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東三法刑初字第2415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領(lǐng)導(dǎo)、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
裁判日期: 2015-12-05
審理經(jīng)過
東莞市第三市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東三區(qū)檢刑訴(2015)24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田某1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開設(shè)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1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東莞市第三市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謝雄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田某1及辯護人陳銳出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東莞市第三市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一、組織、領(lǐng)導(dǎo)、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
2013年以來,龍某2糾集社會閑散人員,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龍某2為組織、領(lǐng)導(dǎo)者,以唐某A(另案處理)、李某A、李某C、田某A、田某1、朱某A(另案處理)、馬某A(另案處理)等人為骨干成員,劉某C、朱某C、鐘某A、嚴(yán)某C、李某C、趙某C、賈某C等人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兩年多來,該組織成員不斷擴充,勢力逐步膨脹,暴力犯罪活動日益升級,組織購置了槍支、大批鋼管、砍刀等作案工具,以便實施犯罪。該組織先后實施了開設(shè)賭場、搶劫、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故意傷害、非法持有毒品等違法犯罪活動。該組織維護非法地下秩序,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百姓、稱霸一方,對當(dāng)?shù)乩习傩赵斐尚睦韽娭?,對東莞市東坑鎮(zhèn)區(qū)域形成了非法控制,造成了重大影響,嚴(yán)重破壞了社會治安和經(jīng)濟秩序。其組織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組織特征明顯,成員眾多,分工明確。
1、龍某2在該組織中處于領(lǐng)導(dǎo)地位。其組織成員都是直接或間接聽從他的指揮、安排,要做事的時候,都是由其召集和安排;組織成員都稱呼其為“龍老板”、“龍飛”、“飛哥”。組織成員“‘龍飛’在社會上人面廣、名氣比較大,所以我們愿意跟著‘龍飛’,社會上的人都知道我們這些人是‘龍飛’的手下”、“有一次,有人告訴‘龍飛’黃屋村有人在賭三公,我不知道這個事,后來被‘龍飛’罵我,質(zhì)問我如何管理黃屋村的,還罵我管個屁啊”的供述更彰顯了龍某2的絕對領(lǐng)導(dǎo)者地位。
2、明知違法,仍積極自愿參與。其組織成員通過被龍某2拉攏或自愿投靠的方式聚集到一起,明知組織做違法犯罪的事,仍想跟著龍某2靠不合法的手段去掙錢,即使去參與尋釁滋事、打架、打砸他人店鋪、搶劫他人財物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沒有任何報酬的情況下仍積極主動的參與。
3、層次分明。組織成員以龍某2的“馬仔”自居,對內(nèi)稱龍某2為“飛哥”,對外稱龍某2為“龍飛”,“我和劉某C、‘小冷’‘小龍’‘丁潘’‘黃如健’都是跟著‘老四’做事的,‘老四’是我們老大?!匣ⅰ?,‘老三’、‘老四’和‘海南老大’是結(jié)拜兄弟,不過他們平時都是跟著‘老虎’做事,‘老虎’、‘老馬’、田某1、‘天神’、‘小朱’、‘小阿飛’、‘陽陽’、‘猴子’、‘湛江勇’就跟著‘龍飛’做事的,其實‘龍飛’才是我們的老板。”的供述更印證了組織成員的層次性。
4、組織成員活動一致,相互熟悉,講義氣。平時在外面活動也是三五成群的。在成員遇到麻煩時,成員之間都積極主動幫忙報復(fù),如組織成員劉某C在東坑鎮(zhèn)小塘村福登廠對面一飯店門前與閆某因碰撞發(fā)生爭執(zhí),朱某C、李某C立即拿桌球棒上前幫忙毆打?qū)Ψ?,鐘某A等人就從車上拿來開山刀沖過來砍傷對方。李某C聽說自己的手下打架后,還說還要找對方再打一頓,龍某2安排田某1開車載著楊某(外號天神)、張吉建過來,然后一起開著車回小塘村原先打架的地方準(zhǔn)備再打?qū)Ψ揭淮?,結(jié)果發(fā)現(xiàn)有警車在場只好離開。但龍某2認為組織成員受了欺負,再次帶上馬某A、朱某A等人去找對方麻煩,結(jié)果發(fā)現(xiàn)對方有人受傷比較重才作罷。
5、分工明確,統(tǒng)一作案。組織在做違法犯罪活動時,一般是由龍某2發(fā)出指令或馬某A向下傳達龍某2指令,安排其他組織成員準(zhǔn)備工具、車輛后去做違法事情,龍某2有時亦隨同。特別是在賭場的分工上更為明確、固定,李某A負責(zé)開設(shè)及管理黃屋村轄區(qū)的賭場,唐君友負責(zé)開設(shè)及管理小塘村轄區(qū)的賭場,李某C負責(zé)管理協(xié)助唐君友的賭場,田某A、鐘某A負責(zé)維護賭場秩序,田某1負責(zé)管理賭場及放出去的高利貸財物賬目,嚴(yán)某C、李某C、劉某4、王某5負責(zé)在賭場放高利貸,趙某C組織客源參賭,劉某C、朱某C負責(zé)看風(fēng),王某6(另案處理)負責(zé)洗牌、派牌和抽水。同時有較為固定的聚集窩點,一般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前,都在賭場或廣衡汽車美容店聚集,如袁斯全被尋釁滋事案,數(shù)十人就是分別在該兩處聚集,分配工具、車輛,然后由龍某2帶隊去找袁斯全談判,馬某A還向天鳴槍威懾對方。
(二)經(jīng)濟特征明顯,以非法獲取利益為組織的目的,為維系犯罪組織作案、生存與發(fā)展提供保障。
1、有固定的非法經(jīng)濟來源。其一,以開設(shè)賭場“抽水”和放高利貸為主要經(jīng)濟來源,從2013年以來,先后在東坑鎮(zhèn)丁屋村老趙洗車店、小塘村豪賭酒店后面袁啟海的小賣店、小塘村福登廠對面余東海小賣店,角社市場附近一老房子內(nèi)等地輪換著開設(shè)賭場,以“三公”形式賭博,以四川、湖南、河南籍在東坑鎮(zhèn)務(wù)工人員參賭為主,每日抽傭達3萬元以上,組織開賭場共獲利約500余萬元。其二,發(fā)放高利貸,在賭場組織以每借1000元利息給參與賭博的人,就從“水桶”中抽取40元作為利息,當(dāng)借款人贏錢后需馬上還款,從而維持賭場運轉(zhuǎn),達到多抽傭的目的,若借款人輸錢后未在三天內(nèi)還清借的錢,則按每1000元每天100元作為利息計算,有的甚至日息高于200厘。龍某2安排李某A、李某C、田某A、朱某A等人上門暴力催要借款,公安機關(guān)從龍某2車上搜出借條就高達117萬元。
2、為組織成員發(fā)放工資、提供生活保障。其一,在賭場龍某2以給骨干成員股份形式,參與分成,以向組織成員發(fā)工資的形式,每名組織成員每天工資100元、200元、300元不等;組織搶劫其他賭檔的錢或敲詐勒索成功后,按照報酬的數(shù)額給參與成員每人100-200元的報酬。上述資金是該組織成員的主要經(jīng)濟來源。其二,犒勞成員,提供娛樂。為籠絡(luò)組織成員,在做事后或節(jié)日,龍某2經(jīng)常叫成員一起吃飯或者吃宵夜,到酒店唱歌喝酒,全部由其買單。其三,慷慨關(guān)照,有求必應(yīng)。唐君友開設(shè)賭場過程中資金緊缺時,就打電話給龍某2,龍某2即送錢過來。
(三)暴力性、脅迫性行為特征明顯。
該組織長期將大批鋼管、砍刀藏于隨行車輛或萬州烤魚店對面的出租屋內(nèi),以便隨時實施暴力犯罪。為了獲得非法利益或擴大其組織的社會影響力,組織成員在每次作案中,無不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在多起尋釁滋事案中,組織成員隨意持鐵管、砍刀毆打他人或打砸他人財物,甚至用自制散彈槍鳴槍威脅他人的人身安全;在追債時,隨意毆打欠債人,甚至非法拘禁他人。如:2014年7月,謝某丙因借龍某210000元,在還了8000元后未歸還余下欠款,龍某2帶領(lǐng)李某C、朱某C等人找到謝某丙,然后押解至謝某丙的家中勒索20000元,并當(dāng)著謝的家人面前隨意毆打,逼迫謝的家人還錢,在收到錢后才將謝某丙釋放。又如在2014年5月,被害人歐某甲因在唐君友的賭場輸錢欠下龍某23萬元未歸還,其組織為了獲取非法利益,將歐某甲從橫瀝鎮(zhèn)的出租屋劫持到東坑鎮(zhèn)黃屋村田某1經(jīng)營的小賣店非法拘禁并實施毆打,要求還款6萬元,直到歐還了3萬元并簽下一張3萬元借條后才得以釋放;再如2015年3月20日,龍某2借口袁斯全搶了唐君友賭場里的客人李國毅,帶領(lǐng)李某A、唐君友等10余人攜帶槍支、開山刀等工具砸了袁斯全位于常平鎮(zhèn)崗梓村的賭檔,李某A用散彈槍指著袁斯全的頭部進行威脅,當(dāng)晚,龍某2又糾集李某A、李某C、馬某A等數(shù)十人攜帶槍支、開山刀、鋼管等工具在袁斯全面前擺場子,馬某A還持自制散彈槍向天鳴槍,造成群眾恐慌。
(四)社會危害嚴(yán)重,稱霸一方,在東坑鎮(zhèn)鎮(zhèn)形成較大影響力,嚴(yán)重破壞當(dāng)?shù)氐纳鐣刃颉?/p>
龍某2組織以較強的組織性,并時常以暴力或暴力威脅為手段,多處開設(shè)賭場,多次暴力追債,在小塘村、黃屋村對未經(jīng)其允許而私下聚賭的小店實施搶劫、敲詐勒索,獲取不法利益。該組織在東坑鎮(zhèn)區(qū)域名氣甚大,給當(dāng)?shù)氐陌傩招纬闪艘环N心理強制。主要表現(xiàn)在:其一,盡人皆知,惡名昭彰。由于組織在當(dāng)?shù)貝盒源?,人人皆知,明知被龍?組織敲詐、打砸也不敢報警,敢怒不敢言,擔(dān)心被報復(fù);其二,違法行為干涉了群眾的日常經(jīng)濟與生活。其非法干預(yù)的事件大到搶劫他人財物,小到強迫他人提供場所給其組織用于開設(shè)賭場,涉及面廣、涉及人多。調(diào)查中發(fā)現(xiàn)黃屋村一條街的店鋪都被其組織成員敲詐勒索過,一些店主或個人不堪其組織的騷擾,不得不將店鋪關(guān)閉、離開東坑或出錢保平安,嚴(yán)重擾亂當(dāng)?shù)氐恼J袌鲋刃?;其三,違法行為多樣化,無惡不作。當(dāng)前查證的案件展現(xiàn)出組織成員涉嫌開設(shè)賭場、搶劫、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故意傷害、非法持有毒品等,且作案數(shù)量多、作案頻繁。
二、開設(shè)賭場罪
2013年6月至2015年5月12期間,以龍某2為首的等人一直盤踞在東莞市東坑鎮(zhèn)駿發(fā)三路43號老趙洗車店(被告人鐘某F明知龍某2等人開設(shè)賭場而提供該場地,并參與賭博)、小塘工業(yè)區(qū)余東海的小賣店、豪都酒店后面袁啟海的小賣店、角社市場附近一老房子內(nèi)等地輪換著開設(shè)賭場,以“三公”形式賭博,并糾集唐君友、田某1、李某A、李某C、田某A、鐘某A、劉某C、朱某C、嚴(yán)某C、李某C、趙某C等人在賭場工作,通過抽頭漁利、發(fā)放高利貸獲取非法利益。賭場以唐君友名義開設(shè),龍某2作為幕后老板統(tǒng)籌指揮,李某C為股東。在賭場內(nèi),田某1負責(zé)記賬、放高利貸,嚴(yán)某C、李某C、劉某4、王某5負責(zé)放高利貸,趙某C負責(zé)組織客源,王某6、鄧云衛(wèi)、羅某D(該三人另案處理)負責(zé)發(fā)牌、“抽水”,李某A、鐘某A、劉某C、朱某C、負責(zé)看場,張吉建、李渡(該兩人另案處理)負責(zé)管理水桶,唐君友、李某C負責(zé)賭場統(tǒng)一管理,并發(fā)工資給賭場工作人員,按日付工資,每人100-300元不等,每日付800元租用場地。經(jīng)營賭場期間,每日抽傭達3萬元以上,龍某2組織開賭場共獲利數(shù)500余萬元。龍某2還組織田某A等人,對欠賭場賭債、高利貸債務(wù)的人,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追討欠款,以維護賭場秩序和非法利益。具體參與人和情節(jié),見下列犯罪事實。
龍某2等人于2015年5月12日1時50份許,在東莞市東坑鎮(zhèn)駿發(fā)三路43號老趙洗車店內(nèi)開設(shè)賭場時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現(xiàn)場抓獲44人,繳獲賭資65333元、賭博工具一批。公安機關(guān)依法對龍某2、李某C、趙某C、嚴(yán)峻紅、李某C、張吉建、王某6、羅勇軍、鄧云衛(wèi)、李渡、鐘某F(店主)刑事拘留,對張兵等21人行政拘留,對湯巧剛等5人行政罰款。
龍某2等人通過開設(shè)賭場,還衍生了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具體如下:
(一)龍某2通過開設(shè)賭場,趁機發(fā)放高利貸,借機斂財,以此作為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財源”;遇被害人無法歸還高利貸,就引發(fā)了相關(guān)的違法犯罪行為。
1、2014年4月30日,被害人黃某乙向龍某2借款3萬元,約定利息150厘,在2014年5-7月間,黃付給龍12000元利息,2014年9月,因黃某乙兩個月沒有付給龍利息,龍找到黃,強逼黃簽下一張6萬元的借條,并要求黃某乙的哥哥在借條簽擔(dān)保人,后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黃某乙的父親幫黃分三次將6萬元還清給龍某2。
2、2014年9月,謝滿平經(jīng)謝沛良介紹,向龍某2借款1萬元,約定利息150厘。謝借錢后每月準(zhǔn)時還利息,在2015年1月,謝滿平在唐君友的賭場里輸錢后,打電話向龍某2再借款1萬元,龍某2說要扣除之前所借1萬元的利息和預(yù)支一個月的利息,然后由唐君友從水錢中拿了6000元交給謝滿平。因謝滿平之后沒有按時還錢,龍某2就找到謝的姐姐謝肖媚還錢。
3、2015年3月15日開始,韓健斌開始向龍某2借錢,后在龍某2的賭場里賭博輸錢后又繼續(xù)向龍某2借錢,至2014年4月23日,韓健斌累計借龍某2357500元,被龍某2強迫寫一張50萬元的借條,并用車牌為粵S×××××馬自達銳翼抵押給龍某2。2015年5月1日14時30分,李某C、張吉建等6名男子在角社村蘇柱華家中找到韓健斌,打了韓兩巴掌耳光后,要求韓明確答復(fù)何時能還錢,之后將韓強行拉上一輛墨綠色小車,然后逼韓打電話回家要錢,兩個小時后才讓韓離開。5月3日,韓健斌接到龍某2的追債電話,龍某2在電話中威脅說:“明天沒有答復(fù)就砸玻璃,后天打人,大后天潑老婆和兒子硫酸?!焙髞恚n健斌的父親與龍某2談好在今年6月1日前還錢,龍某2及其手下就沒再找韓。
4、因蘇柱華借龍某2的錢無力償還而逃離東坑,去向不明,在2015年4月11日、6月2日、6月26日,蘇柱華的妻子湯運娟在東坑鎮(zhèn)角社村新村路19號家中,遭遇不明身份的人在家外墻處用紅油漆寫上“還錢”字樣,期間還被人用石頭砸門。
5、2015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害人丁某甲在東坑鎮(zhèn)豪都酒店后面袁啟海的小賣店與龍某2一起以“三公”形式賭錢,田某A在發(fā)牌時換牌,將一門10點的牌發(fā)給丁某甲,丁發(fā)現(xiàn)后就和田吵了起來,并讓唐君友主持“公道”,唐稱田沒有出千,龍某2也說:“如果他出千的話,那我輸?shù)腻X你賠給我啊?!闭f完,就有十幾名男子對丁某甲拳打腳踢,打到丁流鼻血,然后,唐君友要丁某甲跪下向龍某2道歉認錯,丁沒有下跪,把下注的200元留在賭桌上逃離賭場。
(二)龍某2等人發(fā)現(xiàn)有人氣較旺的小店、場地,即強行“征用”來開設(shè)賭場,或者向店主要求“抽水”。具體如下:
1、2014年3月,唐君友看中東坑鎮(zhèn)榮興公寓的二樓適合開設(shè)賭場,就要求房東汪文棟提供二樓給其開設(shè)賭場,汪文棟知道唐君友是混混,不敢得罪,只好提供榮興公寓的二樓給唐君友開設(shè)賭場,后因唐君友嫌該處沒什么人參賭而作罷。
2、2014年9月,龍某2看中東坑鎮(zhèn)小塘村豪都酒店后面的小店適合開設(shè)賭場,龍派唐君友找到店主袁啟海,要求袁提供該小店給其開設(shè)賭場,并聲稱不會有事,袁不敢得罪唐君友,只好提供小店給唐君友開設(shè)賭場,每次收取400元場地費。
3、2014年10月,龍某2看中東坑鎮(zhèn)小塘工業(yè)區(qū)福登廠對面的小店適合開設(shè)賭場,龍派唐君友找到店主余東海,要求余提供該小店給其開設(shè)賭場,遭余拒絕。幾天后,唐君友就派手下以余在小店內(nèi)賭錢沒經(jīng)過允許為由,對余東海實施毆打,余只好和唐君友談判,唐君友以下面小弟要吃飯為由,再次要求余提供小店開設(shè)賭場,并擔(dān)保以后不會有人找余的麻煩,余被逼無奈,只好提供小店給唐君友開設(shè)賭場。
4、2014年10月,龍某2看中東坑鎮(zhèn)角社村新村20號張加校的小店適合開設(shè)賭場,龍某2以賭場的賭客都過來該小店賭錢為借口,禁止張在小店內(nèi)開賭,并派朱某A帶人監(jiān)督張的小店是否開賭,如再開賭一次就向張加校索要3000元,一天晚上,朱某A發(fā)現(xiàn)張加校的小店又有人在賭錢,就向張索要3000元,張不同意,朱的手下就打了張一個耳光,張加校只好同意在打牌賭錢時讓朱某A帶人來抽水。10月底,唐君友就開始帶人在張加校的小店開設(shè)賭場。
5、2014年11月的一天,龍某2看中東坑鎮(zhèn)黃屋村華興便利店旁的小房子適合開設(shè)賭場,龍派“猴子”(具體身份不詳,另案處理)找到店主湯博華,聲稱房東同意給其在華興便利店旁的小房子開設(shè)賭場,湯只好同意讓給他們開設(shè)賭場。當(dāng)晚李某A、“猴子”等人就開始在該處開賭,龍某2本人也過來參賭,湯見賭場太多人賭錢,就向房東反映,然后拒絕龍某2等人在該處開賭。李某A找到湯博華,如果以后有人在店里賭錢就要讓他過來抽水,否則就不能打牌。一個月后,“猴子”私自在該小店開賭,慌稱已經(jīng)得李某A的同意在該處開賭,抽水的錢由其交給龍某2,被李某A發(fā)現(xiàn)后,李某A對“猴子”實施毆打。
6、2015年3月份,李某A發(fā)現(xiàn)東坑鎮(zhèn)黃屋村岡谷電子廠對面一出租屋406房晚上有人在賭錢,就向租客韋俊茂提出賭錢時讓他過來抽水,韋知道李某A是混混,不敢得罪,只好同意,每晚賭錢時讓李某A從中抽水。
(三)龍某2等人想盡辦法發(fā)展賭徒
龍某2、李某A于2014年12月,發(fā)現(xiàn)在東坑鎮(zhèn)角社村152號銘利機械廠的老板晏佑安平時在廠里和朋友打麻將賭錢,就找到晏佑安,讓晏以后帶朋友到他們的賭場里賭錢。
三、尋釁滋事罪
2015年4月20日21時許,劉某C在東莞市東坑鎮(zhèn)小塘工業(yè)區(qū)福登廠對面余東海的小店前打桌球時撞到被害人閆某的肩膀,劉某C立即很兇地辱罵閆,并用拳頭對閆實施毆打,正在一旁的朱某C、李某C、嚴(yán)某C、見狀,立即抓起桌球棒沖上前毆打閆某及閆的同事陳廣元、尤家東、李明哲、歐發(fā)寧等人,鐘某A、“小黃毛”(具體身份不詳,另案處理)見到朱某C等人在打架,從本田車上分別拿出一把開山刀及一根鋼管沖過來毆打閆某等人,至閆某等人受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閆某、陳廣元的傷勢已達輕微傷),然后劉某C等人分乘兩輛小車逃離現(xiàn)場。李某C聽說自己的馬子打架后,就說還要把對方再打一頓,于是帶領(lǐng)劉某C、朱某C、田某1、楊某、張吉建等人開著三輛車回小塘村原先打架的地方準(zhǔn)備再打?qū)Ψ揭淮危Y(jié)果發(fā)現(xiàn)有警車在場只好離開,但龍某2認為組織成員受了欺負,再次帶上馬某A、朱某A等人去找對方麻煩,結(jié)果發(fā)現(xiàn)對方有人受傷比較重才作罷。
四、敲詐勒索罪
2014年7月份的一天18時許(具體時間不詳),龍某2因被害人謝某丙于去年12月份向其借款10000元,只還了8000元后沒再還款,遂帶領(lǐng)李某C、朱某C、田某1、唐君友、朱某A(另案處理)等人在東莞市東坑鎮(zhèn)溝通100營業(yè)廳附近抓住謝某丙。龍某2持鋼條對謝實施毆打后,然后押著謝某丙到其家中,向謝的母親黃福兄敲詐20000元,黃不答應(yīng)。李某C等人就當(dāng)著黃的面猛毆謝某丙,謝被打得無法忍受,只好打電話給姐夫盧錦和求助,在盧錦和當(dāng)場交20000元給龍某2后,才將謝某丙釋放。
五、非法拘禁罪
2014年5月初的一天(具體日期不詳)凌晨2時許,因被害人歐某乙在賭場里借了龍某26萬元未歸還,龍某2伙同田某A、田某1、朱某A(另案處理)、楊濤(另案處理)、蘇沃輝及1名男子在東莞市瀝鎮(zhèn)中心紅綠燈附近一出租屋將歐某乙強行帶到東坑鎮(zhèn)黃屋村鴻信市場動感酒吧旁邊田某1經(jīng)營的鋪位非法拘禁,在拘禁期間,龍某2、李某A、田某A、田某1、楊濤等人輪番對歐某乙進行拳打腳踢,威逼歐某乙還錢并寫下欠條,歐答應(yīng)立即還錢3萬元并寫下一張3萬元的欠條后,于當(dāng)日6時許才得以釋放。
六、故意傷害罪
2010年7月13日19時50分,龍某2在東莞市東坑鎮(zhèn)彭屋村丹香川菜館找到被害人張某丙,借口龍波的母親在寶柏玩具廠受了委屈,向張某丙勒索幾千元(龍某2沒說具體數(shù)額),遭張拒絕后。張某丙吃完飯后在返回寶柏玩具廠的路上,龍某2指揮田某1、龍波(另案處理)等5、6名男子持水果刀、木棍、磚頭等工具圍著張某丙進行毆打,致張的頭部被磚頭砸傷(經(jīng)東莞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已達輕傷)。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現(xiàn)場勘驗材料,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借條等書證,張某建等證人的證言,袁斯全等被害人的陳述,同案犯龍某2等人的供述,被告人田某1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并據(jù)此認為被告人田某1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開設(shè)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田某1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非法拘禁罪無異議,辯稱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其他犯罪不是事實。
被告人田某1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田某1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證據(jù)不足,不應(yīng)認定;2、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田某1犯開設(shè)賭場罪、故意傷害罪的證據(jù)不足,被告人田某1不構(gòu)成上述犯罪;3、在敲詐勒索犯罪及非法拘禁犯罪中田某1是從犯;4、被告人田某1認罪態(tài)度較好。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一、組織、領(lǐng)導(dǎo)、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
2013年以來,被告人龍某2糾集社會閑散人員,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龍某2為組織、領(lǐng)導(dǎo)者,以唐某A(另案處理)、李某A、李某C、田某A、田某1、朱某A(另案處理)、馬某A(另案處理)等人為骨干成員,劉某C、朱某C、鐘某A、嚴(yán)某C、李某C、趙某C、賈某C等人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兩年多來,該組織成員不斷擴充,勢力逐步膨脹,暴力犯罪活動日益升級,組織購置了槍支、大批鋼管、砍刀等作案工具,以便實施犯罪。該組織先后實施了開設(shè)賭場、搶劫、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故意傷害、非法持有毒品等違法犯罪活動。該組織維護非法地下秩序,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百姓、稱霸一方,對當(dāng)?shù)乩习傩赵斐尚睦韽娭?,對東莞市東坑鎮(zhèn)區(qū)域形成了非法控制,造成了重大影響,嚴(yán)重破壞了社會治安和經(jīng)濟秩序。其組織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組織特征明顯,成員眾多,分工明確。
1、龍某2在該組織中處于領(lǐng)導(dǎo)地位。其組織成員都是直接或間接聽從他的指揮、安排,要做事的時候,都是由其召集和安排;組織成員都稱呼其為“龍老板”、“龍飛”、“飛哥”。
2、明知違法,仍積極自愿參與。其組織成員通過被龍某2拉攏或自愿投靠的方式聚集到一起,明知組織做違法犯罪的事,仍想跟著龍某2靠不合法的手段去掙錢,即使去參與尋釁滋事、打架、打砸他人店鋪、搶劫他人財物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沒有任何報酬的情況下仍積極主動的參與。
3、層次分明。組織成員以龍某2的“馬仔”自居,對內(nèi)稱龍某2為“飛哥”,對外稱龍某2為“龍飛”。以龍某2為組織、領(lǐng)導(dǎo)者,以唐某A(另案處理)、李某A、李某C、田某A、田某1、朱某A(另案處理)、馬某A(另案處理)等人為骨干成員,劉某C、朱某C、鐘某A、嚴(yán)某C、李某C、趙某C、賈某C等人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
4、組織成員活動一致,相互熟悉,講義氣。平時在外面活動也是三五成群的。在成員遇到麻煩時,成員之間都積極主動幫忙報復(fù),如組織成員劉某C在東坑鎮(zhèn)小塘村福登廠對面一飯店門前與閆某因碰撞發(fā)生爭執(zhí),朱某C、李某C立即拿桌球棒上前幫忙毆打?qū)Ψ剑娔矨等人就從車上拿來開山刀沖過來砍傷對方。
5、分工明確,統(tǒng)一作案。組織在做違法犯罪活動時,一般是由龍某2發(fā)出指令或馬某A向下傳達龍某2指令,安排其他組織成員準(zhǔn)備工具、車輛后去做違法事情,龍某2有時亦隨同。特別是在賭場的分工上更為明確、固定,李某A負責(zé)開設(shè)及管理黃屋村轄區(qū)的賭場,唐君友負責(zé)開設(shè)及管理小塘村轄區(qū)的賭場,李某C負責(zé)管理協(xié)助唐君友的賭場,田某A、鐘某A負責(zé)維護賭場秩序,田某1負責(zé)管理賭場及放出去的高利貸財物賬目,嚴(yán)某C、李某C、劉某4、王某5負責(zé)在賭場放高利貸,趙某C組織客源參賭,劉某C、朱某C負責(zé)看風(fēng),王某(另案處理)負責(zé)洗牌、派牌和抽水。同時有較為固定的聚集窩點,一般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前,都在賭場或廣衡汽車美容店聚集,如袁某全被尋釁滋事案,數(shù)十人就是分別在該兩處聚集,分配工具、車輛,然后由龍某2帶隊去找袁某全談判,馬某A還向天鳴槍威懾對方。
(二)經(jīng)濟特征明顯,以非法獲取利益為組織的目的,為維系犯罪組織作案、生存與發(fā)展提供保障。
1、有固定的非法經(jīng)濟來源。其一,以開設(shè)賭場“抽水”和放高利貸為主要經(jīng)濟來源,從2013年以來,先后在東坑鎮(zhèn)丁屋村老趙洗車店、小塘村豪賭酒店后面袁某的小賣店、小塘村福登廠對面余某海小賣店,角社市場附近一老房子內(nèi)等地輪換著開設(shè)賭場,以“三公”形式賭博,以四川、湖南、河南籍在東坑鎮(zhèn)務(wù)工人員參賭為主,每日抽傭達1萬元以上,組織開賭場共獲利數(shù)百萬元。其二,發(fā)放高利貸,在賭場組織以每借1000元利息給參與賭博的人,就從“水桶”中抽取40元作為利息,當(dāng)借款人贏錢后需馬上還款,從而維持賭場運轉(zhuǎn),達到多抽傭的目的,若借款人輸錢后未在三天內(nèi)還清借的錢,則按每1000元每天100元作為利息計算,有的甚至日息高于200厘。龍某2安排李某A、李某C、田某A、朱某A等人上門暴力催要借款,公安機關(guān)從龍某2車上搜出借條就高達117萬元。
2、為組織成員發(fā)放工資、提供生活保障。其一,在賭場龍某2以給骨干成員股份形式,參與分成,以向組織成員發(fā)工資的形式,每名組織成員每天工資100元、200元、300元不等;組織搶劫其他賭檔的錢或敲詐勒索成功后,按照報酬的數(shù)額給參與成員每人100-200元的報酬。上述資金是該組織成員的主要經(jīng)濟來源。其二,犒勞成員,提供娛樂。為籠絡(luò)組織成員,在做事后或節(jié)日,龍某2經(jīng)常叫成員一起吃飯或者吃宵夜,到酒店唱歌喝酒,全部由其買單。其三,慷慨關(guān)照,有求必應(yīng)。唐君友開設(shè)賭場過程中資金緊缺時,就打電話給龍某2,龍某2即送錢過來。
(三)暴力性、脅迫性行為特征明顯。
該組織長期將大批鋼管、砍刀藏于隨行車輛或萬州烤魚店對面的出租屋內(nèi),以便隨時實施暴力犯罪。為了獲得非法利益或擴大其組織的社會影響力,組織成員在每次作案中,無不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在多起尋釁滋事案中,組織成員隨意持鐵管、砍刀毆打他人或打砸他人財物,甚至用自制散彈槍鳴槍威脅他人的人身安全;在追債時,隨意毆打欠債人,甚至非法拘禁他人。如:2014年7月,謝某丁因借龍某210000元,在還了8000元后未歸還余下欠款,龍某2帶領(lǐng)李某C、朱某C等人找到謝某丁,然后押解至謝某丁的家中勒索20000元,并當(dāng)著謝的家人面前隨意毆打,逼迫謝的家人還錢,在收到錢后才將謝某丁釋放。又如在2014年5月,被害人歐某丙因在唐君友的賭場輸錢欠下龍某23萬元未歸還,其組織為了獲取非法利益,將歐某丙從橫瀝鎮(zhèn)的出租屋劫持到東坑鎮(zhèn)黃屋村田某1經(jīng)營的小賣店非法拘禁并實施毆打,要求還款6萬元,直到歐還了3萬元并簽下一張3萬元借條后才得以釋放;再如2015年3月20日,龍某2借口袁某全搶了唐君友賭場里的客人李某甲,帶領(lǐng)李某A、唐君友等10余人攜帶槍支、開山刀等工具砸了袁某全位于常平鎮(zhèn)崗梓村的賭檔,李某A用散彈槍指著袁某全進行威脅,當(dāng)晚,龍某2又糾集李某A、李某C、馬某A等數(shù)十人攜帶槍支、開山刀、鋼管等工具在袁某全面前擺場子,馬某A還持自制散彈槍向天鳴槍,造成群眾恐慌。
(四)社會危害嚴(yán)重,稱霸一方,在東坑鎮(zhèn)形成較大影響力,嚴(yán)重破壞當(dāng)?shù)氐纳鐣刃颉?/p>
龍某2組織以較強的組織性,并時常以暴力或暴力威脅為手段,多處開設(shè)賭場,多次暴力追債,在小塘村、黃屋村對未經(jīng)其允許而私下聚賭的小店實施搶劫、敲詐勒索,獲取不法利益。該組織在東坑鎮(zhèn)區(qū)域名氣甚大,給當(dāng)?shù)氐陌傩招纬闪艘环N心理強制。主要表現(xiàn)在:其一,盡人皆知,惡名昭彰。由于組織在當(dāng)?shù)貝盒源?,人人皆知,明知被龍?組織敲詐、打砸也不敢報警,敢怒不敢言,擔(dān)心被報復(fù);其二,違法行為干涉了群眾的日常經(jīng)濟與生活。其非法干預(yù)的事件大到搶劫他人財物,小到強迫他人提供場所給其組織用于開設(shè)賭場,涉及面廣、涉及人多。調(diào)查中發(fā)現(xiàn)黃屋村一條街的店鋪都被其組織成員敲詐勒索過,一些店主或個人不堪其組織的騷擾,不得不將店鋪關(guān)閉、離開東坑或出錢保平安,嚴(yán)重擾亂當(dāng)?shù)氐恼J袌鲋刃?;其三,違法行為多樣化,無惡不作。當(dāng)前查證的案件展現(xiàn)出組織成員涉嫌開設(shè)賭場、搶劫、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故意傷害、非法持有毒品等,且作案數(shù)量多、作案頻繁。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供,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一)物證
1.砍刀一把、鋼管一根:作案工具。
2.賭桌、撲克牌等賭具:作案工具。
(二)書證
1.到案經(jīng)過:證實田某1、龍某2、李某A、李某C、田某A、朱某C、劉某C、鐘某A、嚴(yán)某C、李某C、趙某C、賈某C、劉某4、鐘某F系被動到案,無自首情節(jié)。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田某1、龍某2、李某A、李某C、田某A、朱某C、劉某C、鐘某A、嚴(yán)某C、李某C、趙某C、賈某C、劉某4、鐘某F的身份信息情況,均已達刑事責(zé)任年齡。并證實在逃的被告人唐君友的身份信息情況(男,1982年8月5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漢族,戶籍所在地為重慶市永川區(qū)紅爐鎮(zhèn)萬勝村潮水屋基村民小組10號)。
3.搜查筆錄、扣押清單:田某1、龍某2、嚴(yán)某C、鐘某A、張某建、鐘某F、田某A、梅金華、吳林兵、劉日山、馮聽浩、代天元、李婭、李被翠、陳磊、陳樹林、鄭顯均、譚業(yè)青、張兵、雷飛斌、邵冠軍、司書鵬、林裕業(yè)的搜查和扣押情況。
(1)證實從被告人龍某2身上搜出現(xiàn)金19875元,從其駕駛的粵S×××××小轎車上搜出現(xiàn)金35530元,外幣一張(編號G***60),銀行卡五張,身份證兩張、社保卡一張、錢包一個、棒球棒一個。(2)從被告人李某C處扣押現(xiàn)金757元、手機一部、手表一個、佛珠一串、戒指一個、鑰匙一串、駕駛證一本、身份證一張、建設(shè)銀行卡一張、工商銀行卡一張、農(nóng)業(yè)銀行卡一張、小刀一把、挎包一個。(3)從張某建處扣押挎包一個、手機一部、銀行卡一張、現(xiàn)金11055元、彈簧刀一把、數(shù)單三張、鑰匙兩串。(4)從被告人鐘某F處扣押現(xiàn)金3074元。(5)從李某處扣押現(xiàn)金627元、銀行卡五張、身份證一張、手表一款、鑰匙一把、錢包一個。(6)從被告人嚴(yán)某C處扣押現(xiàn)金2231.5元。(7)從被告人鐘某A處扣押現(xiàn)金2194.2元。(8)證實從參賭人員陳樹林等人處扣押賭資11648元。(9)在田某1出扣押手機二部、人民幣15500元、小汽車一輛。
4.借條31份:龍某2簽名確認的借條和匯總表。證實韓建斌等31人與龍某2簽訂借條的情況,其中韓建斌的欠款金額為50萬元,其余人員欠款金額1萬至6萬元不等。
5.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公安機關(guān)對陳樹林等21名參賭人處以行政處罰。
(三)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的證言:我平時在賭場工作和了解到龍飛是一個東坑鎮(zhèn)的大佬級人物,跟在他下面的人員有老虎、湛江勇、田某1、天神、老馬、小朱、老三、老四、小亞飛;跟在老虎下面的人有小馬、小偉、公牛、老鴨、我,還有幾個不認識的;老四下面的人有小雷子、小冷、劉某C、丁潘;老馬下面我只知道有小胖;湛江勇、田某1、天神、小朱、老三、小亞飛下面有什么人我不清楚。
老虎、湛江勇、田某1、天神、老馬、小朱、老三、老四、小亞飛平時都是跟著龍飛出出入入,平時都是對外宣稱跟龍飛的;龍飛只要一到賭場,所有人都對他恭恭敬敬的;龍飛去到賭場想打莊的,不管是誰在打莊都要讓位給他打莊。
2015年年初的一天,我在豪都酒店后面的賭場里賭三公,當(dāng)時龍飛輸了錢,小亞飛就立刻走過來說幫龍飛發(fā)牌,想討好龍飛;有一局小亞飛發(fā)了一副十點的牌給一個本地男子,該本地男子就說小亞飛出千,龍飛很大聲的問該本地男子是什么意思,小亞飛和天神、小胖、陽陽他們聽到后就立刻上前打該名本地男子,該本地男子被他們圍住打,老虎看他們打得出不多了,就叫他們不要打了。當(dāng)時我看到該本地男子被打到留了很多血;該男子知道開罪了龍飛,不得不向龍飛道歉,最后該本地男子還要向龍飛下跪道歉。
2015年3月份的一天,我們?nèi)|坑鎮(zhèn)坑美村找江西那件事,當(dāng)時龍飛自己就站在最前面,后面就站著老虎、湛江勇、田某1、天神、老馬、小朱、老四、小亞飛和小胖等人,其他人要不就沒有下車,要不就站在這班人的后面,當(dāng)時可以站在龍飛身后的除了小胖以外的都是他的直接手下。
我只是跟著老虎在賭場里做荷手發(fā)牌,只是參與了東坑鎮(zhèn)龍坑村龍飛找江西一事,其他事我也沒有做。公牛、小馬、小偉他們就是跟著老虎做事的,平時也經(jīng)常在一起玩和吃飯;我們只是上班時才到賭場;我們都是領(lǐng)著老虎發(fā)給我們的工資。
我聽老四自己說過,小雷子、小冷、劉某C、丁潘都是由他安排進去賭場里看路口、看風(fēng)、拿工資;他們平時對老四很恭敬地,就算老虎、老三他們拿老四開玩笑,他們在也不敢笑的;他們也很聽老四的話;我聽小雷子說過有一次搭一個摩托車達克斯基,老虎叫他們不要打,他們都不聽,照樣去打,他們只是聽老四的話,其他的人都不聽的。
龍飛要安排工作,他是先找他下面的人,再由他下面的人來找人做事,一般都是一層一層的安排。龍飛沒有直接給我們發(fā)工資,但我知道老虎開設(shè)的賭場,是通過龍飛的關(guān)系才能開設(shè),而龍飛自己也是賭場的老板,老虎、老四也是在賭場里的股東,因為每次賭場分抽到的睡前是,都是田某1、老虎、老四到房間里分錢的,但田某1不是賭場的股東,他是幫龍飛管理財務(wù)的;龍飛自己是沒有去分水錢的,都是田某1去分的。田某1同時也在賭場里放數(shù),是幫龍飛放數(shù)的,天神、小亞飛、老三也在賭場里放數(shù)。我估計老三是幫老牛是放數(shù)的,因為我看到過老三和龍飛在賭場里對賬。上述人員是通過賭場來賺取利益的,湛江勇、老馬、小朱我就不知道他們朱陽幫龍飛做什么,因為我只是跟著老虎干。我、小馬、小偉、公牛、老鴨、小雷子、小冷、劉某C、丁潘、小胖都是在賭場里工作和領(lǐng)工資的。老三、老四、老虎是結(jié)拜兄弟。
辨認筆錄:王某辨認出田某1、公牛、小朱、陽陽、老馬、阿勇、天神、小雷子。
2.證人李某甲的證言:“龍飛”是頭目,“阿勇”、“老虎”、“小阿飛”、“天神”、“老四”、“田勇”、“小朱”、“小馬”是骨干人員,“老虎”、“阿勇”是負責(zé)開賭場的,“小馬”是“龍飛”的打手,“老四”是在“老虎”開設(shè)的賭場的股東,“小阿飛”在賭場里負責(zé)看場、收數(shù),“小朱”、“田勇”在賭場里負責(zé)放數(shù),“天神”負責(zé)管理賭場的水桶,還有一名叫“小胖”的男子是跟“小馬”混的,“阿凱”、“老鴨”是跟“老虎”混的。“老五”、“樂樂”、“阿凱”在賭場里是負責(zé)發(fā)牌的,還有一個叫“公?!钡囊彩窃谫€場里放數(shù)的。
辨認筆錄:辨認出被告人龍某2就是“龍飛”,李某A就是“阿勇”,馬某A就是“小馬”,李某C就是“老四”,田某A就是“小阿飛”,朱某A就是“小朱”,張某建就是“鴨哥”,田某1就是“田勇”,楊某就是“天神”,唐永榮就是“公?!?,唐君友就是“老虎”。
3.證人萬某的證言:證實只知道“龍飛”是黑社會,是“阿勇”和“老虎”的老大,“阿勇”和“老虎”均在外面開設(shè)賭場,手下有很多馬仔和打手。
辨認筆錄:辨認出被告人龍某2就是“龍飛”,李某A就是“阿勇”,唐君友就是“老虎”。
4.證人李某乙的證言:“龍飛”是我的老鄉(xiāng),我對他了解的不多,但是我在東坑生活了20多年,我也聽說“龍飛”在東坑有一幫人跟著他,在四川人里面比較有勢力,主要是在東坑鴻信市場附近一帶活動,在這一帶混的人只要說是跟“龍飛”混的都沒人敢惹他們。我做自己的生意沒有跟他們有什么接觸。只是有時候聽老鄉(xiāng)說過“龍飛”那些下面的馬仔在鴻信市場一帶騙吃騙喝,有時候買煙或者吃飯不給錢。我有時候會見到“龍飛”帶著手下的人來我公司喝茶,但是我都不知道姓名、外號什么的,都是“龍飛”跟我聊天。我從來沒有在“龍飛”開的賭檔里面賭過錢。我跟“龍飛”聊天的時候說過我不愛去賭錢。我知道有個老鄉(xiāng)叫李浩的,在大嶺山鎮(zhèn)開了一家勞務(wù)派遣公司,聽說他在“龍飛”開的賭場里面賭過,還欠了“龍飛”幾萬元賭債?!褒堬w”曾因李浩的欠債打電話給我,讓我做擔(dān)保,因為我跟李浩比較熟;我借口在成都出差就沒有擔(dān)保。我后來聽李浩說,因為他欠“龍飛”的錢沒還被“龍飛”踢了幾腳,具體傷勢我就沒有細問了?!褒堬w”的手下我見過的大概有3-4個,估計有十幾人跟著他,具體我也不清楚。東坑在道上混的,我們四川這邊的就是“龍飛”,主要在東坑鴻信市場一帶活動。
5證人何某C的證言:龍飛那伙人在東坑鎮(zhèn)主要做開賭場、放高利貸和打架之類的一些犯罪違法行為。我聽說,2015年4月左右,龍飛手下的幾個人在鴻信市場打了2個人;2015年4月份左右,龍飛帶了十幾個人開2-3臺車,在先益電子廠門口準(zhǔn)備打架,但后來沒打成。我還聽說好多本地人因為去龍飛的賭場賭錢輸了好多錢。有一個東坑鎮(zhèn)角社村的本地人賭錢輸了十幾萬。外面好多人都說現(xiàn)在東坑一半以上的賭場都是龍飛的。龍飛在東坑好有名氣。我在東坑只有兩個人,但都經(jīng)常聽到那些說起龍飛,他們說在東坑里面混的人都要稱呼龍飛為“飛哥”。龍飛對待欠他錢的人追債是好狠的,利息也很高,像龍飛打個架隨隨便便就打幾臺車,叫幾十個人出來,不是一般小混混能做到的。龍飛那些馬仔在東坑好囂張,打架也好狠。
辨認筆錄:何某C指認在賭場里面的工作人員,稱這些人都是跟著“龍飛”開賭檔的,還知道“龍飛”這幫人在東坑鎮(zhèn)其他地方開賭和打架,名氣很大。何某C辨認出7號照片就是“四哥”(即是李某C);22號照片就是“凱哥”,是在賭檔里面發(fā)牌的男子(即是王某);33號照片就是“趙哥”(即是鐘某F);44號照片就是“樂樂”(即是鄧某衛(wèi));53號照片就是“龍飛”,賭檔就是他開的(即是龍某2);66號照片中的男子叫不出名稱和外號,他在賭檔里是站在發(fā)牌的旁邊的(即是張某建);83號照片中的男子叫不出名稱和外號,在上述賭檔里面見過(即是鐘某A);96號照片中的男子叫不出名稱和外號,在上述賭檔里面見過,他一直跟在“龍飛”旁邊(即是馬某A);102號照片就是“老虎”,當(dāng)時借的高利貸就是該男子拿錢給他的;“老虎”稱錢是“龍飛”的,“龍飛”是他的老板(即是唐君友)。
6.證人張某甲的證言:我經(jīng)營東坑鎮(zhèn)橋聯(lián)百貨店。從2013年5月份的一天9時許,一名年約60歲的老頭帶了3個男子,以打麻將為由,在百貨店的小房間呆了一個多小時。之后他經(jīng)常過來打麻將,并經(jīng)常贏錢。大概一個月后,兩名名雅廠的員工發(fā)現(xiàn)該老頭出老千且麻將上有記號,并打了老頭一巴掌。后龍飛帶幾名男子開了兩輛車過來,說老頭在我店里被打,要我賠償醫(yī)療費1萬元,如果不賠錢就讓我開不成店,并把店里架子上的零食砸在地上。我知道他們要敲詐我,就叫了一個老鄉(xiāng)幫我調(diào)解,后談好了賠償2000元給老頭。我怕龍飛叫人砸我的店、威脅到我的家人,才給他錢。大概過了約1年,龍飛的手下叫猴子的男子到我店跟我說,要在我店里開賭檔給人賭三公,并說到時會給我場地費。我沒答應(yīng)。
我被敲詐后開始留意龍飛。我聽說龍飛是東坑鎮(zhèn)的黑社會,專門開設(shè)賭場和敲詐勒索他人。我店周邊的商戶都很怕龍飛。我知道我店下方的華星百貨店和一名叫曉萍的女老板(在我店上方開百貨店),也是給龍飛整過。
辨認筆錄:張某甲辨認出龍飛、老虎、一名湖北籍男子(即是李某C),三人一起參與向其敲詐勒索。
7.證人葉某的證言:我在東坑鎮(zhèn)經(jīng)營華麗照相館。2014年12月底一天20時許,我店里有四名周邊工廠的人在打麻將,還有一名男子在看他們打麻將。一輛白色轎車載四名男子到我店里??创蚵閷⒌哪凶泳驼f,我在麻將做了手腳,有人出千,自己打麻將輸了很多錢。我說你從來沒有在我這里打麻將,如何在我這里輸錢。該男子還是說在這里輸過錢。我知道該男子想敲詐我的錢。該男子提出要我賠他6000元,我怕他們鬧事就說給1000元。該男子說不行,這事沒有錢賠就不能開店,如果叫龍飛過來就不止賠6000元。我就怕了,為破財消災(zāi),就提出給2000元。該男子不同意,后開車過來的一名說白話的男子和該男子商量了一下,說白話的男子就說收我2000元就算了。我就給了他們2000元。該名看打麻將的男子沒有在我店里打過麻將,但他的一個朋友打過,都是贏錢走的;他告訴我該名看打麻將的男子是龍飛的手下。
我聽人說,龍飛是東坑鎮(zhèn)的黑社會,有很多人跟著他,還聽說他們有收保護費和敲詐勒索的行為,在東坑橫行霸道。
辨認筆錄:葉某指認出10號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參與敲詐勒索的說白話的男子,即是李某A。
8.證人張某乙的證言:龍飛一伙人,以龍飛為首,手下的馬仔有老虎、小朱等人,起碼有二三十人,主要以開設(shè)賭場牟利。外面?zhèn)髀勥@些人都是黑社會,平時都會拿那種很長的刀做事。2014年11月,我看到老虎的馬仔拿著很長的刀在炫耀。我聽老虎的馬仔說,2014年11月的時候,在鴻信市場,龍飛的兩個馬仔因為有沖突拿著刀自己人打自己人,其中一個人被捅傷了。
辨認筆錄:張某乙辨認出龍飛、老虎、小朱(朱某A)。
9.證人黃某丙的證言:2014年10月,我聽說黃紹龍因為欠龍飛錢被打了。黃紹龍跑路,其家人不肯還錢。后龍飛在東坑找到黃紹龍,帶了幾個馬仔抓黃紹龍到烈士陵園旁邊的一個魚塘,其中一個馬仔拿木棍打了黃紹龍幾下。
我知道龍飛開賭場、放高利貸;手下有十幾人幫他維持賭場運作和收數(shù)。聽說龍飛收數(shù)比較狠,一般是叫手下的馬仔去收數(shù)的,如果欠債不還,會把欠債的人關(guān)起來,甚至毆打;要欠債的人重新寫一張新的欠條,逼其家里人還錢。
10.證人謝某甲的證言:我聽說龍飛這一伙人是混黑社會,手下有一幫人幫其做事,主要是做賭場和放高利貸。如果欠錢的人不還錢,他們會對那些人進行毆打。我還聽說龍飛一伙人會逼一些欠他錢的人寫高額的欠條,好像謝某良跟我說過,之前欠龍飛8500元,一年沒有給過利息,龍飛找到他要求寫兩萬多的欠條。還聽說東坑有個人因為欠龍飛錢被打到差不多殘廢??傊?,龍飛這一伙人做事好狠的,一般人都不敢惹他們。
11.證人楊某的證言:我和“老虎”、田某1、“湛江勇”、“老四”、“小馬”、“小阿飛”、“老三”、“小朱”都是跟著龍某2在社會上混,我是負責(zé)在賭場看場的;“老虎”是開設(shè)賭場的;“湛江勇”以前是在龍某2的賭場里做荷手的,后來他有時候也會在東坑鎮(zhèn)一條村(具體是黃屋村還是彭屋村我不知道)開賭檔;“田某1”負責(zé)管理賭場的賬目,有時候也會在賭場里放數(shù);“小阿飛”負責(zé)在賭場里放數(shù);“老四”是在賭場里看場的,有時候“老虎”有事不在的話就由“老四”負責(zé)管理賭場?!靶●R”具體做什么我不知道,我只知道他跟龍某2走的很近,關(guān)系很好,“小朱”做什么的我不清楚?!袄匣ⅰ毕旅婢褪怯袔讉€在賭場做事的人,“老四”下面就有幾個湖北的小孩子跟著他,其中一個叫“小雷子”,其他的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大概有4、5個人;“小朱”自己沒有手下;“小馬”有個手下叫“小胖”;“小阿飛”有幾個小孩子跟著他的;”湛江勇”也有幾個湖北的小孩子跟著他;田某1沒有手下;“老三”也沒有手下。平時就是靠在賭場里看場領(lǐng)取100元到200元的工資維持生活。
(四)同案犯的供述:
1.李某A的供述:第一份訊問筆錄供述稱(1)其和“老虎”、“小馬”、“田某1”、“天神”、“小朱”、“老三”、“老四”、“小亞飛”、“陽陽”、“猴子”是跟著“龍飛”做事的,“龍飛”是他們的老板。李某A和“老虎”主要是開設(shè)賭場,“龍飛”將黃屋村分給李某A管理,小塘村分給“老虎”管理,兩人負責(zé)看自己轄區(qū)內(nèi)是否有人開設(shè)賭場。賭場能不能開由“龍飛”來批準(zhǔn),如果有的賭場事先沒有經(jīng)過“龍飛”批準(zhǔn),要么由李某A他們安排人過去抽水或者合伙開設(shè),要么就會趕走賭客,禁止賭場開設(shè)。田某1主要是管理賭場和放出去的高利貸財物賬目;“老三”有時也管理賭場的賬目和放數(shù);“小朱”和“天神”負責(zé)放數(shù);“小馬”是“龍飛”的貼身保鏢,很多“龍飛”的指令由“小馬”傳達;“小亞飛”負責(zé)放數(shù),有時負責(zé)開設(shè)賭場;“陽陽”是負責(zé)在賭場里放數(shù)和幫“龍飛”處理家里面的事情;“猴子”幫“龍飛”在外面的小賭檔抽水。(2)李某A手下有一個叫“田雞”和一個叫“肥仔水”的男子跟著做事,“小亞飛”的表弟曾跟過李某A做事?!袄匣ⅰ笔窒掠小袄哮啞?、“阿凱”和老虎的一個結(jié)拜大哥,以及一幫李某A不認識的小孩子?!袄纤摹笔窒掠小靶±鬃印薄ⅰ靶↓垺?、“小冷”、“丁潘”以及一幫湖北的小孩。“老三”也是用“老四”和“老虎”的人做事,“老馬”手下有“小胖”和兩名李某A不記得名字的男子?!靶嗭w”手下有一幫湖北來鳳縣的小孩子?!疤锬?”、“天神”、“小朱”手下沒有人跟著他們做事。(3)李某A以前與“龍飛”的關(guān)系很好,但是后來“龍飛”身邊的人多了之后“龍飛”就開始不相信李某A了。“龍飛”每次安排李某A去做事后都會給兩三百元作為報酬,其他人的報酬也差不多。“龍飛”沒有每個月都給李某A等人工資,李某A等人都是掛著“龍飛”的名在外面開設(shè)賭場,每天開完賭場后賭場如果有利潤的話就給“龍飛”一千至三千元不等,主要看利潤有多少?!褒堬w”的主要經(jīng)濟來源是開設(shè)賭場、放高利貸、搶其他賭場和勒索?!褒堬w”說過自己人可以開設(shè)賭場,其他人不可以開。如果是其他人開就要由李某A他們派人過去抽水,有外面的人搶賭客的話,“龍飛”就會幫李某A他們出面處理,“江西”的事情就是因為一名叫“玻璃”的賭客被“江西”搶了,“龍飛”就出面去砸“江西”的賭場。如果是自己人有事的話就要向“龍飛”報告,由“龍飛”出面處理,如果內(nèi)部人員有矛盾,都是由“龍飛”來處理。李某A從2011年開始跟著“龍飛”做事,主要經(jīng)濟來源就是幫“龍飛”做事和開設(shè)賭場,一共賺了5至6萬元人民幣,都已全部花光?!褒堬w”是靠開設(shè)賭場和放高利貸起家的。
辨認筆錄:辨認出龍某2、馬某A(“小馬”)、田某A(“小亞飛”)、唐君友(“老虎”)、王某(“阿凱”)。
2.田某A的供述:自己可以算是“龍飛”的間接手下,因為田某A沒有直接跟“龍飛”做事,龍飛也不開工資給他,只是有時候“老虎”會叫田某A一起去參與他們的事?!褒堬w”的手下有“阿勇”、“老虎”、“田勇”、“小馬”、“老鴨”、“阿凱”?!袄匣ⅰ钡氖窒掠小袄先?、“阿凱”、“公牛”、“老四”以及“老四”手下的一些小孩子“小冷”、“劉某C”、“小雷子”、“阿超”,還有幾個田某A不知道名字的小孩?!鞍⒂隆笔窒掠幸恍├相l(xiāng),叫“帽子”、“阿中”、“大炮”,還有一個叫“疤子”,湖北來鳳縣人?!疤镉隆敝饕菐汀褒堬w”管賬,手下沒有人跟著?!靶●R”的手下有鐘某A及他的一個弟弟?!袄哮啞笔菐唾€檔看水桶的,“阿凱”是在賭檔發(fā)牌的荷手。這群人的活動范圍主要是東坑鎮(zhèn)鴻信市場、小塘和黃屋一帶,“老虎”主要在鴻信市場及小塘一袋帶開賭檔,“阿勇”主要是在黃屋一帶開賭檔?!袄匣ⅰ焙汀鞍⒂隆睅碎_賭檔,“老虎”的人員比較清楚,有“老鴨”負責(zé)開水桶,“公牛”在賭檔里放數(shù),2013年時田某A也會在賭檔里放數(shù),“老四”手下的小孩負責(zé)看場。“阿勇”的賭檔的人員安排田某A不清楚。平時需要撐場或者打架一般是“龍飛”叫“老虎”電話通知田某A他們,田某A他們一般不會直接與“龍飛”聯(lián)系,基本上是由“老虎”電話通知。田某A等人收到要去做事的電話的時候,在附近的話一般都會盡快趕到,有其他情況會在電話中說明。田某A與“老虎”、“龍飛”等人的關(guān)系主要是靠賭場來維持,田某A之前在賭場放貸,沒放貸之后去賭場做下事就可以拿工資,田某A每次都是拿200元。田某A就是靠在“龍飛”、“老虎”等人開的賭場里面拿工資,或者幫“龍飛”做事拿點好處。田某A聽說“龍飛”是在2011年開始開設(shè)賭檔的,到了2013年年底的時候就開始由“老虎”和“阿勇”分別開設(shè)了?!褒堬w”自己開賭檔時有田勇、“阿勇”、“老虎”、“老鴨”、“天神”、“楊濤”這些人在賭檔里做事。田某A估計“龍飛”的賭檔每晚抽水有一兩萬,“老虎”的賭檔基本上每天都開,賭客有十到二十個不定,每天抽水應(yīng)該也會過萬元,田某A在“老虎”開始做賭檔時會在賭檔里放數(shù),做了有三個月。
賭檔里的老大是“龍飛”,平時“龍飛”做事都是直接跟“老馬”、“湛江勇”、“田某1”、“老虎”、“老三”、“天神”、“小亞飛”、“小朱”、“陽陽”他們聯(lián)系的?!袄像R”是“龍飛”的頭號馬仔,是“龍飛”的老鄉(xiāng),天天與“龍飛”在一起,是“龍飛”的貼身打手。“湛江勇”、“小朱”、“老虎”就負責(zé)幫“龍飛”開賭檔,“天神”也是“龍飛”的馬仔,十多歲開始就跟著“龍飛”做事,在賭檔里負責(zé)看水桶?!靶嗭w”也是幫“龍飛”在賭檔里看水桶,“田某1”和“老三”是幫“龍飛”管賬和放數(shù)的,“陽陽”經(jīng)常幫“龍飛”遛狗,有時也到賭場看看水桶?!袄匣ⅰ毕旅嬗小袄纤摹?、“阿華”、“阿輝”、“小馬”、“王太彬”、“老鴨”、“海南老大”等人;“小朱”手下沒有人跟著;“老馬”手下有“小胖”、“小黃毛”、“湯圓”;“湛江勇”手下有五六個他的老鄉(xiāng);“田某1”和“老三”專門幫“龍飛”在賭場放數(shù)的,下面沒有人跟著;“小亞飛”手下也有四五個人,但是朱某C不熟。“老四”的手下有我、“小冷”、“小龍”、劉某C、“丁潘”等人,平時都稱“老四”為“李老大”或者“四哥”。朱某C等人沒有正當(dāng)工作,多數(shù)都是靠“老虎”發(fā)工資,“龍飛”將小塘村這一片分給“老虎”管,黃屋村這一片分給“湛江勇”管,角社村這一片分給“小朱”管,東坑鎮(zhèn)鴻信市場這一塊分給“老馬”管。平時“海南老大”、“天神”、王太彬、“老鴨”、“老四”、“陽陽”在賭場里給賭客發(fā)捧場費??此暗墓べY是每天200-500元,看內(nèi)場的工資是每天100-200元,荷手的工資是每天300-500元,外面看風(fēng)的人的工資是每天100-200元,放數(shù)的人每天工資是100-200元。
辨認筆錄:辨認出7號男子是“龍飛”(龍某2)、18號男子是“老虎”(唐君友)、25號男子是“湛江勇”(李某A)、39號男子是“小亞飛”(田某A)、48號男子是“老四”(李某C)、59號男子是“老馬”(馬某A)、66號男子是“小朱”(朱某A)、77號男子是“小胖”(鐘某A)、89號男子是“老五”(羅某D)、95號男子是“老鴨”(張某建)、108號男子是“樂樂”(鄧某衛(wèi))、119號男子是田某1、126號男子是“海南老大”(李某)、135號男子是“眼鏡”(嚴(yán)某C)、147號男子是“阿凱”(王某)、157號男子是李某C、169號男子是劉某C、177號男子是“阿偉”(劉某4)、188號男子是“公?!保ㄌ朴罉s)、199號男子是“天神”(楊某)、210號男子是“陽陽”(賈某C)。
3.劉某C的供述:我們這幫人開賭檔、出去鬧事打架,最大的是龍飛,我們都叫他飛哥或者老板,直接跟著龍飛的是老馬、湛江勇、田某1、老虎、老三、天神、小阿飛、小朱。老馬是龍飛的頭號馬仔、老鄉(xiāng),也是打手之一。湛江勇、天神、小阿飛也是龍飛的打手,田某1和老三是幫龍飛管賬和放數(shù)的,老虎和湛江勇、小朱三個人是幫龍飛管理賭檔這些事情的。這些人下面還各自跟著幾個人,要是外面有什么事情要處理,需要叫人,都是這些人通知各自下面的人做事。老馬下面有小胖、小黃毛、湯圓;湛江勇下面有5-6個他的老鄉(xiāng),其中有一個叫疤子的;天神下面也有一幫他的老鄉(xiāng),大概5-6個人;小阿飛下面也有一幫他的老鄉(xiāng);老虎下面有老四、阿華、阿輝、小馬、王來賓等人;老四下面有我、小冷、小龍、朱某C、泥鰍,我們這些人都稱老四為李老大或者老大。
我們這些人沒有什么工作和生意,就是靠著龍飛開賭檔,高級一點的那些人就有分紅,我們這些小嘍啰都是一般按照天數(shù)發(fā)工資,龍飛的賭檔開一天一般都會發(fā)一天的工資給我們。
龍飛、老虎、湛江勇、小朱四個人一般開賭檔,龍飛肯定占股份的,有時候是老虎與湛江勇合伙,有時候是老虎與小朱合伙,有時候是湛江勇與小朱開;很少有老虎、湛江勇、小朱與龍飛一起開的情況。我聽老虎說,一般當(dāng)天賭檔收工之后,就先清點水桶里面的錢有多少,當(dāng)晚水桶里面的錢的三分之一是給龍飛的;剩下的三分之二就要發(fā)我們這些賭檔工作人員的工資、賭客的捧場費、賭檔煙水宵夜等所有開銷,剩下的就是另外兩個股東平分。水桶每天的錢是不一定的,多的時候大概有十幾萬,少的也有3-4萬。
老四、天神、陽陽、海南老大、老鴨都看過水桶,主要是老四、天神、陽陽看水桶,工資是每天300-500元;王來賓、小龍、湯圓、小冷、小馬、小胖等人都一般是看場子的,防止有賭客鬧事,維持賭檔面的秩序,他們每天的工資是100-200元;阿凱、樂樂、江西一般是做荷手的,每天工資300-500元;田某1、老三、公牛、小亞飛、眼鏡等人都是在龍飛的賭檔里面放數(shù)的,這些人也可以拿工資,平均每天200-300元;我、朱某C、小勇、小馬、阿華、湯圓都是幫忙在賭場附近的路口望風(fēng)的,望風(fēng)的人都拿著對講機,望風(fēng)的人平均一天100元。一般是哪些股東負責(zé)具體開賭檔的就哪些股東來發(fā),龍飛一般很少在賭檔里面出現(xiàn),都是老虎、湛江勇、小朱具體負責(zé)賭檔的事情,工資也是他們發(fā)的。
龍飛現(xiàn)在應(yīng)該是東坑數(shù)一數(shù)二的大哥級別的人物。龍飛一直是在東坑鴻信市場、東豪一帶混的,手下有一幫馬仔,天神、小亞飛是跟龍飛比較久的。之前“江西華”和“小蔡”被抓了,龍飛的勢力就慢慢大了。導(dǎo)致后來龍飛跟去找江西的麻煩,因為江西是跟著江西華的,他被抓了之后,江西就失去了靠山。龍飛想做東坑的老大就找理由去搞江西,因為東坑這邊沒人敢跟龍飛競爭,龍飛的賭檔越開越大,然后就很多人跟著龍飛做事了。龍飛不允許其他人在他的地盤開賭檔,如果發(fā)現(xiàn)了有人開賭檔就會找我們這幫人過去把對方的賭檔掃掉,不讓人家在其他地方賭,怕影響龍飛賭檔的生意,例如K姐那里、豪都后面那家小店以及兩次找江西的麻煩等等。
辨認筆錄:劉某C辨認出照片中的10號是龍飛(龍某2)、16號是老虎、30號是湛江勇(李某A)、35號是小亞飛(田某A)、49號是老四(李某C)、55號是老馬、68號是小朱、76號是小胖(鐘某A)、86號是老五、97號是鴨哥、109號是樂樂、114號是田某1、130號是海南老大、137號是眼鏡(嚴(yán)某C)、145號是阿凱、159號是李某C、168號是朱某C、175號是阿偉(劉某4)、189號是公牛、198號是天神、209號是陽陽(賈某C)。
4.朱某C的供述:老大是“龍飛”,平時“龍飛”做事都是直接跟“老馬”、“湛江勇”、“田某1”、“老虎”、“老三”、“天神”、“小亞飛”、“小朱”、“陽陽”他們聯(lián)系的。“老馬”是“龍飛”的頭號馬仔,是“龍飛”的老鄉(xiāng),天天與“龍飛”在一起,是“龍飛”的貼身打手。“湛江勇”、“小朱”、“老虎”就負責(zé)幫“龍飛”開賭檔,“天神”也是“龍飛”的馬仔,十多歲開始就跟著“龍飛”做事,在賭檔里負責(zé)看水桶?!靶嗭w”也是幫“龍飛”在賭檔里看水桶,“田某1”和“老三”是幫“龍飛”管賬和放數(shù)的,“陽陽”經(jīng)常幫“龍飛”遛狗,有時也到賭場看看水桶?!袄匣ⅰ毕旅嬗小袄纤摹?、“阿華”、“阿輝”、“小馬”、“王太彬”、“老鴨”、“海南老大”等人;“小朱”手下沒有人跟著;“老馬”手下有“小胖”、“小黃毛”、“湯圓”;“湛江勇”手下有五六個他的老鄉(xiāng);“田某1”和“老三”專門幫“龍飛”在賭場放數(shù)的,下面沒有人跟著;“小亞飛”手下也有四五個人,但是朱某C不熟?!袄纤摹钡氖窒掠兄炷矯、“小冷”、“小龍”、劉某C、“丁潘”等人,平時都稱“老四”為“李老大”或者“四哥”。朱某C等人沒有正當(dāng)工作,多數(shù)都是靠“老虎”發(fā)工資,“龍飛”將小塘村這一片分給“老虎”管,黃屋村這一片分給“湛江勇”管,角社村這一片分給“小朱”管,東坑鎮(zhèn)鴻信市場這一塊分給“老馬”管。平時“海南老大”、“天神”、王太彬、“老鴨”、“老四”、“陽陽”在賭場里給賭客發(fā)捧場費??此暗墓べY是每天200-500元,看內(nèi)場的工資是每天100-200元,荷手的工資是每天300-500元,外面看風(fēng)的人的工資是每天100-200元,放數(shù)的人每天工資是100-200元。2015年3、4月份的一天凌晨3時左右,劉某C在東莞市東坑鎮(zhèn)麥當(dāng)勞門口準(zhǔn)備坐摩托車回家時因為車費原因與摩托車司機發(fā)生爭吵,朱某C就和劉某C一同毆打了該摩托車司機。后兩人和“小冷”在鴻信市場附近吃宵夜時遇見“老虎”和那名被打的摩托車司機,摩托車司機向“老虎”說自己被打的事情?!靶±洹庇X得很不爽,就去踢了摩托車司機一腳,后來朱某C、劉某C和“小冷”三人一起去追那名摩托車司機,追到鴻信市場的一個小巷子里就開始毆打那名摩托車司機。后來“老虎”叫三人過去他那里,就沒有再打那名摩托車司機了。2015年4月份的一天16時左右,朱某C和劉某C兩人路過東莞市東坑鎮(zhèn)豪都賓館后面一路段時,看到“龍飛”、“小朱”、“侯陽”、“小貴州”四人。當(dāng)時朱某C只看到“侯陽”一個人在打兩名穿著富東廠廠服的男子,打了幾分鐘后,“侯陽”就叫那兩名男子跪在地上,“龍飛”跟這兩名男子說了幾句話,看這兩名男子滿臉是血,就從車上拿了1000多元給這兩名男子去看醫(yī)生。事后聽說是“小貴州”打麻將時出老千被這兩人發(fā)現(xiàn)后打了一頓,于是“小貴州”就叫了“龍飛”等人過來報復(fù)這兩名男子。2015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小胖”打電話說他在金港沐足洗腳時,該沐足店的一名服務(wù)員想打他,叫朱某C和劉某C過去幫忙。兩人過去后和“小胖”一起想教訓(xùn)一下那個服務(wù)員。后來“湛江勇”就和四五個人也到了,后來店鋪的男經(jīng)理出來協(xié)商不成,叫把那名服務(wù)員叫了出來?!靶∨帧焙汀罢拷隆睅淼膸讉€人就圍上去打那名服務(wù)員,朱某C、劉某C和“湛江勇”就站在旁邊看他們打,將該服務(wù)員打了一頓后朱某C等人就離開了。2014年5、6月份的一天20時左右,朱某C聽“老馬”說他的一個親戚在東莞市東坑鎮(zhèn)富東廠工作時與一名同事發(fā)生了矛盾,那名同事要找他親戚的麻煩?!袄像R”就叫朱某C、“天神”、王太彬等人一起去東坑鎮(zhèn)富東廠南門,去到后朱某C看到“小胖”、“老三”等人已經(jīng)在那里了。接著“老馬”的親戚說清楚是哪伙人要找他麻煩后,“老馬”等人就沖上去和對方十多人打起來了。當(dāng)時打架的有朱某C、“老馬”、“小胖”、“天神”、“小亞飛”、王太彬、“田勇”、“公?!?、“小龍”、“丁潘”、“老三”等十多人。打了有5分鐘左右,看到有警車過來,朱某C等人就跑了。2014年7、8月份的一天,“龍飛”打電話給“老虎”說有人在東坑鎮(zhèn)豪都賓館里賭三公,讓“老虎”去掃場,“老四”接到電話后,就叫朱某C、“小冷”、“小龍”去豪都賓館掃場。去到后看到“湛江勇”、“公牛”、“小胖”、“老四”、“田勇”、“老虎”、“老三”、“小亞飛”等人已經(jīng)在那了。朱某C等人就在賓館房間的門外逐間逐間地去聽房間里有沒有在賭三公的,將豪都賓館的所有房間都搜過一遍后沒有發(fā)現(xiàn)豪都賓館里面有人在賭三公就各自離開了。2014年7、8月份左右的一天,“老四”打電話叫朱某C、劉某C、王如健、“小冷”、“小龍”去K姐開的賭檔。朱某C等人到了之后,看到“龍飛”、“湛江勇”、“老四”、“老虎”、“老三”、“老馬”、“天神”、“田勇”、“小亞飛”、“公?!?、“小胖”、“陽陽”等人都在,“龍飛”等人就進去賭檔不讓那些人繼續(xù)賭,接著“老四”就將桌面上的錢全部拿走,走到店鋪門外將剛剛拿的1000多元撒在門口,讓站在門外的兄弟撿,而“龍飛”就繼續(xù)在店鋪里面罵“K姐”,不準(zhǔn)她在店鋪里開賭。大概過了兩三分鐘,朱某C等人就各自離開了。朱某C聽“天神”說,于2014年9、10月份的一天,有一名外號叫“徐清”的湖北男子,因為欠了“龍飛”的錢,又不接“龍飛”的電話。過了兩天,“徐清”將錢送過來給“龍飛”時,“龍飛”就發(fā)脾氣說錢不要了,要打他。“龍飛”召集了“天神”、“公?!薄ⅰ疤镉隆钡热藢ⅰ靶烨濉崩綎|莞市東坑鎮(zhèn)鷹嶺公園打了一頓。聽說“徐清”被打得挺嚴(yán)重的。朱某C聽“天神”說,于2014年5月份的一天,“龍飛”、“公?!?、“田勇”、“小朱”、“天神”等人在東莞市東坑鎮(zhèn)一魚塘用警用橡膠棍、木棍等工具,將兩名欠“龍飛”錢的本地男子打到休克。當(dāng)時“天神”用牙簽插他們男子的手指和用打火機燒他們的皮膚都沒有反應(yīng)。朱某C聽“小冷”說,于2014年10月左右的一天,“老三”想要在東坑鎮(zhèn)小塘大榕樹旁邊一店鋪開小店,當(dāng)時那店鋪是賣菜的,不過因為店鋪老板不轉(zhuǎn)讓給他,“老三”就多次召集了“小冷”、“小馬”、“阿華”、“小偉”、“小輝”他們?nèi)ゴ蛟夷莻€店鋪,想通過打砸店鋪來趕走那個老板。他們每次都去砸爛店鋪的玻璃。最后,有一次那名老板叫了他的幾個老鄉(xiāng),拿著鋼管坐在店鋪里等“小冷”、“小馬”、“阿華”等人過來,他們看到店鋪里的人拿著鋼管出來打他們就跑了,沒有再去砸那家店鋪。之后“老三”也沒有去砸那家店鋪了。2014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凌晨4時左右,“小朱”賭場里的一名賭客在東坑鎮(zhèn)麥當(dāng)勞門口附近坐摩托車回家時因為車費問題與摩托車司機發(fā)生了矛盾,后被這名摩托車司機叫來了兩個同行的摩托車司機將那名賭客打了一頓。之后該名賭客就找“小朱”、“老虎”、“天神”、“公?!?、“陽陽”等人過去幫忙。后來他們幾個人就在附近找剛才那三名打人的摩托車司機,最后只找到了一個,就把那名摩托車司機打了一頓,并砸壞了摩托車,聽說摩托車司機的傷勢有點嚴(yán)重。朱某C聽劉某C說,于2014年10月份的一天,“阿勇”的女朋友在東莞市大朗鎮(zhèn)雅悅酒店上班時被雅悅酒店的客人欺負,然后“阿勇”就叫了“大力”、“大三”、“楊超”等人去雅悅酒店找那名客人。聽說當(dāng)晚他們在雅悅酒店里面打傷了三個人,其中一人被捅成重傷,聽劉某C說有人死了。之后“大三”、“大力”、“楊超”、“阿勇”等人就跑了,聽說今年又回到了東莞市大朗鎮(zhèn)。朱某C聽“老四”說,于2015年2、3月份的一天,“龍飛”稱有人想找他麻煩,讓手下的人最近不要開賭檔,吩咐手下的人就在周圍轉(zhuǎn)轉(zhuǎn)看有沒有人在打牌賭三公。朱某C聽“小胖”說,于2015年2、3月份的一天,“龍飛”帶著“老馬”、“小胖”、“小黃毛”等人,將一個欠“龍飛”錢的男子(該男子是在東莞市東坑鎮(zhèn)一勞務(wù)派遣公司上班的)抓到東莞市東坑鎮(zhèn)鴻信市場旁邊的一麻將店鋪里,將該名男子打了一頓。在店鋪里朱某C看到地上有好幾根打斷的木棍,聽說當(dāng)時因為那名男子沒有還錢給“龍飛”,被“龍飛”關(guān)在店鋪里一兩天,最后不知道什么原因跑掉了。朱某C聽“老四”說,2014年9、10月份的一天,王太彬的一個朋友在富強廠工作,因為一名同事借了錢沒有還,就叫王太彬幫忙追那個同事還錢,王太彬和“老四”說了這件事之后,“老四”就讓王太彬叫了“小冷”、“小龍”、王如健等人去幫忙討債。他們幾個人在富強廠門口等那名員工出來后,因為那名員工沒錢還,他們就想把那名員工拉上車,那人一直不上車,王太彬等人就在路邊將那個人打了一頓。2014年11月份的一天,“老四”接到一個朋友的電話說幫忙帶人去深圳龍華區(qū)將水果市場的生意搶回來,事成后會給錢作為報酬。當(dāng)時“老四”帶了劉某C、“小冷”、“阿華”、“小馬”、“小偉”、“小輝”、“小胖”、“小黃毛”等人去了深圳市,最后與對方的人打了起來,而且警察還過去處理了。2013年的一天,“龍飛”打電話叫一些人去東坑鎮(zhèn)鴻信市場集合區(qū)大朗車站旁邊與“湖南忠”的人匯合去打架,當(dāng)時“龍飛”叫了“田勇”、“天神”、“小亞飛”、“湛江勇”、“老虎”、“老四”、“老三”等人開著五六輛車去與“湖南忠”匯合,然后去與“萬博”的人打架,但是后來看到對方有200多人就沒有去打架。
辨認筆錄:辨認出7號男子是“龍飛”(龍某2)、18號男子是“老虎”、25號男子是“湛江勇”(李某A)、39號男子是“小亞飛”(田某A)、48號男子是“老四”(李某C)、59號男子是“老馬”、66號男子是“小朱”、77號男子是“小胖”(鐘某A)、89號男子是“老五”、95號男子是“老鴨”、108號男子是“樂樂”、119號男子是田某1、126號男子是“海南老大”、135號男子是“眼鏡”(嚴(yán)某C)、147號男子是“阿凱”、157號男子是李某C、169號男子是劉某C、177號男子是“阿偉”(劉某4)、188號男子是“公牛”、199號男子是“天神”、210號男子是“陽陽”(賈某C)。
5.鐘某F的供述:2015年3月初,“老虎”到其經(jīng)營的老趙洗車店跟其說要租用該處做非法賭場,前兩次其拒絕,第三次其害怕“老虎”會找人砸了其洗車店,其不敢得罪他,便在3月底同意以800元一晚的價格將洗車店租給“老虎”做賭場。后其擔(dān)心出事被抓,但“老虎”跟其說他的老板是“龍飛”,在東坑鎮(zhèn)很有勢力,向其保證不會被抓。
其害怕得罪“老虎”是因為“老虎”跟其說他認識很多人在外面“混”的,如果不答應(yīng)怕會被他報復(fù),另一方面是“老虎”的老板是“龍飛”,“龍飛”在外面的名聲很大,都是“混”社會的,其擔(dān)心他們會打砸其洗車店并對其家人造成傷害。這個賭場的幕后老板是“龍飛”。
辨認筆錄:鐘某F辨認出李某C、龍某2、鐘某A、嚴(yán)某C等人。
6.李某C的供述:我是在2015年4月28日的時候,和嚴(yán)某C一起過來東坑鎮(zhèn)跟著老虎一起做事的,我和嚴(yán)某C一起住的。我一直在老虎的賭場里面放數(shù);有5天時間,因為老虎和別人合伙開賭場,我和嚴(yán)某C都沒有去。老虎的賭場一般是23時左右開設(shè),次日4時許結(jié)束,我很少守到他們收場。賭場每次少的時候有10來人,多的時候有30來人。老虎的賭場如何抽水我不清楚。我的5000元錢一直在老虎處,我不清楚他能放多少次出去;每天我會找老虎要錢,他會隨意給點我,最高的一次給了我150元,最低的一次給了我40元,我記得總共給了我430元;被我用掉了。
李某C辨認出照片中,5號就是雷子(朱某C),20號就是劉某C。
7.嚴(yán)某C的供述:我是在2015年5月初的時候,跟著李某C過來東坑鎮(zhèn)跟著老虎一起做事的,我和李某C一起住的。每次都是老虎打電話給李某C,我和李某C一起過去賭場的。我在東坑的這十多天里有一兩天沒有去賭場,因為李某C沒有叫我,不知道老虎有沒有打電話給李某C。賭場是23時至次日4時開設(shè)。少的時候有十多人,多的時候有二三十人,另外賭場有十多個工作人員。我是放數(shù)的,因為我有2000元錢,每次在賭客賭博輸完錢,老虎就會問我要錢,我就將錢交給老虎,鴨哥就會從水桶里拿出80元錢給我,對方贏了錢就會把錢還回來,我又可以放錢出去。我一晚上能放一至兩次。我共有1000元收入,都用掉了。
嚴(yán)某C辨認出照片中,5號就是雷子(朱某C),20號就是劉某C。
嚴(yán)某C辨認出照片中,6號女子就是放數(shù)給她的女子。
8.李某C的供述:(1)其外號“老四”,沒有開設(shè)賭場,只在賭場里做事,負責(zé)看水桶和幫“老虎”放數(shù)(放高利貸),賭場是“老虎”開設(shè)的。在賭場工作可以得到200元至300元不等的報酬。(2)2014年5、6月左右的一天晚上,“老虎”打電話跟李某C說有人在小塘大姐麻將館那里開賭檔,讓李某C過去看一下,不要讓他們在那里開賭檔。之后“老馬”也打電話過來說“三條K”在小塘那里開賭檔,讓李某C過去掃場,不讓他們在那里開賭。李某C隨后叫了“小龍”、“小冷”、“丁潘”等人直接去小塘大姐麻將館那里,李某C和“老馬”、“小馬”等人去到小塘大姐麻將館,李某C等人隨后進店與“三條K”爭吵起來,不讓其開賭檔,因為這樣搶“老虎”賭場的生意。李某C將桌面上的1000多元人民幣扔到房間里,隨后就離開了。(3)2015年4月左右的一天,“老虎”打電話讓李某C去豪都賓館掃店鋪里的賭檔,把賭桌上的錢拿過來。李某C就帶著劉某C、“小冷”、丁潘、“小雷子”、“小龍”等人去到該店鋪,不讓該店鋪繼續(xù)開賭,“小冷”還把桌面上的3000多元拿走了。后來“小冷”將3000多元給了“老虎”。(4)2015年3月左右的一天,“老虎”在東莞市東坑鎮(zhèn)豪都賓館后面一店鋪開賭檔時,“龍飛”來到“老虎”的賭檔讓“老虎”把賭場收了,說外面有點事。“龍飛”和李某C說是“江西”的事,并問李某C去不去。李某C當(dāng)時沒有直接回答“龍飛”,之后“老虎”收了賭檔,叫了在賭檔工作的人和他去“江西”那邊干事?!褒堬w”與“老虎”帶著在賭場工作的人去了“江西”那邊,當(dāng)時李某C、“小冷”、“泥鰍”、“小雷子”、劉某C等人還在“老虎”賭檔里。后來“老虎”打電話讓他們要去“江西”那里,李某C就和“小冷”、“小龍”、“小雷子”、劉某C等人開著一輛面包車去到東莞市東坑鎮(zhèn)坑美村一棟樓房。李某C等人到達后看到“龍飛”、“湛江勇”、“小胖”、“老虎”、“老馬”、“老三”、“小亞飛”等人已經(jīng)在“江西”的賭檔外面。事后聽說“龍飛”是因為一個叫“玻璃”的賭客被“江西”挖到他們的賭檔這邊賭錢而發(fā)生矛盾的。第二天晚上凌晨左右,“老虎”打電話和李某C說“江西”想來掃他們的賭場,讓李某C去賭場那里。李某C就到了“老虎”在東莞市東坑鎮(zhèn)東豪廣場附近的賭檔,到了之后看見了“老馬”、“老虎”、“小胖”等人,然后就去找“江西”談判,并帶了一些鋼管過去。到了東莞市東坑鎮(zhèn)坑美村一大排檔附近看到“江西”后,“龍飛”就帶人去和“江西”談判,李某C等人在三四米遠的地方聊天,李某C沒聽到“龍飛”和“江西”在爭吵什么,但是在爭吵過程中聽到“砰”的一聲,事后聽別人說是槍聲,是誰開的槍不清楚。“龍飛”和“江西”談判了幾句后,李某C等人就走了。(5)2014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老虎”打電話跟李某C說“龍飛”問別人要債,那名欠錢的人身上帶有匕首,叫李某C過去幫忙。李某C與“小雷子”、“阿健”幾個人去到東莞市東坑鎮(zhèn)長安塘村新天地路段附近時,看到那名欠“龍飛”錢的本地人坐在地上被“龍飛”、“田勇”和“小朱”幾個人圍著要他還錢。李某C他們就過去幫忙,看到那名本地人的借錢擔(dān)保人“胖子”被刀刮傷坐在摩托車上,“阿健”踢了那名欠錢的本地人幾腳。不久,那名欠錢男子的姐夫就過來幫他還錢給“龍飛”,之后李某C等人就走了。(6)李某C聽“老虎”說于2014年4、5月份左右的一天,有人在東莞市東坑鎮(zhèn)鴻信市場附近的一個賣菜店鋪里開賭檔,“老虎”過去看了賭檔后發(fā)現(xiàn)里面殺莊的那個人是他認識的?!袄匣ⅰ本透莻€人談好條件,叫了“小胖”過去那里的賭檔抽取漁利。(7)李某C聽劉某C說于2015年4月的一天,劉某C、“小雷子”、“小胖”與李某C等人在東莞市東坑鎮(zhèn)小塘村一電機廠對面的路段因開車不小心與別人碰了一下而發(fā)生矛盾,劉某C、“小雷子”、“小胖”與李某C等人就與對方打起來了。
說明:訊問筆錄按照李某C供述情況如實記錄,李某C閱讀后認為與其所說的相符,但其拒絕簽名及捺印。
9.劉某4的供述:我在2014年6月份及7月初的幾天在東莞市常平鎮(zhèn),于2014年7月中旬在東坑鎮(zhèn)丁屋村一間美宜佳店鋪玩,玩了十多天于2014年7月26日就回老家了。
我在東坑美宜佳期間是在那里賭“三公”,該賭檔的幕后老板是“龍飛”、“老虎”及“浩子”開設(shè)的,我在該賭檔里負責(zé)看風(fēng),是“老虎”叫的。開始是看風(fēng),每次可以得到100元作為報酬;后來進入到賭場里面負責(zé)幫老虎放數(shù),每次可以得到200元報酬,但如果老虎在賭檔里殺莊輸光了錢時,就沒有錢給我。
王某5是其老鄉(xiāng),經(jīng)常一起玩。我聽說王某5被公安抓獲了,我聽王某5的老婆劉嬌嬌說王某5是因為在2014年7月份的一天在丁屋村美宜佳打架的事被抓的,但我并未參與王某5等人在美宜佳附近打架或搶劫的事。
10.鐘某A的供述:我外號“小胖”。我沒有參與賭博,負責(zé)賭檔看場工作。我是跟著“牙哥”做事的,“牙哥”算是其老大,其沒有工作沒有生活來源,他平時總叫上其幫他做點事,也會請其一起吃飯,有時也會去賭場里幫忙看看場(從4月份開始),別讓人鬧事,他每次給其100元。我于2015年3月左右認識“牙哥”,4月中旬左右,“牙哥”叫我到老趙洗車店賭檔幫忙做事,當(dāng)天散場后,他給了我100元,之后也看場4-5次。最后一次就是被抓的這次,我還未分到錢就被抓了。每晚大約賭3個小時左右。我共拿了500元,已經(jīng)被我花掉了。我表哥馬某A也在旁邊看場。
2015年4月份一天22時許,我和劉某C(“劉俊”)、“小雷子”在“老虎”位于東坑鎮(zhèn)小塘村一個小店的賭場玩,后劉某C和“小雷子”跟七八名男子在打架,當(dāng)時劉某C手里拿著桌球棍,于是“小雷子”就叫我們幫忙打架,其中“小雷子”的一個朋友說他車上有刀,于是我就跟他過去;他打開一臺白色的小轎車后尾箱,我就從后尾箱里拿了一把開山刀過去打。我用刀背打了對方一個男子背部兩下,后見對方有人報警,我就坐上“小雷子”朋友那臺白色本田小轎車離開。本次打架的事情跟“牙哥”無關(guān)。
辨認筆錄:辨認出張某建就是叫其到賭場看場的男子;辨認出王某、鄧某衛(wèi)是負責(zé)在賭場發(fā)牌的男子;辨認出李某C、文忠、馮聽浩、龍某2、鄭顯均、莫光亮、趙某C有參與賭博。
指認筆錄:指認出其參與打架的現(xiàn)場。
11.趙某C的供述:我有一名外號叫“老虎”的朋友叫我從大朗鎮(zhèn)拉賭客來參賭,贏后每次“老虎”給我100或200元的報酬。(該賭場是否“老虎”的呢?)我不清楚?!袄匣ⅰ痹谠撡€場問放馬(放數(shù))借錢,放馬的人都不會借錢給“老虎”,因“老虎”欠人好多錢,我想“老虎”沒這么大的本事開這個賭場。(“老虎”為何叫你帶人來賭博呢?)因為該賭場每盤抽10%的水錢,贏輸都要抽水錢,所以要找點人賭,賭得大抽水錢就多。我在場時,分別有四個人打過莊,第一個打莊的是“老虎”,第二個是一個身穿黑色衣服的陌生男子打莊(該男子也被帶到派出所),第三個是“老四”打莊,第四個“龍飛”打莊。一門牌最少投注200元,每盤都是6-7門牌,其他人想賭都是押到這幾門牌上面來賭的。我在賭的時候一盤牌只需2-3分鐘,一盤最少抽水錢100元,最多抽500元,一般抽200-300元,一般一小時抽5000-6000元水錢。我就賭了兩盤,我拿我女朋友李婭1000元賭了一盤,每盤500元都輸了,后來我女友都不給賭了。放數(shù)的我只認識“阿輝”,“老虎”帶我到這里賭博。
2015年5月11日23時許,我接到“老虎”電話,讓我?guī)з€客到老趙洗車店賭博,如贏了給我100-200元作報酬。0時許,我找到朋友司書鵬、邵冠軍,邵冠軍帶個我不認識的男子,我也帶女友李婭,五人坐出租車到老趙洗車店,入內(nèi)看見大約二十多人圍著一張臺進行賭博。李婭向司書鵬借2000元,輸完了,“老虎”就介紹一個男子借錢給李婭,當(dāng)時不知道李婭借了多少錢。我見李婭手氣不好,就拿李婭1000元賭,兩盤輸了。賭了一會兒抽水大約抽了5000-6000元,民警就過來將我們抓住。
“老虎”跟我說他自己很沒錢很困難,是“龍飛”給錢支撐賭場的。我不知道這個賭場“龍飛”有沒有股份。我自己過去玩如果沒有賭,一般都會得到打車費60元;如果有賭就會得到100元;如果我?guī)诉^去玩,一般都會得到300-400元回扣,最高有兩次得到500元的回扣。2014年期間,大概去過“老虎”的賭場賭博10多次,其中兩三次有帶人參賭,其他幾次都是其個人到賭場參賭。有時候其帶朋友過去賭場,“鴨哥”最后會給其300或400元回扣。2015年期間,其去過賭場三四次,4月份,其兩次帶人到賭場賭博,一次帶了邵冠軍和一個老鄉(xiāng)去賭場參賭,得到500元回扣,另一次帶了兩名老鄉(xiāng),得到200元回扣;5月份,其三次帶賭客參賭,一次帶邵冠軍參賭,得到兩三百元回扣,一次帶了“阿鋒”參賭,也有收取回扣,但具體多少忘記了,第三次是案發(fā)當(dāng)天,其帶了李婭、邵冠軍、司書鵬三人到賭場參賭,后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未收取回扣。
“老四”在賭場坐臺(賭博),有時做莊家;“阿凱”負責(zé)發(fā)牌和抽水,“老吳”、“樂樂”有時負責(zé)發(fā)牌和抽水;“阿輝”在場放數(shù);“龍飛”在賭場有時做莊家;“牙哥”負責(zé)看管水箱;“小胖”、“老馬”負責(zé)看場和放風(fēng)。2015年5月12日1時許,邵冠軍、李婭同我一起在場賭博,司書鵬在場我沒注意他干什么了。
辨認筆錄:辨認出李某C就是“老四”,龍某2就是“龍飛”,王某就是“阿凱”,羅某軍就是“老吳”,鄧某衛(wèi)就是“樂樂”,張某建就是“牙哥”,馬某A就是“老馬”,鐘某A就是“小胖”,田某A就是“阿輝”;辨認出邵冠軍、李某、莫光亮、李婭、李被翠是參賭人員;辨認出唐君友就是叫其帶賭客到賭場參賭的“老虎”。
12.賈某C的供述:賈某C平時駕駛一輛黑色豐田小轎車,該車是其一個人使用,歸其所有。2015年6月中旬,賈某C購買該車回來后幾天,其打開車尾箱看到有大包的白色冰塊物品,一開始以為是冰糖,后通過看電視才知道是冰毒,于是就將這包冰毒放在駕駛室前面的儲物盒內(nèi),其中一小包用藍色膠袋包裝的是其從大包里拿出來準(zhǔn)備吸食的。賈某C留著冰毒是想自己吸食的。7月12日13時許,賈某C在東莞市東坑鎮(zhèn)裕景酒店8608房內(nèi)被抓獲,后民警在停在樓下的該車內(nèi)查獲了上述冰毒。
13.龍某2的供述:其沒有開設(shè)賭場,賭場是唐君友開設(shè)的,賭場的賭具都是唐君友的。賭場于2015年4月開設(shè),在兩個地方開設(shè)過,一個是在東坑鎮(zhèn)駿發(fā)三路老趙汽車美容店,一個是在東坑鎮(zhèn)小塘工業(yè)區(qū)的一小賣部。賭場里有“樂樂”、“阿凱”和“老五”在發(fā)牌,其他的分工不清楚。龍某2曾看到過李某A、李某C、唐君友、“小阿飛”、“小胖”、“海南老大”、“阿凱”、“小雷子”等人在賭場里玩。2015年4月20日有人在東坑鎮(zhèn)小塘工業(yè)區(qū)福登廠對面路段打架一事,龍某2聽說過,事情發(fā)生后幾天龍某2去東坑車站對面的一家勞務(wù)公司找到一個叫郭超的人,郭超說一名勞務(wù)派遣公司的員工與龍某2的幾個朋友前幾天在小塘工業(yè)區(qū)福登廠對面路段打架,還是“老四”手下幾個小孩子打的。龍某2從“老四”那里得知應(yīng)該是“小胖子”、“小雷子”、“小冷”等人與此事有關(guān),但龍某2并沒有出面處理。
辨認筆錄:辨認出被告人“陽陽”(賈某C)、唐君友、李某A、“小阿飛”(田某A)、李某C、“小馬”、“小朱”、“小胖”(鐘某A)、“老五”、“鴨哥”、“樂樂”、田某1、“海南老大”、“阿凱”、“小雷子”、“公?!?、“天神”以及在賭場里放數(shù)的男子。
(五)被告人田某1的供述:(1)我們這幫人是以龍某2為首的,對外都說是跟著“龍飛”的,外面的人也知道我們是龍飛的人。直接跟著龍某2的人有我和“老虎”(全名叫唐君友)、“阿勇”、“天神”、“小朱”、“老四”、“小馬”(全名叫馬某A)、“小阿飛”(全名叫田某A);“老虎”主要負責(zé)在小塘村、角社村開設(shè)賭場;“阿勇”主要負責(zé)在黃屋村、角社村開設(shè)賭場;“天神”以前龍某2開設(shè)賭場的時候主要負責(zé)維持賭場內(nèi)的秩序,后來龍某2給“老虎”開設(shè)賭場之后,我只知道他平時就過去賭場轉(zhuǎn)轉(zhuǎn)拿200元工資;“小阿飛”主要負責(zé)在“老虎”開設(shè)的賭場里放高利貸;“小朱”以前龍某2開設(shè)賭場的時候主要負責(zé)拉賭客到賭場賭錢,有段時候他和“老虎”一起開設(shè)過賭場;“老四”主要負責(zé)幫“老虎”管理賭場。(2)“老虎”的手下有“老鴨”和“阿凱”,“老鴨”主要幫“老虎”管理賭場,“阿凱”負責(zé)在賭場內(nèi)發(fā)牌;“阿勇”以前有幾個湛江的手下,現(xiàn)在不知道還是不是跟著“阿勇”了,我知道現(xiàn)在有幾個湖北來鳳的小孩子跟著他混,幫他在他開的賭場工作,但他們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老四”有“小雷子”、劉某C等幾個湖北的手下;“小馬”有一個手下叫“小胖”,“小胖”是“小馬”的親戚;“小阿飛”也有幾個小孩子跟著他,但不知道名字;“天神”、“小朱”和我都沒有手下。(3)我沒有正式工作,平時主要是依靠賭場發(fā)錢給我,之前“龍飛”開檔的時候每天都要會給200元至300元我,后來到了“老虎”開賭檔時,我、“天神”、“小阿飛”“老馬”“小朱”每天都會分到人民幣200元,就算有時候沒有去賭檔上班,“老虎”都會分給我們的。
辨認筆錄:辨認出“龍飛”(龍某2)、“阿勇”(李某A)、“老四”(李某C)、“小阿飛”(田某A)、“阿偉”(劉某4)、“洋洋”(賈某C)、“小胖”(鐘某A)。
二、開設(shè)賭場罪
2013年6月至2015年5月12日期間,以龍某2為首的等人一直盤踞在東莞市東坑鎮(zhèn)駿發(fā)三路43號老趙洗車店(被告人鐘某F明知龍某2等人開設(shè)賭場而提供該場地,并參與賭博)、小塘工業(yè)區(qū)余某海的小賣店、豪都酒店后面袁某的小賣店、角社市場附近一老房子內(nèi)等地輪換著開設(shè)賭場,以“三公”形式賭博,并糾集唐君友、田某1、李某A、李某C、田某A、鐘某A、劉某C、朱某C、嚴(yán)某C、李某C、趙某C等人在賭場工作,通過抽頭漁利、發(fā)放高利貸獲取非法利益。賭場以唐君友名義開設(shè),龍某2作為幕后老板統(tǒng)籌指揮,李某C為股東。在賭場內(nèi),田某1負責(zé)記賬、放高利貸,嚴(yán)某C、李某C、劉某4、王某5、田某A負責(zé)放高利貸,趙某C負責(zé)拉攏客源,王某、鄧某衛(wèi)、羅某D(該三人另案處理)負責(zé)發(fā)牌、“抽水”,李某A、鐘某A、劉某C、朱某C、負責(zé)看場,張某建、李某(該兩人另案處理)負責(zé)管理水桶,唐君友、李某C負責(zé)賭場統(tǒng)一管理,并發(fā)工資給賭場工作人員,按日付工資,每人100-300元不等,每日付800元租用場地。經(jīng)營賭場期間,每日抽傭達3萬元以上,龍某2組織開賭場共獲利數(shù)500余萬元。龍某2還組織田某A等人,對欠賭場賭債、高利貸債務(wù)的人,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追討欠款,以維護賭場秩序和非法利益。
龍某2等人于2015年5月12日1時50份許,在東莞市東坑鎮(zhèn)駿發(fā)三路43號老趙洗車店內(nèi)開設(shè)賭場時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現(xiàn)場抓獲44人,繳獲賭資65333元、賭博工具一批。公安機關(guān)依法對龍某2、李某C、趙某C、嚴(yán)峻紅、李某C、張某建、王某、羅某軍、鄧某衛(wèi)、李某、鐘某F(店主)刑事拘留,對張兵等21人行政拘留,對湯巧剛等5人行政罰款。
龍某2等人通過開設(shè)賭場,還衍生了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具體如下:
(一)龍某2通過開設(shè)賭場,趁機發(fā)放高利貸,借機斂財,以此作為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財源”;遇被害人無法歸還高利貸,就引發(fā)了相關(guān)的違法犯罪行為。具體如下:
1、2014年4月30日,被害人黃某丙向龍某2借款3萬元,約定利息150厘,在2014年5-7月間,黃付給龍12000元利息,2014年9月,因黃某丙兩個月沒有付給龍利息,龍找到黃,強逼黃簽下一張6萬元的借條,并要求黃某丙的哥哥在借條簽擔(dān)保人,后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黃某丙的父親幫黃分三次將6萬元還清給龍某2。
2、2014年9月,謝某甲經(jīng)謝某良介紹,向龍某2借款1萬元,約定利息150厘。謝借錢后每月準(zhǔn)時還利息,在2015年1月,謝某甲在唐君友的賭場里輸錢后,打電話向龍某2再借款1萬元,龍某2說要扣除之前所借1萬元的利息和預(yù)支一個月的利息,然后由唐君友從水錢中拿了6000元交給謝某甲。因謝某甲之后沒有按時還錢,龍某2就找到謝的姐姐謝肖媚還錢。
3、2015年3月15日開始,韓某斌開始向龍某2借錢,后在龍某2的賭場里賭博輸錢后又繼續(xù)向龍某2借錢,至2014年4月23日,韓某斌累計借龍某2357500元,被龍某2強迫寫一張50萬元的借條,并用車牌為粵S×××××馬自達銳翼抵押給龍某2。2015年5月1日14時30分,李某C、張某建等6名男子在角社村蘇柱華家中找到韓某斌,打了韓兩巴掌耳光后,要求韓明確答復(fù)何時能還錢,之后將韓強行拉上一輛墨綠色小車,然后逼韓打電話回家要錢,兩個小時后才讓韓離開。5月3日,韓某斌接到龍某2的追債電話,龍某2在電話中威脅說:“明天沒有答復(fù)就砸玻璃,后天打人,大后天潑老婆和兒子硫酸?!焙髞?,韓某斌的父親與龍某2談好在今年6月1日前還錢,龍某2及其手下就沒再找韓。
4、因蘇柱華借龍某2的錢無力償還而逃離東坑,去向不明,在2015年4月11日、6月2日、6月26日,蘇柱華的妻子湯某娟在東坑鎮(zhèn)角社村新村路19號家中,遭遇不明身份的人在家外墻處用紅油漆寫上“還錢”字樣,期間還被人用石頭砸門。
5、2015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害人丁某乙在東坑鎮(zhèn)豪都酒店后面袁某的小賣店與龍某2一起以“三公”形式賭錢,田某A在發(fā)牌時換牌,將一門10點的牌發(fā)給丁某乙,丁發(fā)現(xiàn)后就和田吵了起來,并讓唐君友主持“公道”,唐稱田沒有出千,龍某2也說:“如果他出千的話,那我輸?shù)腻X你賠給我啊?!闭f完,就有十幾名男子對丁某乙拳打腳踢,打到丁流鼻血,然后,唐君友要丁某乙跪下向龍某2道歉認錯,丁沒有下跪,把下注的200元留在賭桌上逃離賭場。
(二)龍某2等人發(fā)現(xiàn)有人氣較旺的小店、場地,即強行“征用”來開設(shè)賭場,或者向店主要求“抽水”。具體如下:
1、2014年3月,唐君友看中東坑鎮(zhèn)榮興公寓的二樓適合開設(shè)賭場,就要求房東汪某棟提供二樓給其開設(shè)賭場,汪某棟知道唐君友是混混,不敢得罪,只好提供榮興公寓的二樓給唐君友開設(shè)賭場,后因唐君友嫌該處沒什么人參賭而作罷。
2、2014年9月,龍某2看中東坑鎮(zhèn)小塘村豪都酒店后面的小店適合開設(shè)賭場,龍派唐君友找到店主袁某,要求袁提供該小店給其開設(shè)賭場,并聲稱不會有事,袁不敢得罪唐君友,只好提供小店給唐君友開設(shè)賭場,每次收取400元場地費。
3、2014年10月,龍某2看中東坑鎮(zhèn)小塘工業(yè)區(qū)福登廠對面的小店適合開設(shè)賭場,龍派唐君友找到店主余某海,要求余提供該小店給其開設(shè)賭場,遭余拒絕。幾天后,唐君友就派手下以余在小店內(nèi)賭錢沒經(jīng)過允許為由,對余某海實施毆打,余只好和唐君友談判,唐君友以下面小弟要吃飯為由,再次要求余提供小店開設(shè)賭場,并擔(dān)保以后不會有人找余的麻煩,余被逼無奈,只好提供小店給唐君友開設(shè)賭場。
4、2014年10月,龍某2看中東坑鎮(zhèn)角社村新村20號張某乙的小店適合開設(shè)賭場,龍某2以賭場的賭客都過來該小店賭錢為借口,禁止張在小店內(nèi)開賭,并派朱某A帶人監(jiān)督張的小店是否開賭,如再開賭一次就向張某乙索要3000元,一天晚上,朱某A發(fā)現(xiàn)張某乙的小店又有人在賭錢,就向張索要3000元,張不同意,朱的手下就打了張一個耳光,張某乙只好同意在打牌賭錢時讓朱某A帶人來抽水。10月底,唐君友就開始帶人在張某乙的小店開設(shè)賭場。
5、2014年11月的一天,龍某2看中東坑鎮(zhèn)黃屋村華興便利店旁的小房子適合開設(shè)賭場,龍派“猴子”(具體身份不詳,另案處理)找到店主湯某華,聲稱房東同意給其在華興便利店旁的小房子開設(shè)賭場,湯只好同意讓給他們開設(shè)賭場。當(dāng)晚李某A、“猴子”等人就開始在該處開賭,龍某2本人也過來參賭,湯見賭場太多人賭錢,就向房東反映,然后拒絕龍某2等人在該處開賭。李某A找到湯某華,如果以后有人在店里賭錢就要讓他過來抽水,否則就不能打牌。一個月后,“猴子”私自在該小店開賭,慌稱已經(jīng)得李某A的同意在該處開賭,抽水的錢由其交給龍某2,被李某A發(fā)現(xiàn)后,李某A對“猴子”實施毆打。
6、2015年3月份,李某A發(fā)現(xiàn)東坑鎮(zhèn)黃屋村岡谷電子廠對面一出租屋406房晚上有人在賭錢,就向租客韋某茂提出賭錢時讓他過來抽水,韋知道李某A是混混,不敢得罪,只好同意,每晚賭錢時讓李某A從中抽水。
(三)龍某2等人想盡辦法發(fā)展賭徒
龍某2、李某A于2014年12月,發(fā)現(xiàn)在東坑鎮(zhèn)角社村152號銘利機械廠的老板晏某安平時在廠里和朋友打麻將賭錢,就找到晏某安,讓晏以后帶朋友到他們的賭場里賭錢。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向法庭出示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一)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和現(xiàn)場照片: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位于東坑鎮(zhèn)駿發(fā)三路43號老趙洗車店。
(二)物證
撲克牌、賭桌:賭博工具。
(三)書證
1.搜查筆錄、扣押清單:龍某2、嚴(yán)某C、鐘某A、張某建、鐘某F、田某A、梅金華、吳林兵、劉日山、馮聽浩、代天元、李婭、李被翠、陳磊、陳樹林、鄭顯均、譚業(yè)青、張兵、雷飛斌、邵冠軍、司書鵬、林裕業(yè)的搜查和扣押情況。
(1)證實從被告人龍某2身上搜出現(xiàn)金19875元,從其駕駛的粵S×××××小轎車上搜出現(xiàn)金35530元,外幣一張(編號G25779660),銀行卡五張,身份證兩張、社保卡一張、錢包一個、棒球棒一個。(2)從被告人李某C處扣押現(xiàn)金757元、手機一部、手表一個、佛珠一串、戒指一個、鑰匙一串、駕駛證一本、身份證一張、建設(shè)銀行卡一張、工商銀行卡一張、農(nóng)業(yè)銀行卡一張、小刀一把、挎包一個。(3)從被告人張某建處扣押挎包一個、手機一部、銀行卡一張、現(xiàn)金11055元、彈簧刀一把、數(shù)單三張、鑰匙兩串。(4)從被告人鐘某F處扣押現(xiàn)金3074元。(5)從被告人李某處扣押現(xiàn)金627元、銀行卡五張、身份證一張、手表一款、鑰匙一把、錢包一個。(6)從被告人嚴(yán)某C處扣押現(xiàn)金2231.5元。(7)從被告人鐘某A處扣押現(xiàn)金2194.2元。(8)證實從參賭人員陳樹林等人處扣押賭資11648元。
2.借條31份:龍某2簽名確認的借條和匯總表。證實韓建斌等31人與龍某2簽訂借條的情況,其中韓建斌的欠款金額為50萬元,其余人員欠款金額1萬至6萬元不等。
3.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公安機關(guān)對陳樹林等21名參賭人處以行政處罰。
(四)證人證言
第一組:開設(shè)賭場案的證人(工作人員):
1.張某建的證言:“老虎”于2015年5月1日開始叫其去賭場上班,負責(zé)保安工作,維護賭場現(xiàn)場秩序,每天工資100或200元。我知道就有6個工作人員,具體由多少工作人員我不清楚。除了我外,有三個發(fā)牌的人,“老虎”和“老四”,外面的人都說“老虎”和“老四”是結(jié)拜兄弟。公安機關(guān)抓獲我的時候,我手上拿了一個黑色的挎包,是“老虎”的,包內(nèi)有現(xiàn)金一萬多元,其中有五千多元是我個人的;另外那些是“老虎”的,我不清楚是不是抽水的錢?!袄匣ⅰ苯?jīng)常換手機卡,我不知道他現(xiàn)在用什么手機號碼?!袄匣ⅰ痹谫€場賭錢中途出去了,他叫我?guī)退冒?/p>
證實賭場專門放著一個水桶,專門負責(zé)裝水錢的,莊家贏了錢就將水錢放在水桶里,其平時站在水桶旁邊守著。
如果“老虎”不在賭場,賭場的事務(wù)就由“老四”負責(zé)。
指認筆錄:指認賭博現(xiàn)場。
2.羅某軍的證言:承認其在賭場充當(dāng)荷手。
賭場老板是“老虎”,其從2015年5月9日至5月11日,在賭場做荷手,負責(zé)發(fā)牌和抽水,做了三天,第一天工資300元,第二天工資200元,第三天被警察抓獲,沒有拿到工資。前兩天賭場的地點位于東坑鎮(zhèn)小塘村工業(yè)區(qū)一燈飾廠對面一小店,第三天賭場地點位于老趙洗車店。除其之外,賭場還有兩名荷手,分別是“樂樂”、“高個”?!傍喐纭必撠?zé)保管水錢和清點水錢,他是賭場老板“老虎”的人,地位僅次于“老虎”。賭場有人放貸,每放貸2000元,可以向“鴨哥”那里從水箱里拿80元作為利息,如果放貸3000元,可以拿100元或120元。賭場抽水漁利,按臺面下注額的8%抽漁利;有賭客殺莊,當(dāng)殺莊的人拿了0點,就抽取下注額的三成做漁利。
2015年5月11日22時30分許,我接到“老虎”的電話,“老虎”問我什么時候過去老趙洗車店幫他做事,我說等一會過去。次日0時許,我到老趙洗車店。我去到時,洗車店內(nèi)已經(jīng)有20多人在賭錢和圍觀。我在旁邊看著,也沒有人叫我當(dāng)荷手。當(dāng)天1時許,“老虎”在坐莊,“老虎”已經(jīng)輸?shù)脹]什么錢了,賭桌那里只剩下幾個人賭了?!袄匣ⅰ贝蛄藗€電話,電話里說:“老板這里沒錢了,還有很多人在這里,你要不要過來看一下”,之后“老虎”對我們說:“沒什么人做,龍老板要來了”。過了十來分鐘,“龍飛”來到之后,做起了“殺莊”?!褒堬w”第一鋪做莊時,是一名叫“樂樂”的男子當(dāng)荷手發(fā)牌的,第一鋪輸了,不夠錢賠,“龍飛”到外面拿錢進來的。第二鋪開始,“龍飛”讓我當(dāng)荷手發(fā)牌,我發(fā)完第二鋪牌正在發(fā)第三鋪牌的時候,警察進來把我們抓獲?!袄匣ⅰ闭f的龍老板就是“龍飛”?!褒堬w”就是“老虎”的老板,“老虎”是“龍飛”的手下。
辨認筆錄:辨認出張某建就是保管水錢的男子“鴨哥”,龍某2就是負責(zé)“殺莊”的參賭人員“龍飛”,唐君友就是賭場老板“老虎”。
羅某軍指認開設(shè)賭場的現(xiàn)場。
3.鄧某衛(wèi)的證言:“龍飛”的真名叫龍某2。案發(fā)當(dāng)天,“老虎”叫我?guī)讉€人到賭場參賭,于是我?guī)Я巳齻€朋友去到老趙洗車店的賭場,去到后,我的三名朋友參與賭博。剛開始,由“阿凱”和羅某軍輪流負責(zé)發(fā)牌,賭了一段時間后,“老虎”輸了四萬元左右,連賭場抽頭漁利的錢都輸光了,就叫我?guī)兔Πl(fā)牌,我發(fā)了兩把牌,“老虎”就贏了兩千多元,接著龍某2來了,取代“老虎”坐莊賭博,龍某2輸了一盤,就換羅某軍發(fā)牌,羅某軍發(fā)了三四把,公安機關(guān)就到場將其等人抓獲。“老虎”因為輸光了錢,在警察來之前剛剛離開。龍某2是誰叫過來的我不敢確定,但我估計是“老虎”,因為他輸光了錢,龍某2就過來接著他繼續(xù)做莊。該賭場按照臺面上賭資數(shù)額抽取5%的抽頭漁利?!傍喐纭必撠?zé)看管水錢。
我?guī)з€客到賭場參賭,“老虎”會根據(jù)賭客賭博的輸贏情況,在賭博結(jié)束時,給其300至500元作為報酬,一般帶一個賭客過去最后都能獲得100元。我知道發(fā)牌的人是由“龍飛”選擇和聘請的,“老虎”說的都不算數(shù)。我曾經(jīng)想到該賭場做發(fā)牌的荷手,但是“龍飛”不同意,我就沒做成。
龍某2是“老虎”的老板,“老虎”是龍某2的馬子,“老虎”開設(shè)賭場是有龍某2支撐住資金,“老虎”本人是沒有錢的。我不清楚龍某2在“老虎”的賭場是否占有股份,是否幕后老板。
辨認筆錄:辨認出李被翠、文忠、馮聽浩就是其帶去賭場參賭的賭客;辨認出王某、羅某軍就是負責(zé)發(fā)牌的荷手;辨認出龍某2就是賭場其中一名股東,張某建就是負責(zé)看管水錢的“鴨哥”。
辨認筆錄:指認出涉案賭場所在地點。
4.王某的證言:我從2015年4月下旬開始在“老虎”的賭場充當(dāng)荷手。我是“老虎”請來的?!袄匣ⅰ钡穆?lián)系電話是137××××7237?!袄匣ⅰ苯?jīng)營的賭場共有4個地點,一個是東坑鎮(zhèn)丁屋村老趙洗車店,一個是東坑鎮(zhèn)小塘村一工廠對面的小店里,一個是在東坑鎮(zhèn)豪都酒店后面的小店里,一個是東坑鎮(zhèn)角社村八隊舊村里的一家舊房屋。他是一到兩天就換地方,在同一個地方最多就經(jīng)營兩天,場地就在這4個地點互換,我就接到“老虎”的通知,到哪個地點上班我就去哪個地點。我不清楚賭場的4個地點是向何人租賃的。賭場人多時有40多人,人少時有10多人,每天的人數(shù)都不一樣。賭場的經(jīng)營時間一般都是晚上23時至次日凌晨3時左右。以撲克牌為賭具,方式是賭三公,賭大吃小。如果有人有錢的就會打莊,賭場里每賭一把就抽水一次,視臺面上有多少錢而定抽水的金額,最多抽水200元一把。按照其自己估算,賭場每天可以抽水約2萬元。賭場沒有規(guī)定最少下注額和最高下注額,平時臺面上每把總下注少的話就幾百元,一般每把都會有2000-4000元的總下注額,最大的下注總額就會超過4000元,但這種情況是比較少的。
至案發(fā)時,工作次數(shù)約20次,中間休息了約4-5天。每次工作工資根據(jù)抽水的數(shù)額來定,如果抽水抽得多的話就有400元工資,如果抽水抽得少的話就300元工資,至今共獲得工資7000元,加上有些賭客給其的小費7000元,其共獲利約14000元。其所收到的工資是由“老虎”發(fā)放,有時也由一名叫外號叫“老鴨”的男子發(fā)放?!袄哮啞痹谫€場里負責(zé)看管“水箱”和賭場收工后發(fā)工資和捧場費給賭客?!袄哮啞币话愣际堑荣€場收工后就發(fā)工資給我,但有時沒有錢在時,就等第二天才發(fā)工資給我。
賭場內(nèi)有另外兩名荷手“武哥”和“樂樂”,另有多人在放數(shù),分別是“李某C”、“小亞飛”、一名身材偏胖的男子和一名戴眼鏡的男子,放數(shù)的人借出錢后,就能在賭場的水箱里抽取百分之四作為利潤,放數(shù)者最少要借出1000元才能得到利潤,沒有最多上限。每借出1000元,賭場給出40元作為利潤。還有4-5名男子負責(zé)在賭場外負責(zé)看場和保安。
2015年5月11日23時許,我按“老虎”的安排來到老趙洗車店的賭場上班,我到時他們已經(jīng)在賭三公了,賭客約有8人。剛好發(fā)牌的去了廁所,我就接著發(fā),發(fā)了約30分鐘,我當(dāng)時因為有點不舒服,后來就給了“樂樂”接著發(fā)牌了。當(dāng)時“老虎”、“老鴨”、“武哥”、“樂樂”他們都在。后來人越來越多,到了約1時30分左右,已經(jīng)有40多個人在賭場里了。其中,我看到“龍飛”、“老四”也來了,賭的人約20多人左右。到1時50分左右,公安機關(guān)到場將我們都抓獲。
不清楚“龍飛”和“老四”是否是賭場的老板。
辨認筆錄:辨認出羅某軍是荷手“武哥”,鄧某衛(wèi)是荷手“樂樂”,張某建就是“老鴨”;辨認出唐君友就是賭場老板“老虎”。
指認筆錄:指認出賭博現(xiàn)場。
5.李某的證言:我在賭場負責(zé)看管“水桶”和給賭客派發(fā)煙、水,其在賭場上班十幾天,每天工資200元或300元。案發(fā)當(dāng)天,我第一次到老趙洗車店的賭場上班。“老虎”沒有告訴我多少工資,還沒有拿到工資;之前我在“老虎”的賭檔打雜,負責(zé)遞一下煙水給賭客,一晚工資300元,一般都是“老虎”親自發(fā)給我的。我只知道荷手的工資一般是300-500元一晚。之前在東坑鎮(zhèn)小塘工業(yè)區(qū)開賭場時荷手“阿凱”、“樂樂”、“老伍”就每人每天發(fā)500元,我和看場的那些就發(fā)200-300元,每天的工資都是由“老虎”發(fā)放的。捧場的每位賭客都可以得到100-200元的回水。一般于晚上23時左右開始,直至次日4時結(jié)束。
賭場老板是“老虎”,我知道賭場是“龍飛”給錢“老虎”開的,“老虎”是“龍飛”的馬子,“老虎”平時稱“龍飛”為老板,我們也跟著叫“龍飛”老板,而要維持該賭檔運作,必須有人參賭,所以當(dāng)賭錢的人較少時,“老虎”就得安排人一起賭,但“老虎”本人沒有錢,當(dāng)賭場沒有錢周轉(zhuǎn)時,“老虎”就會叫“龍飛”拿錢過來維持該賭場的運作,因此,我認為“龍飛”應(yīng)該是幕后老板。案發(fā)當(dāng)天賭博過程中,“老虎”負責(zé)“殺莊”,中途輸錢了,就打了一個電話,電話中叫老板過來看一下,隨后“龍飛”到場,坐在“老虎”“殺莊”的位置,坐莊第一盤,“龍飛”輸了,拿了“老虎”的錢都不夠賠給賭客,便走到外面拿了2萬元回來繼續(xù)“殺莊”。當(dāng)晚洗車店里有二十來人在輪流下注賭三公,其他人都在邊上圍觀或聊天。
另在2015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在“老虎”位于東坑鎮(zhèn)小塘工業(yè)區(qū)的士多店的賭場上班時,也見“老虎”叫“龍飛”拿錢過來給“老虎”賭博。
賭場的管理者是“老四”,他和“老虎”一起管理工作人員,地位僅次于“老虎”;水桶的管理者是“鴨哥”,負責(zé)管理水錢,如果水桶里面的錢有四五千元,“鴨哥”就會把錢收走,裝進他隨身掛包里;“阿凱”、“樂樂”和“老五”是賭場的三名荷手。賭場抽漁利是按臺面下注額的10%抽。
辨認筆錄:辨認出李某C就是賭場的工作人員“老四”,王某就是荷手“阿凱”,羅某軍就是荷手“老五”,鄧某衛(wèi)就是荷手“樂樂”,龍某2就是“龍飛”,張某建就是保管水錢“鴨哥”,唐君友就是賭場老板“老虎”。
6.楊某的供述:我和“老虎”、田某1、“湛江勇”、“老四”、“小馬”、“小阿飛”、“老三”、“小朱”都是跟著龍某2在社會上混,我是負責(zé)在賭場看場的;“老虎”是開設(shè)賭場的;“湛江勇”以前是在龍某2的賭場里做荷手的,后來他有時候也會在東坑鎮(zhèn)一條村(具體是黃屋村還是彭屋村我不知道)開賭檔;“田某1”負責(zé)管理賭場的賬目,有時候也會在賭場里放數(shù);“小阿飛”負責(zé)在賭場里放數(shù);“老四”是在賭場里看場的,有時候“老虎”有事不在的話就由“老四”負責(zé)管理賭場。“小馬”具體做什么我不知道,我只知道他跟龍某2走的很近,關(guān)系很好,“小朱”做什么的我不清楚?!袄匣ⅰ毕旅婢褪怯袔讉€在賭場做事的人,“老四”下面就有幾個湖北的小孩子跟著他,其中一個叫“小雷子”,其他的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大概有4、5個人;“小朱”自己沒有手下;“小馬”有個手下叫“小胖”;“小阿飛”有幾個小孩子跟著他的;“湛江勇”也有幾個湖北的小孩子跟著他;田某1沒有手下;“老三”也沒有手下。平時就是靠在賭場里看場領(lǐng)取100元到200元的工資維持生活。賭場每天抽水1萬元以上,賭場基本每天都會開,有時隔一、二天開一次。
第二組證人參賭人員:陳樹林、文忠、劉日山、湯剛巧、郭松榮、代天元、馮聽浩、譚燕、陳磊、梅金華、鄭顯均、張兵、譚業(yè)青、莫光亮、林裕業(yè)、邵冠軍、司書鵬、王華忠、馬某A、李被翠、李婭。以上人員中,邵冠軍、司書鵬、李婭證實是由趙某C帶去賭場的;李婭還證實案發(fā)當(dāng)天向在賭場放數(shù)的男子嚴(yán)某C借了2000元參與賭博。1.李某的證言:我是在老趙洗車店賭博被抓的,我真正認識的只有我男朋友趙某C,另外有兩個是趙某C的老鄉(xiāng)也是一起過去賭場了。趙某C我住一起,平時帶一些人過去賭錢,拿點小費,偶爾也會賭一下。
2.邵某軍的證言:2015年5月11日晚上,我和趙某C、司書鵬還有一名貴州籍陌生女子在東莞市大朗鎮(zhèn)黎貝嶺村吃宵夜,次日1時許,趙某C說帶我們幾個來東坑鎮(zhèn)的一個賭檔玩玩,我們四個人坐面包車到老趙洗車店旁邊,趙某C打電話找人帶我們進去賭場賭博。
3.司某鵬的證言:2015年5月12日0時許,我在大朗鎮(zhèn)黎貝嶺村市場附近,遇到趙某C和邵冠軍,他們在等李婭。趙某C問我要不要一起到東坑的一個賭場玩一下。等到李婭后,趙某C帶我們在路邊上了一輛五菱牌小面包車,到老趙洗車店二樓的賭場。一號做莊家的男子看到邵冠軍和趙某C在賭,就分別“回碼”給了他們80元和120元。
第三組證人(在賭場非賭場工作人員的其他人,尚未有足夠證據(jù)證實其參賭)
證人何某濱、魏某、吳某、湯某、黃某甲、姚某、成某、李某丙、雷某、何某、廖某的證言,證實賭場的相關(guān)情況。
(四)其他證人證言
1.黃某丙的證言:我于2009年12月-2014年3月,在東坑派出所做輔警。2014年4月30日經(jīng)我朋友盧國林介紹認識了龍飛。我在網(wǎng)絡(luò)賭球和打麻將中借了朋友的錢,向龍飛借錢用來還朋友的利息和本金。2014年4月30日,我通過中間人盧國林問龍飛借了3萬元;2014年5月,通過朋友黃紹龍向龍飛借了1萬元。當(dāng)時欠條是寫黃紹龍名字的,每月利息150厘。龍飛通過電話追我還錢。我在2014年5-7月期間,在鷹嶺公園分別還了4500元、1500元、6000元利息,后兩個月我沒有給利息龍飛。2014年8月,黃紹龍打電話給我說,龍飛追得好緊,要我給龍飛一個交代,不然會找我麻煩,讓我去找龍飛另寫一張欠條。當(dāng)晚9時許,我找龍飛。龍飛不再相信我能還錢看,要我找家里人過來做擔(dān)保,否則打我。我打電話叫我哥過來,我哥說一個月后還,龍飛叫我寫了一張6萬元的借條,并讓我哥在擔(dān)保人那里簽名。后我爸在2014年10月-2015年3月,分三次把欠的6萬元還清給了龍飛。
2014年10月,我聽說黃紹龍因為欠龍飛錢被打了。黃紹龍跑路,其家人不肯還錢。后龍飛在東坑找到黃紹龍,帶了幾個馬仔抓黃紹龍到烈士陵園旁邊的一個魚塘,其中一個馬仔拿木棍打了黃紹龍幾下。
我知道龍飛開賭場、放高利貸;手下有十幾人幫他維持賭場運作和收數(shù)。聽說龍飛收數(shù)比較狠,一般是叫手下的馬仔去收數(shù)的,如果欠債不還,會把欠債的人關(guān)起來,甚至毆打;要欠債的人重新寫一張新的欠條,逼其家里人還錢。
2.謝某甲的證言:2014年9月,我通過謝某良做擔(dān)保人,向龍飛借了1萬元,約定月息150厘。后我給了幾次利息龍飛。2015年1月份,我在龍飛的賭場贏了兩千多元。第三天晚上,我有去賭場輸了五千左右,打電話給龍飛借1萬元。龍飛說可以,但需要扣掉之前借的1萬元利息和現(xiàn)在這1萬元的第一個月利息,最后到我手就是6千元。龍飛打電話給老虎,拿了6千元給我。我又輸光了。后龍飛催我還錢,我說沒有錢還;龍飛又通過熟人找到我姐謝肖媚,我姐幫我還了一部分。
3.韓某斌的證言:我在寮步城市綜合執(zhí)法管理局寮步分局工作。我連本帶利欠龍飛50萬元。我到龍飛的賭場賭錢,輸錢后向龍飛的手下借高利貸。賭場掛名是老虎的,但實際老板是龍飛;龍飛出錢給老虎開賭場,龍飛就是老虎的老大。老四和田勇幫龍飛管錢,負責(zé)拿錢到賭場。龍飛在的時候我直接找龍飛借;他不在我找老虎,老虎讓專門放高利貸的龍飛手下田勇借錢給我;最后賭完,我要打電話告訴龍飛。一般累積到4萬元左右,要寫一張欠條給龍飛。我共寫了5張欠條:4萬、8萬、10萬、30萬、50萬。龍飛還持有我50萬元、30萬元的欠條。我借龍飛的錢,月息200厘,其實后來已經(jīng)不止200厘了。我共借了龍飛357500元,利息共142500元。
我老表蘇柱華介紹龍飛給我認識。我共去過龍飛的賭場7處。我是2015年3月15日到龍飛開設(shè)的賭場賭博的,每天晚上我都會到賭場內(nèi)賭博,直到2015年4月24日因為龍飛追我還錢,我就沒到賭場了。我在借龍飛的錢累計達到8萬元后,將我車牌為粵S×××××的馬自達銳翼抵押給了龍飛。
2015年5月1日下午,我到蘇柱華家中玩,17時許,6名男子到蘇柱華家中。老四對我說,你借錢不還,用左手打了我右臉一巴掌。我說,我不是不還,已經(jīng)跟龍飛說好,等5月4日給答復(fù)。我身后的另一名男子又打了我右臉一巴掌。老四要我打電話回家,一定要給個答復(fù)什么時候還錢。我打電話跟家人聯(lián)系后,老四他們把我拉上一輛墨綠色的小轎車,到鴻信市場上了另一部銀色花冠小轎車。在車上被看守了2小時左右,他們讓我下車。2015年5月2日16時許,我父親在寮步鎮(zhèn)金凱悅酒店門口和小朱講數(shù),因龍飛不在場沒談成。2015年5月3日晚,我接到龍飛的電話,龍飛說,明天沒有答復(fù)的就砸玻璃,后天打人,大后天潑老婆和兒子硫酸。后我父親與龍飛談好在2015年6月1日還錢,龍飛及其手下就沒有再找我。
辨認筆錄:韓某斌辨認出老虎、老四(即是李某C)、龍飛。
指認筆錄:韓某斌指認與老虎的聊天記錄。
3.湯某娟的證言:我所出租的房子是東莞市東坑鎮(zhèn)角社村新村路19號。我不清楚何時將這出租房出租給何人,全是我老公蘇柱華管理該出租屋的事。我只知道蘇柱華在外面借別人錢,經(jīng)常有人來我家追錢,就這樣我老公蘇柱華失蹤了,我到現(xiàn)在也找不到他。出租房子的合同全是蘇柱華管理和存放的,我不知道在哪里。我不知道出租房二樓有開設(shè)賭場供人賭博一事。
我老公蘇柱華借了別人錢沒有還,被人追數(shù)。我居住的地方共被人淋紅油三次。第一次是2015年4月11日,放在外墻被油漆寫“還錢”、“還錢”、“還錢”。第二次是2015年6月2日,大門給潑了紅油漆。第三次是2015年6月26日凌晨,我聽到大門砰砰的響就報警了。后看到大門被搞到坑坑洼洼,可能是用附近的石頭扔的,墻上用油漆寫了七八個“還錢”。
4.丁某乙的證言:我到老虎的賭場5-6次。老虎對我說他不是老板,幕后老板是飛哥。2015年4月份的一天,我去老虎的賭場賭了1-2個小時,飛哥說要殺莊,但輸了錢。一名矮個子的男子就說讓他做荷手發(fā)牌,該男子說懶得去看牌了反正都一樣,就將牌反過來發(fā)。我一直盯著自己的牌,看見該名男子一張一張的發(fā),我看見該男子發(fā)給我的第三張牌換了一張才發(fā)給我的,把牌發(fā)成了0點。我就和發(fā)牌的男子吵起來,說該男子出千。該男子讓老虎主持公道,老虎說他沒有出千。飛哥就說“如果他出老千的話,那我輸?shù)腻X你賠給我啊”。說完,有10多名男子過來對我拳打腳踢,并用塑膠凳子砸我。我被他們打倒流鼻血了,就躲到一名女賭客旁邊。老虎叫我跪在飛哥面前認錯。我就走到飛哥面前認錯。
辨認筆錄:丁某乙辨認出飛哥、老虎、出千的矮個男子(田某A)。
5.汪某棟的證言:我承租榮幸公寓。老虎于2014年3-4月份在我二樓一間沒有編號的房間內(nèi)開設(shè)賭場,由于人少,只開了2個晚上。我本來在房間放了一臺麻將機專門給自己的一些朋友去那里玩一下,后老虎親自找我要求找些人過來打打牌,說給我水電費。2晚我都看到龍飛也在里面賭錢。老虎一晚給我100元作為水電費,共給了200元。我知道老虎都是在外面混的人,我怕不給他開得罪他之后給自己添麻煩,就讓他開了。
辨認筆錄:汪某棟辨認出龍飛、老虎。
6.袁某的證言:(1)證實其在東坑鎮(zhèn)小塘工業(yè)區(qū)禾宙皮革制品廠對面經(jīng)營一小商店,2014年9月底,一名叫“老虎”的男子到其店里找到其,跟其說要借用其小店開設(shè)賭場,其開始不同意,“老虎”說沒事的,后其就同意“老虎”在其店里開賭場了。之后,“老虎”每個星期來到其店里開賭場一次,但從2015年3月份開始,就停了一個多月,后面又回復(fù)。每次開賭場,“老虎”給其400元或500元。至今,“老虎”在其店里開賭場的次數(shù)約二十多次。
(2)證實賭場實際的老板是“龍飛”,去賭場的人都知道“龍飛”是“老虎”的老大,“老虎”是沒錢的,是“龍飛”出錢給“老虎”開賭場的。且有時候“龍飛”也會來賭場,呆半個小時左右就會離開。
(3)證實“老鴨”在2015年4月份的一天,在其店里給了其400元的場地租金,除了這一次,其余的租金基本都是“老虎”給其的。
(4)證實“老四”是賭場的管理人員,“老虎”不在的時候“老四”說了算,“老鴨”一般在荷手旁邊,應(yīng)該是負責(zé)看管“水桶”的,“阿凱”和“樂樂”是荷手。
辨認筆錄:辨認出龍某2就是“龍飛”,唐君友就是“老虎”,李某C就是“老四”,張某建就是“老鴨”,王某就是“阿凱”,鄧某衛(wèi)就是“樂樂”。
7.余某東的證言:(1)證實其在東坑鎮(zhèn)小塘村福登廠對面經(jīng)營一小店,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老虎”叫其給他在店里開賭場,其不同意。當(dāng)天晚上,有四名陌生男子到其店里打其,無故說其店里給人賭“金花”,過來教訓(xùn)其,還說其店是屬于他們的地盤,只能讓他們在這里賭,還說第二天還要砸其店。其知道是“老虎”叫人來的,于是就給“老虎”打電話,隨后“老虎”帶了四五個人過來,其跟“老虎”說被打的事,“老虎”就跟其說,他的兄弟沒飯吃,不聽話,到處搞,并答應(yīng)叫他的兄弟別再來搞其,于是其當(dāng)晚就答應(yīng)“老虎”可以在其店里開賭場了。之后,“老虎”每次到其店里開賭場,就給其400元租金。至2015年4月中旬,“老虎”在其店里開賭場次數(shù)約7次。
(2)證實賭場有“龍飛”、“老四”、“老鴨”、“阿凱”、“樂樂”、“小胖”和“眼鏡”等人,其中“龍飛”很少去賭場,“老虎”見到“龍飛”過去,都會恭恭敬敬的叫“老板”,“龍飛”應(yīng)該是“老虎”的老板,另其見過賭場沒錢的時候,“老虎”打電話叫“龍飛”送錢過來;“老四”經(jīng)常在賭場里,有時會賭兩把,具體做什么不清楚;“老鴨”是在賭場負責(zé)看管“水桶”和管理“水錢”的,“老虎”不在場的時候,就是“老鴨”管理賭場的,平時除了“老虎”會發(fā)工資給其,“老鴨”也會發(fā)給其;“阿凱”、“樂樂”是賭場的荷手;“小胖”在賭場里總是坐在一邊,不清楚他做什么;“眼鏡”是在賭場放貸,其見過一兩次。
(3)證實2015年4月底,“小胖”等人在其店外面跟人打架,其見“小胖”拿著長刀。
辨認筆錄:辨認出李某C就是“老四”,龍某2就是“龍飛”,張某建就是“老鴨”,嚴(yán)某C就是“眼鏡”,鐘某A就是“小胖”,王某就是“阿凱”,鄧某衛(wèi)就是“樂樂”,唐君友就是“老虎”。
8.張某乙的證言:我經(jīng)營小賣部。2014年10月左右的一天晚上,龍飛到我店里,看到一些工廠的人在我店里斗地主,說沒有人去他賭場賭錢,都跑到我這里賭錢了。次日晚上,小朱帶了2-3人過來,說我不能讓別人在這里打牌。由于我心理害怕他們,就答應(yīng)了。小朱說如果再見到有人打牌就必須每天給小朱他們3000元。第三天晚上,小朱又帶了2-3人過來,看到還有人在打牌,說我不守信用,就要我拿3000元。我說沒錢,就被他手下打了一巴掌。小朱說不給錢沒辦法交差,我說要不你們來抽水吧。接下來連續(xù)幾天,老虎都帶幾個人到我的店看有沒有人打牌,看到?jīng)]有人打牌就走了。10月底的一天,老虎帶了幾個人到我店里,和我說,要在我的店開賭場,給點錢我。我害怕他們,就答應(yīng)了。第二天晚上開始,老虎就帶了7-8個賭場工作人員,由老虎帶人過來我的店鋪,以三公的形式賭博。2014年10-11月,他們一直在我店里開設(shè)賭場,共十幾次。
老虎等人每次給我100-200元,還在我的小賣部拿煙拿水拿東西吃。老虎都是和我說先記賬,等當(dāng)天賭場收檔以后再結(jié)數(shù);但至今老虎還有3500元的煙水錢還沒有給我。我心里害怕這些人,從來不敢要老虎他們給煙水錢。我知道龍飛這一伙人經(jīng)常找一些像我們這種讓別人玩撲克牌的小店欺負:首先會不讓別人在店里賭;如果警告以后還有人在用撲克牌賭博,就會強制收取保護費;如果不給的話還會打人或者砸店;最后一般都會強制征用店主的地方來開設(shè)賭場。
龍飛一伙人,以龍飛為首,手下的馬仔有老虎、小朱等人,起碼有二三十人,主要以開設(shè)賭場牟利。外面?zhèn)髀勥@些人都是黑社會,平時都會拿那種很長的刀做事。2014年11月,我看到老虎的馬仔拿著很長的刀在炫耀。我聽老虎的馬仔說,2014年11月的時候,在鴻信市場,龍飛的兩個馬仔因為有沖突拿著刀自己人打自己人,其中一個人被捅傷了。
張某乙辨認出龍飛、老虎、小朱(朱某A)。
9.湯某華的證言:我經(jīng)營華興便利店,后于2013年租用了華興便利店旁邊的卷閘門小房子用來睡覺。2014年11月份的一天18時許,我在華興便利店,“猴子”到我店里跟我說,房東同意他們的人在這里(華興便利店旁邊的卷閘門小房子)開賭檔,就開兩天。我說,既然房東答應(yīng)就開兩天。當(dāng)晚22時許,阿勇和“猴子”跟4-5名男子到場開賭檔,龍飛也過來賭,約半個小時左右,已經(jīng)聚集了10-20人賭三公,賭到次日2時許;阿勇給了我400元說是搞衛(wèi)生的費用。次日22時許,那幫人也過來開賭檔,同樣的時間結(jié)束,同樣的錢給我。大概過了一個月左右,猴子又過來稱是房東同意開設(shè)賭場,我問了房東不屬實,我就拒絕了。又過了半個月,猴子再次謊稱房東同意,我又拒絕他了。之后,猴子沒有再來。但阿勇經(jīng)常一個人三更半夜到我店門口看里面是否有人打撲克牌;有時也會幾個人一起來看。阿勇跟我說,有人來你這里賭撲克牌的,就要叫我過來抽水,如果不是的話就不能玩撲克牌。2014年12月底一天的20時許,猴子跟我說已經(jīng)跟阿勇說好了,租用卷閘門小房間賭三公,到時會抽水給龍飛;就連續(xù)三天在那里開賭場。第三天晚上阿勇過來,并打電話給龍飛;后大聲罵猴子沒有跟他和龍飛說,阿勇的手下拿膠凳砸了猴子身上幾下,并打了我兩巴掌;阿勇很兇的對我說,下次沒有叫他過來就不能玩撲克牌。之后阿勇還經(jīng)常巡視。
后阿勇派了兩次喜帖給我,一次是他結(jié)婚,一次是他兒子擺滿月酒。因為阿勇是在社會上混的人,我怕不去會惹麻煩,就去了,并給了200元的紅包。在我店被他們開賭場前的一個多月的一晚,一些在橋本友聯(lián)廠的員工到我店里說,剛才他們在我店附近的福利彩票店對面的小賣部打牌的時候,見到小賣部的老板娘被龍飛的人搶了。
開設(shè)的那兩天房東答應(yīng),我才同意;而且他們都是社會上混的人,我也害怕如果不給他們開,會遭到他們的報復(fù)。后我問過房東,房東說,如果他知道那個賭場那么多人賭而且賭那么大的,肯定不會給他們開設(shè)賭場的。
湯某華辨認出龍飛、阿勇(李某A)、在龍飛等人開設(shè)賭場站在門口看風(fēng)的男子(馬某A)、駕駛龍飛黑色銳志小轎車接送賭客的男子(田某A)。
10.韋某茂的證言:我和老婆文利便租住在東坑鎮(zhèn)岡谷廠對面出租屋的406房。平時夜晚下班后會有些朋友到我房間打下金花,斗地主、斗三公打發(fā)時間娛樂一下。2015年3-4月份,有一名叫阿勇的男子借用我的租房賭錢5-6次,都是晚上8點鐘左右。他有時一個人過來,有時帶幾個人過來。我們賭三公水錢歸阿勇,一個晚上抽300-400元。我們賭三公是大吃小,凡是拿到0點的牌九抽水5元。阿勇沒給什么好處,有時我在就派根煙、給瓶水喝。我聽外面的人說過阿勇在東坑混的,挺有名氣。我只是一個工廠的保安,不借怕得罪他會被搞,連份工都保不住。
韋某茂辨認出阿勇(李某A)。
11.晏某安的證言:我經(jīng)營銘利機械廠。2014年12月一天23時許,有5-6個陌生男子到我廠里。有一名黃色頭發(fā)的男子自稱阿勇,他介紹了他老大龍哥,接著說“到時有朋友找你玩的話就帶他們到我們的場去玩”。龍飛說“反正到時不會虧待你的,有錢大家一起掙”,龍飛他們要了我的電話號碼就走了。過了幾天,龍飛叫我去他鴻信市場的賭場玩,我老婆知道后不讓我去。阿勇后來送了兩個喜帖給我,一次是結(jié)婚,一次是兒子擺滿月酒。
辨認筆錄:晏某安辨認出龍飛(龍某2)和阿勇(李某A)。
(五)同案犯的供述:
1.龍某2的供述:(1)其沒有開設(shè)賭場,賭場是唐君友開設(shè)的,賭場的賭具都是唐君友的。賭場于2015年4月開設(shè),在兩個地方開設(shè)過,一個是在東坑鎮(zhèn)駿發(fā)三路老趙汽車美容店,一個是在東坑鎮(zhèn)小塘工業(yè)區(qū)的一小賣部。賭場里有“樂樂”、“阿凱”和“老五”在發(fā)牌,其他的分工不清楚。龍某2曾看到過李某A、李某C、唐君友、“小阿飛”、“小胖”、“海南老大”、“阿凱”、“小雷子”等人在賭場里玩。
辨認筆錄:辨認出被告人“陽陽”、唐君友、李某A、“小阿飛”、李某C、“小馬”、“小朱”、“小胖”、“老五”、“鴨哥”、“樂樂”、田某1、“海南老大”、“阿凱”、“小雷子”、“公牛”、“天神”以及在賭場里放數(shù)的男子。
2.李某A的供述:其和“老虎”、“小馬”、“田某1”、“天神”、“小朱”、“老三”、“老四”、“小亞飛”、“陽陽”、“猴子”是跟著“龍飛”做事的,“龍飛”是他們的老板。李某A和“老虎”主要是開設(shè)賭場,“龍飛”將黃屋村分給李某A管理,小塘村分給“老虎”管理,兩人負責(zé)看自己轄區(qū)內(nèi)是否有人開設(shè)賭場。賭場能不能開由“龍飛”來批準(zhǔn),如果有的賭場事先沒有經(jīng)過“龍飛”批準(zhǔn),要么由李某A他們安排人過去抽水或者合伙開設(shè),要么就會趕走賭客,禁止賭場開設(shè)。田某1主要是管理賭場和放出去的高利貸財物賬目;“老三”有時也管理賭場的賬目和放數(shù);“小朱”和“天神”負責(zé)放數(shù);“小馬”是“龍飛”的貼身保鏢,很多“龍飛”的指令由“小馬”傳達;“小亞飛”負責(zé)放數(shù),有時負責(zé)開設(shè)賭場;“陽陽”是負責(zé)在賭場里放數(shù)和幫“龍飛”處理家里面的事情;“猴子”幫“龍飛”在外面的小賭檔抽水。(2)李某A手下有一個叫“田雞”和一個叫“肥仔水”的男子跟著做事,“小亞飛”的表弟曾跟過李某A做事?!袄匣ⅰ笔窒掠小袄哮啞?、“阿凱”和老虎的一個結(jié)拜大哥,以及一幫李某A不認識的小孩子?!袄纤摹笔窒掠小靶±鬃印?、“小龍”、“小冷”、“丁潘”以及一幫湖北的小孩?!袄先币彩怯谩袄纤摹焙汀袄匣ⅰ钡娜俗鍪拢袄像R”手下有“小胖”和兩名李某A不記得名字的男子。“小亞飛”手下有一幫湖北來鳳縣的小孩子?!疤锬?”、“天神”、“小朱”手下沒有人跟著他們做事。(3)李某A以前與“龍飛”的關(guān)系很好,但是后來“龍飛”身邊的人多了之后“龍飛”就開始不相信李某A了?!褒堬w”每次安排李某A去做事后都會給兩三百元作為報酬,其他人的報酬也差不多?!褒堬w”沒有每個月都給李某A等人工資,李某A等人都是掛著“龍飛”的名在外面開設(shè)賭場,每天開完賭場后賭場如果有利潤的話就給“龍飛”一千至三千元不等,主要看利潤有多少?!褒堬w”的主要經(jīng)濟來源是開設(shè)賭場、放高利貸、搶其他賭場和勒索。“龍飛”說過自己人可以開設(shè)賭場,其他人不可以開。如果是其他人開就要由李某A他們派人過去抽水,有外面的人搶賭客的話,“龍飛”就會幫李某A他們出面處理,“江西”的事情就是因為一名叫“玻璃”的賭客被“江西”搶了,“龍飛”就出面去砸“江西”的賭場。如果是自己人有事的話就要向“龍飛”報告,由“龍飛”出面處理,如果內(nèi)部人員有矛盾,都是由“龍飛”來處理。李某A從2011年開始跟著“龍飛”做事,主要經(jīng)濟來源就是幫“龍飛”做事和開設(shè)賭場,一共賺了5至6萬元人民幣,都已全部花光。“龍飛”是靠開設(shè)賭場和放高利貸起家的。
3.李某C的供述:其外號“老四”,沒有開設(shè)賭場,只在賭場里做事,負責(zé)看水桶和幫“老虎”放數(shù)(放高利貸),賭場是“老虎”開設(shè)的。在賭場工作可以得到200元至300元不等的報酬。
4.田某A的供述:外號阿輝。我知道該賭場的老板是“老虎”,是由“老虎”作主的,但是“老虎”平時什么事情都要請示“龍飛”的??雌饋怼袄匣ⅰ笔恰褒堬w”的馬仔(手下)。外面都說“龍飛”有份,我有幾次看到“老虎”將錢給“龍飛”。我也可以算是“龍飛”的手下,他的得力手下有“阿勇”、“老虎”、田勇、“小馬”、“老鴨”、“老四”、“阿凱”和我。我們的關(guān)系主要是靠賭場來維持的?!鞍⒂隆焙汀袄匣ⅰ倍际歉髯蚤_賭場的。田勇專門幫“龍飛”在“阿勇”和“老虎”的賭場放貸?!靶●R”負責(zé)什么我不清楚,“老鴨”在“老虎”的賭場負責(zé)看水桶跟發(fā)工資、捧場費之類,“阿凱”是“老虎”賭場的荷手,“老四”具體負責(zé)什么我不清楚,經(jīng)常會在“老虎”的賭場殺莊。我之前在賭場放貸,沒放貸之后我們?nèi)ベ€場做下事就可以拿工資,我負責(zé)看場,每次拿200元工資。水錢是由“老鴨”看管的。
5.鐘某A的供述:我外號“小胖”。我沒有參與賭博,負責(zé)賭檔看場工作。我是跟著“牙哥”做事的,“牙哥”算是其老大,其沒有工作沒有生活來源,他平時總叫上其幫他做點事,也會請其一起吃飯,有時也會去賭場里幫忙看看場(從4月份開始),別讓人鬧事,他每次給其100元。我于2015年3月左右認識“牙哥”,4月中旬左右,“牙哥”叫我到老趙洗車店賭檔幫忙做事,當(dāng)天散場后,他給了我100元,之后也看場4-5次。最后一次就是被抓的這次,我還未分到錢就被抓了。每晚大約賭3個小時左右。我共拿了500元,已經(jīng)被我花掉了。我表哥馬某A也在旁邊看場。
辨認筆錄:辨認出張某建就是叫其到賭場看場的男子;辨認出王某、鄧某衛(wèi)是負責(zé)在賭場發(fā)牌的男子;辨認出李某C、文忠、馮聽浩、龍某2、鄭顯均、莫光亮、趙某C有參與賭博。
6.劉某C的供述:我們這些人沒有什么工作和生意,就是靠著龍飛開賭檔,高級一點的那些人就有分紅,我們這些小嘍啰都是一般按照天數(shù)發(fā)工資,龍飛的賭檔開一天一般都會發(fā)一天的工資給我們。
龍飛、老虎、湛江勇、小朱四個人一般開賭檔,龍飛肯定占股份的,有時候是老虎與湛江勇合伙,有時候是老虎與小朱合伙,有時候是湛江勇與小朱開;很少有老虎、湛江勇、小朱與龍飛一起開的情況。我聽老虎說,一般當(dāng)天賭檔收工之后,就先清點水桶里面的錢有多少,當(dāng)晚水桶里面的錢的三分之一是給龍飛的;剩下的三分之二就要發(fā)我們這些賭檔工作人員的工資、賭客的捧場費、賭檔煙水宵夜等所有開銷,剩下的就是另外兩個股東平分。水桶每天的錢是不一定的,多的時候大概有十幾萬,少的也有3-4萬。
老四、天神、陽陽、海南老大、老鴨都看過水桶,主要是老四、天神、陽陽看水桶,工資是每天300-500元;王來賓、小龍、湯圓、小冷、小馬、小胖等人都一般是看場子的,防止有賭客鬧事,維持賭檔面的秩序,他們每天的工資是100-200元;阿凱、樂樂、江西一般是做荷手的,每天工資300-500元;田某1、老三、公牛、小阿飛、眼鏡等人都是在龍飛的賭檔里面放數(shù)的,這些人也可以拿工資,平均每天200-300元;我、朱某C、小勇、小馬、阿華、湯圓都是幫忙在賭場附近的路口望風(fēng)的,望風(fēng)的人都拿著對講機,望風(fēng)的人平均一天100元。一般是哪些股東負責(zé)具體開賭檔的就哪些股東來發(fā),龍飛一般很少在賭檔里面出現(xiàn),都是老虎、湛江勇、小朱具體負責(zé)賭檔的事情,工資也是他們發(fā)的。我總共在賭檔里面工作大概4個月左右,2014年4-6月份、2015年3-5月份,在賭場看風(fēng)、偶爾拉一些賭客去賭場賭錢。因為從2014年7月我回老家直到2015年3月才過來東坑;我共拿了一萬元左右的工資,這些錢花銷玩了。
7.朱某C的供述:(1)其負責(zé)在賭場外圍看風(fēng),而且只是在“老虎”開設(shè)的賭場看風(fēng),后來做久了朱某C就在賭場里看場,有時候自己身上帶幾千元放數(shù)給賭客。朱某C是從2013年10月份開始在賭場工作的,當(dāng)時是“老四”叫朱某C進賭場工作的,叫他到賭場外面看風(fēng),每天給200元工資,如果賭場掙不到錢的華就只發(fā)給朱某C100元。(2)賭場的幕后老板是“龍飛”,“老虎”、“阿勇”、“小朱”三人都是幫“龍飛”開設(shè)賭場的。他們?nèi)碎_設(shè)賭場時,在里面放數(shù)、看風(fēng)、看場、看水桶的人都不一樣?!袄匣ⅰ遍_設(shè)的賭場由“老四”、“老鴨”、“王太彬”、“老三”、“天神”、“陽陽”、“海南老大”七人輪流負責(zé)看水桶、賭場運作、管賬、發(fā)捧場費等工作,除了“天神”,其他六人都會帶現(xiàn)金在身上放數(shù)?!疤锬?”、“小阿飛”、“大力”、“阿韋”、“侯陽”、“小曹”、“公?!薄ⅰ袄先必撠?zé)在賭場里放數(shù),“阿勇”自己開不成賭檔就會來“老虎”開設(shè)的賭場放數(shù)。朱某C、劉某C、“小冷”負責(zé)在賭場里面看場。“丁潘”、“小輝”、“小馬”、“小韋”、“阿華”負責(zé)在賭場外圍看風(fēng),“公?!薄ⅰ岸∨恕?、劉某C、“老三”、“阿龍”、“胖子”負責(zé)幫賭場拉客?!鞍P”、“樂樂”、“小清”、“老五”、“矮子”、“江西”在賭場內(nèi)負責(zé)發(fā)牌?!袄像R”平時很少去賭場,“龍飛”去的時候才會跟著“龍飛”過來,是“龍飛”的打手?!靶∨帧币埠苌偃?,去的時候就在賭場里發(fā)下煙,有段時間“老馬”給錢“小胖”在賭場里面放數(shù)?!鞍⒂隆遍_設(shè)的賭場有“天神”、“小阿飛”、“田某1”負責(zé)看水桶以及賭場運作,朱某C沒有去過“阿勇”開的賭場,具體有哪些人就不清楚了。“小朱”一般都是和“阿勇”一起開設(shè)的賭場,用的都是“阿勇”的人,都是叫“天神”負責(zé)看水桶及賭場的運作,因為“天神”是“龍飛”指定的人選,其他看場、看風(fēng)、拉客、發(fā)牌的人都不清楚了。
賭檔里的老大是“龍飛”,平時“龍飛”做事都是直接跟“老馬”、“湛江勇”、“田某1”、“老虎”、“老三”、“天神”、“小亞飛”、“小朱”、“陽陽”他們聯(lián)系的。“老馬”是“龍飛”的頭號馬仔,是“龍飛”的老鄉(xiāng),天天與“龍飛”在一起,是“龍飛”的貼身打手?!罢拷隆薄ⅰ靶≈臁?、“老虎”就負責(zé)幫“龍飛”開賭檔,“天神”也是“龍飛”的馬仔,十多歲開始就跟著“龍飛”做事,在賭檔里負責(zé)看水桶?!靶嗭w”也是幫“龍飛”在賭檔里看水桶,“田某1”和“老三”是幫“龍飛”管賬和放數(shù)的,“陽陽”經(jīng)常幫“龍飛”遛狗,有時也到賭場看看水桶?!袄匣ⅰ毕旅嬗小袄纤摹薄ⅰ鞍⑷A”、“阿輝”、“小馬”、“王太彬”、“老鴨”、“海南老大”等人;“小朱”手下沒有人跟著;“老馬”手下有“小胖”、“小黃毛”、“湯圓”;“湛江勇”手下有五六個他的老鄉(xiāng);“田某1”和“老三”專門幫“龍飛”在賭場放數(shù)的,下面沒有人跟著;“小亞飛”手下也有四五個人,但是朱某C不熟?!袄纤摹钡氖窒掠兄炷矯、“小冷”、“小龍”、劉某C、“丁潘”等人,平時都稱“老四”為“李老大”或者“四哥”。(2)朱某C等人沒有正當(dāng)工作,多數(shù)都是靠“老虎”發(fā)工資,“龍飛”將小塘村這一片分給“老虎”管,黃屋村這一片分給“湛江勇”管,角社村這一片分給“小朱”管,東坑鎮(zhèn)鴻信市場這一塊分給“老馬”管。平時“海南老大”、“天神”、王太彬、“老鴨”、“老四”、“陽陽”在賭場里給賭客發(fā)捧場費??此暗墓べY是每天200-500元,看內(nèi)場的工資是每天100-200元,荷手的工資是每天300-500元,外面看風(fēng)的人的工資是每天100-200元,放數(shù)的人每天工資是100-200元。
“龍飛”、“老虎”等人開設(shè)的賭場基本每天都開設(shè),有時會隔一到兩天開設(shè)一次,賭場每晚開設(shè)的時間大約是4至5個小時。賭場的賭客少的時候有二十多人,多的時候有四十至五十人。該賭場是以撲克牌三公的形式進行賭博,賭場在每局賭局都要進行抽水作為盈利,每局按下注的賭注抽水百分之十,賭場平時一般每晚都可以抽到30000至40000元人民幣左右,多的時候每晚可以抽到50000至60000元人民幣。
8.嚴(yán)某C的供述:我在賭場放貸,我按照放貸數(shù)額的百分之四獲得提成。如果賭場內(nèi)有人想借貸,只要“老五”(又名“老虎”)同意了(每次都會經(jīng)“老五”同意),我就會放出去,然后“鴨葛”就會從水錢里拿出其放貸數(shù)額的百分之四的傭金給我。
我去賭場放貸是通過朋友“刀七”認識“老五”,“老五”知道我沒有工作,就叫我?guī)уX到他的賭場放貸,然后根據(jù)賭場規(guī)矩給我利息,我同意。后“老五”賭場開場后就會打電話告訴我地點,我就會帶錢去賭場。其實我在賭場放貸就是借錢給“老五”的賭場,由“老五”擔(dān)保,再由賭場轉(zhuǎn)借給賭客,我從中收利息,一般最少都要一千元,以千為單位,借一千元就可以拿四十元作為利息,借兩千元就可以拿八十元,借三千元就拿整數(shù)一百元,利息都是在賭場的“水箱”里拿的,基本都是由管“水箱”的“鴨葛”給的。賭客如果當(dāng)場贏到所借的錢的兩倍,就要馬上把錢還給“老五”,“老五”就會將錢還給我們,我們又可以繼續(xù)將這錢再借給其他賭客收取利息;如果賭客輸錢了,其等人就收不回錢,到了第二、三天,“老五”也會把錢如數(shù)還給我們的,至于賭客有沒有還錢給“老五”,其就不清楚,也不用去管。他們怎么去追錢,我就不知道了。我們放貸的話,都沒有寫借條的。
我估計“老五”是老板,因為該賭場由“老五”負責(zé),他經(jīng)常在賭場內(nèi);接著就是“老四”,他比較少過來賭場,過來了有時做“柱子”(就是每門牌坐在前面拿牌、開牌的人);“鴨葛”在賭場負責(zé)保管水錢;“樂樂”、“阿凱”及另一名男子負責(zé)發(fā)牌;“小胖”在賭場內(nèi)負責(zé)看風(fēng)。還有就是在賭場外圍把風(fēng)的四五個工作人員。另賭場還有一名叫“飛哥”的男子,他偶爾來賭場一次,其在賭場期間,平均每隔一個星期,“飛哥”就會來一次,過來的時候也偶爾會坐莊。該賭場有時候有莊家,沒莊家的時候就大吃小?!爸印泵刻於紦Q來換去的,有參與賭博。
“老五”還有兩個賭場,一個在東莞市東坑角社村,我去過4次,但每次都是“老五”送我過去,當(dāng)時晚上太黑,并且我對東坑不熟悉,現(xiàn)找不到去的路了;另一個也是在東莞市東坑鎮(zhèn),但我沒去過,不知道在哪里。老趙洗車店一樓賭場我去過2次。只要過去參與了賭博的人,離開賭場的時候能拿到100元的捧場費;在賭場做“柱子”的,一晚有300元的捧場費;在賭場做莊的,一晚有1000元左右的捧場費。我沒有捧場費,要參與了的才有。我在“老五”經(jīng)營的賭場里,共放了7-8次貸,是從2015年4月30日后開始的,分別在老趙洗車店有2次,角社村的賭場里有3-4次,小塘村的賭場里有2-3次。我共拿了1200元利息(一說1300元),平均每晚約有200元利息的收入,被我花完了。我一般帶2000元過去賭場放貸,還有另外一點零錢是用來兌換利息的。我們是沒有工資的,但是賭博完后,場里的人會去吃夜宵,也會請我們一起吃;有時賭場“抽水”多的話,也會給100元給我們,但不是每晚都有。
案發(fā)當(dāng)天,我?guī)Я?000元到賭場放貸。我借了2000元給“老五”去賭,但是沒有收利息,不一會“老五”贏了錢就還了給我。后有一名女子經(jīng)“老五”擔(dān)保,向我借了2000元,“鴨葛”從水錢里拿了80元給我。借出去的錢還沒收回來,剩下的錢都被現(xiàn)場扣押了。
我是在2015年5月初的時候,跟著李某C過來東坑鎮(zhèn)跟著老虎一起做事的,我和李某C一起住的。每次都是老虎打電話給李某C,我和李某C一起過去賭場的。我在東坑的這十多天里有一兩天沒有去賭場,因為李某C沒有叫我,不知道老虎有沒有打電話給李某C。賭場是23時至次日4時開設(shè)。少的時候有十多人,多的時候有二三十人,另外賭場有十多個工作人員。我是放數(shù)的,因為我有2000元錢,每次在賭客賭博輸完錢,老虎就會問我要錢,我就將錢交給老虎,鴨哥就會從水桶里拿出80元錢給我,對方贏了錢就會把錢還回來,我又可以放錢出去。我一晚上能放一至兩次。我共有1000元收入,都用掉了。
辨認筆錄:辨認出李被翠、李婭是參與賭博的女子,李婭就是放數(shù)給她的女子;辨認出龍某2就是“飛哥”,是在賭場內(nèi)坐莊的男子;王某、鄧某衛(wèi)就是負責(zé)發(fā)牌的“阿凱”、“樂樂”;張某建就是給其發(fā)放提成的“鴨葛”;陳樹林、成勇輝、郭松榮、邵冠軍、湯巧剛、文忠是參與賭博的男子;辨認出唐君友就是負責(zé)賭場事務(wù)的“老五”。
指認筆錄:指認涉案賭場所在地點。
9.趙某C的供述:我有一名外號叫“老虎”的朋友叫我從大朗鎮(zhèn)拉賭客來參賭,贏后每次“老虎”給我100或200元的報酬。(該賭場是否“老虎”的呢?)我不清楚?!袄匣ⅰ痹谠撡€場問放馬(放數(shù))借錢,放馬的人都不會借錢給“老虎”,因“老虎”欠人好多錢,我想“老虎”沒這么大的本事開這個賭場。(“老虎”為何叫你帶人來賭博呢?)因為該賭場每盤抽10%的水錢,贏輸都要抽水錢,所以要找點人賭,賭得大抽水錢就多。我在場時,分別有四個人打過莊,第一個打莊的是“老虎”,第二個是一個身穿黑色衣服的陌生男子打莊(該男子也被帶到派出所),第三個是“老四”打莊,第四個“龍飛”打莊。一門牌最少投注200元,每盤都是6-7門牌,其他人想賭都是押到這幾門牌上面來賭的。我在賭的時候一盤牌只需2-3分鐘,一盤最少抽水錢100元,最多抽500元,一般抽200-300元,一般一小時抽5000-6000元水錢。我就賭了兩盤,我拿我女朋友李婭1000元賭了一盤,每盤500元都輸了,后來我女友都不給賭了。放數(shù)的我只認識“阿輝”,“老虎”帶我到這里賭博。
2015年5月11日23時許,我接到“老虎”電話,讓我?guī)з€客到老趙洗車店賭博,如贏了給我100-200元作報酬。0時許,我找到朋友司書鵬、邵冠軍,邵帶了個我不認識的男子,我也帶女友李婭,五人坐出租車到老趙洗車店,入內(nèi)看見大約二十多人圍著一張臺進行賭博。李婭向司書鵬借2000元,輸完了,“老虎”就介紹一個男子借錢給李婭,當(dāng)時不知道李婭借了多少錢。我見李婭手氣不好,就拿李婭1000元賭,兩盤輸了。賭了一會兒抽水大約抽了5000-6000元,民警就過來將我們抓住。
“老虎”跟我說他自己很沒錢很困難,是“龍飛”給錢支撐賭場的。我不知道這個賭場“龍飛”有沒有股份。我自己過去玩如果沒有賭,一般都會得到打車費60元;如果有賭就會得到100元;如果我?guī)诉^去玩,一般都會得到300-400元回扣,最高有兩次得到500元的回扣。2014年期間,大概去過“老虎”的賭場賭博10多次,其中兩三次有帶人參賭,其他幾次都是其個人到賭場參賭。有時候其帶朋友過去賭場,“鴨哥”最后會給其300或400元回扣。2015年期間,其去過賭場三四次,4月份,其兩次帶人到賭場賭博,一次帶了邵冠軍和一個老鄉(xiāng)去賭場參賭,得到500元回扣,另一次帶了兩名老鄉(xiāng),得到200元回扣;5月份,其三次帶賭客參賭,一次帶邵冠軍參賭,得到兩三百元回扣,一次帶了“阿鋒”參賭,也有收取回扣,但具體多少忘記了,第三次是案發(fā)當(dāng)天,其帶了李婭、邵冠軍、司書鵬三人到賭場參賭,后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未收取回扣。
“老四”在賭場坐臺(賭博),有時做莊家;“阿凱”負責(zé)發(fā)牌和抽水,“老五”、“樂樂”有時負責(zé)發(fā)牌和抽水;“阿輝”在場放數(shù);“龍飛”在賭場有時做莊家;“牙哥”負責(zé)看管水箱;“小胖”、“老馬”負責(zé)看場和放風(fēng)。2015年5月12日1時許,邵冠軍、李婭同我一起在場賭博,司書鵬在場我沒注意他干什么了。
辨認筆錄:辨認出李某C就是“老四”,龍某2就是“龍飛”,王某就是“阿凱”,羅某軍就是“老五”,鄧某衛(wèi)就是“樂樂”,張某建就是“牙哥”,馬某A就是“老馬”,鐘某A就是“小胖”,田某A就是“阿輝”;辨認出邵冠軍、李某、莫光亮、李婭、李被翠是參賭人員;辨認出唐君友就是叫其帶賭客到賭場參賭的“老虎”。
10.李某C的供述:我在賭場內(nèi)借錢給參賭人員賭博。我共去了賭場三次。其中,第一次是2015年4月28日,“武浩”向其借了2000元,賭場在抽水的水桶里拿了80元給其作為利潤;“K姐”向其借了3000元,賭場拿了120元給其作為利潤。第二次是2015年5月6日,“剛哥”向其借了2000元,賭場拿了80元給其作為利潤。第三次是2015年5月8日或9日,“丁潘”向其借了2000元,賭場拿了80元給其作為利潤。我獲利是由賭場給我利潤的,我在賭場里借錢給賭客用于賭博,就能得到4%的利潤,賭場規(guī)定最少要借出1000元才能得到賭場提取的利潤,錢是在賭場的水桶里提取的;我沒有向賭客收取利息。
我知道的有“阿勇”、“公?!薄ⅰ按罅Α焙鸵幻麕汀褒堬w”放數(shù)的胖子,他們都是在“老虎”經(jīng)營的賭場里放數(shù)的人。我平時看到胖子有人借錢他都借,借出去當(dāng)晚沒有收回的就叫“老虎”收,“老虎”收不回來的就在水桶里收回。
我第一次到賭場放貸是2015年4月28日,其朋友陳浩帶其去“老虎”的賭場的,當(dāng)時陳浩介紹“老虎”給其認識,讓其能在“老虎”的賭場放貸,其有擔(dān)心借出的錢怎么收回,“老虎”就叫其不用擔(dān)心,說這個賭場的老板是“龍飛”,在東坑鎮(zhèn)這一帶誰不認識“龍飛”,錢借出去不怕收不回。我在該賭場放數(shù)是經(jīng)“老虎”同意,才能放數(shù)的。我在賭場里向賭客每借出1000元,賭場里就在他們抽水的水桶里提取4%即40元給我作為利潤;賭客把借來的錢贏得翻一倍后就可以還錢給我,但不還還想繼續(xù)賭也可以,賭場里沒有規(guī)定賭客什么時候還錢。
辨認筆錄:辨認出唐君友就是賭場老板“老虎”;辨認出龍某2就是賭場的后臺老板“龍飛”;辨認出李某C就是外號叫“老四”的男子;辨認出嚴(yán)某C、鐘某A(“小胖”);辨認出鄧某衛(wèi)就是負責(zé)發(fā)牌抽水的男子。
指認筆錄:指認出涉案賭場所在的地點現(xiàn)場。
11.鐘某F的供述:老趙汽車美容服務(wù)中心是我于2014年9月16日開始投資經(jīng)營的,有營業(yè)執(zhí)照,老板和法人代表都是我本人。這個店鋪是我向一名叫謝愛順的丁屋村民以3900元一個月的租金租來的。我覺得我的店鋪晚上反正又沒用,租給他們開設(shè)賭場又可以收到每晚800元的場地費。他們來開賭的那晚就打電話叫我去開門,我才讓他們進入我的店鋪開賭場。都是“老虎”聯(lián)系我開門的,老板是“龍飛”?!袄匣ⅰ笔恰褒堬w”的手下,是管理賭場的人員,有沒有其他老板或股東我就不清楚。發(fā)牌男子三個,其中叫“刀疤”、“荷手”??磮龅膬蓚€人真實姓名不清楚,我知道其中一名男子外號叫“老四”,一名男子外號叫“小胖”。還有放數(shù)的和看水桶的男子。他們在我店鋪只開過三次賭。第一次是4月初的一天晚上10點至次日4點;第二次是4月底一天晚上11點至次日7點;第三次是5月11日晚上8點至次日1時50分左右被公安機關(guān)查處。
我在洗車店賭場看見“老虎”和其他賭場的工作人員都對“龍飛”很是恭敬,“龍飛”一來到賭場,這些人就主動和他打招呼并稱呼他為“老板”或“飛哥”,“老虎”也一直叫他“龍老板”或“老板”。2015年5月12日凌晨1時許,當(dāng)時“老虎”正在洗車店賭檔坐莊賭錢,我就站在“老虎”身后圍觀。當(dāng)晚“老虎”手氣不好,擺在自己桌面前的錢所剩不多,可能是“老虎”擔(dān)心沒人繼續(xù)坐莊,在場的賭客就會走掉,他拿起手機就在賭桌旁邊打了一個電話,因為我站在他身后,所以能清楚的聽到他說話?!袄匣ⅰ睂χ娫捳f:“老板,現(xiàn)在的臺面還可以,你有沒有時間過來看一下。”說了幾句“老虎”就掛掉電話了。不到5分鐘,“龍飛”就來到賭場,“老虎”和他打了一個招呼并馬上讓出了自己的座位。此時,“老虎”剩余在賭桌臺面上的錢只有幾百元,“龍飛”就直接坐在“老虎”的位置上接著做莊賭錢?!褒堬w”做莊賭得第一局就輸了,他將“老虎”剩余在桌面上的錢全部賠出去還是不夠賠付給下注的賭客,于是“龍飛”又站起身走出門口,不到一分鐘,“龍飛”就拿著約2萬元的現(xiàn)金回到賭桌前繼續(xù)做莊賭錢。就因為這些細節(jié)情況,我就感覺“龍飛”才是賭場的大老板,“老虎”是“龍飛”的手下湖綜合賭場股東之一。
2015年3月初,“老虎”到其經(jīng)營的老趙洗車店跟其說要租用該處做非法賭場,前兩次其拒絕,第三次其害怕“老虎”會找人砸了其洗車店,其不敢得罪他,便在3月底同意以800元一晚的價格將洗車店租給“老虎”做賭場。后其擔(dān)心出事被抓,但“老虎”跟其說他的老板是“龍飛”,在東坑鎮(zhèn)很有勢力,向其保證不會被抓。
其害怕得罪“老虎”是因為“老虎”跟其說他認識很多人在外面“混”的,如果不答應(yīng)怕會被他報復(fù),另一方面是“老虎”的老板是“龍飛”,“龍飛”在外面的名聲很大,都是“混”社會的,其擔(dān)心他們會打砸其洗車店并對其家人造成傷害。這個賭場的幕后老板是“龍飛”。
指認筆錄:指認賭博現(xiàn)場。
(六)被告人田某1的供述:(1)我們這幫人是以龍某2為首的,對外都說是跟著“龍飛”的,外面的人也知道我們是龍飛的人。直接跟著龍某2的人有我和“老虎”(全名叫唐君友)、“阿勇”、“天神”、“小朱”、“老四”、“小馬”(全名叫馬某A)、“小阿飛”(全名叫田某A);“老虎”主要負責(zé)在小塘村、角社村開設(shè)賭場;“阿勇”主要負責(zé)在黃屋村、角社村開設(shè)賭場;“天神”以前龍某2開設(shè)賭場的時候主要負責(zé)維持賭場內(nèi)的秩序,后來龍某2給“老虎”開設(shè)賭場之后,我只知道他平時就過去賭場轉(zhuǎn)轉(zhuǎn)拿200元工資;“小阿飛”主要負責(zé)在“老虎”開設(shè)的賭場里放高利貸;“小朱”以前龍某2開設(shè)賭場的時候主要負責(zé)拉賭客到賭場賭錢,有段時候他和“老虎”一起開設(shè)過賭場;“老四”主要負責(zé)幫“老虎”管理賭場。(2)“老虎”的手下有“老鴨”和“阿凱”,“老鴨”主要幫“老虎”管理賭場,“阿凱”負責(zé)在賭場內(nèi)發(fā)牌;“阿勇”以前有幾個湛江的手下,現(xiàn)在不知道還是不是跟著“阿勇”了,我知道現(xiàn)在有幾個湖北來鳳的小孩子跟著他混,幫他在他開的賭場工作,但他們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老四”有“小雷子”、劉某C等幾個湖北的手下;“小馬”有一個手下叫“小胖”,“小胖”是“小馬”的親戚;“小阿飛”也有幾個小孩子跟著他,但不知道名字;“天神”、“小朱”和我都沒有手下。(3)我沒有正式工作,平時主要是依靠賭場發(fā)錢給我,之前“龍飛”開檔的時候每天都要會給200元至300元我,后來到了“老虎”開賭檔時,我、“天神”、“小阿飛”“老馬”“小朱”每天都會分到人民幣200元,就算有時候沒有去賭檔上班,“老虎”都會分給我們的。有時老虎有時資金不夠周轉(zhuǎn),龍飛就叫我送錢過去。賭場每個晚上抽水最少8、9千元,最多時有5萬元左右。
三、敲詐勒索罪
2014年7月份的一天18時許(具體時間不詳),龍某2因被害人謝某丁于去年12月份向其借款10000元,只還了8000元后沒再還款,遂帶領(lǐng)李某C、朱某C、田某1、唐君友、朱某A(另案處理)等人在東莞市東坑鎮(zhèn)溝通100營業(yè)廳附近抓住謝某丁。龍某2持鋼條對謝實施毆打后,然后押著謝某丁到其家中,向謝的母親黃某甲兄敲詐20000元,黃不答應(yīng)。李某C等人就當(dāng)著黃的面猛毆謝某丁,并威脅如不還錢以后見一次打一次,謝某丁只好打電話給姐夫盧某和求助,在盧某和當(dāng)場交20000元給龍某2后,才將謝某丁釋放。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供,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一)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證實作案現(xiàn)場基本情況。
(二)被害人謝某丁的陳述:2013年12月份,我在東坑鎮(zhèn)鴻信市場一棟出租屋樓下找到龍飛,向他借了10000元,并寫了借條,答應(yīng)一個月后還13000元給龍飛。過了約一個月后我就打電話給龍飛,說還錢給他。龍飛叫我到東豪廣場,我到場將8000元還給龍飛;跟著他說剩下的一個星期后要還清,如果還不上就要打我,并說了好多威脅的話。一個星期后,龍飛打電話叫我還錢,如果不還錢就叫人來打我并把我抓走關(guān)起來,這樣的威脅電話打了好多個給我,我由于害怕就躲了起來。2014年4月份的一天,我回東坑鎮(zhèn)寮邊頭村溝通100旁邊樓下,龍飛就開了黑色豐田銳志小車將我攔住了,龍飛和一名男子就從車上下來,那名男子一下車就過來用手叉住我的脖子,龍飛就用腳踢了2-3下我的腳。跟著龍飛就說快點還錢,如果不還錢現(xiàn)在就把我?guī)ё哧P(guān)起來。跟著龍飛就把我從摩托車上拉下來,那名男子就抓住我的頭發(fā),龍飛就用手打了我?guī)讉€耳光并用腳踢我的腳。這是謝某乙過來,我給龍飛打的受不了,就從褲袋里拿出一把美工刀來,謝某乙見我把美工刀拿出來,就過來拉開我;我不小心把謝某乙的右小腳劃傷了一點,謝某乙就把我的美工刀搶走了。龍飛見我把美工刀拿出來,就跑到車上拿了一條鐵棍往我的背上和雙腳打了7-8下,跟著就和那名男子把我?guī)У脚赃呂覌屪〉牡胤剑x某乙也跟著過去。到場后,龍飛那邊就來了5-6名男子,其中兩名男子就動手打我,往我的身上的腳上打了幾下。龍飛跟我說如果現(xiàn)在還一萬就見一次打一次;如果現(xiàn)在還兩萬這個事情就這樣了結(jié)。我問我媽有沒有錢還給龍飛,我媽說沒有錢;我又打電話給我姐夫盧某和叫他過來,過了約20分鐘后,我姐夫就過來了。我姐夫跟龍飛講,我欠他的錢明天他還給龍飛,但龍飛一定要今天還。我姐夫只好跟龍飛一起去拿錢并還錢給他,其他人就在我媽住的地方門口看著我不讓我走。過了十多分鐘,我姐夫和龍飛回來,龍飛收到錢后就把我放走了。
我經(jīng)常跟謝某乙玩,我和他到鷹嶺公園那里玩經(jīng)常見到龍飛在那里放狗,我認識了龍飛。謝某乙還跟我講龍飛那里可以借到錢,我就向他借錢了。龍飛說要我還20000元這個事情就算了。我由于害怕他還會來打我,所以就把錢給他了。我實際上就是借了龍飛10000元,后來那20000元龍飛又沒有說是利息,反正就說還他20000元,我借錢這個事情就了結(jié)。
辨認筆錄:謝某丁辨認出11號照片中的男子就是龍飛,其持鐵棒打了謝某丁的背部和腿部7-8下。
辨認筆錄:謝某丁辨認出6號照片中的男子就是跟龍飛一起來討債并用手叉住其脖子的男子,并抓住謝某丁的頭部讓龍飛實施毆打,即是田某1。
(三)證人證言:
1.謝某乙的證言:2013年12月的一天,謝某丁叫我當(dāng)他的擔(dān)保人向龍飛借10000元。過了約一個月后,謝某丁跟我一起還了8000元給龍飛;龍飛說,剩下的一個星期后要還清。過了4-5天的一個晚上,龍飛叫我一起去找謝某丁,我打電話約謝某丁從家里出來談。龍飛叫謝某丁上車,跟他說,如果你不想還錢可以,你把一只手指切下來就不用還了。我跟龍飛說,不要這樣搞謝某丁,給點面子我,就讓謝某丁先回家。2014年1月份一天晚上,龍飛要我?guī)椭x某丁還錢,說我是擔(dān)保人。我說最多幫他找謝某丁,龍飛就拿了一條軟膠棍往我身上、背上打了十一下。2014年4月份,我到謝某丁樓下等他,后龍飛開著車突然來到龍飛和田勇(田某1)從車上下來,田勇就過去抓住謝某丁,龍飛沖上去打了謝某丁幾個耳光并用腳踢他。謝某丁突然從身上拿了一把刀出來,我就過去把謝某丁手上的刀搶過來,在搶的過程中,謝某丁把我的左腳劃傷了。龍飛從他的車?yán)锬昧艘粭l鐵棍出來,往謝某丁身上狠狠的打了幾棍,把謝某丁打倒在地。謝某丁倒地后,龍飛還繼續(xù)拿鐵棍往他身上打;謝某丁被打得站不起來,龍飛才停手。謝某丁對龍飛說,去他媽媽住的那邊叫他媽還錢。田某1就把謝某丁抓了起來,押著他去他媽住處。到了那里,朱某A就帶了7-8個人開了一輛銀色的面包車過來。其中3-4個男子動手打謝某丁。龍飛跟謝某丁說,可以不還,如果現(xiàn)在還1萬就見一次打一次,如果現(xiàn)在還2萬這個事情就這樣了結(jié)。謝某丁問他媽有沒有錢還給龍飛,他媽說沒有錢。龍飛就對謝某丁講,你不還沒事,我見一處打一次,反正我是外地人,你們是本地人我不怕找不到你。謝某丁就打電話給他姐夫,他姐夫過來后又去取錢過來還錢。過程中,龍飛那些人就看著謝某丁不讓他走。是龍飛介紹朱某A和田勇給我認識的。
辨認筆錄:謝某乙辨認出龍飛(龍某2)、朱某A、田勇(田某1)。
2.黃某甲兄的證言:我是謝某丁的母親。2014年4月份18時許,我在家里,謝某丁就叫我出來,我看到10多名男子抓住謝某丁在我門口,謝某丁就叫我給2萬元他還給那些人。我就說沒有錢,你敢去借那些人的錢,你就自己找錢去還。那些人就對謝某丁拳打腳踢。謝某丁就打電話叫我女婿盧某和過來。盧某和過來后看謝某丁被那些人打得很慘,于心不忍,就說明天幫他還那2萬元。他們中一名男子就說不行,一定要今天還清,盧某和就和其中一名男子出去拿錢還給他們。過了約20分鐘后,盧某和就和那名男子回來,才放了謝某丁。謝某丁腳上、身上、背上都受傷了。我看謝某丁的背上身上都有一條一條的紅腫。
(四)同案犯的供述:
朱某C的供述:2014年7、8月份的一天下午18時左右,“龍飛”、“小朱”、“田勇”和一名本地的胖子路過東莞市東坑鎮(zhèn)長安塘村新天地廣場路段附近,看到一名欠“龍飛”錢的本地男子,他們五人就去抓那名本地男子,讓他還錢。在抓那名欠錢男子的過程中,那名欠錢的男子用隨身攜帶的匕首將那名本地胖子的腳刺傷。之后“龍飛”就叫了“老四”,“老四”就開著車載著朱某C、“小冷”、劉某C去東莞市東坑鎮(zhèn)長安塘村新天地廣場附近找“龍飛”他們。到了后,“老四”讓朱某C到車上等,他們?nèi)讼萝囌业健褒堬w”他們,這時那名欠錢的男子已經(jīng)被“龍飛”他們抓起來了。在催那名男子還錢的時候,“小朱”和王如鍵就動手打了該名欠錢的男子,不久后那名欠錢的男子的姐夫就過來幫他還錢給“龍飛”,那名男子還錢后,“龍飛”就沒有追究他用匕首刺傷那名本地胖子的事情。
(五)被告人田某1的供述:于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我和龍某2、“小朱”等人在東坑鎮(zhèn)東珠酒店對面一飯店吃飯,龍某2接了一個電話后就叫我和他一起出去一趟,我和龍某2來到東坑鎮(zhèn)溝通100營業(yè)廳附近路段,龍某2叫我把騎摩托車的男子抓住,我下車就把該名男子抓住,該名男子從身上掏出一把匕首出來想捅我和龍某2,幸好被另外一名男子制止,后龍某2從車上拿出一支鐵板出來向該名男子的腿部打了幾下,后我和龍某2帶該名男子來到其家向該名男子的父母要錢,龍某2并叫來了“老四”、“小朱”等人過來幫手,并恐嚇其該名男子如果沒有錢還就把他帶上車,后來該名男子的姐夫過來了,龍某2跟著該男子的姐夫離開,我就坐在“小朱”的車離開了。
四、非法拘禁罪
2014年5月初的一天(具體日期不詳)凌晨2時許,因被害人歐某丙在賭場里借了龍某26萬元未歸還,龍某2伙同田某A、田某1、朱某A(另案處理)、楊濤(另案處理)、蘇某及1名男子在東莞市瀝鎮(zhèn)中心紅綠燈附近一出租屋將歐某丙強行帶到東坑鎮(zhèn)黃屋村鴻信市場動感酒吧旁邊田某1經(jīng)營的鋪位非法拘禁,在拘禁期間,龍某2、李某A、田某A、田某1、楊濤等人輪番對歐某丙進行拳打腳踢,威逼歐某丙還錢并寫下欠條,歐答應(yīng)立即還錢3萬元并寫下一張3萬元的欠條后,于當(dāng)日6時許才得以釋放。
上述事實,有被害人歐某丙的陳述及辨認筆某證人蘇某的證言及辨認筆某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同案犯田某A、龍某2的供述及辨認筆某被告人田某1的供述及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證實,上述證據(jù)間可以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1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其行為已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被告人田某1還伙同他人開設(shè)賭場,情節(jié)嚴(yán)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被告人田某1與他人結(jié)伙敲詐勒索被害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已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田某1還伙同他人非法剝奪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田某1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yīng)予數(shù)罪并罰。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田某1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經(jīng)查,在被告人朱某C等人實施了尋釁滋事犯罪后,雖然被告人田某1受李某C糾集去找被害人,但去到現(xiàn)場后并未再次毆打被害人便離開,其行為未達到尋釁滋事罪的立案追訴的標(biāo)準(zhǔn),因此,不能認定被告人田某1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
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被告人田某1故意傷害被害人張某丁的故意傷害犯罪,只有被害人陳述,無其他證據(jù)佐證,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在開設(shè)賭場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某1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yīng)當(dāng)減輕處罰。被告人田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了非法拘禁罪的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關(guān)于被告人田某1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問題。經(jīng)查,被告人龍某2、李某A、李某C、田某A、田某1、朱某C、劉某C、鐘某A、嚴(yán)某C、李某C、賈某C、趙某C、劉某4等人雖然沒有明文的組織綱領(lǐng),但絕非是一個松散的臨時糾合體,而是一個較長時期有組織地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被告人龍某2在此團伙中處于領(lǐng)導(dǎo)地位,其他團伙成員都直接或間接聽從其指揮、安排,要“做事”時都是由其召集、安排,其多名團伙成員供述,龍某2是老板,安排團伙成員去“做事”,由此可見龍某2在組織中的領(lǐng)導(dǎo)地位,其他團伙成員亦明知違法,仍想著跟著龍某2或其他成員,靠違法的手段賺錢,參與該組織,最終形成了以龍某2為首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集團,其骨干成員有被告人李某A、李某C、田某A、田某1等。該組織犯罪集團,以追求經(jīng)濟利益為其基本目標(biāo),有組織地實施開設(shè)賭場、放高利貸、搶劫、敲詐勒索等犯罪行為以獲取經(jīng)濟利益,有穩(wěn)定的經(jīng)濟來源,經(jīng)過長期的積累,具有一定的經(jīng)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為其本人、組織成員的非法活動提供保護和便利。以龍某2為首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集團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開設(shè)賭場、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搶劫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以龍某2為首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集團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在東坑鎮(zhèn)一定區(qū)域為非作歹,稱霸一方,嚴(yán)重影響了該區(qū)域的經(jīng)濟、社會秩序。上述事實,有被害人李某甲、白某等人陳述,證人萬某、袁某、楊某等多人的證言,同案犯李某A、田某A、朱某C、劉某C等人的供述,被告人田某1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證據(jù)間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被告人田某1的行為符合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的構(gòu)成要件,應(yīng)以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定罪處罰。故被告人田某1及其辯護人提出不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的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guān)于被告人田某1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田某1不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犯罪的意見。經(jīng)查,有同案犯李某A、田某A、劉某C、朱某C等人指認被告人田某1參與開設(shè)賭場,被告人田某1在公安機關(guān)對此亦供認不諱,上述證據(jù)間可以相互印證,足以認定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田某1犯開設(shè)賭場罪的事實,被告人及辯護人所提的相關(guān)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guān)于被告人田某1辯解不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的意見。經(jīng)查,有被害人謝某丁,證人謝某乙,同案犯朱某C指認被告人田某1參與敲詐勒索作案,被告人田某1在公安機關(guān)對此亦供認不諱,上述證據(jù)間可以相互印證,足以認定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被告人田某1所提該點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guān)于辯護人所提在敲詐勒索犯罪及非法拘禁犯罪中被告人田某1是從犯的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田某1在該二宗犯罪中均積極參與,不能認定為從犯,辯護人所提該點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關(guān)于辯護人所提被告人田某1認罪態(tài)度較好的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庭審時只供認非法拘禁罪,因此只能認定其對非法拘禁罪認罪態(tài)度較好,對其所犯其他犯罪不能認定認罪態(tài)度較好。
關(guān)于辯護人所提被告人田某1認罪態(tài)度較好的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在庭審中只供認了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實。因此只能認定其對非法拘禁罪的認罪態(tài)度較好,對其它犯罪不能認定其認罪態(tài)度較好。
被告人及辯護人所提其他意見,經(jīng)查基本屬實,本院予以采納。
關(guān)于本案被告人田某1的身份問題。根據(jù)被告人歸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況,經(jīng)向其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guān)發(fā)函核實,至今未得到回復(f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七)項“被告人真實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應(yīng)當(dāng)依法受理”的有關(guān)規(guī)定,本院依法對本案被告人田某1以其自報身份予以判決。
視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田某1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總和刑期六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3000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3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9月14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nèi)一次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二、隨案移送的手機2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隨案移送的人民幣15500元,折抵上述罰金。上繳國庫。
三、暫扣于東莞市公安局東坑分局田某1的小汽車一輛(車牌號碼:粵SR408Z)在被告人田某1繳納上述罰金后,由暫扣機關(guān)發(fā)還給被告人田某1。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奇志
審判員劉仕雯
人民陪審員黃紹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曾子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