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興義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黔義刑初字第00617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領(lǐng)導(dǎo)、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
裁判日期: 2015-06-12
審理經(jīng)過
貴州省興義市人民檢察院以義檢公刑訴(2014)6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2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貴州省興義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尹某某及其辯護人余順斌、周先芳到庭參加了訴訟。因本案案情復(fù)雜,需補充核實有關(guān)證據(jù),在訴訟過程中,興義市人民檢察院分別于2015年2月4日、6月13日建議延期審理,本院均予以準許。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貴州省興義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
2005年以來,被告人尹某某伙同張某某、趙某某、黃某、郞某某、楊某、華某某、鄒某某、趙某勇(八人均已判刑)等二十余名無業(yè)人員時分時合,相互糾集在一起,以張某某、趙某某二人為首,在興義市頂效鎮(zhèn)、萬屯鎮(zhèn)、魯屯鎮(zhèn)等地開設(shè)賭場及到賭場占股、放高利貸獲取利益,其團伙成員利用其影響力和威望在頂效尋釁滋事、故意傷害他人、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等,在頂效鎮(zhèn)被群眾稱之為“光頭幫”。
2006年,張某某與趙某某與因經(jīng)濟上的原因分開,張某某糾集被告人尹某某以及黃某、楊某、華某某、鄒某某、趙某勇和郞某某、王某某、陳某剛、趙某波、冷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頂效鎮(zhèn)周邊的地下賭場占股、參賭及放高利貸獲取利益。一是張某某為有效控制其團伙成員,給團伙成員發(fā)放零花錢,租房統(tǒng)一為團伙成員食宿和玩樂,該團伙通過實施各種犯罪、插手民間糾紛,不斷吸收社會上的無業(yè)人員參與其組織,以壯大其組織“聲勢”;二是趙某某、張某某積極培養(yǎng)、扶持趙某勇為該犯罪集團的小頭目,張某某則放任團伙成員胡作非為;三是該犯罪團伙成員固定,團伙成員統(tǒng)一食宿,組織化特征十分明顯。四是幫規(guī)、幫紀較為明顯。張某某為了控制、籠絡(luò)其團伙成員,明確參與到賭場的可以領(lǐng)到零花錢,反之則不給。形成了人數(shù)眾多,成員相對固定,分工較為明確,有約定俗成的幫規(guī)、幫紀的犯罪組織。該組織通過開設(shè)賭場,在賭場參賭、放高利貸、向娛樂場所收取保護費等違法犯罪活動聚斂錢財;通過安排人到頂效鎮(zhèn)的娛樂場所占場子,收取保護費等獲利,為其犯罪集團的各類犯罪活動提供了相對穩(wěn)定的經(jīng)濟保障;該團伙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干擾了當?shù)卣5纳a(chǎn)經(jīng)營活動。
被告人尹某某參與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具體事實:
1、參與趙某某、趙某勇、陳某剛、衛(wèi)某(另案處理)等人于2006年9月1日晚10時許,在興義市頂效鎮(zhèn)的“金州風(fēng)情園”酒吧對桂某某的毆打事件。
2、參與王某某、黃某等人2007年10月某日晚11時許,在興義市頂效鎮(zhèn)冊亨路的“第八鋪”酒吧對何甲的毆打事件。
3、參與了因周某某于2008年6月在興義市頂效鎮(zhèn)河山煤場被人毆打之后,趙某某、趙某勇、王某某等人糾集的多人與對方的斗毆事件。
4、參與了王某某、黃某、曾某等人于2010年1月11日晚,在興義市頂效鎮(zhèn)“歡樂空間”酒吧毆打劉某運、劉某鳴等人,將劉某運打成重傷,將劉某鳴打成輕微傷的事件。
被告人尹某某于2014年3月24日到興義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檢查、辨認筆錄、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被告人尹某某的行為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同時認為尹某某系一般參加者,具有自首情節(jié),建議對其判處一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尹某某對指控?zé)o異議。其辯護人以尹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節(jié),在犯罪組織中屬一般參加者,情節(jié)較輕為意見進行辯護,并請求對被告人尹某某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0年5月左右,被告人尹某某先后參加了趙某某、張某某組織的有王某某、趙某勇、黃某、華某某等二十余名無業(yè)人員(同伙均已處罰)相互糾集在一起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在興義市頂效鎮(zhèn)等地實施賭博、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了當?shù)氐慕?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該犯罪組織發(fā)展過程清晰,成員基本固定,分工較為明確,有約定俗成的幫規(guī)、幫紀,在頂效鎮(zhèn)被稱之為“光頭幫”。張某某帶領(lǐng)團伙成員開設(shè)賭場抽頭,并在賭場參賭、放高利貸,從賭場上獲取利益后,向團伙成員發(fā)放零用錢,張某某還安排團伙成員統(tǒng)一食宿,便于對成員的管理和控制。逐漸形成了以趙某某、張某某為組織者、領(lǐng)導(dǎo)者,成員較多,領(lǐng)導(dǎo)明關(guān)系確、成員穩(wěn)定、暴力手段增強、斂財手段多樣的帶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該團伙通過安排人到頂效鎮(zhèn)的娛樂場所占場子,對當?shù)氐膴蕵窐I(yè)形成了非法控制,嚴重影響了這些行業(yè)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該組織實施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影響了當?shù)氐纳鐣钪刃蚝蜕a(chǎn)經(jīng)營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已具備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的組織特征、經(jīng)濟特征、行為特征,社會危害較大。
一、認定本案為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證據(jù)有:
(一)書證
1、黔義刑初字(2012)320號刑事判決書證實:張某某犯組織、領(lǐng)導(dǎo)黑社會組織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賭博罪,被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其他參加者均以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等被分別處以刑罰。
2、抓獲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尋釁滋事一案,系黔西南州頂效公安分局在偵辦趙某某、張某某涉黑團伙案件中發(fā)現(xiàn),并于2010年1月12日立案偵查,于2011年9月24日經(jīng)興義市人民檢察院作出批準逮捕決定,一直未抓獲被告人尹某某,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尹某某到興義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二)證人證言
1、張某某證言:2006年8月到11月份,我們斷斷續(xù)續(xù)的去旅社(頂效鎮(zhèn)吉利旅社)住,有時要2個房間,有時要3個房間,主要看當天弟兄多少來定,是住一天開一天錢,每天一個房間10元錢,不管哪個去住,都是我付的錢。2006年11月以后,我又去鐵路小區(qū)租得兩室一廳一衛(wèi)的一套房子,我的弟兄們就去里面吃住玩。我購買得有10把長砍刀、6把殺豬刀、6根鋼管是接在殺豬刀上用的,有時鋼管也取下來單獨使用。弟兄們隨我去賭場,有什么事就拿出來用,這些刀被頂效公安的沒收了,租房是為了方便和弟兄們聚在一起。我買得兩部摩托車,前后租有兩輛面包車,一輛白色的面包車、一輛黑色的東風(fēng)小康面包車,用來拉弟兄們?nèi)ベ€場用,平時供弟兄們玩和運輸作案工具砍刀、砍刀、鋼管殺豬刀等。
我的弟兄幫我打架,幫我砸車子和我去賭場。弟兄有尹某金、小毛兒(趙某勇)、小順利(王某某)、小冷(冷某某)、黃某、楊某、小九一(趙某某)等人。我在安龍龍廣王興龍的游泳館有個賭場,每天給王興龍300元的租金。
2010年我在歡樂空間酒吧過生日,有我的朋友小九一、小勝(順)利、小冷、小毛兒以及幾個晴隆的朋友一起玩,我送朋友小克強回興義,到興義10分鐘左右我女朋友徐雯打電話來說小勝利們在酒吧和別人打架。
2006年9月1日,小九一在頂效金州風(fēng)情園(金州花苑)過生日,小九一打電話喊我過去玩,在喝酒過程中,小九一和酒吧里面的另一個人不知道為什么吵起來了,然后就打起來,當時我們這邊有小九一、小志鵬(馬嶺人)小成成(馬嶺人)還有一些人參加打,我記不得他們名字了,都是用手腳打,沒有使用什么工具,對方只有一個被打,打倒地以后我們就走了。
2007年我們在頂效的第八鋪酒吧玩,我走在走廊上撞到了一個人,我就說了那人幾句,我要他走路小心點,那個人沒有講話就自己進去酒吧喝酒了,小勝利看到我撞那個人,他就叫起小毛兒一起將那個人叫出酒吧門口,將那個人打了一頓。
這幫人中誰舍得用錢,就最受弟兄們尊敬。我用錢要大方點,我也舍得用錢點。最早崇拜涂老馬,他最受人尊敬,當時他賭錢賭得大,在社會上吃得開,用錢大方,舍得,對兄弟們好,他死后,我們這幫兄弟全部剃光頭,統(tǒng)一服裝為他送葬。
2、趙某某證言:我們大家沒有讀書后找不到事情干,我和張某某等人跟著涂老馬學(xué)賭錢,2005年涂老馬死后,我就和張某某、陳某剛、趙某波、華某某、趙某勇、尤某某等在一起,涂老馬死的時候,我和張某某、陳某剛、趙某波、華某某、趙某勇、尤某某為他守靈,我們剃光頭送他上山,這樣社會上就喊我們“光頭幫”。
大約2006年中旬,因為在萬屯紅巖洞賭錢,借的帳記不清楚,發(fā)生矛盾后分開的。趙某勇、冷某某、陳某剛、趙某波、趙某德、王某某、黃某這些人會和我在一起也會和他在一起。一般是我和張某某說了算,主要是跑賭場,這幫人中一部分都在賭場里幫忙看場子、記車牌、放哨等工作,這種情況由張某某說了算,吃住等是張某某開錢,大多是從賭場上得的。有過不成文的規(guī)定,和張某某跑一次賭場,張某某就給100元錢,不去的不得,他贏錢了還會多給點,統(tǒng)一吃住都是張某某付賬。跑紅巖洞場子期間,租過頂效吉利旅社301、302、303房間供弟兄們住,便于跑場子。租過一輛白色的長安之星面包車跑場子,車上平時都有幾把刀,還租過一輛五菱之光面包車,車上也有幾把刀,后來是我過生日時在DJ王朝酒吧為打架,車上的兇器被查獲了,小林林(張某某)還被拘留15天。后張某某又租過貴E17733號面包車來跑場子。賭錢的地方有幾處,涂老馬在時,我和張某某等人一道跟他學(xué)賭錢,在頂效田壩里,每天有20多人賭錢,涂老馬打水,張某某在這里有3萬左右的輸贏,張某某占的場子有魯屯、紅巖洞、龍廣幾個地方。
我們還去過廣西隆林、云南羅平,還有貞豐、樓下等地,2006年具體月份記不清楚,在隆林縣城附近的山上,有一天張某某當莊輸了20來萬,他在那兒一共賭了個把月,我去了三四天,每天有30來人賭,場子上每天有幾十萬的輸贏。2007年王興龍在龍廣給張某某找得有地盤,張某某在龍廣松林和游泳館兩個地方,整個場子每天有6萬左右的輸贏,每天有20來人參加賭博,張某某帶有趙某勇、冷某某、尹某金、馬某等人去,這個時候因為我和張某某發(fā)生矛盾,所以我只去賭錢。還有他在魯屯、萬屯紅巖洞等地賭錢,他“打水”,都參有股,他輸贏多少我不知道。
2008年的一天晚上,我們這幫黑社會的人全部在“金州風(fēng)情園”酒吧(后來改稱“螢火蟲酒吧”)里面玩,外地的一個朋友在里面和我們玩,在喝酒的過程中,他講去喊兩個臺上的女演員來喝酒,我們就叫服務(wù)員去喊,服務(wù)員回來說這時演員忙,不得空來,過了一會兒,我們這幫人中有一個聽到酒吧老板李?。ㄒ阉溃┰诹R:“這些狗日的,想喊哪個就喊哪個是不是”,我們就和李俊鬧了起來,準備打打李俊,當天晚上唐賢輝(飛)出面講和,雖然當天晚上我們沒有打李俊,張某某講:“明天開始你們就喊點人來在里面坐起只喝點酒,怨下場子”。就這樣第二天小順利、尹某金就組織了我們這幫黑社會的人和頂效中學(xué)的學(xué)生大約有幾十個人把“螢火蟲酒吧”里面坐滿了,不消費,只在里面坐著和一點啤酒,一共去了兩天晚上,這些錢是張某某出的,第三天,老板就請我們吃飯講和。
3、冷某某證言:我是2008-2009年在一起混的,小林林是老大,有小毛兒、黃某、尹某金、我、周某明、小順利、小云果、長毛、皮子、華某某這些,在我加入之前就混在一起的。小林林自己帶了一幫人去外地賭錢。和小林林在一起混時,有統(tǒng)一吃、統(tǒng)一住、統(tǒng)一工作安排的情況,統(tǒng)一住是小林林租的鐵路小區(qū)三棟二單元9號5樓一套房子,我進入前聽說租住吉利旅社301、302、303號房。我進來之前幫里面就被收了十多二十多把砍刀和一些鋼管,我進來的時候有四把殺豬刀。后不知道去哪點去了。吃住這些費用都是小林林支付,幫內(nèi)沒有怎么管理,主要是講義氣,只是有個不成文的規(guī)定,凡是去賭錢的,去的人每天得100元,給錢給我們的目的是維護小林林的利益。我們參加過賭博、打架、砸發(fā)廊等違法的事情。
4、王某某證言:幫中張某某是老大,因為是他找錢供大伙用,所以大家聽他的,這幫入主要是賭錢、打架。有統(tǒng)一的住宿、統(tǒng)一吃、統(tǒng)一安排工作。首先租用吉利旅社301、302、303房間,后來又租鐵路小區(qū)里面的一套5樓的房子住。主要用于弟兄們統(tǒng)一食宿,存放兇器有20把長砍刀、6-7根鋼管、5把殺豬刀,都是小林林買的。后來都被頂效公安的沒收了。租得有一輛貴E17733的東風(fēng)小康面包車,還有“鍋鏟”的一輛面包車供幫內(nèi)弟兄使用。
2006年一天晚上,我下晚自習(xí),我在回家的路上,小云果、尹某金坐三輪車在青龍路遇到我,就叫我上車,并且對我說:下去有點事情,然后我就上了他坐的三輪車,坐到“藍燕發(fā)廊”門口下車,下車以后,小林林對我們?nèi)齻€講:把這個發(fā)廊砸了,于是小林林就帶頭提發(fā)廊里的椅子,砸發(fā)廊的玻璃,我們聽到小林林的號令以后也跟著提起發(fā)廊的椅子砸,將發(fā)廊的三塊玻璃砸爛,后來我被罰款400元,小云果和尹某金被拘留15天,是頂效派出所罰款的。
2007年,我和小林林、黃某、尹某金、小毛兒、小玉明在第八鋪酒吧喝酒,華姐就打電話給小林林講他老公在DJ王朝被人打了叫我們?nèi)タ匆谎?,小林林接電話后立即帶我們?nèi)窟^去,過去就和對方打起來了,我們都只是拳打腳踢,打了一會,派出所的就來了,叫打華姐家那方付醫(yī)療費。
還有2009年在金州花苑喝酒為叫表演的小姐來表演,老板不同意,小林林第二天就叫我說我們?nèi)ソ鹬莼ㄔ分缓刃【?,不點小吃,同時打電話給曹波,叫他通知30多個學(xué)生來金州花苑,3個人一桌就在里面喝干酒,把整個酒吧都坐滿,連續(xù)去了兩天1000多元的消費,錢都是小林林出的,致使酒吧老板虧損,后老板主動打電話和小林林講和。
5、黃某證言:我們叫張某某“林哥”,叫小九一“九一哥”,平時叫我們不要惹事這些。小九一帶的弟子有小順利、小毛兒(趙某勇)、冷某某、黃明貴、曾某等人,有點多;小林林帶我、尹某金、小學(xué)等人。我們這些人張某某說了算,張某某不在時趙某某說了算,趙某某不在時趙某勇說了算。
2010年元月張某某過生日,在歡樂空間酒吧喝酒,小九一在場,有小順利(王某某)、冷某某、曾某、尹某金、劉某關(guān)等人在,因為小順利從包房出來喊服務(wù)員與一個客人相撞,我就和小順利、冷某某、曾某、阿要等人打了一個男的,有20多歲,是在頂效修公路的。我拿了兩個空啤酒瓶打?qū)Ψ筋^部,啤酒瓶破了。
2007年一天晚上,我、小冷、小順利、阿角、周玉生、小長毛(張洪武)等人在頂效好萊塢酒吧里喝酒,阿角去確迪,對方認錯人拍了他一下,阿角就把那人約到我們坐的桌子旁,叫他道歉,對方不干,阿角就打?qū)Ψ揭欢?,對方還手,對方人多,我們這邊就去小長毛車上拿刀來,就砍傷對方,是阿角砍傷的,我沒有打?qū)Ψ健?/p>
涂老馬死后,張某某、趙某某、趙某波、趙某勇、王某某、陳某剛、冷某某、我、尹某金等幾十個人剃光頭為涂老馬送葬,我也剃光頭的,后來頂效人叫我們“光頭幫”,是小林林安排的,砸安龍李志勇的出租車也是小林林喊砸的。
6、楊某、趙某勇證言:均證實張某某等在興義市頂效鎮(zhèn)等地實施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有被告人尹某某參與。
7、曹某某(又名曹某)證言:2007年4月份的一天4點鐘左右,當時我和韋某銘的表哥叫A滿的就打電話給他,說小林林喊人來要砸他發(fā)廊,叫韋某銘找小林林講和,韋某銘就打電話叫小林林算了,小林林講晚上去第八鋪酒吧再談,晚上7點左右,我們韋某銘、韋某飛、韋某元四人就去第八鋪酒吧的一間包房里面和小林林談,當時在場的有黃某、小勝利、小冷、黃明貴,韋某銘給小林林講A滿是他老表,喊他算了,小林林就說:既然是你老表,反正也沒有多大的事情,那就算了。后我們走到學(xué)校門口,A滿打電話說小林林喊人來把發(fā)廊砸了,韋某銘當時就冒火了,我們就帶上放在寢室的刀就去第八鋪酒吧,小林林們就出門了,韋某銘講:跟你講都講好了的,喊你不要去沖(砸),你還是去砸,什么意思嘛?小林林講他不知道這件事,然后他問他那幫人是哪個沖的?這時,尹某金就站出來講是他喊起小勝利去沖的,小林林就給他幾耳光幾腳踢去,把尹某金踢在地上過后又用腳踢,被人拉開,小林林過來跟韋某銘講:人我也打了,沖發(fā)廊著多少錢我賠,如果你們覺得不夠要砍我就砍嘛。后小九一說算了,大家都是認識的,上樓碰杯酒算了,第二天小林林他們就送錢過去賠了,但是我沒有在場,賠多少我不清楚。在螢火蟲酒吧占場子是小九一喊的。
8、鄭某某證言:我家開賭場有點久,小九一、馬平、凃老馬、小林林、小毛兒、尹某金、李老三等都來賭過。2007、2008年一個星期要在我家賭一兩回,參賭的人最多的時候20多人,少時4、5人,小九一、小林林經(jīng)常當莊,他們當莊的時候就拿30元給我,讓我安排人放哨,只要有警察來放哨的就打電話,賭錢的人就走了。小九一、小林林想來我家這里打水,帶有4、5個人來我賭場告訴我要打水(抽頭)。
9、楊某志證言:2008年6月間開始,小林林們開著面包車來我家這里賭錢,前后賭了一個月左右。涂老馬是頂效人,2007年被人殺死,他死以前、張某某和趙某某和他混社會。涂老馬裝棺的當天晚上我去的,趙某某和張某某全部都是一身黑色的服裝。
10、龔某證言:2007年涂老馬死后,小林林小九一他們那幫人全部剃成光頭揚言要報復(fù),他們兩個就是頂效的老大,隨時帶幾十個兄弟,這些人當中我知道的有小學(xué)和尹某金。我的一個叫蔡沖的客戶以前在頂效開了一個“好菜塢”酒吧,今年四月份他在我電力面說是因為鍋鏟和小九一他們玩得好,他開酒吧生意是很不錯的,但是欠賬的比較多,光是小九一他們每個月在里面欠的就是幾千上萬元錢,他說酒吧是和鍋鏟合伙開的,他不好說,所以后來酒吧就開不下去了。
11、朱某證言:兩個月左右(2009年11、12月)我和小林林、黃某、尹某金、小貴生、周甲、小學(xué)、小園園、小虎、小富、鄢勇建、小有福、趙勇等人開小林林租來的面包車到下五屯寨子里面賭錢,第二天,我和小林林、黃某、尹某金、小貴生、周甲又開起面包車去那里賭的。
12、周甲證言:2010年1月11日號晚上九點鐘左右,小林林過生日喊我去玩,我們包了四個包房,分別是1、3、4、5號包房,我在“歡樂空間”5號包房喝酒,9點鐘左右的時候,我聽見外面吵鬧和啤酒瓶敲碎的聲音,我就出去看,我看見1號包房門口走廊有二、三十人在打架,還拿啤酒瓶,我出來時有個男的躺在樓梯口,看上去是昏迷的,一個女生抱著那個男的哭。
13、唐某某證言:2009年6月份一天晚上七點半,我到螢火蟲酒吧找老板代某喝酒,到9點鐘,龔某就來了和我們一起喝酒,到10點鐘,我聽見外面鬧哄哄的,我到酒吧門口看,見小九一和小林林帶起十多二十個人準備進來酒吧,有幾個人手里拿有砍刀,看樣子是要打架,我就堵在門口不給他們進去,小九一和小林林叫我讓開,說不關(guān)我的事,叫我不要管,我講是我朋友開的場子,哪個要進去就先把我砍死在這里,龔某過來勸,他們就把我和龔圍住,過了幾分鐘派出所的來,他們就全部跑散了。
這個事過后一天晚上8點鐘,我去螢火蟲酒吧喝酒,里面當時大概有5、6桌人,到9點鐘的時候陸陸續(xù)續(xù)有五、六十個人進來,看樣子都是學(xué)生,先在那里喝酒的客人見情況不對都走了,這幫學(xué)生進來就把酒吧的位置全部坐滿了,每桌都要得有酒,但不見他們怎么喝。沒多久有人報警,派出所的來把人喊走了,我估計是小九一和小林林他們喊來的,因為只有他們來鬧過事。
14、王某超證言:有人到金地酒店收保護費時我在場,他們中我認識兩個,一個是華某某,他以前是我同學(xué),另一個是三步倒,他們大概來了20多個人,華某某、三步倒和另一個人去老總辦公室談,其余的人站在門口,他們和老總談什么我不知道,他們走之后我問老總他們來干什么,老總講是來收保護費的,他們拿走了4、50塊錢。
15、龍某鴻證言:大約一個月前的晚上,小林林跟我講鍋鏟他們在二十一醉仙居鬧事,讓我和他們一起去,去的人有三步倒、何顏、小紅、鍋鏟和老板在包廂里面談,我們在外面大廳,談的結(jié)果我們不知道。我們?nèi)ザ蛔硐删拥哪康氖前堰@個場子接過來看,是為了收保護費。
16、余某證言:小九一平時帶有十多個小弟,小林林人要多點,帶有二十幾個小弟,小九一平時有什么事打電話給小林林的人,小林林也帶起他的人過來,小林林有什么事打電話給小九一的人,小九一也帶起人過來,小林林愛賭錢,輸錢了臉是垮起的,不太好說話,兩邊的小弟有什么事多是喊小九一出面解決,小九一解決問題就是要么講和,要么就是打。小九一和小林林先后在第八鋪酒吧簽單有七、八千元,2009年4、5月份,我們實在受不了他們,我哥余某某就和他們協(xié)商,以前他們欠的錢一筆勾銷,但以后一律要付現(xiàn)金。因為他們經(jīng)常在第八鋪酒吧打架、鬧事,嚴重影響我們的生意,客人都怕他們,我們拿他們沒有辦法。
17、潘某某證言:我2008年至2009年年底在第八鋪酒吧上班,老板是余某某。小九一帶去第八鋪酒吧的有小勝利、小冷、黃某等人,黃某后來又去跟小林林混,好像是誰有錢他就跟誰。他們在我們酒吧里面都是大聲喧嘩、赤身裸體,唱歌的時候他們總是喊服務(wù)員先放他們要唱的歌,他們在里面喝酒的時候會影響里面的生意,其他顧客會怕他們。
18、唐某祥證言:2005到2010在頂效鎮(zhèn)迎賓東路287號經(jīng)營吉利旅社,前天到我家指認現(xiàn)場的人我認識,他叫小林林,他2006年10月份到2007年8月份包房住在我的旅社301號房間,有時候是張某某和他女朋友住,有時候是其他人住,來的都是一些年輕人,17、8歲這個年紀,不像是有正當職業(yè)的人,鬼頭鬼腦的。
19、鄒某某證言:涂老馬死時,我是和周某剛?cè)サ?,送葬時我沒有去。后面聽說趙某某、小林林等人剃光頭為涂老馬送葬,具體有小林林、尹某金、小毛兒(趙某勇)、黃某、小勝利、小冷(冷某某)等人。他們這些人在一起小林林和趙斌是老大,他們誰厲害點我分不清楚,趙某勇是老二。小林林、趙某某不在,趙某勇說了算,其余人員差不多。出去玩和做事用的錢都是小林林、趙某某開支,這些錢都是靠賭錢和開賭場得的。小林林負責(zé)賭錢和開賭場,我、趙某某、趙某勇、小勝利、小冷等人維護賭場秩序。
在頂效范圍內(nèi)我們在哪里玩,見到誰不順眼我們就打誰,我們根本不怕。和小林林們混是因為小林林、趙某某在頂效名氣比較大,在賭場里找得到錢。我在頂效田壩、萬屯紅巖洞賭場維護過秩序,和他們混有一年多時間都在跑賭場,我總共得了一萬元左右。
2009年5月左右的一天晚上,我和黃某、小冷、小勝利、A角、興義的長毛等人在頂效“好菜塢”酒吧里面打了一個萬屯的三個小伙,當時我用卡子刀殺了一個小伙大腿一刀,用砍刀砍了他肚子一刀。
2010年幾月記不清的一天晚上,在頂效歡樂空間里面,小林林在里面過生日,后面扯皮,我們這幫人就打了幾個人,當時是黃某、楊某、小勝利、小冷、小圓圓等人動手打的人。
20、郞某某證言:2010年4月開始和他一起跑賭場賭錢,我背著小林林一百兩百的下過,和小林林一起去的他都不讓賭錢,他怕我們爛賭。我知道的小林林欠了別人一百多萬的賬,龍廣王老板放有二三十萬的碼錢給他,他賭錢一般幾千到兩萬的下不等,最高他下過五萬多元。我和小林林去是幫他揣錢和數(shù)錢,在龍廣小林林占右10%的股份,有時叫我去“打水”(抽頭),我可以根據(jù)“水錢”多少獲得工資。到賭場租車費是小林林開、吃飯的費用大多是小林林結(jié),后來他輸了就是哪個有錢哪個開。賭錢的地方有興仁魯楚營、安龍龍廣王老板家游泳池旁、烏沙山上、廣西馬窩、頂效田壩頭等地。
2009年熱天的一晚上,我小順利、冷某某、黃某、小毛兒在小九一開的DJ王朝酒吧喝酒,途中小順利上廁所和別人撞了一下,被別人拎著啤酒瓶追過來,小順利就和對方吵,對方的人先下樓看著冷某某開著面包車回來,以為我們喊人來幫忙,對方就跑了,小毛兒、冷某某、黃某、小順利、小九一他們拎著刀追,沒有追到,我不知道,我肚子上的傷剛好,跑不動,沒有去追。
2010年元月張某某過生日,我、黃某、冷某某、小貴生、小九一、王某某、趙某勇這些人在,當天晚上,王某某在走廊上和對方發(fā)生矛盾,我們這幫人就打?qū)Ψ剑敃r場面太亂,我拿了一個空酒瓶去打?qū)Ψ剑珱]有擠進去,只是遠距離砸的,不知道砸到對方哪點我就砸了一啤酒瓶。
21、華某某證言:哪一年我記不清了,那天是小九一在頂效鎮(zhèn)金州風(fēng)情園過生日,當時有趙某波、趙久佳、陳某剛等人,因為金州風(fēng)情園的老板桂亞新喊了一個朋友來和小九一認識,然后小九一和那個人碰了一杯酒,小九一遞了一支煙給那個人吃,但足煙被那個人碰落,然后小九一不舒服和那個人吵了起來,后來被桂亞新勸開,我有事先走,不知道后面發(fā)生什么事情。
(三)被害人陳述
1、余某某證言:第八鋪酒吧是2007年5月開始經(jīng)營,直到2009年11月份。2008年夏天,小林林來找我,說安排兩個人在我酒吧上班,叫我每個月給他3000塊錢,酒吧有什么事他負責(zé)解決,這一次他叫了兩個人來上班上了一個月,他們在酒吧里沒有做,每天就在里面玩、喝酒,上了一個月后我給小林林3000塊錢,當時我酒吧生意不好,找小林林講,他還不高興。小林林本人在酒吧沒有掛單的情況,他手下的兄弟有掛單的事,要問收銀員潘貞紅,她要清楚一點。小九一和小林林沒有正當收入,沒有正當?shù)穆殬I(yè),他們就是混混,平時走哪兒都有5、6個人在一起,都帶得有卡子刀,大部分人身上都雕龍畫風(fēng)的看樣子怕人。
我的酒吧總的投入43萬元,虧了28萬元,我是還不起貸款才把酒吧打給石杰的,酒吧虧本與小九一和小林林他們有很大關(guān)系。在我們經(jīng)營過程中,每一年找得的錢都要拿來搞裝修,裝修好后,小九一、小林林等人都會來酒吧玩,他們來的時候叫得有10多20個人來,先前個把星期感覺人還多,生意好,過一段時間就不行了,因為其他客人看見仡們在酒吧就不敢來玩了,怕惹事。2007年年底到2008年年底,我們從外地找女演員來酒吧演出,漂亮一點的都要被小九一和小林林的兄弟喊出去,后來招不到女服務(wù)員,這些都跟小九一和小林林有很大的關(guān)系。
2、代某利證言:2009年3月份,我和馮某重新裝修酒吧,開業(yè)后生意非?;鸨?,小九一、小林林們喊人來鬧,有20多個小伙到演藝廳,他們?nèi)鍌€坐一桌,一桌就二瓶啤酒,一直坐到晚上10點左右,有的客人來沒有座位就走了,嚴重影響了我們的正常經(jīng)營。小林林、小九一因為要李甲安排搞表演的女生出去玩,李甲制止了,后小林林、小九一、小學(xué)、小勝利還有一個小伙5個人來找李甲,小學(xué)還拿有刀準備砍李甲,小勝利最兇,攔都攔不住,小九一、小林林沒有動手,后通過唐某某出面調(diào)停,我、馮某、李甲、桂亞新請小九一、小林林、小學(xué)、另外兩個我叫不出名字,在王三魚頭王火鍋城吃了頓飯,李甲給小九一敬酒賠禮道歉小九一表態(tài)這事就算了。但這件事情后,一個多星期沒有生意,損失10000元以上,生意都不如開業(yè)的時候。
3、肖某某陳述:2006年3月3日陳述:我到派出所報案,有人從去年冬月到現(xiàn)在,在我開的二十一醉仙居收保護費。如果不給錢他們就來鬧,我怕影響生意就給了他們幾次錢,也讓他們白吃了幾次,總的損失6、7000塊錢,希望公安機關(guān)處理他們,保護我們的合法權(quán)益。他們是兩幫人,一幫是三步倒、小林林、趙某某、毛兒、龍某洪等人,小林林是首要分子,三步倒其次,其他的是小嘍啰。另一幫是代某、鍋鏟為首,他們主要是對電玩城、娛樂場所、金帝酒店、網(wǎng)吧、發(fā)廊收取保護費。
第一次是去年冬月間,小林林、三步倒、趙某某、龍某洪以及今天晚上抓來的這個人,總共20來個人,進來后,三步倒、趙某某、小林林講要收看場費,每個月3000塊錢,如果有人來鬧由他們解決,我說最近生意幣好沒有錢,三步倒講“如果你覺得你這里沒有人鬧事的話,我們這幫人會來鬧事的,因為我也管不了我手下的這幫弟兄。我擔心事情鬧大就打電話給涂老馬,他來后把他們喊到另外一個包廂談,后涂老馬給我講這幫小仔不好處理,不如打發(fā)他們一點錢免得以后他們來鬧事,于是我拿了500元給他們,錢交給小林林的,然后他們在我這兒白吃了一頓有1000多塊錢的東西。
第二次是代某、鍋鏟等人,來了近30個人,小林林、趙某某、三步倒也在,他們講是收看場費,主要是代某、鍋鏟和我談每個月給他們2000塊錢看場費,如果需要的話,他們安排一個弟兄在我這兒上班,我講不需要,為了打發(fā)他們,我拿了400塊錢給代某,當時小林林在旁邊的,在之前他們還在我這里白吃了一頓大約有1000多塊錢的東西。
第三次是1月24號晚上,由于上次他們講最少要1000塊錢,我講我沒有這么多錢,代某就講他有個朋友25號結(jié)婚,到時候他會來拿錢的。24號晚上,鍋鏟一個人來找我要錢,我又拿了500塊錢給他。
第四次是今年正月初,代某打電話給我講他最近兄弟鬧事太多了,他不敢在頂效呆了,要我給他3000塊錢,以后不打攪我了,正月十六晚上,代某和一個我不認識的小伙來,我拿了1500塊錢給代某。
另外他們來我這兒玩后不給錢的有5次。第一次是代某、鍋鏟來白玩,花費約200多元;第2次是鍋鏟帶人來白玩,著300多元;第3次是今年正月中旬,小林林帶人來白玩一次,著了200多元;第4次是三歲倒帶人來白玩一次,著了140元;第5次是前天晚上三步倒、小林林帶人來白玩一次,著了180元;這些都是由于我怕他們,不敢收他們的錢,希望公安機關(guān)徹底不留后患地鏟除這些人,給我們一個良好的做生意的治安環(huán)境。
(三)勘查、辨認筆錄
1、張某某于2011年11月7日在頂效鎮(zhèn)鐵路小區(qū)5棟3單元9號是2006-2007年租房子供其弟兄集中玩樂和存放作案工具的地點進行了辨認。
2、張某某于2011年11月7日指認在頂效鎮(zhèn)迎賓東路207號原吉利旅社是2006年租房子供其弟兄集中玩樂和存放作案工具的地方,一起作案的有趙某勇、冷某某等人。
3、張某某、王興龍等對在頂效鎮(zhèn)、魯屯鎮(zhèn)、安龍縣龍廣鎮(zhèn)等地聚眾賭博的地點進行了辨認。
上述證據(jù),由偵查機關(guān)依法收集,經(jīng)公訴機關(guān)當庭舉證,被告人尹某某及其辯護人無異議,查證屬實。本院對上述證據(jù)予以確認。
二、認定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具體事實
(一)2006年9月1日晚10時許,被告人尹某某與趙某某、趙某勇、陳某剛、衛(wèi)某(另案處理)等人在位于興義市頂效鎮(zhèn)的“金州風(fēng)情園”酒吧為趙某某過生日時與被害人桂某某及其朋友王某勝相遇,趙某某發(fā)煙給桂某某,被桂某某無意將煙擋落,趙某某認為桂某某不給其面子,遂與桂某某發(fā)生爭吵,在爭吵中,趙某某、趙某勇、陳某剛、衛(wèi)某等10余人對桂某某進行毆打,衛(wèi)某持卡子刀將桂某某刺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書證
本院(2011)義刑初字第19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黔義刑初字(2012)320號刑事判決書證實:上述尋釁滋事的事實在該判決書中已作了認定,并查明趙某某、衛(wèi)某系本次事件的挑起者和積極實施者,被告人尹某某也在場。
2、證人證言
(1)王某勝證言:距現(xiàn)在有3、4年了,我和桂某某到金州風(fēng)情園酒吧玩,看見小九一和他的十多個兄弟在酒吧,當天是小九一過生日,小九一叫我們跟他喝一杯酒,后小九一發(fā)煙給我和桂某某吃,桂某某無意把煙整丟在地,小九一怪桂某某不給面子,就鬧起來,剛剛吵了幾句我就把他們勸住,小九一和我去上廁所,然后小九一的兄弟就打桂某某,怎么打的我沒有看見,我從廁所出來見桂某某倒在金州風(fēng)情園酒吧門口,我扶他起來,看見他背上、臉上都有血,我和劉老九就把他送到醫(yī)院了。我當時叫他報案,他沒有報,他說他在頂效鎮(zhèn)開有餐館,怕報案后對生意有影響,知道小九一他們是混社會的,不敢惹他們。
(2)華某某證言:哪一年我記不清了,那天是小九一在頂效鎮(zhèn)金州風(fēng)情園過生日,當時有趙某波、趙久佳、陳某剛等人,因為金州風(fēng)情園的老板桂亞新喊了一個朋友來和小九一認識,然后小九一和那個人碰了一杯酒,小九一遞了一支煙給那個人吃,但是煙被那個人碰落,然后小九一不舒服和那個人吵了起來,后來被桂亞新勸開,我有事先走,不知道后面發(fā)生什么事情。
(3)趙某勇證言:2006年9月1日,趙某某在頂效的金州花苑酒吧過生日,小九一叫我們過去,一起的有小林林、趙某波、陳某剛、華某某、衛(wèi)某等人在場,我們是在大廳里面給他過生日,大約在晚上10點過鐘左右,小九一去另外一桌發(fā)煙,因為另一桌其中一個叫小盼的是小九一認識的,小盼接了小九一的煙,發(fā)另一個人時,那個人不接小九一的煙,并且把用手將小九一的煙拍掉在地上,小九一說這個人不尊重他,雙方就吵起來了,我們這面就先動的手,在里面打了一頓后,又將這個人追到酒吧門口打,然后衛(wèi)某就用隨身攜帶的卡子刀殺那個人的左腹部,我們大家就跑了。這個人叫桂某某,不知道是哪里人。參加打的人只有衛(wèi)某一個人拿刀,其他都是用拳打腳踢,參加打的人有我、趙某某,趙某波、陳某剛、華某某、衛(wèi)某等。
(4)張某某證言:2006年9月1日,小九一在頂效金州風(fēng)情園(金州花苑)過生日,小九一打電話喊我過去玩,在喝酒過程中,小九一和酒吧里面的另一個人不知道為什么吵起來了,然后就打起來,當時我們這邊有小九一、小志鵬(馬嶺人)、小成成(馬嶺人)等還有一些人參加打,我記不得他們名字了,都是用手腳打,沒有使用什么工具,對方只有一個被打,打倒地以后我們就走了。
3、被害人陳述
桂某某陳述:2005或者2006年8、9月份,我在頂效鎮(zhèn)金州花園酒吧被打,當時我喝酒醉了,不知道是為什么事被什么人打,我醒來的時候是在家里睡起的,后來我去我的朋友馬平家吃酒,小九一跟我賠禮道歉,這件事我就沒有管了。
4、辨認筆錄及照片
尹某某對興義市頂效鎮(zhèn)金州花苑風(fēng)情園酒吧打傷桂某某的地點進行指認,同伙是趙某某、趙某勇、陳某剛等。
5、被告人供述
尹某某供述:我還和小九一他們在頂效金州花園風(fēng)情園酒吧和別人發(fā)生矛盾,當天晚上是小九一過生日,后面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小九一就和別人發(fā)生矛盾,小九一他們就動手打那個人,那個人被打后就跑出酒吧,小九一他們追出去把那個人拉到酒吧舞臺上打面打,我當時沒有動手打架,只是在場看見,記得有這么回事,哪些人在場我記不清楚了。
上述證據(jù),由偵查機關(guān)依法收集,經(jīng)公訴機關(guān)當庭舉證、質(zhì)證,被告人尹某某及其辯護人無異議,查證屬實,本院對上述證據(jù)予以確認。
(二)2007年10月某日晚23時許,尹某某、王某某、黃某等人在位于興義市頂效鎮(zhèn)冊亨路的“第八鋪”酒吧喝酒時與被害人何甲及其朋友史某某等人相遇,雙方發(fā)生矛盾,后何甲、史某某等人離開酒吧,黃某、王某某等人追趕何甲、史某某,在滿意超市后面的路上追上何甲后,王某某、黃某等人用空心磚將何甲打傷。
1、證人證言
(1)史某某證言:二、三年前,7到10月份這段時間,晚上11點鐘左右,我跟何甲、劉某澤從第八鋪酒吧門口路過,當時,小毛兒、小勝利們6、7個人在酒吧門口,劉某澤講了一句不是說他們的話,小毛兒、小勝利們聽到后就沖上來打我們,我和劉某澤跑脫了,何甲沒有跑脫就在鐵路小學(xué)后門被他們追到打,我當時沒有看見打的情況,后來聽何甲講他被小毛兒、小勝利們用腳、手打,把他打倒在地。
(2)劉某澤證言:2007年12月10號左右,晚上8點過,我和何甲、趙乙、史某某、史某某的兩個朋友,到第八鋪酒吧喝酒,在喝酒的過程中,史某某出去很久沒有回來,我去門口找他,看見一個矮個子男的在罵史某某,他們對吵,我聽不懂,大約20分鐘后,史某某喊我們走,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就跟著史某某走,我們?nèi)送鶟M意超市方向跑,何甲跟趙乙不懂史某某的意思,還在慢慢地走,我們?nèi)伺艿巾斝Щ疖囌荆纺衬痴f,剛剛跟他吵的那些人叫人過來了,可能要打人,我問他是怎么回事,他說不知道。第二天早上我聽趙乙說何甲被人打了,人在鐵路醫(yī)院,我就去看何甲,我聽何甲說他被人用磚頭打了頭部二磚頭,小手指被打骨折。
(3)岳某某證言:大約是2008年夏天,當天晚上,我和史某某及他的兩個鐵路上的朋友在第八鋪酒吧喝酒,趙某勇的老親沖過來,用啤酒瓶往史某某的胸部甩過去,打沒有打到我沒有注意,史某某說我錯了,就站起來往外面跑,趙某勇和他的老親追著出去,沒有追到。
(4)趙某勇證言:打史某某的朋友何甲時,參加打的有我、黃某、尹某金、小貴生、小林林,我們沒有拿什么兇器,只是小貴生撿地上的一塊空心磚打在何甲的身上。
2、被害人陳述
何甲陳述:2007年一天晚上8點鐘,我和史某某、劉某澤、趙乙、畢某5個人到頂效第八鋪酒吧喝酒,到11點鐘我們準備回家,史某某、劉某澤、畢某先走,我和趙乙在后,走到滿意超市后面,有7、8個人沖過來打我,趙乙跑了,我的頭部被那些人用石塊打傷,左手小指是我用手去擋被砸傷的,我倒地后,那些人就走了,我的家人就送我到鐵路醫(yī)院治療,第二天檢查照片才發(fā)現(xiàn)左手小指骨折。那些人我不認識,我不知道為什么打我。
3、辨認筆錄及其照片
尹某某對興義市頂效鎮(zhèn)冊亨路滿意超市門口打傷何甲的地點進行指認,同伙是王某某、周某升、黃某等人。
4、被告人供述
尹某某供述:我和小冷他們在頂效第八鋪酒吧和人發(fā)生矛盾,當時是黃某和別人發(fā)生的矛盾,在酒吧里可發(fā)生矛盾后那個人就走了,那個人走后我們就從酒吧出來,在滿意超市路口那里與那個人在一起喝酒的何甲,他們就動手打何甲,打完后就走了,當時他們是因為什么發(fā)生的矛盾我記不清楚了,只知道打架的時候有我,黃某,王某某,周某升在場。
上述證據(jù),由偵查機關(guān)依法收集,經(jīng)公訴機關(guān)當庭舉證、質(zhì)證,被告人尹某某及其辯護人無異議,查證屬實,本院對上述證據(jù)予以確認。
(三)2008年6月某日,趙某某團伙成員李某龍的朋友周某某在興義市頂效鎮(zhèn)河山煤場被人毆打,李某龍知道后告知趙某某,趙某某、趙某勇、王某某、尹某某等人糾集后持木棒等物前去河山煤場幫忙,與對方斗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證人證言
(1)周某某證言:2008年5到6月,我和興輝貨場的兩個管理人員斗地主喝酒,中間我出去了一下,回來的時候看見有個啤酒瓶放在門口,我問是誰扔的酒瓶,酒瓶是鄒某友扔的,他不得,就和我扯皮,問我要怎樣,我們吵了幾句,他就給我眼角一拳,我就在興輝貨場打電話給李某龍,喊他喊人過來幫我打架,李某龍在電話里問我有幾個人,我說有2.3個人,他又問我他們來了咋個整,意思是他們來了要給他們什么好處,我說來了再說。過了十多分鐘,李某龍、小九一他們開一輛白色面包車來,是尹某金開的車,一起來的有小毛兒、小元元、小勝利、長毛、小虎,他們有的拿木棒,其他的我沒有注意,肯定沒有拿刀,我就帶他們?nèi)ヅd輝貨場,在興輝貨場門口看見鄒某友,那邊有4、5個人,都是頂效鎮(zhèn)合心村柿花樹寨子的,我就喊打,我第一個沖上去打,我用木棒打到對方兩個人,一個打到頭,一個打到腰部,在打的過程中,柿花樹寨子的人越來越多,有的扛鋤頭,有的拿鐵鏟,我們見勢不對就開車跑了,長毛沒有跑掉,被對方打得吐血,后來派出所的把長毛帶到派出所。派出所叫我們和鄒某友他們協(xié)商解塊,我一共賠償了對方被打兩個人6000元錢。我聽人講過,請小九一們出來打架要給他們好處,給多少我不知道,我請他們打架我沒有給他們什么好處,只是打架后的第二天我請他們在管委會對面重慶餐館吃了一頓飯,用了200多塊錢。
(2)王某友證言:昨天下午2點鐘,我到河山貨場,我們寨子的鄒某友在貨場和星輝貨場管場地的人和賣煤的賈某某,還有一個羊皮地的以前在貨場開鏟車的人在吵鬧,我去勸架,把對方勸開了,我到我妹小桃黃家里玩,玩了十來分鐘,我聽見外面有人鬧,我出來,看見有人拿木棒、石頭在打架,我看見鄒某友、鄒某亮兩個人和7、8個人打,我說你們搞什么,頭上就被打了三棒就昏倒了。打架的時候開鏟車的人沒有在,我醒后,看見唐某路、小桃英、小江湖、小江湖的岳母在場。我聽說是鄒某友他們從貨場路旁過,貨場里的狗咬,但是沒有咬著人,鄒某友和貨場的人就吵起來了。
(3)王某興證言:今天下午六點半,我到興河煤場玩,聽見有人說打架了,我出來看,沒有看見什么情況,過了十多分鐘,有一輛面包車來,從車上下來十多個人,手上提著木棒,看見路上有年輕人就喊打,有三個人圍著王某友打,把王某友打倒在地,有人去打鄒某友,打人的十來個人看見王某友被打倒在地,就跑往開來的面包車,在煤場玩的人去追,來打人中有一個人被抓住,其他人開車就走了。
(4)鄒某友證言:2008.5.27下午4時許,我去河山貨場拿手機電池,兩條狼狗沖過來咬我,但沒有咬著,我跑到一間房子拿啤酒瓶嚇唬狗,這個房子的人說我砸他的攤子,我與他理論起來,這時小元寶拿起菜刀準備砍我,邊上的人把他拉開,我走到路口小賣部,王某友他們也在那里,這時看見有十幾個人全部手提木棒跑過來,聽見有人喊打,那些人提起木棒就亂打,當時人多,我沒有注意是幾個人打我,王某友什么時候倒在地上的我沒有注意,后來那些人全部跑了,就剩一個人被抓住,就是打我的那個,他拿木棒打我右手兩棒、腰部被打好幾棒,現(xiàn)在腰部都直不起來。
(5)唐某路證言:2008年5月27下午五點半,我去河山貨場玩,看見賈老板同鄒某友、鄒某亮因為狗咬人的事在吵架,我就將雙方勸走,當我和鄒某友、鄒某亮、王某友、小豬權(quán)、小海龍走到貨場路口小賣部時,看見7、8個人提著木棒、鐵棒小跑過來,他們當中有人喊打,這些人就把我們王某友被打倒在地,頭部有7、8厘米長的口子,鄒某友也倒在地上,這些人打完后坐面包車跑了,有一個人被抓住。
(6)李某龍證言:2008年6月,周某寶打電話給我,說他在河山煤場被人打了,當時我和趙某某、小順利、小虎、趙某勇、小元元、尹某金、長毛在幫趙某勇(小毛兒)搬家,我就跟趙欠斌說,趙某某問我給多少出場費,我把話傳給周某寶,周某寶說多少他都不管,趙某某就同意了,帶起大家去幫周某寶打架,去的時候,趙某某還買了8根拖把棒棒放在尹某金的面包車上,一起坐車過去,到河山煤場后,和那邊的人發(fā)生口角,很快就打起來了,那邊的人越打越多,我們就跑了,長毛被他們抓倒被打吐血,那邊的人被打倒3、4個。后來趙某某逼我向周某寶要出場費2000塊錢,我在中間為難,一直沒有要。
2、現(xiàn)場辨認筆錄
尹某某對在興義市頂效鎮(zhèn)河山煤場門口,其開車送趙某某等人到后的停車地點進行了指認。
3、被告人供述
尹某某供述:在2008年6月份左右,小元寶和幾個人在頂效河山煤場發(fā)生矛盾,叫我們?nèi)兔?,當時是我,小九一、王某某、長矛、趙某勇、小虎六個人開一輛面包車去的,我們開車到頂效街上的時候小九一還在街上的五金店里面買鋤頭棒,買好后我們就到河山煤場去了,當時是我開的車,我把車停放在煤場門口,小九一他們就拿起鋤頭棒下去,我走在后面關(guān)車門,他們就進去了,我把車門關(guān)好后就進煤場里面,在走的時候我看見小九一他們好和對方打起來了,我還沒有到他們打架那里,就看見小九一他們跑了。打架的事情我就只記得這么多了,其他我記不清楚了。
上述證據(jù),由偵查機關(guān)依法收集,經(jīng)公訴機關(guān)當庭舉證,被告人尹某某及其辯護人無異議,查證屬實,本院對上述證據(jù)予以確認。
(四)2010年1月11日晚,尹某某、王某某、黃某、曾某等人在興義市頂效鎮(zhèn)“歡樂空間”酒吧為被告人張某某過生日時,在歡樂空間酒吧三樓過道王某某與來此消費的客人劉某鳴相撞后發(fā)生互毆行為,后王某某進包房告訴尹某某、黃某、曾某、李腹斌、冷某某等人,隨后曾某、李腹斌、冷某某等人持啤酒瓶出來在酒吧過道上毆打劉某運、劉某鳴等人,將劉某運打成重傷,將劉某鳴打成輕微傷。
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庭提供了下列證據(jù):
1、證人證言
(1)趙某超證言:我在歡樂空間酒吧當前臺接待員。當晚21時許,我?guī)б粠屯獾厝说剿臉前才旁?號包房,我安排好出來就聽見三樓傳來啤酒瓶掉在地上的聲音,還有重物掉在地上的聲音,我當時就跑下來三樓,看見有人在打架,雙方大概有二十多人,有的用啤酒瓶打,有的用滅火器打,當時雙方的人很混亂,我分辨不出雙方的人有哪些,對打持續(xù)了兩分鐘,其中有一人被打睡在地上,沒有受傷的這一幫人就跑了,受傷的一方有6、7個人。
(2)馮某松證言:我在監(jiān)控里看見有一個人和小順利對走過,兩個人就打了小順利(王某某)一拳,小順利就跑到他們的包房拿啤酒瓶打?qū)Ψ?,?、8個人跟著小順利出來,黃某也在里面,他們拿啤酒瓶砸在對方的身上。
(3)唐某順證言:2010年1月11日晚上,我當時在歡樂空間一樓守摩托車,有個男的從褸上下來說樓上有人打架,我聽了后上樓去看,走到二樓聽見有一個女的在三樓哭,有幾個男的從上面下來,其中一個滿頭是血被背起下來,還有兩個男的也是受傷的。我跟到他們下來,看見有一個男的跑到面包車里拿出一把刀來跟到一個男的追,另外一個男的拿起我坐的椅子追一個男的,過了一會派出所的就來了。
(4)馮某虎的證言:歡樂空間酒吧的法人是我媽謝某某,我是管理者。2010年1月11日晚上8點40左右,我在酒吧3號包房,聽見外面有點吵,這時候,小順利和幾個人跑進3號包房拿啤酒瓶,我跟著他們沖出來,看見小順利和另外一伙人在走廊打架,場面比較混亂,小順利這邊有兩個人甩啤酒瓶去打?qū)Ψ?,我喊不住,就?號包房打電話報警,我又出來看,看到走廊上有一個人被打躺在地上。小順利他們中有一個人叫小冷、有個叫小元元。當晚是張某某過生日,趙某某他們?nèi)ゾ瓢山o張某某過生日。
(5)梁某軍證言:因為過道狹窄,劉某鳴不小心碰到有個年輕男子,當時都沒有說話,就互相看了一眼,他就沖上來打劉某鳴,我們這邊的人就過去看,他跑到包房叫人,然后從包房里出來七八個提著啤酒瓶的青年男子沖上來打我們,之后又出來幾個提啤酒瓶的,用啤酒瓶打我的頭,被打了一啤酒瓶,我的姐夫劉某運被打倒在走廊上,我姐梁某秀把我推下樓,后面的情況我就不知道了。共有7個人受傷,我、何某、劉某鳴、張某勇、黃朝金、胡某金、劉某運。
(6)龍某洪(小名小云果)證言:2010年1月的時候,張某某打電話給我說他過生日在頂效歡樂空間,我和我的女朋友就去了,在二樓包房,我看見有趙某某、冷某某、黃某、趙某勇、王某某、尹某金等17、8人。到晚上8點左右,我們聽到二樓走廊鬧,我們出來看見王某某、黃某他們用啤酒瓶打?qū)Ψ降娜?,我看見二樓收銀臺那里躺了一個人,酒吧的老板小桃報警,我們就出來了。
(7)劉某鳴證言:當天晚上,老板楊某坤請我、張某勇、梁某軍、何某、梁某秀、黃某軍、胡某金、劉某運、陳某豪、李某華等工友去歡樂空間唱歌,我們定的房間是四樓,老板已經(jīng)帶一部分人去了,我和何某、梁某秀、黃某軍、胡某金、劉某運、梁某軍在后面,走到三樓過道才發(fā)現(xiàn)走錯了,就倒回來準備上四樓,在樓梯口遇到一個小伙,他故意撞了劉某運、梁某秀一下,劉某運、梁某秀沒有理他,他又故意撞我,我也沒有理他,我回頭看了他一眼,他跟上來,我轉(zhuǎn)身和他面對面,梁某秀見勢不對,把我和他隔開,他撲上來用拳頭打我頭部,我還手打了他臉部一拳,他轉(zhuǎn)身跑進包房喊了7、8個人出來,這7、8個人持啤酒瓶出來就砸我們,我被砸一啤酒瓶就昏倒茌走廊一分鐘左右,我站起來還手,看見梁某軍在樓梯轉(zhuǎn)角被5、6個人圍在地上打,其中幾個拿啤酒瓶,后來又從包房出來6、7個人,拿鋼管和西瓜刀,我就往樓下跑躲了,后來我看見我們的人上了警車,我才出來。
(8)張某勇證言:2010年1月11日晚上,我、梁某軍、何某、劉某鳴、粱某秀、黃某軍、胡某金、楊某坤、劉某運、陳某豪、李某華等人在頂效一家餐館吃飯,后我們老板楊某坤喊去酒吧唱歌,我們到歡樂空間酒吧,我們上樓時有個年輕人打電話跟著我們走,我、何某,劉某鳴往三樓過道前面走,發(fā)現(xiàn)不是我們的包房,我們?nèi)送刈撸螂娫挼哪莻€年輕人去撞了劉某鳴一下,劉某鳴和我們沒有說什么,那個年輕人沖過來打劉某鳴一拳,劉某鳴閃開了,那個人還繼續(xù)動手,劉某鳴還手打那個人,那個人回身往包房跑,然后包房里沖出5、6個人,手里提著啤酒瓶,有些人拿瓶子打我們,有些人把瓶子敲了半截殺我們,我們喊打架了,劉某運和他老婆梁某秀來到現(xiàn)場,有一個人提著滅火器打劉某運的頭部,劉某運被打倒在地,打我們的人圍著用啤酒瓶打劉某運,梁某秀喊救命,民警趕到現(xiàn)場馬上搶救劉某運,那些人就跑了。劉某運和梁某軍被打得最嚴重,黃某軍被打傷頭部,劉某鳴被殺傷頭部,我的背部被啤酒瓶打,何某頭部也被打傷。打我們的人我們不認識,從來沒有見過他們。我們都是頂效汕昆高速十四標段的工人。
(9)陳某豪證言:我們到包房坐了不到5分鐘,李建就跑上來講劉某運被人打了,我們趕下樓,看見劉某運躺在過道上,頭部還在出血,他媳婦在抱著他哭,我和楊建華去扶劉某運,準備背他去醫(yī)院,這時候從包房又沖出來5、6個人,其中一個拿一把砍刀,他們對我和楊建華拳打腳踢,我們就擋著劉某運任他們打,4.5分鐘后公安就來了。我和楊建華、劉某運、梁某軍、何某、黃朝金、劉某鳴被打。
(10)朱某燕證言:2010年1月11日晚上我和服務(wù)員小風(fēng)在收銀室上班,八點半時聽見三樓樓梯間1號包房門口有人鬧了幾句就打起來了,我聽見啤酒瓶砸碎的聲音,從收銀室里的監(jiān)控器看見一幫人在那里打架,雙方很混亂,一方的人拿玻璃瓶打?qū)Ψ剑习羼T志松跑上去看,被玻璃碎片扎傷腦門,然后跑到二樓藍調(diào)酒吧報警,這時雙方停了分把鐘又沖到樓梯口那里打,持續(xù)了兩分鐘用玻璃瓶打人的這一方陸陸續(xù)續(xù)地往樓下跑,被打這一方還在那里,有一個男生睡在地上,之后有一個人背著他下去,派出所的人就來了看收銀室的監(jiān)控,我當時在給客人箅賬,沒有注意外面的情況,只知道小九一當時在收銀室的門口給派出所的人要車鑰匙。小九一是八點鐘進去的,當時和他一起的有20多人,他們開了三樓2、3、5、6號包房,就是他們的人在里面用玻璃瓶打人。打架的具體原因我不知道,只知道是被打這一方的人的房間是四樓,走錯路到三樓里面了,被打這一方的人有十把個人,被打這一方的人中有一個躺在地上,有一個人傷倒手腕。
(11)冷某某證言:2010年1月11日,小林林過生日,我和小戰(zhàn)、小胖、阿要、曾某、黃某、小貴生、尹某金、小元元、小虎、榮舅、趙某某、王某某、郞某某等人在“歡樂空間”三樓的三、四個包房喝酒,大約是晚上九十點鐘的時候,王某某和黃某跑進來我們坐的包房里說:“外面打架了,趕緊出來”,說完他們就順手提著啤酒瓶跑出去了,我們包房里的我、阿要、小戰(zhàn)、小胖、小貴就跟著出去,出去后就和對方打起來了,快打完架,人都還在的時候,我跑到小九一租的貴EB8116,灰色面包車上拿了一把帶把的砍刀回到三樓上,就看到一個女的抱著一個躺在地上的男人哭著喊:“死人了”,到樓上以后,和我們打架的對方有三四個來搶我的刀,其中有兩個提得有滅火器瓶瓶,我看到對方來搶刀,我就把刀架在一個人的脖子上,提滅火器瓶子的人準備打我,“歡樂空間”的老板小松和幾個女服務(wù)員就說:“不是他得”,對方就把手松開了,不知誰說“派出所的來了”,找就把刀放在二樓吧臺和飲水機后面藏起,我就和小九一到DJ王朝酒吧,小林林也在那里,后來阿角、大海也未了,我們就開車去看小元元了。這次是王某某喝酒醉惹起的,后來聽說對方是修高速公路的。
(12)郞某某證言:2010年1月份,我們在頂效鎮(zhèn)歡樂空間酒吧幫小林林過生日,當天二樓的包房被我們?nèi)?,到晚?0點鐘左右,我們聽到1號包房的小順利和另外的人打架,等我們出來看見二樓的走廊已經(jīng)有一個人躺在地上了,我們提起啤酒瓶準備上去幫忙,看見他們打得厲害,我把啤酒瓶丟了然后回包房,他們集體怎么打的我不清楚。
我從包房出來拿有一個啤酒瓶,見他們打?qū)Ψ?,我就拿啤酒瓶朝對方砸出去,打倒對方哪里我不知道,我就只砸了一啤酒瓶?/p>
(13)黃某證言:2010年元月張某某過生日,在歡樂空間酒吧喝酒,小九一在場,有小順利(王某某)、冷某某、曾某、尹某金、劉某關(guān)等人在,因為小順利從包房出來喊服務(wù)員與一個客人相撞,我就和小順利、冷某某、曾某、阿要等人打了一個男的,有20多歲,是在頂效修公路的。我拿了兩個空啤酒瓶打?qū)Ψ筋^部,啤酒瓶破了。
(14)張某某證言:2010年我在歡樂空間酒吧過生日,有我的朋友小九一、小勝(順)利、小冷、小毛兒以及幾個晴隆的朋友一起玩,我送朋友小克強回興義,到興義10分鐘左右我女朋友徐雯打電話來說小勝利在酒呢和別人打架,公安局的在那里處理,我叫徐雯結(jié)賬后來興義玩,當時打架我沒有在場。
(15)王某某證言:2010年一月份,張某某過生日,我們在歡樂空間酒吧喝酒,到晚上10點過鐘,我出來走廊打電話撞倒另一幫的人,他們盯著我看,我就跑到我們的包房喊來小冷、小磊、小胖、呂昌品、姜均戰(zhàn)、黃冬冬、黃某來幫忙,我先動手用啤酒瓶打了對方的一個人,我的朋友除了曾某用滅火器打他們以外,其余的都用啤酒瓶打,派出所的來了我們就跑了。
(16)劉某關(guān)證言:我們在歡樂空間喝酒,小順利和黃某跑進包房說打架了,我、小磊、小戰(zhàn)、尹某某、小貴生、小胖就提著啤酒瓶沖出去,我在后面,我出來已經(jīng)開始打了,我們提啤酒瓶打?qū)Ψ?,對方?、6個人,小磊提滅火器打?qū)Ψ?。我們參加打架的人有我、小磊、小順利、小?zhàn)、小胖、黃某、尹品金、小貴生。
2、被害人陳述
劉某運陳述:被打傷后我記憶是空白,沒有記憶了。我受傷的部位主要是腦部左側(cè),左艱已經(jīng)廢了,鼻子以上頭部嚴重骨折,大腦嚴重受損。
3、鑒定意見
貴陽醫(yī)學(xué)院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書E2010)1450號鑒定書鑒定:劉某運因外傷致其顱腦損傷屬重傷;劉某運因外傷致其眼部損傷屬輕傷;劉某運因外傷致其雙肺挫傷屬輕傷。
4、現(xiàn)場辨認筆錄及照片
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尹某某對伙同他人打傷劉某運的現(xiàn)場進行了指認,與其他證人等證實地點一致。
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尹某某供述:2010年1月份,當天晚上是小林林過生日,就叫我們一起到頂效歡樂空間去玩,我們當時在那里玩的時候人比較多,玩到晚上10點鐘左右,王某某就跑到包房里面,之后包房里面的人就全部跑出去,我也跟著跑出去,我出來看見王某某、小呂他們和對方的人打起來,我就跑到三樓上四樓的樓梯轉(zhuǎn)角那里,當時對方的有一個人在那里,我就拉著那個人叫他不要動手,王某某他們在那里打了10多分鐘,有人說派出所的人來了,我們就下樓走了。打架的事情我只記得這么多了,其他記不清楚。
上述證據(jù),由偵查機關(guān)依法收集,經(jīng)公訴機關(guān)當庭舉證,被告人尹某某及其辯護人無異議,查證屬實,本院對上述證據(jù)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尹某某參加被告人張某某、趙某某組織的有王某某、黃某、鄒某某、華某某、楊某等人參加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犯罪活動,該組織成員基本固定;其伙同其他成員參與擾亂娛樂經(jīng)營場所、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犯罪活動,在頂效的酒吧、飯店等場所白玩、白吃,并對他人的經(jīng)營場所收取保護費、進行打砸、聚眾斗毆等,有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行為特征;其從張某某、趙某某等的違法犯罪活動中獲取經(jīng)濟資助進行享樂并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社會危害較大,已基本具備黑社會性質(zhì)的經(jīng)濟特征。被告人尹某某的犯罪行為發(fā)生在刑法修(八)之前,依照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適用1997《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其行為觸犯1997《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lǐng)導(dǎo)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quán)利?!钡囊?guī)定,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尹某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組織、領(lǐng)導(dǎo)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首犯及其他參加者均已被刑事處罰,被告人尹某某在多起犯罪活動中僅屬一般參加者,作用較小,案發(fā)后雖未及時到案但后來自動投案并接受審判,具有投案自首情節(jié),決定對其從輕處罰。故對被告人尹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尹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節(jié),在犯罪組織中屬一般參加者,情節(jié)較輕,請求對尹某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綜上,依照1997《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尹某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以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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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夕輝
審判員豐玲玲
人民陪審員余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家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