的方式介紹賣淫。被告人曹某1負責協(xié)調酒店的關系、管理賣淫女并根據嫖客的需求進行“派單”、支付發(fā)色情卡片人員的工資、批準司機運送賣淫女、與賣淫女進行分成獲取巨額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2(微信名“紅紅火火”)對賣淫女鄧某某、馮某、陳某某、普某某、方某某、劉某、胡某某進行管理并“派單”給賣淫女,與鄒某3進行對賬,與曹某1一起獲取巨額非法利益。被告人鄒某3于2016年2月加入該組織賣淫犯罪集團,其負責利用微信和“QQ”聯系嫖客進行網絡招嫖,其與王某2對賬后收取賣淫女一半的嫖資。被告人王某4于2016年4月份開始在長沙市芙蓉區(qū)、雨花區(qū)等多處酒店發(fā)放色情卡片介紹賣淫,與曹某1協(xié)商后將嫖客信息告知王某2并由王某2安排賣淫女到酒店賣淫,每單收取80元至120元不等的提成,共計獲利人民幣3800余元。被告人汪某5、曹某8、張某13、張某12、張某7、李某6負責到各大酒店發(fā)送色情卡片,賣淫女與嫖客發(fā)生沖突時充當“打手”處理糾紛。被告人曹某1、王某2利用賣淫非法獲利人民幣2347972元;被告人鄒某3非法獲利30余萬元;被告人汪某5、張某13、張某7、張某12、李某6、祝某10、吳某11、馬某14、賀某9每月獲利人民幣4000元左右。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曹某1、王某2、鄒某3的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且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汪某5、王某4、曹某8、祝某10、張某13、張某12、張某7、吳某11、馬某14、李某6、賀某9的行為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并提交了相關證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曹某1、王某2、鄒某3、汪某5、王某4、曹某8、祝某10、張某13、張某12、張某7、吳某11、馬某14、李某6、賀某9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均沒有提出異議。被告人曹某1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曹某1的行為發(fā)生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5日頒布實施的《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前,而當時對該罪名認定情節(jié)嚴重并無相應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不應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且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曹某1非法獲利二百余萬元及組織賣淫女達十人以上均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亦不能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曹某1系初犯,案發(fā)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請求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2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王某2在共同犯罪中僅僅是利用微信對賣淫小姐實施派單和與鄒某3進行對賬,獲利全部歸曹某1所得,其行為應認定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如果構成組織賣淫罪,也應認定為從犯;且被告人王某2系初犯,犯罪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請求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鄒某3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鄒某3在共同犯罪中僅僅是提供了嫖客的需求信息,并沒有對賣淫小姐實施組織管理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被告人鄒某3系初犯,犯罪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請求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曹某8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曹某8系初犯,犯罪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身體患有疾病,請求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祝某10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祝某10系初犯,犯罪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家庭的唯一勞動力,請求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13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張某13系初犯,參與的時間較短,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曹某1、王某2組織被告人王某4、汪某5、曹某8、祝某10、張某13、張某12、張某7、吳某11、馬某14、李某6、賀某9在長沙市各酒店以發(fā)色情卡片并與被告人鄒某3合作利用網絡招嫖的方式組織婦女賣淫。
在以曹某1、王某2為首的犯罪集團中,被告人曹某1負責協(xié)調酒店的關系、管理賣淫女并根據嫖客的需求進行“派單”、支付發(fā)色情卡片人員的工資、批準司機運送賣淫女、與賣淫女進行分成獲取巨額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2(微信名“紅紅火火”)對賣淫女鄧某某、馮某、陳某某、普某某、方某某、劉某、胡某某等人進行管理并“派單”給賣淫女,與鄒某3進行對賬,與曹某1一起獲取巨額非法利益。被告人鄒某3于2016年2月加入該組織賣淫犯罪集團,其與其他“鍵盤手”負責利用微信和“QQ”聯系嫖客進行網絡招嫖,并將招嫖信息提供給曹某1、王某2,交易成功后與王某2對賬收取賣淫女一半的嫖資。被告人王某4于2016年4月份開始在長沙市芙蓉區(qū)、雨花區(qū)等多處酒店發(fā)放色情卡片介紹賣淫,王某4與曹某1協(xié)商后由王某4將嫖客信息告知王某2并由王某2安排賣淫女到酒店賣淫,賣淫成功后每單收取80元至120元不等的提成,王某4共計獲利人民幣3800余元。被告人汪某5、李某6、曹某8、賀某9、張某12、張某7、祝某10、吳某11、馬某14、張某13先后加入該犯罪集團,被告人汪某5協(xié)助曹某1聯系發(fā)放色情卡片的酒店,并帶領張某13等人一起發(fā)放卡片。被告人李某6、曹某8、張某12、張某7、張某13負責到各大酒店發(fā)送色情卡片。被告人祝某10、吳某11、賀某9、馬某14負責接送賣淫小姐,各被告人在賣淫小姐與嫖客發(fā)生沖突時充當“打手”處理糾紛。被告人曹某1、王某2利用賣淫組織非法獲利約50萬元;被告人鄒某3利用微信招嫖共計非法獲利10余萬元。被告人汪某5、李某6、張某7、張某12、賀某9、祝某10、吳某11、馬某14、張某13每月獲利4000元左右。
2016年5月30日,曹某1接到褚某某的電話后派單給賣淫女前往長沙市芙蓉區(qū)匯客酒店600房內賣淫,賣淫女與褚某某因嫖資發(fā)生了沖突。隨后賣淫女與曹某1聯系,曹某1即電話聯系汪某5,汪某5后帶領張某7等人前去處置賣淫女與嫖客糾紛,汪某5、張某7等人對嫖客褚某某恐嚇、威脅,褚某某被迫支付了嫖資。
2016年8月25日22時許,被告人曹某1通過電話派單給賣淫女胡某某,要胡某某前往長沙市芙蓉區(qū)古曲中路“眾和酒店”4068房賣淫。胡某某在該酒店以300元價格與劉某某(已行政處罰)進行賣淫嫖娼。同日23時,公安機關將兩人抓獲。
2016年10月28日凌晨零時許,被告人王某2通過電話派單給賣淫女劉某要劉某到長沙市芙蓉區(qū)遠大路“今天連鎖酒店”619房賣淫。劉某在該房內以800元價格與徐某(已行政處罰)進行賣淫嫖娼。同日1時許,公安機關在該房間內將兩人抓獲,并扣押了嫖資人民幣800元。
2016年10月27日10時許,被告人王某2打電話派單給賣淫女陳某某(已行政處罰)要其到長沙市芙蓉區(qū)麗日王朝酒店8899房進行賣淫活動。陳某某要被告人祝某10將其送至麗日王朝酒店,并支付了祝某1050元車費。陳某某在該房間內與嫖客發(fā)生了沖突后立即通知了王某2、祝某10,隨后王某2通知了曹某1,曹某1通知了汪某5、曹某8、張某7、張某13、張某12、李某6、吳某11、馬某14、賀某9等人到麗日王朝酒店8899房內處理賣淫女與嫖客的糾紛。
2016年10月28日凌晨2時許,公安機關在長沙市芙蓉區(qū)遠大路麗日王朝酒店將被告人曹某8、張某13、張某7、祝某10、賀某9以及賣淫女鄧某某(已行政處罰)、陳某某抓獲。現場扣押了兩根管殺、扣押了曹某8隨身攜帶的一把殺豬刀、一瓶辣椒噴霧、張某7隨身攜帶的41張色情卡片。2016年10月28日凌晨2時30分許,公安機關在長沙市芙蓉區(qū)遠大路倪兒府大酒店門口將被告人王某2抓獲。2016年10月28日凌晨3時許,公安機關在鄒某3租住的長沙市岳麓區(qū)楓林三路麓谷明珠1棟1817房將被告人鄒某3抓獲,并扣押了用于作案用的一臺臺式組裝電腦及中信銀行卡一張。2016年10月28日凌晨4時許,公安機關在長沙市芙蓉區(qū)馬坡嶺西龍村雙陽路污水處理廠門口將被告人張某12、馬某14、李某6、吳某11抓獲。當日凌晨5時許,公安機關在長沙市芙蓉區(qū)歐泰酒店門口將被告人曹某1抓獲。當日凌晨5時20分許,公安機關在長沙市馬王堆新橋一村一夜宵店將賣淫女馮某(已行政處罰)抓獲。2017年8月4日,公安機關在長沙市雨花區(qū)高橋城市便捷酒店5003房內將被告人王某4抓獲;同日,公安機關在益陽市茈湖口鎮(zhèn)祁青村第十五村民組被告人汪某5家中將被告人汪某5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下列由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本院庭審質證、認證的證據證明:
1、受案登記表及到案經過、抓獲經過證明,被告人曹某1、王某2、鄒某3、王某4、汪某5、李某6、張某7、曹某8、賀某9、祝某10、吳某11、張某12、張某13、馬某14均系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2、證人劉某的證言證明,劉某于2016年8月份經“佳佳”介紹加入一個叫“清哥”的賣淫組織,“清哥”是該組織的老板,張某7、汪某5等人負責發(fā)卡片,每次均是王某2通過電話或者微信派單,每次賣淫的收入60%要交給賣淫組織,自己得40%,2016年10月28日凌晨零時許,劉某在長沙市芙蓉區(qū)遠大路“今天連鎖酒店”619房間內賣淫時被公安機關抓獲;
3、證人徐某的證言證明,徐某于2016年10月27日晚23時許入住長沙市芙蓉區(qū)遠大路“今天連鎖酒店”619房間,徐某通過房間內地上一張卡片上的電話聯系賣淫女上門服務,后來一名賣淫女進入房間服務,兩人在房間內發(fā)生了性關系后被公安民警抓獲;
4、證人胡某某的證言證明,胡某某經人介紹到“清哥”那里上班,由“清哥”介紹胡某某去賣淫。2016年8月25日22時許,“清哥”安排胡某某到長沙市芙蓉區(qū)古曲中路“眾和酒店”4068房間以300元的價格上門賣淫,后在離開該房間時被公安民警抓獲;
5、證人劉某某的證言證明,2016年8月25日22時許,劉某某在長沙市芙蓉區(qū)古曲中路“眾和酒店”4068房間開房休息,后劉某某利用房間內門底下的一張招嫖卡片上的電話聯系賣淫女上門服務,以300元的價格與一名賣淫的女子發(fā)生了性關系,后民警進入房間將其抓獲;
6、證人褚某某的證言證明,2016年5月30日凌晨,褚某某在長沙市芙蓉區(qū)匯客酒店600房間休息,并叫來一名賣淫小姐上房提供按摩服務,后雙方因嫖資發(fā)生爭執(zhí),該名賣淫小姐離開后就沖進來四名男子,對其進行恐嚇,并將其放在床頭柜上的現金搶走了;
7、證人鄧某某、馮某、陳某某、普某某、方某某的證言證明,她們均在曹某1、王某2的賣淫組織團伙里從事賣淫服務,該賣淫組織建立了一個名為“兄弟齊心黃土變成金”的微信群,如果小姐出事了曹某1就會在群里叫人幫忙處理;
8、證人楊某某、李某某、李某某1的證言證明,楊某某與鄧某某、李某某與方某某、李某某1與“小薇”均系男女朋友關系,鄧某某、方某某以及“小薇”均在曹某1、王某2的賣淫組織團伙里從事賣淫活動,該組織有一個名叫“兄弟齊心黃土變成金”的微信群,小姐與嫖客發(fā)生沖突時就在微信群里聯系,或者是打電話一起去處理;
9、扣押經過、扣押物品清單證明,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時當場收繳了被告人隨身攜帶的殺豬刀、辣椒噴霧、管殺、鋼管等作案工具以及從被告人鄒某3處收繳了作案用的電腦及中信銀行卡一張;
10、辨認筆錄證明,經過指認指出被告人曹某1、王某2、鄒某3、王某4、汪某5、李某6、張某7、曹某8、賀某9、祝某10、吳某11、張某12、張某13、馬某14均系本案的犯罪嫌疑人;
11、現場扣押物品的照片及微信截圖照片和手機通話記錄的照片;
12、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12261901007971235、戶名為曹某1的銀行流水清單;中信銀行賬號為6217711601500190、戶名為鄒某3的銀行流水清單;
13、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賣淫女劉某、胡某某及嫖客徐某、劉某某已被行政處罰;
14、收繳物品清單、證據保全清單證明,公安機關抓獲賣淫女劉某和胡某某時分別從其身上收繳嫖資人民幣800元和300元;
15、檢查筆錄及現場照片及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證明,劉某與徐某賣淫所得嫖資800元被公安民警當場扣押;
16、益陽市資陽區(qū)人民法院和益陽市赫山區(qū)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人祝某10、吳某11曾經因犯罪被判刑;
17、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被告人曹某8經診斷為雙相障礙,實施危害行為時及目前處于疾病緩解期,實施危害行為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目前有受審能力;
18、被告人曹某1、王某2、鄒某3、王某4、汪某5、李某6、張某7、曹某8、賀某9、祝某10、吳某11、張某12、張某13、馬某14的身份證明材料及現實表現材料證明,各被告人均已達刑事責任年齡;
19、被告人曹某1、王某2、鄒某3、王某4、汪某5、李某6、張某7、曹某8、賀某9、祝某10、吳某11、張某12、張某13、馬某14的多次供述證明,其供述內容與本院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1、王某2為共同實施賣淫犯罪行為組成犯罪集團,組織多名婦女賣淫,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鄒某3、王某4、汪某5、李某6、張某7、曹某8、賀某9、祝某10、吳某11、張某12、張某13、馬某14明知被告人曹某1、王某2組織他人賣淫,仍為其提供幫助,其行為均已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公訴機關對被告人曹某1、王某2、王某4、汪某5、李某6、張某7、曹某8、賀某9、祝某10、吳某11、張某12、張某13、馬某14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鄒某3犯組織賣淫罪,本院認為,被告人鄒某3在該犯罪團伙中并未對賣淫婦女起到組織、指揮、管理的作用,其行為應當認定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被告人鄒某3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鄒某3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曹某1、王某2犯組織賣淫罪且情節(jié)嚴重,本院認為,因被告人曹某1辯解自己持有的中國工商銀行卡上(卡號6212261901007971235)的入賬總額二百余萬元,其中不僅有賣淫非法所得還包含有其它的合法收入在內,公訴機關指控該銀行卡內的資金全部為犯罪收入沒有其它證據予以印證,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因此認定曹某1、王某2違法所得達一百萬元以上的證據不足,另外也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曹某1、王某2組織了十名以上的賣淫婦女從事賣淫服務,故對該情節(jié)嚴重的指控,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曹某1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曹某1的犯罪行為不構成情節(jié)嚴重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王某2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2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2在犯罪團伙中利用微信群對賣淫婦女進行管理,并負責給賣淫婦女派單,對賣淫婦女起了組織、管理作用,應當認定為組織賣淫罪,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王某2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2在組織賣淫共同犯罪中系從犯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在組織賣淫共同犯罪中,如果是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應當認定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而不宜認定為從犯,故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曹某1、王某2、鄒某3、王某4、汪某5、李某6、張某7、曹某8、賀某9、祝某10、吳某11、張某12、張某13、馬某14犯罪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曹某1、王某2、鄒某3、曹某8、祝某10、張某13的辯護人提出的請求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曹某1、王某2、鄒某3、王某4、汪某5、李某6、張某7、曹某8、賀某9、張某12、張某13、馬某14均系初犯,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6、張某7、賀某9、馬某14經本院審前調查,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曹某1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24年10月27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王某2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23年10月27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鄒某3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27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王某4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9年8月3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五、被告人汪某5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9年4月3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六、被告人李某6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李某6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持判決書到居住地司法所報到,接受社區(qū)矯正。)
七、被告人張某7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張某7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持判決書到居住地司法所報到,接受社區(qū)矯正。)
八、被告人曹某8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九、被告人賀某9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賀某9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持判決書到居住地司法所報到,接受社區(qū)矯正。)
十、被告人祝某10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羈押的39日一并折抵,即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十一、被告人吳某11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羈押的39日一并折抵,即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十二、被告人張某12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十三、被告人張某13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十四、被告人馬某14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馬某14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持判決書到居住地司法所報到,接受社區(qū)矯正。)
十五、追繳被告人曹某1非法所得人民幣50萬元,上繳國庫;追繳被告人鄒某3違法所得人民幣10萬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謝紹平
人民陪審員毛一原
人民陪審員卿孝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