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固鎮(zhèn)縣人民法院
(2024)皖0323刑初183號
2024年06月27日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程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被告人程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查獲時血樣中乙醇含量236mg/100mL,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程某1醉駕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不配合酒精含量檢測,又曾因故意犯罪被免予刑事處罰,對其依法從重處理。被告人程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且積極預繳罰金,對其依法從寬處理。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程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從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程軍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劉軻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