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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魯刑初字第335號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10-17   閱讀:

審理法院: 魯山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3)魯刑初字第335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裁判日期: 2013-12-31

審理經過
魯山縣人民檢察院以魯檢刑訴(2013)3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被告人張某1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程某2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曾某3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郭某4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姚某5犯開設賭場罪,被告人王某6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被告人晁某7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黃某8構成窩藏罪,被告人胡某9犯開設賭場罪,被告人周某10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魯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建橋、楊光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1及其辯護人張洪,被告人程某2及其辯護人許學敏,被告人曾某3及其辯護人路自立,被告人郭某4及其辯護人賀勝利,被告人姚某5及其辯護人李海超,被告人王某6及其辯護人李鳳偉、丁保義,被告人晁某7及其辯護人陳改,被告人黃某8、胡某9,被告人周某10及其辯護人李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魯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被告人張某1曾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00年11月14日被魯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3年10月8日,被魯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滿釋放后,被告人張某1開始涉足沙場、鋁礦等資源生意。在經營期間,被告人張某1通過糾集社會閑散人員壯場面,或以威脅他人等方式獲取了一定的經濟利益。為繼續(xù)非法獲取經濟利益、增強社會影響、確立強勢地位,被告人張某1網羅社會閑散人員有組織的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張某1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曾某3、郭某4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程某2、晁某7、周某10、王某6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通過在魯山縣或平頂山市新城區(qū)等地開設賭場或為其他賭場提供保護等手段攫取錢財,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給人民群眾形成了較強心理威懾,造成惡劣影響,嚴重破壞了社序。

二、尋釁滋事罪

1、2009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張某1等人在平頂山市新城區(qū)滍陽鎮(zhèn)東滍村姚某5開設的賭場賭博時,張某1伙同被告人程某2借故對參與賭博的李某29進行毆打,致李某29受傷。經法醫(yī)鑒定,李某29之損傷屬輕傷。

2、2011年9月4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張某1、曾某3、王某6、馬某28(在逃)等人在魯山縣觀音寺鄉(xiāng)太平堡村張某1、王某30二人開設的賭場賭博時,因被告人胡某9向張某1索要借款,引起張某1不滿。張某1即伙同被告人曾某3、王某6、周某10等人當眾對胡某9進行毆打。經法醫(yī)鑒定,胡某9之損傷為輕傷。

3、2012年2月,魯山縣城關鎮(zhèn)居民李某20之弟李某21在本縣馬樓鄉(xiāng)許莊村芹菜溝組開辦磚窯場時,與王書曉發(fā)生矛盾糾紛。2月25日下午,被告人張某1受李某20之邀,糾集被告人曾某3、郭某4、程某2、晁某7、周某10及李某25、馬某26、介某27(三人在逃)等人去到李某21磚窯場。當被告人張某1等人在磚窯場碰到前去要賬的馬樓鄉(xiāng)官店村村民陳某22、陳某23、王某24等人后,張某1指示曾某3、郭某4、程某2、晁某7、周某10、李某25、馬某26、介某27等人強制命令將前去要賬的人蹲在地上,將其控制。因陳某22、陳某23未聽從其命令,被告人曾某3、郭某4、程某2、晁某7、周某10以及李某25、馬某26、介某27等人即上前對陳某23、陳某22進行毆打,致二人受傷。經法醫(yī)鑒定,陳某22所受損傷屬輕傷。

三、開設賭場罪

1、2006年至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姚某5先后在平頂山市新城區(qū)滍陽鎮(zhèn)韓寨村、水牛屯、李莊村、西滍村、東滍村等地開設賭場,采用“推報子”的方式聚眾賭博。被告人姚某5為參賭人員提供場地、牌具、組織人員為賭場放哨等服務,每次按參賭人員贏錢的10%抽頭漁利,獲取非法利益達數(shù)千萬元。為了賭場能夠正常運行,2010年7、8月份至2011年10月份,姚某5邀請被告人張某1為其賭場維持秩序,張某1先后分派曾某3、郭某4、程某2、晁某7等人到平頂山市新城區(qū)姚某5開設的賭場看場子,維持賭場秩序,為姚某5開設賭場提供幫助。每次賭場結束后,由被告人姚某5向曾某3、郭某4、程某2、晁某7等人發(fā)放工資,并付給張某11萬元、2萬元不等的看場費。

2013年6月份至2013年7月6日,被告人姚某5伙同徐文正(在逃)等人在平頂山市葉縣馬莊鄉(xiāng)水郭村租用“鐵老隨”的房子開設賭場,以“推報子”的方式聚眾賭博。被告人姚某5等人聯(lián)系參賭人員、為參賭人員提供場地、牌具、免費茶水、安排崗哨等服務,每次還按贏錢的10%抽頭漁利,非法獲利數(shù)百萬元。

2、2011年7、8月份至2012年4月份,被告人張某1伙同魯山縣城關鎮(zhèn)居民王某30(另案處理)等人在魯山縣董周鄉(xiāng)、庫區(qū)鄉(xiāng)、觀音寺鄉(xiāng)等地開設賭場,以“推牌九”的方式聚眾賭博。由王某30指派朱某31(在逃)負責找場地,聯(lián)系接送參賭人員,安排崗哨等事務,王某30、張某1等人每次按參賭人員贏錢的10%抽頭漁利,非法獲取經濟利益數(shù)百萬元。2011年7、8月份,被告人胡某9在明知道王某30等人開設賭場的情況下,在賭場內放高利貸,為賭場參賭人員提供資金,幫助開設賭場。

四、賭博罪

2011年7、8月份至2012年4月份,魯山縣城關鎮(zhèn)居民王某30等人在魯山縣董周鄉(xiāng)、庫區(qū)鄉(xiāng)、觀音寺鄉(xiāng)等地開設賭場期間,被告人王某6長期在賭場上參與賭博,以賭博為業(yè)。

五、窩藏罪

2012年1月22日,被告人張某1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魯山縣公安局上網追逃。2013年5月份至2013年6月份期間,被告人黃某8在明知張某1為網上逃犯的情況下,為張某1提供手機,讓其與外界聯(lián)系,幫助張某1逃匿。

針對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及有關書證,認為被告人張某1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曾某3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郭某4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程某2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晁某7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王某6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被告人周某10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姚某5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胡某9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黃某8構成窩藏罪。認為被告人曾某3、郭某4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姚某5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提起公訴,請依法懲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張某1辯稱,其沒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其辯護人認為1.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1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不能成立。2.起訴書指控的三起尋釁滋事案件應定性為故意傷害。3.被告人張某1的行為不構成開設賭場罪,應認定為賭博罪。

被告人程某2、曾某3、郭某4、晁某7、周某10均辯稱,其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其辯護人均辯稱其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指控其犯尋釁滋事罪定性不準。

被告人王某6及其辯護人均認為被告人王某6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賭博罪,指控其犯尋釁滋事罪定性不準。

被告人姚某5當庭自愿認罪,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姚某5雖構成開設賭場罪,但不屬情節(jié)嚴重,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并判處緩刑。

被告人晁某7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胡某9庭后書寫了悔罪書,表示認罪服法。

被告人黃某8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

被告人周某10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有自首情節(jié),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并判處緩刑。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一、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被告人張某1曾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00年11月14日被魯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3年10月8日,被魯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滿釋放后,被告人張某1開始涉足沙場、鋁礦等資源生意。在經營期間,被告人張某1通過糾集社會閑散人員壯場面,或以威脅他人等方式獲取了一定的經濟利益。為繼續(xù)非法獲取經濟利益、增強社會影響、確立強勢地位,被告人張某1網羅社會閑散人員有組織的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張某1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曾某3、郭某4、程某2、晁某7、周某10、王某6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其中被告人周某10于2011年9月4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活動。該組織通過在魯山縣或平頂山市新城區(qū)等地為他人開設的賭場看場子,獲取一定的錢財。有組織的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活動,給人民群眾形成了較強心理威懾,造成惡劣影響,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證人王某某、茹某某、李某某、江某某證言,證實了張某1等人在馬樓磚廠對陳某22實施毆打的事實。

(2)證人石某某、李某某、溫某某、鄭某某、郭某某證言,證實了姚某5在新城區(qū)開設賭場,以及張某1等人參與處理姚某5賭場矛盾糾紛的事實。

(3)證人宋某某、閆某某、張某某、翟某某、葉某某等人證言,證實了張某1等人在觀音寺鄉(xiāng)賭場上對胡某9實施毆打的犯罪事實。

(4)證人鐘某某、宋某某、常某某、張某某、江某某、王某某證言證實了宋鵬與張某1兒子發(fā)生過矛盾的事實及張某1毆打崔二東的事實,以及2005年張某1在魯山縣馬樓鄉(xiāng)關廟杜開沙場和王某32發(fā)生過糾紛的事實。證實了張某1已經對群眾產生了較強的心理強制。

(5)證人張某某、楊某某、王某某證言,①證實了王某6賭博、姚某5開賭場的情況。②證實了張某1等人毆打李某29的情況。③張某1、曾某3、郭某4、王某6、程某2、周某10等人形成了較為緊密的組織關系,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④證實了姚某5開賭場,胡某9在賭場上放銃,以及張某1毆打胡某9的事實。

(6)被害人李某某、胡某某、陳某某陳述及傷情鑒定意見。證實了遭到張某1等人毆打的事實。

(7)被告人張某1供述了①姚某5開設賭場期間,張某1派曾某3、郭某4、程某2等人給姚某5賭場看場子、維持秩序的事實。②張某1和帥在八馬茶社發(fā)生過矛盾。③毆打李某29、胡某9、陳某22、崔二東的有關情況。④證實張某1在被網上追逃期間通過黃某8與外界聯(lián)系的事實。⑤張某1入股77度KTV和美食城的事實。

(8)被告人曾某3供述了①曾某3等人跟隨張某1的情況。②姚某5開賭場及給姚某5賭場看場子的情況。③王某6長期參與賭博的事實。④證實了胡某9放銃及張某1、王某6、周某10等人對胡某9毆打的事實。⑤通過黃某8與張某1聯(lián)系的情況。⑥證實了張某1與朱某31發(fā)生矛盾的事實。⑦證實了晁某7、程某2、郭某4、周某10毆打陳某22的情況。

(9)被告人郭某4供述了①在姚某5賭場維持秩序。②張某1和帥發(fā)生矛盾的事實。③證實了毆打朱某31的情況。④證實了張留群等人毆打陳某22、崔二東的事實。

(10)被告人程某2供述了①在姚某5賭場維持秩序。②姚某5開賭場的情況。③張某1與帥發(fā)生矛盾的情況。④在姚某5賭場毆打李某29。⑤毆打陳某22的事實。

(11)被告人晁某7供述了①到姚某5賭場維持秩序。②姚某5開設賭場。③張某1和帥發(fā)生矛盾。④毆打朱某31的情況。⑤毆打陳某22的事實。

(12)被告人周某10供述了到姚某5賭場維持秩序、毆打胡某9、朱某31,到馬樓磚廠毆打陳某22。

(13)被告人王某6供述了①姚某5開賭場的情況。②胡某9在王某30賭場放銃。③與張某1毆打胡某9。④自己參與賭博的情況。

(14)被告人姚某5證實了①姚某5開賭場、張某1派人維持秩序。②和沙二寶發(fā)生矛盾,請群哥幫忙。③張某1毆打李某29的情況。④張某1和帥發(fā)生矛盾的情況。⑤在水郭開賭場的情況。⑥王某6賭博的情況。⑦張某1入股77度KTV的事實。

(15)到案證明,證實了被告人晁某7、周某10系主動到案,其余被告人被抓獲歸案的事實。

(16)前科證明。證明本案被告人胡某9、郭某4、曾某3、晁某7、王某6、姚某5無犯罪前科。證明被告人張某1、程某2、黃某8、晁某7、?周某10有前科,其中程某2構成累犯。

(17)魯山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情況說明,證實張某1到案后供述了公安機關尚不掌握的其干兒子周孩孩即周某10的相關情況(家庭住址、聯(lián)系方式等情況)。公安機關根據張某1提供的情況,查實了犯罪嫌疑人周孩孩的基本情況,公安機關通過對周孩孩的親屬作勸投工作。周孩孩于2013年8月13日到魯山縣公安局投案。

二、尋釁滋事罪

1、2009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張某1等人在平頂山市新城區(qū)滍陽鎮(zhèn)東滍村姚某5開設的賭場賭博時,張某1伙同被告人程某2借故對參與賭博的李某29進行毆打,致李某29受傷。經法醫(yī)鑒定,李某29之損傷屬輕傷。案發(fā)后已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

2、2011年9月4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張某1、曾某3、王某6、馬某28(在逃)等人在魯山縣觀音寺鄉(xiāng)太平堡村王某30開設的賭場賭博時,因被告人胡某9向張某1索要借款,引起張某1不滿。張某1即伙同被告人曾某3、王某6、周某10等人當眾對胡某9進行毆打。經法醫(yī)鑒定,胡某9之損傷為輕傷。

案發(fā)后民事已賠償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3、2012年2月,魯山縣城關鎮(zhèn)居民李某20之弟李某21在本縣馬樓鄉(xiāng)許莊村芹菜溝組開辦磚窯場時,與王書曉發(fā)生矛盾糾紛。2月25日下午,被告人張某1受李某20之邀,糾集被告人曾某3、郭某4、程某2、晁某7、周某10及李某25、馬某26、介某27(三人在逃)等人去到李某21磚窯場。當被告人張某1等人在磚窯場碰到前去要賬的馬樓鄉(xiāng)官店村村民陳某22、陳某23、王某24等人后,張某1指示曾某3、郭某4、程某2、晁某7、周某10、李某25、馬某26、介某27等人強制命令將前去要賬的人蹲在地上,將其控制。因陳某22、陳某23未聽從其命令,被告人曾某3、郭某4、程某2、晁某7、周某10以及李某25、馬某26、介某27等人即上前對陳某23、陳某22進行毆打,致二人受傷。經法醫(yī)鑒定,陳某22所受損傷屬輕傷。

案發(fā)后民事已賠償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被告人張某1、郭某4、姚某5、程某2、晁某7、周某10等人供述,被害人李某29、胡某9、陳某22陳述,證人張某某、宋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證言,李某29、胡某9、陳某22法醫(yī)鑒定書,調解協(xié)議書,收到條,諒解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三、開設賭場罪

1、2006年至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姚某5先后在平頂山市新城區(qū)滍陽鎮(zhèn)韓寨村、水牛屯、李莊村、西滍村、東滍村等地開設賭場,采用“推報子”的方式聚眾賭博。被告人姚某5為參賭人員提供場地、牌具、組織人員為賭場放哨等服務,每次按參賭人員贏錢的10%抽頭漁利。2010年7、8月份至2011年10月份,姚某5雇傭被告人張某1、曾某3、郭某4、程某2、晁某7等人到其賭場為其看場子。每次賭場結束后,由被告人姚某5向張某1、曾某3、郭某4、程某2、晁某7等人發(fā)放一定的費用。

2013年6月份至2013年7月6日,被告人姚某5伙同徐文正(在逃)等人在平頂山市葉縣馬莊鄉(xiāng)水郭村租用“鐵老隨”的房子開設賭場,以“推報子”的方式聚眾賭博。被告人姚某5等人聯(lián)系參賭人員、為參賭人員提供場地、牌具、免費茶水、安排崗哨等服務,每次還按贏錢的10%抽頭漁利。

2011年7、8月份,被告人胡某9在明知道王某30開設賭場的情況下,在其賭場內放高利貸,為賭場參賭人員提供資金,幫助開設賭場。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姚某5、胡某9供述,證人董某某、馮某某、孫某某、張某某、崔某某等人證言證實。

四、賭博罪

2011年7、8月份至2012年4月份,魯山縣城關鎮(zhèn)居民王某30(另案處理)在魯山縣董周鄉(xiāng)、庫區(qū)鄉(xiāng)、觀音寺鄉(xiāng)等地開設賭場期間,被告人王某6長期在賭場上參與賭博,以賭博為業(yè)。

2011年7、8月份至2012年4月份,魯山縣城關鎮(zhèn)居民王某30等人在魯山縣董周鄉(xiāng)、庫區(qū)鄉(xiāng)、觀音寺鄉(xiāng)等地開設賭場,以“推牌九”的方式聚眾賭博。王某30指派朱某31(在逃)負責找場地,聯(lián)系接送參賭人員,安排崗哨等事務,被告人張某1在該賭場內充當門頭,參與賭博,每次按參賭人員贏錢的10%抽頭漁利。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王某6、張某1等人供述,證人魯某某、楊某某、王某某、閆某某、張某某、崔某某等人證言證實。

五、窩藏罪

2012年1月22日,被告人張某1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魯山縣公安局上網追逃。2013年5月份至2013年6月份期間,被告人黃某8在明知張某1為網上逃犯的情況下,為張某1提供手機,讓其與外界聯(lián)系,幫助張某1逃匿。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張某1、黃某8、曾某3等人供述,證人王某某等人證言證實。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均經當庭出示、質證、辯論,客觀、真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1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且無故滋事,隨意毆打他人,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程某2、曾某3、郭某4、晁某7、周某10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且無故滋事,隨意毆打他人,其行為均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王某6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且無故滋事,隨意毆打他人,又以賭博為業(yè),其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被告人姚某5聯(lián)系參賭人員,為賭博提供場所,提供賭具、籌碼、資金、設定賭博方式等組織賭博的行為,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胡某9為參賭人員提供資金,為他人開設賭場提供幫助,其行為亦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黃某8明知張某1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手機與外界聯(lián)系,幫助其逃匿,其行為已構成窩藏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1、曾某3、程某2、郭某4、晁某7、周某10犯開設賭場罪不能成立,因其并沒有提供場所,提供賭具、籌碼等組織賭博的行為。被告人張某1在王某30的賭場內充當門頭,參與賭博,抽頭漁利的行為是一種賭博的方式和行為,其行為應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姚某5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無證據證實,且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確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曾某3、郭某4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證據不足,其二人參加該組織的時間及在該組織中的作用與其他參加該組織的被告人相當,均應認定為一般參加者。被告人張某1、程某2、曾某3、郭某4、晁某7、王某6、周某10身犯數(shù)罪,應對其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程某2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1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屬立功,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第三起尋釁滋事罪的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張某1的行為不構成開設賭場罪,應認定為賭博罪的意見本院予以采信,其它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晁某7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尋釁滋事罪的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公安機關對被告人周某10的家屬做勸投工作后,被告人周某10在其親屬陪同下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尋釁滋事罪的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10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對其判處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應對其從輕處罰并判處緩刑。被告人姚某5、胡某9均已認罪、悔罪,對其判處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均可對其從輕處罰并判處緩刑。鑒于三起尋釁滋事民事部分均已賠償被害人,且兩起已取得被害人諒解,亦可酌情對涉案被告人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1、曾某3、郭某4、程某2、王某6、晁某7、周某10及其辯護人均認為其不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認為尋釁滋事罪定性不準的意見及被告人王某6的辯護人另認為被告人王某6不構成賭博罪的意見本院不予采信。張某1、曾某3、郭某4、程某2、晁某7、周某10及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不構成開設賭場罪的意見本院予以采信。為打擊犯罪,結合本案事實及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1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00元,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

二、被告人程某2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

三、被告人曾某3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止)

四、被告人郭某4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

五、被告人姚某5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六、被告人王某6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4年9月27日止)

七、被告人晁某7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0日起至2014年8月9日止)

八、被告人黃某8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5日起至2014年1月14日止)

九、被告人胡某9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十、被告人周某10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五個月。決定執(zhí)行拘役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上述罰金均待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日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十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曾艷陽

審判員郭易

人民陪審員王三杰

裁判日期
二О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徐研青

書記員杜鵬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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