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0722刑初199號
2024年07月03日
案件概述
樅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樅檢刑訴〔2024〕XX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錢某林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7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樅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方文兵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錢某林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2月14日11時許,被告人錢某1應其外甥周金紅邀請,駕駛自己的宗申牌三輪電動車至樅陽縣湯溝鎮(zhèn)大興路口旁福德酒樓吃飯并飲酒。14時40分許,錢某1駕車沿橫九路(省道228)由湯溝福德酒樓往新河村方向行駛,行駛至橫九路樅陽縣××鎮(zhèn)政府門前路段時側(cè)翻,發(fā)生致錢某1受傷的交通事故。路人報警后,交警在現(xiàn)場處置過程中發(fā)現(xiàn)錢某1有酒駕嫌疑,遂將其帶至樅陽縣湖東醫(yī)院提取血樣備檢。經(jīng)鑒定,錢某1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25.2mg/100ml;錢某1駕駛的三輪電動車屬機動車范疇,系正三輪輕便摩托車。經(jīng)樅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錢某1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公訴機關就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qū)彌Q定書,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告知書、認罪認罰承諾書、認罪認罰情況記錄表,戶籍證明、人口信息,前科查詢證明、某人民法院6刑事判決書、某人民法院4刑事判決書、本院刑事判決書,查獲經(jīng)過,駕駛?cè)嘶拘畔?、駕駛?cè)诉`法查詢,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血樣(尿樣)提取登記表,行政處罰決定書,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檢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鑒定聘請書、安徽公立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安徽百友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證人周某、劉某的證言,被告人錢某1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錢某1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錢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錢某1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錢某1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錢某1對起訴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提出其現(xiàn)正在經(jīng)營樅陽縣XX村水稻種植專業(yè)合作社,承包田地數(shù)百畝及魚塘,尚有子女需要撫養(yǎng),本起事故僅致其本人受傷,請求法庭對其在量刑建議以下從輕處罰。為證明上述辯解意見,錢某1向法庭提交了銅陵市醫(yī)療保險門診慢特病治療證、出院記錄、營業(yè)執(zhí)照、耕地承包合同、湯溝鎮(zhèn)XX村集體土地五年經(jīng)營權承包合同等證據(jù)。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錢某1向本院預繳財產(chǎn)刑保證金人民幣五千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錢某1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錢某1具有醉駕前科,酌情從重處罰。錢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同時自愿認罪認罰,預繳財產(chǎn)刑保證金,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錢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徐紅霞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金娟
書記員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