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慶刑二初字第22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奸罪
裁判日期: 201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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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經(jīng)過
大慶市人民檢察院以慶檢刑訴(2014)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1犯搶劫罪、強奸罪,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慶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周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1及辯護人許延平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大慶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月30日至2月12日,被告人馬某1在黑龍江省肇源縣新站鎮(zhèn)分別搭乘五名女司機駕駛的電動三輪出租車,當車行至偏僻地點時,馬某1采用勒脖、語言恐嚇等手段搶走五人隨身攜帶的財物價值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共計5223元,并強行與其中四人發(fā)生性關系。經(jīng)偵查,公安機關于同年2月14日在黑龍江省肇源縣將馬某1抓獲,并從馬某1處扣押889元。
針對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公訴機關據(jù)此認為,被告人馬某1多次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違背婦女意志,多次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法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馬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搶劫罪、強奸罪及犯罪事實無異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馬某1歸案后如實交代其罪行并當庭認罪,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1.2014年1月30日,被告人馬某1在黑龍江省肇源縣新站鎮(zhèn)大柳樹加油站門口搭乘被害人蘇XX(女,50歲)駕駛的電動三輪出租車,謊稱前往新站鎮(zhèn)新路村辦事,當車行至新站鎮(zhèn)老莊磚廠附近時,馬某1采用勒脖、語言恐嚇等手段強行與蘇XX發(fā)生性關系,后搶走蘇XX隨身攜帶的現(xiàn)金人民幣100余元。
2.2014年2月2日,被告人馬某1在黑龍江省肇源縣新站鎮(zhèn)工達商店門前搭乘被害人徐XX(女,31歲)駕駛的電動三輪出租車,謊稱前往新站鎮(zhèn)老莊養(yǎng)殖場接人,當車行至老莊養(yǎng)殖場附近土路時,馬某1采用勒脖、語言恐嚇等手段強行與徐XX發(fā)生性關系,后搶走徐XX隨身攜帶的現(xiàn)金80余元及一部黃色康佳手機(經(jīng)鑒定價值人民幣100元)。案發(fā)后,公安機關扣押該手機并發(fā)還給徐XX。
3.2014年2月3日,被告人馬某1在黑龍江省肇源縣新站鎮(zhèn)鴻運商場附近搭乘被害人張XX(女,30歲)駕駛的電動三輪出租車,謊稱前往新站鎮(zhèn)新路村,當車行至新路村南側橋洞時,馬某1采用勒脖、語言恐嚇等手段強行與張XX發(fā)生性關系,后搶走張XX隨身攜帶的現(xiàn)金60余元及一個黃金吊墜(經(jīng)鑒定價值人民幣1321元)。當天馬某1將該黃金吊墜賣到新站鎮(zhèn)六桂福金店。案發(fā)后,公安機關扣押該金店涉案黃金吊墜折現(xiàn)款900元并發(fā)還給張XX。
4.2014年2月8日,被告人馬某1在黑龍江省肇源縣新站鎮(zhèn)錦繡佳苑售樓處門前搭乘被害人侯XX(女,34歲)駕駛的電動三輪出租車,謊稱前往新站鎮(zhèn)新路村,當車行至新路村往民意鄉(xiāng)方向的土路時,馬某1采用勒脖、語言恐嚇等手段搶走侯XX隨身攜帶的現(xiàn)金80余元及一部黑色翻蓋手機(未作價)。馬某1在逃離現(xiàn)場途中將該手機扔掉。
5.2014年2月12日,被告人馬某1在黑龍江省肇源縣新站鎮(zhèn)維納斯婚紗影樓門前搭乘被害人張X(女,29歲)駕駛的電動三輪出租車,謊稱前往新站鎮(zhèn)靠山村,當車行至靠山村附近時,馬某1采用勒脖、語言恐嚇等手段強行與張X發(fā)生性關系,后搶走張X隨身攜帶的現(xiàn)金20余元及一條黃金項鏈(經(jīng)鑒定價值人民幣3462元)。當日馬某1將該黃金項鏈賣到新站鎮(zhèn)大劉珠寶店。案發(fā)后,公安機關扣押該黃金項鏈并發(fā)還給張X。
綜上,被告人馬某1實施搶劫作案五起,劫得財物價值共計5223元,實施強奸作案四起。
經(jīng)偵查,公安機關于2014年2月14日在黑龍江省肇源縣將馬某1抓獲,并從馬某1處扣押889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物證黑色手套一只、黃色康佳手機一部及黃金項鏈一條,證實被告人馬某1在作案現(xiàn)場所留物品及劫得物品的情況。
2.案件來源及抓獲經(jīng)過,證實公安機關接到五名被害人報案后進行偵查,并將被告人馬某1抓獲的情況。
3.戶籍證明,證實:(1)被告人馬某1作案時系成年人,具有刑事責任年齡;(2)五名被害人的自然情況。
本院認為
4.刑事判決書、罪犯出監(jiān)鑒定表、刑滿釋放證明,證實2010年8月9日被告人馬某1因犯盜竊罪被肇源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2012年9月29日刑滿釋放。2013年11月7日馬某1因犯盜竊罪被肇源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2014年1月25日刑滿釋放。
5.北斗手機賣場購物憑證,證實涉案的康佳手機系被害人徐XX于案發(fā)前購買。
6.六桂福金店信譽卡,證實涉案的黃金吊墜系被害人張XX于案發(fā)前購買。
7.哈東祥金店信譽卡,證實涉案的黃金項鏈系被害人張X于案發(fā)前購買。
8.扣押物品清單、返還筆錄、公安機關情況說明,證實公安機關依法從被告人馬某1處扣押889元及涉案康佳手機一部并將該手機返還給被害人徐XX,從大劉金店扣押涉案黃金項鏈并返還給被害人張X,從六桂福金店扣押涉案黃金吊墜(已被融化返廠)的折現(xiàn)款900元并返還給被害人張XX的情況。
9.證人白XX的證言,證實其是肇源縣新站鎮(zhèn)六桂福金店的店員,2014年2月3日中午,一名二十多歲的男子將一個黃金吊墜賣給其金店,得款850余元后離開。
10.證人陳XX的證言,證實其是肇源縣新站鎮(zhèn)大劉金店的店主,2014年2月12日,一名二十多歲的男子將一條黃金項鏈賣給其金店,得款2510元后離開。
11.被害人蘇XX的陳述:2014年1月30日,我駕駛電動三輪車在肇源縣新站鎮(zhèn)大柳樹加油站旁拉載一名男子,行至新站鎮(zhèn)老莊磚廠附近的一片樹林時,被該男子以勒脖、語言恐嚇手段強行將我奸淫,并搶走現(xiàn)金300余元。該男子射精后用黑色手套擦拭了我倆的生殖器,手套上有我的經(jīng)血。
12.被害人徐XX的陳述:2014年2月2日,我駕駛電動三輪車在肇源縣新站鎮(zhèn)工達商店門前拉載一名男子,行至新站鎮(zhèn)老莊養(yǎng)殖場附近土路時,該男子以勒脖、語言威脅手段強行將我奸淫,并搶走現(xiàn)金80余元及一部黃色康佳手機。
13.被害人張XX的陳述:2014年2月3日,我駕駛電動三輪車在肇源縣新站鎮(zhèn)鴻運商城附近拉載一名男子,行至新路村南側橋洞時,該男子以勒脖、語言威脅手段強行將我奸淫,并搶走現(xiàn)金60元及一個黃金吊墜。
14.被害人侯XX的陳述:2014年2月8日,我駕駛電動三輪車在肇源縣新站鎮(zhèn)錦繡佳苑售樓處門前拉載一名男子,行至新路村往民意鄉(xiāng)方向的土路時,該男子以勒脖、語言威脅手段搶走我的現(xiàn)金80余元和一部黑色翻蓋手機。
15.被害人張X的陳述:2014年2月12日,我駕駛電動三輪車在肇源縣新站鎮(zhèn)維納斯婚紗影樓門口拉載一名男子,行至新站鎮(zhèn)靠山村附近時,該男子以勒脖、語言威脅手段強行將我奸淫,并搶走現(xiàn)金130余元及一條黃金項鏈。
16.大慶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慶)公(刑技)鑒(文檢)字(2014)55號鑒定意見:(1)送檢的現(xiàn)場提取黑色手套上斑跡檢出被告人馬某1的STR分型,該分型與馬某1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為9.42×1018;(2)黑色手套上血跡檢出被害人蘇XX的STR分型,該分型與蘇XX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為2.52×1018。
17.肇源縣價格認證中心源價鑒字(2014)第2號價格鑒定結論書、大慶市產(chǎn)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所(2013)黑質監(jiān)驗字(108)號檢驗報告,證實涉案的康佳牌手機鑒定價值為人民幣100元;涉案的黃金吊墜鑒定價值為人民幣1321元;涉案的黃金項鏈重12.365克,鑒定價值為人民幣3462元。
18.辨認筆錄、指認筆錄,證實在公安機關組織下,本案被害人、被告人相互間及對涉案地點等進行辨認、指認的情況,其中包括:(1)本案五名被害人辨認出被告人馬某1;(2)馬某1辨認出本案五名被害人;(3)馬某1及被害人徐XX辨認出涉案的康佳手機;(4)馬某1及被害人張X辨認出涉案的黃金項鏈。(5)馬某1指認出作案及銷贓等地點。
19.六桂福金店監(jiān)控錄像,證實被告人馬某1將劫得的黃金吊墜賣給該金店的情況。
20.大劉金店監(jiān)控錄像,證實被告人馬某1將劫得的黃金項鏈賣給該金店的情況。
21.肇源縣公安局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證實本案現(xiàn)場及提取黑色手套等的情況。
22.被告人馬某1的供述:2014年1月25日我被釋放后由于沒錢花,遂打算搶劫駕駛電動三輪出租車的女性司機,并在搶劫時將女司機強奸,使其因怕丟人而不敢報案。當月30日我搶走一名被害女司機現(xiàn)金100余元。2014年2月12日我搶走一名被害女司機現(xiàn)金20余元及一條黃金項鏈。其供述內容與上述證據(jù)證實內容相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1以暴力、脅迫方法多次劫取女被害人財物,在此過程中又強行對其中多名被害人實施奸淫行為,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馬某1犯搶劫罪、強奸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正確,予以支持。馬某1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從重處罰。關于辯護人提出的馬某1歸案后如實交代罪行并當庭認罪,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屬實,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馬某1犯數(shù)罪,應予并罰。馬某1處被扣押的889元因無證據(jù)證實與本案有關,故應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馬某1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二、被扣押的889元由扣押機關肇源縣公安局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于雪雁
審判員趙鵬
代理審判員閆冠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朱瀟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