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303刑初331號
2024年09月29日
案件概述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蚌山檢刑訴〔2024〕2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喬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于2024年9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楊敬飛、檢察官助理徐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喬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9月10日22時35分許,被告人喬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酒后駕駛皖C6××**達到報廢標準的普通二輪摩托車,搭載柳某行駛至蚌埠市勝利路與中山街路口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民警在查獲現(xiàn)場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測試結(jié)果為110mg/100ml,民警隨即將喬某帶至蚌埠市第二人民醫(yī)院依法進行血樣提取。2023年9月12日,經(jīng)安徽民正司法鑒定所鑒定,喬某血樣乙醇含量為112mg/100ml。
公訴機關(guān)提交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詢結(jié)果、機動車信息查詢表、行政處罰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查獲經(jīng)過、呼氣式酒精檢測結(jié)果單、嫌酒后駕車駕駛?cè)搜獦犹崛〉怯洷?、查獲照片、照片,皖民正司鑒字[2023]毒鑒字第119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鑒定聘請書,視頻光盤,證人柳某的證言;被告人喬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喬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喬某五年內(nèi)曾因犯危險駕駛罪被人民檢察院作相對不起訴,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喬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喬某當庭表示認罪認罰。
被告人喬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均沒有異議,但希望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喬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喬某五年內(nèi)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作相對不起訴,對其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喬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對其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喬某當庭認罪認罰,對其予以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喬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勇
人民陪審員李紅艷
人民陪審員趙紅波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彭培培
書記員蘇鳳敏