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盜竊罪一審判決書
無為市人民法院
(2024)皖0225刑初243號
2024年07月12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無為市人民檢察院以無檢刑訴〔2024〕2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7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無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張慶松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4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吳某1騎電動三輪車至無為市無城鎮(zhèn)綠城玫瑰園附近,使用隨車攜帶的撬棍將被害人易某停放在路邊的廂式貨車前窗玻璃敲碎,將駕駛室內(nèi)放置的1部手持巴槍、1部手機以及3包香煙盜走,并將車貨箱撬開,將車內(nèi)的9個快遞包裹盜走(分別裝有飲水機、童某、魚某、兒童座椅等物品)。后吳某1騎車至無城鎮(zhèn)濱湖小區(qū)附近,將被害人包某停放在路邊的廂式貨車車廂側(cè)門撬開,將車廂內(nèi)放置的喜糖、雞蛋、219包香煙(中華中雙支)等物品盜走。
2024年5月9日,被告人吳某1被民警抓獲歸案。經(jīng)評估鑒定,吳某1盜竊的喜糖、快遞、手機、掃碼器等物品價值9935.27元,盜竊的219包香煙價值10950元。案發(fā)后,吳某1親屬代其賠償受害人包某、易某的損失并取得諒解。
被告人吳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不持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同意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p>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吳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部分被盜財物已發(fā)還被害人且已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均酌情從輕處罰;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其他財物損失,酌情從重處罰;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建議判處被告人吳某1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吳某1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5月9日起至2025年2月8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繳納。)
二、扣押在公安機關(guān)的作案衣物三件、撬棍一根,由扣押機關(guān)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世梅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書記員張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