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1盜竊一審刑事判決書
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111刑初663號
2024年08月28日
案件概述
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包檢刑訴〔2024〕5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丁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丁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
1、2024年5月2日上午,被告人丁某1到合肥市包河區(qū)××小區(qū),從數棟公寓樓的弱電井箱內,盜得通信設備饋線頭450個,后離開現場。
2、2024年5月3日9時許,被告人丁某1到合肥市包河區(qū)××街道××座小區(qū),從該小區(qū)A座和B座樓層電井內,盜得通信設備饋線頭640個,后離開現場。
3、2024年5月6日13時許,被告人丁某1到合肥市包河區(qū)××公寓,從該公寓B座樓弱電井內,盜得通信設備饋線頭60多個,后離開現場。
4、2024年5月7日12時許,被告人丁某1合肥市蜀山區(qū)××××小區(qū),從該小區(qū)68棟樓一單元、二單元電井內,盜得通信設備饋線頭100多個,后離開現場。
上述被盜通信設備饋線頭被丁某1賣出,得款1200余元。
一審法院查明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戶籍證明、到案經過、前科查詢、刑事判決書等書證,辨認筆錄及現場照片,被告人微信交易記錄及提取筆錄,搜查筆錄及照片,檢查筆錄及照片,扣押決定書、清單及扣押筆錄,發(fā)還清單,現場監(jiān)控視頻,被害單位員工劉某、丁某1華等人的陳述,證人張某、邵某、宇某芹、王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丁某1的供述及辯解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丁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二年內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丁某1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丁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丁某1于2024年5月16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二年內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丁某1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罰;有盜竊前科,酌情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據此,根據被告人丁某1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丁某1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5月17日起至2025年1月16日止。所處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丁某1違法所得1200元,發(fā)還被害單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扣押在案未移送的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杜衛(wèi)根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阮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