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合同詐騙罪一審判決書
泗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4刑初295號
2024年06月27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以泗檢刑訴(2024)2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4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于同年6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呂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丁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3年8月5日,被告人丁某1從被害人耿某處租賃一輛別克GL8汽車,后將該車輛私自抵押給王某借款5萬元,并更改自己聯(lián)系方式。經(jīng)鑒定,該車輛價值215000元(以下幣種同)。截至案發(fā)前,丁某1共支付車輛租金一萬元。案發(fā)后,被告人丁某1家人代為將車輛贖回歸還被害人耿某,并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
被告人丁某1于2024年1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民警抓獲,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及相關(guān)書證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丁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丁某1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丁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歸還財物,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丁某1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被告人丁某1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當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丁某1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寬處理。案發(fā)后被告人歸還被害人被詐騙財物,賠償損失并取得其諒解,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丁某1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對被告人丁某1適用緩刑,對其所在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丁某1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至本院,待判決生效后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朱文娟
人民陪審員彭飛
人民陪審員蘇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劉慧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