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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刑終95號強奸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11-23   閱讀:

審理法院: 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甘06刑終95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奸罪
裁判日期: 2017-11-14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biāo)準(zhǔn),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強奸罪。

審理經(jīng)過

武威市涼州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武威市涼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呂某1、張某2犯強奸罪、搶劫罪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甘0602刑初151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呂某1、張某2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武威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科出庭履行職務(wù),上訴人呂某1及其辯護人成震海,上訴人張某2及其辯護人毛玉春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查明,2016年11月12日凌晨2時40分許,被告人呂某1、張某2酒后駕駛×××白色小型轎車,行駛至本市涼州區(qū)太平巷口時,被害人宿某某下班后在路口搭乘出租車,呂某1、張某2見宿某某深夜獨自一人,遂駕駛車慢行過去與宿某某搭話未果,呂某1下車將宿某某拽拉車內(nèi),期間因被害人用腳踩踏車門反抗,被告人呂某1停車毆打被害人耳光、并用語言威脅,迫使被害人宿某某服從后,又駕車將宿某某帶至本市涼州區(qū)新城區(qū)體育館附近馬路邊,在車內(nèi)后排座位上呂某1在張某2的幫助下,強行與宿某某發(fā)生性關(guān)系,并拍被害人的身份證相威脅,后被告人呂某1要求被害人解鎖其手機未果,遂強行留取宿某某蘋果6S手機1部,經(jīng)物價部門價格鑒定:被搶手機價值3100元。審理中,被告人張某2的親屬代表被告人張某2賠償被害人損失共計25000元,被害人出具書面諒解書對被告人張某2表示諒解。

原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該案武威市涼州區(qū)公安局于2016年11月12日立案偵查。

2、被害人宿某某報案、陳述。證實2016年11月12日,其從涼州區(qū)太平巷口皇城國際KTV下班等車回家,被兩男子強行拉到一輛白色小轎車上,后在城區(qū)小轎車內(nèi)強行發(fā)生性關(guān)系,并用手機拍裸照,手機被強行拿走。"那個小伙子一個手拉著其的胳膊,另一個手撕住其的頭發(fā),把其往車上推,車后面一個胖子在車里拉其的胳膊""其大聲喊救命,那個胖子用手捂住其的嘴,其又用腳使勁踏右后門板,那個小伙子停車在路邊在其的臉上扇了幾耳光,讓其不要動。那個開車的小伙子,將其包包里的東西全部倒在車座位上,用他的手機把其的身份證正反面拍了照,他又脫其的衣服,其不讓脫,他在其的臉上扇了幾個耳光,那個胖子把其的手抓住,開車的小伙子就脫其的衣服,他在脫其的衣服時其轉(zhuǎn)過臉在抓其手的胖子胸膛上咬了一口,開車的小伙子把其的衣服和褲子、內(nèi)衣內(nèi)褲脫掉以后,用他的手機給其拍了幾張裸照,又在其的胸部和生殖器拍了幾張,說不配合就將照片發(fā)到其家里,因為害怕就沒有動"。"他把其強奸以后,讓其解手機上的密碼,其解了幾次沒解開,他就把其的手機拿上說他去解密碼,還說讓其補辦上一張手機卡,以后他給其打電話的時候其就得出去,讓其乖乖的聽他的話,不聽的話就把其的裸照發(fā)到其家里,其下車的時候問他要手機,他不給其,說就當(dāng)其的手機丟了"。

3、辨認筆錄和照片。證實經(jīng)呂某1、張某2辨認太平巷口對面馬路系拉宿某某入車的現(xiàn)場;×××車系強奸宿某某使用的車輛。經(jīng)呂某1辨認宿某某系被害人;經(jīng)宿某某辨認呂某1系強奸的嫌疑人;張某2系協(xié)助犯罪的嫌疑人。及案發(fā)后宿某某、張某2照片。

4、現(xiàn)場勘查筆錄和照片。證實對涉案車里×××白色小轎車外觀及車內(nèi)進行勘查,并提取物證。

5、提取筆錄、扣押清單照片。證實從張某2處扣押蘋果5S手機一部,未恢復(fù)出所需要的照片、從呂某1處扣押OPPOR9手機一部,從該手機內(nèi)微信相冊中提取到被害人宿某某身份證照片、從徐某處提取扣押蘋果6s手機一部。因案件需要涼州區(qū)公安局技術(shù)室從宿某某腹部提取拭子一份、武威市人民醫(yī)院工作人員提取宿某某陰道拭子一份、內(nèi)褲一條、從呂某1扣押的OPPOR手機內(nèi)提取宿某某身份證照片。

6、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涉案被搶手機經(jīng)鑒定價值3100元;從宿某某腹部可疑斑跡中檢出精斑,支持為呂某1所留。

7、診斷證明。證實宿某某頭部外傷、面部軟組織損傷。張某2傷情為頭部外傷、胸部皮膚裂傷。

8、情況說明。證實張某2于2016年11月15日主動投案,后積極提供呂某1藏匿地點,2016年11月16日公安機關(guān)根據(jù)張某2及時傳遞的信息抓獲呂某1。

9、領(lǐng)條。證實2016年11月24日宿某某從涼州區(qū)公安局領(lǐng)取被搶劫的手機。

10、證人張某3證言。證實其系張某2哥哥,因得知張某2犯罪,到派出所說明情況,等聯(lián)系上張某2后勸張某2投案自首。

11、證人范某證言。證實2016年11月13日晚9時許,楊某和金寶、還有不認識的兩男子找其,說店里的員工宿某某的手機落在他們車上了,委托歸還,當(dāng)時就把手機收下了,后給宿某某同宿舍的徐某了,讓徐某代為歸還。

12、證人楊某證言。證實2016年11月13日許,呂某1打電話說,皇城國際上班的一個女的手機落到了車里,并把那個女的打了一頓,并未說其他情況,后其拿手機在皇城國際將手機交給了叫范某的領(lǐng)班經(jīng)理。

13、證人徐某證言。證實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領(lǐng)班經(jīng)理范某找到其,給其一部蘋果6s手機,讓其回宿舍將手機交給宿某某,宿某某說先把手機放在其這里,等公安機關(guān)處理,所以手機一直由其保管。

14、證人王某證言。證實2016年11月12日凌晨4時許,宿某某找到其說被倆男子拉到車里強奸,還搶走一部蘋果手機。

15、戶籍信息。證實呂某1生于1987年8月2日;張某2生于1981年10月28日等戶籍信息。

16、被告人呂某1供述與辯解。證實2016年11月12日凌晨2時許,其和張某2開車在涼州區(qū)太平巷附近強行將一個女子拉到車內(nèi),其將車行到偏僻的路邊,在張某2協(xié)助下強奸了那個女的,并拍下了她的裸照,強奸完后其害怕她報警,又搶走了她隨身攜帶的一部蘋果手機。"張某2在車里把車后門打開,其就強行把那個女的推搡到其車里"。"車剛啟動,那個女的開始使勁用腳蹬車門并大喊大叫,其將車停在路邊用右手朝那個女子的頭上和臉上扇了幾巴掌,那個女的打完后就不敢反抗了""那個女的一聽其這樣威脅,就嚇的不敢反抗了,隨后其和張某2將那個女的夾在中間,其脫了自己的外套抱著那個女的親了幾下,那個女的頭亂動不讓其親""那個女的一動不動蜷縮在那里,其就開始親那個女的嘴,她很害怕就不敢反抗""張某2在旁邊把手伸進女子的衣服里開始摸她得乳房,其坐到旁邊也同時在那個女子的乳房和身上到處摸。""那個女的在他們的脅迫下又把衣服脫了""其拿著其的OPPOR9手機把她的身份證拍了照片,同時其摟著她和她自拍了幾張照片"后,他們兩個就開始摸那個女的乳房,讓那個女子躺下,其跪到后排座位把她的腿分開放在其腰兩側(cè)把其的陰莖插到她的陰道里,由于陰莖不太硬,其在她的陰道里抽插幾下就取出來,她用手上下?lián)崦涞年幥o,其又強迫她口交,其的陰莖又硬了,其又爬到她身上,將其的陰莖插到她陰道里來回抽插了一分鐘,其感覺要射精了,把陰莖拔出來在她肚子上射精了""她穿好衣服后其從西裝口袋里拿出100元,放在了她的皮包里,她當(dāng)時什么也沒說""其怕她用自己的手機拍下他們的車牌號及其和張某2的信息,所以就拿她的手機看里面有沒有留下他們的信息,但是她解了幾次都沒有把密碼解開,所以其就把她的手機拿上了"。

17、被告人張某2供述和辯解。證實"2016年11月12日凌晨,其和呂某1在××街喝完酒后,開車把一個姑娘拉到車上,在一條僻靜的路邊,在車里呂某1把那個姑娘強奸了""車剛啟動那個姑娘掙扎著要下車,她還在其臉上抓了一把,其就在她的脖子后面拍了一巴掌,之后將他的頭按在其的懷里,她又在其的胸膛上咬了一口,呂某1就把車停在路邊,在那個姑娘的臉上扇了幾個耳光,那個姑娘就不掙扎了""呂某1將車開到一條偏僻的路邊,呂某1就用手機給那個姑娘拍了照片,之后他們將上衣脫光,呂某1抱著那個姑娘拿自己的手機在他們倆上身拍了幾張裸照,后他們各自把下身衣服脫光,呂某1又抱著那個姑娘用那個姑娘的手機給那個姑娘的胸部和下身照了幾張照片,那個姑娘讓呂某1把照片刪了,呂某1說完了再說,他就爬到那個姑娘身上開始抽插,之后那個姑娘又騎到呂某1身上上下運動,他們做了一會,其看到那個姑娘頭在呂某1的襠部,過了一陣其隱約記得那個姑娘用手握著呂某1的生殖器上下運動,后來那個姑娘頭枕在其的腿上躺著,呂某1爬到那個姑娘的身上上下運動了一陣就射精了""那個姑娘讓呂某1把照片刪了,呂某1沒有答應(yīng),那個姑娘又說把照片不要往外發(fā),呂某1說要隨叫隨到,要是不來的話就不敢保證了""呂某1又拿那個姑娘的電話,姑娘說手機是指紋解鎖,解了幾次沒解開,呂某1說要自己去解"。

原審審理中,被告人張某2的辯護人提交諒解書、收條各一份,證實被告人張某2的親屬經(jīng)張某2同意代表被告人張某2賠償被害人損失共計25000元,被害人出具書面諒解書表示諒解。

辯護人同時提交被告人張某22015年6月26日至7月16日的住院病歷一份,證實被告人張某2曾因大腿部骨折,當(dāng)晚其因飲酒過多意識模糊,是被害人壓到其大腿,引起疼痛而對被害人進行了推搡,故無法記得案發(fā)過程,該證據(jù)經(jīng)當(dāng)庭質(zhì)證并綜合其他證據(jù),原審法院認為該證據(jù)的證明目的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認為,被告人呂某1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的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guān)系,被告人張某2幫助被告人呂某1實施強奸犯罪,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gòu)成強奸罪,應(yīng)予刑罰。被告人呂某1、張某2在實施強奸犯罪以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威脅方法劫取被害人的財物,其行為亦已觸犯刑律,構(gòu)成搶劫罪,應(yīng)予刑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二被告人犯強奸罪、搶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應(yīng)予數(shù)罪并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呂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張某2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yīng)當(dāng)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2主動協(xié)助公安機關(guān)抓獲被告人呂某1,屬立功,應(yīng)當(dāng)從輕處罰。被告人呂某1辯稱其是在公安機關(guān)威脅、毆打和誘導(dǎo)后錄取的口供的辯解無據(jù)證實,不予支持;呂某1及其辯護人辯稱呂某1的行為不構(gòu)成強奸罪的辯解、辯護理由,經(jīng)審查,從被害人及二被告人的陳述均證實,被害人上車后因其踩踏車門反抗被被告人呂某1毆打、并對被告人張某2抓臉及咬胸口的事實,足以證實被害人存在反抗的行為,而在被害人反抗不能時,在當(dāng)時的環(huán)境下,為避免可能發(fā)生更嚴重的后果,被害人產(chǎn)生恐懼,出于自我保護意識,違背意志,使犯罪行為最終得逞的行為,不屬于自愿,被告人呂某1毆打、語言威脅的行為符合強奸罪構(gòu)成的主客觀要件,故其辯解辯護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呂某1、張某2及其辯護人辯稱二被告人的行為不構(gòu)成搶劫罪的辯解、辯護理由,經(jīng)審查綜合全案證據(jù),被告人呂某1在實施強奸犯罪行為中已經(jīng)壓制被害人的反抗,使其產(chǎn)生恐懼,之后被告人呂某1對明知不屬于自己的財物仍強行留下的行為屬于強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且被告人實際也占有了該財物,完成了搶劫犯罪行為,對于其事后歸還手機的行為不影響犯罪的成立,被告人張某2在被告人呂某1強行劫取被害人手機時未加任何制止行為,系共同犯罪,故被告人呂某1、張某2及其辯護人的辯解、辯護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張某2的辯護人辯稱張某2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理由,經(jīng)審查,被告人張某2雖主動投案,但未能如實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其行為不能認定為自首,故其辯解、辯護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關(guān)于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張某2系從犯,有立功情節(jié)、并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建議對張某2從輕、減輕處罰的辯護理由成立,應(yīng)予支持。從呂某1處扣押的OPPOR9手機一部,因在其實施強奸犯罪時拍攝被害人身份證相威脅,系作案工具,應(yīng)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從張某2處扣押的蘋果5S手機一部與本案犯罪無關(guān),應(yīng)發(fā)還被告人。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呂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為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1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1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22年11月15日止)二、被告人張某2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為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三、從呂某1處扣押的作案工具OPPOR9手機一部,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從張某2處扣押的蘋果5S手機一部發(fā)還被告人。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呂某1、張某2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原審被告人呂某1上訴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其不構(gòu)成強奸罪,被害人是自愿與其發(fā)生親密行為的,未發(fā)生性關(guān)系;其不構(gòu)成搶劫罪,本案中其只是對被害人手機實施了保管,并未采取暴力脅迫行為。另外,一審期間其就提出在公安機關(guān)的供述不真實,偵查機關(guān)對其有毆打、威脅、誘供和疲勞審訊的行為,一審判決對此未予以明確說明。原審被告人張某2上訴稱,一審判決認定其構(gòu)成搶劫罪證據(jù)不足,呂某1在實施搶劫時并沒有和其預(yù)謀過,也沒有接受過其的任何幫助,搶劫完成后手機也是被呂某1占有。上訴人主動投案,并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應(yīng)認定為自首。具有立功表現(xiàn),認罪態(tài)度好,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一審判決量刑過重。

武威市人民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呂某1犯強奸罪、搶劫罪,被告人張某2犯強奸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認定被告人張某2犯搶劫罪的證據(jù)不足;一審判決對被告人呂某1適用法律準(zhǔn)確,量刑適當(dāng),對被告人張某2應(yīng)以強奸罪定罪量刑,并應(yīng)認定其自首情節(jié)。

本院認為

二審?fù)徶?,武威市人民檢察院當(dāng)庭出示了張某3于2017年10月15日出具的情況說明1份,證明在案發(fā)后的第二天中午,張某2說呂某1在車里強奸了一個女的,他幫著呂某1抓了那個女的的手,那個女的在他身上咬了一口,我們就讓他去投案自首,自首后張某2幫刑警隊的人抓獲了呂某1。上訴人呂某1、張某2及張某2的辯護人對該情況說明無異議,呂某1的辯護人對該情況說明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認為不屬于新證據(jù)。本院認為該情況說明的部分內(nèi)容與上訴人張某2的供述基本一致,也與本案已查明的事實相符,故對情況說明中張某2幫助呂某1實施強奸行為的證明效力予以確認。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呂某1在上訴人張某2的幫助下,在車內(nèi)強行與宿某某發(fā)生性關(guān)系,上訴人呂某1強行留取宿某某蘋果6S手機1部的事實清楚,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已在一、二審開庭時當(dāng)庭出示、宣讀,并經(jīng)質(zhì)證、認證,審查屬實。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呂某1犯強奸罪、搶劫罪和上訴人張某2犯強奸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上訴人呂某1及其辯護人所持上訴人呂某1不構(gòu)成強奸罪、搶劫罪的意見。經(jīng)查,被害人陳述及二上訴人的供述均證實,被害人在車內(nèi)喊叫并用腳踩踏車門時,遭到上訴人呂某1、張某2的制止和毆打。上訴人張某2受傷的事實,也印證了被害人強烈的反抗行為。由于二上訴人在車內(nèi)對被害人實施的暴力行為,使被害人處于孤立無援的恐懼之中,在上訴人張某2的幫助下,上訴人呂某1對被害人實施了強奸。上訴人呂某1的行為符合強奸罪構(gòu)成的主、客觀要件,原判認定其犯強奸罪有充分的證據(jù)證實。上訴人呂某1在實施強奸犯罪行為中已經(jīng)壓制被害人的反抗,使其產(chǎn)生恐懼,之后上訴人呂某1對明知不屬于自己的財物仍強行留下的行為屬于強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且上訴人呂某1實際也占有了該財物,完成了搶劫犯罪行為,對于其事后歸還手機的行為不影響犯罪的成立,原判在查明上述事實的基礎(chǔ)上認定上訴人呂某1構(gòu)成搶劫罪并無不當(dāng)。上訴人呂某1提出其在公安機關(guān)的供述不真實,偵查機關(guān)對其有毆打、威脅、誘供和疲勞審訊的行為,為此本院依法召開了庭前會議,組織控辯雙方圍繞上訴人呂某1的兩份供述筆錄是否予以排除充分發(fā)表了意見,本院決定對上訴人呂某1及其辯護人申請排除的證據(jù)不予排除。故上訴人呂某1及其辯護人的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上訴人張某2及其辯護人所持的上訴人張某2不構(gòu)成搶劫罪、有自首情節(jié)、量刑過重的意見。經(jīng)查,本案中能夠證明上訴人張某2參與商量劫取被害人手機的只有上訴人呂某1的供述,而被害人的陳述、上訴人張某2的供述一致證實,對手機解碼、拿走手機的是上訴人呂某1。原審判決以"被告人張某2在被告人呂某1強行劫取被害人手機時未加任何制止行為"為由,認定上訴人張某2系共同犯罪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案已認定的事實,只能證明二上訴人的行為確已對被害人形成不能反抗的精神恐懼,但不能證明上訴人張某2在上訴人呂某1強行拿走被害人手機時有共同故意,所以原判認定上訴人張某2構(gòu)成搶劫罪的證據(jù)不足,應(yīng)予糾正。上訴人張某2在案發(fā)后雖主動投案,但未能如實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全部犯罪事實,原判認定上訴人張某2的行為不構(gòu)成自首并無不當(dāng)。原判對上訴人張某2系從犯、有立功情節(jié)、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實際情況,在量刑時已予以充分考量,對其犯強奸罪的量刑適當(dāng)。故上訴人張某2及其辯護人的部分辯解、辯護理由成立,應(yīng)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對上訴人呂某1犯強奸罪、搶劫罪,上訴人張某2犯強奸罪的定性準(zhǔn)確,量刑適當(dāng),審判程序合法,認定上訴人張某2犯搶劫罪并予以刑罰的證據(jù)不足,本院予以糾正。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一、維持武威市涼州區(qū)人民法院(2017)甘0602刑初151號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

二、撤銷武威市涼州區(qū)人民法院(2017)甘0602刑初151號刑事判決第二項;

三、上訴人張某2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德昌

審判員王素芬

審判員蔡立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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