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某刑事二審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06刑終104號
2024年08月28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宗某犯危險駕駛罪一案,于2024年7月12日作出(2024)皖0603刑初421號刑事判決。宗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宗某自愿申請撤回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宗某犯危險駕駛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宗某申請撤回上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準許上訴人宗某撤回上訴。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2024)皖0603刑初421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光輝
審判員朱磊
審判員馮琳琳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瑩瑩
書記員李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