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303刑初290號
2024年08月09日
指控事實
2023年9月8日22時13分許,被告人周某1酒后駕駛未懸掛號牌(經交管系統(tǒng)核查實際車牌號為皖C4××**)的普通二輪摩托車,沿蚌埠市燕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朝陽路與燕山路路口西250米處時,周某1發(fā)現(xiàn)民警例行檢查隨即駕車掉頭逃避檢查,后被民警當場查獲。民警在現(xiàn)場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測試結果為152mg/100ml,民警隨即將周某1帶至蚌埠第二人民醫(yī)院依法進行血樣提取。2023年9月11日,經安徽民正司法鑒定所鑒定,周某1血樣乙醇含量為157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周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被告人周某1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周某1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對其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從寬處理。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周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上繳國庫。)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勇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彭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