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太和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2刑初556號
2024年08月09日
指控事實
2024年3月11日12時許,被告人劉某1酒后駕駛紅色大架無號牌普通兩輪摩托車行駛至太和縣xx鎮(zhèn)xx街上與他人駕駛的機動車發(fā)生刮蹭,經(jīng)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劉某1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后經(jīng)安徽龍鑫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劉某1的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8.3mg/100ml,系醉酒駕駛。被告人劉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其違法犯罪事實。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劉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劉某1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依法從重處理。被告人劉某1認罪認罰,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取得諒解,對其可以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劉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2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世斌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張緯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