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303刑初254號
2024年07月18日
案件概述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蚌山檢刑訴〔2024〕2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魯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于2024年7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郭潔、檢察官助理唐穎支持公訴,被告人魯某及其辯護人朱某某、戈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11月20日至2023年12月28日,被告人魯某1虛構(gòu)自己從事二手車及車輛抵押生意等事實,以邀請年某某、莊某出資等為由,騙取二人共計55000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2年11月20日,魯某1謊稱自己從事二手車生意,邀請年某某出資,承諾15日內(nèi)連本帶息歸還,騙取年某某10000元。
2.2023年1月4日,魯某1再次謊稱自己從事二手車生意,邀請年某某出資,承諾45日內(nèi)連本帶息歸還,騙取年某某20000元。
3.2023年1月31日,魯某1謊稱自己從事車輛抵押生意,邀請莊某出資,承諾15日內(nèi)連本帶息歸還,騙取莊某20000元。
4.2023年2月7日,魯某1謊稱自己需要裝潢車輛,向莊某借款,承諾收回抵押車輛款項后一并歸還,騙取莊某50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魯某1于2023年12月28日被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當日其親屬退賠兩名被害人全部損失。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魯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魯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魯某1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魯某1親屬退賠兩名被害人全部損失,并取得兩被害人的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請法庭根據(jù)本案的事實和證據(jù)結(jié)合被告人的認罪態(tài)度,公正判決。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微信流水、微信聊天記錄、到案經(jīng)過、諒解書、前科記錄情況說明、行政處罰決定書、人口信息等書證,被害人莊某、年某某的陳述,被告人魯某1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魯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認為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賠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社會危害性較小,同時被告人魯某1本次涉嫌的詐騙犯罪仍屬于初犯、偶犯,辯護人建議法院對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基本一致。另查明,2023年12月28日被告人魯某1親屬分別退賠被害人年某某人民幣三萬元、退賠被害人莊某人民幣二萬五千元,被告人取得兩被害人的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魯某1的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魯某1具有劣跡,酌情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魯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魯某1親屬退賠兩名被害人全部損失,并取得兩被害人的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其辯護人提出從輕處罰的相關(guān)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魯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邵衛(wèi)東
審判員張勇
審判員郭德峰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書記員毛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