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金寨縣人民法院
(2024)皖1524刑初169號
2024年07月04日
案件概述
金寨縣人民檢察院以金檢刑訴〔2024〕1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管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金寨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雷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管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12月28日20時許,被告人管某某飲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行駛至金寨縣白塔畈鎮(zhèn)樓沖村姚天路(省道251)9公里400米處時,撞到路邊垃圾桶后摔倒在地,造成車輛受損,管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金寨縣公安局交管大隊事故認定,管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后經(jīng)安徽高誠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管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74.6mg/100mL。案發(fā)后,被告人管某某經(jīng)書面?zhèn)鲉镜桨?,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p>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管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確認。被告人管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系初犯,自愿認罪認罰,可對其從輕處罰、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應予采納。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管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宣告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汪偉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金婷婷
書記員林貽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