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危險駕駛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4刑初151號
2024年06月27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烈檢刑訴(2024)1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任明珍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辛疑絽^(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周海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任明珍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3月8日21時55分許,被告人任明珍酒后無證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蘇CB××**號黑色北京牌輕型欄板貨車,沿淮北市烈山區(qū)任樓礦專用線行駛至任樓醫(yī)院路段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隨后民警將其帶至淮北市任樓礦人民醫(yī)院抽血檢測。2024年3月10日,經(jīng)安徽公信司法鑒定所鑒定:任明珍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71mg/100ml。
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鑒定意見、視聽資料、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任明珍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任明珍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任明珍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
被告人任明珍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4年3月15日,被告人任明珍到淮北市××隊××隊接受調查,并如實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實。因本案,任明珍于同日被淮北市××隊××隊處罰款二千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明珍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任明珍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應從重處罰。任明珍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任明珍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五百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繳納的罰款折抵罰金,剩余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已預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旭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朱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