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濉溪縣人民法院
(2024)皖0621刑初546號
2024年09月29日
指控事實
2023年5至7月間,被告人郭珍玉趁其在濉溪縣××鎮(zhèn)××街嬌蘭佳人化妝品店工作獨自看店之機,先后十余次盜竊被害人姚某存放于存錢罐內(nèi)的現(xiàn)金共計13700元。同年8月9日,郭珍玉接公安機關(guān)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同年8月10日郭珍玉家人代為賠償姚某全部經(jīng)濟損失,姚某對郭珍玉的行為表示諒解。
指控
罪名
盜竊罪
量刑
建議
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被告人
意見
郭珍玉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裁判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郭珍玉犯盜竊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dāng),予以采納。郭珍玉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從輕處罰。郭珍玉退賠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郭珍玉自愿認(rèn)罪認(rèn)罰,依法從寬處理。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郭珍玉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文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亞男
書記員牛澤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