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來安縣人民法院
(2024)皖1122刑初128號
2024年06月27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來安縣人民檢察院以來檢刑訴〔2024〕1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蘭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6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來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陳晨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5月1日16時11分許,被告人蘭某1醉酒后駕駛蘇AX××**號小型轎車行駛至來安縣半塔鎮(zhèn)烈士陵園路段處被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蘭某1血液內(nèi)酒精含量為187.5mg/100ml。
公訴機關提交了被告人的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破案經(jīng)過、機動車詳細信息、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血液樣本提取筆錄,鑒定意見,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蘭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被告人蘭某1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被告人蘭某1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審理,且簽字具結,在審理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4年5月1日14時30分許,被告人蘭某1醉酒后駕駛蘇AX××**號小型轎車自來安縣半塔鎮(zhèn)寶塔村上何郢組行駛至半塔鎮(zhèn)半塔新村找吳琳琳,又駕車跟隨吳琳琳(騎電動自行車)行駛來安縣半塔烈士陵園路段,蘭某1下車與吳琳琳談話中雙方發(fā)生爭吵,吳琳琳報警,被告人蘭某1在現(xiàn)場等待處理。16時17分許,民警到達半塔烈士陵園附近將蘭某1查獲。經(jīng)安徽金盾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蘭某1血液內(nèi)酒精含量為187.5mg/100ml。后被告人蘭某1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的被告人蘭某1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破案經(jīng)過、機動車詳細信息、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血液樣本提取筆錄,鑒定意見,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蘭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蘭某1明知他人報警,在現(xiàn)場等待處理,后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成立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蘭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林如江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劉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