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吉0323刑初140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奸罪
裁判日期: 2016-05-03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強奸罪。
審理經(jīng)過
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伊檢刑訴[2016]1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1犯強奸罪一案,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劉波、書記員王天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1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5年12月10日凌晨2時左右,被告人孫某1開車送被害人申某回家,當車行駛到伊通滿族自治縣伊通鎮(zhèn)西尖山北側(cè)往滑雪場去的道口時,孫某1停車小解,回來后孫某1直接來到了申某所坐的汽車副駕駛位置,用左手按住申某的肩膀,右手脫去自己的褲子,又強行將被害人褲子脫下,孫某1將申某強奸。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孫某1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孫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提取筆錄,司法鑒定意見書,門診病歷,證人孫某某、王某某證言,被害人申某陳述,被告人孫某1供述,訊問同步錄音錄像,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單,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1違背婦女意識,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guān)系,其行為已構(gòu)成強奸罪。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建議適用法律的意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認罪悔罪,系初犯,可酌情從輕處罰。視本案犯罪事實、犯罪性質(zhì)、社會危害性等具體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孫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管平
審判員張麗梅
代理審判員王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