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柘城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豫1424刑初8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奸罪
裁判日期: 2016-04-28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biāo)準(zhǔn),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xì)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強奸罪。
審理經(jīng)過
柘城縣人民檢察院以柘檢公訴刑訴(2015)3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1犯強奸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涉及個人隱私不公開開庭進(jìn)行了審理。柘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路志強、楊建兵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1及辯護人宋慶林、楊玉平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5年8月21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張某1赤身裸體蒙面進(jìn)入本村張春棋家中,趁被害人馬某1在其兄弟張春棋家堂屋內(nèi)的沙發(fā)上熟睡之際,脫掉馬某1的褲子將其強奸,馬某1在強奸時驚醒,打開燈與其撕扯,并將其蒙面用的褲頭拽掉,被告人張某1被馬某1發(fā)現(xiàn)后趁機逃跑。被告人張某1在離開被害人馬某1家時,順手將馬某1放在電視機旁邊的1200元錢盜走。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guān)當(dāng)庭宣讀和出示了下列證據(jù):1、被告人張某1的供述;2、被害人馬某2的陳述;3、證人張某1、張某2、劉某1、張某3等人證言;4、現(xiàn)場勘驗筆錄、照片;5、鑒定意見;6、有關(guān)書證。為此,公訴機關(guān)認(rèn)為,被告人張某1的行為構(gòu)成強奸罪、盜竊罪,請求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張某1辯稱不構(gòu)成強奸罪、盜竊罪,該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辯護人認(rèn)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張某1犯強奸罪、盜竊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從物證檢驗報告中可以看出不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害人馬某1因自家蓋房,在其兄弟張春棋家居住。2015年8月21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張某1蒙面進(jìn)入本村張春棋家中,趁被害人馬某1在堂屋內(nèi)的沙發(fā)上熟睡之際,脫掉馬某1的褲子將其強奸,馬某1被驚醒,打開燈與被告人張某1撕扯,并將被告人張某1蒙面的褲頭拽掉,被告人張某1被馬某1發(fā)現(xiàn)后趁機逃跑。馬某1隨即喊叫,與其丈夫以其追趕至被告人張某1家中,未追上被告人即報警。被告人張某1在離開被害人馬某1家時,順手將馬某1放在電視機旁邊的1200元錢盜走。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張某1供述,8月20日晚上,我吃過飯去睡覺,到晚上11點多時,我騎車出去,走到胡襄俞莊東睢陽區(qū)婁店一個村,在村東、西頭家各偷了一袋蒜,后我騎車到胡襄王某錄家,王某錄說俺兒子他們找我,讓我趕緊回去,我把蒜放在王某錄家就回家了。到家后家里人說張某1說我上他家強奸他媳婦了,派出所也出警了,我就到派出所來了。
2.被害人馬某1陳述,因我家蓋房沒有地方住,就和丈夫住在他兄弟家。昨天晚上丈夫到工地睡覺,我就在堂屋沙發(fā)上睡覺。堂屋門沒有關(guān),大門俺丈夫從外面掛著。睡覺中,感覺有人摸我的下體,以為是俺丈夫,我就隨手把燈拉亮,看見一個人光著腚,頭上套著褲衩,往我身上趴。我的褲子也不知道啥時候被這個人脫到小腿處,我沒有穿內(nèi)褲,這個人就趴在我身上用生殖器往我下身插,剛進(jìn)去一點,我嚇的嗷起來,并用手把這個人頭上的褲衩拽掉后,看是俺莊的張某1。張某1就往外跑,我提上褲子就攆,俺丈夫聽見我嗷,就起來了。我給丈夫說了張某1想我的好事,俺丈夫就攆張某1,張某1的手電筒掉地上,俺丈夫撿起來,也沒有攆上他,后來就報警了。又陳述其放在電視機旁邊的1200元錢不見了,懷疑是張某1偷走了。
3.證人張某1證言證實,因我家蓋房沒有地方住,就和媳婦住在俺兄弟家。晚上我在工地看東西,媳婦一個人睡在兄弟堂屋沙發(fā)上。今天凌晨,睡覺時聽見媳婦馬某1嗷,就趕緊起來看咋回事,走到兄弟院里后,看見一個人拿著手電往院子后面跑,就趕緊追,那個人把手電筒仍了,我也沒有追上。我問媳婦咋回事,我媳婦說是俺莊的張某1,說他在睡覺時,感覺有人趴他身上脫掉她的褲子,當(dāng)時我媳婦以為是我,把燈拉開,看見一個男的頭上蒙著一個內(nèi)褲,身上沒有穿衣服,我媳婦感覺不對勁,就趕緊喊人,并把頭上的內(nèi)褲抓下來,一看是俺莊的張某1,我媳婦繼續(xù)喊人,張某1就跑了。后來我去張某1家,張某1的兒子、兒媳婦起來,俺莊的張某4、張亭遠(yuǎn)等人都到張某1門口,我媳婦說張某1想她的好事了。
3.證人張某2證言證實,今天凌晨我睡覺時,聽見狗一直叫,還聽見張某1喊,打110抓張某1,我就起來看??吹今R某1兩口在張某1門口,馬某1說張某1光著身子上他家想他的好事,張某1頭上蒙的褲頭被他拽掉,張某1追張某1時,張某1拿的手電筒也仍了。
4.證人張某4證言證實,今天凌晨三、四點我睡覺時,聽見俺莊的張某1嗷,我就起來看到張某1兩口在張某1門口吵鬧。剛開始以為張某1偷張某1的東西,后來才聽見張某1說張某1想他媳婦的好事。張某1就報警了。
5.證人劉某1證言證實,今天凌晨四點多,聽見俺莊的馬某1嗷,起來看到一輛警車停在張某1門口,聽說張某1上馬某1家了,具體啥事不清楚。
6.證人張某3證言證實,今天凌晨三點多,聽見張某1的媳婦叫,我以為誰家進(jìn)小偷了。一會張某1跺俺的門,問俺爸張某1在家沒,張某1在俺門口罵,張某1的媳婦馬某1也過來,手里拿著一條內(nèi)褲,說是俺爸的褲頭,是強奸她的證據(jù)。張某1手里拿著手電筒說也是俺家的。張某1報警了。我給爸打電話,俺爸騎著自行車回來了。又證實俺爸昨天沒有在家住,因小孩沒錢買奶粉,俺爸說去胡襄借錢買奶粉,回來后給我1000元錢,說是借的。
7.證人劉某2證言證實,今天凌晨三點多和丈夫張某3在睡覺,聽見有人砸門,開門發(fā)現(xiàn)俺莊的張某1和他媳婦在俺家門口,說找俺爸,并一直罵著,說俺爸強奸他媳婦了。我給爸打電話,俺爸騎著自行車回來了。又證實俺爸昨天沒有在家住,因小孩沒錢買奶粉,俺爸說去胡襄借錢買奶粉,回來后給1000元錢,說是借的。
8.證人王某錄證言證實,十幾天前,凌晨五點左右,張某1的媳婦和兒子給我打電話,問張某1在俺家沒有,如果在俺家讓張某1趕緊回家,家里有急事。一會兒,張某1騎著自行車帶著兩袋蒜到俺家,我給他說他媳婦讓他趕緊回家,他把蒜從自行車上卸下來,并說要有人問他,讓我說他是昨天晚上來俺家的,找我借1000元,喝酒之后在俺家西屋睡覺了,第二天凌晨五點多才回家。說罷之后他就回家了。他的礦燈也忘俺家了。
9.證人陳某證言證實,十幾天前,凌晨五點左右,聽見有人敲門,開門后看見是張某1騎著自行車,車上帶著兩袋蒜,張某1進(jìn)院里和俺丈夫說話,我去廚房做飯,張某1啥時走的不知道,他把蒜放在俺家,礦燈在俺桌上放著。當(dāng)天晚上公安局調(diào)查此事,我丈夫說張某1在俺家吃飯,并住在俺家,俺丈夫沒有說實話。
10.證人曹某證言證實,那天凌晨三、四點,聽見外面有人嚷嚷,起來看到張某1和他媳婦在張某1家門口罵,張某1的媳婦說張某1光著身子去她家了,要強奸她,張某1頭上蒙的褲頭被她拽掉了。天明后我在張某1家見到張某1,問他去沒有去張某1家,張某1說他沒有去,他說出去借錢去了,喝多了沒有回家住。張某1沒有找我借錢。
11.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照片、提取筆錄
12.鑒定意見:馬某1陰道擦拭物檢出的DNA來源于馬某1的可能性大于99.9999%;張某1右手指甲可疑斑跡、張某1左手指甲可疑斑跡來源于張某1;提取內(nèi)褲上可疑斑跡檢出混合STR分型,不排除包含馬某1的STR型;提取現(xiàn)場手電筒上可疑斑跡檢出的STR分型為另一男性個體所留。
13.有關(guān)書證,被告人身份證明、前科情況、扣押物品清單等。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rèn)。
本院認(rèn)為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張某1違背婦女意志,采取蒙面手段,強行與他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且入戶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強奸罪、盜竊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張某1犯強奸罪、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關(guān)于被告人及辯護人認(rèn)為強奸罪、盜竊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構(gòu)成強奸罪、盜竊罪的辯護觀點,經(jīng)查,被告人張某1與被害人馬某1素系同村鄰居,素?zé)o矛盾,案發(fā)時,被害人馬某1打開燈后將被告人張某1蒙面的褲頭拽掉,認(rèn)出是被告人張某1,張某1逃跑后追至張某1家找張某1,并大聲喊叫、謾罵,跺其大門,并隨即報警,且被告人張某1在事發(fā)的當(dāng)天早上,編造謊言,讓證人王某錄說要是有人問他,讓其說是昨天晚上來其家的,并找其借1000元,喝酒之后在其家西屋睡覺了,第二天凌晨五點多才回家的,以證實其未有作案時間。又供述說給弟媳曹某借1000元,證人曹某證實張某1沒有找其借過錢,被告人的供述相互矛盾,不能說明當(dāng)天晚上的去處及1000元的來源。結(jié)合被害人馬某1的陳述及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相互矛盾,可以認(rèn)定被告人張某1實施了強奸、盜竊行為,構(gòu)成了強奸罪、盜竊罪。故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辯解理由不予采信,不能成立。被告人張某1一人犯數(shù)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張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實行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曹衛(wèi)東
審判員白霞
人民陪審員劉運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