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宿松縣人民法院
(2024)皖0826刑初182號
2024年08月15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宿松縣人民檢察院以宿檢刑訴[2024]1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石謀謀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4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8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宿松縣人民檢察院指派副檢察長高效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石謀謀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宿松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2年上半年至2024年2月,被告人石謀謀明知其進購的性保健品可能添加了非法物質,仍從“帥哥”、微信號:×××0d的人(二人身份待查)處進購了老中醫(yī)補腎丸、極品虎王、紅鉆偉哥、德國勁霸、紅金偉哥、美國偉哥、黃金瑪卡、金戈等30個品種價值約5000元的性保健食品。后石謀謀將進購的性保健品放在自己經營的商店貨柜下偷偷進行銷售,共銷售此類保健品2000余元,非法獲利1000余元。經安徽清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和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被告人石謀謀店內被扣押的30種性保健食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案發(fā)后,被告人石謀謀經公安機關通知到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退繳了違法所得1000元。
公訴機關針對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本院移交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等證據。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據此認為,被告人石謀謀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石謀謀自愿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建議判處被告人石謀謀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被告人石謀謀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一審法院查明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石謀謀處扣押的物品有:“蟲草強腎王”3盒(10粒/盒)、“金偉哥”7盒(10粒/盒)、“金槍不倒”2盒(10粒/盒)、“德國黑金剛”5盒(10粒/盒)、“黃金瑪卡”6盒(10粒/盒)、“本能”9盒(10粒/盒)、“戰(zhàn)狼”10盒(10粒/盒)、“極品虎王”7盒(10粒/盒)、“紅金偉哥”6盒(10粒/盒)、“每粒堅”29盒(1粒/盒)、“腎黃金”1盒(10粒/盒)、“德國小鋼炮”1盒(10粒/盒)、“棒老頭”10盒(10粒/盒)、“又粗又長”11盒(10粒/盒)、“增大增粗”16盒(10粒/盒)、“勃龍偉哥”15盒(10粒/盒)、“德國勁霸”9盒(10粒/盒)、“紅鉆偉哥”6盒(10粒/盒)、“金戈”10盒(10粒/盒)、“藏密腎寶片”2盒(10粒/盒)、“Vigour”7瓶(10粒/瓶)、“尼可”6瓶(12粒/瓶)、“精品偉哥”24盒(1粒/盒)、“老中醫(yī)補腎丸”17盒(10粒/盒)、“日本藤素”3盒(16粒/盒)、“蟲草鹿鞭王”11盒(10粒/盒)、“金牌瑪卡”10盒(1粒/盒)、“蟻力神”12盒(10粒/盒)、“天天硬”14盒(10粒/盒)、“硬到底”11盒(10粒/盒)。
其中,“金槍不倒”2盒、“德國黑金剛”2盒、“黃金瑪卡”2盒、“本能”2盒、“戰(zhàn)狼”2盒、“極品虎王”2盒、“紅金偉哥”2盒、“每粒堅”20盒、“腎黃金”1盒、“德國小鋼炮”1盒、“棒老頭”2盒、“增大增粗”2盒、“勃龍偉哥”2盒、“德國勁霸”2盒、“紅鉆偉哥”2盒、“藏密腎寶片”2盒、“Vigour”2瓶、“尼可”2瓶、“精品偉哥”20盒、“老中醫(yī)補腎丸”2盒、“日本藤素”2盒、“蟲草鹿鞭王”2盒、“金牌瑪卡”10盒、“天天硬”2盒、“硬到底”2盒等物品作為檢材被送檢。
上述物品中的“老中醫(yī)補腎丸”、“天天硬”、“尼可”、“本能”、“極品虎王”、“勃龍偉哥”、“紅鉆偉哥”、“腎黃金”、“戰(zhàn)狼”、“每粒堅”、“蟲草鹿鞭丸”、“日本藤素”、“德國黑金剛”、“金牌瑪卡”、“增大增粗”、“精品偉哥”、“德國勁霸”、“金槍不倒”、“Vigour”、“棒老頭”、“紅金偉哥”、“黃金瑪卡”、“德國小鋼炮”、“藏密腎寶片”、“硬到底”經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報告出具的檢驗結果均檢出含有國家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
再查明:2024年3月22日,被告人石謀謀接宿松縣公安局民警電話通知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在公安機關簽署了認罪認罰承諾書,在公訴機關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經宿松縣社區(qū)矯正局評估,石謀謀具備適用社區(qū)矯正的條件。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石謀謀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支持。被告人石謀謀認罪認罰,且具有自首、退繳全部違法所得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情節(jié),可從寬處理。綜上,根據被告人石謀謀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并結合宿松縣社區(qū)矯正局評估意見,決定對被告人石謀謀予以處罰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石謀謀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公安機關從被告人石謀謀處扣押的剩余“蟲草強腎王”3盒、“金偉哥”7盒、“德國黑金剛”3盒、“黃金瑪卡”4盒、“本能”7盒、“戰(zhàn)狼”6盒、“極品虎王”5盒、“紅金偉哥”4盒、“每粒堅”9盒、“棒老頭”8盒、“又粗又長”11盒、“增大增粗”14盒、“勃龍偉哥”13盒、“德國勁霸”7盒、“紅鉆偉哥”4盒、“金戈”10盒、“Vigour”5瓶、“尼可”4瓶、“精品偉哥”4盒、“老中醫(yī)補腎丸”15盒、“日本藤素”1盒、“蟲草鹿鞭王”9盒、“蟻力神”12盒、“天天硬”12盒、“硬到底”9盒等物品予以銷毀;
三、被告人石謀謀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凌勁松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汪娟
書記員陳榮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