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來安縣人民法院
(2024)皖1122刑初136號
2024年07月10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來安縣人民檢察院以來檢刑訴〔2024〕1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7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來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盧豪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5月10日20時13分許,被告人楊某1酒后駕駛蘇A2××**號小型轎車行駛至來安縣××鎮(zhèn)××道××小區(qū)大門向東100米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安徽金盾司法鑒定所檢驗鑒定,被告人楊某1被送檢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89mg/100ml。
被告人楊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提交了被告人的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破案經過、機動車信息單、駕駛人違法查詢單、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血液樣本提取筆錄,現(xiàn)場照片,鑒定意見,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被告人楊某1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
被告人楊某1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審理,且簽字具結,在審理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楊某1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楊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成立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楊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林如江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書記員胡永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