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危險駕駛罪二審裁定書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12刑終373號
2024年08月16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審理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一案,于2024年4月22日作出(2024)皖1202刑初164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張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曾紀中、檢察官助理王瑞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張某及其辯護人孫茂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2023年5月19日21時許,被告人張某酒后駕駛皖KDD××**小型新能源汽車行駛至阜陽市潁州區(qū)××路汽車南站東門路段時,與正在等待交通信號燈的李某駕駛皖AA××**小型汽車發(fā)生追尾碰撞后,又與前車葉某駕駛皖KD××**小型汽車和前車張娜駕駛皖KQ××**小型汽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四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張某案發(fā)時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6.9mg/100ml。經(jīng)安徽高誠司法鑒定所及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張某案發(fā)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另認定: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賠償了李某、葉某、賈某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一審法院裁判
原判以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查證屬實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前科情況查詢證明、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證人董某、王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李某、葉某等人的陳述,被告人張某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據(jù)確認上述事實。據(jù)此,原判認為,被告人張某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當庭表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上訴人主張
張某上訴提出:1.事發(fā)后他就清醒了,看見警察在前方路口執(zhí)勤就在車內(nèi)等待警察過來處理,一審未認定他構成自首不當;2.他申請發(fā)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應認定他構成立功,請求二審對他免予刑事處罰并提交了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技術交底書、說明書摘要等材料,以證明其具有立功情節(jié)。
辯護人提出,張某申請發(fā)明專利的行為可以構成“重大立功”,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的行為可以構成“一般立功”,結合危險駕駛罪屬于輕罪的情況,建議對張某免予刑事處罰。
出庭檢察員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張某的行為不構成自首。張某并非獨立或者為主完成發(fā)明創(chuàng)造,亦未經(jīng)國家主管部門確認,且即便取得了國家主管部門的確認,張某的行為也不符合立功情形,建議本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查明
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證據(jù)與一審相同,且已經(jīng)一、二審庭審舉證、質(zhì)證、查證屬實的證據(jù)證實。出庭檢察員、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均未提供影響本案事實認定的新證據(jù),本院對原判認定的事實和證據(jù)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
針對出庭檢察員的意見、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結合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綜合評判如下:
1.關于張某1是否構成自首的問題,經(jīng)查,根據(jù)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結合在卷血樣提取登記表、證人證言、張某1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等證據(jù),能夠證實張某1在醉酒駕車導致交通事故后即被特警當場查獲,后被民警帶至阜陽市民生醫(yī)院提取血樣檢測,張某1在血樣提取登記表上拒絕簽字并供稱當時又困又乏,就想睡覺,足以證明張某1并非是自愿將自身置于司法機關的控制和處理下,缺乏到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原判未予認定張某1構成自首符合法律規(guī)定。
2.關于張某1是否構成立功的問題,經(jīng)查,張某1提交的專利申請尚屬受理階段,尚未經(jīng)過國家主管部門確認,且即便取得了國家主管部門的確認,張某1僅作為提供最初創(chuàng)意和架構設計圖的發(fā)明人之一,并非是獨立完成或主要完成者,張某1的行為不構成立功。
3.關于原判量刑是否適當?shù)膯栴},經(jīng)查,原審法院根據(jù)張某1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和本案具體犯罪情節(jié),已對張某1作出了罰當其罪的判決,量刑適當。上訴人及其辯護人要求對張某1免予刑事處罰于法無據(jù)。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出庭檢察員的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認為:上訴人張某1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并造成四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其行為侵犯了道路運輸?shù)恼V刃蚝凸舶踩褬嫵晌kU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志軍
審判員李梅
審判員劉媛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宋紅銳
書記員王鵬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