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碭山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1刑初264號
2024年06月27日
指控事實
2024年4月23日17時29分許,被告人吳某1酒后駕駛皖LS××**號黑色“長城”牌輕型多用途貨車行駛至南苑社區(qū)人防指揮部院內(nèi)時被民警查獲,后被帶至醫(yī)院抽血送檢。經(jīng)鑒定,吳某1送檢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17.23mg/100ml。
2024年4月30日,吳某1經(jīng)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吳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1犯危險駕駛罪事實存在,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吳某1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吳某1五年內(nèi)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對其予以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吳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先行羈押四日。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管義龍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張?zhí)鞓?/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