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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張灣刑初字第00116號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9-07   閱讀:

審理法院: 十堰市張灣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3)鄂張灣刑初字第00116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3-12-23

審理經(jīng)過

十堰市張灣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十張檢刑訴(2013)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1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窩藏罪;被告人韓某2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窩藏罪;被告人許某4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戴某3、樊某5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柴某7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窩藏罪;被告人柴某11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窩藏罪;被告人薛某10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江某6、余某8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王某9、方某25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被告人楊某13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窩藏罪;被告人向某12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于某14、樂某15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汪某24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紀某16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潘某18犯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韓某33犯開設賭場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趙某19、王某20、王某某、楊某27、尚某23、任某26、李某22犯聚眾斗毆罪;被告人李某17、黃某28犯尋釁滋事罪;被告人付某30、蔡某32、章某31、宋某34、寧某38、鄧某35、徐某36、羅某37犯開設賭場罪,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同年7月22日,十堰市張灣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十張檢刑追訴(2013)3號追加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韓某29犯開設賭場罪,向本院追加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肖鋒擔任審判長并主審,助理審判員朱武、李艷參加的合議庭,于2013年11月6日、7日、8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十堰市張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勇、顧丹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1、韓某2、許某4、戴某3、樊某5、柴某7、薛某10、江某6、王某9、余某8、柴某11、楊某13、向某12、紀某16、汪某24、方某25、樂某15、于某14、付某30、蔡某32、章某31、宋某34、寧某38、潘某18、趙某19、黃某28、李某17、韓某33、楊某27、任某26、王某20、王某某、李某22、尚某23、鄧某35、徐某36、羅某37、韓某29,辯護人黃冰鈺、葉直根、杭貴祥、杞偉、王志、曾富民、朱川川、邱虹、李文明、莫本巧、曾丹、楊均宜、張紅宇、魯巨慈、孔慶華、葉家軍、蔡皓、黃治國、周明星、孫亮庚、毛河生、郭勇輝、諶甲軍、王洋、王樹江、汪奕衡到庭參加訴訟。因本案重大、復雜,依法報請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限三個月。本案經(jīng)合議庭評議并報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十堰市張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1991年左右,被告人楊某1以敢于“動刀”在鄖西縣原東營中學校園內持刀將吳某某捅傷而有了一定的名氣。1995年楊某1受人邀約在鄖西縣香口鄉(xiāng),為他人爭奪金礦而與人斗毆,楊某1一方取勝,由此名聲大噪。2001年至2005年期間,隨著楊某1在社會上名氣逐步增大,被告人薛某10、樂某15等人先后追隨在楊某1身邊。2005年9月,楊某1因犯尋釁滋事罪被鄖西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2006年1月,被告人楊某1刑滿釋放后,采取吃喝玩樂、提供經(jīng)濟資助、幫助擺平事端等手段先后將被告人許某4、韓某2、樊某5、江某6、王某9、戴某3、柴某7、余某8等人籠絡在其身邊,帶領或指使上述人員實施了尋釁滋事、聚眾斗毆、故意傷害、開設賭場等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為了進一步確立并鞏固團伙的強勢地位,在楊某1的授意下,團伙骨干成員許某4、韓某2、戴某3、柴某7等人同樣采取吃喝玩樂等手段又先后將被告人方某25、于某14、紀某16、楊某13、汪某24、向某12、柴某11等人籠絡為各自手下。

該團伙在形成、發(fā)展和壯大的過程中,為逞強斗狠,打擊異己勢力,楊某1及其手下骨干成員韓某2、樊某5、許某4等人還購買刀具、持有槍支用于武裝團伙,并形成了“統(tǒng)一保管刀具”、“團伙成員之間要相互幫忙、要團結”、“如果出事被抓,不能出賣其他兄弟”等團伙規(guī)矩。被告人楊某1為團伙成員實施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幫助和保護,使團伙成員更加緊密地糾合在一起,從而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楊某1為首,被告人許某4、韓某2、樊某5、江某6、戴某3、柴某7、薛某10、王某9、余某8等人為骨干成員,被告人樂某15、柴某11、向某12、方某25、于某14、紀某16、楊某13、汪某24等人為參加者的較為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

以被告人楊某1為首的該組織,通過開設賭場、強行入股、收取保護費等違法犯罪手段以及承攬建筑工程、供應砂石料等手段大肆聚斂錢財,并將部分收入用于供養(yǎng)組織成員。如:2006年至2011年,被告人楊某1長期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等地先后開設“詐金花、推餅子、百家樂”等賭場,僅2011年2至4月期間,由被告人楊某1在幕后策劃組織,由骨干成員被告人許某4、韓某2等人出面實施,先后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上津鎮(zhèn)等地開設賭場,非法斂財達200余萬元;2010年10月,被告人楊某1為牟利強行入股鄖西縣廣?;▓@商住樓項目50萬元等。為了籠絡組織成員,被告人楊某1先后幫助安排被告人王某9、余某8在鄖西縣萬通實業(yè)有限公司工作,安排被告人許某4、王某9、江某6等組織成員在建筑工地看場子、記賬,給組織成員被告人韓某2、樊某5等人開設賭場提供賭資以及出資給組織成員被告人余某8辦理駕駛證,探視被關押的部分組織成員,召集組織成員集體外出游玩,給被告人許某4、樊某5、江某6、戴某3等部分骨干成員發(fā)錢等。

以被告人楊某1為首的該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先后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及周邊地區(qū)有組織地實施了尋釁滋事、聚眾斗毆、故意傷害、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行為,嚴重的擾亂了社會治安秩序,數(shù)年來共致10余人受傷,4輛汽車被砸損。如:2007年4月25日晚上,楊某1、許某4等人尋釁滋事致張某某、高某某輕傷案;2008年9月,為逞強斗狠,楊某1帶領韓某2、許某4、王某9等人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天佘大道與趙大建一方聚眾斗毆案;2010年11月27日晚,為泄憤報復他人,許某4、江某6等人聚眾斗毆案等。

以被告人楊某1為首的該組織大肆開設賭場,致使眾多參賭人員傾家蕩產(chǎn)、下落不明,采取暴力、脅迫、非法拘禁等手段強索債務以及利用組織的強勢地位非法收取保護費和暴力參與拆遷等,嚴重的破壞了當?shù)厣鐣钪刃颉H纾?011年2月鄖西縣香口鎮(zhèn)農(nóng)民范某某、付某某夫婦因在楊某1等人開設的“百家樂”賭場參賭,短短一周即把數(shù)年在外辛苦打工積攢的14萬元人民幣全部輸光,付某某一氣之下自殺(未遂);鄖西縣城關鎮(zhèn)居民胡某某、謝某某、許某某、閆某某等人因賭博欠下楊某1、韓某29等人巨額賭債,被迫將自己的房屋或挖掘機等資產(chǎn),抵押、變賣用于償還賭債;原鄖西縣公安局經(jīng)偵大隊副大隊長庹某某,在楊某1、韓某29等人開設的賭場上欠下巨額賭債,因懼怕只得辭掉公職至今下落不明;2011年8、9月,該組織骨干成員韓某2為索要賭債,安排組織成員柴某7、向某12等人對參賭人員張某某非法拘禁近兩天兩夜,期間對張某某進行威脅、毆打等。

2011年,該組織骨干成員戴某3帶領其手下成員楊某13等人采取幫色情場所“擺平事端”、“罩場子”等方式非法操控鄖西縣城關鎮(zhèn)色情場所,并從中牟利。

2009年3月24日,組織、領導者楊某1受人雇請,安排組織成員韓某2、樊某5、戴某3、余某8、紀某16等人暴力參與拆遷,引發(fā)事端,造成拆遷施工人員一死一重傷的嚴重后果。

以楊某1為首的該組織,利用組織的強勢地位,采取擺場示威、威脅等方式,惡意參與競拍、強行入股、受人雇請干擾正常經(jīng)營活動等,嚴重的破壞了當?shù)厣鐣?jīng)濟秩序。如:2006年,楊某1等人在參與競拍鄖西縣城關糧油貿(mào)易公司資產(chǎn)期間,楊某1指使薛某10、許某4等人到拍賣現(xiàn)場造勢助威,致使部分競拍人員因懾于該組織的勢力而退出;2010年,楊某1強行入股鄖西縣“廣?;▓@”房地產(chǎn)商住樓項目50萬元;2010年7月,十堰正平拍賣有限公司拍賣鄖西縣環(huán)城東路1號土地期間,楊某1為協(xié)助他人競拍,威脅其他競拍人員退出;2008年底,該組織骨干成員許某4受人雇請,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大碗廚”飯店滋事,強行推銷消毒餐具等。

以楊某1為首的該組織,公然藐視和對抗法律,致使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工作受阻、形象受損,給群眾造成了嚴重的心理強制,致使合法利益受損的群眾不敢主張自己的權利等。如:2007年4月25日晚,楊某1等人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地宮休閑屋前尋釁滋事將張某某以及無辜群眾高某某打傷。楊等人仍不罷休,又追至鄖西縣人民醫(yī)院,無視處警民警的制止,繼續(xù)圍攻毆打高某某等人,接著又沖進醫(yī)院急診室,將張某某從手術臺上拖到地下繼續(xù)圍攻毆打;2011年初,楊某1等人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開設賭場期間,鄖西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接舉報后前往抓捕時,許某4公然將車停在路中,阻擾出警民警的抓捕;2011年4月12日晚上,鄖西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民警齊某某在鄖西縣金葉賓館依法制止他人斗毆時,途經(jīng)此地的許某4見狀以齊某某多管閑事為由,對齊某某進行毆打,邊打邊叫囂:“警察有啥了不起,打的就是警察”。后許某4等人被處警民警帶到城關派出所后,繼續(xù)無理滋事,嚴重影響公安機關公務活動;原鄖西縣農(nóng)行職員許某和因在該組織骨干成員韓某2的父親韓某29開設的賭場上欠下巨額債務,韓某2上門逼許某和妻子周某某以房產(chǎn)抵債并毆打周,后許某和夫婦被迫將住房抵給韓某2用于還債而不敢報警等。

公訴機關就指控的犯罪事實提供如下證據(jù):

1、收繳的刀具、槍支等物證;2、前科材料、戶籍證明等書證;3、被害人吳某某等人陳述;4、證人庹文玉等人證言;5、辨認筆錄及照片;6、視聽資料;7、被告人楊某1等人供述和辯解。

二、聚眾斗毆

1、2008年9月的一天下午,李金偉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一網(wǎng)吧被趙大建(另案處理)的手下羅文龍(另案處理)等人打傷。為幫李金偉出氣,被告人韓某2便邀約被告人許某4、王某9、余某8、樊某5、戴某3聚集到鄖西縣汽車站門前一餐館預謀報復。后韓某2與趙大建電話約定于當晚9時許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天佘大道斗毆,韓某2等人離開餐館后,即開始各自邀約人員為斗毆做準備。當晚,韓某2等人在鄖西縣歌劇團一酒吧找到被告人楊某1、薛某10等人,將與趙大建相約斗毆一事告知了楊某1,并請楊某1出面幫忙。楊某1遂與韓某2、王某9、戴某3、薛某10、余某8、許某4等人分別駕乘三輛轎車先后趕到天佘大道橋頭邊,與前期李金偉等人邀約的其他人員會合,隨后樊某5也趕到天佘大道與韓某2等二十余人會合。期間,為準備斗毆工具,韓某2、戴某3、許某4又開車到鄖西縣城關鎮(zhèn)一建材商店購得二十余根“步步緊”(長約一米的“7”字形鐵片)帶到現(xiàn)場,準備斗毆時使用。當晚9時許,趙大建一方二十余人趕到天佘大道橋頭邊,持刀沖向楊某1、韓某2一方,韓某2、許某4遂竄上楊某1駕駛的轎車,余某8、戴某3、薛某10遂竄上王某9駕駛的轎車(韓某2借駕的富康轎車停在路邊未及啟動),后楊某1、王某9分別駕車撞向趙大建一方,趙大建等人邊躲閃邊用石頭和砍刀等兇器砍、砸楊、王二人駕駛的轎車,楊某1等人駕車來回沖撞后逃離現(xiàn)場。次日,楊某1又邀約數(shù)十人在鄖西聚集,欲再次與趙大建一方斗毆,因趙大建一方未到場,斗毆未遂。事后趙大建主動給楊某1賠禮道歉并賠償楊某1一方人民幣1萬余元。

2、2010年11月27日21時許,韓某2與被告人王某20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小河鐵橋燒烤攤處因言語不和發(fā)生沖突,韓某2持刀朝王某20后背砍了兩刀背后離去。被告人王某20因此懷恨在心,隨即向被告人江某6的女友程某打聽韓某2的電話,江某6在旁認為王某20此舉是對其“好兄弟”韓某2的挑釁,接過電話與王某20約定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黃山公園門口斗毆。隨后,江某6電話邀約被告人許某4、戴某3、潘某18和洪某(另案處理)前往黃山公園斗毆。被告人潘某18駕車帶著許某4、洪某、戴某3途經(jīng)許某4家樓下時,許某4下車回家將四把刀具帶至車上,并在接到江某6后將刀具分發(fā)給江某6、洪某、戴某3三人,許某4自留一把。潘某18等人駕車到達黃山公園門口后,許某4指使潘某18負責接應,隨后許某4、江某6、洪某、戴某3手持刀具沖上黃山公園臺階與持械等候在此的被告人王某20、王某某、李某22、尚某23相互斗毆,斗毆中,洪某和王某某分別被對方人員砍傷,后王某20一方不敵逃離現(xiàn)場。

當晚,許某4、江某6、戴某3、潘某18將洪某送往鄖西縣人民醫(yī)院救治,許某4等人尋機報復,隨后又分別打電話邀約韓某2、樊某5、余某8、方某25、紀某16等人到醫(yī)院集中為洪某報仇。隨后,許某4、戴某3駕車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尋找對方伺機報復。二人駕車行至京華超市附近時,許某4發(fā)現(xiàn)李某22即開車沖上人行道將其撞倒,李倒地爬起后逃離。許某4和戴某3隨即駕車返回鄖西縣人民醫(yī)院,與已趕到該醫(yī)院的韓某2、樊某5、余某8、余立峰、李金偉、方某25、紀某16等人手持砍刀和鋼管等兇器在鄖西縣人民醫(yī)院門診部守候并搜尋對方。在搜尋過程中,王某某也來到該醫(yī)院急診室救治,許某4、余某8、樊某5、方某25等人聞訊后沖進急診室再次圍攻毆打王某某。韓某2也手持獵槍趕到急診室門口欲傷害王某某等人,被潘某18攔住,二人在拉扯時韓某2開槍將急診室走廊天花板擊穿,隨后在場人員相繼逃離現(xiàn)場。

經(jīng)鄖西縣公安局法醫(yī)鑒定:王某某左手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偏重)。經(jīng)十堰天平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某左腕關節(jié)尺側砍傷并尺神經(jīng)低位損傷評定為輕傷(輕型)。經(jīng)十堰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法醫(yī)鑒定:洪某右前臂刀損傷形成疤痕達24厘米,且右腕關節(jié)及右手指部分功能障礙;右尺骨骨折,洪某上述損傷程度為輕傷。

3、2011年9月4日下午,被告人樊某5的岳父尹明兵與被告人趙某19的親戚柯尊華因交通事故發(fā)生糾紛,聞訊趕來的樊某5、趙某19在鄖西縣物流局門前相遇后發(fā)生撕扯,樊某5動手打了趙某19兩耳光,之后被趕來處警的民警制止。趙某19被打后邀約數(shù)十人欲報復樊某5,并將從十堰邀約來的侯輝、張靖等數(shù)十人集中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五谷糧山莊吃飯,飯后又將準備的鋼管分發(fā)給眾人。樊某5聞訊后亦邀約被告人韓某2、戴某3、柴某7、余某8、向某12、汪某24、楊某13、柴某11、江某6和向東(另案處理)等人到鄖西縣城關鎮(zhèn)錦城飯店包廂商量對付趙某19。當晚6時許,樊某5在得知趙某19一方人數(shù)眾多的情況后,遂向被告人楊某1請示如何解決,楊某1擔心己方吃虧,即讓樊某5報警,并指使被告人柴某7、樂某15前往五谷糧山莊查看趙某19一方的動向。樂某15與柴某7到五谷糧山莊查看完趙某19一方的情況后,駕車尾隨趙某19一方的一輛面包車行至鄖西縣城關鎮(zhèn)濱河路時空隧道處時,與攜帶槍支、刀具趕至的韓某2、向東等人相遇,向東等人持槍將該面包車逼停,后被告人韓某2、戴某3、余某8、于某14、向某12、王某9、汪某24、方某25、楊某27、任某26、楊某13、柴某11、江某6等人持砍刀等兇器追砍趙某19一方人員,圍攻毆打面包車司機謝興明及趙某19邀約的張靖等人,并對面包車進行打砸。爾后,韓某2、方某25、柴某7等人駕車又將未來得及逃脫的張靖、侯輝等人押至鄖西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后離去。

經(jīng)鄖西縣公安局法醫(yī)鑒定:謝興明頭部傷情屬輕傷;經(jīng)鄖西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面包車的損失價值為530元。

公訴機關就指控的犯罪事實提供如下證據(jù):

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證人王小飛、黃趙駿、陳傳平、謝興明等人的證言;3、法醫(yī)鑒定書、財產(chǎn)損失價值鑒定結論書;4、辨認筆錄及照片;5、被告人楊某1、韓某2、許某4、王某20、樊某5、趙某19等人供述和辯解;6、視聽資料。

三、開設賭場

1、2011年2月至4月,被告人楊某1、蔡某32、付某30合伙先后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上津鎮(zhèn)等地開設“百家樂”賭場,期間楊某1安排被告人許某4、韓某2、樊某5、戴某3、余某8到賭場幫忙,其中由許某4負責管理賭場資金;韓某2負責在賭場上記賬;樊某5、戴某3、余某8負責在賭場上監(jiān)視賭客下注等情況;蔡某32負責聯(lián)系賭場發(fā)牌的“荷官”,并照顧“荷官”的日常生活;付某30負責挑選賭博場地及邀約賭客。該賭場采取每把每人最低下注一百元,最高下注二萬元,每把抽取贏家百分之五水錢的方式,共抽頭漁利二百一十余萬元。其中楊某1獲利人民幣三十六萬元,蔡某32獲利人民幣六萬余元,付某30獲利人民幣四十余萬元,許某4、韓某2、樊某5、戴某3、余某8獲利人民幣一萬余元。

2、2006年9月,被告人楊某1出資五萬元在鄖西縣一中家屬樓自己的家中開設“炸金花”賭場,并安排被告人薛某10、樂某15在該賭場負責記賬、抽水和放碼并邀約賭客胡建軍、胡志庭、賀文峰、童尚金等人前來參賭。該賭場開設期間涉案賭資達人民幣二十余萬元。

2007年7月,被告人楊某1伙同被告人鄧某35先后分別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東營村鄧某35的家中、王家坪村周克儉的家中開設“九點”賭場。期間由鄧某35負責發(fā)牌、記賬、抽水和放碼并邀約賭客江春筍、李濤、樂某15、何忠安等人前來參賭。該賭場開設期間涉案賭資達人民幣十余萬元。

2008年7月,被告人楊某1伙同被告人薛某10在鄖西縣“鄖西賓館”、“人民飯店”等地開設賭場。期間由楊某1負責記賬、邀約賭客樂某15、江春筍、何忠安、李濤、金漢里等人前來參賭并提供放碼賭資,由薛某10負責在賭場內發(fā)牌、抽水、放碼。該賭場開設期間涉案賭資達人民幣二十余萬元。

2009年2月,被告人楊某1伙同石超(另案處理)在鄖西縣老食品公司徐珊家開設“推餅子”賭場。期間由楊某1負責聯(lián)系賭客江春筍、翟從勇、謝昌文、胡某某、江志鵬、童尚金、金漢里、周青山等人前來參賭并提供放碼賭資,由石超負責在賭場內記賬、抽水、放碼和提供服務。該賭場開設期間涉案賭資達人民幣一百五十余萬元。

2010年2月,被告人楊某1伙同被告人江某6、戴某3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原“豪軒商務會所(現(xiàn)更名為“天河商務會所”)房間內開設“推餅子”賭場。期間由楊某1負責聯(lián)系賭客陳君、江志鵬、劉順華等人前來參賭并提供放碼賭資,由江某6、戴某3負責在賭場內記賬、抽水、放碼和提供服務。該賭場開設期間涉案賭資達人民幣二十余萬元。

3、2010年9月,被告人楊某1、潘某18合伙開設“推餅子”賭場。二人商定由楊某1提供賭場資金,潘某18負責邀約賭客,中途徐明濤(另案處理)加入以邀約賭客的方式入股該賭場。三人合伙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城南加油站旁一民房內,以每把抽水100元的方式開設“推餅子”賭場,期間,楊某1安排被告人許某4在該賭場負責管理賭場資金及在賭場上記賬等,賭場開至12月,共抽頭漁利人民幣八十余萬元。

4、2011年5至10月,被告人樂某15、柴某7合伙先后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糧食局家屬樓童彬家、民聯(lián)路145號馬福成家開設“推餅子”賭場,以每把岔莊抽取二十元,紅莊抽取五十元的方式抽頭漁利,柴某7安排柴某11、向某12負責在賭場內記賬以及提供賭場服務等。在開設賭場期間共非法獲利人民幣五萬余元,其中柴某11、向某12獲利數(shù)千元。

5、2009年11月至2011年底,被告人于某14、韓某33伙同庹紅斌(另案處理)、韓某29先后在鄖西縣觀音鎮(zhèn)政府旁出租房、鄖西縣城關鎮(zhèn)原“豪軒商務會所”(現(xiàn)更名為“天河商務會所”)、鄖西縣老糧油所院內謝某某家、鄖西縣城關鎮(zhèn)“留春園”對面王勇家、鄖西縣五龍河大街1號吳美軍家、鄖西縣城關鎮(zhèn)周邊農(nóng)家樂等處開設賭場。由庹紅斌負責尋找場地、邀約參賭人員,韓某29負責在賭場提供放碼資金,由韓某33、于某14負責在賭場放碼、記賬、為參賭人員提供服務。在賭場開設期間,庹紅斌先后邀約王太意、閆世軍、吳美林、徐輝濤、許某某、翟必合、馬良山、來剛、劉青海、高忠、庹某某、徐偉、王成、王宗述、楊耀清、權宗春、胡某某、王小飛、樊偉、紀大偉、熊青坤、阮波、杜則華、紀春、鄧憲法、陳松譜、徐明濤、汪曉成、劉斌等二十余人以“詐金花”或“卡五星”的方式進行賭博。賭場開設期間,韓某33獲利人民幣兩萬余元,于某14獲利人民幣三萬余元。

6、2008年6月,被告人章某31與趙大建(另案處理)合伙在鄖西縣土門鎮(zhèn)“隆興酒店”二樓的一包間內開設“紙牌九點”賭場。賭場開設期間,由章某31出資二萬元,趙大建負責尋找場地和邀約賭客,并由章某31邀約被告人寧某38、宋某34到該賭場負責記賬、抽水和放碼。該賭場開設期間,章某31和趙大建各獲利人民幣三萬元。

2008年7月,被告人章某31伙同被告人寧某38、宋某34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建材市場A區(qū)2棟一個兩室一廳的房間開設“紙牌九點”賭場。期間,由章某31負責邀約賭客并提供放碼賭資,由寧某38、宋某34負責在賭場內記賬、抽水和放碼。該賭場開設期間共獲利人民幣二萬元。

2008年8月,被告人章某31伙同被告人寧某38、宋某34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鄖西劇團”三樓開設“紙牌九點”賭場。期間,由章某31負責邀約賭客并提供放碼賭資,由寧某38、宋某34負責在賭場內記賬、抽水和放碼。該賭場開設期間共獲利人民幣二萬元。

2009年8月,被告人章某31伙同被告人寧某38、宋某34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鑫隆賓館”四樓一房間內開設“推餅子”賭場。期間,由章某31負責邀約賭客并提供放碼賭資,由寧某38、宋某34負責在賭場內記賬、抽水、放碼、提供服務。該賭場開設期間共獲利人民幣二萬余元。

2009年9月,被告人章某31伙同被告人寧某38、宋某34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鴻志大酒店”8樓的一房間內開設“推餅子”賭場。期間,由章某31負責邀約賭客和提供放碼賭資,由寧某38、宋某34負責在賭場內記賬、抽水、放碼和提供服務。該賭場開設期間共獲利人民幣二萬余元。

2009年11月,被告人章某31伙同被告人寧某38等人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原“豪軒商務會所(現(xiàn)更名為“天河商務會所”)2699號房間開設“推餅子”賭場。期間,由章某31負責聯(lián)系賭客并提供放碼賭資。該賭場開設期間共獲利人民幣二萬余元。

2010年8至10月,被告人章某31伙同被告人寧某38、宋某34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天豐村懸鼓路393號101室章某31家中開設“推餅子”賭場。期間,由章某31負責邀約賭客和提供放碼賭資,由寧某38、宋某34負責在賭場內記賬、抽水、放碼和提供服務等,該賭場開設期間獲利人民幣七萬余元。

上述賭場開設期間,被告人章某31通過抽“臺子費”獲利人民幣二十余萬元。被告人寧某38、宋某34通過在上述各賭場負責記賬、放碼、抽水以及提供服務等各獲利人民幣數(shù)千元。

7、2011年6至9月期間,被告人韓某2、樊某5先后在鄖西縣觀音鎮(zhèn)觀音村3組“洪斌酒樓”、村民李選軍家、觀音鎮(zhèn)人壽保險公司地下室等處開設“推餅子”賭場,被告人楊某1先后為該賭場提供賭資二十余萬元。韓某2、樊某5二人在該賭場采取每局抽水100元和200元不等的方式從中漁利,該賭場開設期間共抽頭漁利人民幣三十余萬元。

8、2012年2月至4月,被告人徐某36、羅某37伙同韓某29在鄖西縣老城管局后馬建家中開設賭場,由徐某36、羅某37負責尋找場地、邀約參賭人員,韓某29負責在賭場提供放碼資金,并由韓某29安排被告人韓某33、于某14在賭場放碼、記帳,為參賭人員提供服務等。在賭場開設期間,徐某36、羅某37先后邀約來剛、李復春、馬良山、庹紅斌等人以“詐金花”或“卡五星”等方式進行賭博,上述賭場開設期間共獲利十二萬余元。

公訴機關就指控的犯罪事實提供如下證據(jù):

1、扣押的賭具、銀行卡等物證;2、抓獲經(jīng)過、借條、記帳本、銀行明細表、情況說明等書證;3、證人李復春、馬良山、來剛、高忠、劉青海等人的證言;4、辨認筆錄及照片;5、指認現(xiàn)場筆錄及照片;6、被告人楊某1、蔡某32、付某30、許某4、韓某2、樊某5、戴某3、余某8、鄧某35、薛某10、樂某15、江某6、潘某18、柴某7、柴某11、向某12、于某14、韓某33、章某31、寧某38、宋某34、徐某36、羅某37的供述與辯解。

四、故意傷害

1、200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樊某5(已被判刑)在鄖西縣豐融超市樓下吃燒烤時與被害人徐軍發(fā)生口角,樊某5因此懷恨在心。楊某1得知此事后,于一天晚上將徐軍及樊某5雙方人員先后邀約到鄖西縣政府旁小廣場處,讓其相互“單挑”。徐軍的母親王清蓮聞訊后趕到現(xiàn)場跪地給楊某1和樊某5求情,徐軍見狀持刀將自己左小臂自殘刺傷后才得以離開現(xiàn)場。同年7月11日晚,被告人紀某16和樊某5發(fā)現(xiàn)徐軍在鄖西縣小河市場一燒烤攤前宵夜,即攜帶砍刀駕駛摩托車趕到現(xiàn)場,將徐軍砍傷后逃離。當晚,徐軍在鄖西縣人民醫(yī)院救治時,楊某1等人又持械趕到該醫(yī)院欲再次傷害徐軍被人勸止。經(jīng)法醫(yī)鑒定:徐軍的損傷程度為輕傷(偏重)。

2、2012年1月4日17時許,被告人樊某5的哥哥樊錦強因干洗衣物與鄖西縣城關鎮(zhèn)“英姿干洗店”店主徐鵬英發(fā)生爭吵。樊某5聞訊后便糾集被告人韓某2、戴某3、柴某7趕到現(xiàn)場,將正在該干洗店幫忙的徐鵬英男友阮長福拉到店外圍攻毆打,致使阮長福身體多處受傷,鼻骨完全錯位性骨折。經(jīng)法醫(yī)鑒定:阮長福的損傷程度屬輕傷。

公訴機關就指控的犯罪事實提供如下證據(jù):

1、抓獲經(jīng)過、情況說明、民事賠償協(xié)議、戶籍證明等書證;2、被害人徐軍、阮長富的陳述;3、證人王清蓮、徐鵬英、羅文龍、雷濤、趙大建等人的證言;4、辨認筆錄及照片;5、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6、被告人紀某16、韓某2、樊某5、戴某3、柴某7的供述與辯解。

五、尋釁滋事

1、2007年4月25日21時許,被告人李某17與章某31酒后到鄖西縣城關鎮(zhèn)地宮休閑屋,與被害人張某某、王道儉發(fā)生口角并廝打。開車途徑此地的被告人楊某1和許某4(已被判刑)看到后隨即手持皮帶、軍刺下車幫李某17、章某31打斗。期間,李某17指使許某4喊人來幫忙,許某4遂邀約於秋林、李飛、戴某3(三人均被判刑)和被告人黃某28、柴某7等人持菜刀、木棒、磚頭等兇器趕到現(xiàn)場。楊某1帶領上述人員先后將王道儉、張某某打傷,后張某某逃至鄖西縣人民醫(yī)院治療,王道儉逃至鄖西縣供電局院內躲藏。期間,於秋林、李某17持菜刀、磚頭將王道儉停放在馬路邊的一輛白色越野車砸壞(經(jīng)鑒定損失價值為7698元)。楊某1則帶領許某4追至鄖西縣供電局院內搜尋對方未果,遇到從此路過的高某某、李應華(十漫高速公路七標橋梁二工區(qū)工人)二人,於秋林誤將高某某砍傷。

當晚22時許,楊某1帶李某17到鄖西縣人民醫(yī)院治療時得知對方為十漫高速公路的工區(qū)人員,猜想對方受傷后可能會到醫(yī)院救治,便安排戴某3、黃某28、柴某7等人駕車到鄖西縣人民飯店找到被告人薛某10,由薛某10提供兩捆砍刀、鋼管、鋼釬等兇器,并由幾人開車將兇器帶至鄖西縣人民醫(yī)院,由薛某10等人將刀具分發(fā)給現(xiàn)場人員。當晚23時許,鄖西縣公安局城關所處警民警朱碧瑤、姜勇將高某某送到醫(yī)院治療,守候在醫(yī)院的於秋林、許某4、黃某28、柴某7等人不顧民警的阻攔,在鄖西縣人民醫(yī)院門診部再次對高某某進行毆打。接著,楊某1、李某17又率眾沖到鄖西縣人民醫(yī)院住院部四樓,將正在治療的張某某從手術臺上拖至地面,楊某1、李某17分別持輸液瓶、木椅、手術燈等工具對張某某進行毆打,造成部分手術醫(yī)療器械被損壞。經(jīng)法醫(yī)鑒定:高某某、張某某的傷情均屬輕傷。

2、2009年1月2日,被告人許某4和紀濤(已被判刑)到鄖西縣城關鎮(zhèn)“新科娛樂城”找到該娛樂城負責人田智炎,以向該娛樂城提供保安為由,欲每月收取二萬元的“保安費”,被田智炎拒絕。1月4日22時許,許某4便指使紀濤糾集彭洋洋、張文建、朱立超、康超、馬超、李俊、李杰等人(均已被判刑)先后聚集到該鎮(zhèn)“新科娛樂城”樓下,由許某4提供刀具、鋼管等兇器并在現(xiàn)場分發(fā)給上述人員。爾后,許某4指使紀濤帶領彭洋洋、張文建、朱立超、康超、馬超、李俊、李杰等人持砍刀、鋼管等兇器闖入正在營業(yè)的“新科娛樂城”內,砸毀各類游戲機十二臺后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鑒定,游戲機損失價值為48,350元。

公訴機關就指控的犯罪事實提供如下證據(jù):

1、扣押的砍刀、匕首等物證;2、抓獲經(jīng)過、傷情證明、賠償協(xié)議、車輛等維修單據(jù)等書證;3、被害人高某某、張某某等人的陳述;4、證人鄧雪朧、韓東、姚安琪等人的證言;5、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6、同案犯戴某3、於秋林、李飛、紀濤等人的供述;6、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7、價格鑒定結論書;8、被告人楊某1、李某17、黃某28、柴某7、薛某10、許某4的供述與辯解。

六、非法拘禁

1、2011年8、9月份的一天下午5時許,被告人韓某2為向張某某索要十余萬元的賭債,韓某2安排被告人柴某7、向某12、楊某13、柴某11、汪某24晚上在鄖西縣鴻志大酒店503房間內輪流看守張某某,白天則由韓某2、向某12將張某某非法拘禁在鄖西縣觀音鎮(zhèn)韓某2等人所開設的賭場內。期間,韓某2采取責罵、毆打、持刀威脅等方式逼迫張某某還債。直到第三天14時許,張某某找到其大哥張修林、朋友劉尊喜擔保償還債務后,韓某2等人才將張某某釋放,共非法限制張某某人身自由40余小時。

2、2011年7月的一天14時許,被告人韓某2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鴻志大酒店路口,遇見欠其父親韓某29賭債的翟必合,韓某2遂下車攔住翟必合催其還債,并欲將其帶走。翟必合遂找到鄖西縣公安局民警李家新,請其擔保還債,被韓某2拒絕,后韓某2將翟必合強行帶走。爾后韓某2將翟必合帶至鄖西縣城關鎮(zhèn)“武漢煨湯館”一包廂內,強令翟必合不準離開該包廂,并催促其想辦法還錢。直至當晚9時許,韓某2見翟必合仍然無法還錢,即要求翟必合給其打了張3萬元的欠條,翟必合按要求打完欠條后,韓某2為警告翟必合按時還錢,又朝翟必合打了二耳光、踹了兩腳,才將翟必合釋放。

2008年8月,湖北省仙桃市人徐江波在被告人韓某2、戴某3等人開設的賭場中欠賭債四萬余元。韓某2、戴某3等人為索要賭債,白天到徐江波上班的鄖西縣萬里鞋城要錢,晚上則安排紀某16(時年15歲)等人在徐江波住處盯看,防止徐江波逃離。連續(xù)盯防兩天后仍沒索得賭債。第三天晚上9時許,韓某2安排戴某3、紀某16等人將徐江波帶至鄖西縣城關鎮(zhèn)“鴻發(fā)旅社”一房間內繼續(xù)向其索要賭債,并安排紀某16看守,不準其離開房間。當晚11時許,徐江波報警后被解救,因害怕遭韓某2等人報復,連夜離開鄖西。徐江波離開鄖西后,韓某2、許某4等人到徐江波上班的“萬里鞋城”尋找未果。后得知該鞋城的負責人楊祥兵系徐江波的親戚,韓某2、許某4等人便找楊祥兵“要人”,韓某2等人提出徐江波所欠賭債由楊祥兵承擔,遭到楊祥兵拒絕。韓某2、許某4等人到楊祥兵經(jīng)營的“萬里鞋城”,采取關門面等方式滋擾楊祥兵的正常經(jīng)營,楊祥兵被迫將徐江波所欠四萬一千元賭債全部還清。

公訴機關就指控的犯罪事實提供如下證據(jù):

1、情況說明等書證;2、被害人張某某等人的陳述;3、證人王祥冰、劉尊喜、李家新、楊祥兵等人的證言;4、辨認筆錄及照片;5、被告人韓某2、柴某7等人的供述和辯解。

七、非法持有槍支

2010年10月,韓某2得知其堂兄被告人韓某33家里有火藥槍一支,即找韓某33索要,韓某33將槍管和槍托鋸短后把槍及少量火藥交給韓某2。同年11月27日晚上,韓某2因逞強斗狠,持該槍在鄖西縣人民醫(yī)院門診部走廊開槍將天花板擊穿,2011年1月18日,韓某2被鄖西縣人民法院以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管制二年。經(jīng)鑒定:該槍支是自制火藥獵槍,具有殺傷威力。

2011年夏天,被告人韓某2從鄖西縣澗池鄉(xiāng)村民庹文甫處索得氣手槍一支及充氣瓶十余個。2011年9月4日晚,韓某2持該槍伙同他人與趙某19一方聚眾斗毆。楊某1得知此事后,從韓某2處將該槍拿走并藏于鄖西縣萬通實業(yè)有限公司職工周益保辦公桌內。2012年9月14日,該槍被公安機關依法扣押。經(jīng)鑒定:該氣手槍是仿真槍,具有致傷力。

2012年3月,被告人韓某2在鄖西縣觀音鎮(zhèn)紙槽村被告人韓某33家中發(fā)現(xiàn)黑色長氣槍一支,在征得韓某33同意后,韓某2將該槍拿回自己家中藏匿。2012年5月3日,公安機關在韓某2家中將該氣槍依法扣押。經(jīng)鑒定:該氣槍以氣體為動力發(fā)射彈丸,具有致傷力,是“錫峰”牌制式氣槍,認定為槍支。

公訴機關就指控的犯罪事實提供如下證據(jù):

本院認為
1、判決書、搜查筆錄等書證;2、扣押的槍支等物證;3、證人韓可林、周益保等人的證言;4、槍彈檢驗鑒定書;5、辨認槍支的筆錄及照片;6、被告人韓某2、韓某33的供述和辯解。

八、窩藏

2011年9月6日23時許,向某12(已被判刑)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老電影院門前、鄖西縣人民醫(yī)院分別持磚塊、砍刀將崔程強、鄧建豪、賀茂煒三人致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鄧建豪、賀茂煒的傷情屬輕傷,崔程強的傷情屬輕微傷。

當晚向某12躲到被告人楊某13家中,并安排被告人柴某11到鄖西縣人民醫(yī)院查看對方是否報警,在查看并確認對方已報警的情況下,于次日上午,被告人柴某7將向某12持刀砍人的事情告知了被告人楊某1。9月7日下午,楊某1糾集被告人韓某2、柴某7、柴某11、楊某13,在柴某7租住處商討向某12躲避公安機關抓捕事宜,楊某1拿出一千元現(xiàn)金交給向某12以資助其逃匿,同時指使柴某7將向某12帶至鄖西縣城關鎮(zhèn)乾興寺村二組柴某7老家躲藏。當晚,韓某2、柴某7二人駕車將向某12、柴某11、楊某13三人送至鄖西縣城關鎮(zhèn)乾興寺村二組,由楊某13、柴某11陪同向某12在柴某7老家逃匿。約一周后楊某1又安排韓某2將向某12帶至鄖西縣觀音鎮(zhèn),欲在被告人韓某2、樊某5開設的賭場內提供隱藏處所。后樊某5認為向某12是逃犯待在賭場影響安全,韓某2遂將向某12安排在鄖西縣觀音鎮(zhèn)紙槽村二組韓某33家中躲藏。

公訴機關就指控的犯罪事實提供如下證據(jù):

1、抓獲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戶籍證明等書證;2、證人王某9、魏平蓮、韓某33、吳春花等人的證言;3、辨認筆錄及照片;4、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5、被告人楊某1、韓某2、柴某7、柴某11、楊某13的供述與辯解。

九、交通肇事

2012年7月12日23時30分左右,被告人潘某18駕駛鄂C1B633號小型越野客車以56.6km/h的速度,從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qū)酒城大道一段方向往水井溝方向行駛,行至限速40km/h的江陽中路國窖大橋下的人行橫道處時,與正在人橫行道的行人彭從力發(fā)生碰撞,造成彭從力當場死亡。案發(fā)后,潘某18向公安機關報警。經(jīng)四川省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認定:潘某18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法醫(yī)鑒定:彭從力系顱腦損傷死亡。

公訴機關就指控的犯罪事實提供如下證據(jù):

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歸案情況說明、身份證等書證;2、證人曹茂芬、王繼貞、傅玉紅的證言;3、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報告、肇事車輛安全技術鑒定意見、乙醇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過程技術分析報告;4、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5、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事故現(xiàn)場圖及照片;6、被告人潘某18的供述和辯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1、韓某2、許某4、戴某3、樊某5、柴某7、薛某10、江某6、王某9、余某8、柴某11、楊某13、向某12、紀某16、汪某24、方某25、樂某15、于某14、付某30、蔡某32、章某31、宋某34、寧某38、潘某18、趙某19、黃某28、李某17、韓某33、楊某27、任某26、王某20、王某某、李某22、尚某23、鄧某35、徐某36、羅某37、韓某29無視國家法律,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公共場所持械聚眾斗毆,聚眾斗毆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開設賭場;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尋釁滋事;非法拘禁他人;非法持有槍支;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窩藏罪、交通肇事罪分別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中:被告人楊某1應當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窩藏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韓某2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窩藏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許某4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戴某3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柴某7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窩藏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柴某11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窩藏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樊某5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薛某10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江某6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余某8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9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13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窩藏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向某12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于某14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汪某24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樂某15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紀某16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方某25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潘某18應當以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韓某33應當以開設賭場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19、王某20、王某某、李某22、尚某23、任某26、楊某27應當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17、黃某28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付某30、蔡某32、章某31、宋某34、寧某38、鄧某35、徐某36、羅某37、韓某29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楊某1、韓某2、許某4、樊某5、戴某3、柴某7、江某6、柴某11、薛某10、王某9、楊某13、紀某16、方某25、汪某24、向某12、余某8、于某14、樂某15、潘某18、韓某33均犯有數(shù)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當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楊某1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黃某28、紀某16(故意傷害)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楊某1對指控的部分罪名和犯罪事實有異議,辯稱:1、我的行為不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2、與趙某19聚眾斗毆我沒有參與,是我讓他們報警不要斗毆。3、我沒有和潘某18、許某4出資開賭場,潘某18找我借錢是用于買車。4、我沒有和韓某2、樊某5合伙開賭場。我只是借錢給他們,不知道他們用于開賭場。辯護人黃冰鈺、葉直根提出的辯護意見是:一、楊某1的行為不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1、本案存在大量的非法證據(jù),依法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jù),應當予以排除。2、本案指控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不具備《刑法》規(guī)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首先,涉黑的18名被告人不是一個犯罪團伙,彼此之間沒有隸屬關系,沒有形成規(guī)模性。其次,本案涉黑被告人的犯罪地都是臨時的犯罪地點,完全沒有相對固定的活動場所,沒有穩(wěn)定的組織人員,沒有相對固定的人員進行違法犯罪活,不具備穩(wěn)定性。再次,楊某1與其他被告人之間不存在領導者、組織者應有的明確界限,不存在相對明確的分工和級別。3、涉黑18名被告人未制定明確的組織紀律和組織規(guī)矩。二、2011年9月4日,樊某5與趙某19邀約多人準備聚眾斗毆,楊某1在得知此事后規(guī)勸樊某5報警,既沒有組織、策劃、指揮本起聚眾斗毆事件,也沒有參與斗毆,公訴機關指控其參與此起聚眾斗毆錯誤。三、2008年9月,在韓某2與趙大建等人聚眾斗毆中,楊某1起次要、輔助作用,應當認定為從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四、2007年4月25日,楊某1、李某17、黃某28等人涉嫌尋釁滋事一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楊某1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五、2011年6月至9月期間,韓某2隱瞞實情向楊某1借錢,和樊某5共同開設賭場,楊某1沒有參與此次開設賭場。六、楊某1在窩藏向某12一案中僅是給向某12提供了1,000元錢,所起作用相對較小,應當認定為從犯。七、楊某1向公安機關提供線索,協(xié)助公安機關將犯罪嫌疑人於秋林抓獲,具有立功情節(jié),依法應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綜上,請求依法作出客觀公正的裁判。

被告人韓某2對指控的部分罪名和犯罪事實有異議,辯稱:1、我的行為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2、我沒有非法拘禁他人,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不構成非法拘禁罪。3、在故意傷害阮長福案中,我沒有動手。4、開設賭場案沒有指控我的獲利金額過高。辯護人杭貴祥提出的辯護意見是:一、本案不存在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韓某2的行為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贊成被告人楊某1辯護人關于不存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辯護意見。二、指控被告人韓某2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三、被告人韓某2的行為不構成窩藏罪。其不知道向某12犯有故意傷害他人的犯罪行為,也沒有為向某12躲避公安機關抓捕提供任何經(jīng)濟上的幫助,其與向某12在一起純屬朋友相聚。四、被告人韓某2的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韓某2到場后,沒有動手毆打被害人。本案的同案犯亦當庭證實了此事實。五、關于聚眾斗毆:1、與趙大建一方聚眾斗毆案中,被告人韓某2一方具有犯罪未遂情節(jié)。2、被告人韓某2在與趙某19一方聚眾斗毆時,沒有實施斗毆行為,處于從犯地位,依法可以從輕處罰。3、兩起聚眾斗毆,對方均有一定的過錯,兩起聚眾斗毆均發(fā)生在晚上,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社會危害性較小,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六、關于開設賭場:1、被告人韓某2在賭場負責記賬,在開設賭場及賭博行為完成過程中所起作用很小,處于從犯地位,具于法定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情節(jié)。2、被告人開設賭場所獲利益,只是欠款,尚未得以實現(xiàn),沒有給參賭人員帶來實際的經(jīng)濟損失,建議對其從輕處罰。七、韓某2持有槍支時間較短,也沒有給社會帶來危害,建議法庭對韓某2持有兩支氣槍的行為免予刑事處罰。綜上,請求對被告人韓某2從輕處罰。

被告人戴某3對指控的部分罪名和犯罪事實有異議,辯稱:1、我的行為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2、開設賭場中我只是在那幫忙。3、其他犯罪事實我認罪無異議。辯護人王志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戴某3的行為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2、開設賭場中,被告人只是一般幫忙,是從犯。3、故意傷害罪中,受害人阮長福的損傷不是被告人所為,被告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被告人許某4對指控的部分罪名和犯罪事實有異議,辯稱:我沒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其他參與的犯罪事實我沒有異議,自愿認罪;我已主動退贓3萬元,請求從輕處罰。辯護人杞偉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贊同被告人楊某1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2、聚眾斗毆中,被告人只是參與者,不是組織者,作用相對較小。3、開設賭場中被告人許某4是從犯。4、被告人許某4沒有指使他人到“新科娛樂城”樓下,在主觀上也不存在故意,許某4對此事并不知情,其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綜上,請求依法對被告人許某4從輕處罰。

被告人樊某5對指控的部分罪名和犯罪事實有異議,辯稱:1、我不是黑社會組織成員,打架斗毆是我個人的行為。2、關于聚眾斗毆。趙大建那起我是從犯;時空隧道那起,雖然人是我喊的,但我沒有動手,而是去報警了;3、故意傷害他人的事實我無異議,我已經(jīng)賠償被害人的損失,請求從輕處罰。辯護人邱虹、李文明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以楊某1為首的犯罪團伙不具有對社會進行非法控制的目的,不具備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一般具備的四個基本特征,其性質僅為一般的惡勢力團伙,樊某5不應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定罪。2、2008年09月的聚眾斗毆,樊某5是獨自一人去的,站在旁邊進行觀看,沒有造成任何人身和財產(chǎn)損害后果,其社會危害性很小;2011年09月04日下午的聚眾斗毆發(fā)起者是趙銳意,樊某5也及時地報警,其本人沒有參與斗毆。所以,樊某5此次行為并不構成聚眾斗毆罪。3、關于開設賭場。樊某5沒有獲利或者獲利很少,且其所從事的開設賭場行為也是輔助性的事務,請求對其從輕處罰或者免予處罰。4、關于故意傷害。樊某5致人輕傷,已和受害人在公安機關主持下與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請求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江某6對指控的部分罪名和犯罪事實有異議,辯稱:1、我沒有參與黑社會,我的行為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組織罪。2、黃山公園聚眾斗毆,我去現(xiàn)場了,但沒有動手;時空隧道聚眾斗毆,我的作用較?。婚_設賭場我是去幫忙的。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柴某7對指控的部分罪名和犯罪事實有異議,辯稱:1、我是2011年回鄖西的,沒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2、與趙大建一方聚眾斗毆,我們報警了,我沒有參與。辯護人曾富民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柴某7的行為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贊同被告人楊某1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2、關于聚眾斗毆。被告人柴某7未參與斗毆,其所實施的行為不構成聚眾斗毆罪。3、開設賭場的事實沒有異議。但被告人開設賭場時間較短,獲利較少,沒有造成較嚴重的社會危害后果,對其應予從輕處罰。4、故意傷害罪中,被告人未動手傷害被害人,其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5、對尋釁滋事罪不持異議。但被告人在該起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應認定為從犯。6、非法拘禁罪,對于該起指控被告人雖在鴻志大酒店參與了對張某某的看管,但應當認定為一般違法行為,不應認定為犯罪。7、窩藏罪,對于該起指控沒有異議。但向某12所實施的犯罪只是一般性的輕微傷害案件,罪行較輕,被告人的窩藏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建議從輕處罰。

被告人余某8對指控的部分罪名和犯罪事實有異議,辯稱:1、我的行為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2、聚眾斗毆,我參與了兩次,是我自己主動供述的。第一次我是受人邀約參與;第二次我沒有下車,都是從犯。3、開設賭場,我只是去混錢的,我沒有幫忙。

被告人王某9對指控的部分罪名和犯罪事實有異議,辯稱:1、我的行為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2、關于聚眾斗毆。2008年那起我參加了,人不是我喊的,我沒有造成傷害,只是一般參與者;時空隧道那起,我只是幫他們帶人到現(xiàn)場,去后才知道他們打架。辯護人曾丹、楊均宜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王某9的行為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2、聚眾斗毆,被告人在團伙犯罪中僅參加了兩次聚眾斗毆,而且起輔助作用,事前并未參與預謀,未準備犯罪工具,也未實際參與斗毆,其在犯罪中起的作用相對較小,不是首要分子和積極參與者,屬于從犯,應當對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3、被告人王某9到案后,能主動向公安機關坦白自己的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薛某10對指控的部分罪名和犯罪事實有異議,辯稱:1、我的行為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2、天佘大道聚眾斗毆,我是從犯。3、尋釁滋事,我是最后到現(xiàn)場,沒有動手傷人。4、我主動投案自首,請求從輕處罰。辯護人莫本巧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薛某10的行為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本案指控的犯罪組織不具備組織性、經(jīng)濟性、行為性、控制性4個基本特征,且被告人薛某10在2008年后逐漸與楊某1等人分開,沒有和他們一起實施違法犯罪活動。2、指控被告人薛某10犯聚眾斗毆罪的定性以及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3、開設賭場罪,已過追訴時效,只有同案犯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jù)。4、關于尋釁滋事。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沒有參與毆打被害人,只是在事后擔心對方報復而做準備,后因對方未到場而未得逞,并且當時參與人員已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薛某10的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5、在聚眾斗毆、開設賭場中所起的作用較小,也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且有自首情節(jié),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柴某11對指控的部分罪名和犯罪事實有異議,辯稱:1、我沒有參加黑社會,我也不是黑社會組織成員。2、我沒有開設賭場,我只是住在那。其他無異議,認罪。辯護人朱川川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柴某11的行為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2、聚眾斗毆罪的定性沒有異議,但柴某11是受人邀約參與到聚眾斗毆案中,起輔助作用,屬從犯;且被告人趙某19對此起斗毆的引起有過錯在先。3、被告人柴某11主觀惡性不大,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3、開設賭場罪,柴某11幫忙端茶、倒水,是因為自己住在那,偶爾幫哥哥忙,不是在賭場服務;柴某11涉案的賭場不是其本人出資開設。4、非法拘禁罪,柴某11沒有拘禁張某某,在整個過程中柴某11等被告人都沒有言語羞辱被害人張某某,更沒有對其施以暴力手段。5、窩藏罪的定性沒有異議,該案犯罪意圖不是被告人柴某11提出,柴某11在該案中所起作用較小,屬從犯。6、被告人柴某11主動投案,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請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向某12對指控的部分罪名和犯罪事實有異議,辯稱:1、我不是黑社會成員,我的行為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辯護人魯巨慈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贊同被告人楊某1辯護人關于不存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辯護意見。2、被告人向某12在開設賭場中所起的作用很小,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3、關于聚眾斗毆。被告人向某12認罪態(tài)度好,自愿認罪。4、關于非法拘禁。被告人向某12沒有威脅、恐嚇受害人,也沒有實施暴力行為,其行為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楊某13對指控的部分罪名和犯罪事實有異議,辯稱:1、我的行為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2、非法拘禁,我不知情。辯護人張紅宇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贊同被告人楊某1辯護人關于不存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辯護意見。2、關于聚眾斗毆。被告人楊某13受他人邀約參與犯罪,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輔助性的,是從犯,應對其從輕處罰。3、關于非法拘禁。楊某13是被柴某7中途叫過去的,其當時并不知道是要非法拘禁被害人,而且在被害人張某某被非法拘禁的40余小時中,楊某13只參與了十幾個小時,且沒有參與打、罵、體罰的情節(jié),主觀惡性不深,應酌情從輕處罰。4、關于窩藏。被告人的行為是出于哥們義氣,社會危害不大,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于某14對指控的部分罪名和犯罪事實有異議,辯稱:1、我的行為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對其他指控的犯罪事實我無異議,我認罪。2、聚眾斗毆我沒有動手,是從犯。開設賭場我是別人請去幫忙的,也是從犯。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樂某15對指控的部分罪名和犯罪事實有異議,辯稱:1、我沒有參加黑社會,指控我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不成立。2、我沒有參與聚眾斗毆,是報警后警察叫我去觀察對方動向的。辯護人葉家軍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在主觀上沒有參與聚眾斗毆的共同犯罪故意,并采取了報警等積極行為,以實現(xiàn)其阻止本次聚眾斗毆發(fā)生的目的。2、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樂某15與楊某1等人僅是一般朋友關系,不是同一犯罪組織成員。3、與楊某1開設賭場,被告人屬于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與柴某7單獨合伙開設賭場時,未實際獲利,對被告人可以酌定從輕處罰。4、樂某15在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所參與的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請求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紀某16對指控的部分罪名和犯罪事實有異議,辯稱:1、我沒有參加黑社會。2、故意傷害他人犯罪,我所起作用較小。辯護人蔡皓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紀某16的行為不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贊成前列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2、故意傷害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被告人犯罪時未成年,起輔助、次要作用,應當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方某25對指控的部分罪名和犯罪事實有異議,辯稱:1、我有工作,不是黑社會成員。2、聚眾斗毆,我只是開車到現(xiàn)場了,沒有參與打斗。辯護人黃治國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主觀上沒有積極參加黑社會組織的目的;未實施參與黑社會組織的客觀行為;被告人經(jīng)濟獨立,不依附所指控的黑社會組織,其行為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2、參與聚眾斗毆無異議,但被告人起次要作用,是從犯。3、被告人系偶犯、初犯,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罰。

被告人李某17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請求從輕處罰。辯護人毛河生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的罪名成立。但在事情發(fā)生的起因上雙方都有責任。被告人李某17也受傷,被害人有高某某和張某某兩人受輕傷,只有張某某的傷與被告有關,高某某的傷是楊某1等人誤傷,與李某17無關,他只對一人輕傷負責。2、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好,也參加了對被告人張某某的賠償,具有悔罪表現(xiàn)。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潘某18對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辯稱:聚眾斗毆中,在醫(yī)院時我阻止韓某2開槍傷人;交通肇事,我已賠償,得到被害人親屬諒解;開設賭場我沒有獲利。請求從輕處罰。辯護人周明星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對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2、被告人在聚眾斗毆中,系從犯,且具有立功表現(xiàn)。3、被告人潘某18只是為被告人楊某1開設賭場提供幫助,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4、被告人潘某18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主動賠償了被害人親屬全部損失,并且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5、被告人潘某18在歸案后,主動坦白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悔罪表現(xiàn)很好,應依法從輕處罰,建議法庭對潘某18依法適用非監(jiān)禁刑。

被告人趙某19對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辯稱有自首情節(jié),請求從輕處罰。辯護人孫亮庚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趙某19自動投案,并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節(jié)。2、被告人趙某192012年9月4日的行為是未遂,當時趙某19沒在現(xiàn)場,去為尋找斗毆對象而又沒找到,屬已著手犯罪而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得逞。3、實施聚眾斗毆的另一方有明顯過錯,應減輕被告人趙某19的刑事責任。4、被告人趙某19當庭自愿認罪;在聚眾斗毆中,沒動手斗毆,沒給對方造成任何傷害和損害后果;坦白認罪,有良好的悔罪表現(xiàn)。綜上,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20對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辯稱有自首情節(jié),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辯稱有自首情節(jié),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22對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辯稱有自首情節(jié),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尚某23對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汪某24對指控的部分罪名和犯罪事實有異議,辯稱:1、我的行為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2、我只參與了聚眾斗毆,且我是從犯,其他的事我沒有參與。3、非法拘禁,我是去找柴某11玩,當晚又離開了,我沒有非法拘禁他人。4、我是自首,希望從輕處罰。辯護人孔慶華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行為不符合該罪的犯罪要件。2、被告人不構成非法拘禁罪。汪某24沒有非法拘禁張某某的主觀故意。汪某24與張某某互不相識,汪某24也不知道韓某2與張某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當晚便離開了拘禁場所,未對張某某采取任何犯罪行為。3、被告人參加了一起聚眾斗毆,在犯罪中起次要的、輔助性作用,屬從犯,應當減輕處罰。4、汪某24系自動投案,有自首情節(jié),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任某26對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楊某27對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黃某28對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韓某29對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辯稱:1、我只是在賭場放貸,與賭客是借貸關系,賭具、場地,都不是我提供的。2、我已經(jīng)退贓88萬元,有悔罪表現(xiàn),請求從輕處罰。辯護人汪奕衡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指控韓某29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但指控韓某29抽水漁利120余萬元沒有法律依據(jù)。2、韓某29所起的作用、社會危害性較小,只是參與行為。3、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好。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建議適用緩刑。

被告人付某30對指控的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辯稱獲利沒有指控的金額多。辯護人郭勇輝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指控被告人犯開設賭場罪無異議。2、被告人獲利僅三萬元,公訴機關指控的獲利金額證據(jù)不足。3、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xiàn)。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章某31對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請求從輕處罰。辯護人諶甲軍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2、被告人犯罪情節(jié)輕微,參賭金額、獲取利益較少,未造成社會惡劣影響。3、被告人系初犯,認罪態(tài)度較好、積極退贓,建議免于刑事處罰。

被告人蔡某32對指控的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辯稱獲利沒有指控的金額多。起訴書指控的獲利金額還包含有給“荷官”的錢和賭客的花費。

被告人韓某33對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宋某34對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鄧某35對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徐某36對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請求從輕處罰。辯護人王洋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只是邀約賭客打牌,獲利也沖抵賭債了,其行為更符合賭博罪的犯罪構成。2、被告人系從犯、初犯,犯罪情節(jié)輕微,自愿認罪,社會影響不大,建議免除處罰。

被告人羅某37對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請求從輕處罰。辯護人王樹江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的行為符合賭博罪的定性。2、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3、被告人開設賭場時間短,情節(jié)輕微,自愿認罪,系初犯、偶犯,建議免除處罰。

被告人寧某38對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事實。

1991年左右,被告人楊某1以敢于“動刀”在鄖西縣原東營中學校園內持刀將吳某某捅傷而有了一定的名氣。1995年楊某1受人邀約在鄖西縣香口鄉(xiāng),為他人爭奪金礦而與人斗毆,楊某1一方取勝,由此名聲大噪。2001年至2005年期間,隨著楊某1在社會上名氣逐步增大,被告人薛某10、樂某15等人先后追隨在楊某1身邊。2005年9月,楊某1因犯尋釁滋事罪被鄖西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2006年1月,被告人楊某1刑滿釋放后,采取吃喝玩樂、提供經(jīng)濟資助、幫助擺平事端等手段先后將被告人許某4、韓某2、樊某5、江某6、王某9、戴某3、柴某7、余某8等人籠絡在其身邊,帶領或指使上述人員實施了尋釁滋事、聚眾斗毆、故意傷害、開設賭場等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為了進一步確立并鞏固團伙的強勢地位,在楊某1的授意下,團伙骨干成員許某4、韓某2、戴某3、柴某7等人同樣采取吃喝玩樂等手段又先后將被告人方某25、于某14、紀某16、楊某13、汪某24、向某12、柴某11等人籠絡為各自手下。

該團伙在形成、發(fā)展和壯大的過程中,為逞強斗狠,打擊異己勢力,楊某1及其手下骨干成員韓某2、樊某5、許某4等人還購買刀具、持有槍支用于武裝團伙,并形成了“統(tǒng)一保管刀具”、“團伙成員之間要相互幫忙、要團結”、“如果出事被抓,不能出賣其他兄弟”等團伙規(guī)矩。被告人楊某1為團伙成員實施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幫助和保護,使團伙成員更加緊密地糾合在一起,從而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楊某1為首,被告人許某4、韓某2、樊某5、戴某3、柴某7等人為骨干成員,被告人江某6、余某8、王某9等人為參加者的較為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

以被告人楊某1為首的該組織,通過開設賭場、強行入股、收取保護費等違法犯罪手段以及承攬建筑工程、供應砂石料等手段大肆聚斂錢財,并將部分收入用于供養(yǎng)組織成員。2006年至2011年,被告人楊某1長期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等地先后開設“詐金花、推餅子、百家樂”等賭場,僅2011年2至4月期間,由被告人楊某1在幕后策劃組織,由骨干成員被告人許某4、韓某2等人出面實施,先后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上津鎮(zhèn)等地開設賭場,非法斂財達200余萬元。為了籠絡組織成員,被告人楊某1先后幫助安排被告人王某9、余某8在鄖西縣萬通實業(yè)有限公司工作,安排被告人許某4、王某9、江某6等組織成員在建筑工地看場子、記賬,給組織成員被告人韓某2、樊某5等人開設賭場提供賭資以及出資給組織成員被告人余某8辦理駕駛證,探視被關押的部分組織成員,召集組織成員集體外出游玩,給被告人許某4、樊某5、江某6、戴某3等部分骨干成員發(fā)錢等。

以被告人楊某1為首的該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先后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及周邊地區(qū)有組織地實施了尋釁滋事、聚眾斗毆、故意傷害、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行為,嚴重的擾亂了社會治安秩序。2007年4月25日晚上,楊某1、許某4等人尋釁滋事致張某某、高某某輕傷。2008年9月,為逞強斗狠,楊某1帶領韓某2、許某4、王某9等人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天佘大道與趙大建一方聚眾斗毆。2010年11月27日晚,為泄憤報復他人,許某4、江某6等人與王某20等人聚眾斗毆。數(shù)年來,以楊某1為首的該組織通過實施一系列的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共致10余人受傷,4輛汽車被砸損。

以被告人楊某1為首的該組織大肆開設賭場,致使眾多參賭人員傾家蕩產(chǎn)、下落不明,采取暴力、脅迫、非法拘禁等手段強索債務以及利用組織的強勢地位非法收取保護費和暴力參與拆遷等,嚴重的破壞了當?shù)厣鐣钪刃颉?011年2月,鄖西縣香口鎮(zhèn)農(nóng)民范某某、付某某夫婦因在楊某1等人開設的“百家樂”賭場參賭,短短一周即把數(shù)年在外辛苦打工積攢的14萬元人民幣全部輸光,付某某一氣之下自殺(未遂)。鄖西縣城關鎮(zhèn)居民胡某某、謝某某、許某某、閆某某等人因賭博欠下楊某1、韓某29等人巨額賭債,被迫將自己的房屋或挖掘機等資產(chǎn)抵押、變賣用于償還賭債。2011年8、9月,該組織骨干成員韓某2為索要賭債,安排組織成員柴某7、向某12等人對參賭人員張某某非法拘禁近兩天兩夜,期間對張某某進行威脅、毆打。

以楊某1為首的該組織,利用組織的強勢地位,采取擺場示威、威脅等方式,惡意參與競拍、強行入股、受人雇請干擾正常經(jīng)營活動、參與暴力拆遷、非法控制鄖西縣地下色情場所等,嚴重的破壞了當?shù)厣鐣?jīng)濟秩序。2006年,楊某1等人在參與競拍鄖西縣城關糧油貿(mào)易公司資產(chǎn)期間,楊某1指使薛某10、許某4等人到拍賣現(xiàn)場造勢助威,致使部分競拍人員因懾于該組織的勢力而退出。2008年底,該組織骨干成員許某4受人雇請,安排人員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大碗廚”飯店滋事,強行推銷消毒餐具等。2009年3月24日,楊某1受人雇請,安排組織成員韓某2、樊某5、戴某3、余某8、紀某16等人參與暴力拆遷,引發(fā)事端。2010年,楊某1強行入股鄖西縣“廣海花園”房地產(chǎn)商住樓項目50萬元。2010年7月,十堰正平拍賣有限公司拍賣鄖西縣環(huán)城東路1號土地期間,楊某1為協(xié)助他人競拍,威脅其他競拍人員退出。

2011年,該組織骨干成員戴某3帶領其手下成員楊某13等人采取幫色情場所“擺平事端”、“罩場子”等方式非法操控鄖西縣城關鎮(zhèn)色情場所,并從中牟利。

以楊某1為首的該組織,公然藐視和對抗法律,致使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工作受阻、形象受損,給群眾造成了嚴重的心理強制,致使合法利益受損的群眾不敢主張自己的權利等。2007年4月25日晚,楊某1等人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地宮休閑屋前尋釁滋事將張某某以及無辜群眾高某某打傷。楊某1等人仍不罷休,又追至鄖西縣人民醫(yī)院,無視處警民警的制止,繼續(xù)圍攻毆打高某某等人,接著又沖進醫(yī)院急診室,將張某某從手術臺上拖到地下繼續(xù)圍攻毆打。2011年初,楊某1等人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開設賭場期間,鄖西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接舉報后前往抓捕時,許某4公然將車停在路中,阻擾出警民警實施抓捕。2011年4月12日晚上,鄖西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民警齊某某在鄖西縣金葉賓館依法制止他人斗毆時,途經(jīng)此地的許某4見狀以齊多管閑事為由,對齊進行毆打,邊打邊叫囂:“警察有啥了不起,打的就是警察”。后許某4等人被處警民警帶到城關派出所后,繼續(xù)無理滋事,嚴重影響公安機關公務活動。原鄖西縣農(nóng)行職員許某和因在該組織骨干成員韓某2的父親韓某29開設的賭場上欠下巨額債務,韓某2上門逼許某和妻子周某某以房產(chǎn)抵債并毆打周某某,后許某和夫婦被迫將住房抵給韓某2用于還債而不敢報警。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經(jīng)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形成較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人數(shù)眾多、有明確的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1、物證、書證:

(1)公安機關從被告人處扣押的砍刀、槍支等作案工具。

(2)被告人戶籍證明,載明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況。

(3)前科材料。湖北省鄖西縣人民法院(2005)西刑初字第92號刑事判決書:載明楊某1在2002年至2004年期間,多次隨意毆打他人并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于2005年9月5日年被湖北省鄖西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自2005年4月14日至2005年12月13日止)。湖北省鄖西縣人民法院(2011)西刑初字第82號刑事判決書:載明2011年4月12日,許某4在鄖西縣派出所民警齊某某執(zhí)行公務時,置他人勸阻不顧,毆打齊某某,致其輕微傷(偏重),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被湖北省鄖西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2010年11月27日晚約11時,許某4為替朋友出氣,伙同他人沖進鄖西縣人民醫(yī)院門診部,對正在包扎的王某某再次進行毆打;2011年2月2日下午,許某4隨意對程如鴻和黃虹進行辱罵毆打,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被湖北省鄖西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

2、證人證言:

雷師兵的證言:楊某1剛出社會不久,1991年因持刀傷人有了名氣,社會上陸續(xù)有人跟他一起玩。2002年他開酒吧后,認識、結交了不少社會上的人,經(jīng)常做些違法的事情。2005年因尋釁滋事被判刑。坐牢出來后,原來跟他的王剛因為砍人坐牢。薛某10也不知為什么和他分開。他開始自己帶小娃子,許某4、韓某2、戴某3、余某8、王某9、樊某5、江某6先后跟著楊某1了,楊某1靠著這些娃子在社會上開賭場,和敢于對抗他勢力的人干架,漸漸形成黑道大哥的派頭。

宋某34的證言:楊某1在鄖西的名氣很大,長期帶有一幫小娃子,現(xiàn)在應該算是鄖西黑道上的老大。他現(xiàn)在帶的小娃子有韓某2、許某4、戴某3、樊某5、王某9、洪某、江某6、余某8,這些小娃子互相之間稱兄道弟,自稱是“八兄弟”。楊某1和他手下這幫娃子平時也不做什么正經(jīng)事情,經(jīng)常干一些違法的事情。

何忠安的證言:1997年起我就和楊某1一起玩了,當時常在一起的有李濤、我、樂某15、張玉峰、郭孔軍、王剛等人,當時我們鄖西社會沒這么亂,我們也就是和別人打打架。2005年底楊某1坐牢回來,靠前期打打殺殺攢下的名氣,帶了一幫小娃子。楊某1不方便出面的事就由許某4他們出面辦,出了事情楊某1就通過自己的關系、面子、財力將事情擺平。楊某1為了規(guī)避風險,大部分的事情都是許某4、韓某2、戴某3、王某9等出面來辦,他在幕后指揮。

王小飛的證言:我知道楊某1是鄖西黑道上的大哥。他手下帶的兄弟有許某4、韓某2、戴某3、余某8、王某9、樊某5等人,許某4、韓某2、戴某3手下又帶的有向強、楊某13、方老二等一大幫小兄弟。楊某1曾親自揚言“在鄖西沒人能代替我老大的位置”。

萬里霞的證言:1995年,我在鄖西縣香口鄉(xiāng)六斗山挖金礦,我家的礦洞和隔壁陳家的礦洞并排一起朝一條礦脈挖。陳家怕我們搶在他家前面把金礦都挖了,便從上津請了一二十個當?shù)厝硕略谖壹业V洞口,不讓我家挖礦。我就讓女婿張峪峰請楊某1、萬明志、石超過來。他們四人與對方撕打起來,楊某1帶頭沖上去和對方打起來,后來把對方一個娃子的頭打破了,另外的人也不敢和我們打了。

證人程奎的證言:2009年年初的一天晚上,我在王子迪吧和DJ發(fā)生爭執(zhí),許某4和王某9帶了一些人當場將我砍傷。公安機關給我做了傷情鑒定是輕微傷偏重。傷情鑒定出來后,楊某1就找到我從中說和,要我和許某4私了,當時說好是賠我1.5萬元。第二天王某9給了我5,000元。我后來找他們要過一次錢,他們惡橫橫地說沒錢,我怕他們再打我,就沒敢再要了。

彭明弟的證言:2012年1月25日晚上在鄖西賓館門口,樊某5無故將我兒子砍傷,當晚我便報警了,傷情鑒定是輕微傷。我也知道樊某5、韓某2都是跟楊某1混的,而楊某1是鄖西縣黑道大哥級人物,也不敢得罪他們。后來他們通過李秉錄賠了我們8000元。我們就私了了,派出所也沒管這件事了。

尚正洪的證言:我和楊某1都是鄖西縣汽運公司的職工,后來公司改制后我搞個體運輸。2008年4月份的一天,我給鄖西縣新合作超市工地拉土方,楊某1主動讓我給這個工地拉砂石料,并讓我找王某9結賬。王某9還讓我給土門鎮(zhèn)六官坪大橋工地拉細沙,說那個工地也是楊某1的。到現(xiàn)在還差四萬元運費沒給我。

陳軍的證言:2011年4月12日晚,我接到城關派出所電話,讓我回所加班?;厝ズ罂匆娫S某4被銬在值班室里,同事告訴我是我所干警齊某某在執(zhí)行公務過程中被許某4打傷了。

三、被害人陳述

吳嘵明陳述:大約是1990年秋天,胡建軍因為一些小事和楊某1發(fā)生沖突,楊某1約他晚上在東營中學(現(xiàn)城關二中)見面,胡建軍害怕就約我一起去。大約是晚上七、八點鐘,我和胡建軍到了學校操場,看見楊某1、張玉峰、江富生等人,胡建軍主動找到楊某1賠禮道歉,也不知為什么,張玉峰、楊某1等人將胡建軍按倒在地進行毆打,我趕忙上前制止,這時,楊某1乘亂拿了一把匕首在我后背捅了四刀。當時,這算是鄖西第一起打架動刀子的事情,很多人都因此知道楊某1打架不要命,敢動刀子。這件事之后,不斷傳出楊某1在鄖西打架、鬧事的事情。

鄒心紅陳述:楊某1是鄖西混社會的人,手下還帶著一大幫小弟,在鄖西縣干了不少違法的事,算是鄖西黑道的老大。2004年,他聽柯水娃說我罵了他,他就持刀將我砍傷,還不準我報案。最后我無奈自己出錢去醫(yī)院看病,也沒有報警。

柯善奎陳述:2009年7月22日,我騎三輪摩托車經(jīng)過土門燈草溝大橋的時候,橋面正在施工,江某6和許某4攔住我不讓我過,我為此和許某4發(fā)生沖突,他用隨身攜帶的一把尖刀將我右胸刺傷。后來楊某1賠了我6,000元錢。許某4只是被拘留處罰了幾天。

田吉軍陳述:2009年5月1日晚上,我和華弟娃到周保成家打牌,打牌過程中我和薛某10發(fā)生爭吵,樊某5突然從后面拿起一個木制圓凳砸在我后腦勺上。我的傷情經(jīng)鑒定是輕傷偏重。后來楊某1軟硬兼施找我私了這件事,我考慮到楊某1他們都是混社會的人,惹不起只好答應。后來薛某10交給我2萬元,我光花醫(yī)藥費都近2萬元,只好忍氣吞聲算了。

彭杰陳述:2012年1月25日晚上,樊某5在鄖西賓館門前無故將我砍傷,還將拉架的李海龍砍傷。

四、被告人楊某1等人的供述相互印證如下事實:2005年底楊某1刑滿釋放后,陸續(xù)將許某4、樊某5、韓某2、戴某3、江某6、余某8、柴某7、洪某、王某9等人籠絡在身邊,帶領或指示上述人員實施開設賭場、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打擊異己勢力,逐步成為鄖西縣黑道上大哥級人物。楊某1要求大家要互相團結,不要勾心斗角,互相排擠,兄弟之間要心往一塊想,勁往一處使。還讓大家各自再找?guī)讉€貼心的人,遇事能隨喊隨到,這樣勢力才會越來越大。兄弟在一起要相互抬莊,有事盡量自己擔下來,不能出賣兄弟。還要求大家平時不要無故在外打架惹事,不要吸毒、賭博,多想辦法掙錢。

楊某1供述:我、王某9、許某4、樊某5、韓某2、戴某3、江某6、余某8、柴某7、薛某10、樂某15、洪某、向某12這些人經(jīng)常在一起玩,和樂某15、洪某、向某12在一起玩的相對少一些。韓某2、樊某5、戴某3等人都是以為自己是出來混社會的,對我以前的事比較崇拜,覺得有面子、威風,所以他們愿意跟著我。我覺得我跟他們在一起玩就要對他們負責,要像長輩一樣教育他們,讓他們不要無故在外打架惹事,不吸毒。

我對他們生活上照顧得比較多,經(jīng)濟上給予一些照顧和幫助。比如余某8經(jīng)濟條件差,我就出錢給他辦駕駛證,讓他學門手藝。因為經(jīng)濟上對這些娃子照顧多一些,所以他們就喜歡跟我在一起。我說話他們一般都聽,就是韓某2、許某4有時不聽話在外面亂惹事,我說他們不該亂惹事,他們有時有些抵觸情緒,但我從為他們好的角度說他們,但總的來說還是聽我的。

韓某2供述:我是從2006年左右開始在社會上混的,當時我和柴某7、黃某28、樊某5是跟著薛某10混的,薛某10又是跟著楊某1混的。從07年以后,我和許某4、戴某3、江某6、王某9、樊某5、余某8、洪某都一直是跟著楊某1玩的。2011年初,柴某7也開始跟著楊某1玩,我們這九個人是直接跟著楊某1的,也就是楊某1的“小弟”。我們這九個人在一塊互相稱兄道弟,慢慢的,鄖西道上的人都知道楊某1手下有我們這九個人。2011年以前,我們出去打架的時候,都是各自拿自己的刀,沒有統(tǒng)一。2011年年初,許某4在十堰一次買了上十把砍刀,這些刀都統(tǒng)一放在余立峰家,從那以后,我們出去打架就直接到余立峰家里去拿刀子。楊某1不允許我們賭博、吸毒,特別不允許在我們自己開的場子上賭博,如果發(fā)現(xiàn)我們有人賭博或者吸毒他就會制止。我知道王某9因為喜歡賭博,被楊某1教訓過,戴某3因為吸毒,也被楊某1制止過。楊某1多次告誡我們在一起的時候不要勾心斗角、互相排擠,讓我們兄弟之間要心往一塊想,勁往一處使。楊某1在經(jīng)濟上比較關照我們這些當小弟的,王某9和余某8兩個人家庭條件比較差,楊某1就介紹他們兩人到車站上班,幫他們安排工作。除此之外,楊某1還組織我們這些人出去玩過幾次,其中去武漢玩過兩次,去西安玩過一次。

許某4供述:2006年年初我通過同學黃某28認識了薛某10,跟著薛某10開始在社會上玩,并知道薛某10的老大是楊某1。當時跟著薛某10的還有韓某2、樊某5、王某9等人。2009年初,我們這些小娃子和薛某10鬧翻,楊某1讓我們直接跟著他,聽他話。社會上慢慢知道楊某1手下有我、王某9、韓某2、洪某、余某8、樊某5、戴某3、江某6,號稱“八兄弟”。我們在一起時,楊某1經(jīng)常說我們這八個人應該像兄弟一樣團結,不能自己人之間發(fā)生矛盾,要一致對外,還讓我們各自再找?guī)讉€貼心的人,遇事能隨喊隨到,這樣勢力才會越來越大。我?guī)У挠蟹侥?5、紀濤、王林;韓某2帶的有余海洋、李金偉;戴某3帶的有紀某16、楊某13、柏森、王坤、周領;王某9帶的黃星;樊某5帶的任某26等。2011年柴某7回來,我們就成“九兄弟”了。楊某1是我們的頭,我們九兄弟是平級的,互相不能指揮,有啥事必須跟楊某1說了之后,由楊某1安排我們行動。那時遇到打架的事,楊某1都是把我們全喊上,共同進退。我們不存在有具體的分工,每次都是我們幾個人一起商量,由楊某1來安排我們每個人做什么事。以前在鄖西縣城的老大除楊某1外,還有雷思兵、趙大建兩幫人,可他們都爭不過我們,趙大建手下的徐軍、王小飛、陳猛先后被我們砍傷,雷思兵手下的梁紅星幾次被我們砍傷,雷思兵自己也被人砍殘,他們現(xiàn)在都沒有楊某1勢力大,我們被抓前在鄖西還是很有威望的,其他勢力不敢和我們爭,老百姓都怕我們。

柴某7供述:2011年4月份,我從外地回到鄖西縣?;貋砗?,看到以前一起玩的韓某2、許某4、樊某5、戴某3他們都混得不錯,手上不缺錢花。我請他們吃飯,問他們都在干啥,他們說他們都是跟著楊某1的,楊某1讓他們開賭場、放碼掙錢,對他們也大方,所以不缺錢。我覺得出來混社會,掙錢是目的,只要能掙錢,干什么都行。我便有意和他們接觸,并讓韓某2介紹我認識楊某1,一次吃飯,楊某1也去了,我給他敬酒,喊他勇哥,很是尊重他。他讓我好好干事,沒有說別的話。跟楊某1走的近的有韓某2、許某4、樊某5、戴某3、余某8、王某9、江某6,他們成天跟楊某1在一起。洪某以前跟他們關系不錯,但手受傷后,出來玩的次數(shù)少了。為了壯大勢力,我們還各自帶了小弟,戴某3帶的有紀某16、楊某132個小娃子;許某4帶的有方老二、王林;韓某2帶的是于某14;我?guī)У氖俏业艿懿衲?1。我和樂某15開賭場時,楊某1借了1萬元錢給我。2011年下半年,楊某1約我們去西安玩,許某4、韓某2他們都去了,我因為正開場子,沒去成。年底,楊某1又組織去武漢玩,這次我們幾個人都去了。

樊某5供述:我正式開始跟著楊某1混是2009年,當時楊某1身邊就有韓某2、許某4、戴某3、余某8、王某9、江某6洪某、薛某10,到2011年韓某2又把柴某7、向某12介紹進來。和楊某1這幫人在一起玩了后,我才知道楊某1對自己手下要求是非常嚴的,楊某1平時怕自己手下出事,規(guī)定我們不準到賭場上打牌,不準吸毒,不準我們無故惹事,要團結,不能勾心斗角。平時在一起吃飯,敬楊某1酒時要站著敬酒。兄弟之間誰出事了,不準把另外的兄弟供出來,自己去把事情處理好,不要連累大家。在一起玩的要聽楊某1的話,要忠心,一起玩時間長了,我們給自己起了名字叫“八兄弟”,當時是許某4、韓某2、戴某3、我、余某8、江某6、王某9、洪某這八個人。楊某1聽說我們幾個組成“八兄弟”后說,“好,在一起就是要團結”。后來楊某1經(jīng)常對我們說要發(fā)展點新人進來,許某4就喊了紀濤進來,韓某2就介紹于某14進來,我就介紹任某26進來,戴某3就介紹了楊某13、紀某16、王坤這些人進來,余某8就介紹自己的弟弟余立峰,柴某7就喊了弟弟柴某11和向某12進來。洪某因為上次在黃山公園手被砍傷了,就自己回家看店了,后來和我們接觸也少了。因為有柴某7的加入,我們就成了“九兄弟”。任某26、楊某13、紀某16、王坤、余立峰、柴某11和向某12是我們“九兄弟”的下一層兄弟。

戴某3供述:跟楊某1混的最早的就是王某9,他大概是從2006年就開始和楊某1混的,當時楊某1還沒有現(xiàn)在這樣有錢。王某9過來之后就是韓某2,到2007年初韓某2因為和許某4關系好,就把許某4介紹了進來,之后陸陸續(xù)續(xù)的洪某,余某8,樊某5,薛某10都開始跟著楊某1混,我跟楊某1混之前是跟著王某9的,后來得到楊某1的賞識我才進到這個圈子里的。在2009年許某4又把江某6介紹過來,2011年韓某2又把柴某7,向某12介紹過來。鄖西人都知道楊某1手下的人多,有一幫聽他話的小娃子,這些小娃子如何如何的,其實這些小娃子指的就是我們,只不過圈子外的人不太了解楊某1手下帶的有多少人而已。楊某1身邊關系最近的是韓某2和許某4,楊某1每次有什么事情了也都是先給他倆說,然后由他倆再轉給我、余某8、王某9、樊某5、洪某、柴某7、江某6、向某12這些人。假如手下不夠或者還要叫人的話,再由我們去找人或者召集我們的小弟。我?guī)У男〉苡袟钪覐姾桶咨S某4帶的有方某25。

江某6的供述:我2009年年初在我叔叔郭孔軍的介紹下認識楊某1,后來就一直跟著楊某1混,楊某1看我人比較勤快,心也比較細,就讓我負責管賬。2010年年初至2011年的5月份,楊某1沒有給我安排具體的事情,有啥一些臨時性的事物就安排我?guī)退愀恪R苍谶@段時間里面,柴某7、洪某、向某12通過介紹陸陸續(xù)續(xù)加入我們這伙人中。由于我、許某4、韓某2、戴某3、樊某5、余某8、王某9、洪某這八個人平時接觸的時間比較多,關系比較密切,外界就稱呼我們?yōu)椤鞍诵值堋被蛘呓小鞍舜蠼痄摗保衲?參加進來后,外面人又喊我們“九兄弟”,楊某1知道這個事情后鼓勵我們幾個人說:“出來混就是要像你們這八個人這樣講義氣”,讓我們沒事情的時候也在社會上找一些小娃子帶著,還要求我們像他對我們這樣對待我們自己手下帶的小兄弟,不能對小兄弟太摳,要照顧小兄弟。按照楊某1的要求許某4帶了紀濤,韓某2帶了于某14,戴某3帶了紀某16、楊某13,樊某5帶了任某26,余某8帶了他弟弟余立峰,柴某7帶了柴佳寶、向某12這些人。楊某1還經(jīng)常讓我從他的銀行卡上面取錢,代表他請所有的小兄弟們吃飯。

王某9供述:我是2006年才開始跟著薛某10的,那時他身邊主要有許某4、李飛、李銳、黃某28、柴某7、戴某3、韓某2這幾個人。2008年楊某1和薛某10產(chǎn)生矛盾,楊某1就開始跟我們這些小娃子直接聯(lián)系,以前跟著薛某10的許某4、韓某2、樊某5、余某8、洪辰、戴某3、江某6包括我,經(jīng)常被楊某1喊出來吃飯,他喊我們?yōu)椤鞍诵值堋?,直接安排我們做事,管理明顯比薛某10嚴格。2011年年初,柴某7從外地回來,也和我們玩在一塊,這樣我們直接跟著楊某1的就有九個人。他讓我們這些人要團結,有事互相幫忙,不能勾心斗角;其次不能隨便惹事,如果出事了自己擔,不能出賣其他兄弟;還不能吸毒,不能賭博。楊某1經(jīng)常說以后會帶我們走正道掙錢。楊某1還讓我們這些人也帶小娃子,說到時喊人方便些,力量也大一些,這樣許某4他們開始帶些剛出社會的小娃子,許某4帶的是紀濤、方某25;戴某3帶的是紀某16、楊某13、王坤、陳卓;韓某2帶的是李金偉、向強、汪某24、于某14;樊某5帶的是徐敏;余某8帶的是他弟弟余立鋒;柴某7帶的是他弟弟柴某11。

余某8供述:2008年過完年我沒有找工作,天天在家玩,沒事了就經(jīng)常找許某4玩。當時許某4是和薛某10一起混的,薛某10是許某4的大哥,薛某10又是楊某1的小弟。那時候許某4經(jīng)常喊我吃飯,每次去吃飯的人都有薛某10、樂某15、許某4、韓某2、樊某5、戴某3、王某9、江某6、洪某這些人。楊某1經(jīng)常對我們說要團結,互相幫忙。所以只要我們一起的人有麻煩,我們就會去幫忙。我、許某4、韓某2、樊某5、戴某3、王某9、江某6、洪某八人號稱“八兄弟”,2011年后,柴某7從外地回來了,直接就和我們一起玩了,因為柴某7原來就是和我們一起玩的,回來以后,我們就成了“九兄弟”。楊某1說要發(fā)展點隊伍,許某4就帶了方某25、韓某2帶的是于某14、樊某5帶的是任子威,戴某3帶的是楊忠強、紀某16,我?guī)У氖俏姨玫苡嗔⒎?,王?帶的是黃鑫,柴某7帶的是柴某11、向某12、汪圓圓、向東。我們帶了小弟之后,楊某1也知道,就安排江某6經(jīng)常請我們吃飯,我們把這些小娃子喊上,方便以后喊這些娃子做事。江某6是我們這群人中的“會計”,我想學駕照,楊某1讓江某6給了我四千元錢。楊某1不僅對我照顧,對其他兄弟也是一樣的。楊某1不準我們賭博,不準我們吸毒,楊某1是坐過牢出來的,所以膽子小了,基本上都是在幕后,從來不出面,像開賭場從來不去賭場,誰都不知道那是楊某1開的。楊某1還經(jīng)常告誡我們要團結,不能勾心斗角,破壞兄弟感情。

薛某10供述:2002年因為我和章某31是鄰居,他就介紹我到楊某1開的“綠野仙蹤“酒吧上班。2003年SARS爆發(fā),酒吧關門了。那時候的楊某1經(jīng)常找人打牌,2003年到2005年我就和幾個朋友跑到十堰去了。2005年的時候楊某1因為打人被判了八個月。在楊某1被抓進去的時間里,鄖西開始流行開賭場掙錢,等到楊某1刑滿出來后,原來一起玩的章某31、何平安、樂某15,王志鵬就照顧楊某1在神龍賓館開了間房,讓楊某1在賭場里抽水。楊某1對我和王剛說:“以后你倆都要發(fā)展點年輕人,我以后準備開賭場用起來方便”。我就發(fā)展了許某4、王某9、黃某28、韓某2、戴某3、樊某5這些人,王剛就發(fā)展了李陽紅、畢隆政、樊強、陳雷、李佩這些娃子。到了2008年底的時候,因為我和韓某2鬧矛盾,我打了韓某2,楊某1知道后,就勸我說別鬧了,在一起要團結,我當時知道楊某1經(jīng)常喊許某4、韓某2這些人,沒怎么喊我了,我覺得這樣下去沒什么意思了,我就離開了楊某1這些人。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jīng)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jīng)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1、強行入股廣?;▓@項目,非法牟利。

2009年3月,辜漢文、張字庭、龔勇三人在鄖西縣原大修廠地皮上合伙開發(fā)“廣?;▓@”房地產(chǎn)項目,三人商定由龔勇出地,辜漢文、張字庭出資,并由張字庭開設的十堰金港置業(yè)有限公司負責承建,張字庭又安排公司辦公室主任郭孔軍具體負責承建事宜。楊某1在此項目開工前,先后分別找到辜漢文、張字庭提出自己想在該項目里承包砂石料的供應,得知砂石料已承包出去后轉而要求入股。辜、張二人未同意,后懾于楊某1等人的威脅、恐嚇,只得同意楊某1以郭孔軍的名義入股50萬元,兩年后連本帶分紅給楊某1100萬。2010年10月份至2011年年初,楊某1分兩次將50萬元(其中10萬元由許某4支付)打給郭孔軍。2012年3月份,楊某1提前強行索要本金及分紅,期間單獨找到辜漢文對其言語威脅。張字庭、辜漢文被迫在2012年4月1日給其50萬(辜漢文出30萬,張字庭出20萬),因楊某1被抓獲,利息50萬未支付。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實:

(一)證人證言

辜漢文的證言:2009年3月份,我和張字庭、龔勇合伙開發(fā)房地產(chǎn)。在項目準備啟動的時候,楊某1多次帶2個小娃子到我辦公室說這個項目沒有他們搞不成。他要入股,我沒同意。過了幾天,張字庭來找我,說楊某1也找到他,借著喝酒的時候威脅他。我知道楊某1在鄖西的勢力,也不敢得罪他,就說他入股也行,但是必須拿錢。我和張字庭商量后,同意楊某1以郭孔軍的名義入股,到底多少錢我不太清楚。2011年年底,張字庭又跟我說楊某1要用錢,想把入股錢要回去,我當時沒同意。2012年2月的一天晚上,楊某1威脅我說要是擋著他發(fā)財,他讓我一家不得安寧。我有些害怕,于2012年4月1日,把30萬元打到郭孔軍賬上,張字庭給了20萬,先把50萬元還給楊某1了。

張字庭的證言:2009年7月,我成立十堰金港置業(yè)有限公司和龔勇、辜漢文合伙開發(fā)房地產(chǎn)項目(項目名稱“廣?;▓@”)。2009年10月,工程剛開工不久,楊某1就來我們工地辦公室找我,說想承包我們工地的砂石料供應,我說砂石料已交給建筑商了。他說他要入股,我知道他是社會上的人,直接拒絕了。他威脅說我們的項目緊挨車隊,而他是車隊職工,以后有人扯皮,他可以幫我們解決,暗示他有能力影響我們后期施工。我找辜漢文商量后,就同意他和郭孔軍共入股200萬元。2012年6月還本金200萬元,2012年底還利息200萬元。我出面和郭孔軍簽了一份協(xié)議。2010年11月份至2011年3月份,郭孔軍陸續(xù)在我們項目入了200萬。2012年3月份,楊某1直接找到我和辜漢文要提前要回本息,還對辜漢文說了一些不該說的話。我們知道楊某1不好惹,沒辦法只好答應先給他50萬,楊某1同意了。2012年4月1日,我和辜漢文湊了50萬元交給郭孔軍還給楊某1了。

郭孔軍的證言:廣?;▓@項目是2009年6月份開始辦理相關手續(xù)的,主要是我去辦理的。我找到辜漢文、張字庭商量想入點股,他們同意讓我入股200萬元,兩人名下各100萬,2年后連本帶息還我400萬。2010年7月份,楊某1到我們工地說想承包工地砂石料,我們說已包給建筑商了,他干不成。后來他聽說我入的有錢,也想入股,但是股東都不同意。楊某1就帶著二個小娃子到工地辦公室找辜漢文或張字庭商量想入股的事,后來辜漢文和張字庭就退了一步,同意他以我的名義入一部分資金。楊某1找我時,我只同意他入股50萬元,并告訴他2年后給他100萬。2010年11月份和2011年1月份,楊某1將50萬元匯到我郵政銀行卡上,其中有10萬元是許某4匯到我卡上的。2012年3月份,楊某1突然說有急用要把本金先要回去,因為沒到還款期,張字庭和辜漢文都不同意還錢。后來聽辜漢文說楊某1威脅他不要擋他的發(fā)財路,2012年4月1日,辜漢文給我匯了30萬,張字庭給我匯了20萬,我把這50萬都通過我的賬戶直接轉給楊某1了,分別轉在2個賬戶上,一個是楊某1的,一個是別人的,都是江某6給我的。

(二)被告人供述

楊某1供述:我在廣?;▓@項目入股是郭孔軍和我說的,他說辜漢文、張字庭同意他入股200萬元,到工程完工后付給他400萬元。我在2011年元月至2月期間,先后給郭孔軍匯去50萬元作為入股金,其中有10萬元是許某4的。2012年3月份,我急需用錢便找辜漢文和張字庭把本金50萬要回來了。我和王某9、許某4說在這個項目投錢,投多少就有多少好處,王某9沒湊出錢來,許某4湊了10萬元直接匯給郭孔軍了。

王某9供述:楊某1讓我在廣?;▓@項目入股,我覺得不合適就沒入錢進去。聽說他又找了許某4,讓許某4入了10萬元。

許某4供述:2010年下半年,楊某1說他在大修廠項目(廣?;▓@項目)入了股份,讓我們這些小娃子有錢也入一股,有多少入多少,一年這后返還一倍的紅利。我覺得掙錢快,2011年1月份,我借了10萬元直接匯到郭孔軍的郵政賬戶上。

江某6供述:2011年初,楊某1把他的農(nóng)行卡給我,讓我給郭孔軍轉賬30萬。2012年4月,我把這個賬號發(fā)給郭孔軍,他給楊某1轉錢了,具體多少我不知道。

(三)書證

(1)投資合同,載明郭孔軍與張字庭于2011年6月10日簽訂投資協(xié)議,約定郭孔軍在廣?;▓@項目入股200萬元,辜漢文、張字庭名下各100萬元。2012年12月30日,辜漢文、張字庭各支付郭孔軍200萬元。

(2)銀行匯款憑證:載明楊某1、許某4的出資情況和郭孔軍還款情況與證人陳述相一致。

2、開設賭場,非法獲利。(詳細證據(jù)見后面?zhèn)€案)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1、2007年4月25日,被告人楊某1伙同組織成員無故將路人高仁昌砍傷,并追至醫(yī)院將張某某二次傷害。(詳細證據(jù)見后面?zhèn)€案)

2、2008年9月,被告人韓某2因所帶小弟受傷邀約多名組織成員與他人聚眾斗毆。(詳細證據(jù)見后面?zhèn)€案)

3、2009年1月2日,被告人許某4因收保安費未果,糾集多人公開打砸鄖西縣城關鎮(zhèn)“新科娛樂城”。(詳細證據(jù)見后面?zhèn)€案)

4、2010年11月27日,被告人韓某2因瑣事與王某20發(fā)生糾紛,邀約多名組織成員與王某20一方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黃山公園斗毆。(詳細證據(jù)見后面?zhèn)€案)

5、2011年9月4日,被告人樊某5因瑣事與趙某19發(fā)生糾紛,邀約多名組織成員與趙某19一方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濱河路斗毆。(詳細證據(jù)見后面?zhèn)€案)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

1、2011年5月至12期間,鄖西縣城關鎮(zhèn)十二家經(jīng)營性服務的色情場所為牟取更多非法利益,統(tǒng)一提高性服務價格,雇請該組織成員戴某3對十二家色情場所的經(jīng)營活動收費情況進行監(jiān)督,并在有人“扯皮”時出面進行處理。戴某3借助其組織勢力,非法控制上述色情場所,非法獲利1萬余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證人證言

周明群的證言:2011年正月間,鄖西縣經(jīng)營地下色情服務的十二家經(jīng)營場所業(yè)主一起商量,決定將性服務價格提升,“快餐”從50元漲到100元,“包夜”從100元漲到300元,每個店交100元交給曹平娃和劉濤兩個人,由他們負責監(jiān)督,不得私自降價。后來發(fā)現(xiàn)同行監(jiān)督不成,我們又一起商量決定找一個社會上的人來監(jiān)督所有的店,維持價格。我找到我兒子同學戴某3,說每個月給他2000元,讓他來監(jiān)督所有店,不準店里私自降價。另外,要是哪個店有人去扯皮,請他幫忙解決。因為他是跟楊某1混的,都傳說楊某1是鄖西黑道上的老大。從2011年5月起一直到2011年底,我們都按每個店每個月交200元,匯總后交給楊某13,楊某13再交給戴某3。戴某3也帶著楊某13、紀某16等人給我們解決了一些事情。自從戴某3收費后,沒有店發(fā)生降價的事情了。

劉濤的證言:我店里有一個“小姐”叫小魯,經(jīng)常和社會上的人糾纏不清。有一次我想教訓下她,給她個警告,就給戴某3打電話,他安排楊某13和王坤過來給我壯勢。從2011年5月份,我們店每月給戴某3交200元,一直交到10月份,最后一次400元我沒交。

曹祥平、余立志、徐自豪、劉光云等人的證言相互印證:自2011年5月起,鄖西縣經(jīng)營地下色情服務的營業(yè)場所,為了提高性服務價格,互相監(jiān)督,每店每月交納200元費用給戴某3。

李傳銀的證言:2011年9月份,有一個叫黃鑫的人在我店里鬧事,我就給戴某3打電話,戴某3叫黃鑫接電話后,黃鑫就走了。都知道戴某3是跟楊某1混的,黃鑫一聽就不敢鬧事了,也是怕楊某1。2012年正月間,我被一個脖子右側有明顯疤痕的人砍傷了,戴某3說他認識,讓我不要找警察解決,我住院期間,戴某3和一個姓柴的娃子陪我一起,醫(yī)藥費也是他付的。他們一直做我的工作,我迫于他們的勢力,最后不得不同意。他們一起賠了我5000元醫(yī)療費就算了。

二、被告人供述

戴某3供述:2011年期間,周明群找到我讓我給他們開的色情場所罩場子,就是監(jiān)督他們店里不得私自降價,還有就是有人鬧事時,我要出面解決。我都是叫楊某13和王大坤去收保護費的。收保護費期間,我給他們處理了一些事情,像黃鑫鬧事、許某4砍傷李傳銀這些事都是我出面處理的。我收地下色情場所保護費的事和楊某1說過。也給楊某1、韓某2等人幫忙安排過小姐提供性服務。

楊某13供述:從2011年四五月份開始,戴某3安排我去找鄖西縣經(jīng)營色情服務的“雞店”收錢,每個店每月收200元。我記得一共收了6個月,最后一個月是收了4800元。我是跟戴某3混的,他安排我去收我就去了。我和王坤到一些“雞店”去巡查,對那些老板說現(xiàn)在價錢統(tǒng)一了,不要私自降價。另外,戴某3還帶我們幫那些經(jīng)營場所解決了一些扯皮的事情。鄖西混社會的都知道戴某3是跟楊某1混的,一般人不敢招惹戴某3,“雞店”老板肯定要找一個混得好的,能幫他們擺平事情的人來幫他們做事。

2、2009年3月24日,楊某1受人雇請,安排組織成員戴某3、韓某2、樊某5、余某8、紀某16等人,幫助鄖西縣公路規(guī)費征收稽查所(以下簡稱征稽所)私下暴力二次拆除楊玉清家新蓋的房屋墻體,拆除過程中,毆打楊玉清之妻,引發(fā)事端,造成施工人員一死一重傷的嚴重后果。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書證: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十刑初字第37號刑事判決書:載明2009年3月24日,征稽所安排人員二次拆除楊玉清請人在樓頂加蓋房屋,引起沖突。楊玉清之子楊濤因持刀捅傷二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

二、證人證言

庹文玉的證言:2009年3月24日中午,征稽所叫了一些工人和五六個社會上的小娃子來扒我家新建的房子墻體,我去阻攔,那些小娃子把我按在地上拖開,還用竹棍打我。警察來了,他們才跑開。晚上我們從派出所回來,發(fā)現(xiàn)那些工人和小娃子又來了扒我家下午砌起來的墻體,我兒子楊濤和我去阻攔,我被人踢下樓受傷了。楊濤因此拿刀傷人,致人死亡被判刑了。

劉合平的證言:2009年3月24日上午,楊玉清請人在征稽所背后自家1樓平臺上加蓋2層,征稽所派人2次到楊玉清家扒房子,去的有尹喜娃手下的工人和楊某1手下的小娃子,他們第一次去楊濤不在家,楊玉清老伴庹文玉出來阻止,那些小娃子把庹文玉打傷。楊玉清他們下午接著蓋,晚上6點多,這幫人又去,這次跟楊濤遇上,楊濤一氣之下持刀捅傷2個扒墻的工人,造成1死1傷。

尹明喜證言:2009年3月一天中午,鄖西縣征稽所副所長呂大慶給我打電話,讓我?guī)讉€工人去把征稽所后面蓋房子的楊家的墻拆掉,后來所長汪大成也給我打電話,說楊家又在蓋房子,讓我們趕快去把墻拆掉。我到征稽所,看見江某6、樊某5、韓某2和幾個不認識的娃子都在,我?guī)еと撕湍菐讉€娃子一起到了楊家,上了二樓,讓工人去把二樓新砌的墻體都扒了,然后就走了。下午快六點了,呂大慶又打電話,說楊家又在砌墻,讓我過去再把墻扒了。我還是帶了五個工人去楊家準備扒墻,那幾個小娃子也去了。突然楊濤持刀將工人王幫余、費昌林刺傷,王幫余搶救無效死亡,費昌林重傷殘疾。楊濤被判刑后,征稽所給死傷二家都賠錢了。那幾個娃子都是平時跟著楊某1混的,肯定是汪大成喊楊某1安排過去的。

呂大慶的證言:2009年3月底一天上午8點多,所長汪大成打電話讓我去把我單位后面一戶姓楊的人家蓋的圍墻推倒,他還說已經(jīng)給楊某1打電話了,讓楊某1叫幾個手下的小混混到征稽所來幫助我們拆圍墻。我叫尹明喜帶幾個工人和那幾個小娃子一起到姓楊的家里把他家新砌的墻推倒。過了一會我在所里三樓的陽臺看見幾個工人把楊家才蓋好的墻體推倒了,有兩個小混混把老楊的老伴按倒在地,等墻推倒了,工人和小娃子都直接走了。下午三點多鐘,楊家又在家里蓋房子,汪大成讓我再找?guī)讉€工人去把蓋好的房子推倒,還說已經(jīng)叫楊某1把上午來的那幾個小混混再叫來幫忙。我叫尹明喜和那幾個小娃子再去把老楊家的墻體推了。過了幾分鐘,聽到老楊家有吵鬧的聲音,所里工作人員大喊老楊家有人動刀了,過了一會警察就來了,后來聽說老楊家的兒子將二個工人捅傷了,一死一重傷。我們交通局給死者家屬和傷者作了經(jīng)濟賠償。

汪大炳(又名汪大成)的證言:楊某1出社會早,一直在社會上混,在鄖西有一定的名氣。2006年汽運公司改制,楊某1入股了5萬元,成為萬通實業(yè)有限公司的一名小股東。因為他的這種名氣,董事會商量后讓他出任公司下屬的鄖西車站稽查科科長,負責稽查客車超員、逃票等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楊某1身邊經(jīng)常圍著一幫小娃子,我認識的有韓某2、許某4、江某6、戴某3、樊某5、余某8、洪某、王某9等。其中王某9、余某8在我們公司上班,王某9是田豐村書記介紹來的,余某8是楊某1介紹進來的。2009年3月24日那天早上,我接到電話說跟我們征稽所一直扯皮的鄰居楊玉清又在蓋房子,我們兩家打了2年官司,這次他們私自動工,我很生氣。法院曾判決他們家是違章建房,我讓單位其他領導通知法院執(zhí)行局和城建局的人都制止。后來副所長呂大慶給我打電話,說執(zhí)行局的人和城建局的人都去了,但不管用,房子還在建。我就讓他找工人去把楊玉清新蓋的房子扒掉。打完電話我不放心又給楊某1打了一個電話,讓他也喊幾個娃子去征稽所幫忙,楊某1同意了。中午時候呂大慶給我打電話說楊玉清新蓋的房子已經(jīng)扒掉了。下午的時候,呂大慶打電話說楊家又在蓋房子,我對他說安排人再去扒掉???點的時候,呂大慶給我打電話說楊玉清的兒子楊濤把去扒房子的工人捅死了。楊某1到底派了那些小娃子去我不清楚。

三、被告人供述

戴某3供述:2009年3月份的一天上午10點多鐘,楊某1給我打電話讓我?guī)讉€娃子去征稽所幫汪大成辦點事。我當時和韓某2、樊某5、余某8、紀某16、陳卓在一起,我就把他們一起叫上到了征稽所。在征稽所一樓大廳遇見副所長呂大慶,他讓我們和幾個工人去后面扒房子,我們的任務就是阻攔房主影響工人扒房子。我們到了現(xiàn)場后,工人扒房子墻體時,有一個老太太上來阻攔,我們把老太太按住,把她手中的竹棍搶下來,就沒管她了,墻體扒完后,我們就走了。下午3點多鐘,余某8接到一個電話,說上午推倒房子的那家又在蓋,讓我們再過去。我們六個人就又回到征稽所,和工人一起去那家房子2樓,我們把那家蓋房子的工人趕下樓,再次扒掉建成的墻體,在下樓準備離開時,從外面進來一個30多歲的男子,手上拿著一把匕首,見人就捅,把走在前面的兩個工人捅傷了,我們見狀紛紛從2樓翻圍墻進到征稽所院里逃走了。

被告人韓某2、樊某5、余某8、紀某16的供述相互印證:2009年3月24日,按照楊某1的安排,二次來到楊玉清家,幫助征稽所拆除楊玉清家新蓋的房屋墻體。

3、2006年,楊某1參加鄖西縣城關糧油所拍賣,為了低價競標,指使其組織成員到拍賣現(xiàn)場造勢助威,致使部分競拍人員因害怕而退出競爭。2010年7月,楊某1為了幫助陳倫兵低價獲取鄖西縣環(huán)城東路1號土地,競拍前親自到其他參與競拍人員的住處,語言威脅其他競拍人員,嚴重干擾社會正常經(jīng)濟活動秩序。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證人證言

謝某某的證言:我報名參加了2006年鄖西縣城關糧油所拍賣,當時競拍會在鄖西縣鴻志酒店8會議室召開。當時我是一方,徐文彪是一方,還有三方人。徐文彪拉張玉峰和楊某1入伙,利用楊某1的勢力迫使他人退出競拍。競拍當天,楊某1手下一大幫娃子呆在鴻志酒店一樓大廳。我有點害怕就沒和徐文彪竟爭了。

聞義東的證言:我報名參加了2006年鄖西縣城關糧油所拍賣。拍賣當天下午,我步行到鄖西縣鴻志酒店,經(jīng)過一樓時看見許多社會上的小混混坐在大廳的沙發(fā)上,我覺得不正常。在開始拍賣后,也感到不正常,沒幾家舉牌競拍,后來是張玉峰一伙人中標了。

劉昌才的證言:競拍當天下午,鴻志大酒店一樓沙發(fā)上坐著五六個社會上的小娃子,都是20多歲的年輕人。

徐文彪的證言:我參加了2006年8月鄖西縣城關糧油所拍賣,最后我以100萬元中標了。中標后,王勇找我商量入股,我同意了。我、張玉峰、楊某1、陳君、王勇每人出20萬元共同開發(fā)。2008年下半年,我們蓋房挖下水道時有人阻擾施工,楊某1帶著一些小娃子來幫我處理過糾紛。房屋建成后,我們五人都是除本金外,分紅25萬和一套房屋,楊某1那套他沒要,我?guī)退u了19萬元給他了。

王勇的證言:我參加了2006年8月鄖西縣城關糧油所拍賣,最后徐文彪以100萬元中標了。中標后,我找徐文彪商量入股,他同意了。我、張玉峰、楊某1、陳君、徐文彪每人出資20萬共同開發(fā)。有一次施工時有人阻擾,我讓徐文彪通知楊某1到現(xiàn)場幫忙處理。

羅壽明的證言:我參加了鄖西縣環(huán)城東路1號地拍賣。2010年7月12日早上8時許,我和賀祖鋒、徐紅璞在賓館里休息,一個我不認識的中年男人帶了一個20歲左右的小娃子敲門進了房間,自我介紹他叫楊某1。說環(huán)城東路1號地他要搞,不讓我們參與競爭了,哪個要和他競爭他就不客氣。上午10時在拍賣現(xiàn)場我看見楊某1和陳倫兵在一起,后來陳倫兵以每畝175萬元競拍成功。拍賣結束后,楊某1在會議室走廊威脅我,意思是怪我舉牌造成陳倫兵出價高了。

賀祖鋒的證言:2010年7月12日早上8時多,我在賓館里休息,一個中年男子敲門進了我的房間,自我介紹是楊某1,問我們是不是從鄖西過來買地的,然后說陳倫兵要買環(huán)城東路1號地,讓我們多關照點。拍買時楊某1和陳倫兵坐在一起,羅壽明和陳倫兵一直競價,最后陳倫兵以每畝175萬元競拍成功,上臺簽字時還指著羅壽明罵罵咧咧的,說羅壽明把價抬高了。

證人柯尊春、何文友、柯靖的證言相互印證:楊某1在環(huán)城東路1號地拍賣前找他們,稱他與陳倫兵要合作開發(fā)環(huán)城東路1號地,讓他們承讓一下。拍賣后陳倫兵上臺簽字時罵羅壽明把價抬高了。

陳倫兵的證言:2010年7月我報名參加了鄖西縣環(huán)城東路1號地拍賣,楊某1主動找我說拍賣時跟我一起去,和我壯壯勢,我也同意了。拍賣當天上午,我在拍賣公司樓下遇見楊某1和王某9、江某6三人,他們自己開車來的。聽羅壽明說拍賣當天早上,楊某1和一個小娃子去找了他,讓他不要和我競爭這塊地。是他自己主動幫我的忙,可能是感謝我以前對他的關照,另一方面還指望我繼續(xù)幫扶他做些正事。

二、書證:共同投資協(xié)議書、財務憑證、土地使用權變更資料等:證明楊某1出資20萬元參與糧油所土地開發(fā),退還本金外獲得分紅25萬元。

三、被告人供述

薛某10供述:2006年8月的一天,楊某1給我打電話,讓我把許某4、王某9帶上一起去吃飯。飯前和飯桌上說的就是糧油所拍賣的事。飯后楊某1囑咐我?guī)┤讼挛绲进欀敬缶频贽D悠一會兒,讓參加競拍的人都能看到我們在那兒。我下午打電話聯(lián)系了一些小娃子過來,人到齊后,我、何平安、樂某15坐在酒店對面的面館里,有些小娃子站在馬路上,有些坐在酒店一樓大廳里。楊某1的目的就是讓別人知道他參與了這次拍賣,不讓別人舉牌。

許某4、戴某3的供述相互印均證:2006年8月的一天下午,按薛某10安排來到鴻志大酒店一樓幫忙造聲勢,后來才知道楊某1參與了競拍。2008年接楊某1電話,和韓某2、黃某28、王某9等人一起去糧油所工地幫忙阻止老百姓干擾施工。

4、2008年底,該組織骨干成員許某4利用其組織勢力,接受“康潔”牌消毒餐具用品生產(chǎn)廠老板王坤的雇請,指示其所帶“小弟”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大碗廚”酒店滋事,強迫該酒店使用王坤生產(chǎn)的“康潔”牌消毒餐具用品,嚴重影響了企業(yè)的正常經(jīng)營秩序。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被害人章秀權陳述:2006年我在鄖西縣城關經(jīng)營李二鮮魚村酒店,2008年我又開設了大碗廚酒店。2008年的時候,一個叫王坤的鄖西人找到我,要求我用他的康潔牌消毒餐具,我答應在李二鮮魚村試用。他的餐具每套七角,我是收費一元,由于收費客人有意見,我就沒讓大碗廚使用消毒餐具。2008年年底的一天上午,王坤又找到我,讓我大碗廚酒店也用他的消毒餐具,我沒答應。當天下午三點鐘,大碗廚酒店來了十幾個小伙子,一人占一個包間,只點一瓶啤酒一份花生米,就坐著不走。我明白是王坤搞的鬼,但是他不承認。我讓我朋友張波帶我到鄖西縣汽車站找到楊某1,請他幫忙讓那些小伙子先撤了。楊某1答應了,讓許某4來處理好這件事。許某4就帶著我們一起回到大碗廚,他去了沒說一招手,那些小伙子全部起來走了。后來,我只好兩家酒店都用王坤的消毒餐具。

二、證人證言

王坤證言:2008年底,鄖西大碗廚酒店章老板不想用我的康潔餐具,我就想給老板一點顏色看看。有一天,我找到許某4讓他搞定這件事。許某4同意幫我的忙。當天下午四五點鐘,鄧益娃給我打電話問我,是不是我喊了一幫小娃子在大碗廚扯皮,我開始不承認,后來他說老板是他親戚,讓我給個面子。我就讓許某4叫他把那些小娃子喊走算了。

紀濤、彭洋洋、李杰的證言相互印證:2008年年底一天下午,按照許某4的安排一行十幾個人去大碗廚酒店扯皮,一人占了一個包間,就點了啤酒和花生米,一直到晚上五六點鐘,許某4來把我們叫走。

三、被告人許某4供述:2008年的一天,王坤請我找?guī)讉€娃子到大碗廚酒店鬧事,好推銷他的消毒餐具。我便給紀濤打電話,要他喊人幫忙,并把王坤的電話給紀濤了。紀濤找了一些娃子到大碗廚酒店,一人占一張桌子,不讓別的顧客吃飯。后來我接到楊某1的一個電話,讓我不準幫王坤的忙,我就讓紀濤帶人走了。后來大碗廚的老板還給了我?guī)浊гX,我們也沒再去大碗廚鬧事了。

以上證據(jù)來源合法,所證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二、聚眾斗毆的事實

(一)被告人楊某1、韓某2、許某4、王某9、戴某3、余某8、樊某5、薛某10聚眾斗毆的事實

2008年9月的一天下午,李金偉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一網(wǎng)吧被趙大建(另案處理)的手下羅文龍(另案處理)等人打傷。為幫李金偉出氣,被告人韓某2便邀約被告人許某4、王某9、余某8、樊某5、戴某3等人聚集到鄖西縣汽車站門前一餐館預謀報復。后韓某2與趙大建電話約定于當晚21時許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天佘大道斗毆,韓某2等人遂開始各自邀約人員為斗毆做準備。當晚,韓某2等人在鄖西縣歌劇團一酒吧內找到被告人楊某1、薛某10等人,將與趙大建相約斗毆一事告知了楊某1,并請楊某1出面幫忙。楊某1遂與韓某2、王某9、戴某3、薛某10、余某8、許某4等人分別駕乘三輛轎車先后趕至天佘大道橋頭邊,與前期李金偉等人邀約的其他人員會合,隨后樊某5也趕至天佘大道與韓某2等二十余人會合。期間,為準備斗毆工具,韓某2、戴某3、許某4又駕車到鄖西縣城關鎮(zhèn)一建材商店購得二十余根“步步緊”(長約一米的“7”字形鐵片)帶到現(xiàn)場,準備斗毆時使用。當晚21時許,趙大建一方二十余人趕至天佘大道橋頭邊,持刀沖向楊某1、韓某2一方,韓某2、許某4見狀遂竄上楊某1駕駛的轎車,余某8、戴某3、薛某10遂竄上王某9駕駛的轎車(韓某2借駕的富康轎車停在路邊未及啟動),后楊某1、王某9分別駕車撞向趙大建一方,趙大建等人邊躲閃邊用石頭和砍刀等兇器砍砸楊、王二人駕駛的轎車,楊某1等人駕車來回沖撞后逃離現(xiàn)場。次日,楊某1又邀約數(shù)十人在鄖西聚集,欲再次與趙大建一方斗毆,因趙大建一方未到場,斗毆未遂。事后趙大建主動給楊某1賠禮道歉并賠償楊某1一方人民幣1萬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十堰市公安局張灣區(qū)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情況說明,載明案件由來及偵破經(jīng)過。

2、證人證言

王小飛、趙大建等人的證言相互印證:李金偉被羅文龍打傷,為幫李金偉出氣,韓某2邀約許某4、王某9、余某8、樊某5、戴某3等人,并請楊某1、薛某10出面幫忙與趙大建一方相約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天佘大道聚眾斗毆,楊某1、王某9駕駛的車輛被趙大建一方砍砸,趙大建事后向楊某1賠禮道歉并賠償楊某1一方1萬余元。

3、辨認筆錄及照片

戴某3對天佘大道聚眾斗毆現(xiàn)場進行指認。

4、被告人楊某1、韓某2、許某4、王某9、戴某3、余某8、樊某5、薛某10的供述相互印證:上述被告人于2008年9月的一天晚上,應韓某2等人邀約持械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天佘大道與趙大建一方聚眾斗毆,楊某1、王某9駕駛的車輛被趙大建一方砍砸,趙大建事后向楊某1賠禮道歉并賠償楊某1一方1萬余元。

以上證據(jù)由公訴機關當庭舉證,經(jīng)控辯雙方質證,來源合法,所證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二)被告人許某4、江某6、戴某3、潘某18、王某20、王某某、李某22、尚某23聚眾斗毆的事實

2010年11月27日21時許,韓某2與被告人王某20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小河鐵橋燒烤攤處因言語不和發(fā)生沖突,韓某2用刀背朝王某20后背砍了兩下后離去。被告人王某20因此懷恨在心,隨即向被告人江某6的女友程某打聽韓某2的電話,江某6在旁認為王某20此舉是對其“好兄弟”韓某2的挑釁,接過電話與王某20約定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黃山公園門口斗毆。隨后,江某6電話邀約被告人許某4、戴某3、潘某18和洪某(另案處理)前往黃山公園斗毆。被告人潘某18駕車帶著許某4、洪某、戴某3途經(jīng)許某4住處時,許某4回到其住處將四把刀具帶至車上,并在接到江某6后將刀具分發(fā)給江某6、洪某、戴某3三人,許某4自留一把。潘某18等人駕車趕至黃山公園門口后,許某4指使潘某18負責接應,隨后許某4、江某6、洪某、戴某3手持刀具沖上黃山公園門前臺階與持械等候在此的被告人王某20、王某某、李某22、尚某23等人相互斗毆,斗毆中,洪某和王某某分別被對方人員砍傷,后王某20一方不敵逃離現(xiàn)場。

當晚,許某4、江某6、戴某3、潘某18將洪某送往鄖西縣人民醫(yī)院救治,許某4等人隨后又分別打電話邀約韓某2、樊某5、余某8、方某25、紀某16等人到醫(yī)院集中商議為洪某報仇。隨后,許某4、戴某3駕車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尋找對方伺機報復。二人駕車行至京華超市附近時,許某4發(fā)現(xiàn)李某22即開車沖上人行道將其撞倒,李倒地爬起后逃離。許某4和戴某3隨即駕車返回到鄖西縣人民醫(yī)院,與已趕到該醫(yī)院的韓某2、樊某5、余某8、余立峰、李金偉、方某25、紀某16等人手持砍刀和鋼管等兇器在鄖西縣人民醫(yī)院門診部守候并搜尋對方。在搜尋過程中,王某某也來到該醫(yī)院急診室救治,許某4、余某8、樊某5、方某25等人聞訊后沖進急診室再次圍攻毆打王某某。韓某2也手持獵槍趕到急診室門口欲傷害王某某等人,被潘某18攔住,二人在拉扯時韓某2開槍將急診室走廊天花板擊穿,隨后在場人員相繼逃離現(xiàn)場。

經(jīng)鄖西縣公安局法醫(yī)鑒定:王某某左手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偏重)。經(jīng)十堰天平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某左腕關節(jié)尺側砍傷并尺神經(jīng)低位損傷評定為輕傷(輕型)。經(jīng)十堰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法醫(yī)鑒定:洪某右前臂刀損傷形成疤痕達24厘米,且右腕關節(jié)及右手指部分功能障礙;右尺骨骨折,洪某上述損傷程度均為輕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十堰市公安局張灣區(qū)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情況說明,載明案件由來及偵破經(jīng)過。

2、證人證言

洪某、黃趙駿、陳傳平等人的證言相互印證:韓某2因與王某20發(fā)生沖突,用刀背砍砸王某20背部兩下,王某20遂向江某6女友打聽韓某2電話,江某6與王某20約定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黃山公園門口斗毆,江某6電話邀約洪某、戴某3、潘某18、許某4前往黃山公園,與在此等候的王某20、王某某、李某22、尚某23等人展開互毆,斗毆中,洪某和王某某二人分別被對方砍傷,后王某20一方不敵逃離現(xiàn)場。

3、鑒定意見

十堰天平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2012)臨鑒字第0435號),載明王某某左腕關節(jié)損傷評定為輕傷(輕型)。

十堰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十公刑鑒傷字(2012)083號),載明洪某損傷程度為輕傷。

4、辨認筆錄及照片

戴某3對黃山公園聚眾斗毆現(xiàn)場進行指認。

洪某辨認出參與黃山公園聚眾斗毆的同案被告人潘某18。

5、被告人許某4、江某6、戴某3、潘某18、王某20、王某某、李某22、尚某23的供述相互印證:上述被告人因韓某2與王某20發(fā)生糾紛,雙方相約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黃山公園門口聚眾斗毆,洪某和王某某二人分別被對方砍傷,后王某20一方不敵逃離現(xiàn)場。之后,上述被告人又持械到醫(yī)院再次毆打王某某。

以上證據(jù)由公訴機關當庭舉證,經(jīng)控辯雙方質證,來源合法,所證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三)被告人楊某1、樊某5、趙某19、韓某2、戴某3、柴某7、余某8、于某14、向某12、樂某15、王某9、汪某24、方某25、楊某27、任某26、楊某13、柴某11、江某6聚眾斗毆的事實

2011年9月4日下午,被告人樊某5的岳父尹明兵與被告人趙某19的親戚柯尊華因交通事故發(fā)生糾紛,聞訊趕來的樊某5、趙某19二人在鄖西縣物流局門前相遇后發(fā)生爭執(zhí),樊某5動手打了趙某19兩耳光,之后被趕來處警的民警制止。趙某19被打后邀約數(shù)十人欲報復樊某5,并將從十堰邀約來的侯輝、張靖等數(shù)十人集中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五谷糧山莊吃飯,飯后又將準備的鋼管分發(fā)給眾人。樊某5聞訊后亦邀約被告人韓某2、戴某3、柴某7、余某8、向某12、汪某24、楊某13、柴某11、江某6和向東(另案處理)等人到鄖西縣城關鎮(zhèn)錦城飯店包廂商量對付趙某19。當晚18時許,樊某5在得知趙某19一方人數(shù)眾多的情況后,遂向被告人楊某1請示如何解決,楊某1擔心己方吃虧,即讓樊某5報警,并指使被告人柴某7、樂某15前往五谷糧山莊查看趙某19一方的動向。樂某15與柴某7到五谷糧山莊查看完趙某19一方的情況后,駕車尾隨趙某19一方的一輛面包車行至鄖西縣城關鎮(zhèn)濱河路時空隧道處時,與攜帶槍支、刀具趕至的韓某2、向東等人相遇,向東等人持槍將該面包車逼停,后被告人韓某2、戴某3、余某8、于某14、向某12、王某9、汪某24、方某25、楊某27、任某26、楊某13、柴某11、江某6等人持砍刀等兇器追砍趙某19一方人員,圍攻毆打面包車司機謝興明及趙某19邀約的張靖等人,并對面包車進行打砸。爾后,韓某2、方某25、柴某7等人駕車又將未及逃脫的張靖、侯輝等人押至鄖西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后離去。

經(jīng)鄖西縣公安局法醫(yī)鑒定:謝興明頭部傷情屬輕傷;經(jīng)鄖西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面包車的損失價值為53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十堰市公安局張灣區(qū)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情況說明,載明案件由來及偵破經(jīng)過。

2、證人證言

謝興明、侯輝、張靖等人的證言,證實樊某5的岳父與趙某19的親戚因交通事故發(fā)生糾紛,樊某5動手打了趙某19。趙遂邀約侯輝、張靖等數(shù)十人欲報復,樊某5聞訊后也邀約韓某2、戴某3、柴某7、向東等人商議對策,樊某5在請示楊某1后在其指示下報警。在雙方駕車查看對方動向時,雙方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濱河路時空隧道處相遇,韓某2一方持兇器追砍趙某19一方人員,打砸趙某19一方面包車。

3、鑒定意見

鄖西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西鑒法字(2011)248號),載明謝興明頭部損傷程度為輕傷。

鄖西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結論書(西價鑒字(2011)60號),鑒定開瑞牌SQR6401S226車玻璃三塊,價值530元。

4、被告人楊某1、樊某5、趙某19、韓某2、戴某3、柴某7、余某8、于某14、向某12、樂某15、王某9、汪某24、方某25、楊某27、任某26、楊某13、柴某11、江某6等人的供述和辯解,證實上述被告人因樊某5和趙某19二人發(fā)生糾紛,樊某5邀約韓某2等十余人,趙某19從十堰邀約侯輝、張靖等數(shù)十人在鄖西縣聚集,樊某5聞訊后請示楊某1如何解決,楊某1因擔心己方吃虧指示樊某5報警,并安排樂某15與柴某7查看對方動向。雙方駕駛的車輛在鄖西縣濱河路時空隧道處相遇,韓某2一方持兇器追砍趙某19一方人員,打砸趙某19一方面包車。

以上證據(jù)由公訴機關當庭舉證,經(jīng)控辯雙方質證,來源合法,所證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三、開設賭場的事實

(一)被告人楊某1、蔡某32、付某30、許某4、韓某2、樊某5、戴某3、余某8開設賭場的事實

2011年2月至4月,被告人楊某1、蔡某32、付某30合伙先后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上津鎮(zhèn)等地開設“百家樂”賭場,期間楊某1安排被告人許某4、韓某2、樊某5、戴某3、余某8到賭場幫忙,其中由許某4負責管理賭場資金;韓某2負責在賭場上記賬;樊某5、戴某3、余某8負責在賭場上監(jiān)視賭客下注等情況;蔡某32負責聯(lián)系賭場發(fā)牌的荷官,并照顧荷官的日常生活;付某30負責挑選賭博場地及邀約賭客。該賭場采取每把每人最低下注100元,最高下注2萬元,每把抽取贏家百分之五水錢的方式,共抽頭漁利210余萬元。其中楊某1獲利人民幣36萬元,蔡某32獲利人民幣6萬余元,付某30獲利人民幣40萬元。楊某1允諾分別許某4、韓某2、樊某5、戴某3、余某8各1萬元人民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十堰市公安局張灣區(qū)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載明案件的受理情況。

2、書證

(1)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載明偵查機關搜查被告人韓某29、韓某2住所的情況、扣押被告人楊某1廣州本田歌詩圖轎車一輛、人民幣18萬元、車輛行駛證等物品的情況。

(2)調取證據(jù)通知書及調取的銀行賬目明細、被告人楊某1購買汽車合同、購車支付清單等證據(jù),證明被告人韓某2銀行賬目往來情況、被告人楊某1購車情況。

3、辨認筆錄及照片

(1)陳友琴辨認出被告人戴某3、樊某5是在王家坪及紅廟“百家樂”賭場看場子的人,被告人蔡某32是場子上右手有殘疾的工作人員。

(2)李銳辨認出被告人楊某13、向某12是賭場內坐其出租車的人;被告人戴某3、余某8、樊某5、韓某2、王某9是其在賭場上見到的人。

(3)程聲軍辨認出被告人樊某5、韓某2、許某4是其見到在賭場上幫忙的人。

(4)陳尊國辨認出被告人樊某5是在王家坪百家樂賭場與韓某2一起放碼的人。

(5)范某某辨認出被告人樊某5、戴某3、王某9是在王家坪百家樂賭場看場子的人。被告人蔡某32是賭場上右手有殘疾的人。

(6)程聲軍、王小飛羅海山辨認賭場地點的筆錄及照片。

四、證人證言

證人汪曉成、李銳、范某某、王小飛、陳尊國、程聲軍、陳友琴、李金玉、王洪云、潘德成的證言證實被告人楊某1、蔡某32、付某30合伙開設賭場,蔡某32負責聯(lián)系荷官,楊某1出錢出人,付某30負責挑選賭博場地及邀約賭客,許某4、韓某2在賭場上放碼、記賬,樊某5、戴某3、余某8負責在賭場上監(jiān)視賭客下注,賭場開設期間每天給放哨、開車的人發(fā)工資。

五、被告人供述

1、楊某1的供述證實:2011年王家坪賭場的獲利其用于買車和存于銀行卡。

2、蔡某32的供述證實其與楊某1、付某30合伙開設賭場,其負責聯(lián)系荷官,付某30負責挑選賭博場地及邀約賭客,楊某1出本錢和放哨的人,荷官稱賭場共盈利200多萬元,場子開完后楊某1購買一輛黑色本田車。

3、付某30的供述證實其與楊某1、蔡某32合伙開設賭場,其負責挑選賭博場地及邀約賭客,蔡某32負責聯(lián)系荷官,楊某1出本錢和人,許某4、韓某2管錢管賬、樊某5、戴某3、余某8看場子,楊某1給其份子錢約40多萬。

4、被告人許某4、韓某2、樊某5、戴某3、余某8的供述相互印證:2011年2月,楊某1、蔡某32、付某30合伙開設賭場,蔡某32負責聯(lián)系“荷官”、付某30負責挑選賭博場地及邀約賭客及其二人獲利情況,楊某1出錢并讓許某4管錢、韓某2管賬、樊某5、戴某3、余某8負責在賭場上監(jiān)視賭客下注等情況,后楊某1用賭場盈利購買了一輛“歌詩圖”轎車,并帶領賭場主要成員去西安旅游作為獎勵,約定給許某4、韓某2、樊某5、戴某3、余某8五人各分1萬元。

以上證據(jù)由公訴機關當庭舉證,經(jīng)控辯雙方質證,來源合法,所證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二)被告人楊某1、鄧某35、薛某10、樂某15、江某6、戴某3開設賭場的事實

2006年9月,被告人楊某1出資5萬元在鄖西縣一中家屬樓自己的家中開設“炸金花”賭場,并安排被告人薛某10、樂某15在該賭場負責記賬、抽水和放碼,并邀約賭客胡建軍、胡志庭、賀文峰、童尚金等人前來參賭。該賭場開設期間涉案賭資達人民幣20余萬元。

2007年7月,被告人楊某1伙同被告人鄧某35先后分別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東營村鄧某35的家中、王家坪村周克儉的家中開設“九點”賭場。期間由鄧某35負責發(fā)牌、記賬、抽水和放碼,并邀約賭客江春筍、李濤、樂某15、何忠安等人前來參賭。該賭場開設期間涉案賭資達人民幣10余萬元。

2008年7月,被告人楊某1伙同被告人薛某10在鄖西縣“鄖西賓館”、“人民飯店”等地開設賭場。期間由楊某1負責記賬、邀約賭客樂某15、江春筍、何忠安、李濤、金漢里等人前來參賭并提供放碼賭資,由薛某10負責在賭場內發(fā)牌、抽水、放碼。該賭場開設期間涉案賭資達人民幣20余萬元。

2009年2月,被告人楊某1伙同石超(另案處理)在鄖西縣老食品公司徐珊家開設“推餅子”賭場。期間由楊某1負責聯(lián)系賭客江春筍、翟從勇、謝昌文、胡某某、江志鵬、童尚金、金漢里、周青山等人前來參賭并提供放碼賭資,由石超負責在賭場內記賬、抽水、放碼和提供服務。該賭場開設期間涉案賭資達人民幣150余萬元。

2010年2月,被告人楊某1伙同被告人江某6、戴某3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原“豪軒商務會所”(現(xiàn)更名為“天河商務會所”)房間內開設“推餅子”賭場。期間由楊某1負責聯(lián)系賭客陳君、江志鵬、劉順華等人前來參賭并提供放碼賭資,由江某6、戴某3負責在賭場內記賬、抽水、放碼和提供服務。該賭場開設期間涉案賭資達人民幣20余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一、十堰市公安局張灣區(qū)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載明案件的受理情況。

二、書證

1、被告人戴某3指認作案現(xiàn)場的照片,證明其開設賭場的地點。

2、胡某某向被告人楊某1出售房屋的合同一份,證明其用自己的房屋用于抵償賭債。

三、證人證言

胡志庭、胡建軍、童尚金等人的證言相互印證:2006年被告人楊某1在鄖西縣一中家屬樓的家中開設“炸金花”賭場,并安排被告人薛某10、樂某15在該賭場負責記賬、抽水和放碼。

李濤、何忠安、江春筍、黃某28等人的證言相互印證:2007年楊某1伙同鄧某35開設賭場期間,鄧某35幫忙抽水、邀約賭客,楊某1出錢。

何忠安、金漢里等人的證言相互印證:2008年7月楊某1伙同被告人薛某10在鄖西縣鄖西賓館、人民飯店等地開設賭場,薛某10等人搞服務。

胡某某、謝昌文、江志鵬、翟從勇、金漢里、周青山等人的證言相互印證:2009年2月,在楊某1位于鄖西縣老食品公司內的賭場內賭博并欠下賭債,期間楊某1邀約賭客,石超放碼,后胡某某將自有房屋抵給楊某1償還賭債。

江志鵬、劉順華、陳君、周青山等人的證言相互印證:2010年被告人楊某1伙同江某6、戴某3等人在鄖西縣豪軒商務會所開設賭場,江某6、戴某3負責記賬、抽水。

四、被告人供述

鄧某35供述:2007年其與楊某1先后分別在鄖西縣東營村自己家中、王家坪村開設賭場期間,鄧某35幫忙抽水、邀約賭客,楊某1放水。

薛某10供述:2006年楊某1在鄖西縣一中家屬樓的家中開設炸金花賭場,安排其與樂某15在該賭場負責邀約賭客、記賬、抽水和放碼;2007年7月,楊某1伙同鄧某35先后分別在鄖西縣東營村自己家中、王家坪村周克儉的家中開設賭場,鄧某35負責發(fā)牌、記賬、抽水和放碼并邀約賭客;2008年7月,楊某1在鄖西縣鄖西賓館、人民飯店等地開設賭場;2009年楊某1伙同石超在鄖西縣老食品公司開設推餅子賭場;2010年楊某1與江某6、戴某3在鄖西縣豪軒商務會所開設推餅子賭場,楊某1聯(lián)系賭客,江某6、戴某3提供服務。

樂某15供述:2006年,楊某1在鄖西縣一中家屬樓的家中開設“炸金花”賭場,安排其與薛某10在該賭場負責邀約賭客、記賬、抽水和放碼;2007年鄧某35在鄖西縣東營村自己家中開設賭場;2008年夏天薛某10在鄖西賓館開設賭場;2009年石超在鄖西食品公司開設賭場及賭客、賭資。

江某6、戴某3的供述相互印證:2010年,二人與楊某1在鄖西縣豪軒商務會所開設推餅子賭場,楊某1安排二人放碼、記賬、提供服務。

以上證據(jù)由公訴機關當庭舉證,經(jīng)控辯雙方質證,來源合法,所證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三)被告人楊某1、潘某18、許某4開設賭場

2010年9月,被告人楊某1、潘某18合伙開設“推餅子”賭場。二人商定由楊某1提供賭場資金,潘某18負責邀約賭客,中途徐明濤(另案處理)加入以邀約賭客的方式入股該賭場。三人合伙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城南加油站旁一民房內,以每把抽水100元的方式開設“推餅子”賭場,期間,楊某1安排被告人許某4在該賭場負責管理賭場資金及在賭場上記賬等,賭場開至12月,共抽頭漁利人民幣80余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一、十堰市公安局張灣區(qū)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載明案件的受理情況。

二、書證

1、同案犯方某25辨認賭場地點的筆錄及照片。

2、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載明偵查機關搜查并扣押被告人許某4記賬筆記本一本。

三、證人證言

田長銀、馬文軍、葉克艷、程楨、張隆霞、陳開明等人的證言相互印證:2010年9月被告人楊某1、潘某18與徐明濤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城南加油站旁一民房內合伙開設“推餅子”賭場。楊某1提供資金,潘某18、徐明濤邀約賭客;期間,楊某1安排許某4在該賭場管理資金、記賬等及賭客、賭場獲利等情況。

四、被告人供述

潘某18、許某4的供述相互印證:2010年9月,被告人楊某1、潘某18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城南加油站旁合伙開設“推餅子”賭場。楊某1提供資金,潘某18邀約賭客,楊某1安排許某4在該賭場管理資金、記,賭場贏利80余萬元。

以上證據(jù)由公訴機關當庭舉證,經(jīng)控辯雙方質證,來源合法,所證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四)被告人樂某15、柴某7、柴某11、向某12開設賭場的事實

2011年5至10月期間,被告人樂某15、柴某7合伙先后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糧食局家屬樓童彬家、民聯(lián)路145號馬福成家開設“推餅子”賭場,以每把岔莊抽取二十元,紅莊抽取五十元的方式抽頭漁利,柴某7安排柴某11、向某12負責在賭場內記賬以及提供賭場服務等。在開設賭場期間共非法獲利人民幣5萬余元,其中柴某11、向某12獲利數(shù)千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一、十堰市公安局張灣區(qū)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載明案件的受理情況。

二、書證

1、被告人柴某11指認開設賭場地點的筆錄及照片。

2、童彬辨認出被告人柴某7是租其房屋開設賭場的人。

三、證人證言

張龍、王諾霖、江志鵬、石俊、姚文松、汪洋、皮自琴、馬福成、童彬的證言相互印證:2011年,樂某15、柴某7合伙先后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糧食局家屬樓童彬家、民聯(lián)路145號馬福成家開設“推餅子”賭場,柴某7安排柴某11、向某12負責在賭場內記賬以及提供賭場服務。

四、被告人供述

樂某15、柴某7、柴某11、向某12的供述相互印證:2011年5至10月期間,被告人樂某15、柴某7合伙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糧食局家屬樓童彬家、民聯(lián)路145號馬福成家開設“推餅子”賭場,以每把岔莊抽取二十元,紅莊抽取五十元的方式抽頭漁利,柴某7安排柴某11、向某12負責在賭場內記賬以及提供賭場服務等。在開設賭場期間共非法獲利人民幣5萬余元,其中柴某11、向某12獲利數(shù)千元。

以上證據(jù)由公訴機關當庭舉證,經(jīng)控辯雙方質證,來源合法,所證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五)被告人韓某29、于某14、韓某33開設賭場的事實

2009年11月至2011年底,被告人韓某29、于某14、韓某33伙同庹紅斌(另案處理)先后在鄖西縣觀音鎮(zhèn)政府旁出租房、鄖西縣城關鎮(zhèn)原“豪軒商務會所”(現(xiàn)更名為“天河商務會所”)、鄖西縣老糧油所院內謝某某家、鄖西縣城關鎮(zhèn)“留春園”對面王勇家、鄖西縣五龍河大街1號吳美軍家、鄖西縣城關鎮(zhèn)周邊農(nóng)家樂等處開設賭場。由庹紅斌負責尋找場地、邀約參賭人員,韓某29負責在賭場提供放碼資金,由韓某33、于某14負責在賭場放碼、記賬、為參賭人員提供服務。在賭場開設期間,庹紅斌先后邀約王太意、閆世軍、吳美林、徐輝濤、許某某、翟必合、馬良山、來剛、劉青海、高忠、庹某某、徐偉、王成、王宗述、楊耀清、權宗春、胡某某、王小飛、樊偉、紀大偉、熊青坤、阮波、杜則華、紀春、鄧憲法、陳松譜、徐明濤、汪曉成、劉斌等二十余人以“詐金花”或“卡五星”的方式進行賭博。賭場開設期間,韓某33獲利人民幣3萬余元,于某14獲利人民幣3萬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一、十堰市公安局張灣區(qū)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載明案件的受理情況。

二、書證

1、庹紅斌辨認其與被告人韓某29開設賭場地點的筆錄及照片。

2、扣押庹紅斌、韓某29等人現(xiàn)金、車輛的清單。

3、扣押韓某29收條、借條等物品清單。

4、庹某某辭職、胡某某等人變賣房產(chǎn)的相關資料及照片。

三、證人證言

馬良山、來剛、劉清海、高忠、徐偉、王成、王宗述、楊耀清、權宗春、胡某某、王小飛、樊偉、紀大偉、熊青坤、阮波、杜則華、紀春、王太意、樊洪兵、翟必合等人的證言相互印證: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韓某29、于某14、韓某33伙同庹紅斌先后在鄖西縣觀音鎮(zhèn)政府旁出租房、城關鎮(zhèn)豪軒商務會所、老糧油所院內謝某某家、城關鎮(zhèn)王勇家、五龍河大街1號吳美軍家、城關鎮(zhèn)周邊農(nóng)家樂等處以“詐金花”或“卡五星”的方式開設賭場;韓某29負責在賭場提供放碼資金,庹紅斌負責尋找場地、邀約賭客,韓某33、于某14負責在賭場放碼、記賬、為參賭人員提供服務。

四、被告人供述

韓某29、于某14、韓某33的供述相互印證:2009年至2011年底,三被告人與庹紅斌先后在鄖西縣觀音鎮(zhèn)政府旁出租房、城關鎮(zhèn)豪軒商務會所、老糧油所院內謝某某家、城關鎮(zhèn)王勇家、五龍河大街1號吳美軍家、城關鎮(zhèn)周邊農(nóng)家樂等處以“詐金花”或“卡五星”的方式開設賭場,期間韓某29出錢,庹紅斌尋找場地、邀約賭客,韓某33、于某14在賭場放碼、記賬、為參賭人員提供服務。該賭場開設期間先后有王太意、閆世軍、吳美林、徐輝濤、許某某、翟必合、馬良山、來剛、劉青海、高忠、庹某某、徐偉、王成、王宗述、楊耀清、權宗春、胡某某、王小飛等二十余人賭博。賭場開設期間,韓某29抽水漁利120余萬元,韓某33獲利人民幣2萬余元,于某14獲利人民幣3萬余元。

以上證據(jù)由公訴機關當庭舉證,經(jīng)控辯雙方質證,來源合法,所證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六)被告人章某31、寧某38、宋某34開設賭場的事實

2008年6月,被告人章某31與趙大建(另案處理)合伙在鄖西縣土門鎮(zhèn)“隆興酒店”二樓的一包間內開設“紙牌九點”賭場。賭場開設期間,由章某31出資2萬元,趙大建負責尋找場地和邀約賭客,并由章某31邀約被告人寧某38、宋某34到該賭場負責記賬、抽水和放碼。該賭場開設期間,章某31和趙大建各獲利人民幣3萬元。

2008年7月,被告人章某31伙同被告人寧某38、宋某34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建材市場A區(qū)2棟一個兩室一廳的房間開設“紙牌九點”賭場。期間,由章某31負責邀約賭客并提供放碼賭資,由寧某38、宋某34負責在賭場內記賬、抽水和放碼。該賭場開設期間共獲利人民幣2萬元。

2008年8月,被告人章某31伙同被告人寧某38、宋某34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鄖西劇團”三樓開設“紙牌九點”賭場。期間,由章某31負責邀約賭客并提供放碼賭資,由寧某38、宋某34負責在賭場內記賬、抽水和放碼。該賭場開設期間共獲利人民幣2萬元。

2009年8月,被告人章某31伙同被告人寧某38、宋某34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鑫隆賓館”四樓一房間內開設“推餅子”賭場。期間,由章某31負責邀約賭客并提供放碼賭資,由寧某38、宋某34負責在賭場內記賬、抽水、放碼、提供服務。該賭場開設期間共獲利人民幣2萬余元。

2009年9月,被告人章某31伙同被告人寧某38、宋某34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鴻志大酒店”8樓的一房間內開設“推餅子”賭場。期間,由章某31負責邀約賭客和提供放碼賭資,由寧某38、宋某34負責在賭場內記賬、抽水、放碼和提供服務。該賭場開設期間共獲利人民幣2萬余元。

2009年11月,被告人章某31伙同被告人寧某38等人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原“豪軒商務會所(現(xiàn)更名為“天河商務會所”)2699號房間開設“推餅子”賭場。期間,由章某31負責聯(lián)系賭客并提供放碼賭資。該賭場開設期間共獲利人民幣2萬余元。

2010年8至10月,被告人章某31伙同被告人寧某38、宋某34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天豐村懸鼓路393號101室章某31家中開設“推餅子”賭場。期間,由章某31負責邀約賭客和提供放碼賭資,由寧某38、宋某34負責在賭場內記賬、抽水、放碼和提供服務等,該賭場開設期間獲利人民幣7萬余元。

上述賭場開設期間,被告人章某31通過抽“臺子費”獲利人民幣20余萬元。被告人寧某38、宋某34通過在上述各賭場負責記賬、放碼、抽水以及提供服務等各獲利人民幣數(shù)千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一、十堰市公安局張灣區(qū)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載明案件的受理情況。

二、書證

1、被告人相互辨認及辨認開設賭場地點、證人辨認被告人的筆錄及照片。

2、扣押被告人章某31車輛、錢款等物品的清單。

三、證人證言

張帆、李晶、王圓、趙大雙、袁瑞德、余仁鵬、謝昌文、李峰、江春筍、王小飛、胡某某、劉興海、高忠、李濤、童尚金等人的證言相互印證:2008年6月,章某31與趙大建在鄖西縣土門鎮(zhèn)隆興酒店開設“紙牌九點”賭場。期間趙大建尋找場地和邀約賭客,章某31出資并邀約寧某38、宋某34到該賭場記賬、抽水和放碼。2008年至2010年間,章某31與寧某38、宋某34先后分別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建材市場、鄖西劇團三樓、鑫隆賓館四樓、鴻志大酒店八樓、天豐村懸鼓路393號101室章某31家中開設“紙牌九點”或“推餅子”賭場,章某31邀約賭客并提供放碼賭資,寧某38、宋某34在賭場內記賬、抽水和放碼。2009年11月章某31與寧某38等人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豪軒商務會所開設“推餅子”賭場,章某31聯(lián)系賭客并提供放碼賭資。

四、被告人供述

章某31、寧某38、宋某34的供述相互印證:三人于2008年至2010年間,先后分別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建材市場、鄖西劇團三樓、鑫隆賓館四樓、鴻志大酒店八樓、天豐村懸鼓路393號101室章某31家中開設“紙牌九點”或“推餅子”賭場,章某31負責邀約賭客并提供放碼賭資,寧某38、宋某34在賭場內記賬、抽水和放碼。2009年11月章某31與寧某38等人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豪軒商務會所開設“推餅子”賭場,章某31聯(lián)系賭客并提供放碼賭資。2008年6月章某31與趙大建在鄖西縣土門鎮(zhèn)隆興酒店開設“紙牌九點”賭場。期間趙大建尋找場地和邀約賭客,章某31出資并邀約寧某38、宋某34到該賭場記賬、抽水和放碼。上述賭場開設期間,章某31獲利20余萬元,寧某38、宋某34各獲利數(shù)千元。

以上證據(jù)由公訴機關當庭舉證,經(jīng)控辯雙方質證,來源合法,所證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七)被告人楊某1、韓某2、樊某5開設賭場的事實

2011年6至9月期間,被告人韓某2、樊某5先后在鄖西縣觀音鎮(zhèn)觀音村3組“洪斌酒樓”、村民李選軍家、觀音鎮(zhèn)人壽保險公司地下室等處開設“推餅子”賭場,被告人楊某1先后為該賭場提供賭資20余萬元。韓某2、樊某5二人在該賭場采取每局抽水100元和200元不等的方式從中漁利,該賭場開設期間共抽頭漁利人民幣30余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一、十堰市公安局張灣區(qū)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載明案件的受理情況。

二、辨認筆錄及照片

王太意辨認出樊某5是在賭場上抽水的人、韓某2是在賭場上記賬的人。

李選軍、樊洪兵、劉尊喜指認出韓某2和樊某5開設賭場地點。

三、證人證言

樊洪兵、劉尊喜、李選軍、閆啟海、汪寧華、韓仁斌、王太意等人的證言相互印證:2011年6至9月期間,被告人韓某2、樊某5先后在鄖西縣觀音鎮(zhèn)觀音村3組洪斌酒樓、村民李選軍家、觀音鎮(zhèn)人壽保險公司地下室等處開設“推餅子”賭場,韓某2、樊某5二人在該賭場采取每局抽水100元和200元不等的方式從中漁利。

四、被告人供述

楊某1、韓某2、樊某5的供述相互印證:2011年6至9月,楊某1在明知二人開賭場,陸續(xù)借給兩人二十余萬元用于賭場使用。韓某2、樊某5先后在鄖西縣觀音鎮(zhèn)觀音村3組“洪斌酒樓”、村民李選軍家、觀音鎮(zhèn)人壽保險公司地下室等處開設“推餅子”賭場,該賭場開設期間共抽頭漁利人民幣三十余萬元。

以上證據(jù)由公訴機關當庭舉證,經(jīng)控辯雙方質證,來源合法,所證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八)被告人韓某29、徐某36、羅某37、韓某33、于某14開設賭場的事實

2012年2月至4月,被告人韓某29伙同徐某36、羅某37在鄖西縣老城管局后馬建家中開設賭場,由徐某36、羅某37負責尋找場地、邀約參賭人員,韓某29負責在賭場提供放碼資金,并由韓某29安排被告人韓某33、于某14在賭場放碼、記帳,為參賭人員提供服務等。在賭場開設期間,徐某36、羅某37先后邀約來剛、李復春、馬良山、庹紅斌等人以“詐金花”或“卡五星”等方式進行賭博,上述賭場開設期間共獲利12萬余元。徐某36、羅某37分別從獲利中沖抵原欠韓某29的賭債1萬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一、證人證言

李復春、來剛、庹紅斌等人的證言相互印證:2012年徐某36、羅某37與韓某29在鄖西縣老城管局開設“詐金花”和“卡五星”賭場,徐某36、羅某37尋找場地、邀約參賭人員,韓某29在賭場提供放碼資金,韓某33、于某14在賭場放碼、記帳、提供服務等。

二、被告人供述

韓某29、徐某36、羅某37、韓某33、于某14的供述相互印證:2012年2月至4月期間,韓某29與徐某36、羅某37在鄖西縣老城管局后馬建家中開設“詐金花”或“卡五星”賭場,由徐某36、羅某37尋找場地、邀約賭客,韓某29在賭場提供放碼資金并安排被告人韓某33、于某14在賭場放碼、記帳、提供服務。上述賭場開設期間先后有來剛、李復春、馬良山、庹紅斌等人參與賭博,被告人通過賭場共獲利12萬余元。徐某36、羅某37分別從獲利中沖抵原欠韓某29的賭債1萬余元。

以上證據(jù)由公訴機關當庭舉證,經(jīng)控辯雙方質證,來源合法,所證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四、故意傷害的事實

200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樊某5(已被判刑)在鄖西縣豐融超市樓下吃燒烤時與被害人徐軍發(fā)生口角,樊某5因此懷恨在心。楊某1得知此事后,于一天晚上將徐軍及樊某5雙方人員先后邀約到鄖西縣政府旁小廣場處,讓其相互“單挑”。徐軍的母親王清蓮聞訊后趕到現(xiàn)場跪地給楊某1和樊某5求情,徐軍見狀持刀將自己左小臂自殘刺傷后才得以離開現(xiàn)場。同年7月11日晚,被告人紀某16和樊某5發(fā)現(xiàn)徐軍在鄖西縣小河市場一燒烤攤前宵夜,即攜帶砍刀駕駛摩托車趕到現(xiàn)場,將徐軍砍傷后逃離。當晚,徐軍在鄖西縣人民醫(yī)院救治時,楊某1等人又持械趕到該醫(yī)院欲再次傷害徐軍被人勸止。經(jīng)法醫(yī)鑒定:徐軍的損傷程度為輕傷(偏重)。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一、十堰市公安局張灣區(qū)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載明案件的受理情況。

二、書證

1、湖北省鄖西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西鑒法字(2009)262號),載明被害人徐軍損傷程度屬輕傷(偏重)。

2、賠償協(xié)議書、收條、諒解書,證明同案犯樊某5賠償被害人徐軍4萬元,徐軍對其表示諒解。

3、湖北省鄖西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0)西刑初字第18號),載明案發(fā)經(jīng)過與指控的事實相一致,同案犯樊某5因本案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4、被害人徐軍辨認案發(fā)現(xiàn)場的筆錄及照片。

三、受害人徐軍陳述:2009年6月,樊某5在鄖西縣豐融超市樓下吃燒烤時與其發(fā)生口角,后樊某5約其到鄖西縣政府旁小廣場處“單挑”。我看見我母親趕到現(xiàn)場給楊某1和樊某5跪地求情,便持刀將自己左小臂刺傷自殘后離開。同年7月,紀某16和樊某5看見我在鄖西縣燒烤攤宵夜時,又持刀將我砍傷。當晚楊某1等人持械趕到醫(yī)院欲再次傷害我,被人勸止。

四、證人證言

王清蓮、程奎、雷濤、江某6、周群、趙大建等人的證言相互印證:200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樊某5因與被害人徐軍發(fā)生口角而與其相約斗毆,徐軍的母親王清蓮聞訊后趕到現(xiàn)場跪地求情,徐軍將自己左小臂自殘刺傷后才得以離開現(xiàn)場。7月11日晚,紀某16和樊某5攜帶砍刀駕駛摩托車將徐軍砍傷后逃離,當晚楊某1等人又持械趕到該醫(yī)院欲再次傷害徐軍。

五、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紀某16的供述證實2009年7月11日晚,其與樊某5發(fā)現(xiàn)徐軍在鄖西縣小河市場一燒烤攤前宵夜時,攜帶砍刀駕駛摩托車將徐軍砍傷后逃離。

同案犯樊某5、戴某3、韓某2、楊某1等人的供述與指控的事實相一致。

以上證據(jù)由公訴機關當庭舉證,經(jīng)控辯雙方質證,來源合法,所證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2012年1月4日17時許,被告人樊某5的哥哥樊錦強因干洗衣物與鄖西縣城關鎮(zhèn)“英姿干洗店”店主徐鵬英發(fā)生爭吵。樊某5聞訊后便糾集被告人韓某2、戴某3、柴某7趕到現(xiàn)場,將正在該干洗店幫忙的徐鵬英男友阮長福拉到店外圍攻毆打,致使阮長福身體多處受傷,鼻骨完全錯位性骨折。經(jīng)法醫(yī)鑒定:阮長福的損傷程度屬輕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一、十堰市公安局張灣區(qū)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載明案件的受理情況。

二、書證

1、湖北省鄖西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西鑒法字(2012)005號),載明被害人阮長福損傷程度屬輕傷。

2、和解協(xié)議書、收條,證明被告人樊某5的家屬賠償被害人阮長福1.6萬元。

三、受害人陳述

受害人阮長福的陳述證實2012年1月4日下午樊錦強因干洗衣物與其女友徐鵬英發(fā)生爭吵,后樊某5聞訊糾集多人趕到現(xiàn)場將其拉到店外圍攻毆打,致其身體多處受傷。

四、證人證言

徐鵬英、樊錦強的證言相互印證:2012年1月4日17時許,樊錦強因干洗衣物與鄖西縣城關鎮(zhèn)“英姿干洗店”店主徐鵬英發(fā)生爭吵,樊某5聞訊后與韓某2、戴某3、柴某7四人將徐鵬英男友阮長福拉到店外圍攻毆打。

五、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樊某5、韓某2、戴某3、柴某7的供述相互印證:2012年1月4日17時許,樊某5的哥哥樊錦強因瑣事與鄖西縣城關鎮(zhèn)“英姿干洗店”店主徐鵬英發(fā)生爭吵,樊某5聞訊后與韓某2、戴某3、柴某7趕到現(xiàn)場,將鵬英男友阮長福拉到店外圍攻毆打,致使阮長福身體多處受傷。主要是樊某5和戴某3打的。

以上證據(jù)由公訴機關當庭舉證,經(jīng)控辯雙方質證,來源合法,所證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五、尋釁滋事的事實

2007年4月25日21時許,被告人李某17與章某31酒后到鄖西縣城關鎮(zhèn)地宮休閑屋,與被害人張某某、王道儉發(fā)生口角并廝打。開車途徑此地的被告人楊某1和許某4(已被判刑)看到后隨即手持皮帶、軍刺下車幫李某17、章某31打斗。期間,李某17指使許某4喊人來幫忙,許某4遂邀約於秋林、李飛、戴某3(三人均被判刑)和被告人黃某28、柴某7等人持菜刀、木棒、磚頭等兇器趕到現(xiàn)場。楊某1帶領上述人員先后將王道儉、張某某打傷,后張某某逃至鄖西縣人民醫(yī)院治療,王道儉逃至鄖西縣供電局院內躲藏。期間,於秋林、李某17持菜刀、磚頭將王道儉停放在馬路邊的一輛白色越野車砸壞(經(jīng)鑒定損失價值為7698元)。楊某1則帶領許某4追至鄖西縣供電局院內搜尋對方未果,遇到從此路過的高某某、李應華(十漫高速公路七標橋梁二工區(qū)工人)二人,於秋林誤將高某某砍傷。

當晚22時許,楊某1帶李某17到鄖西縣人民醫(yī)院治療時得知對方為十漫高速公路的工區(qū)人員,猜想對方受傷后可能會到醫(yī)院救治,便安排戴某3、黃某28、柴某7等人駕車到鄖西縣人民飯店找到被告人薛某10,由薛某10提供兩捆砍刀、鋼管、鋼釬等兇器,并由幾人開車將兇器帶至鄖西縣人民醫(yī)院,由薛某10等人將刀具分發(fā)給現(xiàn)場人員。當晚23時許,鄖西縣公安局城關所處警民警朱碧瑤、姜勇將高某某送到醫(yī)院治療,守候在醫(yī)院的於秋林、許某4、黃某28、柴某7等人不顧民警的阻攔,在鄖西縣人民醫(yī)院門診部再次對高某某進行毆打。接著,楊某1、李某17又率眾沖到鄖西縣人民醫(yī)院住院部四樓,將正在治療的張某某從手術臺上拖至地面,楊某1、李某17分別持輸液瓶、木椅、手術燈等工具對張某某進行毆打,造成部分手術醫(yī)療器械被損壞。經(jīng)法醫(yī)鑒定:高某某、張某某的傷情均屬輕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一、十堰市公安局張灣區(qū)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載明案件的受理情況。

二、書證

1、鑒定結論及通知書,證明被害人高某某、張某某的損傷程度均屬輕傷,并已將該結論通知五被告人。

2、被害人高某某、王道儉的傷情照片、收條,證明同案犯許某4賠償被害人張某某3萬元。

3、毛仕云、同案犯戴某3辨認出被告人薛某10是提供刀具的人的筆錄及照片。

三、受害人陳述

受害人高某某、王道儉、張某某等人的陳述相互印證:2007年4月25日晚上,李某17與章某31酒后到鄖西縣城關鎮(zhèn)地宮休閑屋與被害人張某某、王道儉因口角發(fā)生廝打。開車途徑此地的兩人看到后隨即手持皮帶、軍刺下車幫李某17、章某31打斗。后該群人又邀約數(shù)十人持菜刀、木棒、磚頭等兇器將王道儉、張某某打傷,后張某某逃至鄖西縣人民醫(yī)院治療,王道儉逃至鄖西縣供電局院內躲藏。期間,王道儉停放在馬路邊的一輛白色越野車被砸壞。途經(jīng)此地的高某某、李應華無故被砍傷。當晚該群人沖到鄖西縣人民醫(yī)院住院部四樓,將正在治療的張某某從手術臺上拖至地面,持輸液瓶、木椅、手術燈等工具對張某某進行毆打。

四、證人證言

孟旭華、王昌秀、王玉順、余勝文、盧仲、李仕群等人的證言相互印證:2007年4月25日晚上,楊某1和許某4看到李某17、章某31與人廝打,隨即下車幫李某17、章某31打斗。期間,李某17指使許某4邀約於秋林、李飛、戴某3、黃某28、柴某7等人持菜刀、木棒、磚頭等兇器趕到現(xiàn)場,先后將王道儉、張某某打傷,后張某某逃至醫(yī)院治療,王道儉逃至鄖西縣供電局院內躲藏。於秋林、李某17將王道儉停放在馬路邊的一輛白色越野車砸壞。楊某1等人誤將高某某砍傷。后楊某1帶李某17到鄖西縣人民醫(yī)院治療時得知對方為十漫高速公路的工區(qū)人員,猜想對方受傷后可能會到醫(yī)院救治,便安排眾人趕至鄖西縣人民醫(yī)院,由薛某10等人將刀具分發(fā)給現(xiàn)場人員。當晚23時許,於秋林、許某4、黃某28、柴某7等人不顧民警的阻攔,在鄖西縣人民醫(yī)院門診部再次對高某某進行毆打,楊某1、李某17將正在接受治療的張某某從手術臺上拖至地面進行毆打。

五、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楊某1、李某17、黃某28、柴某7、薛某10的供述相到印證:2007年4月25日21時許,李某17與章某31酒后到鄖西縣城關鎮(zhèn)地宮休閑屋與張某某、王道儉發(fā)生口角并廝打。開車途徑此地的被告人楊某1和許某4見狀,隨即手持皮帶、軍刺下車幫李某17、章某31打斗。后許某4邀約於秋林、李飛、戴某3、黃某28、柴某7等人趕到現(xiàn)場。楊某1帶領上述人員先后將王道儉、張某某打傷,后張某某、王道儉逃至跑。於秋林、李某17持菜刀、磚頭將馬路邊的一輛白色越野車砸壞。於秋林等人誤將路過的高某某砍傷。當晚22時許,楊某1帶李某17到鄖西縣人民醫(yī)院治療時得知對方是十漫高速公路的工區(qū)人員,便安排戴某3、黃某28、柴某7等人找到薛某10,由薛某10將砍刀、鋼管、鋼釬等兇器帶至醫(yī)院分發(fā)給現(xiàn)場人員。后守候在醫(yī)院的於秋林、許某4、黃某28、柴某7等人不顧民警的阻攔再次對高某某進行毆打。楊某1、李某17沖到鄖西縣人民醫(yī)院住院部四樓,將正在治療的張某某從手術臺上拖至地面,持輸液瓶、木椅、手術燈等工具對張某某進行毆打,造成部分手術醫(yī)療器械被損壞。

同案犯許某4、章某31、戴某3、王某9等人的供述與被告人供述相一致。

以上證據(jù)由公訴機關當庭舉證,經(jīng)控辯雙方質證,來源合法,所證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2009年1月2日,被告人許某4和紀濤(已被判刑)到鄖西縣城關鎮(zhèn)“新科娛樂城”找到該娛樂城負責人田智炎,以向該娛樂城提供保安為由,欲每月收取2萬元的“保安費”,被田智炎拒絕。1月4日22時許,許某4便指使紀濤糾集彭洋洋、張文建、朱立超、康超、馬超、李俊、李杰等人(均已被判刑)先后聚集到該鎮(zhèn)“新科娛樂城”樓下,由許某4提供刀具、鋼管等兇器并在現(xiàn)場分發(fā)給上述人員。爾后,許某4指使紀濤帶領彭洋洋、張文建、朱立超、康超、馬超、李俊、李杰等人持砍刀、鋼管等兇器闖入正在營業(yè)的“新科娛樂城”內,砸毀各類游戲機十二臺后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鑒定,游戲機損失價值為48,35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一、十堰市公安局張灣區(qū)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載明案件的受理情況。

二、書證

1、鑒定意見,載明此次事件中游戲機損失價值為48,350元。

2、現(xiàn)場勘驗筆錄,載明案發(fā)現(xiàn)場情況。

三、受害人田智炎陳述:2009年1月2日,許某4和紀濤到鄖西縣城關鎮(zhèn)“新科娛樂城”找到我,以向該娛樂城提供保安為由,欲向其每月收取2萬元的“保安費”,被我拒絕。1月4日晚,許某4便指使數(shù)十人持砍刀、鋼管等兇器闖入“新科娛樂城”,砸毀各類游戲機數(shù)十臺。

四、證人證言

王小東、李玉蓮、金本國、王啟雙、田梅、張春華等人的證言相互印證:2009年1月2日,許某4和紀濤到鄖西縣城關鎮(zhèn)“新科娛樂城”找到該娛樂城負責人田智炎,商談向其收取每月2萬元的“保安費”,被田智炎拒絕。1月4日晚,紀濤糾集彭洋洋、張文建、朱立超、康超、馬超、李俊、李杰等人聚集到該娛樂城,手持兇器砸毀娛樂城內各類游戲機數(shù)十臺。

五、被告人供述

許某4的供述:2009年1月2日,我與紀濤找到鄖西縣城關鎮(zhèn)“新科娛樂城”負責人田智炎,欲向其收取每月2萬元的“保安費”,田田智炎拒絕。1月4日22時許,我叫戴某3找了一些小娃子,讓紀濤帶著彭洋洋、張文建、朱立超、康超、馬超、李俊、李杰等人聚集到該娛樂城,并給他們分發(fā)刀具、鋼管等兇器。后來他們手持砍刀、鋼管等兇器砸毀娛樂城內部分游戲機。

同案犯江某6、紀濤、楊某1、于某14等人的供述與被告人供述相一致。

以上證據(jù)由公訴機關當庭舉證,經(jīng)控辯雙方質證,來源合法,所證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六、非法拘禁的事實

2011年8、9月份的一天下午17時許,被告人韓某2為向張某某索要十余萬元的賭債,安排被告人柴某7、向某12、楊某13、柴某11晚上在鄖西縣鴻志大酒店503房間內輪流看守張某某,白天則由韓某2、向某12將張某某非法拘禁在鄖西縣觀音鎮(zhèn)韓某2等人所開設的賭場內。拘禁期間,韓某2采取責罵、毆打、持刀威脅等方式逼迫張某某還債。直到第三天14時許,張某某找到其大哥張修林、朋友劉尊喜擔保償還債務后,韓某2等人才將張某某釋放,共非法限制張某某人身自由40余小時。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十堰市公安局張灣區(qū)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情況說明,載明案件由來及偵破經(jīng)過。

2、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我因欠韓某2賭債,被韓某2及其安排的其他被告人白天拘禁在鄖西縣觀音鎮(zhèn)韓某2等人所開設的賭場內,夜晚被拘禁于鄖西縣鴻志大酒店503房間內,直至第三天14時許才恢復人身自由。

3、王祥冰、劉尊喜等人的證言相互印證:張某某因欠韓某2賭債,被韓某2追債并限制了人身自由。張某某向二人借錢還債,在劉尊喜擔保償還債務后,張某某才獲人身自由。

4、辨認筆錄及照片

被告人楊某13、汪某24對被害人張某某進行了辨認。

被害人張某某、被告人向某12、汪某24分別辨認出拘禁張某某的地點是鄖西縣鴻志大酒店503房間。

被害人張某某對參與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被告人柴某7、楊某13進行了辨認。

5、被告人韓某2、向某12、柴某7、柴某11、楊某13的供述相互印證:因被害人張某某拖欠韓某2賭債,上述被告人受韓某2安排,白天在鄖西縣觀音鎮(zhèn)韓某2開設的賭場內,夜晚在鄖西縣鴻志大酒店503房間,限制張某某人身自由,要求其償還賭債。

以上證據(jù)由公訴機關當庭舉證,經(jīng)控辯雙方質證,來源合法,所證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2011年7月的一天14時許,被告人韓某2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鴻志大酒店路口,遇見欠其父親韓某29賭債的翟必合,韓某2遂下車攔住翟必合催其還債,并欲將其帶走。翟必合遂找到鄖西縣公安局民警李家新,請其擔保還債,被韓某2拒絕,后韓某2將翟必合強行帶至鄖西縣城關鎮(zhèn)“武漢煨湯館”一包廂內,強令翟必合不準離開該包廂,并催促其想辦法還錢。直至當晚21時許,韓某2見翟必合仍然無法還錢,即要求翟必合給其出具了一張3萬元的欠條,翟必合按要求出具欠條后,韓某2又朝翟必合打了二耳光、踹了兩腳后,才將翟必合釋放。

2008年8月,湖北省仙桃市人徐江波在被告人韓某2、戴某3等人開設的賭場中欠賭債四萬余元。韓某2、戴某3等人為索要賭債,白天到徐江波上班的鄖西縣萬里鞋城要錢,晚上則安排紀某16(時年15歲)等人在徐江波住處蹲守,防止徐江波逃離。連續(xù)盯防兩天后仍沒未索得賭債。第三天晚上21時許,韓某2安排戴某3、紀某16等人將徐江波帶至鄖西縣城關鎮(zhèn)“鴻發(fā)旅社”一房間內繼續(xù)向其索要賭債,并安排紀某16看守,不準徐江波離開房間。當晚23時許,徐江波報警后被解救,因害怕遭韓某2等人報復,連夜離開鄖西。徐江波離開鄖西后,韓某2、許某4等人到徐江波上班的“萬里鞋城”尋找未果。后得知該鞋城的負責人楊祥兵系徐江波的親戚,韓某2、許某4等人便找楊祥兵“要人”,韓某2等人提出徐江波所欠賭債由楊祥兵承擔,遭到楊祥兵拒絕。韓某2、許某4等人到楊祥兵經(jīng)營的“萬里鞋城”,采取關門面等方式滋擾楊祥兵的正常經(jīng)營,楊祥兵被迫將徐江波所欠4.1萬元賭債全部還清。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十堰市公安局張灣區(qū)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情況說明,載明案件由來經(jīng)過。

2、被害人陳述

翟必合的陳述:我因欠韓某2父親韓某29賭債,于2011年7月的一天被韓某2強行帶至鄖西縣城關鎮(zhèn)“武漢煨湯館”一包廂內,被強令不準離開,至當晚21時許,我迫于無奈向韓某2出具了一份3萬元的欠條后才被允許離開。

徐江波的陳述:我因欠韓某2賭債,被韓某2安排的戴某3、紀某16帶至鄖西縣“鴻發(fā)旅社”一房間內,不準離開。當晚23時許,我的父親報警后才被警方解救,因害怕遭韓某2等人報復,我連夜離開鄖西縣。

3、證人楊祥兵、徐青山等人的證言相互證印證:徐江波因欠賭債,被控制在旅社,徐江波給徐青山發(fā)短信求救,徐青山報警后,徐江波被警方解救,由楊祥兵聯(lián)系車輛將徐江波送到宜昌市躲避。徐江波離開鄖西縣后,韓某2等人找到楊祥兵要求其提供徐江波下落,并提出要楊祥兵代徐江波清償賭債,遭到楊祥兵拒絕后,韓某2等人到楊祥兵經(jīng)營的“萬里鞋城”無理滋擾其正常經(jīng)營,楊祥兵出于無奈,將徐江波所欠的4.1萬元賭債全部清償。

4、辨認筆錄及照片

楊祥兵辨認出到其經(jīng)營的“萬里鞋城”干擾正常經(jīng)營的被告人許某4、江某6。

5、被告人韓某2的供述和辯解:我為索要賭債,于2011年7月將債務人翟必合強行帶至鄖西縣城關鎮(zhèn)一餐館包廂內,強令其償還賭債,在翟必合出具了3萬元欠條后將其釋放。2008年8月,為向徐江波索要賭債,我安排戴某3、紀某16等人將其帶至鄖西縣一旅社房間內,逼迫其還錢,當晚23時許,徐江波的父親報警后將其放走。后來,我和許某4等人到徐江波上班的鄖西縣“萬里鞋城”尋找未果,遂采取關門面的方式滋擾該鞋城正常經(jīng)營,該鞋城負責人楊祥兵被迫將徐江波所欠的4.1萬元債務清償。

以上證據(jù)由公訴機關當庭舉證,經(jīng)控辯雙方質證,來源合法,所證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七、非法持有槍支的事實

2010年10月,被告人韓某2得知被告人韓某33家里有火藥槍一支,向其索要,韓某33將槍管和槍托鋸短后把槍及少量火藥交給韓某2。同年11月27日晚上,韓某2因逞強斗狠,持該槍在鄖西縣人民醫(yī)院門診部走廊開槍將天花板擊穿,2011年1月18日,韓某2被鄖西縣人民法院以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管制二年。經(jīng)鑒定:該槍支是自制火藥獵槍,具有殺傷威力。

2011年夏天,被告人韓某2從鄖西縣澗池鄉(xiāng)村民庹文甫處索得氣手槍一支及充氣瓶十余個。2011年9月4日晚,韓某2持該槍伙同他人與趙某19一方聚眾斗毆。楊某1得知此事后,從韓某2處將該槍拿走并藏于鄖西縣萬通實業(yè)有限公司職工周益保辦公桌內。2012年9月14日,該槍被公安機關依法扣押。經(jīng)鑒定:該氣手槍是仿真槍,具有致傷力。

2012年3月,被告人韓某2在鄖西縣觀音鎮(zhèn)紙槽村被告人韓某33家中發(fā)現(xiàn)黑色長氣槍一支,在征得韓某33同意后,韓某2將該槍拿回自己住處藏匿。2012年5月3日,公安機關在韓某2住處將該氣槍依法扣押。經(jīng)鑒定:該氣槍以氣體為動力發(fā)射彈丸,具有致傷力,是“錫峰”牌制式氣槍,屬槍支。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

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韓某2非法持有的“錫峰牌”折疊氣槍、氣手槍、仿真制式氣手槍各1支,刀具7把,甩棍1把,氣瓶14個。

2、書證

十堰市公安局張灣區(qū)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載明案件由來經(jīng)過。

鄖西縣人民法院判決書((2011)西刑初字第12號),載明被告人韓某2曾因犯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11年1月18日被判處管制二年。

3、證人韓可林、周益保等人證言相互印證:韓某2從其堂兄韓某33處索得火藥槍一支,并于2010年11月27日晚上因逞強斗狠,持該槍在鄖西縣人民醫(yī)院門診部走廊開槍將天花板擊穿。楊某1從韓某2處將一支氣手槍和氣瓶十余個拿走并藏在周益保辦公桌內。韓某2還從韓某33處索得一支長氣槍拿回自己住處藏匿。

4、鑒定意見

十堰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槍彈檢驗鑒定書(公十鑒痕字(2012)第039、068號),載明從韓某2住處扣押的氣槍以氣體為動力發(fā)射彈丸,具有致傷力,是“錫峰”牌制式氣槍,認定為槍支。從周益保辦公處扣押的氣手槍是仿真槍,具有致傷力。

5、搜查、辨認筆錄及照片

公安機關對韓某2住處及周益保辦公室進行搜查,從韓某2住處搜出長槍1支、氣手槍1支、砍刀1把、刀具6把、甩棍1跟,從周益保辦公室搜出仿真制式手槍1支。

6、被告人韓某2、韓某33的供述相互印證:韓某33家中祖?zhèn)饕话鸦鹚帢專n某2得知后找韓某33索要,韓某33將槍管和槍托鋸短后把槍及一些火藥交給韓某2。2010年11月27日,韓某2因逞強斗狠持該槍支在鄖西縣人民醫(yī)院開槍擊穿門診部天花板,被鄖西縣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管制二年。2012年3月,韓某2在韓某33家發(fā)現(xiàn)一支長氣槍,又將該槍拿回自己住處藏匿。此外,韓某2從鄖西縣澗池鄉(xiāng)村民庹文甫處索得氣手槍一支及充氣瓶十余個,持該槍支參與2011年9月4日晚與趙某19一方聚眾斗毆,后該槍被楊某1拿走藏于周益保辦公桌內。

以上證據(jù)由公訴機關當庭舉證,經(jīng)控辯雙方質證,來源合法,所證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八、窩藏的事實

2011年9月6日23時許,向某12(已被判刑)在鄖西縣城關鎮(zhèn)老電影院門前、鄖西縣人民醫(yī)院分別持磚塊、砍刀將崔程強、鄧建豪、賀茂煒三人致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鄧建豪、賀茂煒的傷情屬輕傷,崔程強的傷情屬輕微傷。

當晚向某12躲到被告人楊某13家中,并安排被告人柴某11到鄖西縣人民醫(yī)院查看對方是否報警。確認對方已報警后,被告人柴某7(柴某11哥哥)于次日上午將向某12持刀砍人的事情告知了被告人楊某1。9月7日下午,楊某1糾集被告人韓某2、柴某7、柴某11、楊某13,在柴某7租住處商討向某12躲避公安機關抓捕事宜,楊某1拿出1,000元現(xiàn)金交給向某12以資助其逃匿,同時指使柴某7將向某12帶至鄖西縣城關鎮(zhèn)乾興寺村二組柴某7老家躲藏。當晚,韓某2、柴某7二人駕車將向某12、柴某11、楊某13三人送至鄖西縣城關鎮(zhèn)乾興寺村二組,由楊某13、柴某11陪同向某12在柴某7老家逃匿。約一周后楊某1又安排韓某2將向某12帶至鄖西縣觀音鎮(zhèn),欲在韓某2、樊某5開設的賭場內提供隱藏處所。后樊某5認為向某12是逃犯待在賭場影響安全,韓某2遂又將向某12安排在鄖西縣觀音鎮(zhèn)紙槽村二組韓某33家中躲藏。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一、書證

十堰市公安局張灣區(qū)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載明案件由來及被告人到案情況。

鄖西縣人民法院判決書((2012)鄂鄖西刑初字第00097號),載明被告人向某12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2年9月7日被鄖西縣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一年。

二、證人證言

韓某33的證言:2011年9月份,我當時在觀音鎮(zhèn)玩遇到了韓某2,韓某2對我說:這幾天我安排個兄弟去你家???我同意了。然后韓某2把一個叫向某12的娃子帶到我們家來住,和我說是因為和家里鬧別扭不想回家。向某12住了十幾天,韓某2也沒交過生活費,我就讓韓某2把向某12叫走了。

吳春花的證言:2011年10月份的時候韓某2到我家里,帶了個年輕娃子說是和家里人吵架了,在我家住兩天。韓某33讓他住在二樓電腦房里,我住在一樓。那個娃子在我家住了十幾天后,我有點不高興了,就和韓某33吵架了,說韓某33不應該讓這個娃子住在我家,韓某33開始沒吭氣,后來我就到娘家去住了。我在娘家住了三四天,韓某33給我打電話說那娃子走了。

魏平蓮的證言:向某12和我兒子柴某11是同學,柴某112011年8月份從外地打工回家后就經(jīng)常和向某12在一起玩。2011年9月份的時候,柴某11問我要乾興寺刺溝老家的鑰匙,說是有個朋友去住幾天,我就把鑰匙給他了。我晚上買菜回去的時候看到有柴某11、向某12還有一個我不認識的娃子三個人在我老家屋里。

三、被告人供述

楊某1供述:2011年9月份的一天,我去柴某7和樂某15合伙開的賭場里玩,柴某7說向某12出事了,昨晚在縣醫(yī)院砍傷了三個人,事情搞的挺大的,他姐姐男朋友畢隆政在和對方商量賠償問題。我遇見了向某12問了他的情況,向某12就說賠錢,還在和對方談。我給了向某121000元錢先用。

韓某2供述:向某12砍人當天晚上我和樊某5在鴻志賓館開房睡覺,第二天聽說向某12昨天晚上在人民醫(yī)院把人砍傷了,警察在抓他。后來有天中午楊某1給我打電話,說是讓向某12去我們在觀音鎮(zhèn)的賭場躲著。我和柴某7聯(lián)系說了楊某1的意思,然后柴某7和我說向某12躲在他老家乾興寺村,然后我就開車到了乾興寺柴某7老家去,當時在乾興寺看到楊某13、柴佳寶兩個人了,我接上向某12就到觀音鎮(zhèn)去了,去觀音鎮(zhèn)柴某7沒去。到了觀音鎮(zhèn)后向某12就在我們賭場房間里看電視,住了兩天我覺得賭場的人太多,萬一認出向某12來,不是什么好事,我就給住在觀音鎮(zhèn)的韓某33說:我一個兄弟,現(xiàn)在外面有點事情,不適合住在家里,先到你這里住段時間在說。然后韓某33說行,我就讓向某12在韓某33家住了。

柴某7供述:向某12砍人第二天,向某12和我弟柴佳寶、楊某13找到我,向某12把事情經(jīng)過說了一遍,說昨晚上拿刀跑到醫(yī)院把人砍傷了三個。我中午的時候在路上遇到楊某1了,我把向某12出事的事情給楊某1說了,并且和楊某1說了向某12現(xiàn)在被警察找的事情,楊某1說知道了,下午的時候楊某1給我打電話,讓我先去我租的房子里,當時我就在楊某13家樓下開賭場租的房子里,向某12和楊某13、柴某11也來了,過了一會楊某1、韓某2來了,楊某1先是把向某12吵了一頓,說他不應該做事這么沖動,把人砍壞了,然后從身上掏了一千元錢給向某12,然后楊某1就走了,走到外面的時候楊某1對我說,把向某12弄到你們老家去住,讓他在你們老家躲到。然后我就和韓某2二人開車把向某12弄到我老家城關鎮(zhèn)乾興寺村刺溝的地方了,當時和向某12一起去的有楊某13、柴某11幾個人都在我老家住,大約過了一個星期左右,楊某1打電話說是在街上看到向某12在晃,說是讓我和韓某2一起把向某12弄到觀音鎮(zhèn)韓某2賭場去幫忙,然后我和韓某2二個人去我老家把向某12接走了,當時接的時候我去了,送到觀音鎮(zhèn)的時候我沒去,是韓某2一個人送去的。

柴某11供述:向某12砍人后讓我去醫(yī)院看看對方有沒有報警。然我就到醫(yī)院去了,到了后發(fā)現(xiàn)幾個警察正在問剛被向某12砍傷的人情況,我就趕快回來了,并把對方已經(jīng)報警的情況和向某12說了。第二天早上,向某12給我哥柴某7打電話說了這件事情,并說對方已經(jīng)報警了,打完電話后,向某12讓我、楊忠強、黃鑫一起去鴻志賓館找柴某7。我哥柴某7和韓某2都在鴻志賓館房間里,向某12把事情詳細的和柴某7說了,并說對方已經(jīng)報警了,警察肯定要抓他,然后我哥就說給楊某1打電話,柴某7在電話里把事情經(jīng)過詳細和楊某1說了一遍,并說對方已經(jīng)報警。我哥掛完電話就讓我們先回去。第二天下午,我剛起床在刷牙,看到楊某1過來了,我喊了聲“勇哥”,楊某1點了下頭,然后我就進去刷牙了,等我出來的時候,楊某1已經(jīng)走了,我問向某12什么事,向某12說楊某1給他送了1,000元錢,讓他先躲躲再說。之后我哥柴某7和韓某2過來了,他們說讓向某12先去我們老家城關鎮(zhèn)乾興寺村二組刺溝,我就和向某12一起去了,和我們一起去的還有楊忠強。韓某2和柴某7把我們送到老家就走了。我們在我家這一個星期里很少出門,就在家里打牌,看電視,這個星期過完了,我哥柴某7和韓某2就來把向某12接走了,我問把向某12接到哪去,韓某2說是把他送到觀音鎮(zhèn)去,我正好在那里開賭場,好照顧他,然后向某12就去了觀音鎮(zhèn)賭場,我和楊某13就都會城里了。

楊某13供述:向某12砍人后讓柴佳寶去醫(yī)院看看,對方報警沒,柴佳寶回來說已經(jīng)報警了。第二天早上,我和柴佳寶、向某12三人去鴻志賓館找柴某7商量辦法,柴某7和韓某2都在房間里。向某12就把事情經(jīng)過和柴某7講了一下,并說對方已經(jīng)報警了,咋搞?柴某7說向某12先回去,他們在想想辦法,當時商量的就是不能住賓館,只能住到誰家里,然后我們說知道了就先走了。下午一點多的時候楊某1來到柴佳寶和柴某7住在我家樓下的房子里,在場的還有韓某2、余某8,我、向某12、柴佳寶。當時楊某1站在那里對我們說:“你們這些娃子太沖動了,一點小事,現(xiàn)在惹這么大,你們以后把脾氣改改,不要動不動就砍人”。說完從身上拿了1,000元錢給向某12,并對向某12說:“你現(xiàn)在惹事了,肯定要躲段時間”。然后就先走了。韓某2和柴某7出去送楊某1返回來就和向某12說:“我們已經(jīng)商量好了,你到柴某7老家去住”。向某12就收拾東西上了韓某2的車,我和柴某11也上車一起去陪向某12了。我們在柴某11老家住了一個星期左右,韓某2和柴某7過來把向某12接走了,韓某2說他們在觀音鎮(zhèn)開了個賭場,把向某12弄到觀音鎮(zhèn)去住。

四、鑒定意見

湖北省鄖西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2份(西鑒法字(2012)237號、239號),載明被害人鄧建豪、賀茂煒的傷情屬輕傷,崔程強的傷情屬輕微傷。

以上證據(jù)由公訴機關當庭舉證,經(jīng)控辯雙方質證,來源合法,所證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九、交通肇事的事實

2012年7月12日23時30分左右,被告人潘某18駕駛鄂C1B633號小型越野客車以56.6km/h的速度,從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qū)酒城大道一段方向往水井溝方向行駛,行至限速40km/h的江陽中路國窖大橋下的人行橫道處時,與正在人橫行道的行人彭從力發(fā)生碰撞,造成彭從力當場死亡。案發(fā)后,潘某18向公安機關報警。經(jīng)四川省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認定:潘某18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法醫(yī)鑒定:彭從力系顱腦損傷死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一、書證

1、十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證明被告人潘某18在案發(fā)后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

2、四川省瀘州市公安局江陽區(qū)分局立案決定書,移送案件通知書,載明潘某18涉嫌交通肇事案立案情況及管轄情況。

3、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及照片:反映了案發(fā)現(xiàn)場的方位及現(xiàn)場狀況

4、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瀘市公安交一認字(2012)第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潘某18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責任。

5、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收條:證明被告人潘某18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并依約履行了賠償責任。實際支付被害人親屬賠償金42萬元。

二、證人曹茂芬、王繼貞、傅玉紅的證言相互印證以下事實:2012年7月12日23時30分左右,被告人潘某18駕駛鄂C1B633號小型越野客車,從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qū)酒城大道一段方向往水井溝方向行駛,行至江陽中路國窖大橋下的人行橫道處時,與正在人橫行道的行人彭從力發(fā)生碰撞,造成彭從力當場死亡。案發(fā)后潘某18賠償死者家屬418268.50元。

三、鑒定意見

1、瀘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瀘市公物鑒法醫(yī)字(2012)627號)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報告,鑒定彭從力系顱腦損傷死亡。

2、瀘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瀘市公物鑒理化字(2012)470號)乙醇檢驗報告,證明未從潘某18血樣中檢出乙醇。

3、肇事車輛安全技術鑒定意見。

4、道路交通事故過程技術分析報告。

四、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及照片:反映了案發(fā)現(xiàn)場的方位及現(xiàn)場狀況

五、被告人潘某18對犯罪事害供認不諱,與指控的犯罪事實一致。

以上證據(jù)由公訴機關當庭舉證,經(jīng)控辯雙方質證,來源合法,所證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一、部分被告人犯罪科前及刑罰執(zhí)行情況。

1、被告人楊某1曾因犯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于2010年12月23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月25日經(jīng)本院決定對其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同月27日交付執(zhí)行。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2年5月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張灣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實際執(zhí)行刑期1年3個月零6天。

2、被告人韓某2曾因犯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10年11月28日被湖北省鄖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2月24日由該局決定對其取保候審。實際羈押26日。2011年1月18日被湖北省鄖西縣人民法院判處管制二年。2011年6月30日交付執(zhí)行。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2年5月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張灣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實際執(zhí)行355日(已折抵刑期52日)。

3、被告人戴某3曾因犯盜竊罪、尋釁滋事罪,于2007年9月28日被湖北省鄖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4月10日被湖北省鄖西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20,000元(已交納)。2008年4月17日因緩刑釋放,實際羈押6個月零20日。同年4月29日交付執(zhí)行。

4、被告人樊某5曾因犯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9年7月22日被湖北省鄖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因無逮捕必要被釋放。實際羈押3個月零22日。2010年1月20日被湖北省鄖西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同年2月1日交付執(zhí)行。

5、被告人江某6曾因犯盜竊罪,于2007年11月26日被湖北省鄖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4月10日被湖北省鄖西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已交納)。2008年4月17日因緩刑釋放。實際羈押4個月零22日。同年4月29日交付執(zhí)行。

6、被告人楊某13曾因犯盜竊罪、故意傷害罪,于2008年4月10日被湖北省鄖西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5,000元(已交納)。同年4月29日交付執(zhí)行。

7、被告人樂某15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5月5日被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0元。同年7月12日交付執(zhí)行。

二、被告人韓某29退贓款88萬元,已由公安機關上交國庫。

三、被告人楊某1被扣押人民幣18萬元,東風本田小轎車1輛(鄂C1YY71);被告人許某4親屬替其退贓款3萬元;被告人章某31在公安機關退贓款22萬元。

公訴機關另提供了如下綜合證據(jù):

1、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函:載明本案的由來及管轄。

2、楊某1等38名被告人及部分被害人、證人的戶籍信息資料,載明被告人、被害人、證人的基本身份情況。

3、十堰市公安局刑警支隊一大隊出具的到案說明、抓獲經(jīng)過,證明38名被告人的到案情況。其中:(1)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柴某11、薛某10、汪某24、趙某19、王某20、王某某、李某22、尚某23、寧某38、鄧某35、徐某36、羅某37;(2)依法抓獲的:楊某1、韓某2、許某4、戴某3、樊某5、柴某7、江某6、王某9、余某8、楊某13、紀某16、方某25、樂某15、于某14、付某30、蔡某32、章某31、潘某18、黃某28、李某17、韓某33、楊某27、任某26、宋某34。(3)從看守所押回本案的:向某12。

4、隨案移交的物品清單:各類刀具、賭具、筆記本、賬本、戶屋過戶資料、東風本田轎車(楊某1所有、車牌號鄂C1YY71)一輛。十堰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管理局罰沒款收據(jù)。

5、被告人楊某1等人的前科材料及刑罰執(zhí)行材料,證明部分被告人系累犯;尚有余刑未執(zhí)行完畢;緩刑期內犯罪的事實。

6、訊問被告人楊某1等人的同步錄音錄像制作的光盤,證明公安機關訊問的客觀、真實性,無刑訊逼供、誘供等情形。

以上證據(jù),經(jīng)當庭示證、質證、證據(jù)來源合法,所證內容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1、韓某2、許某4、戴某3、樊某5、柴某7、江某6、王某9、余某8等人以開設賭場、強行入股、收取保護費、插手競拍后承攬工程等手段非法聚斂錢財,通過聚眾斗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方式,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楊某1為組織者、領導者,以被告人韓某2、許某4、戴某3、樊某5、柴某7為積極參加者,江某6、王某9、余某8、柴某11、楊某13、向某12、紀某16、于某14、汪某24、方某25等人為參加者的犯罪組織。該組織有公認的事實上的組織者、領導者;有較穩(wěn)定的層級關系;在多次犯罪活動中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被組織成員認可的約定俗成的規(guī)矩;利用組織強勢地位,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非法聚斂錢財用以支持該組織活動,有組織地大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群眾,嚴重破壞了鄖西縣及其周邊地區(qū)社會生活秩序和經(jīng)濟秩序。被告人楊某1等人的行為符合刑法、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對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規(guī)定的基本特征。被告人薛某10、樂某15雖然在2008年前與楊某1關系較好,也參與了楊某1的一些犯罪活動,但在以楊某1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發(fā)展、壯大過程中,兩被告人已實際脫離了該組織,均未參與該組織自2009年起所實施的一系列犯罪活動,故不應認定被告人薛某10、樂某15為該組織成員。被告人柴某11、楊某13、向某12、紀某16、于某14、汪某24、方某25等人受同學、親戚、朋友關系影響參與該組織活動,主觀上并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意愿,客觀上受邀約偶爾參與了該組織骨干成員發(fā)起的犯罪活動,其行為可不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定性處罰,僅應對其各自參與的犯罪定性處罰。被告人江某6、王某9、余某8雖然參與該組織時間長,但在該組織的犯罪活動中起從屬地位,作用相對較小,本著罪刑相適應原則,可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一般參加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1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韓某2、許某4、戴某3、樊某5、柴某7、江某6、王某9、余某8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薛某10、樂某15、柴某11、楊某13、向某12、紀某16、于某14、汪某24、方某25等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楊某1、韓某2、許某4、戴某3、樊某5、柴某7、江某6、王某9、余某8及其各自委托的辯護人的辯護觀點均一致否認該指控,認為被告人楊某1、韓某2、許某4、戴某3、樊某5、柴某7、江某6、王某9、余某8等人的行為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即組織特征、經(jīng)濟特征、行為特征、危害性特征(非法控制性特征),不構成公訴機關所指控的涉黑罪名。經(jīng)審查,楊某1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雖沒有明確的組織名稱,但是各組織成員之間隸屬關系和組織地位基本確定;該組織利用日漸權立的強勢地位,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并在違法犯罪活動中開成了約害俗成的紀律、規(guī)約;該組織不僅將聚斂的財產(chǎn)部分用于該組織的生存、發(fā)展,而且還用于該組織成員逃避法律制裁和其他與實施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費用支出;該組織在實施部分違法活動過程中,還公然與公權力對抗,對出警民警置若罔聞,公然毆打他人民警,甚至阻攔民警依法執(zhí)行公務,嚴重破壞了當?shù)氐纳鐣伟仓刃?,削弱了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對鄖西縣城及周邊群眾造成了嚴重的心理恐慌,嚴重破壞了社會的管理秩序。在一定區(qū)域、一定行業(yè)內形成非法控制并產(chǎn)生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shù)氐慕?jīng)濟和社會生活秩序,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楊某1系該組織的發(fā)起者,對組織的活動起著指揮、協(xié)調作用,是組織成員公認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認定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韓某2、許某4、戴某3、樊某5、柴某7、接受該組織領導和管理,多次積極參與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并在犯罪活動中表現(xiàn)突出,屬積極參加者;江某6、王某9、余某8均明知該組織的領導者、和組織活動方式,參與并實施了具體的違法犯罪活動,均應認定其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公訴機關對各被告人個罪的指控,本院評判如下:

被告人楊某1組織多人在天佘大道持械斗毆,其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且系主犯,應對全部后果承擔責任。其在樊某5與趙某19相邀斗毆案中,事前參與預謀,雖顧慮對方人多指使樊某5報警,但其作為組織實際領導者,未制止其他組織成員繼續(xù)實施斗毆,對斗毆的犯罪后果持放任態(tài)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辯解在此起犯罪中不應承擔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楊某1在公眾場合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其在受害人受傷后,組織多人持刀闖入醫(yī)療機構對受害人進行二次傷害,犯罪情節(jié)惡劣,應從重處罰。其辯稱在實施犯罪當年檢舉同案犯,有立功表現(xiàn),因其當時未被究刑事責任,其檢舉犯罪分子的行為系履行公民的正當義務,其行為不符合刑法關于立功的認定要件,其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楊某1多次獨自或伙同他人開設賭場,其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其非法獲利數(shù)額巨大,屬犯罪情節(jié)嚴重,應酌情從重處罰。公訴機關對其的指控成立,所提供的證據(jù)形式、來源均合法,證據(jù)之間能相互印證。被告人楊某1的辯解均系其主觀認知,并無相應證據(jù)佐證。其辯護人的辯護觀點經(jīng)查明,一、楊某1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成員糾集之初,就不斷地組織、策劃個案違法犯罪活動以達到在社會上樹立威信和樹立名氣、地位的目的,利用組織逐漸開有成的強勢效應插手經(jīng)經(jīng)濟活動,攫取非法利益,并最終均指向楊某1。辯護人將個案割裂開來認知,否認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存在,系人為地否定個案之間的緊密聯(lián)系性,與法律事實相悖。其辯護觀點不能成立。二、楊某1系該組織公認的領導者,其組織成員的活動均受其管束。辯護人提出楊某1借資給組織骨干成員韓某2、樊某5,但不知兩人用于開賭場,顯然不符合人對客觀事物的正常認知,且與韓某2、樊某5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相背。三、關于楊某12007年檢舉同案犯於秋林,雖不構成立功,但本院將在量刑時充分予以考慮。綜上,被告人楊某1的自我辯護及辯護人的辯護觀點均不能成立。

被告人韓某2參與三起聚眾斗毆,均表現(xiàn)積極,在公共場合持槍斗毆,犯罪情節(jié)惡劣;伙同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幫助他人及自己開設賭場獲取非法利益;為索取賭債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明知他人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住所以逃避打擊;沒有合法持槍證而持有槍支并使用,其行為分別構成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窩藏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其在故意傷害案中所起作用較小,同案犯已賠償受害人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其在幫助楊某1開賭場過程中,起輔助作用,本院酌情從輕處罰。其實施非法拘禁行為、窩藏行為均有多名同案犯的供述予以證實,本人及其辯護人辯解其行為不構成非法拘禁罪、窩藏罪,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戴某3參與三起聚眾斗毆,表現(xiàn)積極;伙同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幫助他人開設賭場獲取非法利益,其行為分別構成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在開設賭場中,其系從犯,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故意傷害案中其所起作用較小,同案犯已賠償受害人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許某4參與兩起聚眾斗毆,表現(xiàn)積極,在醫(yī)療機構對傷者進行二次傷害,犯罪情節(jié)惡劣;幫助他人開設賭場獲取非法利益;隨意砸毀他人財物;其行為分別構成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在開設賭場中,其系從犯,可以對其從輕處罰;其親屬代其退贓,可以視為有一定悔罪表現(xiàn),本院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其未指使人砸毀“新科娛樂城”,與查明的事實不符,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樊某5參與三起聚眾斗毆,表現(xiàn)積極;伙同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幫助他人及自己開設賭場獲取非法利益,其行為分別構成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2008年9月天佘大道聚眾斗毆案中,其起次要作用;其在幫助楊某1開賭場過程中,起幫助作用,均可從輕處罰。故意傷害案中,其已賠償受害人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本人及辯護人提出2011年9月4日與趙某19斗毆案中,其主動去公安機關報警,未參與斗毆,對該起犯罪不應承擔責任。經(jīng)查明,樊某5系此起斗毆的發(fā)起者,組織者,后因對方人多怕吃虧而報警,但其未及時制止其邀約的人繼續(xù)尋找對方進行斗毆,故其仍應對斗毆后果承擔全部責任。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江某6參與二起聚眾斗毆,其中一起表現(xiàn)積極;幫助他人開設賭場獲取非法利益,其行為分別構成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中,系幫助犯。綜合量刑,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柴某7參與一起聚眾斗毆;伙同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開設賭場獲取非法利益;幫助韓某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明知他人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住所以逃避打擊,其行為分別構成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窩藏罪。其在故意傷害案中所起作用較小,同案犯已賠償受害人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在實施非法拘禁行為時,起幫助作用,是從犯,可以從輕處罰。本人及其辯護人辯解其未參加聚眾斗毆,經(jīng)查明,其事前參與預謀,報警后在斗毆現(xiàn)場未及時加以阻止,致使對方多名人員受傷,其對斗毆后果持放任態(tài)度,其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但因其本人未直接傷人,是從犯。綜合量刑,可以對其減輕處罰。

被告人余某8參與二起聚眾斗毆;幫助他人開設賭場獲取非法利益,其行為分別構成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中,系幫助犯;聚眾斗毆中,均系受人繳約,未直接參與打斗,是從犯。綜合量刑,可以對其減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9受邀參與二起聚眾斗毆,其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其在兩起斗毆中,均起輔助作用,是從犯。綜合量刑,本院可以對其減輕處罰。

被告人薛某10參與一起聚眾斗毆;參與尋釁滋事,分發(fā)刀具;幫助他人開設賭場獲取非法利益,其行為分別構成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在聚眾斗毆案中,受人繳約,未直接參與打斗,是從犯。在尋釁滋事中,提供刀具,未直接實施打砸、傷害他人行為,起輔助作用;開設賭場中,系幫助犯。綜合量刑,可以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開設賭場后又實施了聚眾斗毆行為,追訴時效從新計算。辯護人提出開設賭場罪已過追訴時效,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該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柴某11參與一起聚眾斗毆;幫助柴某7開設賭場獲取非法利益;幫助韓某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明知他人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幫助,其行為分別構成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窩藏罪。其在聚從斗毆案中,所起作用較小,系從犯;在開設賭場、非法拘禁、窩藏中均系幫助犯。綜合量刑,可以對其減輕處罰。

被告人向某12受邀參與一起聚眾斗毆;幫助柴某7開設賭場獲取非法利益;幫助韓某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分別構成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其在聚從斗毆中,所起作用較小,系從犯;在開設賭場、非法拘禁中均系幫助犯。綜合量刑,可以對其減輕處罰。

被告人楊某13受邀參與一起聚眾斗毆;幫助韓某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明知他人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幫助,其行為分別構成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窩藏罪。其在聚從斗毆中,所起作用較小,系從犯;在非法拘禁、窩藏中,其均系幫助犯。綜合量刑,可以對其減輕處罰。

被告人于某14受邀參與一起聚眾斗毆;幫助他人開設賭場獲取非法利益,其行為分別構成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其在聚從斗毆案中,所起作用較小,系從犯;在開設賭場案中,系幫助犯。綜合量刑,可以對其減輕處罰。

被告人樂某15幫助他人及伙同他人開設賭場獲取非法利益,其行為均構成開設賭場罪。本人及辯護人提出其未參與聚眾斗毆,其行為不構成聚眾斗毆罪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明,樂某15在得知樊某5與趙某19相邀斗毆后,到派出所報案,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去觀察趙某19一方人員動向,斗毆結果的發(fā)生非意愿,有公安機關出具的材料予以證實。其行為不具備聚眾斗毆罪的構成要件。公訴機關指控其犯聚眾斗毆罪,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人及其辯護人的此項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被告人紀某16伙同樊某5共同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同案犯已賠償受害人損失,可以對紀某16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紀某16犯罪時未成年,應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被告人李某17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其在傷人后再次伙同他人到醫(yī)療機構對受害人進行二次傷害,犯罪情節(jié)惡劣,應酌情對其從重處罰。

被告人潘某18受邀積極參與一起聚眾斗毆,幫助他人開設賭場獲取非法利益;違反道路運輸安全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分別構成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交通啟事罪。聚眾斗毆案中,其開車接送斗毆人員,起幫助作用,是從犯。開設賭場案中,系幫助犯;交通肇事案中,其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并履行了全部賠償義務。綜合量刑,可以對其減輕處罰。

被告人趙某19邀約多人與樊某5斗毆,其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趙某19是斗毆的組織者,是主犯。應當酌情從重處罰。辯護人提出該起斗毆系未遂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明,趙某19邀約多人,準備兇器,多次與樊某5約定地點要進行斗毆,并最終產(chǎn)生了斗毆的后果。雖然其本人未到斗毆現(xiàn)場,但作為斗毆組織者,應對斗毆后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辯護人的此項辯護意見沒有法律根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王某20、王某某、李某22、尚某23糾集在一起與人相約斗毆,其行為均構成聚眾斗毆罪。在共同犯罪中,四人犯意明確,積極參加,不分主從。

被告人汪某24受邀積極參與一起聚眾斗毆,持刀傷人,表現(xiàn)積極,其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本人及辯護人提出其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不構成非法拘禁罪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明,汪某24與韓某2、柴某7等人與受害人到賓館后,其未對受害人實施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并在當晚便離開了受害人所住房間,同案犯系當庭承認此事實。其行為不具備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人及其辯護人的此項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被告人方某25受邀積極參與一起聚眾斗毆,其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斗毆過程中,其只是開車接送己方斗毆人員,起輔助作用,是從犯。可以對其減輕處罰。

被告人任某26、楊某27受人邀約積極參與斗毆,其行為均構成聚眾斗毆罪。但兩人在斗毆過程中,均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可以對二被告人減輕處罰。

被告人黃某28受人邀約參與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其實施犯罪時未成年,應當對其減輕處罰。

被告人付某30、蔡某32、楊某1分工合作,開設賭場以獲取非法利益,三人的行為均構成開設賭場罪。本人及辯護人提出非法獲利未扣減賭客、荷官的費用,與定性無關。本院在量刑時予以考慮被告人韓某33幫助他人開設賭場獲取非法利益;沒有合法持槍證而持有槍支,其行為分別構成開設賭場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在開設賭場案中,其起輔助作用,是從犯。綜合量刑,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章某31、寧某38、宋某34共同開設賭場以獲取非法利益,抽頭漁利數(shù)額大,三人的行為均成開設賭場罪。寧某38、宋某34二人系受章某31雇請在賭場幫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梢詫Χ桓嫒藦妮p處罰。

被告人鄧某35伙同他人開設賭場獲到非法利益,參賭人員多,賭資大,其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

被告人徐某36、羅某37提供場所,邀約賭客,韓某29提供資金共同開設賭場,且在賭場發(fā)放高利貸獲取非法利益,其行為均構成開設賭場罪。三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相當,不分主從。辯護人提出本案應以賭博罪定性處罰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明,三人為賭博專門租用房屋,購買賭具,賭博場所固定,賭客亦相對固定,不是臨時起意聚眾賭博,場所亦不是經(jīng)常變化,三被告人的行為符合開設賭場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辯護人的此項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楊某1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其在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期間又發(fā)現(xiàn)漏罪,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韓某2在管制執(zhí)行期間又犯罪,應當將管制余刑與新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樊某5、戴某3、江某6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向某12在本案宣判前所判刑罰已因羈押期間折抵執(zhí)行到期,不應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紀某16、黃某28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薛某10、柴某11、汪某24、趙某19、王某20、王某某、李某22、尚某23、寧某38、鄧某35、徐某36、羅某37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1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0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與原判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罰,總和刑期十八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3日起至2026年7月27日止。已扣減原執(zhí)行刑期1年3月6日),并處沒收財產(chǎn)。

二、被告人韓某2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5萬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原判刑管制二年,實際執(zhí)行355日;總和刑期十三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3日起至2022年11月2日止),管制375日,并處罰金10萬元。

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逾期未交納的,依法強制繳納。

三、被告人戴某3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3萬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撤銷其原因犯盜竊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罰金2萬元(已交納)的緩刑部分;總和刑期十二年九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應折抵原犯盜竊罪中先期羈押的6個月零20日),并處罰金6萬元。

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逾期未交納的,依法強制繳納。

四、被告人許某4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5萬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3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總和刑期十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3日起至2020年5月2日止),并處罰金8萬元。

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逾期未交納的,依法強制繳納。

五、被告人樊某5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萬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撤銷其原因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的緩刑部分;總和刑期十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3日起至2020年1月11日止,已折抵原犯故意傷害罪中先期羈押的3個月22日),并處罰金10萬元。

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逾期未交納的,依法強制繳納。

六、被告人江某6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2萬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撤銷其原因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罰金2萬元(已交納)的緩刑部分;總和刑期九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已折抵原犯盜竊罪中先期羈押的4個月22日),并處罰金5萬元。

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逾期未交納的,依法強制繳納。

七、被告人柴某7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萬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總和刑期六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3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并處罰金4萬元。

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逾期未交納的,依法強制繳納。

八、被告人余某8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2萬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總和刑期五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3日起至2016年5月2日止),并處罰金3萬元。

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逾期未交納的,依法強制繳納。

九、被告人王某9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2萬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總和刑期四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取保候審時間順延),并處罰金2萬元。

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逾期未交納的,依法強制繳納。

十、被告人薛某10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總和刑期三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7日起至2015年3月6日止),并處罰金1萬元。

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逾期未交納的,依法強制繳納。

十一、被告人柴某11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0.5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總和刑期三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30日起至2015年2月29日止),并處罰金0.5萬元。

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逾期未交納的,依法強制繳納。

十二、被告人向某12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0.5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總和刑期二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止),并處罰金0.5萬元。

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逾期未交納的,依法強制繳納。

十三、被告人楊某13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總和刑期二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19日止)。

十四、被告人于某14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3萬元;總和刑期二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3日起至2014年2月2日止),并處罰金3萬元。

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逾期未交納的,依法強制繳納。

十五、被告人樂某15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7日起至2014年1月16日止),并處罰金2萬元。

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逾期未交納的,依法強制繳納。

十六、被告人紀某16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1月19日止)。

十七、被告人李某17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3日起至2013年11月2日止。取保候審時間順延)。

十八、被告人潘某18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3萬元;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總和刑期三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3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

十九、被告人趙某19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

二十、被告人王某20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

二十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

二十二、被告人李某22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

二十三、被告人尚某23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

二十四、被告人汪某24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決之日起。

二十五、被告人方某25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決之日起。

二十六、被告人任某26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

二十七、被告人楊某27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

二十八、被告人黃某28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

二十九、被告人韓某29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罰金10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

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逾期未交納的,依法強制繳納。

三十、被告人付某30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罰金5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

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逾期未交納的,依法強制繳納。

三十一、被告人章某3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罰金5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

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逾期未交納的,依法強制繳納。

三十二、被告人蔡某3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罰金3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

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逾期未交納的,依法強制繳納。

三十三、被告人韓某33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總和刑期一年三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2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

三十四、被告人宋某34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罰金1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

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逾期未交納的,依法強制繳納。

三十五、被告人鄧某35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罰金1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

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逾期未交納的,依法強制繳納。

三十六、被告人徐某36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罰金1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

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逾期未交納的,依法強制繳納。

三十七、被告人羅某37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罰金1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

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逾期未交納的,依法強制繳納。

三十八、被告人寧某38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罰金1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

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逾期未交納的,依法強制繳納。

三十九、作案工具:賭具、管制刀具若干予以收繳。

四十、被告人楊某1的非法所得,車牌號為鄂C1YY71東風本田轎車一輛,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肖鋒

代理審判員李艷

代理審判員朱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徐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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