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西刑初字第63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14-06-09
審理經過
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西檢刑訴(2014)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邵某1、肖某2、鄧某3犯組織賣淫罪,被告人陶某、張某甲、戴某、吳某、嚴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鐘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邵某1、肖某2、鄧某3、陶某、張某甲、戴某、吳某、嚴某、辯護人胡晨洲、徐德昌、盧勝群、章亮明、周順明、章文華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被告人邵某1牽頭,與鄒玉兵、包文革、吳大年(以上三人均另案處理)等人共同投資,承租南昌市丁公路華悅大酒店三、四樓,開設芬蘭浴桑拿中心,招募30余名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從嫖資中提成;并招募被告人肖某2、被告人鄧某3為主要管理人員,其中肖某2主要負責芬蘭浴的日常事物管理及服務生管理,鄧某3負責收銀工作、管理賣淫女、為業(yè)務經理、服務生發(fā)放提成、工資;招募被告人陶某為芬蘭浴安保人員負責看護場子,招募被告人張某甲為前臺收銀人員;招募被告人戴某、被告人吳某、被告人嚴某為業(yè)務經理,專門介紹客人來芬蘭浴嫖娼;為了避免被公安機關查獲,2012年12月20日,邵某1安排羅某乙(另案處理)作為芬蘭浴的負責人與華悅大酒店簽訂租賃合同,對外宣稱羅某乙是芬蘭浴的老板。
2013年5月27日0時許,南昌市特警支隊對華悅大酒店三、四樓芬蘭浴進行檢查,當場抓獲被告人肖某2、鄧某3、陶某等人,以及彭丹丹等賣淫嫖娼人員二十余人,并當場繳獲2013年5月26日的收銀計某。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交了證人證言、計某、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
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邵某1組織多人賣淫,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肖某2、鄧某3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陶某、張某甲、吳某、戴某、嚴某協(xié)助他人組織賣淫,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邵某1、鄧某3、陶某、吳某、戴某、嚴某對起訴書的指控沒有異議。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肖某2辯解,我只是打工者,不構成組織他人賣淫罪。
被告人張某甲辯解,我沒有收過銀,我和服務生差不多。
被告人邵某1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邵某1在主觀上只有容留賣淫的故意,不具有組織賣淫的故意。客觀上也不存在組織性及對賣淫者進行控制的情形,被告人不構成組織賣淫罪,應為容留賣淫罪。被告人邵某1不構成法律上和事實上的情節(jié)嚴重。
被告人肖某2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肖某2的行為不構成組織賣淫罪,其主觀上沒有組織賣淫的故意,客觀上實施的是對桑拿中心的服務管理工作,是桑拿中心招聘的打工人員,每月領取固定工資,只起到了協(xié)助組織賣淫的作用,應按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定罪處罰。被告人肖某2認罪態(tài)度較好。
被告人鄧某3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鄧某3在桑拿浴所從事的工作都是由第一被告人邵某1委派的,其在桑拿浴做什么工作,干多少活都必須聽從老板的安排,她在整個組織賣淫活動中居于輔助次要作用,應按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進行處罰。被告人鄧某3認罪態(tài)度較好。
被告人戴某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戴某不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應認定為介紹賣淫罪。被告人戴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
被告人嚴某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嚴某的行為不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構成介紹賣淫罪。被告人嚴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邵某1牽頭,與鄒玉兵、包文革、吳大年(以上三人均另案處理)等人共同投資,承租南昌市丁公路華悅大酒店三、四樓,開設芬蘭浴桑拿中心,招募30余名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從嫖資中提成;并招募被告人肖某2、鄧某3為主要管理人員,其中肖某2主要負責芬蘭浴的日常事務管理及服務生管理,鄧某3負責收銀工作、管理賣淫女、為業(yè)務經理、服務生發(fā)放提成、工資;招募被告人陶某為芬蘭浴安保人員負責看護場子,招募被告人張某甲為前臺收銀人員;招募被告人戴某、被告人吳某、被告人嚴某為業(yè)務經理,專門介紹客人來芬蘭浴嫖娼;為了避免被公安機關查獲,2012年12月20日,邵某1安排羅某乙(另案處理)作為芬蘭浴的負責人與華悅大酒店簽訂租賃合同,對外宣稱羅某乙是芬蘭浴的老板。
2013年5月27日0時許,南昌市特警支隊對華悅大酒店三、四樓芬蘭浴進行檢查,當場抓獲被告人肖某2、鄧某3、陶某等人,以及彭丹丹等十三對賣淫嫖娼人員,并當場繳獲2013年5月26日的收銀計某。收銀計某反映2013年5月26日共177個鐘,其中500元的33次,400元的144次。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并予以確認的證據證實:
1、證人羅某甲的證言,證實華悅大酒店是2005年5月開業(yè),我是該酒店的副總,該酒店大約二年前開始有桑拿浴,桑拿浴是對外承租,承租人是羅某乙,沒有換過人,是2012年年底跟他簽訂的合同。桑拿浴平時基本都是肖總在跟我們酒店聯(lián)系,租金每月是十六萬,對方租金是每月交到酒店財務部。羅某乙是單獨經營還是合伙經營我不清楚。
2、證人朱某的證言,證實我是在華悅大酒店三樓桑拿中心做服務生領班。負責管理桑拿中心里服務生的日常工作。老板姓羅,肖某2是負責管理店里的全部日常事務,下面有業(yè)務部門,負責招聘、培訓、管理小姐的培訓部門,前臺的收銀部門,負責維護店里秩序的部門,還有負責管理店里服務生及物品的部門共五個部門。業(yè)務部門一共有八個業(yè)務經理,八個業(yè)務經理的工作是負責介紹客人來桑拿浴中心消費。維護店里秩序的是陶某,他平時就在店里看場子。前臺工作人員是鄧某3和張某甲,他們?yōu)榧紟熍喷姟①I單、收錢。店里有兩個服務項目,分別是400元、500元的,具體干什么我不清楚,但大家都知道是為客人提供性服務。店里按比例與技師分成,具體如何分我不清楚,業(yè)務經理按自己介紹業(yè)務收取費用的10%比例進行提成。店里有管理制度。老板一直是羅總,沒有更換過。一般情況下是二、三十個技師在店里上班,平均每天七十至八十個鐘,有時有一百多個。來消費的客人一般是業(yè)務經理帶來的,通常從三樓后門進來,客人做完服務交錢到前臺,每天營業(yè)結束后,收銀會將營業(yè)額和賬單交給羅總。
3、證人張某乙的證言,證實我負責桑拿浴三樓、四樓的衛(wèi)生打掃,有時幫客人送礦泉水和毛巾等用品。在這里上班兩個多月,一個月工資1800元。負責我們的是肖經理,有時候會檢查我們打掃衛(wèi)生。工資在前臺領取,我沒有見過桑拿浴的老板,我知道桑拿浴里面是從事賣淫嫖娼的違法活動。我只知道自己是工作,沒有想到是在間接參與違法活動。
4、證人任某的證言,證實我負責三樓的衛(wèi)生,待遇1900元,我聽說有個姓陶的、姓肖的經理,沒有見過老板,我知道里面從事賣淫嫖娼的違法活動。
5、證人熊某的證言,證實我在桑拿浴負責做飯,每月2500元。每次工資朱某幫我代領,他負責桑拿浴的服務員,我不知道桑拿浴從事賣淫嫖娼活動,我沒有見過老板。
6、證人許某的證言,證實我在四樓包廂打掃衛(wèi)生,月薪1800-1900,桑拿浴的經理叫肖總,還有個龍總,沒有見過老板,我有點懷疑這里是賣淫嫖娼的,同事叫我不要問。
7、證人蔡某的證言,證實我是華悅桑拿浴的賣淫女,上班時間是每天中午13時到第二天凌晨2點,桑拿小姐上班就坐在三樓一個房間,客人來了前臺就會打電話叫小姐到房間去接待客人。5月26日前臺接待的是鄧某3和張某甲,桑拿浴的一切都是肖某2經理負責,這里是賣淫嫖娼的。
8、證人羅某乙的證言,證實華悅大酒店芬蘭浴管事的經理是肖某2,是負責管理場子里的事。收銀員是鄧某3,是負責收錢、發(fā)工資。業(yè)務經理是負責帶客人到桑拿浴來消費的。技師是桑拿浴里的賣淫小姐。桑拿浴提供性服務。合同書是我簽的,是桑拿浴老板邵某1叫我簽的。我每月在鄧某3手上領錢,開始是2000元,后來是3000元。2013年2月邵某1根我說如果桑拿浴出了事就由我出面說我是老板,并且答應給我一筆錢,要求我承擔一切法律后果,他自己想逃避法律打擊。
邵某1自己是老板肯定知道桑拿浴有賣淫嫖娼的事。
9、嫖娼人員的證言
(1)、徐靈心的證言,證實2013年5月26日我在華悅桑拿浴嫖娼被抓獲,四百全套,我是戴經理介紹來的。
(2)、張雪龍的證言,證實2013年5月26日我在華悅桑拿浴嫖娼被抓獲,四百全套,肖總安排小姐
(3)、朱健的證言,證實2013年5月26日我在華悅桑拿浴嫖娼被抓獲,我去華悅桑拿浴嫖娼,是通過業(yè)務經理“英子”介紹的。
(4)、樊寅俊的證言,證實2013年5月26日我在華悅桑拿浴嫖娼被抓獲,去華悅桑拿浴嫖娼,是通過陶經理介紹,他帶小姐給我挑。
(5)、萬里程的證言,證實2013年5月26日我在華悅桑拿浴嫖娼被抓獲,我是通過朋友介紹去華悅桑拿浴嫖娼的。
(6)、陳斌的證言,證實2013年5月26日我在華悅桑拿浴嫖娼被抓獲,我是與姚紹華一起到華悅桑拿浴嫖娼,由肖總介紹。
(7)、趙俊的證言,證實2013年5月26日我在華悅桑拿浴嫖娼被抓獲,是通過朋友介紹,由肖總接待,到華悅酒店桑拿浴嫖娼。
(8)、胡國蘭的證言,證實2013年5月26日我在華悅桑拿浴嫖娼被抓獲,是同朋友丁治一起來桑拿浴的。
(9)、胡航的證言,證實2013年5月26日我在華悅桑拿浴嫖娼被抓獲,我是由肖經理接待,到華悅酒店桑拿浴嫖娼。
(10)、姚紹華的證言,證實2013年5月26日我在華悅桑拿浴嫖娼被抓獲,是通過吳姐介紹,到華悅酒店桑拿浴嫖娼。
(11)、丁治的證言,證實2013年5月26日我在華悅桑拿浴嫖娼被抓獲,是通過黃平經理介紹到華悅酒店桑拿浴嫖娼。
(12)、沈軼的證言,證實2013年5月26日我在華悅桑拿浴嫖娼被抓獲,通過吳姐介紹到華悅桑拿浴嫖娼。
(13)、王序華的證言,證實2013年5月26日我在華悅桑拿浴嫖娼被抓獲,和沈軼一起,通過吳姐介紹到桑拿浴嫖娼,發(fā)生完關系后錢交給前臺。
10、賣淫人員的證言
(1)、洪凱惠的證言,證實2013年5月26日我因為在華悅桑拿浴向他人提供性服務被抓獲。華悅酒店桑拿浴就是賣淫場所。我是一個叫李婷的朋友介紹來的,賣淫是想賺錢,一星期到吧臺結算一次,吧臺得30%,我得70%。一共有20-30個按摩小姐,
(2)、王芳的證言,證實2013年5月26日我因為在華悅桑拿浴向他人提供性服務被抓獲。華悅桑拿浴就是賣淫的,小姐由鄧某3管理,不知道老板是誰,有400元和500元的項目,與酒店分成,有30多小姐,每個小姐每天接待5、6個客人,桑拿浴一天接待客人180人左右。400元的全套服務我得280元,桑拿浴得120,500的我得320元,桑拿浴得180元。每個星期跟桑拿浴結算一次,憑紅色單據結算一次。我是“小麗”介紹來的,她說這里生意好做
(3)、林東梅的證言,證實2013年5月26日我因為在華悅桑拿浴向他人提供性服務被抓獲。在華悅酒店桑拿浴賣淫,有400和500的項目,我自己到華悅酒店應聘的,我每天接待客人可以賺500元。工作流程是業(yè)務經理叫小姐出來讓客人挑,小姐進包廂向客人介紹服務,然后小姐幫客人性服務完以后小姐帶客人到前臺結賬,前臺開一份單子,小姐寫上自己的工號。一份單子有兩張,紅色是給小姐的,白色是前臺留著給小姐結賬的。桑拿浴有30多個小姐,所有的小姐由鄧某3經理管理,她負責我們上下班點到,400元的全套服務我得280元,桑拿浴得120,500的我得320元,桑拿浴得180元,每星期憑紅色單子到前臺結賬一次。桑拿中心規(guī)定小姐要準時上下班,請假一天扣100元,客人投訴就沒提成。
(4)、胡善嬌的證言,證實2013年5月26日我因為在華悅桑拿浴向他人提供性服務被抓獲。我是一個朋友介紹來華悅酒店桑拿浴賣淫的,桑拿浴有三十多個小姐,收入與前臺三七分成,一星期結算一次,避孕套都由店里提供。
(5)、譚蕾君的證言,證實2013年5月26日我因為在華悅桑拿浴向他人提供性服務被抓獲。我是自己去華悅桑拿浴應聘的,在華悅酒店桑拿浴賣淫,有四百、五百兩種項目,桑拿浴會提供避孕套。
(6)、曾祥芬的證言,證實2013年5月26日我因為在華悅桑拿浴向他人提供性服務被抓獲。在華悅酒店桑拿浴賣淫,工號不是按順序編的,是挑自己喜歡的號,賣淫后客人把錢交給吧臺,與前臺三七分成,一星期結算一次,避孕套前臺提供,我以前聽一個朋友說這里招按摩小姐,我就自己來應聘了,
(7)、張某丙的證言,證實2013年5月26日我因為在華悅桑拿浴向他人提供性服務被抓獲。自己應聘來的,客人直接把錢交給前臺,和桑拿浴提成,400的項目我提成280,500的項目我提成320,避孕套由前臺提供,
(8)、彭丹丹的證言,證實2013年5月26日我因為在華悅桑拿浴向他人提供性服務被抓獲。經過“小葉”的介紹到華悅桑拿浴賣淫,賣淫前培訓了三天,由許姐培訓,我差不多呆了2個多月,店里有二十多個小姐,
(9)、周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5月26日我因為在華悅桑拿浴向他人提供性服務被抓獲。2013年4月23日我開始在華悅酒店桑拿浴賣淫。前臺鄧某3(鄧總)接待我的,談好每天上班時間是中午一點到凌晨二點,一星期結算一次,結算的也是鄧總,管理人員有鄧總、肖總、黃總、吳姐、英姐,他們在店里就是接待客人和安排我們小姐見客人賣淫,平時主要是肖總在管理日常工作。賣淫費用與桑拿浴三七分成,避孕套由桑拿浴提供。我上班一個月時間有二十天上班,平均每天五次,一共一百余次。店里有三十多個小姐。肖某2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發(fā)生性關系時要求帶避孕套,避孕套由桑拿浴提供。
(10)、王穎的證言,證實2013年5月26日我因為在華悅桑拿浴向他人提供性服務被抓獲。我在華悅酒店桑拿浴賣淫,今年五月中旬自己去應聘的,工作就是按摩,推油和客人發(fā)生性關系。店里有20多個小姐。店里規(guī)定請一次假扣一百元。
(11)、侯潤瓊的證言,證實2013年5月26日我因為在華悅桑拿浴向他人提供性服務被抓獲。我自己去應聘在華悅酒店桑拿浴賣淫,有400元和500元的項目,在店里呆了半年多,每天接待客人可以賺大概1000元,上班的小姐有30多人,所有小姐都是鄧某3管理,我們叫她鄧經理,她負責我們上下班點到,每個小姐每天有五、六個客人,也就是桑拿浴一天接待客人是180個左右,我們和前臺每星期結賬一次。華悅桑拿浴只有賣淫嫖娼的活動,沒有其他服務,避孕套由前臺提供,
(12)、王巍的證言,證實2013年5月26日我因為在華悅桑拿浴向他人提供性服務被抓獲。通過老鄉(xiāng)介紹去應聘的,工作就是推油、按摩和客人發(fā)生性關系。有四百、五百兩種項目,和桑拿浴分成,一周結算一次,避孕套由前臺提供。
(13)、張琳的證言,證實2013年5月26日我因為在華悅桑拿浴向他人提供性服務被抓獲。我自己去應聘在華悅酒店桑拿浴賣淫。
11、被告人邵某1的供述,證實華悅大酒店桑拿浴是2012年12月開的。由我牽頭提出來的,有六七個股東,我(15%)、鄒玉兵(40%)、包文革(10%)、吳大年(10%)、肖某2(10%)、鄧某3(10%)、羅某乙(5%)。我在桑拿浴負責協(xié)調股東、業(yè)務經理之間的矛盾。肖某2負責管理服務生和業(yè)務經理,接待客人,鄧某3負責管理收銀和技師,股東中肖某2、鄧某3、羅某乙分紅也賺工資。桑拿浴的服務項目我只知道按摩、洗澡,這些具體有什么內容我不清楚,按摩、洗澡收費有四百、五百兩種,每次都是客人到吧臺結賬,由小姐、業(yè)務經理、桑拿浴分成。400百元收入小姐得280元,業(yè)務經理40元,桑拿浴得80,500元收入小姐得320,業(yè)務經理得70,桑拿浴得110元。小姐由鄧某3負責管理。合同是羅某乙與酒店簽的,是羅某乙主動提出他來簽,并要求入股。
12、被告人肖某2的供述,證實我2012年5月開始在桑拿浴工作,通過網絡招聘去的,月工資4500元。我在店里管理服務生、八個業(yè)務經理。前臺鄧某3和張某甲負責收銀和記鐘。由業(yè)務經理帶客人進房間,前臺叫技師到指定的房間,如果客人滿意,技師就會打電話給前臺報鐘,并告訴前臺客人消費的種類,技師服務完后就帶客人來前臺買單,客人買單之后,前臺會開具一份兩連單的收據,一份前臺保存,一份交給技師作為技師結賬的依據。前臺也會登記號業(yè)務經理的姓名,以便業(yè)務經理計算提成。業(yè)務經理就是負責介紹客人來桑拿中心消費。店里有兩個服務項目,一個400元一次,一個500元一次,都是為客人提供性服務,400元技師得280元錢,店中得120元錢,如果新增500元錢服務,技師得320元錢,店中得180元錢。
在現場扣押的芬蘭浴計某和收銀單記錄具體內容差不多,主要是記錄了小姐服務的房間號,小姐的牌號和小姐服務費的金額和收銀的簽名確認??垩旱膬杀緯r間表記錄的內容第一排數字代表是小姐服務的房問號,第二排是代表小姐的牌號,第三排代表小姐上鐘開始的時間和結束的時間,第四排代表下鐘的時間,第五排代表服務的內容,2是代表400元,3是代表500元,字母是代表經理的姓。一般情況下有二、三十個小姐在店里上班。店里規(guī)定技師提供性服務要戴避孕套。店里會買來放在前臺。一共有25個房間提供性服務。我知道的股東有邵某1、羅某乙、吳大年,我沒有股份,我不是股東,因為店里的人不好管理,邵某1為了讓我樹立威信,就跟人家說我也是股東,我沒有投錢。鄧某3有沒有投錢我不清楚,華悅桑拿浴每天營業(yè)額由鄧某3收取,然后交給邵某1,邵某1每天晚上會到華悅桑拿浴收錢。
13、被告人鄧某3的供述,證實我是2012年12月在華悅桑拿浴工作。業(yè)務經理一共8人,他們的工作是介紹客人來桑拿浴中心消費。維護秩序的是陶某,他平時在店里看場子,如果有人鬧事他就出面解決。管理服務生及物品的由肖某2負責,前臺收銀人員有我和張某甲,主要為小姐排鐘、收銀。店里有兩個服務項目,分別是400、500一次,都是為客人提供性服務。邵某1、肖某2知道這兩項服務內容。由小姐、業(yè)務經理、店里分別提成,400元的小姐得280元錢,店中得120元錢,如果新增500元錢服務,小姐得320元錢,店中得180元錢。業(yè)務經理按介紹業(yè)務的10%提成?,F場扣押的芬蘭浴計某和收銀單具體內容差不多,主要是記錄了小姐服務的房間號,小姐的牌號和小姐服務費的金額和收銀的簽名確認??垩旱臅r間表上記錄的第一排數字是小姐服務的房間,第二排是小姐的牌號,第三排是小姐上鐘開始和結束的時間,第四排是下鐘時間,第五排是服務內容,2代表400、3代表500,字母是代表經理的姓。前臺會買避孕套供小姐使用,一共有25個房間,查獲當天有近20個房間開了。我上班以來,平均每天有70到80個鐘,好的時候一百多個,平均每日營業(yè)額在三萬左右。2013年5月25日,店里總共做了175個鐘,總營業(yè)額是57166元。華悅桑拿浴的老板是邵某1和羅某乙,制度都是由邵某1制定的。邵某1收取桑拿浴每天的營業(yè)額,以及每個周一將小姐的提成款交給我去結算,我的工資是每月10號在邵總手上領取的,工資是2400元。我負責收銀臺的工作,業(yè)務經理的提成、收銀員、服務生的工資、小姐的提成都由邵總算好,把錢交給我,我按單子發(fā)放。我不是股東,沒有股份,只是每月領取工資。肖某2是否有股份我不清楚。
14、被告人陶某的供述,證實我從2013年3月開始在桑拿浴上班,主要負責維護丁公路華悅大酒店三樓桑拿浴場所的安全秩序,如果有人鬧事的話我就要出面制止,我是通過一個叫李中華的介紹到桑拿浴上班。我每月工資2600,我知道華悅桑拿浴是賣淫嫖娼的場所。平時就我一個人負責場子里的安全秩序,萬一人手不夠,我就會去我村莊里叫人,平時一般情況我都可以應付。
15、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證實我2013年4月開始華悅桑拿浴上班,鄧某3介紹我去的。在桑拿浴前臺工作,主要負責收小姐的牌號和安排小姐上鐘,每月工資2000,我沒有見過老板。我知道的人有經理肖某2,肖某2管理店內的工作人員,處理店里的大小事務。維持秩序、看場子的是陶某。鄧某3和我在前臺??腿速I單之后,鄧某3會開具一份兩連單的收據,一份前臺保存,一份交給小姐作為小姐結賬的依據。鄧某3也會登記好業(yè)務經理的姓名,以便業(yè)務經理計算提成。有兩種消費,分別是400元和500元的。管理小姐有規(guī)章制度,主要是小姐請假和客人投訴方面?,F場扣押的計某和收銀單、時間表都是記錄小姐消費的房間、上鐘時間、收銀的簽名確認。前臺會給小姐提供避孕套。一般情況下有二、三十個小姐在店里上班,共25個房間,在我上班期間,平均每天70-80個鐘,好的時候一百多個,具體的營業(yè)額我不清楚。2013年5月25日,店里總共做了175個鐘,總營業(yè)額是57166元。
16、被告人吳某的供述,證實2012年9月份左右,我通過網上應聘到丁公路華悅大酒店桑拿浴上班,開始我是在桑拿浴做服務員打掃衛(wèi)生,到了2013年2月份左右邵總就跟我說叫我不要打掃衛(wèi)生,轉行做桑拿浴的業(yè)務經理,就是介紹客人到桑拿浴去嫖娼。桑拿浴有400元和500元的消費項目,都是客人和“小姐”發(fā)生一次性關系。400元的消費我提成40元,500元的消費我提成60-70元。平時在桑拿浴管事的是肖某2(肖總),還有一個管小姐和收銀的鄧某3,還有一些小姐和服務員以及我們這些業(yè)務經理
17、被告人戴某的供述,證實我從2012年5月30日開始在桑拿浴做業(yè)務經理,就是介紹朋友到桑拿浴消費,帶客人來消費每四百提成四十,消費五百提成七十。肖某2是總經理,負責管理整個桑拿浴,桑拿浴的老板是邵某1。2012年11月開業(yè)務經理會時邵某1說,店里的事由肖某2負責,小姐的事由鄧某3負責。邵某1很少來,肖某2負責桑拿浴全部工作,鄧某3負責收銀和管理小姐,業(yè)務經理負責帶客人來消費。業(yè)務經理有我和陶某,史蘭英、吳姐、黃平、嚴某、李小龍、肖某2有時候也會帶客人來。我沒有工資,就是帶客人來消費才有提成。5月26日介紹了一個叫徐靈心的客人來消費。華悅桑拿浴有20、30名小姐,小姐來店里由許倩進行培訓。
18、被告人嚴某的供述,證實我從2012年5、6月份開始在華悅酒店桑拿浴做兼職做業(yè)務經理,主要是管理服務生,有時帶朋友去桑拿浴消費。桑拿浴管事的有肖某2,負責桑拿浴的業(yè)務管理,鄧某3負責管理桑拿浴的小姐。桑拿浴的經營內容就是賣淫嫖娼。老板是邵某1,聽說鄧某3和肖某2也占一點股份。
19、抓獲經過,證明2013年6月23日民警在洪城大廈賓館1002房抓獲戴某。2013年7月10日民警在贛江賓館抓獲嚴某。2013年7月14日民警在華悅大酒店三樓桑拿浴抓獲邵某1。2013年9月14日民警在象湖羅馬一號抓獲吳某。2013年5月27日,民警在市丁公路華悅大酒店三、四樓芬蘭浴當場查獲鄧某3、張某甲、肖某2、陶某等人。
20芬蘭浴的租賃合同,證實2012年12月20日由羅某乙與江西華悅國際大酒店簽訂,租期一年,華悅國際大酒店內三、四層樓的芬蘭浴、美容美發(fā)及三樓蘇荷吧的場地經營權給羅某乙經營。
21、芬蘭浴2013年5月26日的收銀單,證實2013年5月26日共177個鐘,其中500元的33次,400元的177次。
22、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徐靈心、張雪龍、朱建、樊寅俊、萬李程、陳斌、趙俊、張國蘭、胡航、姚紹華、丁治、沈軼、王序華2013年5月26在華悅桑拿浴按摩中心因嫖娼被行政處罰。
洪凱惠、王芳、林冬梅、胡善嬌、譚蕾君、曾祥芬、張某丙、彭丹丹、周某、王穎、侯潤瓊、王蔚、張琳因在華悅桑拿浴提供賣淫服務被行政處罰。
23、桑拿浴房間的室內照片。
24、扣押的時間表。
25、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戴某辨認了李佐軍、嚴某、章登思、吳某是業(yè)務經理
嫖娼人員徐靈心辨認了戴某是芬蘭浴的業(yè)務經理
被告人鄧某3辨認了戴某是業(yè)務經理,邵某1是芬蘭浴的老板,黃捂平、吳某、史蘭英、嚴某、章蹬思、李佐軍均是業(yè)務經理,羅某乙,吳大年、包文革、鄒玉斌是股東之一。
證人羅某甲辨認了肖某2是業(yè)務經理。
被告人肖某2辨認了史蘭英、吳某、黃平是業(yè)務經理,羅某乙是老板、包文革、鄒玉斌、吳大年是股東。
被告人邵某1辨認了包文革、鄒玉斌是股東之一,章登思、李佐軍是業(yè)務經理,
證人羅某乙辨認邵某1是在華悅桑拿浴的老板。
證人周某(賣淫女)辨認了鄧某3是桑拿浴管理小姐的鄧總、肖某2是桑拿浴的肖總
證人張某丙(賣淫女)辨認了鄧某3、張某甲是在桑拿浴收銀臺的工作人員。
嫖娼人員姚紹華辨認了吳某是桑拿浴的介紹小姐的吳姐
嫖娼人員丁浩辨認了黃平是桑拿浴的經理
嫖娼人員張雪龍辨認了肖某2是為他介紹小姐的肖總。
嫖娼人員樊寅俊辨認了陶某是桑拿浴的陶總。
被告人張某甲辯解,我沒有收過銀,我和服務生差不多。經查被告人肖某2、鄧某3的供述一致證實被告人張某甲在前臺負責收銀和記鐘,其辯解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邵某1無視國家法律,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肖某2、鄧某3、陶某、張某甲、吳某、戴某、嚴某明知他人組織賣淫而予以協(xié)助,其行為均已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被告人邵某1、肖某2、鄧某3、陶某、張某甲、吳某、戴某、嚴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邵某1的辯護人提出邵某1不構成組織賣淫罪,應認定為容留賣淫罪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邵某1是桑拿浴的發(fā)起人和老板,也是出資人,邵某1以經營桑拿浴為名,糾集多名賣淫人員,形成了一個賣淫組織,為嫖客安排賣淫女,提供固定的賣淫場所;并招募管理人員,制定收費制度,邵某1在整個賣淫組織中處于負責地位。故應認定邵某1的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邵某1的辯護人提出邵某1的犯罪行為不能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的辯護意見。經查組織賣淫罪“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標準,沒有法律或司法解釋加以具體明確。在沒有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對“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即要看到組織賣淫的次數、人數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又不能將組織賣淫的規(guī)模、人次作為量刑的唯一標準,而應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包括組織賣淫的手段、后果,有無組織未成年人賣淫,有無強奸被組織的賣淫者,有無對被組織的賣淫者造成嚴重后果等,同時結合組織賣淫的規(guī)模、人次加以綜合判斷。本案中,除了組織賣淫人數多、次數多,規(guī)模大以外,無其他嚴重情節(jié),因此,不能認定被告人邵某1組織賣淫“情節(jié)嚴重”。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肖某2的辯護人、被告人鄧某3的辯護人提出肖某2和鄧某3的行為不構成組織賣淫罪,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肖某2、鄧某3只是該賣淫組織的打工人員,每月領取工資,沒有經營方面的決策權,也沒有獲利的支配權,無法完成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系統(tǒng)性、整體性和賣淫獲利的目的性。被告人肖某2、鄧某3只起到了協(xié)助組織賣淫的作用。應認定肖某2、鄧某3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戴某的辯護人、被告人嚴某的辯護人提出戴某、嚴某不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構成介紹賣淫罪的辯護意見。經查,戴某、嚴某是在固定的賣淫組織中充當皮條客,對他人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起協(xié)助作用,故應認定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邵某1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一次性付清)。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7月14日止)。
二、被告人肖某2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一次性付清)。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
三、被告人鄧某3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一次性付清)。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
四、被告人陶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一次性付清)。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4年5月27日止)。
五、被告人張某甲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一次性付清)。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4年5月27日止)。
六、被告人吳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一次性付清)。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5日起至2014年9月14日止)。
七、被告人戴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一次性付清)。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3日起至2014年6月22日止)。
八、被告人嚴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一次性付清)。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水蘭
人民陪審員郭雅靖
人民陪審員朱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胡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