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3刑初390號
2024年06月27日
2024年3月15日23時許,被告人張某1酒后駕駛皖LK××**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淮北市相山區(qū)濉河北路自北向南行駛至濉河北路與金和路交口路段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張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2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駛。
另,2024年3月29日因本案張某1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張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認罪認罰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張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庭審時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張某1符合宣告緩刑條件,依法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張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鄭士田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趙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