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太和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2刑初423號
2024年06月13日
指控事實
2024年4月25日20時許,被告人王某1酒后無駕駛證駕駛號牌皖K××**“xxx”牌小型轎車,從太和縣xxx鎮(zhèn)xx莊老xxxx附近出發(fā),沿太和縣xxx省道自西向東行駛至xxx省道與xxx鄉(xiāng)道交叉口東,發(fā)現前方太和縣公安局執(zhí)勤民警排查酒駕,為逃避檢查,隨后倒車,與左側王某駕駛的號牌皖K××**“xxx”牌小型轎車發(fā)生刮碰,后又把路邊門撞壞,造成車輛及門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王某1承擔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經安徽金瑞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王某1的靜脈血液中乙醇濃度為82.6mg/100mL,系醉酒駕駛。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王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王某1酒后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且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依法應從重處理。被告人王某1認罪認罰,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對其可以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王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一千元折抵罰金)。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5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世斌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書記員謝其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