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鎮(zhèn)平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3)鎮(zhèn)刑初字第384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尋釁滋事罪
裁判日期: 2013-11-20
審理經(jīng)過
鎮(zhèn)平縣人民檢察院以鎮(zhèn)檢刑訴(2013)30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1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邊某2、吳某3、吳某4、楊某5、孫某6、李某7、劉某8、謝某9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齊某10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鄭某11、靳某12犯尋釁滋事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鎮(zhèn)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蔡兆卿、譚明新、龐鑫、周伯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1及其辯護人李德祥,被告人吳某3,被告人齊某10及其辯護人趙小帥,被告人孫某6及其辯護人王芬杓,被告人劉某8及其辯護人張平,被告人邊某2及其辯護人潘金豹,被告人吳某4,被告人楊某5及其辯護人孫振生,被告人謝某9及其辯護人馬瑞,被告人李某7及其辯護人徐謐,被告人鄭某11、靳某12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鎮(zhèn)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被告人楊某1、邊某2等10余人所形成的犯罪團伙系較為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人數(shù)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楊某1、邊某2等人因違法犯罪被判刑出獄后,不思悔改,網(wǎng)羅吳某3、吳×(另案處理)、齊某10、謝某9、孫某6、李某7、劉某8等兩勞釋放人員和吳某4、楊某5等社會閑散人員結成犯罪團伙,瘋狂實施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楊某1為組織領導者,以邊某2、吳某3為骨干成員,其他成員參與的人數(shù)較多的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
該團伙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jīng)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jīng)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被告人楊某1為了籠絡團伙成員或便于快速集結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多次讓團伙成員住在其指定的賓館內,有時強行租住不付房費;通過為他人提供保護獲取經(jīng)濟利益;還利用自己做生意或其他途徑取得的經(jīng)濟利益為團伙購置砍刀、鋼管、“猛一抹”帽等作案工具,購買毒品供團伙成員吸食。
該團伙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違法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公然挑戰(zhàn)公序良俗,藐視法律,以肆意打砸、傷害為主要手段,暴力犯罪特征明顯。自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短短一年多的時間內,在鎮(zhèn)平縣城范圍內多次尋釁滋事,殘害群眾,嚴重擾亂了縣域內的正常生產(chǎn)、生活秩序。
二、尋釁滋事罪
1、2012年1月10日晚,郭××駕車行至鎮(zhèn)平縣校場路,無故被楊某1、謝某9、張××(另案處理)等人駕車追逐攔截致使郭××的別克轎車撞在校場路與杏山大道交叉口一花壇上。楊某1等人又下車持刀、鋼管等兇器將郭××的車玻璃砸爛并朝車內亂捅,后離開現(xiàn)場。經(jīng)價格鑒定,被砸汽車損失價值4407元。
2、2012年2月5日晚,被告人楊某1酒后到鎮(zhèn)平縣城金豪門KTV消費時,在吧臺與李××(又名李×)發(fā)生爭執(zhí),繼而引起廝打,后被告人楊某1追李×到金豪門KTV西邊時被一群不明身份的人砍傷,楊某1懷疑是李××所為,后多次尋找李××伺機報復。2012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楊某1得知李××在鎮(zhèn)平縣工貿(mào)區(qū)一茶社內,遂糾集邊權、劉某8、吳某3、靳某12等人駕車持棒球桿、鐵錘、砍刀等工具竄至該茶社,將正在茶社二樓安裝電燈的李××拖至一樓,抬到車中,持砍刀、棒球桿對李××實施毆打,將其打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李××的損傷為輕微傷。
3、2012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齊某10送劉×回家途中與吳×、馬×發(fā)生糾紛,馬×駕車將齊某10的車撞壞,齊某10心生怨恨,伺機報復。2012年7月的一天下午,齊某10和吳某3一起駕車行至鎮(zhèn)平縣三小門口處,發(fā)現(xiàn)吳×的越野車??吭谌¢T口,齊某10和吳某3便下車持砍刀將吳×的越野車玻璃全部砸爛,并開車將吳×的越野車車門撞壞。經(jīng)價格鑒定,被砸汽車損失價值600元。
4、2012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楊某1和齊某10一起到鎮(zhèn)平縣京潤賓館進行按摩,因工作人員未到場,楊某1便大喊大叫,高聲辱罵并伙同齊某10將洗浴中心門口的鐵門撞壞。
5、2012年7月26日晚上,被告人楊某1駕車去打臺球途中,懷疑后面有人跟蹤,遂糾集李某7、楊某5、王××(已判)、蒙××等人到鎮(zhèn)平縣城玉源賓館集合,楊某1指使王××、李某7、楊某5、蒙××等人攜帶砍刀、鋼管等工具駕車在鎮(zhèn)平縣城內尋找跟蹤之人。李某7、楊某5、王××駕駛楊某1的黑色廣本轎車行至鎮(zhèn)平縣煙草局對面的巷道時,遇到李××(又名李×)駕駛的白色獵豹越野車,因雙方之前有矛盾,遂決定實施報復。李某7、楊某5、王××等人統(tǒng)一頭戴“蒙一抹”帽,持砍刀、鋼管等兇器對白色獵豹越野車進行砍砸后逃跑。羅×見狀后駕駛黑色凱美瑞轎車前去追趕,行至宇星賓館門口時,李某7、楊某5、王××等人又戴“蒙一抹”帽,持砍刀、鋼管等兇器下車將羅×駕駛的黑色凱美瑞轎車砸壞,將持刀將羅×砍傷。經(jīng)價格鑒定,兩輛車損失價值20469元。
6、2012年8月的一天,南陽市萬豪置業(yè)有限公司在鎮(zhèn)平縣杏山大道消防隊東購買一塊地皮進行開發(fā),與白××發(fā)生糾紛。萬豪公司讓鎮(zhèn)平人邵××出面解決,邵××為了恐嚇在場人員,擺平糾紛,糾集楊某1、吳某3、靳某12、吳×(另案處理)、張×(又名寧寧)、“李旺”、“勇”、“蝎子”(上述人員具體情況不詳)等人駕車到該工地“亮隊”。
7、2012年夏季的一天,劉某8在鎮(zhèn)平縣城銀座KTV被人砍傷,楊某1遷怒于該KTV,糾集謝某9等二十余人統(tǒng)一乘坐三輛車,竄至銀座KTV,用大鎖將正在營業(yè)的大門鎖住后離開,嚴重影響了該KTV的正常經(jīng)營。
8、2013年1月21日凌晨4時許,楊某1在鎮(zhèn)平縣城“歡樂豆”動漫室賭博輸錢后,要求該動漫室員工宋××免費為其充值,遭到拒絕后,被告人楊某1持凳子將動漫室內的游戲機砸壞。當晚8時許,被告人楊某1再次糾集邊某2、吳某4、吳×等人駕車持砍刀、鋼管、鐵管等兇器竄入“歡樂豆”動漫室,對動漫室內的游戲機及經(jīng)營用的刷卡機等物品進行砍砸。經(jīng)鑒定,損壞游戲機顯示屏價值13760元,損壞的游戲機讀卡器15360元,合計29120元。
9、2013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楊某1在“歡樂豆”動漫室玩游戲輸錢后要求服務員宋××給其上分,遭到拒絕,楊某1即對宋××進行謾罵毆打,并強行將服務臺抽屜內的部分現(xiàn)金拿走,后經(jīng)在場的楊姣、陳××等人勸說,楊某1又將部分現(xiàn)金退回。
10、2013年3月9日21時許,鎮(zhèn)平縣涅陽街道辦事處居民王××酒后結伴到“樂酷”動漫城玩游戲,王××輸錢后要求該動漫城員工退錢,遭到拒絕,王××持椅子砸游戲機,工作人員丁××見狀電話通知被告人楊某1前去平事。楊某1遂糾集孫某6、鄭某11等人竄至“樂酷”動漫城對王××進行毆打,致王××下頜骨骨折,雙眼部、左面部軟組織損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王××損傷構成輕傷。
11、2013年3月的一天,楊某1和張××發(fā)生糾紛,雙方相約到鎮(zhèn)平縣京城國際賓館談判。當晚,楊某1糾集吳×、劉某8、孫某6、鄭某11、魏××、“小月”(二人另案處理)等二、三十人到鎮(zhèn)平縣城“雪楓紀念館”東邊一駕校集合,并將事先準備好的關公刀、砍刀分發(fā)給在場人員,后趕至京城國際賓館欲對張××實施毆打報復,張××發(fā)現(xiàn)此情況后及時躲避,楊某1等人因沒有找到張××,報復未果。
12、2013年4月6日晚,鎮(zhèn)平縣城關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回所途中,遇兩輛車停放在道路中間,并有多人在一起吵鬧,遂上前詢問情況,遭到薛××的謾罵。派出所民警發(fā)現(xiàn)薛醉酒程度較重,欲將其帶至所內醒酒,遭到薛同伙吳×、吳某4等人持刀阻攔和謾罵,后薛××趁機逃離。當晚10時許,吳×、吳某4等人為了發(fā)泄不滿,又攜帶關公刀、鋼管駕車在城關派出所門口示威,對派出所民警進行謾罵,后派出所民警將吳某4抓獲,其余同伙逃竄。同伙被抓后,薛××、吳×等人再次持械駕車在派出所門口來回行駛鳴笛,示威謾罵,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13、2012年8月22日,被告人孫某6為替徐×要回在賭場上放的高利貸,遂糾集郭×、黃×(二人另案處理)等人到鎮(zhèn)平縣新城廣場找借債的李××,未果,孫某6即用石頭將李××之妻馬×駕駛的豐田凱美瑞轎車玻璃砸毀。經(jīng)物價鑒定,車輛被損價值4663元。
14、2005年8月26日晚,被告人楊某5伙同楊××、楚××(二人已判)等人持械竄至鎮(zhèn)平縣工業(yè)園區(qū)新奧針織有限公司,對公司員工大肆辱罵,并將該公司大門猛砸致變形,致使其夜班300多人停工停產(chǎn),使公司生產(chǎn)秩序受到嚴重影響。
三、非法持有槍支罪
2012年夏季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齊某10到大唐錢柜KTV老板張×(另案處理)辦公室取走一把仿64式手槍,并將該槍交給呂×(另案處理)保存。2013年4月10日,鎮(zhèn)平縣公安局民警在抓捕呂×時將該槍起獲。經(jīng)南陽市刑事科學技術所鑒定,該槍支為“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
公訴機關指控上述事實,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和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辨認筆錄、搜查筆錄,視聽資料,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戶籍證明等書證和物證照片。據(jù)此認為:
被告人楊某1組織、領導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結伙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第二款,應當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邊某2積極參加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結伙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三)項,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吳某3積極參加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結伙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齊某10參加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明知是槍支而持有;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吳某4參加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結伙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四)項,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楊某5參加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四)項,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孫某6參加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結伙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某7參加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劉某8參加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結伙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項,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謝某9參加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項,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鄭某11結伙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項,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靳某12結伙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項,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被告人楊某1、邊某2、吳某3、齊某10、吳某4、楊某5、孫某6、李某7、劉某8、謝某9系一人犯數(shù)罪,應數(shù)罪并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二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楊某1、吳某3、李某7、劉某8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之從重處罰情節(jié)。被告人齊某10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重新犯罪,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之規(guī)定,撤銷緩刑,數(shù)罪并罰。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楊某1對起訴書指控其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有意見,提出自己沒有從中獲得收入,電玩城沒入股,沒收分文;對尋釁滋事罪的第4、9、11起有意見,認第4起自己沒有撞門,只是吵架,第9起案件中錢全部退還,第11起案件中張××先打自己,后引起發(fā)生的事。
被告人楊某1的辯護人李德祥辯護意見是起訴書指控被告楊某1犯組織參加黑社會組織罪名不成立,本案的組織特征不明顯,從證據(jù)中看不出其團伙中誰是骨干,誰積極參與,各個被告之間沒有分工,沒有領導性;其經(jīng)濟特征不明顯,被告人楊某1及其他被告人無正當職業(yè),指控的10余起尋釁滋事犯罪中也沒有斂取錢財,經(jīng)濟特征極不明顯;其行為特征也不明顯,其多次尋釁滋事案件,人員不固定,其之間也沒有關聯(lián)。本案中的多起尋釁滋事事件也是其各個被告與他人發(fā)生矛盾引起的,達不到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危害性的高度。起訴書部分指控被告人楊某1犯尋釁滋事罪不能成立。在李××案件中,是因被害人傷害被告人楊某1在先,楊某1的主觀目的是為了把李××送到城關派出所。在撞京潤賓館門案件中,雖把門撞壞,因無損壞程度鑒定也達不到尋釁滋事情節(jié)嚴重程度。在打砸李××案件中,是李某7與他人的矛盾引起的,不能證明楊某1參與。在亮隊案件中,也構不成情節(jié)嚴重。在KTV鎖門案件中,事發(fā)有因,但是糾紛也很快得到解決了,沒有達到情節(jié)嚴重。歡樂豆強拿現(xiàn)金案中,楊某1也沒有達到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在報復張××的案件中,只是去了,并沒有產(chǎn)生結果,所以也不構成情節(jié)嚴重。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尋釁滋事應在五年以下量刑。楊某1也有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其認罪態(tài)度較好,能夠主動賠償被害人。并向并法庭提供有賠償協(xié)議,證實被告人楊某1賠償李××經(jīng)濟損失10000元,并取得諒解。
被告人吳某3對起訴書指控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有意見,認為自己沒有參加黑社會,不是黑社會;對指控尋釁滋事犯罪無異議,但提出尋釁滋事的第3起本人在車上睡覺,啥都不知道,第6起自己沒有“亮隊”,別人說了但沒去。
被告人齊某10對起訴書指控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均有意見,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黑社會性質,尋釁滋事案件中自己事小的很,非法持有槍支案件中自己不知道里面是槍。
被告人齊某10的辯護人趙小帥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齊某10所犯罪行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特征要件,認為齊某10的參加黑社會組織罪名不成立。尋釁滋事案件中,京潤賓館撞門案件無論是從行為還是從結果上看,社會后果較為輕微,不構成尋釁滋事罪。齊某10沒有對持有槍支的事實有進一筆認定,他只是聽人指示去取東西,并不知里面是槍支。在打砸吳×車輛案件中是事出有因,雙方也達成諒解了。被告人到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具有從輕處罰的條件。
被告人孫某6對起訴書指控尋釁滋事罪無意見,但對指控其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有意見,認為不是黑社會。
被告人孫某6的辯護人王芬杓辯護意見是,孫某6不構成參加黑社會,他本人具有正當?shù)暮戏▉碓?,他與楊某1的關系是朋友關系,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起訴書指控的三起尋釁滋事關系,前兩起事出于朋友面子去幫忙的,后一起是他自己本人的事,不能認定他受人領導。被告認罪態(tài)度較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從輕情節(jié)。并向法庭提交有協(xié)議,證實被告人孫某6賠償豐田凱美瑞轎車車主經(jīng)濟損失10000元,并取得諒解。
被告人劉某8的辯護人張平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劉某8的行為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特征要件,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8參加黑社會犯罪不能成立。在劉某8參加的兩起尋釁滋事案件中,其中在李××案件中不屬于情節(jié)惡劣,不構成尋釁滋事罪。在起訴書第11起案件中,因為張××與楊某1有矛盾,劉某8只是從中說和,也并沒有造成任何的損害后果。被告人劉某8不構成尋釁滋事罪,也不構成參加黑社會組織罪。并向法庭提交有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及住院病歷,證實劉某8受傷情況。
被告人邊權對起訴書指控自己犯尋釁滋事罪無意見,但對指控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有意見,認為自己從中沒有得到錢。
被告人邊權的辯護人潘金豹提出起訴書指控邊權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意見,同楊某1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再重復。提出邊某2不構成積極參加黑社會犯罪。認為14起案件中邊某2與楊某1就一起參加了兩次,不能認定邊某2是其團伙的骨干和積極參加分子。對其尋釁滋事的案件中,邊某2有從輕情節(jié),邊某2超額賠償了歡樂豆電玩城。邊某2到案后也能主動交代其犯罪行為,其具有從輕情節(jié)。并向法庭提交有賠償協(xié)議、收據(jù)、諒解書,證實被告人邊某2賠償被害人李××經(jīng)濟損失10000元,并取得諒解。
被告人吳某4對起訴書指控自己犯尋釁滋事罪無意見,但對指控其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有意見,稱自己沒從中得到錢。
被告人楊某5對起訴書指控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有意見,認為不是黑社會;對起訴書指控尋釁滋事罪的第5、14起有意見,認為第5起自己砸車并沒有受楊某1指使,但砸了,第14起自己去了,但沒有砸。
被告人楊某5的辯護人孫振生辯護意見是被告人楊某5的行為不符合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構成要件,楊某5并沒有跟著楊某1,沒有證據(jù)證實楊某5的犯罪是受楊某1指示的。對尋釁滋事罪事實不持異議,有證據(jù)能證實他們已經(jīng)賠償過被害人的損失。在砸門案的過程中楊某5只是到場,并沒有實施砸門舉動。到案后楊某5主動交代犯罪事實,具有從輕情節(jié)。
被告人謝某9的辯護人馬瑞意見是謝某9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理由同前述辯護人意見。尋釁滋事罪中,起訴書指控謝某9情節(jié)惡劣的說法不能成立,不應認定為犯罪。在砸郭××車案中,謝某9沒有實施砸車的舉動,只是乘坐了張××的車。在KTV鎖門案中,被告人謝某9去時,鎖門行為已完成,其并未實施任何犯罪行為。
被告人李某7對起訴書指控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有意見,認為不是黑社會;對起訴書指控尋釁滋事罪的第5起,提出楊某1并未指使,是李×先打其弟,自己參與砸了。
被告人李某7的辯護人徐謐辯護意見是同意前幾位辯護人參加黑社會組織不成立的意見,2011年七八月份李某7才認識楊某1,他就只有一起案件是與楊某1一起參加犯罪活動,在那一起尋釁滋事案件中,他也并不是受楊某1指示,只是他個人與別人的矛盾引起的。在尋釁滋事案件中也有證據(jù)能證明其賠償過受害人。其認罪態(tài)度也較好。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鄭某11、靳某12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楊某1、邊某2等10余人所形成的犯罪團伙系較為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人數(shù)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楊某1、邊某2等人因違法犯罪被判刑出獄后,不思悔改,網(wǎng)羅吳某3、吳×(另案處理)、齊某10、謝某9、孫某6、李某7、劉某8等兩勞釋放人員和吳某4、楊某5等社會閑散人員結成犯罪團伙,瘋狂實施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楊某1為組織領導者,以邊某2、吳某3為骨干成員,其他成員參與的人數(shù)較多的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
該團伙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jīng)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jīng)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被告人楊某1為了籠絡團伙成員或便于快速集結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多次讓團伙成員住在其指定的賓館內,有時強行租住不付房費;通過為他人提供保護獲取經(jīng)濟利益;還利用自己做生意或其他途徑取得的經(jīng)濟利益為團伙購置砍刀、鋼管、“猛一抹”帽等作案工具,購買毒品供團伙成員吸食。
該團伙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違法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公然挑戰(zhàn)公序良俗,藐視法律,以肆意打砸、傷害為主要手段,暴力犯罪特征明顯。自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短短一年多的時間內,在鎮(zhèn)平縣城范圍內多次尋釁滋事,殘害群眾,嚴重擾亂了縣域內的正常生產(chǎn)、生活秩序。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一)組織特征
1、被告人楊某1供述:我跟邊權、蒙××、蒙××、謝某9關系比較好,平時經(jīng)常一起玩,誰有啥事會打招呼去幫忙?,F(xiàn)在我手下沒有人,我是個光桿,邊權和李×手下有不少小兄弟們,平時有啥事都是喊邊權和李×去幫忙,喊邊權的次數(shù)多一些,然后邊權再喊他手下的弟兄們一起去。邊權手下有四、五個人,我認識的有吳×,其他的我都叫不上名字。這些年輕娃們都沒有正當職業(yè),平時就跟著邊權在社會上混,四處亂跑,經(jīng)常在賓館里開房間,這些娃們經(jīng)常在邊權家吃飯。我和邊權打砸時每一次帶的兇器是去武當山玩時在武當山上買的,回來后都放在各自的車上,打架時拿出來用,我買過兩把砍刀。
因為我沒有固定職業(yè),所以我經(jīng)常在街上跑著玩,很容易碰見些亂七八糟的事。我脾氣害,忍不住,就容易和別人整事。我在外面跑的時間長,認識人多,我身邊的朋友遇見事就跟我聯(lián)系,讓我去幫忙,想著我認識人多,能去給他們幫忙說和。跟張××生氣那次用的砍刀、西瓜刀是我讓“小四”從老莊山上拿下來,這些東西我用過以后又還給他了。找李×那次用的橡膠棒、棒球桿、鐵錘是我拿的,這些東西是我在超市買的。砸大莊那次用的砍刀和頭套是我到老看守所找到我本田雅閣車,看見我車里有這些東西,后來我把砍刀和頭套扔了,這些東西我不知道是誰找的。
2、被告人邊權供述:楊某1還在社會上混,到處惹事,我們因為在一起時間長交情深,所以他出去惹事喊我去,我不好意思不去。楊某1有一群小弟,我知道的有齊某10、楊某5,還有三、四個我叫不出名字的年輕娃,這些娃都很聽楊某1的話,不敢跟他犟嘴。楊某1看誰不順眼或者惹著他了,就領著這些娃們收拾人家。
3、被告人吳某3供述:我跟著吳×混,吳×跟著邊權,邊權與楊某1關系好,所以楊某1、邊權有事喊吳×,吳×也就喊我。我是2011年下半年開始跟著楊某1,當時跟楊某1的有齊某10、楊某5、李某7、陳×、奎、靳某12、孫某6。
4、被告人齊某10供述:楊某1是我大哥,我從2010年出來混的時候就跟著楊某1,他讓我干啥我就干啥。吳某3、楊某5、吳×、吳某4、邊權、靳某12都是跟著楊某1混社會的。
5、被告人楊某5供述:跟著楊某1的人我知道只有吳某3,跟他在一起玩的還有李某7、王××、“花”、陳××。楊某1是社會上的大哥,在鎮(zhèn)平名氣比較大,跟他在一起排場、風光,還有面子,楊某1有事喊我們,我們也會去幫忙。
6、被告人李某7供述:2010年我從監(jiān)獄里放出來,我從小一起玩到大的朋友楊某5找到我,楊某5認為我這些年混的不咋地,就讓我跟著他。后來我跟著楊某5認識了楊某1,楊某5當時就跟著楊某1,偶爾還給楊某1當司機。我跟著楊某1以后,就慢慢的對在鎮(zhèn)平混社會的娃們熟了,后來我又認識了齊某10、吳某3、陳×、孫某6、海娃、東東。這些娃們都是混社會的,跟楊某1也都很熟,見楊某1都尊敬,問楊某1喊“愷哥”。楊某1平時對我們也不錯,出去吃飯,去KTV玩也都喊上我們。因為楊某1認識人多,不管去哪人們都不停地跟他打招呼,我們跟他一起也覺得很有面子,所以我們也很聽他話。
7、被告人吳某4供述:楊某1是鎮(zhèn)平社會上的名人,我知道他的早,基本在鎮(zhèn)平縣混社會的娃們都知道楊某1,我知道楊某1也是聽吳×和吳某3跟我說的。我和吳×、吳某3都是玉都街道辦事處劉家崗村,我們從小一塊長大,吳×和楊某1以前在監(jiān)獄的時候他們就認識,關系比較好,吳某3一直跟著楊某1,很聽楊某1的話,在社會上他也經(jīng)常說楊某1是他大哥。我和楊某1真正開始接觸是去年下半年,當時我經(jīng)常去“歡樂豆”玩游戲,楊某1也經(jīng)常在那玩。楊某1知道我和吳×、吳某3的關系,對我也很抬舉,每次見面都給打招呼,給我讓煙。我想著楊某1是社會上的大哥,能當著那么多人面給我掏煙,打招呼,我也覺得很有面子。我知道吳×和吳某3都是跟著楊某1,所以他們喊我去給楊某1幫忙,我也沒推辭過。
8、被告人孫某6供述:邊權、劉某8、吳某3、魏××、吳×、蒙××這些人經(jīng)常跟楊某1一起玩。平時楊某1經(jīng)常請我們吃飯、唱歌,他還在京潤賓館給我開過房間,他有時候在“歡樂豆”游戲室贏錢了,就給我個1000、2000塊錢。我因為平時受楊某1的好處多,所以有事喊我,我都會去。我跟著楊某1以后我又認識吳某3、齊某10。吳某3跟楊某1認識的早,跟楊某1關系最好。他們都很聽楊某1話,楊某1讓他們往東,他們不敢往西,楊某1平時好狠吳某3和齊洪波,狠他們,他們也不敢犟嘴。平時他們出去玩,吃喝,住賓館,也都是楊某1掏錢。楊某1平時好吸毒,有時候跟他一塊時,只要我們在旁邊,他就讓我們跟他一塊吸,我有時想吸毒,就向楊某1要毒品,他也會給我。我沒見楊某1做過生意,我跟他接觸時間不是太長,我就知道“樂酷”動漫室每個月給他有錢。我在沒認識楊某1之前也是在社會上混,但名氣不大,自從跟了楊某1以后,不管到哪都排場。楊某1認識人多,我跟他一塊出去也覺得有面子。楊某1對弟兄們也出手大方,我出去住賓館、吸毒都是楊某1給我提供的,楊某1還經(jīng)常領著我出去吃飯、唱歌,時間長了,我們之間的關系就很親近,所以楊某1有事喊我去,我不好意思不去。
我是去年5、6月份在玉都銀莊斜對面的“樂酷”電玩城打游戲的時候認識楊某1的。有一天我在“樂酷”游戲室打游戲,楊某1找到我跟我說“樂酷”游戲室是他罩著,讓我別在那玩,后來我就不再去“樂酷”游戲室玩游戲,而是跑到隔壁的“歡樂豆”游戲室玩游戲,楊某1也經(jīng)常到那玩。有時候楊某1在游戲室贏了錢就給我發(fā)些。他一共給過我兩次錢,一次一千塊,一次兩千塊。我想著楊某1出手大方,在社會上也出名,那段時間我就經(jīng)常跟著他玩。我跟著他以后學會了吸毒,楊某1經(jīng)常領我到京潤賓館和玉源賓館吸毒,去之前總是楊某1在賓館開好房間,毒品也是楊某1提供的。因為楊某1給我錢又供我吸毒,所以他喊我一塊出去打架我不好意思不去。我跟楊某1一塊出去打架拿的兇器及車輛都是楊某1安排的。去京城國際那次是楊某1把我們喊到雪楓紀念館北邊的一個駕校,讓吳×給我們發(fā)的刀,后來我們從國際京城又回到駕校,楊某1又把刀收回去。
楊某1平時吸毒、賭博、住賓館的錢,我聽楊某1說他在“樂酷”游戲室有股份,每個月能分來錢,但是具體多少錢我不清楚。平時我和楊某1在一起吸毒,除了我還有吳某3、齊洪波跟著他吸毒。
我認識楊某1的時間晚,我和他在一起的時候,吳某3和齊洪波就整天跟著楊某1,楊某1好狠吳某3。
楊某1也狠過我。楊某1喊我去“樂酷”動漫打架那次,因為我和袁達坐的三輪,跑得慢,楊某1嫌我們去的晚,在電話里狠了我?guī)拙洹?/p>
8、被告人鄭某11供述:孫某6和我是一個莊的,我們是小學同學。楊某1有時出去整事就喊孫某6,孫某6再喊我。我知道跟著楊某1的有孫某6、吳某3、“小月”、“花”。
9、被告人謝某9供述:劉某8跟我和楊某1都熟,因為劉某8的這層關系,我和楊某1成了朋友。
10、被告人靳某12供述:我和吳某3經(jīng)常在一起玩游戲,關系比較好,吳某3跟著楊某1混社會,楊某1有事喊吳某3去,吳某3再喊上我。吳×跟著邊權混社會的,邊權和楊某1認識,他們關系不錯,有啥事需要邊權幫忙,給邊權說一聲,邊權都會帶著自己的兄弟去給楊某1幫忙。吳某3叫我出去打架都是給楊某1幫忙,楊某1是吳某3的大哥,我是跟著吳某3的,楊某1出去整事時,就讓吳某3組織人、找家具,吳某3接到楊某1指示后就給我聯(lián)系。除了我跟著吳某3外,吳某3還經(jīng)常和吳×、吳某4、任××在一塊,吳某3、吳×、吳某4是一個地方的。吳×是跟著邊權的,邊權和楊某1關系好,他們是一塊出來混社會的。有時候楊某1出去整事,也會讓吳×和吳某4跟著去,我和任××是跟著吳某3的。我沒收入,平時出去玩都是跟家里要的。我后來跟吳某3一塊出去吸毒、吃飯都是吳某3花的錢,就因為這個原因,吳某3喊我出去打架,我才不好意思不去。
11、被告人劉某8供述:我知道邊權、×峰、吳×跟著楊某1混社會。
12、證人劉某8證言:楊某1是在鎮(zhèn)平混社會的大哥,名氣大,沒人敢惹。我跟著楊某1,楊某1交代的事,我都辦的很積極。吳某3、齊某10還有幾個我喊不上名字的年輕娃也跟著楊某1。
13、證人蒙××證言:楊某1在鎮(zhèn)平名氣大,混社會的都認識他,邊權、吳某3、李某7、楊某5都跟著他。
14、證人陳××證言:楊某1經(jīng)常領著一群年輕的小娃們在街上轉,這些娃們歲數(shù)小,我見了只是熟,但是不知道名字。其中一個叫金棟的跟我朋友陽娃關系熟。我有一次在陽娃家里吃飯,金棟也在那,后來我見金棟經(jīng)常跟著楊某1在一起,我才知道金棟是跟著楊某1混社會。
(二)經(jīng)濟特征
1、被告人楊某1收“樂酷”電玩城保護費的證據(jù)
(1)被告人楊某1供述:2010年以不到十萬元的資金入股張××開的“樂酷”電玩城,每月從店里取一、兩次錢,每次五千至一萬作為分紅,用于平時住宿、吸毒,供手下娃們花銷。
(2)被告人齊某10供述:楊某1在鎮(zhèn)平“樂酷”動漫城收保護費,多少我不知道。
(3)被告人孫某6供述:我沒見楊某1做過生意,我跟他接觸時間不是太長,我就知道“樂酷”動漫室每個月給他有錢。
(4)被告人靳某12供述:我只聽說楊某1給一個游戲室看場子,游戲室的老板可能給他點好處。
(5)證人張××(“樂酷”電玩城老板)證言:楊某1未入股電玩城未參與經(jīng)營,自2011年楊某1憑在鎮(zhèn)平混社會的惡名向我借錢,共從店里拿有三萬塊錢。
(6)證人陳××證言:兩家“樂酷”動漫城都是張××開的,我是負責招呼的,因為我們經(jīng)營的游戲機帶有賭博性質,來玩的都是無業(yè)或者混社會的娃。楊某1因為名氣大,人們都害怕他,張××就喊他過來幫忙,震住那些娃們,讓他們不敢來游戲室鬧事。楊某1在店里沒有股份,楊某1從我手里借有一萬多塊錢,都是店里的錢,在借他之間,都跟張××說過。
2、被告人楊某1從事玉器生意的證據(jù)
(1)被告人楊某1、吳某3、楊某5供述和證人蒙××證言,均證實楊某1做玉石生意。
(2)證人丁××證言: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楊某1從我這拿走一塊沒加工過的俄料鐲子芯,值個兩、三萬,說給這塊料拿去加工,賣了利潤歸他,本錢給我。后來過了幾個月,我聽說他把鐲子芯拿走后,直接轉手賣給別人了,也沒跟我提錢的事,我知道后很生氣,就在電話跟他吵了一架,從那我們絕交再也沒聯(lián)系。楊某1沒入股我的公司。
3、被告人楊某1從事其他生意的證據(jù)
(1)被告人楊某1供述:平時吸毒和住賓館的錢,是我家里開了個茶社,平時有些閑錢,沒錢就回家拿些。
(2)被告人楊某5供述:楊某1管著我吃飯以及平時的花銷,一般一個月給個千兒八百塊錢。楊某1還領我去賭場上,位置不固定,現(xiàn)在的賭場只要去就發(fā)工資,楊某1領我去掙工資當零花錢。我知道楊某1有時候做玉器生意,還在縣醫(yī)院對面他自己家里開一茶社。
(3)被告人李某7供述:楊某1家里開了一間茶社,他有一輛黑色廣本轎車。
(4)證人蒙××證言:他們家還開一家春雨軒茶社。
(5)證人王××(楊某1母親)證言,證實春雨軒是自己開的,一個月就收個幾千塊錢,楊某1成天跑的不在家,平時都是自己在招呼。
(6)證人丁××證言:2010年楊某1剛從監(jiān)獄放出來,當時我聽說他要開茶館,我想著他開始走正路,他開茶館時我給了他5萬塊錢,算是禮錢。
4、被告人楊某1住宿不交費的證據(jù)
(1)證人王××證言,證實楊某1在方圓商務酒店、玉源賓館住宿時住宿時有時不付房費,催要房費時受到楊某1的辱罵。
(2)證人安×證言,證實楊某1在玉源賓館住宿時欠房費,不給他開房受到毆打的事實。
(3)證人王×證實,楊某1在玉源賓館住時脾氣壞,稍有不順就打罵服務員,經(jīng)常有人報上楊某1的名字來開房。
(4)玉源酒店歷史散客表,證實楊某1及其朋友從2011年10月至2012年12月經(jīng)常在玉源賓館住宿的事實。
5、被告人邊某2獲取經(jīng)濟利益的證據(jù)
(1)被告人楊某1供述:邊權他們莊上正在搞房地產(chǎn)開發(fā),邊權往工地上供料,平時就讓他手下的娃們在工地上招呼,平時都是邊權管他們吃喝和零花的。
(2)被告人邊某2供述:我出獄后做玉器生意,在家里開茶館,還買了一輛農(nóng)用車往我們家附近的建筑工地送沙石。
(3)證人張××證言,證實邊××(邊某2之父)往財富世家項目部拉沙、石。
(4)證人尹××證言:我聽我們項目部的人說邊權往我們項目部工地上運送沙石,但究竟是邊權還是邊××往我們工地上拉石子、沙我不知道。
(5)證人張××(財富世家工程施工方經(jīng)理)證言,證實邊××利用邊權在社會上的惡名承接了供應沙石的工程。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本院予以采信。
(三)行為、社會危害性特征
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短短一年多的時間內,以楊某1為首的犯罪團伙在鎮(zhèn)平縣城范圍內,尋釁滋事作案多達13起,楊某1參與10起,邊權參與2起,吳某4參與3起,吳某3參與3起,齊某10參與2起,孫某6參與3起,謝某9參與2起,劉某8參與2起,楊某5參與1起,其中傷害人身健康2起,造成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毀損財物4起,物質損失4萬余元。組織亮隊2起,強拿硬要1起,在城關派出所門口示威、辱罵、滋事1起。
以上“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的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擾亂了縣域內的正常生產(chǎn)、生活秩序的事實,詳見后面尋釁滋事犯罪事實部分。
二、尋釁滋事的犯罪事實
(一)2012年1月10日晚,郭××駕車行至鎮(zhèn)平縣校場路,無故被楊某1、謝某9、張××(另案處理)等人駕車追逐攔截,致使郭××的別克轎車撞在校場路與杏山大道交叉口一花壇上。楊某1等人又下車持刀、鋼管等兇器將郭××的車玻璃砸爛并朝車內亂捅,后離開現(xiàn)場。經(jīng)價格鑒定,被砸汽車損失價值4407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鑒定意見,證實郭××損壞車輛的價格鑒定結論為4407元。
2、辨認筆錄,證實經(jīng)被告人謝某9辨認,張××就是同謝某9等人參與追車的人。
3、證人李×證言:1月10日晚上我和×萬一起開車上城里吃飯,走到公園附近,這時從車上下來四、五個人拿著刀砸車,我一看事情不對我趕緊跑了。這時有個車,車上有一排大燈,燈開著照著我,有兩個娃手里拿個刀砍我,我跑到那村莊里了。
4、被害人郭××陳述:今天晚上9點左右我在村里開完會,我和朋友“小多”一起開著車來城里吃點飯,那十來個人都開始上來砸我車,先砸的我這邊,我朋友“小多”一看把車門開開起來跑了,他們把我這邊的駕駛室玻璃砸開后看我在打電話報警,有個人喊了一聲“楊某1娃,走吧”,接著三個車都開著走了。
5、被告人楊某1供述:前年秋季的一天晚上,張××給我打電話說是和別人吵架了,讓我趕緊到高桿燈那兒。我就開著我的三菱車,到電力廣場后沒有見到張××,就給他聯(lián)系,他說在百度臺球城那兒,我開車過去后,看到張××車上有幾個娃們,車下邊也有幾個娃們,然后車下邊的那幾個娃們坐我車上了,接著一輛白色別克看到我們后就開跑了,然后我們都在后邊追,追到校場路與杏山大道拐彎處,那輛別克沖上了路邊的花壇,然后車上的人下了兩個人跑了,司機在車上抱著頭,然后我見張××車上下來了一個我不認識的年輕娃,拿個鋼管或者砍刀(我記不清了),把人家車上的玻璃都砸了,然后,我們又回到百度臺球室那兒,我才看到“嘟嘟”在張××車上坐。這個事后來我聽張××說是和李××、金×生的氣,后來在鎮(zhèn)平縣公安局城郊派出所調解了。
6、被告人謝某9供述:去年或者前年夏天的一天晚上,我和張××一起開著張××的寶馬車在逛街,忘記是否還有人在張××的車后邊坐,后來張××不知因為什么事在電話里和人吵起來了,接著張××就給楊某1打電話,讓楊某1到高桿燈那兒。后來我們在百度臺球城那兒碰到楊某1開個三菱越野車,后來對方那個黑色的轎車看到我們的車就跑了,我們就在后邊追,本身我們在前邊追那個黑轎車,張××踩了下剎車,楊某1的車跑到前邊去了,然后,我們就沒有再超過楊某1的車,一直在楊某1的車后邊跟著(事后聽張××說本想用車撞對方的車,可是開的是才買的新寶馬車,所以就讓楊某1追到前邊去了)。我們追到鎮(zhèn)平縣百年老媽北邊的路口時,就看見那輛黑色的轎車沖上了路邊的花壇,車上下來兩個或者三個(我記不清了)人跑了,接著從楊某1車上下來個年輕娃拿個二尺長的砍刀或者鋼管,把這個車左邊的玻璃砸爛了,然后我們就都走了。
7、同案犯張××供述:我正在氣頭上,我在電話里和楊某1說了和別人生氣事。我讓楊某1在百度臺球室門口等我,我到臺球室門口時,楊某1開了一輛綠色越野車在路邊停著,正好這個時候我看見社保局門口停了一輛黑色別克轎車,車上坐了一車人,車牌被迷彩布擋住,我懷疑這輛車是陳××開的。然后我開車在后面攆,楊某1瞅見我在攆這輛黑色的別克轎車,他也在我后面攆,我們攆到海底撈火鍋店門口時,楊某1的車超過我們,后來我們就一直攆,我開車攆到杏山大道往北那,我看見這輛黑色別克車杵在花壇上,從車上下來四、五個人往北跑。當時楊某1的車在前,楊某1的車先靠過去,從車上下來三、四個年輕娃,手里都拎著砍刀,然后我開車也靠過去。當天晚上我和李××吵架時,“嘟嘟”和李×正好在我車上,后來我又聯(lián)系了楊某1,楊某1又領了三、四個娃。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本院予以采信。
(二)2012年2月5日晚,被告人楊某1酒后到鎮(zhèn)平縣城金豪門KTV消費時,在吧臺與李××(又名李×)發(fā)生爭執(zhí),繼而引起廝打。后被告人楊某1追李××到金豪門KTV西邊時,被一群不明身份的人砍傷,楊某1懷疑是李××所為,后多次尋找李××伺機報復。2012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楊某1得知李××在鎮(zhèn)平縣工貿(mào)區(qū)一茶社內,遂糾集邊權、劉某8、吳某3、靳某12等人駕車持棒球桿、鐵錘、砍刀等工具竄至該茶社,將正在茶社二樓安裝電燈的李××拖至一樓,抬到車中,持砍刀、棒球桿對李××實施毆打,將其打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李××的損傷為輕微傷。案發(fā)后,被告人楊某1、邊權各賠償被害人李××經(jīng)濟損失1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鑒定意見,證實李春健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2、證人陳××證言:去年六月十七、八號時,我準備在鎮(zhèn)平縣西工貿(mào)區(qū)開一間茶社,當時我的茶社正在搞裝修,我的侄兒子李×在茶社這給我?guī)兔?。當時是個下午,我正在三樓的辦公室喝茶,然后聽見李×喊了一聲:“×平叔?!彪S后我就趕緊下樓,我下樓以后看見十來個娃們拿著鋼管、砍刀,準備把李×往外撈,李×撐著不走,后來這些娃們就把李×按倒在地上把李×往車上拽。他們把李×撈到車門口時,李×拽住車門不往上上,這時這些娃們就用鋼管打李×的手,用砍刀砍李×身上,后來李×被打的受不了就松手了,他們把李×拉走了。隨后我聽說,他們把李×撈到城關派出所了。打李×這些人中,我認識的有一個叫權娃,大名叫邊權。邊權當時手里拿了一把砍刀,我當時還問權娃“你們干啥哩?”權娃說“你別管?!彪S后他們這些人就走了,和權娃一起來的其他人我都不認識了。
3、證人王××證言:那時2012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當時李×到我診所,我見他全身青一塊紫一塊,皮下有淤血,脖子上還有道口子,我當時把他脖子上的傷口進行消炎,身上的淤血我給他一瓶紅花油讓他拿回去抹抹。他當時脖子上有道傷口,手背,胳膊,還有腿上都是青一塊紫一塊,手背還有些發(fā)腫。當時我問他咋回事?他說挨打了,但具體他為啥挨打,被誰打,我沒聽他細說。
4、被害人李××陳述:去年夏天時我叔陳××在鎮(zhèn)平縣城西工貿(mào)區(qū)開一間茶社,我叔陳××的茶社還沒開業(yè),正在搞裝修,我當時在我叔的茶社里給我叔幫忙。那天我正在我叔陳×平的茶社后門安燈,從前門和后門這過來了一群人,這群人中有一個是楊某1娃,他們手里都拿著刀、錘子,還有棒球棒、鋼管等東西。這時我看見楊某1娃指著我說:“就是他?!焙髞磉@些人得到楊某1娃的指示后就沖上來把我往外撈,我當時拽著樓梯扶手硬撐著不走,這些人就上來就用錘子打我的手,他們把我手打疼了,我就把手松開了,后來這些人就把我按倒在地,有三、四個人把我抬走了。他們一直往我的手、脖子、身上、還有腿上打,他們打我把我嚇得不敢動,他們就把我弄到一輛黑色商務大面包車跟前,他們準備把我往車上抬時,我怕他們把我拉到別處還打我,我就用手抓住車門的把手,他們用刀背砍我的手,后來把我打疼了,我手松了,他們就把我弄到車上后。他們還在車上不停的打我,后來這些人就把我拉到城關派出所了。
5、被告人楊某1供述:事后我打聽到當天晚上砍我的人,其中有個叫李×的,在西工貿(mào)區(qū)開個茶社,這時我就伺機報復,準備整這個李×。后來有一天我開車到西工貿(mào)區(qū)一個茶社找李×,到那以后我發(fā)現(xiàn)李×確實在這家茶社,于是我就打電話喊邊權、孟××、吳某3、劉某8,后來邊權和孟××、吳某3領著三四個年輕娃,劉某8和謝某9(小名杜杜),還有兩個年輕娃到西工貿(mào)區(qū)大門口集合,我們人到齊后就各自從去車上取砍刀和鋼管,然后我們都拎著砍刀和鋼管到李×的茶社。到那后我在茶社的二樓找到李×,我們把他撈下來,我們一起上去對李×拳打腳踢,一邊打他一邊把他往車上撈,我們把他撈上車后,把他送到城關派出所后就都走了。
6、被告人邊權供述:去年四、五月份的一天下午四點鐘左右,楊某1娃給我打電話說看見在金豪門跟他生氣那個娃,現(xiàn)正在西工貿(mào)區(qū)的一個茶社。跟著楊某1去的這些娃們就用棒球桿、鐵錘朝那個娃身上打,一直把他打得不敢動了,才把他抬到一輛面包車上,把那個娃抬上車后,在場有個男的問我咋啦?我說“關你球事”,然后在場的人都嚇得不敢吭聲,看著我們把那個娃拉走了。
7、被告人吳某3供述:2012年夏天的一天下午2點左右,吳×給我打電話,說找著以前打楊某1的人了。楊某1等人就硬拉著把他拉出來讓那人上一輛銀灰色大面包車,楊某1還用拳頭朝那人身上打,我和吳×見了也上去幫忙,我拉著那人的胳膊,吳×沒注意,其他人也幫忙把那人拉上了面包車,在上車時楊某1還用錘朝那人腿上打了幾下。
8、被告人靳某12供述:2012夏天的一天下午,吳某3讓我?guī)О训兜芥?zhèn)平工貿(mào)區(qū)南門找他。我在那等到吳某3,吳某3去時是和楊某1開一輛銀灰色商務面包車去的,車上還有楊某1。我見到他們后,吳某3對我說:“走,跟俺們走。”楊某1轉過身子從一個娃的手里奪過羊角錘,朝被我們弄上車的那個娃的膝蓋處敲了兩下,并罵那個娃,罵得很難聽,后來我們把那個人拉到了城關派出所了。后來我聽吳某3說被我們打打又弄到派出所的那個娃砍過楊某1。
9、被告人吳某4供述:2012年夏天的時候我和楊某1、吳某3,還有七、八個人開車(我不認識這七、八個人,這些人是楊某1叫來的,我忘記當時開的是啥車了)到鎮(zhèn)平縣工貿(mào)區(qū)一家正在裝修的茶社把一個娃從樓上撈下來。我們去時拿了一些橡膠棒、棒球棍、砍刀,我手里拿了一個棒球棍,我現(xiàn)在記不清楊某1手里拿的是啥了。車停在茶社樓下,我沒有跟著楊某1他們進茶社。楊某1他們七、八個人拎著橡膠棒、砍刀、棒球棍進到茶社不幾分鐘就撈個年輕娃出來了,那個年輕娃不跟他們走,楊某1他們就拖著、抬著那個年輕娃,把他弄到車上。在車上我按著那個娃的胳膊,另外還幾個我們一起來的人也按著那個娃。后來我們開車把那個娃拉到城關派出所,交給城關派出所了。
10、被告人劉某8供述:后來楊某1他們就把那個娃從二樓拉到一樓,我一直在后面跟著,下樓后楊某1他們把那個娃撈到他們的車上,之后就去城關派出所了,我也在后面跟著,看到他們把那個娃撈到派出所之后我就走了。
11、協(xié)議書、收條、諒解書等書證,證實被害人李××獲得賠償情況。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本院予以采信。
(三)2012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齊某10送劉×回家途中與吳×、馬×發(fā)生糾紛,馬×駕車將齊某10的車撞壞,齊某10心生怨恨,伺機報復。2012年7月的一天下午,齊某10和吳某3一起駕車行至鎮(zhèn)平縣三小門口處,發(fā)現(xiàn)吳×的越野車停靠在三小門口,齊某10和吳某3便下車持砍刀將吳×的越野車玻璃全部砸爛,并開車將吳×的越野車車門撞壞。經(jīng)價格鑒定,被砸汽車損失價值600元。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鑒定意見,證實V63000三菱越野車的物損價值為600元。
2、證人李××證言:我就出來看看,看見齊某10拎了一個東西砸了吳×的后擋風玻璃,之后齊某10就坐上他的車倒車撞到吳×的車右側,車右側的門被撞壞,之后他們就走了。兩人中我只認識齊某10,另外一個我不認識。
3、證人徐×證言:當時吳×從車上下來,我認識吳×,我就問咋回事,吳×對我說汽車被砸了,我倆說有一會我就走了。
4、證人姬×證言:去年(2012年)的六、七月份,當時天正熱,是個下午的二、三點鐘,我在三小經(jīng)過的時間,當時看見齊某10正拎著東西在砸一輛車的車玻璃,砸完之后,開車向東走了。我只見車玻璃被砸,其他地方我沒注意,車玻璃我記得時車窗及擋風都被砸了。
5、證人湯××證言:去年夏天,具體的日子我記不起來了,是個下午,具體幾點記不清了,當時我在三小門口西邊路北的涼皮攤附近,想去吃涼皮,還沒下車,當時看見齊某10和另外一個人在砸一個越野車的車玻璃,我當時沒停車就走了。
6、證人張××證言:去年夏天的事,具體的日子我記不清了,當時那天事比較多,后來我接到公司的電話讓到三小拖車,當時我記得我到了現(xiàn)場,當時車頭朝東,后來我把車拖到華陽汽修廠。
7、證人楊××證言:去年的五、六月份,具體的日子我記不清了,是個下午六點多吧,我接到一個電話說他的車在我門口放讓我修修,我說我回去看看再說,到晚上九點左右我回來的,當時車就在我門口放,我就將這個車修修,放了二十天左右,修好了他就來,他付了我二千五、六百元的樣子,就將車開走了。
8、證人楊某1供述:砸車的時候我不知道,這事齊某10到鎮(zhèn)平縣玉源賓館找我玩時給我說過,他說他前一段跟一個叫“豆豆”的生氣了,對方找人打了他,他就和吳某3把打他的那個娃的車砸了。
9、被害人吳×陳述:去年(2012年)的6月份,具體的日子我記不清了,是個下午三、四點鐘,我當時開著越野車帶著李××到鎮(zhèn)平城關三小西邊。當時齊某10也是兩個人,當時齊某10拎了一個刀將我的車砸了,我到跟準備罵,李××拉住我沒讓我出去,之后,齊某10開車撞了我的車。
10、被告人齊某10供述:又過了一個星期左右的一天下午,我開著車帶著吳某3在街上閑轉時,吳某3看到吳×的一輛三菱越野車停在鎮(zhèn)平縣三小門口西邊停著,我也看見吳×和一個不認識的人在旁邊一家涼皮店吃涼皮,吳某3提議將吳×的車砸了。我拿著刀下去砸吳×的車玻璃,吳某3也下車朝吳×車副駕駛門上撞了兩腳。我和吳某3走后就去了玉源賓館的一個房間里,當時劉某8、楊某1、吳某3、劉生俊等人都在,我拿著砸玻璃的刀讓他們看,并告訴他們我和吳某3將吳×的車砸了的事
11、被告人吳某3供述:我沒有參與打砸,是齊某10砸的汽車,被砸的車是吳×的越野車。砸車時,我一直在車里坐著,沒有下車。那天齊某10開綠色的三菱越野車,我在車里睡著了。等我聽見砸東西的聲音時,我通過車窗看到齊某10正拿著一把刀砸一輛車,砸的正猛烈,我也不敢去撈他,別人也不敢上去拉齊某10,齊某10砸后就開著車拉著我走了。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本院予以采信。
(四)2012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楊某1和齊某10一起到鎮(zhèn)平縣京潤賓館進行按摩,因工作人員未到場,楊某1便大喊大叫,高聲辱罵并伙同齊某10將洗浴中心門口的鐵門撞壞。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證人鄢×證言:我只是聽說過楊某1。他以前經(jīng)常到我們賓館的京潤水療會所找小姐按摩,有時候也把小姐喊到房間里。楊某1喜歡吸毒,有次他把小姐喊到房間里逼著小姐吸毒,小姐不愿意,他就拿著電警棒嚇唬小姐。后來他再到賓館找小姐按摩,小姐們都害怕不愿意。今年過完年的一天晚上,楊某1跟一個年輕娃到賓館找小姐去房間按摩,他用房間的電話往水療會所打電話,但是小姐們一聽說是他都嚇得不敢去。后來楊某1跟那個年輕娃到賓館二樓通往水療部的鐵門那里罵罵咧咧,還用腳把鐵門撞壞。被撞壞的鐵門后來鎖不上,鐵門的正面也被撞變形了。今年7月份水療部重新裝修,當時被楊某1撞壞的鐵門也卸下來換上了新門,原先被撞壞的鐵門都賣給收廢品的了。
2、證人安××證言:楊某1又跟另一個年輕娃兒在京潤賓館住宿,又喊了兩個小姐按摩,還逼著這兩個小姐跟他們一塊兒吸毒,這兩個小姐不愿意,就跑出來了,跑出來之后怕楊某1追他們,就把客房跟會所之間的鐵門鎖住了。沒多長時間,楊某1就跟那個年輕娃追到鐵門那兒,楊某1罵罵咧咧的,還用賓館墻上的消防噴頭把鐵門上的鎖砸壞了,又用腳把鐵門踹變形了,服務員們都嚇得不敢出來,他們在那兒罵一會兒就走了。
3、被告人楊某1供述:一二十天前的一天下午5、6點鐘,我和齊某10到鎮(zhèn)平京潤賓館住宿,齊某10當時往二樓的洗浴中心打電話找小姐嫖娼,但等了很長時間,小姐一直沒來。我和齊某10就到二樓的洗浴中心問問他們咋回事,他們說這會兒忙,小姐都出去吃飯了,齊某10聽后很不愿意,就朝洗浴中心的鐵門上撞了幾腳。
4、被告人齊某10供述:我們跑到二樓去找接電話的那個按摩小姐,走到二樓通道處時,楊某1娃聽到通道里有女的說話,他喊開門,但沒人開門,后來他就一腳把門踹開了。我當時手里拿著放在過道里的煙灰缸,只是裝裝樣子,嚇唬嚇唬人。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本院予以采信。
(五)2012年7月26日晚上,被告人楊某1駕車去打臺球途中,懷疑后面有人跟蹤,遂糾集李某7、楊某5、王××(已判刑)、蒙××等人到鎮(zhèn)平縣城玉源賓館集合,楊某1指使王××、李某7、楊某5、蒙××等人攜帶砍刀、鋼管等工具駕車在鎮(zhèn)平縣城內尋找跟蹤之人。李某7、楊某5、王××駕駛楊某1的黑色廣本轎車行至鎮(zhèn)平縣煙草局對面的巷道時,遇到李××(又名李×)駕駛的白色獵豹越野車,因雙方之前有矛盾,遂決定實施報復。李某7、楊某5、王××等人統(tǒng)一頭戴“蒙一抹”帽,持砍刀、鋼管等兇器對白色獵豹越野車進行砍砸后逃跑。羅×見狀后駕黑色凱美瑞轎車前去追趕,行至宇星賓館門口時,李某7、楊某5、王××等人又戴“蒙一抹”帽,持砍刀、鋼管等兇器下車將羅×駕駛的黑色凱美瑞轎車砸壞,并持刀將羅×砍傷。經(jīng)價格鑒定,兩輛車損失價值20469元。案發(fā)后,同案犯王××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80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鎮(zhèn)平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證實同案犯王××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的事實及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80000元的事實。
2、物證照片,證實被砍砸的豐田凱美瑞、獵豹越野車被損壞情況。
3、鑒定意見,證實被損兩輛汽車的價值為20469元。
4、證人李×(李××)證言:2012年7月27日凌晨一點多,我去接我聰姐(梁×),聰姐在東關將軍路金豪門茶莊結帳,等一會羅×開著大莊(莊××)的車也過去了,我們一塊送他們到的鄢莊聰姐的家。我去開大門,這個時候后面過來一輛黑色廣本,下來四、五個戴著黑色頭套的男子,手里拿著砍刀,我聽見一句“先把車砸了”,接著他們就砸我開著的白色獵豹越野車,還有一個男子拿著刀來追我,我就跑,跑到聰姐院里邊的巷道內,我看他們開車走了,我出來準備到派出所報警,碰到羅×開的車。我看到他們開的車也被砸,就問咋了,大莊說羅×被砍了,現(xiàn)在在醫(yī)院,我就也到醫(yī)院了。我不知道那幾個戴頭套的為啥砸越野車。越野車全車玻璃被砸,車頂有刀痕,車內有兩、三萬元錢不見了(是茶社結賬放的錢)。對方有六個人,五個下車的都帶有頭套,有一個司機沒帶頭套。當時他們拿有1米多長短刀把長刀。那幾個娃開的車是黑色廣本雅閣,無牌照。
5、證人梁×證言:2012年7月27日凌晨1時許,我在將軍路金豪門茶社下班后,我朋友李×開一輛白色獵豹來接我,我就拿著包坐上車準備走時,我老公莊××開著我們自己的車(黑色豐田凱美瑞)也過來,我就從獵豹車上下來坐上我們自己的車,但我的包忘在了李×開的白色獵豹車上了。后我們兩輛車一起從涅陽路往回走,當走至煙草局西向右拐到我們小區(qū)門口時,對面過來一輛車(當時車燈照著,沒看清是什么樣的車),當時我還不清楚發(fā)生了什么事,后來聽羅×(凱美瑞司機,他當時下車開大門)說那輛車上下來人將獵豹車砸了。我們開著凱美瑞準備走時,不知道誰又將我們坐的車后備箱砸了一下。后來我、我老公莊××、羅×,我們三人開著凱美瑞往前走,準備到所里報案(因李×開的獵豹車被砸,李×當時就跑了,獵豹車當時在原地扔著),在我們行至老汽車站門前時,看見那輛我們在鄢莊看見的車迎面過來,到跟將我們車給撞了,后車上下來四、五個人將我們車給砸了,砸之后這幾個人就有坐上車往北跑了。我們一共有兩輛車被砸,一輛白色獵豹,在小區(qū)口處已被砸壞,四周玻璃全部砸爛,車頂上還有被砍的刀印,一輛是黑色凱美瑞(豫R7L918),在車站門前被砸,四周玻璃被砸爛,副駕駛座被刀扎爛。對方是一輛黑色廣州本田,車牌被布擋著。下來砸車的人,我看見有四、五個人,而且都拿有工具,其中我看見有兩、三把砍刀。他們當時都戴著帽子,看不清臉。
6、證人蒙××證言:我開著我的本田CRV越野車拉著楊某1出去轉,轉到鎮(zhèn)平縣宇星賓館門口時,我看見兩輛黑色轎車在互相追趕后來就碰到一起,后來其中一輛車上下來五、六個娃們帶著頭套,手里拎著砍刀和鋼管,楊某1說是他的車,對方的是大莊的,這時這五、六個娃們就上去把大莊車砸了。我一看打架也不想?yún)⑴c就開車走了。
7、被害人莊××陳述:我們兩輛車,一共四個人一起從金豪門茶社到我在南關鄢莊三聯(lián)村的家,我們兩輛車當時都是從涅陽路鄢莊三聯(lián)村口由南向北開的。李×開的白色獵豹在前面,羅×、我、梁×在后面的豐田凱美瑞車上,在到家門口的時候李×下車去開門,這時有一輛黑色本田朝我們面對面開過來。我當時在后面坐著,還沒弄清是怎么回事,就聽見羅×說有人把白色獵豹車給砸了,隨即我們就用電話報了警,并朝北開到了工業(yè)路。我們去城關派出所報警的路上,在老汽車站附近的宇星賓館門口又碰見那輛黑色本田,那輛車直接撞到我們的車上,并下來五、六個人,手持關公刀和砍刀,都蒙著面,開始砸我們車,還用刀朝駕駛座、副駕駛座上扎,我當時就看見在駕駛座上的羅×被扎傷了。過了一會,他們砸完車,扎傷人后就開車往北跑了。我們一共有兩輛車被砸,一輛是白色獵豹,一輛是黑色凱美瑞,砸我車都是用砍刀、關公刀砸的,在砸的時候還把羅×給扎傷了。
8、被害人羅×陳述:2012年7月27日凌晨1時許,我送莊××、梁×回家,李×開著獵豹越野車跟在后邊,我們到莊××家門口(鄢莊)開門時,過來一輛車(黑色本田雅閣)下來兩個人,都蒙著面,指著那輛越野車說就是這個車,我看到這開車就走,他們有一個追上來用刀看到我所開的車的后擋風玻璃和后備箱蓋上。我想到城關派出所報警,在走到涅陽路老汽車站門前時又看到那輛黑色本田雅閣車,我就追到宇星門口,超過他們把車調個頭,他們看到這就開車撞到我車上,然后就下來四個蒙面男子和一個沒蒙面的男子都拿著刀,先砍我開的車,把玻璃砍碎后就用刀往車里戳,當時我就被戳傷了,后來他們又把車砸砸就開車走了。
他們把車玻璃砸碎后,往車里戳,我用胳膊擋,就戳到我胳膊上了。我左胳膊有好幾處傷,頭上也有砸傷。獵豹越野車是在鄢莊被砸的,我開的豐田凱美瑞是在宇星賓館門口被砸的。
9、同案犯王××供述:7月26日晚上11點多,我一個人在鎮(zhèn)平縣王朝KTV樓下玩,碰見我一個朋友叫靳×(音),他喊我說讓我替他幫個忙。我就和靳×坐出租車到了樂美佳西邊,有個越野車在路邊停著,沒有車牌號,車上有兩個人,我們四個人都開車到玉源賓館,我們四個人先到四樓,還有幾個人在樓道里,我認識一個叫楊某1,平時都叫他楊某1娃。楊某1讓他們到房間等,他在外面。沒等一會,我們七個人就到樓下,當時賓館門口停有兩輛車,除了越野車,還有一輛黑色廣本車,車牌號都被蓋上了。當時兩輛車上都有砍刀,我們就拿著砍刀。我和靳×坐在黑色廣本車上,還有一個開車的我不認識。我們出賓館在外面找人,后來又有兩個人從越野車上下來到黑色本田車上,當時我們五個人在黑色廣本車上,車上當時有幾個黑色頭套(就是用來蒙面的)。我們在工業(yè)路上電業(yè)大廳南邊的一個巷道找到人了。我當時也不知道是誰,我就是跟著靳×,看見他們車后,我們就在車上蒙的面,到車跟前,我們就下來拿著砍刀,其中有一個人拿著鋼管。等我們下來,對方車跟前的人就開始跑。當時對方有兩輛車,一輛白色越野車在停著,還有一輛黑色小轎車開著往北跑了。我們下來有四、五個人就開始砸那輛白色越野,我拿的砍刀,往車身上砍了幾刀,還有的人往車玻璃、車身上砸砸,砍砸后我們就開車往南跑。在老汽車站北邊的宇星賓館門口,從北邊過來一輛黑色小轎車就沖著我們車過來了,我們車就上去和那輛車撞在一起了,撞住以后我們幾個還蒙著面,拿著砍刀、鋼管下來把這輛黑色小轎車也給砸了。當時我拿的砍刀往車上砍幾下,隨后我們幾個人就坐上車跑了。后來我們幾個人沒敢在鎮(zhèn)平縣住,去的地方我也不知道,我們幾個人住了一晚上,第二天才回來。
10、被告人楊某1供述:去年夏天的一天晚上,我開著我的黑色廣本轎車準備到東關一個臺球室打臺球,我開車行駛在路上發(fā)現(xiàn)有個人騎著一輛踏板摩托軍在后面跟蹤我。之后我給“狼”、金棟、蒙××打電話讓他們過來,過了一會,“狼”、金棟開一輛綠色的三菱越野車領七八個娃們先到賓館,孟××隨后開一輛黑色本田CRV越野車也到賓館。我問金棟車上有家伙沒?金棟說他車上有五、七把砍刀和鋼管,然后我讓金棟拿兩把刀放到我車上。轉到天隆賓館時,看見一輛黑色廣本在宇星賓館門口撞上一輛黑色豐田凱美瑞轎車以后,從黑色廣本車上下來四個年輕娃.手里都拎著砍刀和鋼管,上去砸這輛黑色豐田凱美瑞轎車,這四個娃們砸完車又開車往玉都賓館方向走,之后這輛黑色豐田凱美瑞轎車在后面攆。莊廷群的車玻璃當時都被砸砰了,于是我給金棟打電話但沒打通,后來我對莊廷群說問問是咋回事,然后我就走了。事后我聽莊廷群說那天晚上金棟開著我的車在街上把他一個朋友的白越野車砸壞,后來他開車去攆,他的黑色豐田凱美瑞車也被金棟他們砸了。
11、被告人楊某5供述:我只是去年夏天的一天晚上,楊某1讓我們出去找人的時候,我和李某7、王××等人,我們幾個人頭戴“猛一抹”帽,手持砍刀和鋼管砸了一輛白色的越野車和一輛黑色的小轎車。因為那天去金豪門之前,楊某1給我打電話說要騎我的摩托車,后來在金豪門時楊某1把他的黑色本田雅閣車給我們了,他騎著我的摩托車走了。我們在金豪門喝完酒出來后,我當時喝暈了,是李某7開的車,這輛車就是楊某1的本田雅閣車。
12、被告人李某7供述:去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我朋友閩××、小濤在農(nóng)行下面的夜市攤吃飯時,跟李×發(fā)生爭執(zhí),后來雙方打了起來,當時李×們那邊的人多,閩××、小濤當時被打傷了,后來閩××給我打電話,我把他們送到鎮(zhèn)平縣醫(yī)院,閩××當時在醫(yī)院昏迷了兩個多小時,頭上還縫了5、6針。我當時很生氣,就把這事告訴了楊某5,楊某5覺得這事只有楊某1出面才能擺平,就去找楊某1幫忙,楊某1知道后讓我們先別急著報仇,等他消息。這事過了幾天,楊某1跟我們說對方不同意賠錢,想整了就跟他們整。后來我們就四處打聽李×的消息,沒事就開車在街上轉,看能不能碰見李×。我還到南關大浪淘沙對面開游戲室的“四哥”那借了5把砍刀放到東方王朝我開的房間里,準備去砍李×。過了有一個星期的一天晚上,楊某1喊我和楊某5、王××到金豪門KTV唱歌,我們到那后海娃和東東也在那。我們在那唱了一會,楊某1說他有事,要先走,還說他已經(jīng)把房間的賬結了,讓我們盡情在里面玩。我們在那玩了半個多小時,楊某1給楊某5打電話,讓我們到玉源賓館找他。我和楊某5、王××到玉源賓館后,楊某1從房間里出來,把楊某5喊過去拍了一會,后來楊某1又打電話聯(lián)系了一輛軍綠色越野車,這輛越野車過來后,從車下來兩個年輕娃,楊某1讓這兩個年輕娃跟我們一起坐到他的廣本轎車,然后楊某1坐到這輛越野車上。我們上車后,楊某5跟我們說,楊某1吩咐他領著我們在街上找一個騎白色踏板摩托的人。然后從越野車上下來的那個年輕娃就開著楊某1的廣本轎車,拉著我們在街上轉,找這個騎白色踏板摩托的人。我們轉到侯集路口的時候,看見李×開著一輛白色越野車往西去,這時我們就趕緊到東方王朝賓館,把我存在那里的砍刀拿出來,然后又在街上找李×。我們轉到電業(yè)局對面的巷道時,看見李×的白越野車在那停著,然后我們靠邊停下,楊某5從副駕駛位置下拿了幾個“蒙一抹”帽子讓我們戴上,然后我們就拎著砍刀下車,沖到李×的白越野車跟前,朝他的車上砍。我們砍了一會準備走時,發(fā)現(xiàn)有輛黑色轎車在我們后面跟著,一直跟到宇星賓館門口時,當時開車的那個年輕娃朝黑色轎車上撞了上去,然后我們又拎著砍刀下車,朝這輛黑色轎車上砸,當時黑色轎車上的司機下來攔,我們幾個就用砍刀朝這個司機身上砍,我們砍了一會就走了。后來開車的那個年輕娃把我們拉到東關老看守所那,楊某5給楊某1打電話說了剛才發(fā)生的事,楊某1在電話里把楊某5罵了幾句,然后我們就把楊某1的廣本轎車停在老看守所門口,各自打出租車走了。
本院認為
13、判決書,證實被害人已獲賠償情況。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本院予以采信。
(六)2012年8月的一天,南陽市萬豪置業(yè)有限公司在鎮(zhèn)平縣杏山大道消防隊東購買一塊地皮進行開發(fā),與白××發(fā)生糾紛。萬豪公司讓鎮(zhèn)平人邵××出面解決,邵××為了恐嚇在場人員、擺平糾紛,糾集楊某1、吳某3、靳某12、吳×(另案處理)、張×(又名寧寧)、“李旺”、“勇”、“蝎子”(上述人員具體情況不詳)等人駕車到該工地“亮隊”。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辨認筆錄及辨認照片、辨認說明,證實邵××辨認吳某3參加“亮隊”的人,
2、證人邵××證言:去年七八月份,具體的日期我記不清楚了。南陽萬豪置業(yè)有限公司在鎮(zhèn)平縣杏山大道消防隊東邊路南買了一塊地皮,后來鎮(zhèn)平縣城郊鄉(xiāng)碾坊莊村又把這塊地皮賣給我一個親戚白××了。后王×怕挨打就給楊某1打了個電話,對楊某1說了這個情況,讓楊某1過來給我壯壯膽子。楊某1答應了,不一會兒他就開著一輛三菱越野車到了工地。我看工人們當時也停工了,就帶著楊某1幾個人走了。
3、證人王××證言:有一次一群娃到杏山大道王石頭和白××的工地去“亮隊”,王石頭給我打電話說有個娃到他工地去,開始王石頭說不清那娃叫啥,后來把電話給那娃接,一接電話說是吳某3。我認識吳某3就對他說都是自己人,沒有大事就算了。吳某3說“中啊,曉哥,我們現(xiàn)在就走。”
4、偵查人員出具的電話追記:王石頭稱一天有個娃領著一、二十個年輕娃到他和白××合伙在鎮(zhèn)平縣杏山大道的工地“亮隊“,王石頭知道其中一個娃和王××認識,就給王××打電話,王××不知道和那娃說的啥后來那個娃領著人走了。
5、被告人楊某1供述:當時是鎮(zhèn)平北關一個叫邵××的幫鄭州一家房地產(chǎn)公司搞拆遷,他怕拆遷時有人鬧事,就提前給我打電話讓我找點人去幫忙“亮隊”。我給吳某3、吳×、“雞比”打了電話說了這個事,還讓吳某3再找?guī)讉€人一起去。第二天早上,我們十多個人開著兩輛三菱越野車到工地上,到的時候看到邵××還叫了幾十個人都戴著小白帽已經(jīng)在工地上了。工地上有兩臺鉤機正在拆房子,也沒見有人阻擋,我們就在工地上站了一會就走了?!傲陵牎本褪墙M織一幫人到工地上看著,如果有人阻擋拆遷,他就組織回民上去阻止。我們到場就是起個威懾作用。
6、被告人吳某3供述:又過了一個月左右的一天晚上,吳×給我打電話說第二天去幫朋友個忙,沒說什么事,但我一聽就知道是要去“亮隊”,就同意了。我看見不遠處一里溝后邊站了二、三十個人,我認識的有靳某12、“蝎子”、“勇”、李旺、寧寧,另外見到楊某1的黑色廣本轎車也停在那些人旁邊。吳×就開車拉著我到了曉哥在鎮(zhèn)平新車站旁邊開的賓士居茶社,與曉哥談了會兒話,曉哥還是說不讓吳×我們摻和到這件事里,但具體沒說什么事,我也不清楚。談了一會我們走了。
7、被告人靳某12供述:楊某1、吳某3把那個娃打打又弄到派出所的事過去有十來天后的一天下午六點多,吳某3給我打電話讓我到玉源賓館513房間找他,去給工地幫個忙,吳某3說的幫個忙就是去“亮隊”。我們這三輛車一起來一個工地上,這個工地是在鎮(zhèn)平縣消防隊東邊大約一里地,在路南邊。我們把車停在路南工地的外邊,我們把車停在那沒幾分鐘,吳某3又打電話叫來一個叫白明遠。楊某1和吳某3說幾句話后就開車走了。楊某1走后我們下車一直在工地邊站到12點多,我們就又上車圍這工地轉了兩圈。中午我們在工地西邊的地鍋雞吃的飯,吃完午飯吳某3給楊某1打個電話,后來吳某3就讓我們走了。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本院予以采信。
(七)2012年夏季的一天,劉某8在鎮(zhèn)平縣城銀座KTV被人砍傷,楊某1遷怒于該KTV,糾集謝某9等二十余人統(tǒng)一乘坐三輛車,竄至銀座KTV,用大鎖將正在營業(yè)的大門鎖住后離開,嚴重影響了該KTV的正常經(jīng)營。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證人×證言:那是10月份的一天,當天是我值班。等這個人打完電話沒幾分鐘就過來三輛車停在KTV大門口,一輛是那種軍綠色越野車,一輛是黑色轎車,另外一輛我記不清是啥型號,這三輛車開得很快,剎車聲很響。接著有一個個子不高的人出去不知道在哪里拿了一把大鎖將KTV的玻璃大門給鎖上了。
2、證人劉某8證言:楊某1知道我在銀座KTV砍傷了,覺得這個事情銀座KTV也有責任,就帶人去把他們的大門鎖了。因為楊某1帶人鎖銀座KTV門的時候,鎮(zhèn)平縣的大哥滿×給我打過電話,說這個事不能怨銀座KTV,所以我沒有要他們的錢。
3、被害人徐××陳述:去年10月的一天中午吃過午飯后,我開著我的車牌號為R57J00福特轎車去銀座KTV上班。隨后過了二十分鐘左右,我們把銀座KTV大門又打開了。從銀座KTV的大門被鎖著到后來大門又被打開,前前后后有半個小時左右。
4、被告人楊某1供述:去年夏天,我朋友劉某8在銀座KTV被人砍傷,后來銀座也沒有人去醫(yī)院看劉某8,我們就和劉某8的家人商量著得要銀座KTV給個說法。我買了兩把大鎖,將KTV的門鎖著了,那一天到KTV的總共有一、二十個人。
5、被告人謝某9供述:去年夏天一天中午午飯后,我接田運電話說是去鎮(zhèn)平縣銀座KTV,準備混的不讓他們做生意。停有半個小時左右的時間,也不知誰接個電話說是上頭的事已經(jīng)解決了,然后我們就走了。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本院予以采信。
(八)2013年1月21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楊某1在鎮(zhèn)平縣城“歡樂豆”動漫室賭博輸錢后,要求該動漫室員工宋××免費為其充值,遭到拒絕后被告人楊某1持凳子將動漫室內的游戲機砸壞。當晚8時許,被告人楊某1再次糾集邊某2、吳某4、吳×等人駕車持砍刀、鋼管、鐵錘等兇器竄入“歡樂豆”動漫室,對動漫室內的游戲機及經(jīng)營用的刷卡機等物品進行砍砸。經(jīng)鑒定,損壞游戲機顯示屏價值13760元,損壞的游戲機讀卡器15360元,合計2912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邊權賠償了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8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諒解書,證實邊某2近親屬一次性賠償劉××經(jīng)濟損失80000元整,劉××對邊某2予以諒解,并自愿不再追究邊某2的刑事責任。
2、收據(jù),證實劉××收到邊某2賠償?shù)慕?jīng)濟損失共80000元整。
3、鑒定意見鎮(zhèn)價認字〔2013〕第182號,證實經(jīng)鑒定,價格鑒定標的(游戲顯示屏4個、讀卡器32個)在價格鑒定基準日的鑒定價格為人民幣貳萬玖仟壹佰貳拾元整(¥29120元)
4、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劉××辨認出2013年1月21日打砸“歡樂豆”動漫城的人是邊權和吳×、楊某1。
5、觀看筆錄,證實鎮(zhèn)平縣“歡樂豆”動漫城2013年1月21日20:08:26至20:20:20時間段的5號通道視頻中的兩個男子,其中一個人是吳×。
6、視聽資料及說明,證實該光盤記錄內容為2013年1月21日凌晨4時許及20時許鎮(zhèn)平縣玉都銀莊KTV斜對面“歡樂豆”游戲室被砸視頻監(jiān)控錄像。
7、證人宋××證言:2013年1月21日晚上8點多,我正在游戲室,鎮(zhèn)平縣在社會上混的邊權進門拿起游戲廳的凳子掄起來就砸游戲機。我看見游戲室門口站著四、五個年輕娃,手里都拿著砍刀,我正在勸阻邊權時,楊某1手里惦著一米多長的砍刀進到游戲室,從腰里抽出一把羊角錘照著室內的游戲機就砸,接連砸壞四臺游戲機、一臺店里辦公用的刷卡機。楊某1和邊權都說店不準再開了,再開門營業(yè)還砸,然后領著與他們一起的人走了。
8、證人趙××證言:2013年1月21日晚上20時,我在“歡樂豆”動漫城上班,這個時候進來一個人,站在店里說“你們還想不想開店了”,然后就拿起凳子砸了店里的兩臺游戲機器,隨后又進來六七個人,每人手里拿了把開山刀,最后進來一個人都叫他楊某1。他手里也拿了把開山刀,并從腰里拿出來一把錘子,把店里所有的機器都砸了。店里一共五臺捕魚機就砸壞了四臺。
9、證人劉××證言:今年元月份的一天晚上,當時我正在店里給員工做飯,忽然邊權領著幾個年輕娃到店里,邊權到店里后直接抄起一把椅子朝游戲機上砸,邊砸邊罵。邊權砸了一會兒,楊某1拎著一把砍刀也到店里,楊某1從腰后面抽出一把鐵錘,把店里的游戲機挨個砸了一遍。當時店里的經(jīng)理劉××上前勸他們,楊某1指著劉××說:“就你們這店,想叫你們開你們就能開成,不想叫你們開,你們就不開成。”然后劉××和店里的員工都嚇得站那不敢吭聲。楊某1們在店里鬧了一會兒就起來走了。這事過了有兩天,楊某1又拎了一把砍刀到店里轉了一圈,后來楊某1又經(jīng)常到店里玩,說話比以前還囂張,店里上班的趙××稍不順他意,他就日姐尻媽罵趙××,趙××被罵的實在受不了了,就辭職不干了。
10、證人程××證言:我是去年快入冬的時候開始到“歡樂豆”動漫里面玩,因為那里面的游戲很刺激,我在那是越玩越上癮。元月份的一天凌晨,我和楊某1在“歡樂豆”動漫玩游戲玩通宵,玩到快凌晨的時候,楊某1因為輸錢輸惱了,就拎把木棍把游戲室里面游戲機砸砸,邊砸還邊罵,罵游戲室里面的人不是東西,當時游戲室里面按的有監(jiān)控,楊某1還用木棍把墻上按的攝像頭打了幾下。
11、被害人劉××陳述:我是“歡樂豆”游戲室的經(jīng)理,2013年1月21日晚上8點多,我正在游戲室營業(yè)的大廳,聽到隔壁有人在“咚咚”砸東西的聲音,我馬上過去看,見鎮(zhèn)平縣在社會上混的邊權正拿著游戲廳的凳子砸游戲機,同時我看見游戲廳門口站著四五個年輕娃手里都拿著砍刀。我正在和邊權理論,鎮(zhèn)平混社會的楊某1手里掂著一米多長的砍刀進到游戲室,從腰里抽出一把羊角錘照著室內的游戲機就砸,其他人掂著刀站在一邊吆喝,他們砸了幾分鐘,接連砸壞四臺游戲機、一臺辦公用的刷卡機。
2013年1月21日早上,楊某1到我們店里將游戲機砸了幾下,但損失不是太嚴重,當時也沒有報警。到晚上8點多,楊某1又和邊權,還有四、五個年輕娃手里都拎著砍刀到游戲室門口,他們到店里后,邊權拎住凳子就往游戲機上砸,他砸了一會兒,楊某1拎著砍刀,錘子也進來,楊某1用錘子把游戲室里的游戲機挨個砸了一遍。因為他們這次是有備而來,而且是用凳子和錘砸的,由于他們下手重,游戲室的四臺機器被他們砸的當場報廢了。
12、被告人楊某1供述:2013年元月份的時候,我經(jīng)常去鎮(zhèn)平縣萬德隆超市對面的“歡樂豆”動漫城賭博,因為在那賭博輸了很多錢,我心里很生氣。2013年元月份的一天晚上8點多,我開著我的無牌黑色本田轎車到“歡樂豆”動漫城,我到的時候邊權、吳×,還有兩、三個我不認識的年輕人已經(jīng)到那了。我砸罷機器后又把老板噘了一頓,然后我和邊權、吳×們就都走了。
13、被告人邊某2供述:今年元月份的一天晚上,楊某1給我打電話,讓我跟他一塊到“歡樂豆”動漫室,把里面的機器砸了解解氣。我聽后就同意了,我那天喝暈了,在公園的轉盤那攔了一輛出租車到多美奇門口,然后走路到“歡樂豆”動漫,到那后我抄起一把椅子就朝游戲機的顯示屏上砸,邊砸邊罵。我在那砸了一會兒,我看見楊某1一手拎著砍刀,一手拿著鐵錘也過來了,楊某1娃用鐵錘朝游戲機的顯示屏上砸,楊某1娃是挨個砸,后來他看里面的游戲機被砸的差不多了,我們又在“歡樂豆”動漫室里罵了一會兒,然后我們各自起來走了。
14、被告人吳某4供述:2013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有個六、七點我在鎮(zhèn)平縣景福宮吃飯,吳×給我打電話,他對我說有些事,具體沒說啥事,然后我從景福宮下來坐著吳×的三菱越野車到“歡樂豆”動漫城門口停下。吳×先下車進去看一下就出來招呼我下去,并讓我把放在車上的刀拿下來,我就把后備箱的兩把砍刀拿下來,一把給了吳×,我自己拿一把,我們就進到“歡樂豆”動漫城,進去就看到楊某1娃一手拿個鐵錘,一手拿個砍刀在砸店里的游戲機,邊權在里邊站著。我和吳×拿著刀進去后也沒有砸里邊的機器,我們兩只是站那里,只有楊某1娃一個人在砸。我和吳×在那里呆了幾分鐘就走了,砍刀又放到吳×的三菱越野車里了,吳×開車把我送到景福宮。
15、諒解書、收據(jù),證實被告人邊某2賠償“歡樂豆”動漫城經(jīng)濟損失80000元。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本院予以采信。
(九)2013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楊某1在“歡樂豆”動漫室玩游戲輸錢后要求服務員宋××給其上分,遭到拒絕,楊某1即對宋××進行謾罵毆打,并強行將服務臺抽屜內的部分現(xiàn)金拿走,后經(jīng)在場的楊姣、陳××等人勸說,楊某1又將現(xiàn)金退回。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證人程××證言:楊某1因為玩輸了就到吧臺放錢的地方,把里面的錢搶走。當時游戲室里的人都害怕他,不敢找他要錢,這時候邊權老婆去勸楊某1,讓他把錢放回去,我也過去勸楊某1。當時楊某1當時脖子憋著不聽勸,我勸了一會就起來走了。
2、證人楊×證言:去年冬天的一天晚上,我和我丈夫到歡樂游戲室里玩,當時楊某1也在那玩,我們玩著玩著,就聽見楊某1在和里面的服務員吵架。當時楊某1好像是輸錢輸惱了,就不停地罵里面上分的服務員,后來他罵著罵著就跑柜臺,把柜臺里的錢拿上準備起來走。我當時看見后就過來勸住楊某1,勸他不能這個樣。后來楊某1聽我勸了一會兒,就把錢交給我,我又把錢還給里面吧臺的服務員。楊某1當時從吧臺拿走有一兩千塊錢。
3、被害人宋××陳述:2013年2月8日晚上,楊某1、邊權他們在店里玩,凌晨1點多時,楊某1要求給他免費沖卡,我說不付錢不能給他沖卡消費。楊某1聽后就惱了,把他的錢包摔在收銀臺上,說就是沒錢,看著辦吧。我沒給他沖,他就上前一把把我推開,自己拉開收銀臺抽屜,把抽屜里的錢全給搶走了,大概有6千多塊錢,然后楊某1將店里的顧客也趕走了。邊權的老婆就在楊某1搶走前后跟著從楊某1手里要過來二、三百元錢給了我。
4、被告人楊某1供述:今年春節(jié)前兩天的一天中午,我拿20000塊錢到“歡樂豆”動漫城玩,玩到晚上的時候,我輸?shù)弥皇O?00塊錢了,我讓吧臺上分的娃先給我上1000塊,等了很長時間也沒見他們給我上,我就惱了,就起來把上分那個娃撞了一腳,沖到吧臺把抽屜打開,準備把我輸?shù)腻X拿走,我抓了一把錢,準備出門,邊權的老婆“姣姣”撈住我說不能這個樣。這個時候,海娃也上來,他們把我手里的錢奪走,還給上分的那個娃了,然后我就走了。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本院予以采信。
(十)2013年3月9日21時許,鎮(zhèn)平縣涅陽街道辦事處居民王××酒后結伴到“樂酷”動漫城玩游戲,王××輸錢后要求該動漫城員工退錢,遭到拒絕,王××持椅子砸游戲機。工作人員丁××見狀電話通知被告人楊某1前去平事,楊某1遂糾集孫某6、鄭某11等人竄至“樂酷”動漫城對王××進行毆打,致王××下頜骨骨折,雙眼部、左面部軟組織損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王××的損傷程度為輕傷。案發(fā)后,“樂酷”動漫城賠償被害人王××經(jīng)濟損失40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協(xié)議書,證實張××一次性賠償王××醫(yī)療費等費用40000元整,王××不再追究張××的任何責任。
2、法醫(yī)學人體損傷鑒定書鑒定意見(鎮(zhèn))公(傷)鑒(法醫(yī))[2013]029號,證實王××下頜骨骨折,損傷構成輕傷。
3、辨認筆錄,證實王××辨認出打傷自己的男子是楊某1和張××;證實周×辨認出參與毆打王××的男子之一是張××。
4、證人周×證言:3月9日晚大約八、九點鐘,我和王××、姚××、劉××我們四個人吃了飯后去百貨樓東側的“樂酷”動漫城玩游戲機。過了大約幾分鐘時間,王××和老張在爭執(zhí),這時從外面進來五、六個我不認識的年輕娃,上來二話不說就開始打王××,老張也上來打,他們都是用拳頭、腳往王××頭上、身上打、踢,打了大約有十幾分鐘時間,他們一群人將王××抬扔到店門外邊,將店門關上。當時王××滿臉是血,到中醫(yī)院一檢查說是下巴及眉骨骨折。
5、證人劉××證言:“樂酷”動漫城的工作人員將我拉到一邊,其中一個工作人員上去和后來來的這些人一起去打王××,其中一個人拿了一把凳子,一個人拿了根拖把棍,另外的人沒拿東西圍著王××打,拿凳子的人用凳子打王××,拿拖把棍的那人用拖把棍往王××身上打,其他人就用腳踹王××,將王××打倒在地,這些人繼續(xù)圍著王××拳打腳踢,打了一會見王××昏迷在地上,他們就不打了。
6、證人梅××證言:楊某1和那個胖胖的娃上去把那個戴眼鏡喝醉的人打倒在地后,還不停地用腳踢他。
7、證人丁××證言:想著張××這個時候會不會和楊某1在一起,這時候我就給楊某1打電話問他在哪里?楊某1說沒和張××在一起,還問我有啥事?我就告訴他客人喝暈了在店里鬧事。后來楊某1領著兩人到店里,楊某1說王××還挺牛逼的,王××說“沒你牛逼”。這時候楊某1惱了,上去推了王××一下,和王××吵了起來。我到衛(wèi)生間拿拖把,出來后見王××在地上躺著。聽梅石巖說楊某1跟他一塊的人上去把王××打一頓。跟王××一塊的人把他抬走后,張××到店里看了一會,就讓我們關門走了。
8、被害人王××陳述:今年3月9號晚上我和朋友周×、劉××、姚××在鎮(zhèn)平玉鼎公園對面有個飯店吃飯,吃完飯我們就到鎮(zhèn)平縣老百貨樓那的一個叫“樂酷”的動漫城玩動漫游戲。因為當時我喝點酒,又輸了千把塊錢,心里就十分生氣,我就要求當時在店里管收錢、上分的那個娃給我退一些錢。張經(jīng)理到店內有個四、五分鐘的時間就從外邊來了有個三、四個人,先進來的一個人說“就你還砸店哩”,說著就上來就撈住打我,用拳頭往我頭上、臉上打,張經(jīng)理也上來撈住我打,用拳頭往我頭上、臉上打。他們把我打倒在地上,就用腳往我頭上踢,沒幾下我就昏過去了,等我醒來時就在中醫(yī)院的病房里了。打我的那兩個人一個是張經(jīng)理,另一個我聽說叫楊某1。
9、被告人楊某1供述:鎮(zhèn)平縣老百貨樓后面有個“樂酷”動漫城,里面也是賭博的。張哥給我打電話說有個人喝醉,到他店里把機器砸了。我聽說后就給孫某6打電話,孫某6又喊上袁達趕到“樂酷”動漫城。我們到后那個人還在拎著凳子在砸機器,我上去抱住這個人的腰,把這個人弄倒,然后我和孫某6、袁達就去上去對這個人拳打腳踢,我們打了一會,這個人躺地上不動,我們就起來走了。
10、被告人孫某6供述:2013年2、3月份的一個晚上八、九點鐘,我和鄭某11在鎮(zhèn)平縣電力廣場附近玩,楊某1給我打電話問我和誰在一起,我說我和鄭某11在電力廣場這玩。楊某1就說新“樂酷”動漫城這有人找事,讓我跟鄭某11一起到新“樂酷”動漫城去幫忙打架。我和鄭某11一起坐三輪車到新“樂酷”電玩城,我們到后看到楊某1正在打一個瘦瘦的戴眼鏡的三十歲左右的男青年。楊某1看我們進來了就叫我們一起打那個人。我和鄭某11就也上去用拳頭打,用腳踢。打的過程中我拿起電玩城門口的木頭簸箕往那個男青年的背上打了幾下,大概有兩、三分鐘時間就把那個男青年打倒在地上了,我看到那個被打的男青年滿臉是血。打倒之后我們三個人一起把那個男青年抬著扔到電玩城門外,然后我們就走了。
11、被告人鄭某11供述:2013年2、3月份的一天晚上8、9點鐘時,我和孫某6在鎮(zhèn)平縣電力廣場多美奇店喝飲料時,楊某1給孫某6打了個電話,孫某6接電話后就對我說和他一起走,幫他個忙。然后我兩人就一起坐一輛三輪車到了鎮(zhèn)平縣百貨樓東邊的“樂酷”動漫城。到動漫城后,我們看到楊某1正在和一個醉漢廝打,我和孫某6見后就上去將他們兩個拉開。楊某1不知怎么弄的那名醉漢就摔倒在地上了,楊某1又上去用腳朝那人的頭上踢了三、四腳。我和孫某6就上去將楊某1拉開,之后楊某1自己開了輛黑色無牌廣本轎車走了,我和孫某6也坐了輛三輪車走了。
12、被告人張××供述:我當時在鎮(zhèn)平縣宇星賓館旁邊的飯店吃飯,正吃的時候梅石巖給我打電話說店里有兩伙客人打架,我到動漫城門口時看見有個人渾身是土,正往出租車里坐。我去時已經(jīng)打完架了,聽店里員工梅石巖說楊某1和醉酒這方的客人生氣,把人打了。
13、協(xié)議書,證實王××獲得賠償情況。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本院予以采信。
(十一)2013年3月的一天,楊某1和張××發(fā)生糾紛,雙方相約到鎮(zhèn)平縣京城國際賓館談判。當晚,楊某1糾集吳×、劉某8、孫某6、鄭某11、魏××、“小月”(二人另案處理)等二、三十人到鎮(zhèn)平縣城“雪楓紀念館”東邊一駕校集合,并將事先準備好的關公刀、砍刀分發(fā)給在場人員,后趕至京城國際賓館欲對張××實施毆打報復,張××發(fā)現(xiàn)此情況后及時躲避,楊某1等人因沒有找到張××,報復未果。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及照片,證實扣押兩把刀的情況。
2、搜查筆錄,證實在被告人劉某8位于鎮(zhèn)平縣城關鎮(zhèn)北關村2組12號住處的北間臥室的床下發(fā)現(xiàn)長砍刀一把,該砍刀裝有木質紅色刀柄,長約1.1米;短砍刀一把,該砍刀長約50公分,裝有塑料刀柄,帶有棕色刀套。
3、證人張××證言:今年過了年的一天晚上,具體時間我現(xiàn)在記不清了,那天晚上我在鎮(zhèn)平縣京城國際碰到楊某1,他看到我之后說我坐完牢回來混哩不排場,意思就是譏諷我,看不起我的意思。當時我聽了很生氣,就伸手朝楊某1臉上扇了兩耳光,之后楊某1就走了,我也到京城國際的樓上房間休息了。大概過了一個多小時,我聽京城國際的保安說楊某1領人又回到京城國際找我來了,還說楊某1領人不少,我想著自己剛刑滿釋放回來,不想再惹事,就在賓館房間里沒有出來,后來我聽說楊某1他們到京城國際找我沒有找到就走了。
4、證人魏××證言:具體時間我也想不起來了,我記得那是一天晚上,當時我正在家睡覺,劉某8給我打電話讓我跟他一塊到南環(huán)路新開的京城國際酒店找張××。我們在京城國際酒店門口見到張××,張××當時還一塊倆人。具體他們?yōu)樯渡鷼馕也磺宄?,我也是和劉?一塊在京城國際酒店門口見到張××后,從劉某8和張××之間的談話才知道張××和楊某1生氣,事后我問劉某8,劉某8也只是說因為楊某1的事,他和張××在電話吵架,具體楊某1為啥和張××生氣,劉某8沒給我說。
5、證人殷××證言:大概在今年3月份的時候吧,具體日期我記不清了,當時我在京城國際大酒店任保安主管。有一天晚上大概11點左右,我就向外看了一眼,大概有二三個人,噘得很惡,酒店門口也停有很多車輛,具體啥車我也沒看清楚,我感覺像是要打架哩,就也沒敢出去看。
6、證人劉××證言:那是今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10點鐘左右,我和酒店同事尹金峰在酒店當班,那天晚上我到三樓找主管要煙時,隔住玻璃看見酒店門口停有六、七輛越野車,還有兩、三輛黑色轎車,這些車都停在酒店門口的邊道上。這時三樓從房間里出來一個三十多歲的光頭男人,問我門口的車走沒?還問我酒店有后門沒?我告訴他車沒走,酒店也沒有后門。然后他領兩人到三樓走廊東邊躲著,他們在走廊里躲了兩個多鐘頭,直到發(fā)現(xiàn)門口停的車都開走了,他們才趕緊離開酒店。
7、被告人楊某1供述:我跟張××生氣后,我跟吳×、吳某4、孫某6、“小月”、元達、劉某8打了電話,又通過我在勞改場時認識的“小四”,讓“小四”喊一車人過來幫忙。那天晚上我把他們喊到雪楓紀念館北邊的一個駕校,我開了一輛三菱越野車,劉某8開了輛三菱越野車,吳×過來時開著邊權的三菱車,還有一輛越野車我忘記是誰開的,“小四”過來時開了輛小轎車。我讓“小四”過來時,讓他把老莊山上的刀都帶過來,那天“小四”帶過來20多把刀,有西瓜刀,有關公刀?!靶∷摹卑训稁н^來后,我讓吳×把刀都分給去生氣的人,吳×把刀分好后,我就領著他們到京城國際賓館。當時我開的三菱越野車在前面,他們的車在后面跟著,我們到京城國際賓館門口后沒找到張××,后來我又領著他們到雪楓紀念館北邊那個駕校,讓“小四”把之前發(fā)的刀收回去,就讓他們都走了。
8、被告人孫某6供述:我們到那之后不大一會楊某1就到了,隨后陸續(xù)來了一、二十輛車。人到之后楊某1安排吳×去拿的關公刀和西瓜刀,發(fā)給我們。說了一會,我們看見劉某8、魏××在和張××推搡,我們就拿著刀從車上下來。張××見我們下車,就進京城國際賓館了。
9、被告人鄭某11供述:今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9點多,我在公園的夜市地攤吃飯,孫某6給我打電話說他愷哥(楊某1)被打了,現(xiàn)在愷哥(楊某1)他們正在商量賠償問題,咱們倆個去給他助助威。我說行啊,要是打架我就不去了,孫某6說不是打架。后來,楊某1開了一輛三菱越野車拉著孫某6到公園接住我,我見到楊某1時,楊某1臉上還有個小傷口也就是血印子,然后我們就一起到京城國際賓館門口。我和楊某1、孫某6到京城國際賓館門口后,楊某1娃接到一個電話說楊某1的賠償問題已經(jīng)商量好了。隨后我們就開車走了。
10、被告人劉某8供述:今年剛過完年的一天晚上,具體日期我記不住了。大概有9點左右,楊某1給我打電話說他挨打了,讓我到南關面粉廠附近接他。我開著自己的銀白色奧德賽轎車到練車場時楊某1還沒有到,等了一會,楊某1開著一輛三菱越野車也到了,隨后陸陸續(xù)續(xù)有來了幾輛車有三菱越野車,也有一輛銀白色轎車。我們雙方都沒有提楊某1被打的事,不過張××肯定知道我是為了楊某1被打的事來找他的,他也看見路上停的那些車和人,但是他也沒有問我?guī)н@些人來干什么。我們說了一會話之后,我就走了,張××回賓館了。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本院予以采信。
(十二)2013年4月6日晚,鎮(zhèn)平縣城關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回所途中,遇兩輛車停放在道路中間,并有多人在一起吵鬧,遂上前詢問情況,遭到薛××的謾罵,派出所民警發(fā)現(xiàn)薛醉酒程度較重,欲將其帶至所內醒酒,遭到薛同伙吳×、吳某4等人持刀阻攔和謾罵,后薛××趁機逃離。當晚10時許,吳×、吳某4等人為了發(fā)泄不滿,又攜帶關公刀、鋼管駕車在城關派出所門口示威,對派出所民警進行謾罵。后派出所民警將吳某4抓獲,其余同伙逃竄。同伙被抓后,薛××、吳×等人再次持械駕車在派出所門口來回行駛鳴笛,示威謾罵,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吳×、吳某4、薛××是派出所民警出警時推搡、辱罵并持刀威脅的人,被派出所拉走的人是被告人薛××。
2、視聽資料,證實吳某4等人在派出所門口辱罵滋事的事實。
3、證人辛××證言:我就到窗戶邊隔著窗戶往外看,我看見外邊路上停了三輛車,其中一輛是警車,警車附近站著幾個警察和許多年輕人,這幾個年輕人對警察大吼大叫,看見警車旁邊的路上還躺著一個人,警察拉著這個人往警車上抬,有幾個年輕人攔著不讓抬。沒過一會路邊過來一輛出租車,我看見有個年輕人攔下這輛車,兩個年輕人把路上躺的那個人拉起來,坐到出租車上就走了。這時這幾個人開的越野車突然啟動,從西往東走,沒走多遠,調頭往西開到警車旁邊,從車上下來一個年輕人,個子低低的,手里還拿了一把刀,向警車跟前走過去,別的就不知道了。
4、證人陳××證言:昨晚八九點鐘,我到門外站了一會,看見有輛警車過來,還沒見有警察下車,就聽見有個醉漢朝警車上的人罵,后來警車上的人下來去拉那個罵人的人,被這個醉漢的同伙給攔住了,并向警察賠禮道歉,后來警察也不再追究,讓他的幾個朋友把他拉走算了。誰知那個醉漢非要開車,被他的幾個朋友勸住,他卻又開始罵起警察來,有個警察就去追他,一直追了幾十米也才追上,并把這個人帶到警車跟前。那個醉漢就躺在地上,裝著說自己不舒服,有個警察就打120叫救護車,正在這時有輛三菱越野車飛奔過來,從車上下來兩個人,其中一個高個子下來到警車跟前就和警察吵鬧,非要把人帶走,不讓等救護車,另外一個低個子從車上拿了一把二尺長的砍刀來威脅民警,讓民警把人放了,那個高個子還罵民警說再不放人就拿刀砍人了。后來不知道誰攔輛出租車,把開始罵民警的那個醉漢拉走了,拿砍刀的那個人也罵罵咧咧的和那個高個子一起開著三菱越野車走了。
5、證人劉××證言,內容與以上證人證言基本一致。
6、證人侯×證言:昨晚9點多快10點的時候,我剛到店門口,看見城關派出所周圍有許多年輕人在圍觀,一輛深色的越野車在城關派出所門口飛快的開著往東走,突然,那輛綠色三菱越野車開到老汽車站門口時又掉頭開過來,飛快地往城關派出所門口民警站的那里開,那輛越野車上的人在大聲喊著什么我也沒聽清楚。我一聽感覺不對,像是在辱罵城關派出所的人,那輛車開到西邊的公共廁所那又緊急剎車,并發(fā)出刺耳的聲音,總共在派出所來回跑了三趟,看樣子是在城關派出所門前示威,隨后這輛車開到老車站門口往北跑了。
7、證人張××證言:昨晚9點多快10點時,突然聽到刺耳的剎車聲,看見有輛深色的越野車在城關派出所門口飛快地開著往東走,城關派出所的民警在追這輛車,他們是跑著追的,追了一截沒追上,就往回走。突然,那輛車又掉過頭來飛快的開過來,車上的人要用車去軋人,城關派出所的民警就趕快往路邊閃,幸虧閃得快,要不然就軋住了。我還沒有回過神來,那輛車開到西邊的公共廁所又掉頭回來,看樣子是要繼續(xù)軋人,城關派出所的民警阻攔沒有攔住,車上的人還在喊著軋死他們。
8、情況說明,證實2013年4月7日被告人無雙、吳×、薛××尋釁滋事的時間、地點、經(jīng)過及影響。
9、被告人吳某4供述:我是因為今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我朋友王××請西峽有個人在摩托大樓西邊的楓雅居飯店吃飯,王××喊我和吳×過去陪客,那天晚上我喝暈了,在我們回來的路上,我不知道為啥和城關派出所的民警發(fā)生了爭執(zhí)。后來等我酒醒過來后,我發(fā)現(xiàn)我在城關派出所的審訊室里關著,后來我仔細回憶,我才想起來,那天晚上我們從飯店里出來,正巧碰見城關派出所的民警開車從那路過,我上去罵了城關派出所的民警幾句,后來我們起來跑了,后來不知道為啥我又到城關派出所門口,之后的事我就想不起來。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本院予以采信。
(十三)2012年8月22日,被告人孫某6為替徐×要回在賭場放的高利貸,遂糾集郭×、黃×(二人另案處理)等人到鎮(zhèn)平縣新城廣城找借債的李××,未果,孫某6即用石頭將李××之妻馬×駕駛的豐田凱美瑞轎車玻璃砸毀。經(jīng)物價鑒定,車輛被損價值4663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孫某6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10000元。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辨認筆錄,證實徐×和孫某6是從越野車上下來的人。
2、鑒定意見,證實豐田凱美瑞轎車物損價值為4663元。
3、證人王××證言:等到天快黑時我經(jīng)過那輛車,見到車還在原來的位置停著,車的引擎蓋上放了幾塊水泥連在一起的紅磚,車的擋風玻璃被砸爛了,引擎蓋上也有被砸的痕跡,我就忙給馬×打電話,告訴了他這件事。
4、被害人馬×陳述:今天下午6點多時,從一輛越野車(車牌豫R32105)上下來三個娃,想上來找我們的事,說我丈夫李××欠他們錢,非要將我的車開走。我就到北邊的別墅那里,想等他們走了,我再過去??蓻]等一會,我朋友王××就打電話告訴我車被砸了,我就趕緊過去看,可見車的前擋風玻璃被砸爛了,引擎蓋上有個大石頭,那幾個娃和越野車不見了。我通過監(jiān)控看,就是他們砸我的車。
5、被告人孫某6供述:到晚上八點多的時候,我就從旁邊撿了一塊直徑三四十公分的水泥磚往車的前擋風玻璃上砸,把玻璃砸爛了后,又往車的引擎蓋上砸了一下,把引擎蓋砸了個坑,砸后我們三個人就走了。
6、同案犯黃×供述:2012年8月22日我和孫某6、郭×三人在一起玩的時候,孫某6說“李××在2011年的時候借我些錢,咱們一起找他要吧?!蔽覀內艘姷嚼睢痢恋睦掀牛缓笪覀兙驮谝黄鹫f還錢的事情。這時孫某6惱了從地上撿了塊水泥塊砸在李××老婆開的藍色凱美瑞車的左前擋風玻璃上,當時就把車前的擋風玻璃砸碎了,后來我們就坐車走了。
7、協(xié)議書及收條,證實被害人收到被告人孫某6賠償款10000元,并諒解孫的事實。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本院予以采信。
(十四)2005年8月26日晚,被告人楊某5伙同楊××、楚××(二人已判)等人持械竄至鎮(zhèn)平縣工業(yè)園區(qū)新奧針織有限公司,對公司員工大肆辱罵,并將該公司大門猛砸致變形,致使其夜班300多人停工停產(chǎn),使公司正常生產(chǎn)秩序受到嚴重影響。案發(fā)后,楊××已賠償該廠經(jīng)濟損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刑事判決書,證實同案犯楚××、楊××因尋釁滋事被判刑的事實。
2、控訴書,證實8月26日凌晨有三男二女酒后竄至新奧針織公司滋事,對公司門衛(wèi)進行恐嚇,使用磚頭及木棍猛砸公司大門,致使該公司正常生產(chǎn)、生活秩序受到嚴重影響,夜班人員300余人停工停產(chǎn)兩個多小時的事實。
3、證人李××證言:具體日子記不請,那天晚上我和楊××、楊某5、楚××等到工業(yè)園區(qū)外餐部喝酒,楊××說:“剛哥前幾天去新奧廠鬧事挨打了,我氣的狠。”他們喝了酒后,給酒瓶摔了,喊著要去廠里鬧事。楊××和楚××在前邊,楊遙在后邊,楊某5在溝邊拾個磚頭,我上去拉他,他連我都噘,沒拉住,楊某5也興沖沖地去新奧廠鬧事去了,他們幾個到廠門口都噘。
4、證人李×證言:8月27日新奧廠鬧事是因為8月26日晚楊某5他們喝了酒后去廠里鬧事,他們在門口處給人家的廠大門砸砸,噘廠里的員工。后來可能廠里有個人打電話找的人給楊某5打打,楊某5的鎖骨被打斷,為這個事楊某5又找的人27日晚上到廠里鬧事。
5、證人趙××證言:到26日夜里又來一群人到我廠鬧事,不過當時我不知道,到第二天我才聽說昨夜有人來鬧事,罵了一個多小時,還要翻門進廠。門衛(wèi)說他們,他們說是我們把他們人打倒了,他們非要來把我們人整倒。
6、證人李×證言:8月26日晚上快12點左右,我和陳凱歌一起到207國道對面工業(yè)園區(qū)外餐部吃飯,見到楊××、楊某5、楚××和李密在一起喝酒,楊××、楊某5、楚××都喝醉了。這期間楊××說新奧廠欠他什么工錢,后來他們便到新奧廠門口讓門衛(wèi)開門。我們看見他們都在新奧廠門口吵,楊某5上在大門欄桿上想往里翻,里面有人打電話罵他,我和李密就去拉勸他們回來。
7、證人張××證言:昨天晚上后半夜我在門口值班,有一個一二十歲的瘦高個,右臂有紋身的男子帶著另一個短粗男的和兩個女的來到廠門口,紋身男子喝醉了,讓我開門,兩個女的勸他們回去。他不回,用腳踩到大門不銹鋼欄桿上要翻,另一個男子把他從大門上抱下去走了。過了半個小時,前面那個短粗男子一手拎塊磚,一手拿個杠子,大罵趙××,并用力用磚頭、杠子砸敲大門,把不銹鋼大門北側砸成了坑。
8、同案犯楊××供述:2005年8月26日晚,我和楊某5、楚××等人在李×那喝老村長白酒一斤半,汾酒一斤,吃過飯,我們三個人又在工業(yè)園區(qū)外餐部喝了十七瓶啤酒,我們都喝多了,在喝酒中間,我們說到前幾天剛娃在新奧廠的事,我們借著酒勁,就去找新奧廠的事。我們三個人到新奧廠的大門口鬧了一通,鬧事還是為剛娃前幾天在新奧廠被打,就到新奧廠整事。我們在新奧廠門口吵、罵,我喝暈了沒具體砸鬧記不清了。
9、同案犯楚××供述:具體時間記不清,那天我和楊××、楊某5在肖營南窯養(yǎng)雞廠喝酒,吃了飯后,楊××說剛娃是他哥,在新奧廠挨打了,他不服氣,要去新奧廠出氣,楊××拿個空酒瓶噘著去新奧廠。我叫楊某5跟著過去,但我半路上可聽到楊××和楊某5在新奧廠門口噘開,我也跑過去,見楊××和楊某5都抓住新奧廠的門,要翻大門,跟新奧廠里的人噘:“媽那×,你們出來,老子打死你?!焙髞硪娪熊囘^來,我們幾個人起來跑了。在去新奧廠之前,楊××說剛娃哥進新奧廠挨打了,叫一起去新奧廠鬧事。我們都喝醉了,咋去的新奧廠,拿沒拿啥東西,我也說不清,具體在那噘好長時間也說不清。
10、被告人楊某5供述:2005年夏天的一個晚上,我和二哥李海、楊××及兵兵莊上的幾個娃在207國道我二姐楊紅家門前喝啤酒。在喝酒過程中兵兵說他哥被新奧的人打傷沒人管。當時我們都喝得暈暈的,一聽就借著酒勁都說到新奧針織廠去鬧事。兵兵就領著我及另外一個娃,就我們三個人一起到新奧針織廠門口,保安不給開門,我們就和保安對著噘起來,我們三個人把人家的大門砸砸,在門口一直罵著。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本院予以采信。
三、非法持有槍支的犯罪事實
2012年夏季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齊某10到大唐錢柜KTV老板張×(另案處理)辦公室取走一把仿64式手槍,并將該槍交給呂×(另案處理)保存。2013年4月10日,鎮(zhèn)平縣公安局民警在抓捕呂×時將該槍起獲。經(jīng)南陽市刑事科學技術所鑒定,該槍支為“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鎮(zhèn)平縣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單,證實扣押槍支情況。
2、辨認筆錄,證實齊某10是將手槍放在呂×家的人
3、槍支檢驗鑒定書,證實送檢疑似仿“64”手槍認定為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
4、搜查筆錄,證實從呂×家二樓北屋搜查出仿64式手槍的事實。
5、被告人齊某10供述:2012年夏天有一天晚上,我在呂××(呂×)家里玩,呂××給我說讓我到大唐錢柜找張×取個東西,然后把東西拿回來交給他。然后我就開著呂××的黑色無牌大眾2000轎車到大唐錢柜,我在大唐錢柜的辦公室里見到張×。張×是大唐錢柜的老板,因為之前呂××和張×聯(lián)系過說要去拿槍,我見到張×后給張×說呂××讓我過來拿東西,張×立刻明白我的來意,張×拿出來一個黑色的背包,然后我拿著包就走了。我拎包的時候,感覺背包沉甸甸的,我用手摸了摸包外面,我感覺像是個手槍。隨后我就把這個黑色背包拿到呂××家交給呂××。呂××接過黑色背包后把這個黑色背包打開,從黑色背包里拿出來一個手槍,這個手槍是自制的,它的顏色就跟不銹鋼的顏色差不多,發(fā)亮發(fā)白,隨后我見他又從他坐的桌子旁邊的抽屜里拿出來幾發(fā)黃色的子彈。呂××拿著手槍和子彈在我面前把玩了一會兒,我看了一會兒就從他們家走了。
6、被告人張×供述:去年夏天的一天下午,我在大唐錢柜的辦公室內坐著,齊某10來到我辦公室玩,在玩的過程中他看到我抽屜里的仿六四手槍,看到后他拿出來玩了一會兒,臨走時他還要把槍帶走,我不讓帶,他一直死纏爛打,最后沒有辦法我只好讓他拿走了,他拿走時槍體內有四發(fā)子彈。這把槍有個十四、五厘米長,槍身呈銀白色,是把仿六四手槍,子彈是金黃色的制式子彈,一共四發(fā)。
7、被告人呂×供述:家中搜出的仿六四槍支,其實是我跟張×聯(lián)系好后,叫齊某10去他那里拿的,當時還有四發(fā)子彈。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本院予以采信。
其他證據(jù):
1、發(fā)破案報告,主要證實本案的案發(fā)及偵破情況。
2、抓獲經(jīng)過,證實楊某1、吳某3、齊某10、孫某6、劉某8、邊某2、吳某4、楊某5、謝某9、李某7、鄭某11、靳某12等人在鎮(zhèn)平被抓獲歸案的事實。
3、被告人楊某1、吳某3、齊某10、邊某2、李某7、謝某9等人的刑事判決書,證實楊某1等人的前科情況。
4、戶籍證明,證實楊某1等12人作案時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證據(jù)客觀真實,來源合法,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1在刑滿釋放后不思悔改,為獲取經(jīng)濟利益為目的,網(wǎng)絡吳某3、吳×、邊某2、齊某10、謝某9、孫某6、李某7、劉某8等兩勞釋放人員和吳某4、楊某5等社會閑散人員,結成犯罪團伙,瘋狂實施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楊某1以組織者、領導者,以吳某3為骨干成員,以齊某10、邊某2、吳某4、楊某5、孫某6、李某7、劉某8、謝某9為參加者的犯罪組織。該團伙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攻取經(jīng)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jīng)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被告人楊某1為了籠絡團伙成員或便于快捷集結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多次讓團伙成員住在其指定的賓館內,有時強行租住,久拖房費不付;通過為他人提供保護或為人平事獲取經(jīng)濟利益;還利用自己做生意或其他途徑取得的經(jīng)濟利益為團伙購置砍刀、鋼管、“猛一抹”帽等作案工具,提供毒品供團伙成員吸食,為團伙提供吃喝。該團伙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公然挑戰(zhàn)公序良俗,藐視法律,以肆意打砸、傷害為主要手段,暴力犯罪特征明顯。自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短短一年多的時間內,在鎮(zhèn)平縣城范圍內多次尋釁滋事,殘害群眾,嚴重擾亂了縣域內的正常生產(chǎn)、生活秩序。該團伙的犯罪行為,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特征,故被告人楊某1、吳某3、邊某2、齊某10、吳某4、楊某5、孫某6、劉某8、謝某9及其辯護人辯稱各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楊某1組織、領導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結伙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分別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楊某1系一人犯數(shù)罪,應數(shù)罪并罰,且在刑滿釋放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楊某1及其辯護人辯稱京潤賓館案件中沒有撞門,“歡樂豆”強拿現(xiàn)金案件中錢已全部退還,報復張××案件中是因為張××先打,尋釁滋事案件中多起案件未達到情節(jié)嚴重程度,不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且并不影響案件的定性,該辯解和辯稱不予支持。辯護人稱被告人楊某1已賠償被害人李××經(jīng)濟損失,在量刑時可酌情予以考慮。
被告人吳某3積極參加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結伙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分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吳某3系一人犯數(shù)罪,應數(shù)罪并罰,且在刑滿釋放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吳某3的辯解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齊某10參加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明知是槍支而持有;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其中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齊某10系一人犯數(shù)罪,且在緩刑考驗期內重新犯罪,應當撤銷緩刑,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齊某10及其辯護人辯稱參加的京潤賓館撞門案件中事很小,非法持有槍支案件中不知道所取物品是槍,不構成尋釁滋事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以及被告人齊某10屬于自首的辯解、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孫某6參加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結伙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孫某6系一人犯數(shù)罪,應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孫某6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孫某6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屬實,在量刑時可酌情考慮。
被告人劉某8參加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結伙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8系一人犯數(shù)罪,應數(shù)罪并罰,且在刑滿釋放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的辯護人辯稱在毆打李××案件中劉某8犯罪情節(jié)不屬于惡劣,在報復張××案件中劉某8只是從中說合,不應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被告人劉某8持棒球桿、鐵錘、砍刀等工具毆打被害人李××并致其受傷,報復張××案件中劉某8持砍刀欲對張××實施報復,后因張××及時發(fā)現(xiàn)并躲避,才使劉某8的犯罪行為未得逞的事實不符,劉某8的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故該項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邊某2參加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結伙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邊某2犯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缺乏充分證據(jù)證實,不予支持。被告人邊某2系一人犯數(shù)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辯護人辯稱被告人邊某2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的事實屬實,在量刑時可酌定予以考慮。
被告人吳某4參加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結伙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吳某4系一人犯數(shù)罪,應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楊某5參加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楊某5系一人犯數(shù)罪,應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楊某5及其辯護人辯稱打砸李××、羅×汽車案中并未受楊某1指使但砸了,新奧針織有限公司砸門案件中到犯罪現(xiàn)場了但沒砸的辯解,不影響該兩起尋釁滋事罪的定性。
被告人謝某9參加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分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謝某9系一人犯數(shù)罪,應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謝某9的辯護人辯稱郭××車輛被砸案中謝某9沒有實施砸車行為,KTV鎖門案中沒有實施具體鎖門行為,與同案犯供述謝某9均參與了兩起案件的事實不符,即使謝某9沒有實施砸車和鎖門具體行為但其積極參加,也亦構成尋釁滋事罪,該項辯解不影響該兩起罪名的定性。
被告人李某7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尋釁滋事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訴機關指控李某7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因被告人李某7僅參加1起尋釁滋事,且該單起尋釁滋事犯罪與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要件不符,公訴機關指控李某7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李某7系在刑滿釋放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7及其辯護人提出不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辯解和護意見成立,但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李某7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未提供充分證據(jù)予以證實,該項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鄭某11、靳某12結伙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到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酌定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根據(jù)本案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二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撤銷本院(2011)鎮(zhèn)刑初字第361號刑事判決對被告人齊某10的緩刑部分。
二、被告人楊某1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沒收個人財產(chǎn)1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沒有個人財產(chǎn)10000元,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23年10月18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吳某3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齊某10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加原判刑罰有期徒刑一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孫某6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4年8月29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五、被告人劉某8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六、被告人邊某2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14年5月19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七、被告人吳某4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7日起至2014年4月6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八、被告人楊某5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14年5月19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九、被告人謝某9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14年5月21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十、被告人李某7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4年3月15日止。)
十一、被告人鄭某11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
十二、被告人靳某12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14年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靜霞
審判員易聲揚
審判員陳丙春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